陈良:清官刀下的冤魂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86 次 更新时间:2017-07-19 08:21

陈良  

清官刀下的冤魂

陈 良

道光元年(1821年)初夏,浙江巡抚帅承瀛给归安人陆名扬定下“纠约抗粮”、“把持漕务”、“逞凶拒捕”、“殴官杀差”等罪名,并下令“即行正法,枭取首级,解回犯事地方悬竿示众”。行刑的那一天,不明真相的群众纷纷前往围观,脖子伸得很长很长,争相目睹这个重案要犯模样。殊不知,陆名扬与常人并无异样,看不出像一个凶神恶煞的“积惯地棍”。他面色苍白冷漠,淡定地引颈就戮,听任刽子手取下头颅。

陆名扬心中有很多冤曲,却没有当场喊冤,因为他知道三级官府都视之为眼中钉肉中刺,必欲除之而后快,无论怎么喊冤都是白搭。身为一介草民,陆名扬无法为自己申辩,也没有人为他申辩。这案子已然成了“铁案”,他之所以被法办,罪有应得,一点也不冤。在清代官方档案文献中,陆名扬被改名为吴明扬,并被描述为“积惯地棍”、“首恶渠魁”,“吴明扬籍隶归安,素不安分,先于嘉庆十年间听从沈大昌盗砍吴翀等家坟树多次,该犯并窝留锯卖,闻拿逃避,事后潜回,改姓陆明扬。十六年八月,因雇工沈阿毛偷窃什物,吴明扬逼令自经,即将尸棺烧毁,地保邻右俱畏不敢言。嗣后,该犯逾肆凶横”,“欺制愚民,把持公事,已及十余年之久。该犯居住十八区地方附近民人,或赖其包庇,或被其威胁,类多听从指使。”

按照官方说法,陆名扬就是一个负有前科、凶横残暴、欺制愚民的“积惯地棍”。还有,吴明扬这个名字,就含有吴越人反清复明的意思,暗示其人包藏祸心。不过,这个名字是被“刀笔吏”所改,而非陆名扬自己所为。看来,官府要抹黑一个草民,也是煞费一番苦心。尽管官府可以一手遮天,把陆名扬塑造为劣迹斑斑的“积惯地棍”,但是遮天的手指间难免不露缝隙,透过一线阳光,也能窥见一些真相。清代学者、书法家包世臣(1775—1855)曾实地探寻过陆名扬案原委,并写有《书三案始末·陆名扬》一文。在包世臣笔下,陆名扬则是一个非常正直的好人,深受当地百姓的爱戴:“(归安)十八区民德名扬甚,又念其公廉,一切鼠牙雀角,皆就名扬平曲直。名扬剖析平允,乡人悦服,称曰‘名阿爹’。阿爹者,老人尊称也。”官兵下乡搜捕,陆名扬没有逃跑,为了不让“一身累一村”,他主动自投于把总。解到省城,帅承瀛亲讯,“名扬到部堂时,风日尚晴丽,及反接出署,天忽沉黑,对面不见人,竟日不解。”陆名扬处死后,“归安、乌程、德清三县居民,醵金为都土地庙以祀名扬,以正法信至日开光,买香楮祭奠者,为之空市。”

同是一个人,在两种文本里却判若两人。那么,陆名扬到底是不是罪人,还是让事实说话。纠约抗粮,就是纠集民众抗拒缴纳漕粮,这在清代可是重罪。帅承瀛给陆名扬定此罪是基于前任巡抚陈若霖的文牍,陈若霖的文牍源于湖州知府方士淦的文牍,方士淦的文牍来自归安知县王寿榕的原禀,而王寿榕的原禀则出自湖州府署钱粮师爷王五手笔。据包世臣记载,将陆名扬改为吴明扬,说他“违禁演戏、邀约抗粮”,都是这位王五师爷的捏造。嘉庆十四年(1809年)陆名扬曾抓住时任归安知县徐起渭为肆意浮收而伪造“八折收漕”朱牌的把柄,迫使其“定约”——“开仓之第四日,专收十八区额漕万五千余石,平斛一石,作漕九斗五升,绝‘捉猪’、‘飞斛’诸弊”。清代漕粮一般以实物征收,也可以银子代替。漕粮征收时还有一系列附加费,以弥补贮运过程中的损耗。附加费没有法定额度,征收多少完全由地方官吏掌控,很多州县官吏都喜欢在附加费上做文章,趁机发一笔横财。陆名扬抓住知县的把柄,杜绝了乱收费,周边地区“群起效尤”,无疑减轻了老百姓的负担。但是,这样也断绝大小官吏的生财之路,“府县恨名扬甚,而无可如何,每于上游前诉苦累,辄指名扬”。徐起渭等前任知县遵守与陆名扬达成的“定约”,无疑损失不少灰色收入。王寿榕不愿被“定约”牵制,想要除掉陆名扬这块绊脚石,又拿不出他犯罪的证据,就只好刻意抹黑他,随意罗织罪名。

至于说“逞凶拒捕”,那是被迫反抗行为,而“殴官杀差”并不属实。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十一月时任浙江巡抚陈若霖奏称,府县捉拿吴明扬,“该犯竟敢鸣锣纠众,持械抗拒,将德清县差役殴伤多人”,“并用竹篙、农具戳打船只,该府方士淦坐船亦被戳漏进水”。翌年四月,新任巡抚帅承瀛接手此案,官方又这样的记述:“鸣锣纠众,两次拒捕,戳翻差船,淹毙差役两命,并戳翻该管知府坐船。”官府以莫须有的罪名抓捕,激起陆名扬和村民的反抗,双方发生冲突在所难免。问题是,官府故意隐瞒或扭曲某些情节,从而制造陆名扬的假象。根据包世臣的记载,知府的坐船是被吏役挤翻的:“士淦携吏役二百余人,坐船至菱湖,过桥入滨,尚未至十八区界,从役见岸上有居民百余户,乘机抢掠。居人各持秽桶泼拒,役奔小船,四窜避秽。士淦座船笨重不可转,吏役争上士淦船,士淦船沉溺几毙,府役死者二人。”后来出版的《府(县)志》也证实了包世臣的说法,其中并没有“戳翻该管知府坐船”情节,知府大人“失足坠于水”,二名差役混乱中溺水丧命。

陆名扬无疑是被冤杀的。耐人寻味的是,使之成为刀下冤魂的帅承瀛却是地道的清官。说他是清官,有两种意思,一是清廉不贪财,二是清明不昏庸。《清史稿》在其本传中称赞:“承瀛治浙数年,以廉勤著。”道光四年(1824年),帅承瀛丁忧回籍,他名下经费的积余有八万两,衙吏告诉他,依照以往惯例,这银子可从库房提取,归其个人所有。帅承瀛拒绝提取这笔款项,把它捐了出来,一半用以疏浚湖泊,一半用以资助贫苦的读书人和鳏寡孤独者。帅承瀛曾多次任钦差大臣,负责查办山西雁平道福海、陕甘总督先福等人的贪腐案,并巡按山东处理徐文诰案。徐文诰案是清代有名的冤案,徐家遭到盗贼抢劫,县太爷不去捉拿盗贼,反而设局坑害徐文诰,其中黑幕重重,冤情多多。帅承瀛受理此案,调派省府县官员三堂会审,终于使案情水落石出,徐文诰得以昭雪沉冤。有趣的是,包世臣的《书三案始末·徐文诰》也记述了此案。

同是一个清官,能昭雪冤案,也能制造冤案,这个问题值得深思。关于陆名扬案,《清史稿·帅承瀛传》有一段记载:“承瀛初至浙,诛名扬,后乃知由於官吏之酿变,深悔之。”帅承瀛深感后悔,说明他意识到自己错了,错就错在被前任和下级官吏所蒙蔽,换句话说,就是犯了官僚主义错误,没有深入调查研究,没有做到实事求是。

当然,若要深究的话,也不能全怪帅承瀛,清官尚且出现如此错误,说明制度安排上有问题。清制规定:“粮从田办,赋以额征。额外多取,是为浮收,额外派征,则加赋矣。”1712年康熙皇帝就将税赋数额固定下来,强调“永不加赋”。表面看,清代农民的法定税负比较低,但实际税负却非常高,因为法定的税负只是上缴中央的皇粮国税,而大量的地方吏胥衙役都未列入财政预算供养,加上官员的薪俸和养廉银一般难以维持各种开支,所以地方政府主要靠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陋规”方式取得财政收入,州县官吏差役的个人收入也多依赖“陋规”。朝廷对陋规收费的容许及制度上缺乏约束,那么陋规收费几乎都由州县官员掌控,人们只能寄希望于他们合理地、有节制地收取。如果政治清明、官吏清廉,民众的负担相对较轻;如果吏治腐败、横征暴敛,民众就会不堪重负,从而激起民愤、民变。历代王朝难逃“周期律”的宿命,就是因为未能妥善解决民众负担问题,最终酿成官民对立、官逼民反的恶果。

其实,陆名扬式人物的存在,有利于化解上述矛盾。如果容忍陆名扬代表民众与官府博弈,双方形成协商对话的机制,是可以找到兼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让彼此各得其所、相安无事。问题在于,这样的治理模式在中国古代是不可能出现的。所谓“民惟邦本”,只是将民众视为城邦的资本,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以民为本”、“以人为本”,根深蒂固的理念乃是“皇权至上”、“官尊民卑”。所以,旧式官僚是不屑于与民众平等协商对话的。虽然古代乡村也有士绅精英,但他们往往充当官府的耳目或助手,而很少代表村民与官府博弈。陆名扬敢于抵制“陋规”,敢于与官府博弈,必定招致官府厌恶憎恨,也必然遭到含冤被杀的下场。

在古代,背负“纠众抗粮”罪名处死的冤魂何止陆名扬一人。即便遇到清官,他依然在劫难逃。由此看来,清官固然可敬,也并非万能,真正可靠的不是好的制度与机制。

——原载2017年第6期《群言》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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