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繁荣稳定以经济和法治为基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05 次 更新时间:2016-05-24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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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进入专栏)  

张德江来港,反对派四名代表性议员会面进言,气氛相对融洽。这是政改失败以来中央最高层级官员与反对派的正式会晤,尽管双方对香港问题的症结与对策思考存在较大出入,但已显示出关系破冰和信任重建的迹象。中央理解到,香港反对派及其选民基础是香港多元社会的重要力量,是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的重要因素。反对派亦理解到,激进本土主义与单纯的对抗策略势必刺激中央更严对待,没有前途,不利于香港重建和反对派政治利益扩展,因而需要寻求达成与中央之间的某种政治和解。

不过,双方的信任显然不可能通过一次会面就得以重建,反对派仍然聚焦重启政改和更换特首这样的政治性议题,而中央的判断是,香港的根本困难在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回避政改的情由



张德江在一带一路论坛和欢迎晚宴上的讲话,其主旨在于肯定一国两制的宪制稳定性以及确证香港在一带一路中的角色,同时期待香港法治继续成为社会秩序的基石。这代表了中央对香港繁荣稳定的一般性看法:繁荣依赖于经济发展,而稳定依赖于法治。张德江同时提及了对危及香港稳定的本土分离运动的担忧,认为是冒用本土之名行分离之实,对繁荣稳定有损害。

张德江未正面提及和回应反对派念兹在兹的重启政改与普选问题。这反映出中央对此留有一定的疑虑和期待:一方面,中央判断认为香港政治情势在后政改时期未有改善,反而因本土分离运动有所恶化,重启政改时机未到;另一方面,中央期望香港反对派自我反思及承担起政治和解责任,重新确立对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的政治忠诚,以此作为讨论普选推进的政治前提。从会面交流过程来看,张德江进一步了解到反对派关于重启政改的强烈需求,但似乎没有明确看到反对派寻求政治和解及重新效忠基本法的积极取态。此次会面开启了一种反对派与最高层领导直接对话的先例和机制,如果反对派对中央的疑虑和期待有所理解和积极回应,相信在以后的多次互动合作基础上,重启政改并非不可直接谈。

反对派提出更换特首的要求,是一种政治问责的体现。反对派认为,现任特首未能充分反映港人政改意愿并积极向中央争取宽松普选框架,同时亦未能在具体施政上兑现社会期待已久的公平正义,需要负主要责任。不过,这种民主责任制下的政治问责,在中央所秉承的政治文化中似乎难以得到积极理解和回应,中央会将之视为一种变相的“管治权争夺”,而且是一种对中央信任之香港高级官员的政治打击,其后果将导致香港官员在央港矛盾中不敢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利益。张德江以“依法办事”加以回应,实际上表明不便于简单地归责于现任特首。事实上,现任特首在占中和政改期间的政治表现至少在中央看来是合格的,如今距离特首换届选举不足一年,临时更换恐怕会带来更大的政治不确定性。不过,通过包括此次会面在内的多个管道所传递出的“不信任现任特首”的政治信号与诉求,甚至建制派内部的不同意见,对现任特首寻求连任及中央最终权衡合适人选,显然将产生一定的引导和塑造作用。



地方法治的两面性



占中是一场超越法治的民主追求,即便在香港核心价值体系内部,也是一次异化和僭越。惟其如此,占中也因为法治的权威性本身而退场。中央在占中运动中看到了香港法治深入民心,看到了香港法治对社会稳定与秩序维系的根本价值。不过,中央还看到了另一面,即香港法治在占中判决和旺角判决等事后追惩程序中的相对虚弱,看到其维稳有余而重建及引导不足的缺陷。香港法治的权威性掌握于香港的独立司法系统及高度职业化的香港法律界,不仅中央无法渗透干预,即便是本港立法与行政分支亦难以抗衡。这就在香港基本法内部造成了一种“司法至上”的管治格局,基本法预期的“行政主导”受到严重削弱。更关键的是,关于基本法中的国家权力、国家权威与国家利益,香港的普通法传统无法有效识别和维护。于是,在占中判决和旺角判决中,法官不可避免地根据先例原则和对自由民主的同情而做出轻判,并不能审慎考量轻判的政治社会后果和法治的一般预防效应,也不能对法官的公共政策角色加以自觉。近期关于港独组织行为,律政司及香港法律界有识之士痛心疾首,希望以香港本土法例《香港回归条例》、《刑事罪行条例》、《公安条例》等发起法律行动,但又忌惮于香港司法立场及败诉风险而行动迟缓,引发社会忧虑和批评。也因此,内地宪法学者莫纪宏教授提出了香港普通法的“国家法属性”问题,这不是单纯的法律专业视角问题或普通法的实践传统问题,而是香港基本法的构成性与宪制属性问题,值得认真对待。

张德江代表中央表达了对这种法治两面性的忧虑。特别是在港独组党和立法会选举的特殊时刻,基本法的法治秩序正面临严峻挑战,法官若一味轻判固然满足了自身内在价值观和反对派政治认可,却难以作为法律秩序真正的守护者和塑造者,长期来看必然损及香港司法权威。事实上,司法轻判已经在纵容港独力量发展和行动挑衅,参与者认为反正也无需承担多重的法律责任,反而可以做“抗争英雄”,特区政府甚至中央的严厉警告毫无意义,因为法官们在保护他们。当然,这种司法两面性实际上来自于基本法宪制构造的内在缺陷:港独触及基本法底线及国家利益,但香港司法是完全地方化的,这就导致了法益的国家性和司法的地方性的错位与张力,有限的数次人大释法即源于此。人大释法是对基本法中司法主权地方化不得以的宪制性补救,具有基本法上的规范正当性和一国两制实践上的合理性,因为依法治港原则必然要求中央以合法方式(修法或解释)享有最低限度的司法主权。

这就造成了香港司法的乖戾品格:一方面是秩序兜底和普遍轻判,另一方面是排拒人大释法和监督,意图维持香港司法的完全独立性。香港司法缺乏有效的国家观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司法自觉,这在突出两制隔离的回归初期或许还不显著,但在两制自然融合及国家利益凸显的“一带一路”时代,恐怕会是依法治港的重大宪制性软肋。白皮书看到了香港司法的不合时宜性,意图以“三轨制”(人大主动释法、特首提请释法和终审法院释法)的基本法解释模式取代旧有的完全司法独立模式,弥补在两制互动新时期香港司法的国家观缺陷。当然,在某些细节上,比如外籍法官制度,也可能引入改革议程之中。香港司法之国家观的建构,是基本法下香港回归的宪制性任务之一,也是有效疏解“双普选”进程下中央治港“法治化转向”的必然选择。香港基本法是一场与时间性及治理实践高度相关的制度实验,不变的是一国两制的大框架,变的是有利于维护香港繁荣稳定及国家发展利益的具体制度支架。一带一路将为香港带来与内地融合发展的全新机遇和历史时刻,香港法治也因此不可能孤芳自赏,独善其身,而需要因时而变,切合香港民主发展与国家宪制调控的需要。  



经济优先的前景



“笨蛋,是经济”,这样的政治睿见并未过时。5月12日,巴西总统弹劾案参议院第一次投票通过,魅力型总统罗塞夫被停职180天,主要理由是经济衰退和腐败,但如果仅有腐败一项,可能不会这样惨。香港经济有着四小龙时代的辉煌,但今天还有谁在谈论四小龙,那基本上已经成为东亚经济史的一部分了。人们更多谈论的是“中国龙”。尽管对中国改革走向及地区安全行为之确定性仍有多种疑虑,但中国经济的实力和潜力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欧洲议会近期以压倒性多数反对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主要原因不在于贸易自由主义,而在于贸易保护主义。欧洲的经济衰退导致其政治保守,变得害怕放开市场,害怕中国产品的强势竞争。而害怕竞争本身是反市场的。

香港的传统精神与核心价值观是狮子山精神,是爱拼才会赢,但近年来香港的竞争力和竞争精神似乎同步衰退。青年人似乎更愿意迷信民主化和社会抗争是唯一出路,而不愿意从自我奋斗和自我反思出发重建自我。他们对自由行、港珠澳大桥、粤深港高铁及一带一路战略的消极与抵制,显示出了国际视野和竞争意愿的双重衰退。香港引以为傲的国际视野正在退化为一种偏狭局促的本土视野,一种带有反现代性甚至无政府主义的乡土气质。这种气质固然可以孕育和培养一大批艺术家、政客和社运组织,但香港却在远离这个时代真正的国际性和国家发展进程。香港反对派习惯于以政治问题取代一切问题,有其合理关切和理念依据,但其视野、判断和对新香港的想象力却陷入了一种固有历史观和滞后国际观的双重束缚之中。

由此,一带一路对于新香港的意义本身就不亚于反对派意念中的普选。在我看来,普选是基本法既定的实施目标,在政治条件和时机成熟时肯定会到来,不过即便到来也不意味着香港经济转好、社会矛盾消弭和居民生活幸福。普选主要解决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问题,而不解决经济绩效与竞争力问题。如果香港落后了,普选不能使香港先进,但如果香港先进了,普选却可以使之锦上添花。香港的新历史正行进在两个时间之流中:一方面是有序的经济重建进程,即中央主推的依法治港和香港参与一带一路的经济重建,旨在提升香港新经济的竞争力和社会参与度,并使香港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关系得到重构,呈现出一种正常状态;一方面是不确定的重启政改进程,即反对派咬定和聚焦的真普选问题,旨在面对国家日益强势的整合压力以及特区政府固有的管治缺陷,寻求以更直接的民主形式解决公权力认受性及自治权“封顶巩固”的问题。委员长来港本身就包含着政治经济双重内涵,相对突出了中央治港之法治与经济维度及中央关于香港发展问题的大局判断,对香港社会甚至反对派有所启发,但对反对派之重启政改议题暂未适当回应,留有余地和想象空间。未来适当时刻,中央如能提出政改再保证,无论是当面会晤,还是隔空喊话,都将积极拉近双方心理距离,修补信任裂痕,整合国家与香港各方力量共同建设新香港。

对于反对派而言,你见或者不见,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就在那里,但新香港的机遇未必在那里。新香港正在路上,这条路走得如何,需要中央和香港社会包括反对派共担责任,协力前行。而此次委员长来港,无疑是香港的一次历史性机遇,需要珍惜,更要有勇气和智慧前行。




(原载香港《大公报》2016年5月24日,作者系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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