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安庆,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国外思潮与西方马克思主义重点研究基地”双聘研究员
【摘要】《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在柏林大学上讲座课而印刷的教材,1821年出了第一版。从1818年到1831年,在上法哲学课的过程中,黑格尔对相应的内容做了一些“口头补充”和“页边注释”,在他去世后,就留下了非常多关于法哲学的“遗著”。甘斯(Eduard Gans)在主编第一版《黑格尔全集》( Werke. Vollst?ndige Ausgabe durch einen Verein von Freunden des Verewigten“死者之友协会编全集版”)时,按照他的理解选编了一些他认为重要的注释作为“补充”加在相应的内容之后,这就出现了不同于黑格尔自己出版的第二个《法哲学》版本。这个版本影响非常大,几乎在沿用了100年之后,拉松(Georg Lason)博士才开始对它提出强烈的质疑和修正。此后,围绕如何处理黑格尔遗留下来的“口头补充”和“页边注释”,形成了许多不同的黑格尔法哲学的版本。这些版本各有其自身的特色,呈现出不同风格的黑格尔法哲学形态,有力地推进了黑格尔哲学研究的进步。不同的黑格尔主义者,认同不同版本的黑格尔法哲学,有的版本之间的差别还非常大。这就提醒人们,对黑格尔法哲学的不同阐释,不能不依赖于参照不同的法哲学版本。与版本学的进步相适应,黑格尔思想研究的进步大体上可以区分为三个阶段:(1)平面化、单向化的研究,不会参照不同的版本之间黑格尔表达的差异;(2)注重逻辑与历史张力的黑格尔法哲学研究,正是依赖于考察黑格尔的真实哲学与不同时期的法哲学之间的差异性;(3)语境化的黑格尔法哲学研究更是详细考察黑格尔讲座每一节内容表达上的不同与其特定时间处境之间的关系。中国大多数研究依然处在第一个起步阶段,有少数研究已经进入到第二阶段,但要真正完成向第二阶段研究的转变,必须要进入到第三阶段。但进入到第三阶段的前提是不同时期的法哲学版本的翻译出版。
【关键词】黑格尔 法哲学版本学 甘斯版 拉松版 理论著作版 伊尔廷版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以下简称“法哲学”)是黑格尔在世出版的5部哲学著作之一,就影响的范围而言,甚至可以说超过了《逻辑学》和《精神现象学》。因为对于广受反形而上学传统的人而言,可能根本不会去读《逻辑学》和《精神现象学》,但无论对形而上学持什么态度的人,只要是做实践哲学的,就不可能不读黑格尔的《法哲学》。
但就《法哲学》著作本身而言,随着黑格尔实践哲学研究的深入,版本问题越来越引起研究者的重视。因为不同的《法哲学》版本,呈现出的是不一样的黑格尔,有些版本之间的差别非常之大,大到足以形成对黑格尔同一问题的两种不同答案。所以,我们现在来依次考察黑格尔《法哲学》最重要的德文原版的特点与问题。
一、第一版法哲学
黑格尔对法哲学的研究贯穿于他的学术生命之始终。最早对法哲学的研究在耶拿时期就开始了。1802年他有两部著作,合起来可以看作是其未来法哲学的基本构架:《论自然法的科学处理方式》和《伦理体系》。凭什么可以得出这一断言呢?因为未来的黑格尔法哲学,其第一个书名就是《自然法和国家学》,自然法与国家学之间的关系,是他法哲学总的问题。所以,《论自然法的科学处理方式》作为对近代以来的自然法研究范式的批判,构成后来黑格尔法哲学的基本前提;就《伦理体系》而言,虽然结构不同于后来法哲学的“伦理”部分,但总的框架是相同的,如家庭伦理关系作为否定性的伦理和国家作为伦理理念的现实,这两个环节大致是相同的;不同的是,未来的法哲学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伦理实体”是“市民社会”,而在《伦理体系》中,则是“民族”。
由于《伦理体系》手稿被发现得相当晚,第一次被整理出版的时间到了1913年,所以,整个19世纪根本不可能把1802年的这两本著作合起来,思考它们与未来法哲学之间的关系。
我们现在一般所称的黑格尔《法哲学》,指的是它的第一版,即出版扉页上标注1821年但实际上1820年10月就已经出版了的黑格尔在柏林大学第二次讲授“法哲学”的讲稿。这个讲稿是为1820/21年的冬季学期开课用的,所以10月份每个学生人手一册地就拿到了。第一次出版时用的书名是:《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用于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这位哲学全职教授在皇家柏林大学的讲课》(柏林,1821,尼古拉书店:Naturrecht und Staatswissenschaft im Grundrisse,zum Gebrauch für seine Vorlesungen von D.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ordentl.Professor der Philosophie an der K?nigl.Universit?t zu Berlin.Berlin,1821,In der Nicolaischen Buchhandlung.)这个书名实际上延续了黑格尔1818/1819年首次在柏林大学冬季学期所上的法哲学课的名称,而它的内容则是1817年在海德堡就已经出版了的《哲学科学全书纲要》中的“客观精神”部分的扩充。
对于这两个基本特点,黑格尔自己在1820/21版的“序言”中一开头就说:“出版这部纲要的直接动因,是由于按照我的教职要开法哲学讲座课,需要给我的听众每人发一份讲座提纲。这部教科书是对已经包含在《哲学全书》(海德堡,1817年)中、我先前就哲学的这一部门为我的讲座所规定的那些基本概念,做出一种更为宽广、尤其是更加系统的阐述。”
只有到了第一版的第二次印刷(时间同样标明是1821年)才有了我们现在都知道的这个名称,但第一次的名称被用作了副标题:《法哲学原理,或者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之后,这个书名就一直沿用至今。但他每次讲课的预告依然未变: 时间:从10月一直到下一年的3月,每周5节课:1821/22:“自然法和国家学,按照其课本”;1822/23: “自然法和国家学,或者法哲学,按照其课本”;1824/25:“自然法和国家学”。由于第一版是黑格尔自己出版,自己使用的课本,当然是《法哲学》最基础的版本,是以后各个版本的基本骨干。
但后来版本不断发生变化,问题出在哪儿呢?出在黑格尔之后每年也都在上“法哲学”讲座课,而每一次讲课,虽然课本依然还是第一版的,但我们当教师的都知道,哪怕我们是“照本宣科”,也必须就其中的基本概念和基本思想做些口头的补充和说明。由于黑格尔一直到他1831年去世的前一周都在上这门课,所以,遗留下来的口头补充和笺注说明也就非常之多。德意志民族和其他民族的一个最大不同就在于,他们太认真了,黑格尔死后人们把这些字条和笺注都保留了下来,且慢慢地整理出版。当然,整理出版这些字条,是一个非常辛苦而麻烦的工作,这要感谢两位《黑格尔全集》的主编者:拉松和霍夫迈斯特。第一次出版它们,是拉松于1914年作为《黑格尔-档案》(Hegel-Archiv)第II卷(2册)和第III卷(1/2册),之后1916年霍夫迈斯特又作为《哲学馆藏书》(Bibliothek)系列的第124 b卷出版。
问题就这样来了,试想想看,我们即便讲同样的课,同样的内容,谁能每次都讲得像前一次一模一样呢?尤其是,黑格尔第一次来柏林当教授,那是国王亲自选定奉召而来,他内心对皇上的那种感恩之情,是很自然的。所以,人们确实有理由怀疑,他在《法哲学》里对普鲁士国家制度、君主立宪制的赞美,究竟是出自这种自然的感恩之情而说出的,还是就法哲学的学理而得出的科学结论呢?人们自然就想对照一下他的每次法法哲学讲座,看看正文的内容和口头补充乃至笺注之间究竟有什么不一样,这是对黑格尔版本学的一种正面的期盼。这是问题其一。
问题之二在于黑格尔晚年出现了我们当前大学生极力反对、因而一般在我们大学里杜绝发生的“代课现象”:“从1825/26年开始,黑格尔就不再自己宣读《法哲学》,而是让他的学生爱德华.甘斯(Eduard Gans)来讲。甘斯是个试图使黑格尔的学说对于法学(Jurisprudenz)产生丰硕成果的人,但他比较随意地解释了黑格尔的学说。”当然,如果仅仅是甘斯为黑格尔代课所引发的对黑格尔法哲学的随意阐释甚至曲解,也与我们说的版本问题无关。但问题恰恰就出在甘斯作为黑格尔最著名的学生和有见地的哲学代言人,在黑格尔死(1831年)后被黑格尔生前友人推举作为第一个《黑格尔全集》的主编。他所主编的这一《全集》被称之为“故人之友协会”(Verein der Freunde der Verwigten)版(简称“友人版”),共18卷和两卷附录,在这个《全集》框架内,《法哲学》作为其中的第VIII卷于1833年出了第一版,1840年又出了第2版。这个版本明显地改变了黑格尔自己出版的第一版,我们把它称之为法哲学的第二版,下面来具体说明其特色和问题。
二、第二版法哲学
由甘斯主编的这个第二版《法哲学》,与黑格尔自己出版的第一版最大的不同,就是甘斯把黑格尔的某些口头补充和亲笔笺注增补进来,作为“补充”放在了原文之后。黑格尔的第一版每一节只有“正文”和“附释”两部分,而甘斯则把口头的“补充”(Zusatz)增加在“附释”之后,从第1节到第180节,都有这个“补充”。虽然甘斯自己认为,这些“补充”都是从黑格尔的讲座遗稿和他亲手写的札记中来的,完全是黑格尔自己的东西,并在这一版的“前言”中做了如下声明:“在补充中所包含的东西是黑格尔所给予的材料,而经我的手所作的这些必要的补充,我可以证明:这些既不是我搞出来的,也不是引用者形成的。”但他进一步说:“只有这些风格上的不统一,句子的联系,有时诸如字词的选择是因我而起的”。
这也就是说,在甘斯接受“故人之友协会”的委托来主编《黑格尔全集》时,他的一大主编原则,就是要把黑格尔补充的、亲手写的札记、笺注之类的东西,要经过“遴选、概括、确定风格”增加到黑格尔第一版中去,成为一个新的“扩充版”。这样做的功劳是非常大的,因为一般人根本不可能看得到黑格尔自己出版的第一版,而那些口头补充和笺注,非德国的学者更是不可能见到,所以,甘斯版不仅成为之后100年黑格尔著作的基本形式,更是大家阅读黑格尔必备的文本。但是,问题的确存在,经过他的扩充,就使得包括《法哲学》在内的许多黑格尔著作与黑格尔的原版有了巨大的差别,如1817年的《哲学科学全书纲要》本来第一版篇幅很小,但一经“扩充”增补,其中的《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都各自大大超越了之前的篇幅,并且时常独立出版,成为独立的三部著作。于是,不可避免地招致有些研究者的质疑,这难道是黑格尔自己的著作吗?
就《法哲学》而言,甘斯受到的最大质疑是:遴选的不完整性和随意性。虽然这些材料都是黑格尔自己在不同时期所做的补充和笺注,当然,据说也有些是出自当时听课学生的笔记,但你凭什么就能根据你的主观认定来选择其中的一些而不选另一些呢?所以,他的确有推卸不掉的主观武断的嫌疑。我们在读《法哲学》的某些章节时,也会注意到,有些“补充”确实很明显地强调了正文中不太清楚的观念因而有太强的意图去强化正文的某种模糊的意向,使之变成似乎真的是黑格尔的明确思想。
这当然增加了人们对甘斯版的质疑和不信任。尤其是,黑格尔自1825年之后“法哲学课”直接由甘斯去代讲,而人们对甘斯讲课不按照黑格尔的课本、而随意发挥其自己的观点,有时甚至把黑格尔的政治思想阐释成为“共和主义”的做法,产生了一种全然负面的印象:歪曲黑格尔的本义!这更加导致人们对甘斯所增加的“补充”产生某种抵触情绪。有一个报道说,黑格尔某天在孔普林岑(Kronprinzen)家做客,此人对他说,“甘斯教授使我们所有学生都成为共和主义者,这是骇人听闻的丑闻,他关于您法哲学的讲座,教授先生,一向都是离题万里,大家都非常清楚地知道,他赋予了您的表述一种完全随意的、甚至是共和主义的色彩。您为什么不亲自来念这个讲稿呢?”据称,黑格尔以他不知情而表达了歉意,并提出了下个学期他自己上课的展望。
所以,尽管甘斯编辑的“友人版”《黑格尔全集》、包括《法哲学》第二版,是一个创新的版本,影响力也大,至少在黑格尔死后100年内无人能够撼动它,但是,随着黑格尔研究的需要,对它进行改变的呼声也日益强大。
实现对它的超越的,是拉松版著作集。
三、第三版法哲学
甘斯主编的“友人版”《全集》的影响之大,还有另个实例:1906年博兰德(G.J.P.J. Bolland)主编的《黑格尔全集》几乎完全是以“友人版”为范式,甚至到1931年,由格洛克纳(Hermann Glockner)主编的“百年纪念版”《全集》(S?mtliche Werke.Jubil?umsausgabe )也是作为“友人版”的影印版,几乎没有什么改造,所以我不把其中出版的《法哲学》作为第三版和第四版。
现在所要论究的第三版《法哲学》是由拉松(Georg Lasson)博士主编的《黑格尔全集》第六卷,1930年由莱比锡的菲力克斯.迈纳出版社出版,其扉页上的书名是: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S?MTLICHE WERKE,HERAUSGEGEBEN VON GEORG LASSON,BAND VI: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E,MIT DEN VON GANS REDIGIERTEN ZUSATEN AUS HEGELS VORLESUNGEN,IM ANHANG HEGELS ZUSAMTZE IN SEINEM HANDEXEMPLAR.翻译为中文为:《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全集》,格奥尔格.拉松主编,第六卷:《法哲学原理》,附带有甘斯从黑格尔讲座中编辑的“补充”并附录了黑格尔在其手册样本中的补充。虽然这个全集最终并未完成,但为法哲学带来的一个全新的版本。
由扉页上这么长的标题说明,我们知道了拉松第三版的首要特点,是实现了对甘斯第二版的改造,从正文部分恢复黑格尔原版的原样。也就是说,正文部分与甘斯版相同,即每一节由正文和“附释”组成,这是第一版的基调。但拉松改变了甘斯所编的“补充”在书中的位置,即不再是直接放在每一节的“附释”的后面,而是作为“附录”整个地放在全书的后面:从该书正文结束的第280页加了 这样一个标题(占一页):补充—出自黑格尔的讲座,由爱德华.甘斯编辑(Zus?tze,aus Hegels Vorlesungen,zusammengestellt von Edward Gans)。这是整个编辑风格的改变,在1930年“第三版前言”(Vorbemerkung zur dritten Auflage)中,拉松对这一版做了如下说明:“我们这一版黑格尔法哲学,之为第三版,在正文上除了作了两个小的校正外,没有任何改变。它与之前大多数人使用的甘斯版不同,再次赋予这部著作以由黑格尔本人于1821年所公开出版的形态。甘斯从课本中为具体各节所附加的大量的、有些是价值非常之高的补充—因此有时他强行把原始文本坼开—我们把它们就其自身地编辑在一起,构成我们这一版的第二部分。”
但同时,拉松也不像某些极端的人那样,完全否认甘斯“补充”的价值,甚至认为他是在“歪曲”,而是认为它是有价值的,有些价值还是“至高”的。但另一方面,从他开始,实际上是确立了一个如何对待和处理黑格尔遗稿中的补充和笺注的原则与方法。原则是,完整整理和统一出版,方法是,与黑格尔原版分开,各自出版。完整整理就会避免甘斯选编不完全的弊端,各自出版,就能实现与黑格尔原版的分离,再现黑格尔原初著作的原貌和特色。所以,他的这个第三版的第二个特点是,把“附录”放在第一版的原文之后,作为第二部分,对第1到第339节(整个法哲学共360节),都增补了“补充”。同时,为了纠正甘斯遴选不完全的弊端,他又另外主编出版《黑格尔-档案》,把黑格尔遗稿中“补充”和“笺注”单独整体出版,这实际上构成了20世纪之后黑格尔著作出版的原则和风格。
拉松第三版《法哲学》的第三个特点在于,在“目录页”添加了《法哲学》1821、1833、1840、1929年各版的页码对照,尤其重要的是,他恢复了在黑格尔自己的原版中大量的注释,指示出同一观点在《精神现象学》和《哲学全书》中所在的位置。而这些注释在甘斯版中基本上被删除了。所以,我们现在所见到的这样的注释,实际上都注明来源于拉松版。
第四个特点也是非常引人注目的,这就是拉松为他主编的《法哲学》写了XCIII(93)页的长长导论,讨论《法哲学》的特征和在整个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的重要性。
整个说来,拉松版《全集》虽然因编者本人的去世而未完成,但就《法哲学》而言,拉松版带来了一个全新的批判意识,即对甘斯版的批评和改造。他的这一批判意识带来了20世纪黑格尔著作版本的一个新的出版方向和对黑格尔研究的一个全新的方式,即与黑格尔著作版本相联系来阐发黑格尔法哲学的思想发展与变化。这是版本学推动学术进步的一个标志。
四、第四版《法哲学》
在拉松之后,霍夫迈斯特又在拉松的基础上继续推进黑格尔著作的出版,由他主编的《黑格尔全集》被冠以“新考订版”之名:S?mtliche Werke.Neue kritische Ausgabe. Hrg. von Johannes Hoffmeister),这一《全集》最终依然像拉松版一样没有完成。但《法哲学》依然在《哲学馆藏书》(Bibliothek)系列中,作为丛书的第124a卷出了一个新版,与124b卷分开,后者是黑格尔遗留下来的口头补充和笺注。
这个《法哲学》的版本原则上继承了拉松的做法,即把“附录”与原文分离,不像甘斯那样,在每一节的正文和“附释”之后加“补充”,而是在全书最后加一个附录部分。因此,霍夫迈斯特版《法哲学》,除了《法哲学原理》这个书名外,加了一个副标题:“附有黑格尔在其法哲学手册样本中亲手所写的页边注释”(Mit Hegels eigenh?ndigen Randbemerkungen in seinem Handexemlpar der Rechtsphilosopjie)。但这些注释的数量与拉松版相比少了许多,只有从第1到180节有,也就是说,有一半的篇幅未加这些注释。其原因在于,他单独而完整地把它放在《哲学馆藏书》(Bibliothek)124b卷出版了。
在霍夫迈斯特法哲学的第四版前言(VORWORT ZUR VIERTEN AUFLAGE)中,他阐述了他这一版的改变:“眼前的黑格尔法哲学这个新版,如同之前格奥尔格.拉松于1930年所促成的那个版本一样,基于黑格尔本人于1821年让其印刷的文本。它包含了甘斯、博兰德和拉松所付出的前期工作,对这个文本的干扰语义的印刷错误和句子结构错误做了订正(...)。它也包含了标点符号和正字法的规范化的基础。相对于之前的各个版本,其本质的改变在于,现在,黑格尔公开地为其自身对他为了对讲课所印刷的本文进行扩充和说明之目的而手写的注释,在本卷之中被采用了。”
之后他反驳了甘斯对待黑格尔这些手写的补充和笺注的态度和做法,甘斯在他1833年主编的友人版前言(第16页)上说,黑格尔所写的“笔记”“大多数只是一些单词,没有清晰的联系,表意也是随意的,或者是可以错误地联系起来的。所以,霍夫迈斯特通过把黑格尔的这些笔记独立出版,就可以轻松地看出甘斯版的不足。他说:“这些‘笔记’的每一位读者,第一眼看去就必定会确定,它们决不‘只是一些单个的词汇’...同黑格尔手写的这些注释相比,甘斯的那些补充无论如何都表明了,甘斯本人从来没有一次让自己对这些注释付出其‘卓越的效劳’。”
可见,他部分地附录一些黑格尔遗留下来的注释,并非让人不加分析地去引用,也决非让我们不加思索地完全把它们当做与黑格尔原版同样的平面上来理解,而是让人去“对照”和“比较”,它们是否真正地符合黑格尔的原意,在什么意义上能把它们“同时”看做是黑格尔的思想,只有依赖于读者在阅读黑格尔原版和整个遗留笔记之间进行逻辑的和历史的比较。因此,我认为,在拉松版和霍夫迈斯特版之后,之前的那种平面化的研究已经不再具有其学术性,对黑格尔思想的把握必须在逻辑与历史的张力关系中做更深入的考察和确证。
五、“理论著作版”
在霍夫迈斯特之后,黑格尔著作出版影响较大、且有实质改进的版本是“理论著作版(Theorie Werkeausgabe),法哲学在此版20卷的全集中属于第七卷: G.W.F.Hegel Werke in zwanzig B?nden 7,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Suhrkamp Verlag Frankfurt am Main1970。在这个版本的版权页上,出版社标明此版本是以夏娃.莫登豪艾尔(Eva Moldenhauer)和卡尔.马尔库斯.米歇尔(Karl Markus Michel)编辑、于1832-1845年新出版的全集为基础的。这个全集版之所以称之为“理论著作版”就是因为它包含了黑格尔主要的理论著作:1《早期论文》,2《耶拿论文》,3《精神现象学》,4《纽伦堡和海德堡论文》,5-6《逻辑学》I、II,7《法哲学原理》,8-10《哲学科学全书》I、II、III,11《柏林论文》,12《历史哲学讲演录》,13-15《美学讲演录》,16-17《宗教哲学讲演录》,18-20《哲学史讲演录》I、II、III。这套全集实际上使用率可以说是最高的,因为它以简装版出版,连大学生都能买得起,而内容又是我们所能见到的最丰富的。所以我发现,对于那些不那么重视黑格尔思想自身发展阶段的研究者而言,哪怕就是当代最为著名的哈贝马斯和霍耐特,他们都引用这一版本。也许是出于这一原因,这一版本也被俗称为“普及版”。
这一版本对于非德国的学者也尤其值得拥有,因为它的优点是内容最全,在“全”这一点上它无疑是空前绝后的。说它“空前”的“全”,是因为它又从拉松和霍夫迈斯特版后退到了甘斯的“友人版”,即对甘斯所增加的“补充”又按甘斯版的形式放到了每一节的后面,就是说,把黑格尔的“补充”和“笺注”与原本内容重新拼凑在一起了。这还不算,它甚至比甘斯版更多地把拉松和霍夫迈斯特单独出版的注释和学生笔记中的相关内容作为“笺注”补充到第1-180节。这实际上就是甘斯版和拉松版以及霍夫迈斯特版在某种意义上综合。在此,我要指出的是,很多这样的注释或“笺注”是非常有价值的,使我们能够看到黑格尔相关的思想与亚里士多德等古希腊哲学之间的关联性,这是我们自己需要化很大的研究功夫才能找得到的东西,而这个版本就直接提供给读者了。
说它在“全”的方面“绝后”,是因为它确实并没有完全解决拉松和霍夫迈斯特所批评的甘斯版所面临的那些问题,所以,以后随着伊尔廷版和新的历史考订版的出现,我相信,“理论著作版”的这种“求全”的版本形式不会再出现了。
但在这里,我们还是可以为它的正面价值更多地辩护几句。它并非完全退回到了甘斯的版本,而是对甘斯版也做了改进,如从对1-180节的黑格尔的笺注的补充,它一方面标明了黑格尔所写的时间是哪年哪月哪天,这可以满足历史考证的需要,这是其一;其二,它通过简单的提示,实际上就完全可以把黑格尔的原文与甘斯所加的“补充”和这个版本所添加的“笺注”区别开来,使得我们可以更加立体地把握和探寻黑格尔思想的进展。总之,它既可以让读者很容易地看清黑格尔原版的样子,也可以更加立体和历史地了解黑格尔自己和他的学生们所做的记录和补充。这样的版本无论对于德国的还是非德国的学者都还是需要的。
六、伊尔廷版
在“理论著作版”《全集》之后,黑格尔法哲学出现了一个堪称“革命性”的版本,就是标题所称的伊尔廷版,即由伊尔廷编辑和评论的6卷本( Edition und Kommentar in sechs B?nden von Karl-Heiny Ilting)《法哲学讲演录》,它的全名是: 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Vorlesungen über Rechtsphilosophie,1818-1831(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法哲学讲演录,1818-1831,1973/4)。可见,这是把黑格尔所有的法哲学讲座从1818年的第一次到1831年的最后一次全部按其历史顺序一同出版的版本。这是一次性地彻底解决黑格尔法哲学遗留问题的一个成功的尝试。
首先,原汁原味地呈现每一次法哲学讲座的原貌,由此就可以比较清除地看出,之前人们责备黑格尔1821年法哲学具有的那种对普鲁士政治制度的歌颂乃至整个黑格尔政治思想的保守性,似乎在之前的1818年和之后的法哲学中都不存在。其原因在于,由于这个讲演录版法哲学,不是原版印刷的教科书,而是口头讲授的学生笔记。我們都知道,印刷出來的書,會受到意想不到的審查,因而都會謹慎一些,而课堂讲授,如果不是在有密探和便衣警察等极其专制的非正常情况下,老师都能自由地表达其自由的思想,所以,口头讲授的东西远比正是出版的书籍,更能真实地表达其思想。因此,伊尔廷版《法哲学讲演录》可以与黑格尔的原版互勘,以展示黑格尔真实的思想。尤其是由霍陀( Hothos)记录的1824/25年的讲演录,公认黑格尔1820年的课本原版是在“例外处境中形成的(in einer Ausnahmesituation entstanden ist),因而不可作为唯一的和真实的黑格尔政治哲学的权威表达。”
其次,把自1818年至1831年的全部法哲学讲演录放在一起出版,可以非常好地将黑格尔法哲学的发展进程展示出来,并且可以在课本的出版物与黑格尔口头表达的张力中,在其思想的逻辑进展和历史进程的“张力”中,跳出时间之外去看清作者当时的主观心意和客观含义之间的关系。这是真正地实现了原版和笔记之间的分离、且又能整体地展示其统一的进程。
第三,伊尔廷版的讲演录是把每年的讲演录依次出版,同时又加上了伊尔廷的“评论”和“同时代人的评论”( Zeitg?ssische Rezensionen)。这样的评论可以让读者了解到黑格尔的思想和时代精神之间的互动和张力。
第四,特别好的还在于伊尔廷为每一节加上了画龙点睛的标题,如第三部分伦理,他分为1.伦理理念(142-147):自由的理念之为意识和伦理存在的统一(142)伦理的东西之为存在和之为意识(143)。A.客观的伦理东西:制度和机制(144),伦理的势力(145)。B.伦理的实体作为知识的对象;2.伦理义务:实体性的规定之为义务(148);约束力的起源,义务作为限制和作为解放(149);限制,解放,自由的正面含义—德性之为诚实正派(150):希腊人的自然伦理,品质德性,诚实正派,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没有这些标题和提示,我们单从黑格尔法哲学原版,无法读出这些意义来。
因此,伊尔廷版法哲学讲演录,实质地推动了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朝向逻辑与历史的张力之纵深领域发展,同时使得将黑格尔单一问题的思想语境化来理解成为了可能。
七、新的历史考证版
最新的黑格尔全集出版模式,是历史考订版(die historisch-kritische Gesamtausgabe)。它的详细的德文名称是: 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Gesammelte Werke.In Verbindung mit der Deutschen Forschungsgemeinschaft hrg. von der Rheinisch-Westf?lischen 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 In Verbindung mit der Hegel-Kommission der Rheinisch-Westf?lischen 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 und dem Hegel-Archiv der Ruhr-Universit?t Bochum. Hamburg, Meiner Verlag(黑格尔全集,与德意志学术研究学会合作,由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科学院主编。同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科学院的黑格尔协会和波鸿鲁尔大学黑格尔档案馆合作)。在这个巨大的全集框架内,黑格尔的法哲学按照两种形式出版,一是在其第14卷中,出版了《法哲学原理》的所谓历史考订版。实际上就是返回到黑格尔自己出版的原版,把甘斯附加的补充和其他所有版本所附加上去的所有注释和笺注统统删除了,只留下一个完全洁净的原版形态。另外,就是单独出版公认为最忠实地记录了黑格尔当时讲演的学生笔记,由汉堡的Felix Meiner Verlag出版社出版,如200年出版的Hegel:Vorlesungen über die Philosophie des Rechts,Berlin 1819/1820.Nachgeschrieben von Johann Rudorlf Ringier.Hamburg Felix Meiner Verlag 2000。这个学生约翰.鲁多尔夫.令格尔据称是法学院的学生,但他并不像甘斯那样锋芒毕露,力图在法哲学上搞出自己的成就来,他只想老老实实地记录黑格尔的讲课。所以,他的这个笔记被德国学者公认为是可信度最高的。以这种形式,将黑格尔原版书籍和学生的讲课笔记分开独立出版,虽然是拉松所确立的出版原则,但在现在的这个最新历史考订版上完全地、充分地实现出来了。
八、中文法哲学的版本与黑格尔研究可期望的进步
德文黑格尔著作版本的每一次改进,实际上都推动了黑格尔思想研究的进步。综上所述,黑格尔思想研究大致可区分为这样三个阶段:(1)平面化、单向度的研究;(2)逻辑与历史张力中的研究;(3)语境化的研究。
所谓的平面化的研究指的是把黑格尔的法哲学放在某一版本(如第一版)所提供的文本框架内,仅从文本的逻辑内涵来把握其思想,哪怕像甘斯的“友人版”增加了黑格尔不同时间补充的“注释”,我们也不管它们是何时、何种语境下补充的,我们全都放在黑格尔第一版的一个平面上加以把握;所谓“单向度的研究”,指的是研究黑格尔的人,无论是立足于西方哲学史还是立足于马克思主义,都只主要采取一种评价倾向,立足于西方哲学史的人研究黑格尔,总是把西方哲学看做是趋向于黑格尔的发展,黑格尔是最高峰,哪怕是黑格尔对康德的批评,我们总是单纯站在黑格尔的立足点去赞同他,而不会反过来从康德的立场上,反思黑格尔的批评到底有多大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而站在马克思主义立场研究黑格尔的人也一样,总是站在青年马克思的立场上维护马克思思想的革命性和进步性,批判黑格尔的反动性和落后性,根本不会去关注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时候,针对的文本究竟是黑格尔自己亲手出版的还是甘斯所增加的,即不会去关注甘斯所增加的补充内容与黑格尔原版之间的差异以及为何有这种差异。所以,平面化和单向度的黑格尔研究,最多只能是研究的第一个阶段,起步阶段。我国许多人的黑格尔研究实际上还是处在这一起步阶段上。
至少随着拉松版和霍夫迈斯特版的出现,德国黑格尔的研究至少在20世纪初期就已经进入到第二阶段,即在逻辑与历史的张力关系上,深入考察黑格尔不同时期的法哲学讲演所展示出来的内在变化,以及这种变化的原因,与之前的法哲学表达之间有无统一的可能性问题。我国少部分人的某些研究,已经在向第二阶段过渡,但绝大多数的研究离此目标还相当遥远。德国许多研究者之所以能完成这一转向,主要得力于拉松和霍夫迈斯特将黑格尔补充的遗稿独立出版,特别是伊尔廷版(1973)法哲学的对照和评论。在新的历史考订版之后,结合伊尔廷版的各个学生笔记的研究,德国的黑格尔法哲学已经进入到了更加深入而细致的
“语境化”研究阶段。
我国的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至今只有一个译本,即由范扬、张企泰翻译,由商务印书馆1982年出版的,按照该版“译后记”的说法:本书译文是依据拉松编德文版《黑格尔全集》第六卷,参考格洛肯纳编德文版《黑格尔全集》第七卷和诺克斯的英译本译出。但是,根据我们的考察,它根本不可能是依据拉松版译的,因为拉松所删除了的甘斯添加的补充,全都保留在这个中译本内,而且也没有按照拉松的编辑原则,将黑格尔原版内容与附加的补充分开出版。所以,它最大的可能是依据格洛肯纳的“百年纪念版”和英译本翻译的。因此,甘斯版的所有问题都存在于这个版本之中。而且中译者自己说,他们在第三篇第161-313节,基本上采用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中译本译文,由于马克思当时只能是依据甘斯版,所以,不可能把黑格尔的原文与甘斯所加的补充区分开来理解。所以,总体上这一部分的译文也是问题较多的。特别是我国有许多黑格尔研究者都是根据马克思来理解和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因此,单纯地依据这一文本,在现在的语境下,会有很大的问题,离德国的研究差距很大,几乎很难与之在同一个平台上对话。
如果要改变这一落后的状态,唯有依赖法哲学版本学研究的推进,尤其是法哲学优秀版本的翻译。从上述考察来看,最适合在中国翻译出版的,我认为是伊尔廷版和理论著作版。我们将为之而努力
原载《北京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