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进斌:全面深化改革与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18 次 更新时间:2015-10-19 20:31

进入专题: 公平正义   全面深化改革   制度建设  

赵进斌  


摘要:人类社会的发展史表明,平等和社会公正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目前中国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不公问题反映越来越强烈。避免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加紧建立健全对社会保障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程序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以制度来保障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和、平等享有机会的公平,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平正义;深化改革;制度建设


一、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意义的基本价值追求和基本行为准则。


正义观念在人类的思想发展史和社会发展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本质要求,它既是一个历史观、价值观问题,也是一个制度体系问题,更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发展程度重要标志。公正深深地植根于人性之中,是千百年来人类社会不懈追求的永恒价值理想。人类社会古今中外的发展史已经证明,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现代社会制度设计的基本依据。它对于实现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对于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人们对未来理想社会的期待和设计,始终贯穿着对公平正义的向往与追求。公平正义是社会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规则,才能使社会各个阶层之间实现良性的互动,才能形成有效的、持续的整合与合作;才能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受益,才能充分激发各个阶层以及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潜能;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良性可持续发展。但公平正义也是一个艰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公平正义在古老中国更是有深远的历史基础,在典籍《礼记》中有“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论述,墨子则提出要建立一个令人向往的“兼相爱,交相利”的公平社会,表达了“兼爱”、“非攻”、“尚贤”、“尚同”的社会理想。《道德经》中多处表达如何才能达到“天下正”的论述,充分展示了老子强调国家治理中如何达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庄子在《逍遥游》中倡导“至人无己,神人无功,圣人无名”的观念,实际上是对老子的体现公平正义的“圣人”观念的发展。[1]孔子曾说:“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自古以来,追求社会平等在中国民间有着广泛的民意基础,历代大型农民起义运动都把“等贵贱、均贫富”,“王侯将相宁有种乎”作为推翻统治阶级,建立“耕者有其田”平等社会的口号主张。

在西方,古希腊时期的苏格拉底曾提出“正义是最大的美德”的道德理念,而他的弟子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基于理想国家的三等级结构划分,构想了他的正义之邦,提出“公正即和谐”的正义观。后来,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强调“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汇”。到了近代,资本主义制度在欧洲逐步确立,一些资产阶级启蒙主义思想家围绕着“自由、民主、人权”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社会公平正义的思想。其中,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人生而自由平等,人类订立契约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自由、平等、财产和人身安全;孟德斯鸠以“法的精神”为出发点,从维护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立场对封建专制主义进行了揭露和批判,他提出用“三权分立”的原则来限制君主权力,以保障人民的政治自由与生命财产安全。[2]19世纪蓬勃开展的共产主义运动就是人类寻求社会公正的大规模实践活动。我们从巴贝夫的《平等共和国》、圣西门的《实业制度》、傅立叶的《和谐制度》这些19世纪杰出思想家的著作中,以及20世纪一些杰出学者的著作,如哈耶克的《通向奴役的道路》、冈纳?缪达尔的《世界贫困的挑战》、《亚洲的戏剧》等;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自1971年问世后,在西方国家引起了广泛重视,被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治哲学、法学和道德哲学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被列为历史经典名著之林。从这些古今中外思想家典籍中,都能清晰地看到他们对社会公正这一人类理想的宣扬和追求。公正意识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为准则,正义观念在人类的思想发展史和社会发展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纵观当今世界,可以发现,无论任何民族、任何国家、任何政党或社会团体,无论这些政党或社会团体是激进的还是保守的,无论他们抱有什么样的政治社会动机及目的,要想取得领导治理整顿这个国家的地位和权力,无不以社会公正作为政治变革的旗帜。解决好社会分配制度的公平正义,更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是否成为富强、文明、自由、公平、法制社会的鲜明标志。


二、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之基和道义使命


虽然古今中外的思想家们就从未停止过公平正义理论探讨,但公平既是当今世界的热点问题,又是个伦理学、政治学、法理学以及经济学的跨学科难题。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说过:“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可随心所欲地呈现出极不相同的模样。当我们仔细辨认它并试图解开隐藏于其后的秘密时,往往会陷入迷惑。”在当代世界,正义依然是人们争论的中心,尤其是在社会发展迅速、矛盾突出和社会大幅度变革的时代。正义问题的争论之所以引起关注,并非源自人们的主观情感,而是因为现代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不正义现象,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不正义现象并没有因经济的繁荣迎刃而解,反而愈加突出,成为国家、社会、族群社会冲突层出不穷的一个根源。

虽然崇尚公平正义在中华民族有悠久思想道德文化传统,公平正义是民心所向,但中国历代皇权天下,始终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治乱循环的周期律命题。中国近代从太平天国到变法维新再到辛亥革命,从康有为所设想的“大同”社会是一个“至平、至公、至仁、治之至”的公平正义社会,到孙中山先生借用儒家“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在其革命的“三民主义”学说中追求公平正义的革命理念得以充分表达和体现。近代以来百年社会社会变革更是围绕公正展开,先后尝试过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但始终改变不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现实。辛亥革命推翻了在中国延续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但没有也无力完成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历史使命。纵观以孙中山为代表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和一批志士仁人思提出的公平正义思想,尽管他们都表达了人类社会追求公平正义的美好愿望,但由于历史的及阶级的局限性,这些思想还更多地表现为道义的力量和理想,由于缺乏对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性的科学认识,他们更难以从现实社会存在的物质关系中找到通往公平正义的正确道路。直到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诞生,人类才真正揭开了追求公平正义的新篇章。马克思第一次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建立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之上。马克思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公平正义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追求,也是马克思主义衡量一个社会的历史进步性的价值尺度,是建构未来社会的指导性原则,公平正义的丧失是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重要根据,[3]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相关论述中,正义是人们对现存分配关系与他们自身利益关系的一种价值判断。马克思关于分配正义问题的论述,最著名的篇章就是《哥达纲领批判》。在论述劳动者收入的内容中,马克思就提出公平分配应包括两个原则: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这两个标准适用于无产阶级或无产阶级政党。马克思还指出,这两个标准将在资本主义以后的社会得到实现。“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

马克思主义起源于对资本主义社会不公正的批判,马克思描绘的人类理想社会就是消灭阶级、没有剥削,实现公平正义的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资本论》,就是一部揭露资本主义社会不公正、不平等的宣言书。《共产党宣言》指出:“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而个人自由发展的前提,是人人都有公平的机会,每个人的权利都能得到保护,这只有在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条件下才能实现。因此,马克思主义从一诞生就是倡导公平正义的学说。公平正义是马克思主义的命脉,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首先应牢牢把握公平正义这个真谛。[3] 这可以说是人类公平正义的最高境界。马克思、恩格斯毕生都在致力于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事业,其公平正义理论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逻辑起点,以制度正义为核心内涵,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根本指向。这些理论思想对人类社会通往公平正义之路产生了重大影响。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始,就提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纲领,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目标。中国共产党是忠实的马克思主义信仰者和践行者,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思想、理论无疑成为中国共产党立足中国实际探索实现公平正义社会的思想理论渊源和基石。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浴血奋斗,建立新中国。党在全国执政以后,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虽然也发生了严重挫折,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上积累了丰富经验。

建国65年来,中国共产党在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具体国情结合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不断加深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和理解,执政理念经历了从平等到富裕到公平正义的时代转换:在第一个三十年,我党的核心执政理念是平等;在第二个三十年,我党的核心执政理念是富裕。在解放思想、拨乱反正和推进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邓小平指出,“我们的经验教训有许多条,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搞清楚这个问题。”他多次强调: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太慢也不是社会主义;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僵化封闭不能发展社会主义,照搬外国也不能发展社会主义;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法制也没有社会主义。在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的深入思考中,邓小平逐步揭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问题。邓小平在著名的南巡讲话中全面、深刻、精辟地概括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即“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在第三个三十年之开局,我党所确立的核心执政理念是公平正义。在不同历史时期,我党核心执政理念的确立均有其现实根据,核心执政理念的转换根源于时代问题的转换,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本质就是事物向对立面的运动[4],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经济社会得以长足发展,中国人民逐渐摆脱了贫困,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这一理论观点,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必须建立在坚实的物质文明的基础上,只有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作保障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正义。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论提出了“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社会目标,这是衡量社会主义是否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依据,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我们建设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要使全体劳动人民最终都过上富裕美好的生活。无论是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还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来“消灭剥削和消除两分化”,都是为最终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创造社会的必要条件。党带领人民成功地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新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进而创造了举世瞩目的发展奇迹,迎来民族复兴前所未有的光明前景。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纲领,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中国共产党理应从理论与实践上重视并解决好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个执政为民的核心问题,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之基和道义使命。

三、全面深化改革须以宪政改革为核心,高度重视解决目前社会分配不公问题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改革开放经历过30多年的高速发展,在经济总量取得举世瞩目巨大成就,人民群众物质生活质量获得较大提高和改善的同时,社会也积累了错综复杂的矛盾和问题,其中社会阶层贫富分化形势严峻,国内各经济领域都形成相当规模的既得利益集团和权贵阶层,特权阶层等都制造社会不公正,比如教育、就业机会不公问题,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社会保障体系“碎片化”问题,阶层特殊化和特权现象问题,司法不公问题,贪赃枉法、侵害群众权益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不单涉及经济领域,也涉及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领域,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当前中国社会阶层收入基尼系数贫富差距惊人,仍然存在诸多不公平特权、规则、分配现象,并呈现固定化和代际传递趋势。在过去的十几年中,我们强调奉行“猫论”的经济发展道路的时候,过多地容忍了不平等和不公正的分配方式的存在。才使得真正意义上的的改革已经陷入停滞状态,而旨在掠夺民脂民膏的伪改革却层出不穷。于是,社会中贪腐横行,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社会矛盾激化,各种社会乱象迭出。经济体制改革单兵突进,由于缺乏权力的制衡,缺乏舆论的透明,缺乏普通民众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护的权利和能力,市场化与私有化方向的改革,很快就演变为对社会和民众财富进行掠夺的过程。一种扭曲改革的机制已经形成,即使是一些出发点良好,甚至是设计良好的改革措施,也往往是被扭曲,走样变形。[5]

不断扩大的社会阶层的贫富差距,表面上看是存在着市场失序、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问题和各项具体的制度的不完善,其根源主要在于起点上、机会上和程序规则上的不公平,背后的实质却是政府部门公共权力被滥用、部门化、利益私有化,严重阻碍着各项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从而使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难以实现。所有这些问题矛盾的产生都根源却是多年来宪法权威被蔑视,宪法规定被虚置、空置问题。

中国自晚清以来,即开始了师从西方的制宪和宪政运动,但在百年的宪政历程中,始终解决不了宪政这个治国安邦核心问题。由此导致封建专制沉疴痼疾,官员腐败透顶民众一盘散沙,外敌入侵绵延不断,致使国衰民穷。直到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宪法由“过渡期”转为“成型期”,才奠定了新中国民主宪政的基本模式。但后来由于党和国家指导思想又遭遇严重挫折,宪政实施再次中断。改革开放后,执政党高层痛定思痛,才制定了真正具有意义上适合中国国情的82年宪法。82宪法条文和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宪法相比,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毫不逊色。但是一个很大的缺憾就是该宪法赋予公民的很多权利,几十年来,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由于执政党自身的原因没有实现,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令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讨论宪政在中国仍是敏感话题,把实施宪政等同于西化,反宪政的文章不时见诸于主流媒体,每一次都引起社会各界相当大的争议,撕裂社会共识,宪法条款的落实与实施更是举步维艰,中国要真正做到依宪治国仍任务艰巨。

根据现代政治学的定义,宪法统帅着一国的整个法律体系。宪政是依据宪法来治理国家的民主政治,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现代政体。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法治首先是宪治,宪政是法治的最高结果,有关宪治的一切政治制度就是宪政。所谓宪政就是指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通过宪法组建政府,政府根据宪法获得权力,权力通过宪法产生分立和制约。因此,宪政的本质,就是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以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保障,以宪法精神的充分贯彻为目标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整个过程。用宪法这种最高法律形式来监督和制约政府权力的一种制度。建国六十多年来的正反两方面教训和经验都告诉我们,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就必须尊重人类文明的共同规律,尊重政治学的基本常识。全面深化的核心内容应当是宪政改革。

对照宪政精神和宪政制度,目前的全面深化改革,应当将公平正义作为基本方向和价值取向。应首先体现在立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宪法的修改完善必须在全社会进行公开的讨论,并得到普遍的认同,才能期待宪法得到社会成员的共同遵守。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积极改进市场竞争规则的公平性,让公正的竞争机制来调节不同社会阶层之间财富的流动。这些权利必须得到制度保障,只有形成并坚守宪政共识,这就意味着必须强调如下的改革内容:尽快落实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各项规定,以制度化的方式实现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将政治社会生活纳入法治轨道,破除权贵资本主义,建立利益表达、施加压力和社会博弈的机制,各项促进公民意识和社会组织的发育,保护公平权利并促进公民权利平等。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必须基于法治的基础,需要宪法权威、司法公正、行政公平。全面深化改革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保障宪法精神落到实处。树立宪法至上的权威,[6]

令人可期的是,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习近平总书记在《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真正做到“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要想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真正做到这样,才能确立政治体制改革“三清”( 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四权”(废除特权、弘扬民权、约束公权、保护私权)的改革目标,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全面深化改革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人类社会的发展史表明,平等和社会公正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一个贫富差距拉大的社会绝对不是一个完整的社会,它的成员也绝不会拥有平等与自由的公民权利。一个政府忽视了社会公正任何改革都不可能真正获得成功。如果不能为自己的公民寻求平等与社会公正,将永远无法使自己的国家获得真正的繁荣,也不可能获得长治久安。

如何从既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出发公正地分配社会价值,是任何一个社会都要面对的核心问题,也是公平正义的主旨,它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关系到人们的福祉,正因为社会价值的分配如此重要,正义就不能不被重视。由于在社会价值分配中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因而就需要一系列适用于一般的经济社会与政治结构分配社会价值的正义原则,以便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和经济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成有关公平分配各种社会价值的契约,恰当地划分不同利益阶层间的分配比例关系,使得各种对社会价值分配的冲突性要求之间有一种恰当的平衡,展示一个利益基本公平社会的公开蓝图,实现社会稳定。[7]

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的突出问题,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所处的阶段来看,现在我国人均GDP已经达到3000美元,在衣食住行方面摆脱了温饱的状态,正在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迈进,开放的社会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中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恰好符合罗尔斯所说的公平正义适用的背景制度与条件。社会价值或基本的利益如何公平的分配,已经成为现实的焦点问题。如何在多种公平正义观中达成重叠共识,如何对社会价值分配进行优先性排序,既需要掌握马克思主义经典的公平正义理论的精神实质,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观点和方法,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公平正义实践问题,又需要我们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制度,构建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价值理念和制度体系。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不公问题反映越来越强烈。必须要在人民群众切切实实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确实在向利己、利人、利社会方面发展和享受到实惠,才能稳定社会大局。公平正义的原则和规范是什么?一是机会公平、平等,社会要建立开放的社会体系,那些对人的生存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十分有利的机会应当平等分享,需要实现的公平与平等包括:教育公平、就业机会公平,职务地位升迁机会平等;二是收入和财富分配的正义与公平;三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平等分摊。[8]


(一)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社会公平正义为鲜明导向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反复强调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成果必须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迫切要求。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造福人民。如果不能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如果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甚至导致更多的不公平,改革就会失去意义,也不可能持续。改革必然触及利益格局的调整,有可能使部分群众切身利益暂时受到影响,但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是使全体人民根本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维护、发展。十八大后,领导人一再强调要冲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就是因为利益固化导致诸多社会不公,如在发展、收入分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等方面存在权利、机会、规则不公平问题,一部分人没有公平公正地享受改革发展成果。因此,全面深化改革强调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旗帜导向,在更加注重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下功夫,在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上下功夫,在增进人民福祉、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上下功夫。唯有此,全面深化改革的举措才能凝聚全社会最大共识,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社会大局才能保持稳定。

(二)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加强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强化监管,综合施策,努力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和发展。社会公平正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最主要的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不同发展水平上,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认识、不同阶层的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和诉求也会不同。我国现阶段存在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许多是发展中的问题,是能够通过不断发展,通过制度安排、法律规范、政策支持加以解决的。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要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从社会发展水平、从社会大局、从全体人民的角度看待和处理这个问题。必须牢牢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把“蛋糕”做大,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奠定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要通过建立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分好“蛋糕”,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使社会各界民众都能从制度化建设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实施和受惠。对社会实现公正正义前景充满希望和信心,从而保持社会大局的稳定。


(三)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我们党强调通过全面深化改革,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就是为了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解决好制度的公正性和普惠性问题,打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必须认真审视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问题突出,哪里就是改革的重点。”特别是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必然会触及已有的体制机制和利益格局,思想认识越来越难以统一,改革的难度越来越大,执政党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障碍,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使制度和体制机制更加体现公平正义原则,更加有利于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要牢牢把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这个新一轮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全面深化改革赢得社会最广大民众的支持和拥护。


五、执政党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实现中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前提


中国梦是历史的、未来的、更是现实的。实现中国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要几代甚至十几代人的共同艰苦奋斗。实现中国梦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本成型、定型,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较发达的小康社会,社会分配制度比较公正,调剂功能比较完善,政治文明比较平等、自由、法治,社会财富、机会人民群众能普遍共享、普遍受益。未来是建立在现实基础上的。我们不能罔顾现实而畅谈未来。中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社会正处于三期叠加严峻状态,执政党面临“四大危险”、“四大考验”。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处于领导全局的核心地位。由于过去多年来执政党的权力无法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衡,舆论管控严厉,司法无法独立,致使党内中高级干部贪污腐败、贪赃枉法、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潜规则盛行等问题非常严重,这些都是导致中国社会矛盾冲突频发、社会公平不彰,正义稀缺的根源。

一个国家的强盛,离不开精神的支撑;一个民族的进步,有赖于文明的成长。信仰力量的强大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也是国家的灵魂。十八大报告首次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十二个词概括了当今中国最新的核心价值观或信仰,继承了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吸收了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它将成为目前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一个较长阶段的重要导向。

努力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实现中国梦必要前提的基础工程,是我们党凝聚全党全社会价值观做出的重要论断。从制度取向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昭示了社会公平正义内涵,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定向导航作用;从制度整合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决定走向的功能。从制度评价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评价判断功效。从制度修正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调节规范效果。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内,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全面深化改革,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导向,凝聚全社会共识,推进国家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转型,对于筑牢党执政的思想基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于我们党处于领导全局的核心地位,要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中,就必然要求执政党率先垂范,在制定、确立经济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出台经济社会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都必须遵循、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形成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政策导向、利益机制和社会环境。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制度建设和社会治理工作中,就必然要求执政党带头践行依宪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把其落实到执政为民的各个方面,用宪法的权威来树立、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厉行法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治环境。还必须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创新社会治理,最大限度增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集聚最大的共识和力量。

党的十八大后,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众多“老虎” 被伏过程事实中,再一次证明,不管执政党出台什么政策规定,不管你价值观表述多么完美动听,如果执政党不率先垂范、不从自身做起,不从严治党、从严治吏,不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来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就始终摆脱不了执政“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律危险。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思想,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关于治国理政的总设计,既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面倡导,也是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面践行打牢基础。在目前形势下,要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表率作用更重要。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自古以来,官气正则民风清,官有德则公有德、民有德。德是人格力量的具体体现,人格的力量是一种潜移默化起作用的道德感染力,“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离开了这种力量,即使位高权重,也难以服众。要想在全社会积极培育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必须抓住执政党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执政党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习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自己的自律模范行和清廉高尚人格感召群众、带动群众。全面深化改革能否成功,关键在党、关键在领导干部,抓住了领导干部这个“关键的少数”,就抓住了践行核心价值观推动改革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枢纽。从践行核心价值观需要的角度审视, 各级领导干部是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制度公正的骨干、中坚力量。践行和普及核心价值观,关键在于领导干部的态度、决心和行动。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要以高标准要求自己,牢固确立凡要求别人做到的首先自己必须做到的意识,正人必先正已。让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一个尊崇法治权威、恪守法律规则的法治环境、维护弘扬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风气才能逐渐形成。领导干部是否具备法治思维、法治素养以及依法办事的能力,能否身体力行,直接决定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在执政为民方方面面的体现,直接影响着各级政府机关践行核心价值观的效果和影响,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义在全社会普及实施的成败。只有他们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信仰,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实现,社会公正氛围才能建立。

在目前社会主义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其主要生活目标无非有两个,一是好好生活,二是更好地生活。广大民众普遍最在意最关注的事情,就是自己时下及未来的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权益和尊严能否实现公正公平,能否得到相应的制度性保障。

中国梦的本质是人民梦,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和向往,在目前的发展阶段具体体现在: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而社会公平是当下凝聚中国力量的最大公约数,为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大众普遍认同。只有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才能更好地在实现中国梦的征程中提振精气神、凝聚共识,让人民群众的创造源泉和创新活力充分涌流并持续迸发。这是从目前具体物质生活条件中产生并提出的社会公平的本质要求。必须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公平的价值支撑和价值取向中去深化,去实现和完成。进一步说,就是要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和普及,让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思想成为执政党高度自觉的治国方略,充分贯穿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政治文明制度建设之中,让中国人民过上更加富裕、更有尊严的生活,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中国梦才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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