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岭:宪法视角下的人民民主专政之三要素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57 次 更新时间:2015-10-07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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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岭,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
 

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学界普遍将“人民民主专政”认定为我国的国体,即国家性质。但对“人民民主专政”的解释多见于老一辈宪法学者的论述中,他们一般习惯于从政治角度加以阐释,而中青年宪法学者似乎“淡忘”了这一命题,可能认为其政治色彩太浓而回避或抵触之。笔者认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中国宪法学界迟早要面对的问题,一味回避是不现实的,不加分析的褒贬也不是学术的态度,我们还是应该尽量客观、理性地对待我们的宪法课题。

从我国的实践来看,“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首先是由党的领袖提出、进而在党内形成共识、成为党的奋斗目标,在党夺取国家政权后,通过《共同纲领》、《宪法》的形式予以了肯定和确认,但它们在表述上仍然有所不同。

《共同纲领》第1条规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其中第一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只有民主没有专政)应该是国体;第二句“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既有民主又有专政),是阐述国家内部各阶级的不同地位,是在全体公民中划分出敌我友;第三句“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是国家的目标。我国宪法学界通说认为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1]笔者认为“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与国体(国家性质)有紧密关系,“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决定了国体,也体现于国体,但并不等于就是国体,它可能是国体的具体表现,而国体是一个更抽象的概念。国体是国家的性质,其主体是国家,是为国家定性;“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讲的是阶级地位,主体是阶级,是给各阶级排位,将阶级性作为国家定性的唯一标准,是值得商榷的。《共同纲领》将国家的性质定为“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在阐述国家内部各阶级地位时强调“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在这一基础上提到“人民民主专政”,因此“专政”是在阶级关系中出现的,而不一定具有国家“性质”的意义。在《共同纲领》的序言中还有这样的提法:“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该表述仍然是在阐述阶级关系,且针对的是政权——“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的政权”。政权和国家是有区别的,国家是第一层次的问题,政权是第二层次的问题,有国家才有政权,国家不变而政权可能变。同时这一段话是出现在序言而不是总纲中,这样就淡化了其规范性,更具有解释的意义。在该段最后还有这样的表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表明“建国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而不是专政或民主与专政的结合。因此可以认为在《共同纲领》中,“专政”不是在第一层面(国家)而是在第二层面(政权)上被使用的。

1954年宪法基本继承了《共同纲领》的模式,但其第1条确认的是“人民民主国家”(只有民主没有专政),[2]在序言中也有“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法,但随后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这一不同于“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3]1975年宪法第1条首次明确规定我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只提到专政而没有民主,这是文革时期轻民主重专政、全面专政的反映;1978年宪法在“两个凡是”的指导思想下,[4]其第1条重复了1975年宪法的提法;1982年宪法首次把“人民民主专政”列为宪法“总纲”第1条(包括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并在序言中解释了一句“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5]

一、“人民民主专政”中的“人民”

在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中,谁是人民?谁不是人民?这样重大的政治判断应当由谁作出?怎么作出?鉴于在我国这种话语权基本属于政治家而不是学者,我国宪法学教材的有关阐释基本上是重复毛泽东等国家领导人的有关论点,因此笔者在此主要分析的也是毛泽东、刘少奇、彭真等人的论述。

(一)毛泽东有关“人民”的论述

1、人民是几个阶级的联合。在1949年6月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毛泽东明确回答了谁是人民的问题:“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在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6]1957年毛泽东进一步指出,“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拿我国的情况来说,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日本帝国主义、汉奸、亲日派都是人民的敌人。在解放战争时期,美帝国主义和它的走狗即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都是人民的敌人;一切反对这些敌人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7]可见毛泽东认为“人民”是由阶级构成的,是一系列阶级的组合(而不是公民的组合),突出的是人民的阶级性。同时,是不是人民的判断标准有三条:一是依据其阶级成分来确定,如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是人民的敌人);二是根据其行为,如是否“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但“参加”的含义是什么不甚清楚);三是依据其态度,如是否抗日、是否“反对”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是否“赞成、拥护”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这基本上是以态度、以思想划界,因此只有第一条是阶级分析的方法,第二、三条都是阶级分析方法的扩张。

在毛泽东的上述论述中,人民包括几个阶级的联合,而不是仅指无产阶级,这其中又有“阶级共和”之意,虽然与我们今天倡导的公民共和还有距离,但在那个时代这是有积极意义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是人民,而人民是当时中国的大多数而不是少数(如工人阶级),这正是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区别所在。毛泽东曾对苏联人解释说:“对我们这个国家来说,称为人民民主专政更为合适,更为合情合理。”“它必须是个联合政府,名义上不这样叫,而实际上必须是联合的,有各党各派、社会知名人士参加的民主联合政府。”[8]人民民主专政是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这个特色在于用人民的概念替换了无产阶级的概念,“建立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就是建立一个大约百分之十人数的国家政权,是一个极少数人的政权。毛泽东想要的政权不是这样的,而是在排除了‘反动派’以外的所有‘人民’的、绝大多数人的政权,是一个‘为一般平民所共有’而不仅仅是无产阶级这一个‘平民’群体所独有的政权。”[9]在毛泽东的论说中“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领导”被誉为中国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10]其中的“统一战线”具有“人民共和”之意,与王明等左倾政策相比,它是明智的、理性的,从实际出发的,“事实上,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之所以遭受失败,城市工作的阵地几乎全部消失殆尽,很大程度上,恰恰是因为这个时期的革命不合时宜地追求所谓纯而又纯的、‘打倒一切’的‘工农民主专政’的失败。它虽然打击了民族资产阶级,却也打到了自己。正如毛泽东所说:‘我们没能孤立蒋介石,而是孤立了自己。’”[11]值得注意的是,“人民共和”如果不是一个理想而仅仅是统一战线的工具,团结大多数就可能只是一个策略(汲取血的教训而不得不为之)。

2、人民与敌人对应。在毛泽东思想中,人民是和敌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谁是人民”与“谁是敌人”紧密相关,毛泽东似乎从未设想过没有敌人的人民是什么样子。早在1925年的大革命时代毛泽东就划分了敌我友:“一切勾结帝国主义的军阀、官僚、买办阶级、大地主阶级以及附属于他们的一部分反动知识界,是我们的敌人。工业无产阶级是我们革命的领导力量。一切半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是我们最接近的朋友。那动摇不定的中产阶级,其右翼可能是我们的敌人,其左翼可能是我们的朋友——但我们要时常提防他们,不要让他们扰乱了我们的阵线。”[12]在此毛泽东认为人民包括“我”(工业无产阶级)和“友”(半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两部分;而“敌”作为“一切勾结帝国主义的军阀、官僚、买办阶级、大地主阶级以及附属于他们的一部分反动知识界”,肯定不属于人民,是被排斥在人民范围之外的。在毛泽东的眼里,以“我”(工业无产阶级)为中心,不是敌人就是朋友,不是朋友就是敌人,泾渭分明,而朋友属于人民的范畴——不是人民的核心部分(核心部分是“敌我友”中的“我”),而是人民的边缘部分。

3、人民具有不稳定性。“人民”不是一个稳定的人群,而是随着时代和社会发展不断变化的,[13]这主要表现在人民中的“朋友”是不断变化的,人民的范围也就随着“朋友”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如“动摇不定的中产阶级”,“其右翼可能是我们的敌人”,“其左翼可能是我们的朋友”,即右翼中产阶级“可能”是(也可能不是)我们的敌人,左翼中产阶级也同样“可能”是(也可能不是)我们的朋友。那么,不是敌人的话是否就是朋友?是朋友是否就属于人民的范畴?同样地不是朋友的时候是否就是敌人?也就是说搞清楚“谁是人民”之后,是否还有“谁不是人民”的问题?“不是人民”与“敌人”是否可以划等号?从毛泽东的革命实践来看,回答似乎是肯定的。抗战时期“许多中小地主出身的开明绅士”由于“有抗日的积极性”,因而是“团结”的对象,属于人民的边缘部分;甚至一些“买办阶级也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时间内参加当前的反帝国主义战线”——在“革命主要地是反对某一个帝国主义”、而他们“属于别的帝国主义系统之下”的时候;抗战时期的“民族资产阶级是带两重性的阶级”,这“决定了他们在一定时期中和一定程度上能够参加反帝国主义和反官僚军阀政府的革命,他们可以成为革命的一种力量。而在另一时期,就有跟在买办大资产阶级后面,作为反革命的助手的危险。”[14]那么当他们成为“革命的一种力量”时,是不是属于人民的范畴?当他们“作为反革命的助手”时是不是就属于敌人?毛泽东没有明确回答,但答案应该也是肯定的。

因此朋友是有深浅之分的——“一切半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是我们最接近的朋友”,而中小地主出身的开明绅士、买办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则是不可靠的朋友。事实上“最接近的朋友”也还可以进一步细分,如在小资产阶级中还可以分为农民和农民以外的小资产阶级(包括广大的知识分子、小商人、手工业者和自由职业者),在农民中又可分为富农、中农和贫农。对农民以外的小资产阶级,毛泽东一方面肯定他们“是革命的动力之一,是无产阶级的可靠的同盟者”,另一方面又认为其中的部分知识分子“到了革命的紧急关头,就会脱离革命队伍,采取消极态度;其中少数人,就会变成革命的敌人。”[15]“脱离革命队伍”显然并不等于就是敌人,因为在“脱离革命队伍”的人中只有“其中少数人,会变成革命的敌人”,可见“脱离革命队伍”和“变成革命的敌人”之间还是有区别的(至少在理论上)。问题是那些“脱离革命队伍”又没有“变成革命的敌人”的人(毛泽东认为占“脱离革命队伍”者中的多数)是否还属于人民?毛泽东没有给予明确回答。如果这部分人不属于人民,是否意味着还有一个既不是敌人又不是人民的灰色地带?在实践中,当党和国家的政策比较开明的时候,这些人可能被视为人民,在政策比较严酷的时候,他们往往被划为敌人。可以看出对这部分人的定义、特征在理论上毛泽东的阐述是比较模糊的,建国后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其数量和范围都时大时小,可宽可窄,基本上由政策或领导人个人决定,他们的命运(基本人权没有保障)也因此而注定。

4、农民是人民中的主体部分。毛泽东在论述“工农联盟为基础”时其论据主要是因为农民贫穷且人数多:“农民在全国总人口中大约占百分子八十”,“中国的贫农,连同雇农在内,约占农村人口百分之七十。贫农是没有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广大的农民群众,是农村中的半无产阶级,是中国革命的最广大的动力,是无产阶级最可靠的天然的同盟者,是中国革命的主力军”[16]。如果单单以人数来看,农民阶级为基础是能够成立的,但工人阶级很难说是基础,如果以和农民阶级加起来的人数来算,那么在中国任何阶级和农民阶级加起来都是最多数。此外,如果人数多是构成国家“基础”的主要原因,那将来农民人数如果减少到只占国家总人口的1/3甚至1/4, “工农联盟为基础”是否必然面临改变?如果因为农民成为工人阶级最可靠同盟军的理由,是因为农民是半无产阶级,这在革命年代或许如此(因为当时的工农同是劳动者、受压迫者、贫困者),但建国后他们在理论上都已经不是受压迫者;虽然他们仍然都是劳动者,但劳动者并不局限于他们,还有其他阶级、阶层的人,如商人、市民、科技人员、教师都是劳动者,为什么只有农民的劳动能够使之成为政权的基础?工农或许仍然是贫困者,但贫困者还应该是国家的基础吗?那我们应当让他们一直贫困下去,而不是富裕起来?因为一旦富裕起来在国家中的地位就可能下降,就不是政权的基础了?实际上工农的紧密联盟在中国只存在于20年代的大革命时期,之后的几十年这两个阶级都是比较隔阂的。在目前的中国社会中,工人也许与市民有更密切的联合,因为他们同是城里人,没有城乡矛盾,而工人与农民至少存在着地理上、职业上乃至利益上的较大反差。

即使在1949年,毛泽东也已明确指出了农民的落后性:“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农民的经济是分散的,根据苏联的经验,需要很长的时间和细心的工作才能做到农业的社会化。”[17]在这里对农民的改造已经呼之欲出。至于谁来改造?似乎是不言自明的,当然是作为先锋队的党来改造,这一点和改造资产阶级是一样的。与对资产阶级的改造不同的是,“需要很长的时间和细心的工作”,“需要很长的时间”说明改造农民比改造资产阶级更困难,改造任务更艰巨,因为这是少数(党的精英)对多数(农民)的改造,不是少数(党的精英)对少数(资产阶级)的改造;需要“细心的工作”说明改造农民比改造资产阶级在态度上要温和,在步骤上应是渐进的,因为毕竟是人民内部矛盾。“人民民主专政有两个方法”,对人民“不是用强迫的方法,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就是说必须让他们参与政治活动,不是强迫他们做这样做那样,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向他们进行教育和说服的工作。这种教育工作是人民内部的自我教育工作,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就是自我教育的基本方法。”[18]但“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在实际操作中不是完全没有强制的(至少不完全是自愿)。建国后对农民的社会主义改造虽然没有采取专政的手段而是通过行政途径,但也很难说是完全自愿的,至少有半强迫的性质。这说明在“敌我友”的格局中,“敌”被基本消灭之后,“我”的任务主要是改造“友”,这是更棘手的任务,也是毛泽东所不擅长的,他后来又回到了敌我对立的老路上——挖掘出新“敌”(党内走资派)并与之进行殊死的斗争。

进入21世纪后,我国有学者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指出“中国目前正在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现代社会转变,正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提出了“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位标准来划分社会阶层的理论框架”,把当今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划分为五大社会经济等级、十大社会阶层,五个等级是上层、中上层、中中层、中下层、底层;十个阶层是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其中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基本属于中下层)。[19]这种分类是比较切合我国目前现实状况的,但显然与宪法规定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相去甚远,那么我们现在的国家是以什么为基础?宪法上应该怎样表述和体现?这些问题是宪法问题吗?

5、知识分子的人民性。关于知识分子,毛泽东将其定位在小资产阶级范畴,“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并不是一个阶级或阶层。但是从他们的家庭出身看,从他们的生活条件看,从他们的政治立场看,现代中国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的多数是可以归入小资产阶级范畴的”,并指出知识分子在革命中具有先锋性和动摇性两方面,“他们有很大的革命性。他们或多或少地有了资本主义的科学知识,富于政治感觉,他们在现阶段的中国革命中常常起着先锋的和桥梁的作用。”“尤其是广大的比较贫苦的知识分子,能够和工农一道,参加和拥护革命。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在中国的广大的传播和接受,首先也是在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中。革命力量的组织和革命事业的建设,离开革命的知识分子的参加,是不能成功的。但是,知识分子在其未和群众的革命斗争打成一片,在其未下决心为群众利益服务并与群众相结合的时候,往往带有主观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倾向,他们的思想往往是空虚的,他们的行动往往是动摇的。”[20]在毛泽东的眼里知识分子实际上属于人民的边缘部分,他提出党“要争取广大的知识分子,只要他们是革命的,愿意参加抗日的,一概采取欢迎态度。我们尊重知识分子是完全应该的,没有革命知识分子,革命就不会胜利”,这表明知识分子是否属于人民主要取决于他们的态度(愿意革命,愿意参加抗日);同时毛泽东又特别讨厌知识分子的自以为是,“自以为很有知识,大摆其知识架子,而不知道这种架子是不好的,是有害的,是阻碍他们前进的。他们应该知道一个真理,就是许多所谓知识分子,其实是比较地最无知识的,工农分子的知识有时倒比他们多一点”[21]。这是毛泽东坚持要改造知识分子的原因之一。

如果说30年代、40年代毛泽东对知识分子虽然严苛,但还比较能够一分为二的话,那么在建国后则是明显加深了厌恶感,特别是在1957年的反右中,对知识分子的评价已经没有先锋性而只有动摇性了:“过去知识分子这个‘毛’是附在五张‘皮’上,就是吃五张皮的饭。第一张皮,是帝国主义所有制。第二张皮,是封建主义所有制。第三张皮,是官僚资本主义所有制。民主革命不是要推翻三座大山吗?就是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第四张皮,是民族资本主义所有制。第五张皮,是小生产所有制,就是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所有制。过去的知识分子是附在前三张皮上,或者附在后两张皮上,附在这些皮上吃饭。现在这五张皮还有没有?‘皮之不存’了。……现在,知识分子附在什么皮上呢?是附在公有制的皮上,附在无产阶级身上。谁给他饭吃?就是工人、农民。”“从旧社会来的知识分子,现在没有基础了,他丧失了原来的社会经济基础,就是那五张皮没有了,他除非落在新皮上。有些知识分子现在是十五个吊桶打水,七上八下。他在空中飞,上不着天,下不着地。”[22]有学者指出,解放后毛泽东对知识分子的看法,“逐渐同两个概念联系在一起,一是资产阶级,一是‘右倾’。50年代曾频繁发动针对知识分子的批判斗争,如对电影《武训传》,对陶行知、胡适、梁漱溟、马寅初,对《红楼梦研究》,对‘胡风集团’的批判等等。”1963年毛泽东的判断是:“我们现在的大多数的知识分子,是从旧社会过来的,是从非劳动人民家庭出身的。有些人即使是出身于工人农民的家庭,但是在解放以前受的是资产阶级教育,世界观基本是资产阶级的,他们还是属于资产阶级的知识分子。”1963、1964年他相继提出“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统治我们学校的现象,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号召“打破知识分子独霸的一统天下”。[23]

笔者认为,建国年后毛泽东对知识分子的这种态度与权力有直接关系(一般来说掌权者都不太喜欢知识分子,主要是社会科学的知识分子,尤其是其中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掌权之前毛泽东就非常反感知识分子在工农兵面前表现出来的优越感,进而为大众打抱不平而对知识分子极尽讽刺挖苦,掌权后对知识分子的好争论、爱批评、不顺服、个性强、见解多等“毛病”更加难以容忍,面对来自知识界的批评和反对之声不免龙颜大怒。过去是他革蒋介石的命,左翼知识分子对权力的批评与他有共鸣之处,他成为当权者之后,认为权力的性质已经有了本质的变化,由反人民的政权变成了人民的政权,他理应受到知识分子的欢迎和称颂。但在知识分子眼里所有权力都有共性,都应该被监督,都有可批评甚至可批判之处,而且批评起来难免尖锐犀利,这里面其实包含着对权力和人性的认识分歧以及屁股决定脑袋的铁律。[24]

有些人认为毛泽东对知识分子的鄙视、仇视是源自其农民意识,笔者认为党内中下层干部对知识分子的排斥可能是出于农民意识,但党的上层不是,或不完全是。以毛泽东为例,他不同于晁盖、朱元璋、李自成等农民领袖,他不是没有文化的农民,他是读书人出身,[25]以他知识的渊博不太需要请书生做军师,不需拜书生为高参(书生都是他的秘书),相反他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文史哲领域有很深的造诣,站在读书人中他也是出类拔萃的,他具备识别学问高低的眼光,具备辨别南郭先生的能力,同时也带有文人相轻的毛病。恰恰因为他是读书人出身,所以他才对其他读书人不以为然,不屑一顾(知道他们几斤几两),对那些半吊子的读书人,读死书、死读书的书呆子,尤其是当这些读书人还自以为是、轻视工农群众时,他的愤愤不平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对于文化人不买他的账、不买党的帐、不买工农群众的帐,他的回击格外无情。从古到今中国的读书人整读书人之现象屡见不鲜,不论反右中还是文革中,当权的知识分子整无权的知识分子都特别内行,特别出力,读书人掌权后排斥异己、控制他人、打击另类的表现丝毫不比大老粗们逊色,知识分子整知识分子可能比整工人农民更有快感和成就感(也更精致)。至于毛泽东在贬低知识分子的同时对工农群众的推崇,则是那个时代许多左翼知识分子的共同特征,如蔡元培曾喊出“劳工神圣”的口号;李大钊认为农民是美德的化身,是智识阶级临摹的对象;陈独秀在演讲中称:“只有做工的人最有用、最珍贵”;鲁迅在《一件小事》中通过比较,让穿着长袍的“我”在“车夫”面前自惭形秽,进而使“我”欣喜,犹如新人;1919年发表在《平民教育》上一篇署名“德”的文章说:“读书人是什么东西,还不是‘四肢不勤,五谷不分’,无用而不安生的社会的蠹民吗?”[26]可见毛泽东的知识分子要接受思想改造、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的理论有其深厚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

这或许也是在提示我们,随着时代的发展,像朱元璋那样的农民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可能性在今天已经微乎其微了,国家最高权力的使用者都是读书人出身,都有很好的教育背景,很多时候他们都是读书人中的精品,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一定会礼遇知识分子,不等于就必然具备宽容、理性的美德,就自然地具备民主、法治、共和的宪政意识,更不等于对权力就有“拒腐蚀、永不沾”的能力。滥用权力是人的本性,知识分子掌权后也不会例外。

6、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毛泽东曾指出,一般无产阶级的基本优点是“与最先进的经济形式相联系,富于组织性纪律性,没有私人占有的生产资料”,而中国无产阶级还拥有特出的优点:“第一、中国无产阶级身受三种压迫(帝国主义的压迫、资产阶级的压迫、封建势力的压迫),而这些压迫的严重性和残酷性,是世界各民族中少见的;因此,他们在革命斗争中,比任何别的阶级来得坚决和彻底。在殖民地半殖民地的中国,没有欧洲那样的社会改良主义的经济基础,所以除极少数的工贼之外,整个阶级都是最革命的。第二、中国无产阶级开始走上革命的舞台,就在本阶级的革命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成为中国社会里比较最有觉悟的阶级。第三、由于从破产农民出身的成分占多数,中国无产阶级和广大的农民有一种天然的联系,便利于他们和农民结成亲密的联盟。”[27]以此来论证中国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工人阶级“没有私人占有的生产资料”意味着他们最穷(一无所有),但穷只是易于参加革命,可能富于革命的彻底性,并不一定适合“领导”革命;“身受三种压迫”说明中国工人阶级比西方工产阶级受压迫更深,但并不能说明在中国他们是最受压迫的,妓女、流浪汉、乞丐、流氓无产者受压迫可能更深,更一无所有,却很明显不能成为革命的领导阶级;“与最先进的经济形式相联系”,是与农民比较而言,但与最先进的经济形式相联系的还有资产阶级,而资产阶级是剥削者,是革命的对象,因此仅仅和先进的经济形式相联系也不能成为领导阶级的理由。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似乎取决于工人阶级既是受压迫者、劳动者(区别于资产阶级)又与最先进的经济形式相联系(区别于农民),这在工人阶级没有掌握国家政权的时代是大体能够成立的,但在我们今天的社会里,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也没有被压迫阶级,与最先进的经济形式相联系的可能已不再是工人,而是高科技人员,他们更具有既是劳动者又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之特点,那么高科技人员是否就应当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或阶层?革命成功后工人阶级已经不再受压迫,也不是最穷、最一无所有的阶级,为什么还能够继续充当国家政权的“领导”阶级?

其次,工人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怎么领导国家?是许许多多的工人大量在议会、政府、执政党中任职,进行决策吗?如果他们有这些任职,往往就已经成为专职“领导”,其身份已经不是工人,而是公务员、议员、党和国家领导人。那么半天做工人的工作,半天做“领导”的工作,或几个月做工人的工作,几个月做“领导”的工作是否可能?[28]专业化分工已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主旋律(各行各业基本都是如此),由劳动人民兼职管理国家只能是乌托邦。那么,或许“工人阶级领导”是指领导者“出身”于工人,“来自”工人阶级?[29]但即使这样,当他们一旦离开工人的工作岗位,就已经不再是工人,而属于领导管理阶层,如果没有制度保障,这样的阶层脱离原阶层甚至背叛原阶层是完全可能的,因为身份不同了,地位不同了,利益也不同了,思想观念随之发生变化是很自然的。作为代理人他们能否代表原阶层不在于他们是否来自这个阶层,而在于他们的位置由谁决定(对他们的选举、监督、罢免权在谁手里)。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不论是国家领导人还是各级党政干部,不论是武装斗争时期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真正出身于工人的领导人都很少。1956年在党的八大预备会议上,毛泽东曾解释中央委员会中为什么工人很少的原因:“这个名单里头,工人少,上海工人差不多没有,天津工人也没有,武汉、重庆、广州、沈阳、鞍山、大连、青岛的工人也没有,北京工人也没有。那好,你这个中央是不是马克思主义的中央?是不是无产阶级的中央?我们这个中央历来就是无产阶级成分很少。现在开八大,全国搞工业化建设,无产阶级成分还这么少,为什么?因为中国革命走的是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革命在农村先发展先胜利。许多同志在根据地搞了很久,二十多年,也有一部分同志是在白区奋斗,有的长期坐班房。这些人在斗争中积累了经验,学会了马克思主义,思想发展得成熟了,有一部分便进入了中央委员会。而在产业工人集中的城市,革命是最后胜利的,到现在才有几年时间。所以现在,也许到九大、十大,都不可能有很多工人选到中央委员会里头来。刚才陈云同志讲了,有些工人将来发展起来,做了一些负责工作,当了工程师或者厂长,表现出他们的能力了,那时候,我们中央委员会的成分就会要起变化。所以,不能因为工人成分少就说我们这个中央不是马克思主义的中央。”[30]也许因为阶级是抽象的,所以毛泽东反复强调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共产党来实现的,但党的决策层几乎也没有工人或工人出生的,即使像刘少奇这样的工运领袖也是作为党的干部“深入”到工人群众中去,“发动和领导”工人运动(来自于工人之外)。[31]

中国革命无疑是共产党领导的,[32]1949年后的国家政权也无疑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组织和运作的,国家各方面的成绩和失误都与党的领导息息相关,但和工人阶级是否有直接关系则令人怀疑,“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这一命题至少在中国缺乏足够的说服力,“三个代表”理论(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强调共产党不只是工人阶级的代表,也是(更是)广大人民的代表。判断一个政党是否代表一个阶级,要看这个党是否得到该阶级的支持,是否为该阶级谋利益,而是否得到该阶级的支持,是否为该阶级谋利益,主要应通过选票来确认,而不能自封。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崇高威望与其说是在工人阶级中不如说是在农民阶级中,当时党的阶级基础是、至少主要是农民阶级而不是工人阶级。这并不是说“党是农民阶级的先锋队”。党的主要领袖不是出自农工人阶级,也不是出自农民阶级,而是主要出自知识分子阶层,党更像是知识分子和农民群众的结合体,是五四时期中国的左翼知识分子与工农群众(1927年后主要是和农民群众)相结合的产物。事实上在建国前的革命斗争中,党是领导者,农民阶级是最主要的被领导军,工人阶级也是可靠的同盟军,但由于人数少(尤其是49年前),其作用微乎其微,工人阶级“领导”革命和建设基本是口号式的空话(共产党“领导”革命和建设是实实在在的真话)。在建国后,农民也未必是最可靠的同盟军,人民公社、大跃进、三年自然灾害等等经历已经使农民变得冷漠、消极。因此49年后国家政权的领导者是党,最可靠的同盟军应是干部阶层,是庞大的官僚体系,是几千万党团员以及积极分子。“县委以上的干部有几十万,国家的命运就掌握在他们手里”, “我们党有成百万有经验的干部。我们这些干部,大多数是好的,是土生土长,联系群众,经过长期斗争考验的。我们有这么一套干部:有建党时期的,有北伐战争时期的,有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有抗日战争时期的,有解放战争时期的,有全国解放以后的,他们都是我们国家的宝贵财产。东欧一些国家不很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没有这样一套干部。我们有在不同革命时期经过考验的这样一套干部,就可以‘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要有这个信心。帝国主义都不怕,怕什么大民主?怕什么学生上街?”[33]这是很符合实际情况的表述。

在毛泽东的论述中,有关工人阶级的阐述不仅篇幅有限,而且论证相对刻板,那种背书式的语言(有照抄马列和苏联教科书的痕迹)与毛泽东论及农民运动、党的建设、群众路线时生动活泼的表达形成了鲜明的对照。[34]

(二)刘少奇在1954年宪法草案报告中对“人民”的表述

与毛泽东的论述主要反映的是毛泽东本人的观点不同(虽然毛泽东思想从某种意义上说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但却是以毛泽东个人的思想为基础的),刘少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在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报告中(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对人民民主专政的论述则代表的是国家和政府,他指出,人民应包括工人、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劳动人民的知识分子,以及“工人阶级领导的包括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

关于谁不是人民,他没有明确表示,但他指出:“我们将让资本家们有一个必要的时间在国家和工人阶级的领导下逐步接受改造。当然,斗争是一定会有的,现在有,将来还会有。现在就有一部分资本家进行各种违法活动,有一些人并对社会主义改造采取抵抗态度。”“富农经济是农村中的资本主义经济,富农是农村中最后的一个剥削阶级。……一般说来,富农经济不是上升,而是下降的。现在富农每人平均占有的土地比一般农民占有的土地只多一倍。过去的富农现在多已不雇工人或很少雇工人,放高利贷的减少了,经营商业的也受到了很大限制。所以,在我国,可以用合作化和限制富农经济发展的办法,逐步消灭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当然,斗争是不可避免的,富农的破坏活动是不可忽视的。在许多地方都发现有富农抵抗统购统销和破坏互助合作的事实。对于有破坏行为的富农分子,必须加以处罚。但是根据我国的整个政治经济情况来看,今后可以不需要发动一次象土地改革那样的特别的运动来消灭富农。将来对于那些已经放弃剥削行为的原来的富农,可以在当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已经巩固的前提下,根据一定的条件,并在取得农民的允许以后,让他们分别参加合作社,继续加以改造。”[35]根据这些论述,资本家和富农是否属于人民,是有些暧昧的,关键是他们的态度,如果他们老老实实接受改造,就可能划归人民的行列;如果他们胆敢有“破坏活动”和“违法活动”,就会成为专政对象。[36]

建国初期,成分是最重要的,成分不好态度再好也没用,50年代土改时的地主富农不论他们怎么表态(哪怕痛哭流涕地检讨),发自内心地老老实实接受改造,也还是很难属于人民的范畴,正如刘少奇所说,“对于那些已经放弃剥削行为的原来的富农”,即使“参加合作社”,也还是需要“继续加以改造”。但后来通过一次次的政治运动,态度、思想、观念成为更重要的因素,成分好态度不好,也可能打入另册,如一些根红苗正的青年被打成右派,彭德怀在庐山会议上的万言书也主要是因为其观点思想而不是因为其家庭成份被定性为反党集团的。这种以“态度”来划分敌我界限往往难以有客观的、具体的标准,有“破坏活动”和“违法活动”显然是行为,可以划归“态度不好”;但沉默寡言、不积极表态、或不紧跟、不奉承、进而发几句牢骚、有不同观点是否也属于“态度不好”?后来在历次政治运动中越来越多地以表态划界,这极大地助长了投机心理(说假话),破坏了社会的善良风俗,使社会失去诚信,民心不再淳朴。

由刘少奇的讲话可以看出,人民范畴的确定有时是根据其态度,有时是根据其成分,有时是综合二者加以考虑,没有确定的标准,主要在权力人的灵活掌握。

(三)彭真在1982年宪法草案报告中对“人民”的表述

彭真副委员长1982年11月26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会议上做的“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重申了“共产党领导的极其广泛的统一战线”,指出“我们国家能够在最广大的人民内部实行民主,专政的对象只是极少数人。”与过去明显不同的是,他特别强调了“知识分子……从总体上说,他们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剥削阶级已经不再存在,原来这些阶级的成员绝大多数已经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37]这当然不是彭真个人、而是执政党的思想变化,这种变化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但这些论述似乎更多的是出于文革的教训以及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要,在理论上仍然不太站得住,其逻辑基本上还是皮毛论,只不过认为知识分子现在已经附在工人阶级这张皮上了,因而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

在彭真的论述中,敌人的范围在缩小,但还是有所保留:“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整体已经消灭,阶级斗争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在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消灭以后,专政的对象已经不是完整的反动阶级,人数也大为减少。但是,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且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我国人民对于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还必须进行斗争。因此,国家的专政职能还不能取消。依照宪法和法律,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的蓄意破坏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严重犯罪分子,都属于国家的专政职能。坚持这种专政的职能,是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保障,也是保卫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所必需的。”[38]从中可以看出,敌人是指“叛国和其他反革命”分子,以及“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的蓄意破坏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严重犯罪分子”(不再是阶级而是个人),其中“反革命分子”是政治概念,含义模糊,如何确定以及如何对他们专政并不明确;“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的”严重犯罪分子是法律概念,在刑法上有较为明确的定义,在实践中已经越来越淡化前者,强化后者。有学者指出,改革开放后“专政这个概念慢慢地从对阶级敌人的随意处理转化为对犯罪分子的依法处罚,而诸如阶级斗争,不要说正面提倡了,现在是唯恐避之而不及” [39]。这或许是彭真报告中所传递的积极信息,即,将专政“从对阶级敌人的随意处理转化为对犯罪分子的依法处罚”,这或许是一个必要的过渡,但把刑事制裁等同于专政在理论上是难以成立的。

(四)谁拥有是否属于“人民”的判断权

关于谁是人民、谁不是人民乃至谁是敌人,长期以来在我国几乎是头号重大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制度确定,关系到政权的稳固,而且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地位,一旦被逐出人民的行列,就可能连最基本的公民权利都难有保障。这么重要的问题由个人说了算显然是不合时宜的,由一党、一派、一部分人(哪怕是精英)说了算也是不合适的,这样的问题应该由全体公民进行讨论,或由他们选派代表进行充分商议。因此刘少奇和彭真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所作的论述至少在形式上有一定的宪政意义,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健全使国家政权对人民的界定也过于草率和偏颇了。对人民的范围进行调整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权力,如果没有充分、完备的法律手续,人民就成了一个任意解释的框,一个政治权力斗争的武器。文革中的文革小组,说谁是人民谁就是人民,说谁是敌人谁就是敌人,在人民之上有一个判断谁是人民的最高权威,人民就可能成为玩偶。极少数人不断界定人民,不断对人民进行划分和重组,进而决定对谁民主、对谁专政,这是阶级斗争理论的基本要素。同时最高当局对人民内部各阶级、阶层也不断再分亲疏、定远近,将人民划成三、六、九等,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背道而驰,与“民主共和国”的国家称号不符,这种人为制造人民内部矛盾的做法很容易把国家搞乱。在这套理论下我们很自然地以党为中心(甚至以党的领袖为中心)来判断敌我友,对自己友好、赞成自己主张的是朋友,属于人民范畴,反之则不是,以拥护或批评党和国家政策的程度来层层递增(或递减)其人民性。这种动辄先分清敌我的治国方式即使将来有充分、完备的法律程序做保障,也可能形成多数人的暴政,进而引出专政的需要。因此,鉴于历史的惨痛教训,笔者建议今后宪法修改的条件成熟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由全体公民构成。”

二、“人民民主专政”中的“民主”

毛泽东在他的著作和讲话中多次论及民主问题,但其含义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有时他讲的民主是一种民主咨询,有时又是指民主监督,还有时是指民主权利,建国后他又将民主解释为小民主、大民主。概括起来看,毛泽东的民主其基本含义是人民参与,而不是人民决定(决定权在党甚至党的领袖个人手里)。毛泽东的大民主一方面表现为民主不够(人民只参与不做主),另一方面又表现为民主太多(动辄搞群众运动),尤其是这些民主完全排斥了法治,将人治和大民主相结合,从而使民主走向了暴虐。[40]毛泽东关于民主的认识对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和实践有极为重大的影响,甚至直接关系到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

在宪法意义上,“民”主是指在一个国家内由人民当家作主,它与过去的“君”相对应,属于国体问题(由谁做主)。因此张奚若先生认为“人民”与“民主”有重复之嫌,[41]“民主”本来就有“民”(主体)和“主”两个方面,“民”是名词,是主语,“主”是动词,是谓语,而“人民民主”的表述在“民主”前加了“人民”二字,是一种不必要的重复。笔者认为,“人民民主专政”中的民主在已经确定了主体(人民)的情况下,只能理解为是“做主”(只是谓语、动词),这样和后面的“专政”才能对应起来,即“人民”是主体,民主和专政都是动词谓语,都是人民的行为。人民一方面有民主的行为,一方面有专政的行为,人民对自己(内部)实行民主,对敌人(外部)实行专政;针对不同对象使用不同的“方法”(民主和专政很自然地都转化为一种“方法”)。[42]

那么人民对自己怎么实行民主?民主国体和其他国体一样都会连带出实现国体的方式即政体问题,是在人民内部实行多数决吗?在我国,人民中的工人是少数(人大代表中的工人也是少数),[43]怎么能体现工人阶级的领导?还是主要由工人阶级说了算(那将意味着工人代表的票值高于其他阶层代表)?或者是优先照顾工人阶级的利益?谁来照顾?工人阶级自己照顾还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该阶级中的少数)来照顾(该阶级中的多数)?工农联盟为基础是否意味着优先照顾工人阶级利益,其次也要特别照顾农民阶级的利益,最后才照顾其他人民的利益?工人阶级是否不应为一己谋私利,而是应当大公无私,否则对人民中的少数(“工农”以外的人民)不公平?如果工农联盟是为了给工农自己谋利益,那么工人阶级作为领导阶级是否也可以首先为自己谋利益?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否也可以首先为这个先锋队谋利益?马克思说:“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亚里士多德把所有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政体视为正宗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把所有只为本阶级服务的政体视为变态政体(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毛泽东也特别强调共产党尤其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为人民服务”,这是否意味着我们的政体其实是一种干部政体?当干部为人民服务的时候,它类似于贵族(精英)政体;当干部不为人民服务而只为自己谋私利的时候,它类似于寡头政体。

我们的人大代表中确实有一个大多数,即2/3以上是共产党员,但即便是这些人大代表中的党员代表也不是保证党的领导的关键,真正的决策权来自最高权力机关之外,和工人阶级、农民阶级都没有什么直接关系,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可能是权力照顾的对象,也可能不是。毛泽东在理论上主张各级党员干部应“代表”人民,并“为人民”服务,但在实践中好像有只看不见的手总是将利益导向作为代表者的各级领导干部,而不是导向被代表的工农群众,不论毛泽东怎么苦口婆心地教育,怎么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进而党内整风、干部下放、发动群众、搞文化大革命,都无济于事,都扭不过那只无形的手,反而使自己众叛亲离,毛泽东晚年的孤独和这种无力感可能有直接关系,与天奋斗并非其乐无穷,而是苦不堪言。这说明“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民联盟为基础”只是一种理论,是革命党早期的理想,在实践中因其乌托邦色彩过浓而早已自发地、不知不觉地做出了调整。正因为如此,我国宪法第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才显得那么高尚而空洞、庄严而苍白。

三、“人民民主专政”中的“专政”

专政是一个政治概念,不是法律概念,法律很难对专政作出界定,因此不论是宪法还是法律都没有、也不可能对专政下定义。既然宪法和法律不可能界定专政,那么我们只能从政治意义上去寻找其含义,在此笔者仍将重点分析毛泽东对专政的理解和阐述,因为毛泽东的专政思想代表了我国那一代(甚至几代)革命家的理念,而且基本上可以说是全党的共识(毛泽东思想是党的指导思想,其中包括毛泽东的民主专政思想)。[44]

(一)什么是专政?

毛泽东曾毫不忌讳地将专政与“独裁”划等号:“‘你们独裁’。可爱的先生们,你们讲对了,我们正是这样。中国人民在几十年中积累起来的一切经验,都叫我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人民民主独裁,总之是一样,就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45]可见“独裁”就是独自享有,只有我有,不许你有,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和选举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和选举权,这里的发言权不仅是发言的问题,而是一种主人身份,被剥夺发言权意味着被打入另册,没有资格参与公共事物,政治上成为二等、甚至三等公民,和剥夺选举权有同等的份量。

由这种独裁很自然地引申出了制裁、暴力等强制之意:“人民民主专政有两个方法。对敌人说来是用专政的方法,就是说在必要的时期内,不让他们参与政治活动,强迫他们服从人民政府的法律,强迫他们从事劳动,并在劳动中改造他们成为新人。”[46]人民“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要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47]从法律角度看,“乱说乱动”是行为,“取缔”、“制裁”是后果,这与法律制裁似乎有相似之处,但法律要求明确“乱说乱动”的具体形式,[48]明确“取缔”、“制裁”的相关程序,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而不能由权力人任意解释。政权的巩固完全没有强制力固然是不行的,但仅仅靠强制力、甚至主要靠强制力也是不行的,尤其是这个强制力必须是法律性质的强制力,即有具体内容、形式、程序的强制力,而不是内容含糊不定、形式朝令夕改、程序残缺不全的“专政”。

(二)谁来专政?

毛泽东认为专政的工具是军队和公检法机关:“我们的专政工具不能削弱,还应当加强。我们的公安系统是掌握在正确的同志的手里的”,[49]“我们现在的任务是要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这主要是指人民的军队,人民的警察和人民的法庭,借以保护国防和保护人民利益,……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对于敌对的阶级,它是压迫的工具,它是暴力,并不是什么‘仁慈’的东西。”[50]在一个真正的民主共和国里,军队应该是对外抵抗侵略而不是对内进行专政的工具,维护国内的社会治安应当依赖警察,公检法虽然有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但这并不是专政,而是依照法律判断是非,解决纠纷,制裁违法行为。[51]

同时毛泽东认为专政仅仅靠那些专业部门是不够的,还要依靠群众、依靠党:“还有一些作公安工作的同志,不依靠群众,不依靠党,在肃反工作中不是执行在党委领导下通过群众肃反的路线,只依靠秘密工作,只依靠所谓专业工作。专业工作是需要的,对于反革命分子,侦查、审讯是完全必要的,但是,主要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特别是对于整个反动阶级的专政,必须依靠群众,依靠党。”[52]如果专政机关仅仅局限于军队、公检法部门的强力制裁,则这种专政尽管可能残酷,但一般还是会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还有一定的专业化特征,大体上还是制度化的(虽然可能不完善甚至不合理);而专政职能一旦扩大到群众,通过群众路线进行专政,公民的人身权利就几乎必然会大规模地被践踏。至于党在专政中的领导作用在毛泽东看来是很自然的,毕竟专政不是法律制裁,法律要求有独立性(虽然毛泽东不认可这一点),但专政不可能脱离党的领导而独立存在。

当毛泽东明确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是专政的工具,同时又赋予党和人民群众也有专政职能时,实际上等于将党和群众也都视为一种工具,即当对敌人专政时,仅有一类工具(军队、警察、法庭等)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其他类型的工具(党的领导、群众路线)。如此一来,还有什么不是工具?

工具是为主人服务的,那么主人是谁?如果军队、警察、法庭,甚至党、群众都是工具,那么是不是党内的极少数精英、乃至领袖个人才是主人,才有权力实施专政(包括决定对谁专政、何时专政等)的主体?……这样的问题深究细问下去令人不寒而栗。

(三)对内专政与对外专政

1957年毛泽东根据专政的作用将其分为两类,即对内专政和对外专政:“这个专政是干什么的呢?专政的第一个作用,就是压迫国家内部的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革命的剥削者,压迫那些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破坏者,就是为了解决国内敌我之间的矛盾。例如逮捕某些反革命分子并且将他们判罪,在一个时期内不给地主阶级分子和官僚资产阶级分子以选举权,不给他们发表言论的自由权利,都是属于专政的范围。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专政还有第二个作用,就是防御国家外部敌人的颠覆活动和可能的侵略。在这种情况出现的时候,专政就担负着对外解决敌我之间的矛盾的任务。”[53]

在以上论述中,毛泽东认为专政的对内作用是通过政治手段和法律手段实现的,政治手段就是“压迫国家内部的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革命的剥削者,压迫那些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破坏者,就是为了解决国内敌我之间的矛盾。例如逮捕某些反革命分子并且将他们判罪,在一个时期内不给地主阶级分子和官僚资产阶级分子以选举权,不给他们发表言论的自由权利”,这类专政基本上是以运动方式实现的,如50年代的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三反五反、反右运动等,其中“逮捕某些反革命分子并且将他们判罪”是法律手段和政治手段的结合,是在政治运动中运用法律,使法律为政治运动服务(保驾护航)。而法律手段基本上是指刑事制裁,是针对那些没有政治背景的刑事犯罪,“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对刑事犯罪的法律制裁在任何国家都是存在的,但只有社会主义国家将之视为专政,这并不是因为资本主义国家要掩饰其反动本质,而是因为法律制裁和专政确实有本质的区别,放弃专政不等于放弃法律制裁。[54]

毛泽东认为专政的对外作用是“防御国家外部敌人的颠覆活动和可能的侵略”,这是指一旦发生外国颠覆和侵略,国家就要反抗,要回击。但这种“担负着对外解决敌我之间的矛盾的任务”似乎很难说是“专政”,专政应该是对内的,对国外的颠覆活动和侵略可以抗议,可以断交,可以抵抗,可以动用军队反侵略,可以打人民战争,但这些都不是专政,因为它们不是发生在阶级和阶级之间,而是发生在国家与国家之间。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进行专政,如我们不能说抗日战争是中国政府或中国人民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专政,也不能说日本侵略者在中国东三省的统治是日本对中国的专政(只能说是对中国人民的奴役);美国60年代侵略越南遭到越南人民的顽强抵抗,但不能说越南对美国的抵抗是对美国的专政,也不能说美国的侵略是对越南的专政,国家和国家之间不存在谁对谁专政的问题。毛泽东之所以会将这种国家的对外抵抗职能解释为专政,可能是因为他将专政理解为就是国家强力、国家暴力的运用,不论对谁、对内还是对外,对政治性犯罪还是非政治性犯罪,只要是用国家强制力进行打击,就是专政。

(四)专政对象的不确定性

专政和敌人密切相关,专政的对象是敌人,因此敌人的确定是专政的前提,如果不清楚敌人是谁,就会不知对谁专政。但由于在理论上人民中的某些部分是明确的(如工人阶级、农民阶级),某些部分是不明确或不完全明确的,即总是在不断变化调整的(如民族资产阶级、个体劳动者、知识分子等),因此相应地“敌人”也就有了明确的敌人和不明确的敌人之分。明确的敌人如1949年时“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不明确的敌人如抗战时期的“欧美派大资产阶级(顽固派)”,他们“虽然尚留在抗日营垒内,也是非常动摇”,“一面抗日一面反共”,对此需要“用革命的两面政策去对待”(即“又联合又斗争”);当然还包括那些“到了革命的紧急关头,就会脱离革命队伍”、甚至“变成革命的敌人”的知识分子。[55]如果说建国前敌我界限的灵活性主要表现在一部分对革命态度模糊的动摇分子、中间势力,有时是我们的朋友,有时是我们的敌人,那么在建国后相当一部分敌人指向了原来的自己人,人民内部的人,如反右中的知识分子、青年学生、部分党员干部,“在一般情况下,人民内部的矛盾不是对抗性的。但是如果处理得不适当,或者失去警觉,麻痹大意,也可能发生对抗。”[56]60年代毛泽东对谁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敌人有了新的思考和判断,到发动文化大革命时他已经明确了“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是主要敌人,70年代他更加直截了当地指出“资产阶级就在共产党内”。这些原本属于人民、甚至是人民中精英群体的人,此时却急剧转变为人民的主要敌人。“敌人”的这种惊人变化,说明“人民”和“敌人”都是太富于弹性的概念,在毛泽东看来,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相互转化,没有永远的敌人,也没有永远的朋友,在实践中将敌人转化为朋友的情况很少,数量有限,将朋友转化为敌人的情况很多,且成千上万,建立在这样不稳定基础上的“专政”其恐怖性可想而知,文革中人人自危,以致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何时因何事就可能被列入“阶级敌人”的行列,从人民的队伍中被清理出去,成为专政对象。

专政对象的不确定性不仅表现在敌人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伸缩,而且还表现在它即使在某个固定时期,也是含糊不清的,既包括敌我矛盾(如反抗社会主义革命的剥削者、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破坏者、反革命分子等),也包括人民内部矛盾(如部分盗窃犯、诈骗犯等刑事犯罪),既包括个人(如官僚资产阶级分子),也包括阶级(如资产阶级、地主阶级),既包括国内敌人(是“为了解决国内敌我之间的矛盾”),也包括国外敌人(是“防御国家外部敌人的颠覆活动和可能的侵略”)。而如此宽泛的专政面其专政的具体手段是什么则不明确,即专政的手段也具有不确定性,只知道要打击、制裁、镇压,具体到哪一类专政对象应采取哪种专政措施,则没有详细规范。我国的第一部《刑法》是在毛泽东去世(1976年)后的1979年才制定出来的,1951年制定的《惩治反革命条例》仅有21条, 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仅有6条(简称为“公安六条”),而我国现行《刑法》有452条。在现实生活中是否需要专政以及对谁专政、怎么专政都主要由党甚至党的领袖审时度势地予以确定,这样操作起来不仅简单粗糙,且随意性极大,具有明显的人治特征。因此专政理论主要是解决的是对谁专政的问题,至于怎么专政往往一笔带过。

四、民主与专政的关系

(一)民主与专政的对应关系

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中,民主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而是体现在关系范畴中,对内,民主是与集中相结合的,对外,民主是与专政相结合的。在1949年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毛泽东明确提出:“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57]也就是说民主与专政缺一不可,只有民主没有专政不行,只有专政没有民主也不行,这一观点值得反思。

从宪政的观点来看,民主与专政是可以分离、也应当分离的,民主只有与专政分离后才能与共和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发挥民主之所长,才能避免走向大民主。如果民主与专政不可分离,就意味着民主不能离开专政,一旦没有了专政,民主也就失去了意义,这种伴随着专政的民主使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施暴具有了合理性、必然性(总有部分人是应当被专政、必须被专政的),而民主一旦与专政联姻就可能变成恶魔,演变为独裁专制,最后往往导致的是只有专政,没有民主。专政的对象一开始总是极少数人,这可能使大多数人获得快感,表现为民心所向,大快人心,但专政既然是必不可少的,它就不能消失(必须永远存在),这样专政对象就会源源不断地被发现、被挖掘出来。每次被发现、被挖掘出来的时候在当时的社会中他们都是极少数人,但经过长时间的积累,每一次的极少数累积起来就可能是一个相当惊人的数量,专政就必然伤民、害民。而且,即便是对极少数人专政,也未必是公正、合理的;如果没有违法行为,仅仅依据身份、财产、态度(不赞成或反对某种思想或主义)而进行法律制裁,也是反法治的。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总人口中的极少数也是一个相当庞大的人群,如毛泽东曾估计,“在全国总人口中间,大概有百分之十的人,是不赞成或反对社会主义的。……六亿人口的百分之十是多少呢?是六千万人。”其中最顽固的分子,“大概只有百分之二左右。全国人口的百分之二是多少呢?就是一千二百万。”[58]这样的估算(没有精确的调查统计)以及估算的结果(不论是六千万还是一千二百万)都令人触目惊心。

视民主与专政为统一体的思想,从认识论上讲,与一分为二的矛盾论有关,对社会矛盾的判断极端化,非黑即白、敌我对立,看不到(或不能容忍)社会的五颜六色。“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59]“世界上没有绝对地平衡发展的东西,我们必须反对平衡论,或均衡论。”[60]“欲达到胜利和巩固胜利,必须一边倒。积四十年和二十八年的经验,中国人民不是倒向帝国主义一边,就是倒向社会主义一边,绝无例外。骑墙是不行的,第三条道路是没有的。我们反对倒向帝国主义一边的蒋介石反动派,我们也反对第三条道路的幻想。不但中国,全世界也一样,不是倒向帝国主义,就是倒向社会主义,绝无例外。中立是伪装的,第三条道路是没有的。”“景阳冈上的老虎,刺激它也是那样,不刺激它也是那样,总之是要吃人的。或者把老虎打死,或者被老虎吃掉,二者必居其一。”[61]在这种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的指导思想下,社会矛盾往往被看作是你死我活的,“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62]必须以斗争的姿态去改造社会、改造人们的思想,兴无灭资,全面斗、批、改。

这种革命理想的背后蕴含着极为深厚的精英优越感(士大夫精神),它以人的不平等为前提,认为有的人(革命者)是具有特殊历史使命的,他们掌握着绝对真理,有权力、有资格带领广大群众走光明大道,同时有权力、有资格去打击直至消灭那些反对者(敌人),有资格去改造那些不紧跟者(落后分子),“人民靠我们去组织,中国的反动分子,靠我们组织起人民去把他打倒。”[63]而谁是人民,谁是反动分子,都以“我们”的判断为准,真理永远属于“我们”,“天下者我们的天下,国家者我们的国家,社会者我们的社会”,[64]“我们的目的一定要达到,我们的目的一定能够达到”,[65]顺之者昌,逆之者亡!这种绝对自负的态度很难听得进不同意见,很容易把不同意见当作反对声音,进而将反对之声上纲上线,看作是阶级斗争新动向。

(二)民主与专政的转化关系

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中,民主和专政不仅是对应的,而且是可能相互转化的,有些人在此时是民主的对象,在彼时则可能成为专政的对象,其中最令人注目的转换发生在反右和文革中。

1956年的波匈事件以及“右派”言论令毛泽东重新发现了潜在的敌人,他认为“八大”文件中说大规模的阶级斗争基本结束,是因为当时资产阶级敲锣打鼓,服服帖帖,矛盾没有充分暴露。……经过这次大鸣大放,资产阶级要造反,问题就看清了。[66] “东欧一些国家的基本问题就是阶级斗争没有搞好,那么多反革命没有搞掉,没有在阶级斗争中训练无产阶级,分清敌我,分清是非,分清唯心论和唯物论。现在呢,自食其果,烧到自己头上来了。”[67]波兰、匈牙利的骚乱让他震惊,他第一次看到群众大规模反抗共产党政权的景象,他没想到共产党的统治会遭遇这样的反抗,并很容易联想到在中国是否也有类似的敌对势力,这些敌人是谁,其力量有多大?毛泽东当时对此很可能还是心中无数的,他难以相信他领导的党,过去从来都是受到人民拥护和爱戴的,怎么可能会被人民反对?过去都是他发动群众斗别人(斗国民党、斗地主、斗资本家),群众总是和他站在一起的,现在难道群众会反对他?因此反右最初确实可能是一次“火力侦查”,“引蛇出洞”。但随后的鸣放使他感到事态严重,虽然他已料到会有一些意见出格,但批评的尖锐、人数的众多、性质的严重还是超出了他的想象。[68]如果57年的鸣放声音相对柔和,在他的容忍范围之内,那么后来就可能是一场真正的党内整风。在此过程中毛泽东再次表现出了大无畏的革命精神,在毛泽东看来那些猖狂向党进攻的右派(哪怕有几十万)绝对不是人民,而只能是人民的敌人,党的敌人,国家的敌人,对他们实行专政是完全必要的、必须的,在此,“敌人”的确定已经不是依据阶级成分,而是依据行为和态度。[69]

1957年的鸣放使毛泽东、刘少奇都意识到了党群关系的危机,他们发现右派有相当的群众基础,那么多群众为什么会站在右派一边?仅仅是因为受蒙蔽吗?他们其实都明白党内的官僚主义是引起群众不满的主要原因,只是两人的对策完全不同,刘少奇是改良的思路,毛泽东是革命的思路。刘少奇认识到国家的领导人员有可能成为一种特殊的“统治阶层”,要采取一些措施,“除了在党内、在人民中间进行教育以外,还要规定一些必要的制度,使我们这个国家发展下去将来不至于产生一种特殊阶层,站在人民头上,脱离人民。”为此,他提出了几种设想:“第一,要加强人民群众对领导机关的监督,订出一种群众监督的制度,使我们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员接近群众。……第二,国家领导人员的权力应该有一定的限制,什么事情他有多大的权力,什么事情不准他做,应该有一种限制。……第三,国家领导人的生活水平应该接近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要过分悬殊。最高工资和最低工资不要相差太大,经验证明这是不好的,人民会不高兴,会脱离群众。还有一些特殊的待遇,也可以叫特权,应该取消。再就是警卫制度,有些措施也是在人民中间引起不好影响的,应该取消。”他还说,“瑞典的首相是手上拿一个皮包,搭公共汽车到首相办公室去办公的,……华盛顿在革命之后,做了八年总统,又退为平民。……资本主义国家中有些人当过部长,当过总理,结果又去当教员,当教授,当律师,当经理,当校长。当然,我们不一定完全照那样办,但恐怕有些东西,资产阶级的有些制度也可以参考。”[70]相形之下毛泽东则激进的多,且越来越激进,在1957年9月召开的中共八届三中全会上,毛泽东已经肯定:“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毫无疑问,这是我国当前的主要矛盾。”[71]1963年9月,“毛泽东正式确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方针”,“1964年12月,毛泽东在一个关于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蹲点报告的批示中,提出了‘官僚主义者阶级’和‘走资本主义道路的领导人’的概念”;1965年,毛泽东对国内形势的估计是,农村政权有三分之一以上不在我们手里;工厂企业里一个相当大的多数,领导权不在马克思主义者和工人群众手里;学校是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独霸的一统天下;文学艺术界的大多数已经跌到修正主义的边缘;中国存在一个“吸工人血”的“官僚主义者阶级”,党内存在“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党里、政府里和军队里已经混进了一大批资产阶级代表人物和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72]在经过长期的深思熟虑(但没有经过任何民主程序,包括党内的民主程序)后,毛泽东发动了文革:“过去我们搞了农村的斗争,工厂的斗争,文化界的斗争,进行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但不能解决问题,因为没有找到一种形式,一种方式,公开地、全面地、由下而上地发动广大群众来揭露我们的黑暗面。”[73]“民主革命后,工人、贫下中农没有停,他们要革命。而一部分党员却不想前进了。为什么呢?做大官了,要保护大官的利益。他们有了好房子、有汽车,薪水高,还有服务员。比资本家还厉害。社会主义革命革到自己头上了,合作化时党内就有人反对,批资产阶级法权,他们有反感。”“搞社会主义革命不知道资产阶级在哪里?资产阶级就在共产党内,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走资派还在走。”[74]可以看出,毛泽东和刘少奇确实治国思路不同,施政纲领不同,这就是文革中宣扬的“两条路线”,一个以阶级斗争为纲,热衷于专政,残酷无情,一个是阶级斗争调和论,倡导改良,温和渐进。[75]

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中,精英们乃至国家领导人有政见分歧是很正常的,他们可以就各自的政治主张进行公开辩论,让人民进行判断和选择。[76]即使在中国,在60年代早期,双方也还可以商议妥协,甚至明争暗斗,大体上维持和平共处,而不必大动干戈。毛泽东不惜发动文革来打倒一方,完全剥夺对方的发言权、辩护权、甚至人身权,这是完全反法治的。[77]当时社会上广为宣传的是毛泽东对官僚主义尖锐犀利的批判,而刘少奇关于对权力进行制度约束的远见卓识则完全被封锁,选择性公布信息的结果是广大干部和群众误以为只有毛泽东才反对官僚主义,刘少奇则是维护官僚主义的,而不明白其实他们都反对官僚主义,分歧在于反对官僚主义的手段和措施不同,群众在这种偏听偏信的情况下很容易被利用,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

任何社会都有矛盾,矛盾普遍存在,客观存在,“没有什么事物不包含矛盾,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78]党群矛盾、干群矛盾也是如此。作为政治领袖、执政党、政府,需要有容忍矛盾、化解矛盾、平息矛盾的能力和智慧,而不是夸大矛盾、激化矛盾、利用矛盾,以彻底消灭一方的铁腕手段来解决矛盾(事实上也解决不了)。文革作为反对官僚主义的试验是失败的,但也给后人留下了宝贵的教训:我们确实要克服官僚主义,但不能用阶级斗争、群众运动的方式;要发扬民主,但必须放弃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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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各种版本的宪法教材基本都有这样的表述,但这不是学界的发明,而是重复毛泽东的观点:国体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1940年1月),《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6页。

[2] 1954年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3] 1954年宪法序言第一自然段是:“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1949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

[4] 两个凡是是毛泽东的接班人和政治遗产继承者华国锋为了稳定形势和巩固自己的政治地位而提出的主政方针。 “两个凡是”是“凡是毛主席作出的决策,我们都必须拥护,凡是毛主席的指示,我们要始终不渝地遵循”。 百度百科,词条“两个凡是”,(http://baike.baidu.com/view/67133.htm),2013年1月19日访问。

[5] 从字面上看,《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关于“人民民主主义”、“人民民主国家”的提法与毛泽东1949年的《论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不完全相同,笔者认为这种不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毛泽东思想在当时(建国初期)受到一定的社会制约,还不能把毛泽东的表述畅通无阻地照搬到宪法中去。

[6] 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5页。

[7] 毛泽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64页。

[8] 师哲回忆、李海文整理:《在历史巨人身边——师哲回忆录》(修订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376页。

[9] 刘山鹰:《立宪者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初探》,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发布时间:2011-1-12。应当提到的是,1982年宪法在改变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重提“人民民主专政”时,解释了一句“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所谓“实质上即”一般认为是指二者本质相同,如(1)领导力量都是工人阶级;(2)阶级基础都是工农联盟;(3)主要任务都是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4)历史使命都是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同时还有形式上的差别——人民是几个阶级的联合,1982年宪法对个经济的肯定、1988年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肯定、1999年宪法修正案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提升,都加强了“阶级共和”的特色。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的几次修正案“所展现出来的人民共和国的重新理解和定位、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以及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的发育,再加上依法治国、私产保护和人权条款入宪所确立的新的宪政观,构成了一部新的宪政设计。”翟志勇:《八二宪法的生成与结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10] 1939年毛泽东根据中国革命两次胜利和两次失败的经验教训,指出“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大法宝”。毛泽东:《〈共产党人〉发刊词》(1939年10月),《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06页。1949年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又指出:“一个有纪律的,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武装的,采取自我批评方法的,联系人民群众的党,一个由这样的党领导的军队,一个由这样的党领导的各革命阶级各革命派别的统一战线。这三件是我们战胜敌人的主要武器。” 《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80页。这两次相差十年的论述,三大法宝的顺序有所不同:1939年的表述是“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1949年的论述其顺序是党,军队,统一战线。

[11] 刘山鹰:《立宪者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初探》, 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发布时间:2011-1-12。

[12] 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1925年12月1日),《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页。

[13] 有学者用“动态性”来概括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特点。详见褚宸舸:《从人民民主专政道人民民主宪政——宪政社会主义国体论的学说史研究》,载华炳啸主编:《宪政社会主义论丛》第1辑,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29页。

[14] 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1939年12月),《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38-640页。

[15] 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1939年12月),《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40-642页。

[16] 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1939年12月),《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42、643页。

[17] 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7页。

[18] 毛泽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71页。

[19] 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8、9页,

[20] 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1939年12月),《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41-642页。

[21] 毛泽东:《整顿党的作风》(1942年2月1日),《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15页。

[22] 毛泽东:《打退资产阶级右派的进攻》(1957年7月9日),《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52-454页。

[23] 李锐著:《毛泽东的早年与晚年》,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84、285、286页。

[24] 有学者曾指出,精英知识分子中的理想主义者掌权前以及掌权后的一段时间内可能为民众做一些好事,民众因此而对他们感恩戴德,于是他们就开始以人民领袖自居,此后如果有人反对他们,他们就会“对这些忘恩负义的人格外痛恨,必欲除之而后快。所以手段特别狠毒,不惜下毒手杀人。……他们认为杀掉的都是坏人,至少也是不知好歹的被坏人利用的人,所以毫不手软。”他们“尤其是绝不允许百姓选择别的统治者,铁打的江山要千秋万代传下去。……不但不许百姓越轨行动,连类似的想法都是绝对不容许的。所以在这些国家里都关押着良心犯。他们并非存心反政府,只是要求自由平等。可是独裁者决不允许任何人和自己有平等地位,他们把自己塑造成超人的形象,是真理的发现者甚至能够创造真理,是真理的化身。他们的话就是教科书,一开口就是百姓学习的材料,而且他们的讲话就是法律。毛泽东有红宝书,卡扎菲有绿宝书,都是教百姓如何做人的。他们进而想统治百姓的思想,防止妖言惑众,搞出版审查制。于是和百姓的冲突越来越频繁,不知不觉变成了广泛的社会冲突。” 茅于轼:“卡扎菲爱他的人民,但是……”,2011-04-10,共识网(http://www.21ccom.net/articles/qqsw/qqgc/article_2011041033265.html)。

[25] 当然与胡适这样的正统知识分子相比,他属于知识分子的边缘, 他更主要的身份是革命家,军事家,党和国家领导人,但不可否认他同时也是历史学家、哲学家、文学家、诗人。

[26] 王人博等著:《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的关键词》,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9-53页。

[27] 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1939年12月),《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44页。

[28] 如我国人民代表实行的兼职制,应该说各社会主义国家在这方面做了长期的摸索,但效果并不理想,将来人民代表的发展趋势是日益专业化而不是日益兼职化。

[29] 认为出身于工人就能代表工人阶级,就一定会为工人阶级服务,这似乎是出身论、血统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30] 毛泽东:《关于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的选举问题》(1956年9月10日),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8198/30446/30452/2196045.html),2013年1月15日访问。其中不是工人出身却长期从事革命工作的“许多同志”显然是指党的干部。他们能够成为中央委员,不是因为出身,而是因为有长期参加革命斗争的经历,在这里,阶级出身的重要性是让位于个人经历的。

[31] 例外的是向忠发,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早期领导人,他曾是造币厂工人,造船厂水手,但他只有初小文化,缺乏担任党的“主要领导的经验和才干”,“1931年1月中共六届四中全会后,他虽然还是党的主要领导人,但大权已经被王明、博古等人所控制。1931年6月22日,他被国民党政府逮捕,随即叛变,次日晚即被枪毙。”还有在文革中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副主席的王洪文,文革前是上海国棉十七厂的保卫科干部(算是工人阶级),1973年因符合毛泽东“年纪小,学问少,立场稳定,有政治经验,坚定”等要求被选为接班人,1976年作为江青反革命集团成员,被中共中央政治局隔离审查;1977年中共十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反党集团的决议》,决定永远开除王洪文党籍,撤销王洪文党内外的一切职务;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确认其为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2年8月3日因肝病病逝于狱中。百度百科文库,辞条“向忠发”、“王洪文”(http://baike.baidu.com/view/55086.htm),2012年12月27日访问。

[32] “无产阶级怎样实行领导呢?经过共产党来领导。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进部队。”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62年1月30日),载于《人民日报》1978年7月1日。

[33] 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56年11月15日),《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25—327页。

[34] 如,“很短的时间内,将有几万万农民从中国中部、南部和北部各省起来,其势如暴风骤雨,迅猛异常,无论什么大的力量都将压抑不住。他们将冲决一切束缚他们的罗网,朝着解放的路上迅跑。一切帝国主义,军阀、贪官污吏、土豪劣绅,都将被他们葬入坟墓。一切革命的党派、革命的同志,都将在他们面前受他们的检验而决定弃取。”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1927年3月),《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13页。“人民民主专政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因为只有工人阶级最有远见,大公无私,最富于革命的彻底性。整个革命历史证明,没有工人阶级的领导,革命就要失败,有了工人阶级的领导,革命就胜利了。”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9页。

[35] 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王培英编:《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24、225、228、229页。

[36] 其实“有破坏行为的”不限于“富农分子”,也可能还有贫农分子,对贫农分子的“破坏行为”也“必须加以处罚”。但毛泽东曾指出这两种处罚的性质是不一样的,“人民犯了法,也要处罚,也要坐班房,也有死刑,但这是个别的情形,和对于反动阶级当作一个阶级的专政来说,有原则的区别。”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6页。

[37] 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王培英编:《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修订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58页。

[38] 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王培英编:《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修订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60页。

[39] 翟志勇:《八二宪法的生成与结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40] 详见马岭:《毛泽东的民主观》,《领导者》2013年特刊。

[41] 《国号之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原本多出哪两个字》,2010年12月13日,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history/zhongguoxiandaishi/detail_2010_12/13/3473888_0.shtml?_from_ralated。

[42] 毛泽东曾明确指出人民民主专政有两个方法,对人民用民主的方法,对敌人用专政的方法。毛泽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71页。

[43] 如我国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人数分别为2984、2979人,其中工人分别只有30人、96人,连农民也分别只有56人、66人,比例最高的是干部,分别为1240人、988人。工、农加起来的比例在第一至第十届全国人大中分别为5.1%、11.1%、12.6%、51.6%、47.3%、16.6%、23%、20.6%、18.9%、18.5%。蔡定剑著:《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1、220页。其中51.6%是文革时期的四届人大(1975年),47.3%是文革刚结束时的五届人大(1978年),这种高比例的工农代表其实只是一种装饰,并不能说明当时政权的基础就是工农联盟。事实上毛泽东、刘少奇、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基本上都没有特别强调过在人大代表中工农代表的比例要达到或超过半数,他们似乎很明白工农代表在人大中以多数决的形式来优先维护工农的利益既不可能,也没必要。

[44] 毛泽东在文革前对民主和专政的论述基本上可以视为全党的共识,但文革后毛泽东的大民主观以及与专政密切相关的阶级斗争理论则在党内遭到了强烈抵制。

[45] 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5页。

[46] 毛泽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71页。

[47] 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5页。

[48] 即什么属于“乱”说“乱”动,其中“说”和“动”又有明显区别——前者基本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后者属于“行为”,需要法律仔细加以区分和甑别。

[49] 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62年1月30日),载于《人民日报》1978年7月1日。

[50] 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6页。

[51] 可参看马岭:《军事权与警察权的区别》,《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年第5期。

[52] 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62年1月30日),载于《人民日报》1978年7月1日。

[53] 毛泽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66页。

[54] 笔者认为,法律制裁和专政的区别在于,二者性质不同(一是法律行为,一是政治行为),对象不同(一是针对违法或犯罪的个人或组织,一是针对被统治阶级),依据不同(一是依据行为,一是依据身份或态度),存在的形态不同( 一是社会的常态,一是社会的特殊状态),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不同(一是由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一是动用军队、警察迅速、果断、猛烈地推进),力度不同(法律制裁除刑事制裁比较严厉外,民事制裁、经济制裁都较为温和;专政通常要“杀一批”,“关一批”,明显具有镇压的特点)。详见马岭:《对我国现行宪法中“阶级斗争”问题的反思——兼与1954年宪法作比较》,载张庆福、韩大元主编:《1954年宪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5] 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1939年12月),《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39、642页。

[56] 毛泽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70页。这一论述中是否包含着一旦发生“对抗”,矛盾的性质就发生了转变,即成为敌我矛盾,进而有必要实施专政?而“对抗”的界定又不甚清楚,“处理得不适当”,“失去警觉,麻痹大意”都可能导致“发生对抗”,这是极易扩大“专政”面的。

[57] 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5页。

[58] 毛泽东:《坚定地相信群众的大多数》(1957年10月13日),《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83页。

[59] 毛泽东:《和中央社、扫荡报、新民报三记者的谈话》(1939年9月16日),《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80页。

[60] 毛泽东:《矛盾论》(1937年8月),《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26页。

[61] 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3页。

[62] 这是毛泽东引用《红楼梦》中王熙凤的话。百度知道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79975018.html,2012年1月13日访问。

[63] 毛泽东:《抗日战争胜利后的时局和我们的方针》(1945年8月13日),《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31页。

[64] 毛泽东:《民众的大联合》,载于《湘江评论》第2、3、4号,1919年7-8月。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a6a4a861ddccda38376baf8c.html,2013年1月13日访问。

[65] 毛泽东:《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1954年9月15日),《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33页。

[66] 席宣、金春明著:《“文化大革命”简史》,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67] 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56年11月15日),《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21-322页。

[68] 1956年是多事之秋,6月在波兰的波兹南市发生了骚乱事件,10月在匈牙利发生了“反革命暴乱”事件,在我国,个别地方也发生了“少数工人学生罢工罢课的事件”,毛泽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95页。1956年11月15日毛泽东发表了《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提出“准备在明年开展整风运动”。但1957年2月他还没有对少数人“闹事”上纲上线,相反基本认定为是人民内部矛盾:“过去国内外的敌我斗争很尖锐,人民内部矛盾还不像现在这样被人们注意”,“两类矛盾有时是容易混淆的。我们在过去工作中也曾经混淆过。在肃清反革命分子的工作中,错误地把好人当坏人,这种情形,从前有过,现在也还有”,“在我们这样大的国家里,有少数人闹事,并不值得大惊小怪,倒是足以帮助我们克服官僚主义。”。毛泽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71、372、396页。1957年4月2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4月30日毛泽东邀集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座谈,欢迎他们帮助共产党整风,5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在《人民日报》及其他报刊上公开发表,5月2日《人民日报》发表《为什么要整风》的社论,号召动员广大群众帮助共产党整风。但一个月后形势急转直下,6月8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组织力量反击右派分子的猖狂进攻》。席宣、金春明著:《“文化大革命”简史》,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6-8页。

[69] 相形之下当时刘少奇曾强调“对人民群众不能采取专政的办法,只能实行民主的、说服的、教育的办法。”他在对波匈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报告时没有提到西方帝国主义的操纵,“没有从阶级斗争的角度去进行总结,而是着重从如何加强执政党自身建设,尤其是从制度层面谈了如何防止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员脱离群众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林蕴晖著:《国史札记》(人物篇),东方出版中心2012年版,第109、111、112页。

[70] 林蕴晖著:《国史札记》(人物篇),东方出版中心2012年版,第112、113页。

[71] 引自李锐著:《毛泽东的早年与晚年》,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02页。

[72] 席宣、金春明著:《“文化的革命”简史》第一章:“‘文化的革命’的历史背景和起因”,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8、20-21页,关于毛泽东发动文革的原因,可参看该书第一章:“‘文化大革命’的历史背景和起因”。还可参看李锐著:《毛泽东的早年与晚年》,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十一部分“毛泽东晚年‘左’的错误思想初探”。

[73] 1967年2月3日,毛泽东在接见阿尔巴尼亚党政代表团团长卡博时的讲话。柯云路:“极端十年:文革初期最具欺骗性的政治口”,柯云路的博客(http://keyunlu.blog.sohu.com/183342544.html),2012年8月23日访问。

[74] 《毛主席语录》,《湖南化工》 1976年第2期,百度快照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HNHG197602000.htm,2013年1月13日访问。

[75] 80年代邓小平主政后实行的基本上是当年刘少奇的路线,但官僚主义似乎愈演愈烈,致使一些人重新怀念毛泽东的革命路线。笔者认为,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成功并不能反证毛泽东文革的正确,政治体制改革应当怎样进行,是一个需要长期摸索的复杂问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文革式的大民主不能再卷土重来。

[76] 有人或许会笑话笔者的天真幼稚,而这恰好说明民主社会所要求的一些基本要素不仅毛泽东等当权者不接受,“我们大家”也都觉得不可行,因为不合“中国国情”,由此可以看出我们进行民主法制建设在文化上存在着多大的阻力。

[77] 毛泽东“对一切规范的东西,从政治、经济到教育,抵触似乎越来越大。列宁的定义:‘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他是奉为圭臬的。”李锐:《毛泽东的早年与晚年》,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90页。其中列宁的话出自《列宁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23页。

[78] 毛泽东:《矛盾论》(1937年8月),《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05页。

全文见《战略与管理》2014年第二辑,以刊登文章为准

下附2014年第二辑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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