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华庆: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26 次 更新时间:2015-08-07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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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华庆 (进入专栏)  



政治是国家与社会的统领,正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样。

法治是规则之治。法治要求法律应该统治一切,法律为所有公民、社会组织和政府的行为划定适当的空间。法治的规则依据是政治,也就是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应然分配,所有的法治都在一定的政治环境之下,不可能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法治是政治的具体表现。

法治分为宪治和狭义的法治。宪治就是通过宪法治理国家与社会,也就是宪法下的政治。宪法一方面规定权力的性质、政府的形式和限度,另一方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前者是最基本的,也可以说是规范了该国的政治结构,后者是现代国家宪法的基本内容。这两个方面密不可分,因为权力的来源和政府的形式与限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起决定性的作用,个体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必须要求相应的政治架构。

基于宪法,一个国家可以制定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的法律来规范各个领域的社会活动。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和统帅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依据。所以,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行政首先要依宪执政,法治首先需要宪治。宪治是政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狭义的法治是宪治的具体展开和延伸。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政治问题宪法化,宪法问题制度化,社会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技术化。所以,法治离不开宪治,宪治离不开政治。

有不少法学家认为现代法治就是三权分立和多党竞争的政治结构,主张现代法治与政治无关。这实质上是将特定国家的特定政治模式说成是科学的和普适的。现代法治的历史告诉我们,不同的法治模式是某个国家特定时期政治需要的产物,必将随着政治的发展而变化。不同国家的法治总是围绕该国人们的需要而进行设计的,反映该国当时政治力量的平衡。是政治决定法治,而不是法治决定政治。认为法治决定政治是本末倒置,是某些国家利用所谓普适的法治模式进行政治干预的伎俩。

这种伎俩之所以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将价值与制度混为一谈。制度是实现价值的途径或手段。作为一种工具化存在的制度,怎么可能是通用和普适,放之四海而皆准呢?

先进国家的生活是后发国家所向往的,人们容易误以为先进国家之所以先进是因为采取了现在的法治模式,所以就认为先进国家现在的法治模式是实现幸福生活的正确道路。其实不然,先进国家现在的成就是通过过去的法治模式实现的,过去的法治模式与现在差别很大,这一点常识不用研究这些国家的历史也知道。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将他们现在正在运行的法治模式当做普适的制度模式推广到全世界,以法治与政治无关来混淆视听,这是我们需要警惕的。

法治根本没有普适的模式,也无所谓先进与否,而在于合适与否、实效如何。我们的法治道路必然与中国的政治制度相一致,需要充分考虑到我们现在所处的历史阶段、约束条件和我们当前及未来的目标,能够有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法治就是好法治。很多法学家看到某个国家某个时期的成功法治模式以及它带来的成功结果,就忘记了这些法律制度起到实效的起点和约束条件,而将其当做普适的、放之四海皆准的,然而实践已经证明照搬他国法治模式的教条主义总是失败的。

认识到根本不存在脱离政治的法治对于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至关重要。中国的法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也就是党导法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法治最根本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人民主权的统一,所以我国的法治必须解决好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系。

党导法治是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并存的双重法治体制,党导法治包含党内规治系统、国家法治系统以及规治与法治的衔接系统。按照党内法规从严治党,按照国家法律依法治国,从严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标准都是法治的标准。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在于从严治党,从严治党的关键在于违规必究,违规必究的前提是党内法规必须是可执行的,党内法规可执行的前提是在立规时将对共产党员和党组织的纪律要求和道德要求分开。社会主义法治可以借鉴先进国家的法治经验,但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是必不可少的。


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所长


原载于2015年8月6日《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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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黎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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