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晓光:40年前的较量与博弈:中日邦交正常化研究——以外长谈判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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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中日邦交正常化   外长谈判   中国对日外交  

林晓光 (进入专栏)  


林晓光: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中心教授、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

内容提要:2012年是中日邦交正常化40周年,2013年是中日和约签署35周年,步入"不惑之年"的中日关系在稳定和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一时难以妥善解决的结构型矛盾问题。在钓鱼岛问题导致中日关系的紧张和僵局之际,如何维护中日战略互惠关系的大局,如何妥善和理智地处理、至少是有效地控制中日之间众所周知的矛盾问题,使之不至于频频激化摩擦乃至于干扰和冲击中日战略互惠关系的大局,是中日两国都不得不认真思考的问题。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回顾40年前中日邦交正常化的艰难历程,反思这一过程中的利弊得失,并就其中当时双方反复协商、甚至激烈争论的一些主要问题,做进一步的说明、解读和反思,也许可以为我们处理当前中日关系的结构性问题时,提供历史性的思想资源。

关键词:中日邦交正常化 外长谈判 中国对日外交

 

日本外务省依据《情报公开法》,于2002年公开了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时双方会谈的有关档案,其中包括周总理与田中首相的4次政府首脑会谈记录,姬鹏飞外长和大平外相的3次会谈记录,以及以"竹入笔记"而闻名于史的周总理与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的3次会谈记录。这些档案的解密和公开为我们研究40 年前中日邦交正常化的过程以及中日关系史,提供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如果说中日首脑的会谈主要是谈双边关系的宏观问题和邦交正常化的原则方针,那么中日两国外长的会谈则主要是把两国首脑会谈确定下来的原则方针,用双方都能接受的语言文字形式表述出来、记入联合声明。由于中日双方对于邦交正常化的实现路径存在思路和模式的不同,以及对于关键词汇的理解差异,双方在3次外长会谈中展开了可以说相当激烈的交锋,毛泽东称之为"吵架"。最终双方各自采取了灵活态度,达成了双方认同的联合声明文本。

一、第一次中日外长谈判:博弈与攻防

中日邦交正常化的会谈包括两大组成部分:政府首脑会谈和外交部长会谈。在中日两国首脑会谈期间,中日双方外长(姬鹏飞-大平正芳)也于1972年9月26日--27日举行了多次会谈(其中三次正式会谈,一次非正式会谈)。这几次会谈的议程和目的,主要是根据两国政府首脑达成的原则性意见和政治决断,就两国政府联合声明的文句措辞、表述方式进行商讨协调。如果说,在中日邦交正常化的诸多问题中,在涉及到第三国和国际关系的时候,中方关注如何应对苏联威胁,日方关注如何维系日美同盟,双方的关注点并不一致,对于苏联和美国的看法只是存在分歧,但并未展开争论的话;那么在中日之间进行反复讨论、甚至激烈争论的主要是"日台和约"的法律效力与何时结束战争状态的问题,由于这两个问题都与台湾问题密切相关,从不同的侧面涉及到一个中国的问题,实际上也是中国政府在处理对外关系时最为关心的问题。

1、关于结束战争状态问题:中日双方的不同立场

早在1972年7月29日举行的第三次周恩来·竹入会谈时,周总理开宗明义地就中日间结束战争状态的问题提出了中方的方案。周总理说:作为我们,想这样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国之间的战争状态自本声明发表之日起结束",在这里所说的"发表之日",就是中日联合宣言或联合声明所发表之日。按照中方的这一提法,由于中日之间没有正式签署和平条约,两国间的战争状态在法律层面上一直是存续的,只有到了中日联合宣言或联合声明发表的那一天,才正式结束了法律意义上的中日之间的战争状态。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承认台湾当局有代表中国的合法地位和权利,因此也不承认1952年日本与台湾签署的"和约"结束了中日之间的战争状态,一直认为"日台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必须予以废除。可以说,中方的提案清楚地表明了严格遵循"中日邦交正常化三原则"的基本立场,不承认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正统地位",因而也不承认台湾当局自认为"代表中国"与他国签署的一切外交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这一立场是中国政府自1949年以后在所有外交场合上、在处理任何国际关系时,都一直坚定不移、毫不动摇的基本原则。

对于中方的提案,当时自称为"日本政府特使"的竹入并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也没有提出任何其他关于结束中日战争状态的表述作为日方提案,只是说:这样的表述是要载入共同声明的吧。周回答:是的。因为如果以这样的表述来结束(战争)的话,大家都会感到安心。 显然,在有关中日之间结束战争状态的语言表述和时间等问题上,自称代表日本政府的竹入本人并没有什么不同看法,只是将中方关于这一问题的基本立场和提案记录下来,原封不动地带回了日本,并转达给日本首相田中角荣和外相大平正芳。  这可能是因为,竹入没有得到日本首相或外相的正式授权,无法代表日本政府提出对于中方提案的对案,他本人对于有关中日之间结束战争状态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不甚了了或根本没有作过深入的思考。但中方的提案一旦转达给日本政府,中方认为理所当然、竹入却不以为然的问题就成了一个日方非要辩论不可的重大法律问题,因为在日本政府的外务省、法务省等官厅,聚集着为数众多的东京大学法学部出身的职业官僚,以他们法学或政治学专业的知识结构、学术素养和外交经验,不会不首先从法律的角度考虑中日之间结束战争状态的问题。

果不其然,一个多月后,日本自民党国会议员古井喜实等人访华,于9月9日与周总理会谈。古井作为日本执政党的代表就中日间结束战争状态这一问题带来了日本政府所提出的方案,即要求在中日共同声明中首先由"两国政府确认战争状态结束的事实"。也就是说,日方要求中方首先确认中日之间的战争状态已经由1952年日本政府与台湾当局签署的"日华和平条约"在法律上结束了的事实。实际上就是要求中方承认"日台和约"的合法性,而承认"日台和约"的合法性则等于是在政治上间接承认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正统性"、"合法性"。中方对此当然表示坚决反对。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贯认为,与日本缔结"日台和约"的台湾当局自1949年起就偏安一隅,所管辖地区不过是几个岛屿,早已不是代表全体中国人民的合法政权,因此台湾当局与任何国家签署的任何条约或其它国际协定,都是非法的、无效的,必须加以废弃。

在中日邦交正常化这样一个外交谈判进程中引发的、关于中日间结束战争状态的问题,由于涉及到"日台和约"是否合法有效的法律问题,以及到底谁是真正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的国际政治行为主体的问题,因而成为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期间双方最大的分歧点之一,引发了双方最为激烈争论。

1972年9月25日,周恩来总理在与田中首相举行第一次两国首脑会谈时即明确指出:不能完全同意大平外相所提出的在联合声明中首先表示"两国政府确认战争状态结束的事实"的提案。因为如果自从《旧金山和约》以后中日之间不存在战争状态的话,中国作为当事者就被排除在外了,所以中方坚决反对日方提出的"日台和约"在法律上"合法"、"有效"的观点。但为了避免双方在会谈一开始就各执己见、争执不下,导致谈判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可能破裂,周恩来提议:把这一问题委托给双方的外长,研究一个中日双方都能同意和认可的表述方式以后,再发表共同声明。日方对此并无异议。 于是,中日双方在外长会谈上就有关中日战争状态结束的问题,反复进行了多次艰难的协商。

2、第一次中日外长会谈:关于战争状态结束的攻防

1972年9月26日上午,中日两国外长(姬鹏飞--大平)举行第一次正式会谈。会谈甫一开始,大平外相向姬鹏飞外长递交日方的联合声明草案后,日本外务省国际法局局长高岛益郎首先发言,按照日方草案逐项进行说明。第一项关于两国"战争状态的终结"问题。日方草案认为,日本与中国一样,都把战争状态的结束问题作为共同声明的第一项,但在两国政府确认战争状态结束的形式和日期这2点上,日方与中方有不同的看法。由于这2点被日方视为极其重要,因此希望借此机会说明日本政府的基本立场,并求得中方的理解。日方承认:关于战争状态结束的意见分歧,是由于中日双方对于"日台和约"的立场不一致而发生。中方的一贯立场是,不受日台之间所订立任何条约的约束,日方对此非常理解,日本政府并不想要求中国政府改变这一立场。但如果日本政府采取使基于自主意志缔结的条约无效的立场,就不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也不可能得到日本国民的支持。因此,如果中方以"日台和约"一开始就是非法、无效的说法作为前提,认为至今为止日中之间仍存在法律上的战争状态,只是从这次发表的日中共同声明才开始结束战争状态,日方不能同意这样一种没有缓和余地的表述。日方认为,没有可能、而且也没有必要拘泥于至今为止双方对于日中关系之法律认识的不同看法,但为了照顾双方立场,在今后日中两国间全面和平关系存在的意义上,联合声明不必明确战争状态终结的时间,只须"确认终结的事实"。第二项关于日本对中国的承认,无须明确"中日复交三原则"。第四项关于"台湾问题",日方根据《旧金山和约》已放弃了对台湾地区的一切权利,因此没有资格认定现在台湾地区的法律地位。第七项关于赔偿问题,日方对中方放弃对日索赔给予坦率评价,但如果意味着"日台和约"无效则日方不能同意,可采用非法律的语言表述。第八项关于日中邦交正常化以后缔结的和平友好条约,和约应具有在法律上规定未来日中关系的性质。此次谈判应以联合声明处理包括战争在内的过去中日之间的不正常关系。最后,日中邦交正常化达成之时,日方将正式宣布结束"日台和约"。

姬鹏飞当即严正指出:关于两国之间战争状态结束的问题,像日方那样的文字表述恐怕还是有问题的。中国人民不能接受,中国政府也不能同意,因为不符合历史事实。所以,双方有必要开动脑筋,进行充分的对话,商量一个更为稳妥的措辞。中方准备的草案中关于战争状态结束的第一项,是按照中方原来的写法,也是已经考虑到日方的想法而作成的。日方的困难是关于"日台条约"的处理能否使国会接受。但日方的方案中国人民也不能接受,因为必须让中国人民清楚地了解战争状态是什么时候结束的。请日方仔细研究中方的方案。 姬鹏飞并没有当场逐条反驳日方的观点,也没有详细阐述中方的立场,只是请日方再认真研究中方提出的方案,表明了中方在战争状态结束问题上,坚持既定立场和文字表述的态度。与此同时,日方仍然坚持其关于中日间结束战争状态问题的基本立场和文字表述,坚持认为"日台和约"的签定已经在法律意义上结束了日中之间的战争状态,坚持"日台和约"的"合法性"、"有效性",中日联合声明只要确认中日之间战争状态已经结束的事实即可。从日方记录的会谈情况看,双方在第一次外长正式会谈中首先各自阐明一贯立场,对关于中日之间结束战争状态的时间和表述等实质性问题尚未深入讨论,只是把各自的草案转交对方进一步研究。但中方明确表示不能接受日方的方案,日方也表示无法同意中方的提法,双方的差距还是很大的。

日方虽然在谈判一开始,就对中日之间结束战争状态的时间和表述等问题表现出强硬的立场,但并非不准备作出任何让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日本外务省公开的有关中日邦交正常化双边会谈的文件里,有3份关于中日联合声明文本的附件,即第10部之第2号的"别纸1的别添1、2"和"别纸2"。其中被命名为"别纸2"的文件上注明是从中文翻译的,应该是中方提交给日方的联合声明草案。而"别纸1的别添1、2"没有同样的注明,应该是日方为与中方谈判而准备的关于联合声明的A、B两份草案,而在这2份草案里,关于中日两国之间战争状态结束问题的表述并不一样。"别纸1的别添1"题为"关于日本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国交正常化的日本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共同声明案",文字表述为"日本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日本国与中国之间的战争状态的结束",即日方坚持的仅"确认战争状态结束的事实";而"别纸1的别添2"题为"日中共同声明文案大纲",文字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国之间的战争状态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结束",明确了"战争状态结束的开始时间";其中"别纸1的别添2"上"日中共同声明文案大纲"的文字表述与中方草案基本一致。  如果"别纸1的别添1和别添2"确为日本政府为中日联合声明而准备的草案,似可以说明日方在与中方进行谈判之前做了两手准备,既有以日方表述为基础"尽可能达成"的第1方案,也有准备接受中方方案"最低限度达成"的第2方案。但在与中方会谈时,日方先发制人提出第一方案,竭力坚持既定立场,争取对己方最有利的结果。高岛代表外务省提出的所谓"日台和约合法、有效论"是日方"法律解决"构想的核心,其要害在于:单方强调日本国会审议通过并生效的国际条约的合法性、有效性,要求中方认可和接受"日台和约"对中日之间战后问题的处理结果,即用国际法的一般适用性来解决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战后中日关系未能及时处理战争结束问题的特殊性,用日本国内政治体制的程序规定和国会立法的权威性、神圣性作为借口,要求中方给予照顾。从田中首相的"添了麻烦"到高岛的"日台和约合法、有效论",无不表明日方采用了一种"谈判边缘政策"(借用"战争边缘政策"一词)的策略手法,尽管准备了"尽可能达成"的第1方案和"最低限度达成"的第2方案,但却先提出以日方表述为基础的第1方案,并摆出一付如果中方不能接受日方立场,日方就不惜谈判破裂,中日邦交正常化就无法实现的姿态,企图施加压力迫使中方作出妥协和让步。

日方的对战争责任轻描淡写的道歉,用"法律解决"方式不顾中方国际法主体权利、伤害中国人民感情的做法,给当时参加谈判的中方外交官,如:外交部长姬鹏飞、外交部顾问张香山、外交部亚洲司司长陆维钊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多年后仍记忆犹新。三人的回忆录都提到,高岛在发言中更加肆无忌惮说:日方不能同意自联合声明公布之日起"战争状态宣告结束"的说法,因为这就意味着"日台和约"从一开始就无效;"复交三原则"应分开写,其中"日台和约"非法、无效、必须废除的内容不能写入联合声明;根据《旧金山和约》,日本已经放弃对台湾地区的一切权利,因此没有必要再对"台湾问题"作法律上的认定;蒋介石在"日台和约"中已经放弃对日索赔,中方无权再次提出索赔。 对于高岛的言论,中方斥之为"拘泥于法律条文"、"抠字眼""抠条文",只是一种技术层面的批评,并未从反和平、反人道的法理高度以及反法西斯战争结束后确立的国际法原则或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角度给予有力的批驳。

对于战争赔偿问题,战后日本政府一直图谋利用中国尚未统一的状态,分别对大陆和台湾采取不同政策,以两面手法攫取双重利益,逃避赔偿责任。对台湾,强调台湾统治权不及大陆,而日本侵华战争对中国造成的损害大多在大陆,因此日本政府只能与中国大陆谈判战争赔偿问题,台湾无权对日提出索赔;对中国大陆,又说什么这一问题已由"日台和约"解决,台湾已放弃对日索赔,矢口否认中国政府的对日索赔权;日方两面三刀的目的,就是企图逃避因发动侵略战争、造成受害一方重大损害而必须履行赔偿的国际法责任。对这种无赖伎俩本可据理力争、当场戳穿的。但中方更多地从感情、道义方面解读和处理,认为:放弃对日索赔"是表明我们对日本人民的友好感情和诚意"、"本来不成问题的",却由于日方"节外生枝"而"成了问题","给谈判带来了阴影"。

由于此前通过政党外交与多个日方访华代表的会谈所了解到的,以及中方访日团、驻日代表所传递回来的信息都表明,中日双方就中日邦交正常化的"政治解决"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因此日方的种种出乎意料的动作:从田中的"添了麻烦"到高岛的"日台和约合法、有效论",从"谈判边缘政策",到"法律解决"模式,联袂发动、突如其来,不能不使中方大感意外、措手不及,感情上受到强烈的冲击。为了因弥补国际法、国际关系史方面知识准备不足而导致的面对日方"法律解决"模式的被动,中方只能坚守既定谈判方针,坚持"政治解决"模式,占据"中日人民友好"、"世界各国人民希望"的道义高地,回击日方的突然挑衅,竭尽全力排除困难,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的既定目标。

二、第二次中日外长会谈:关键问题

1972年9月26日下午举行的第2次中日外长会谈上,双方集中讨论了两个问题:一是中日邦交正常化三原则的问题;二是中日之间战争状态的结束问题。

大平外相就联合声明文本关于以上两个问题的表述提出以下方案:考虑在前言中表明日本对"复交三原则"的态度,希望写入"日中邦交正常化不具有排他性、不针对第三国"的内容。姬鹏飞外长强调:"战争状态结束"的时间必须明确,但在其他问题上可以考虑灵活处理,如:可以把"中日复交三原则"写进联合声明前言,但写入正文的只有"两条原则",关于"日台和约"的"第三条原则"可不写入正文;把"日中关系不具有排他性、不针对第三国"写入"反霸权条款"。兩国外长主持起草的联合声明最后采纳中方提案,对"中日复交三原则"采取了分别处理的办法,在前言中写:日本方面重申站在充分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國政府提出的"复交三原则"的立場上,謀求实现日中邦交正常化這一见解;"复交三原则"的第一、第二原则写入声明正文,第三原则(即"日台条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必须废除")不写入正文。在中日双方签署联合声明后,由日方发表口头声明宣告"日台和約"結束。

此外,鉴于战后以来日本各届政府均持"台湾地位未定论"(即认为日本根据《旧金山和約》放弃了台湾,因此对于台湾的归属沒有发言权),而且高岛发言中也提到"日本根据《旧金山和約》放弃了台湾,已无必要对此再作出法律上的认定"。因此,中方要求在联合声明中对台湾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避免再出现"台湾地位未定论"。双方最后決定联合声明的第三条写为(即"中日复交三原則"的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這一立场 ",之后按照日方要求加上"並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如此就明确了台湾归还中国的法律依据,"台湾地位未定论"因此而失去了法律基础。

关于中日之间"战争状态结束"的问题,中日双方继续进行了反复讨论。大平外相提出:由中方单独宣告"战争状态的结束",或日中双方宣告"今后存在全面和平关系";中方重申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日本表示"充分理解"。其中就中日两国之间战争状态结束的问题,日方提出了"作为认真考虑结果 "的2项修正案。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此宣布中日之间的战争状态的结束"。大平外相对此解释说:该方案的特点是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主语。像这样战胜国一方宣布战争状态结束的事例,联合国与德国在结束战争状态之际曾经采用过。如此,日本政府不作为主语,则"宣布中日之间战争状态的结束"成了中国政府单方面的行为,虽然在国际上有先例,但言下之意日本政府还是与中方有不同意见,并不同意与中方同时作为主体宣布中日之间战争状态的结束。其二,"日本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日本与中国之间今后将形成全面的和平关系"。大平解释说:第二方案没有明确战争状态何时结束。是因为中日双方立场不一致,所以考虑以面向将来的态度加以处理。其要害还是避免明确规定中日之间的战争状态究竟从何时开始结束,也即"日台和约"是否"合法、有效"这一核心问题。

姬鹏飞随即针锋相对地指出:关于战争状态结束问题,今天接到了日方提出的两个方案。作为中方,极为重视战争状态结束的时期问题,这是无论如何必须解决的问题。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结束战争状态的时期问题是重要的。也就是说,从那时起,本声明所谈及的战争状态以外的其它部分都开始发生效力。如: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也从那时起开始生效。因此,中方坚持要求日方必须明确战争状态何时结束。中方将继续认真研究日方关于"战争状态结束"的表述。姬鹏飞并未明确表态是否接受日方的任何一个方案,只是表示:关于战争状态结束问题,将在日方所提方案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研究。  中方谈判代表之所以不能在谈判中立刻做出决定的原因,除了在外交礼仪上要避免当场争执不下而外,也需要时间深入研究分析日方的提案,更主要的恐怕还是中国外交决策体制所决定的。因为按照中国外交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和决策程序,是否接受日方提出的文件草案,并写入中日联合声明,是极其重大的外交政策,需要毛泽东、周恩来一级的最高决策层作出政治决断。因此,在中日外长正式会谈之后,姬鹏飞立即向周总理汇报,周恩来、姬鹏飞两人就这一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深入细致的讨论。

9月27 日,中日双方谈判人员一同游览了长城。就在往返长城的途中,两国外长在车子里抓紧时间探讨联合声明文案中有关中日战争状态结束问题的文字表述,双方意见有所接近,但是仍然未能就最终的文字表述达成一致意见。

如此,这个问题就只能由最高决策者来作出政治决断了。毛泽东无疑是中日邦交正常化的最高指挥者、决策人。在中日建交谈判出现严重分歧、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进程受阻的关键时刻,毛泽东于7月27日晚会见了田中首相一行。田中和大平等在周恩来的带领下来到毛泽东住处,刚一进门,毛泽东就说道:"你们吵架吵完了?"接着又说道,"不打不成交嘛!"田中首次当面领教毛泽东的幽默和风趣,更对毛泽东谈笑之间就能把重大政治事件和棘手问题的处理转换为轻松话题的本事叹为观止。毛泽东先是开玩笑说:"我是个大官僚主义者,见你们都见得晚了。"然后又称赞大平的名字好,是"天下太平",坐在一旁的大平听得喜上眉梢。接着,毛泽东话题一转、问起会谈情况,并说道:"总要吵一些,天下没有不吵的。吵出结果来就不吵了嘛!"由于正在进行中的中日建交谈判争论十分激烈,田中对谈判能否最后达成协议心里没底,毛泽东的这句"吵出结果来就不吵了"使他吃了定心丸。这就清楚地表明,中方的基本态度是:不管谈判过程中有多少争吵、也不管争吵有多么激烈,只要能"吵"出"结果",最终达成中日建交的目标。毛泽东的最后拍板为中日谈判最终达成协议指出了方向、打开了"绿灯"、设定了目标。同时,毛泽东也没有忽视日方对侵华战争如何反省和表态的问题,他问田中:"你们那个'增添麻烦'的问题怎么解决的?"田中回答:"我们准备按照中国的习惯来改。"毛泽东进一步告诫说:"只说句'添了麻烦',年轻人也不会满意。在中国,这是把水溅到女孩子裙子上时说的话。"一句看似轻松的俏皮话点出了"麻烦"一语所造成的危害,即日方如不能深刻反省侵华战争历史,将严重伤害中国人民感情,不利于未来中日关系的发展。鉴于日方准备作出妥协、"按照中国的习惯来改",毛泽东因而成竹在胸,一语而定乾坤地说道:中日关系长期达不成协议,但可以在"几天之内解决问题"。  这一最高政治决断最终宣告中日邦交正常化的谈判即将走向成功。

毛泽东会见田中首相一行之后,大平、姬鹏飞连夜举行了第三次外长会谈。

三、第三次中日外长会谈:峰回路转

在9月 27日下午举行的中日首脑会谈中,田中首相谈到,如果说台湾在日中国交正常化以后就回到(与日本的)战争状态,对于日本的总理很是为难。周总理立即表示:中方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才在这一次共同声明中提出了上述表达方式。言下之意,这个问题既然已经基本达成一致原则,接下来无非是双方外交事务部门就有关文字表述方式进行最后的斟酌和修正,就按中方的提案处理好了,不必再继续纠缠下去了。于是,首脑会谈达成的原则由外长会谈来落实。第三次中日外长会谈于9月27 日晚10:10分开始,直到第2天凌晨00:30分才结束,漏夜谈判2个多小时,其紧张程度和艰难过程可想而知。谈判过程虽然艰难,但终于取得了重要成果。难怪日本外务省在有关第三次中日外长会谈的外交档案的封面上标注了"是最终会谈,最为重要的内容"的字样。

双方万丈在会谈中进一步就有关中日战争状态结束问题的文字表述反复进行了细致周密的谈判。中方经过慎重考虑提出了新的方案,即:在共同声明的前言、而不是正文中写入"战争状态结束"的字样。在前言第一自然段的"两国人民迄今为止存在的不自然的状态"一句之后,把"战争状态结束"、"中日国交正常化"、"两国人民愿望的实现"等三句话以名词的形式插入。从而形成"两国人民迄今为止存在的不自然的状态、……战争状态的结束、中日国交正常化、两国人民愿望的实现,在中日两国关系史上揭开了新的一页"这样一种表述。而在正文里写入"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国与日本之间的极不正常的状态结束"的字句。这实际上是周恩来的杰作。在双方外長主持的联合声明起草小組反复讨论也找不到合适措詞的情況下,周恩來説让我來考虑考虑,并提出用"不正常状态"來代替"战争状态"的提法。  姬鹏飞解释说:采用这样的表述方法,可以不受关于战争状态结束问题的时间限制,避免双方为"何时开始结束"争执不下,也为中日双方都留有面向国内做出各种不同解释的空间。大平随即问道:这样是否就不要中方所提之共同声明方案里的第一项了?或者是从第一项抽出来一部分内容吗?姬鹏飞回答说:不是不要第一项,只是在前言中加入作为名词形式的"战争状态结束"的文字,在正文里写入"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国与日本之间的极不正常的状态结束"的字句,关于战争结束的时期,中日双方都有做出不同解释的余地。随着极不正常的状态结束,中日两国之间的国交正常化开始。  中方提案的新变化有两点:一是把"战争状态结束"的文字作为名词从正文转入前言,回避了明确提出战争状态结束的时间;二是在正文里不使用"战争状态结束"的字眼,使用"极不正常的状态结束"这样的表述,但明确指出了"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国与日本之间的极不正常的状态结束"的时间点。这是中方为了尽快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外交目标,本着顾全大局、不纠缠于概念界定和文字释义的宗旨,为解决日方感到为难的法律程序和批准手续上的问题而在谈判中和联合声明里做出的重大让步。

但是,中日双方虽然都使用汉字,对于同样语言文字的含义却不同理解,日方甚至对"极不正常的状态"这一说法,对"极"这个修饰"不正常"的程度副词又产生了新的疑问。大平问道:"极不正常的状态结束"的意思,是不是说在极不正常的状态结束后,仍然继续着某种不正常的状态呢?姬鹏飞立即回答说:不是。是不正常的状态完全没有了的意思。但大平还是认为:如果按照日语的语感解释,"极不正常的状态结束"的表述,意味着极不正常的状态结束以后,仍然持续着某种程度的不正常状态。因此,是否把"极不正常的状态"改为"一切的"、或"全部的"不正常状态更好一点?姬鹏飞也从汉语的释义方面加以解释说:汉语的"极"只是用于修饰"不正常",从汉语的语感来说,就是全部的不正常状态结束的意思。但大平坚持认为:按照日语的语感,无论如何给人以"今后还残留着某种不正常状态"的意味。因此,可否把"极"改为"迄今为止的"或"一切的"、"全部的"?姬鹏飞没有继续解释下去,而是表示将对日方的提法进行考虑和研究。

至于有关联合声明内容上的其它问题,双方也进行了协商,基本达成一致。关于 "中日复交三原则",姬鹏飞提出要明确记入"复交三原则",大平同意只提"原则"而不展开,双方商定在日方表示对侵略战争的深刻"反省"之后,由日本表明对"复交三原则""充分理解"。而"理解"显然不同于"赞成"、"支持",日方只是持"理解"的态度,并没有"认同"和"遵守"的义务。关于战争责任问题,按照大平的提议,联合声明定稿为:"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也回避了对于侵华战争性质的明确认定和日方应该"谢罪"的要求。关于赔偿问题,中方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而放弃对日索赔的要求。由于这里没有明确中国政府所放弃的索赔是否包括了中国民众的对日索赔,时至今日,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运动仍然方兴未艾。大平还要求去掉中方草案"日本政府深刻反省过去日本军国主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战争损害"一句中的"军国主义"一词;姬鹏飞则强调日方的"反省"和"麻烦"都过于轻描淡写;大平只好承认"日本的确干了坏事";但他提出如果在联合声明中表示"谢罪",自民党就会分裂,希望中方充分理解日方的困难。  因此,在第三次中日外长会谈上,双方未能就"战争状态结束"问题的表述达成完全的一致,这一问题还是未能得到圆满的、最终的解决。但双方就这一问题进行的商谈已经从对于战争状态及其结束时间的政治性表述转入对于修饰"状态"一词之定语的文字性斟酌,从具有政治性原则性的战争状态何时结束的法律问题,转入了技术性的条文词句的表述问题,说明双方在这一问题上的差距已经缩小到接近于达成协议的程度了。

为了照顾彼此的立場,姬鹏飞根据与周恩来商定的意见,建议在联合声明的前言中把"战争状态的结束"作为名词写入,与其他几个"中日国交正常化、两国人民愿望的实现"的名词性词组并列,而在正文的第一条里写入"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国与日本之间的极不正常的状态结束"的字句。最后,双方商定按中方提案把"結束战争状态"和"結束不正常状态"分別写入前言和正文。

这样一种分别表述的方式让双方都可以面向国内就"战争状态"的终结时间作不同解释。最后,双方就缔结"和平友好条约"等事项进行了商讨,并达成一致。  会谈结束后,日本内阁官房长官、政府发言人二阶堂进对记者发表讲话介绍会谈情况时说:关于两国之间存在的问题,虽然未必能说通过首脑和外长会谈都已经达成了协议,但双方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进行着会谈,而且观点正在接近一致。  采取这样一种面向媒体的公开说法,既表明中日双方在某些问题上确实还存在着分歧,尚未能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仍在艰苦的谈判之中;但也表明了双方分歧并非截然相对、不可调和,将继续对话协商,通过共同努力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积极态度,昭示了会谈正在走向最终成功的趋势和前景。

最后公开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对战争状态结束问题的表述分成了两个部分。在前言部分是"两国人民切望结束迄今存在于两国间的不正常状态。战争状态的结束,中日邦交的正常化,两国人民这种愿望的实现,将揭开两国关系史上新的一页。"这是原则性、前瞻性的表述。在正文部分是"(一)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虽然使用了"不正常状态"的表述,但明确宣布了中日两国之间法律意义上的关系和状态的改变。由此可以看到,前言部分的表述基本上是采用中方的提法,但"结束"的是"不正常状态",而"战争状态的结束"等三个并列的名词修饰"实现"作为主语,没有明确表述"战争状态的结束""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的时间点,相对而言淡化了"战争状态结束"的法律意义。在正文部分的表述没有使用"战争状态"的措辞,使用的是"不正常状态"的提法,显然是中方对日方立场的照顾,但关于"不正常状态"结束的时期则使用了"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的措辞,又是中方所坚持的。综上所述,中日双方从实现邦交正常化、推进中日关系发展的大局出发,寻找到了共同利益的结合点,经过艰苦的谈判,通过互相让步妥协,就中日联合声明的文本基本达成一致,达成了双赢的结果。

严格地说,中日联合声明对于战争状态结束的表述并不能说明中日双方就这一问题取得了完全的一致。实际上,事情的发展还是像中方所预想的那样,中日联合声明为双方留下了面向国内各自做出不同解释的空间。中方无疑认为中日之间的战争状态在法律上是自中日联合声明公布之日起结束的,但日方也可以有其自己的另外解释。比如:当1978年10月13日日本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审议日中和平友好条约时,出席听证会接受质询的外务省国际法局局长大森诚一就中日之间战争状态结束的问题向议员们做了如下的说明:关于日中之间的战争状态结束的问题,我国的立场是,在法律上,我国与中华民国之间的战争状态因"日华和约"第一条而结束。日中国交正常化之际,中国主张"日华和约"一开始就无效,我国把不能承认这一主张的基本立场向中方做了充分说明。基于日中国交正常化的大目标,日中双方为了克服与之相关的、困难的法律问题,对共同声明的文字表述达成了一致。因此使日中共同声明最终解决了有关战争状态结束的问题。 由此可见,日本政府就中日之间战争状态结束的问题面向国内所做出的解释,实际上仍然坚持了其原有的基本立场,只是在中日共同声明关于这一问题的文字表述上做出了一些无关宏旨的让步。

1972年9月29日上午,"中日联合声明"签字仪式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签字仪式后,大平外相即前往民族文化宫新闻中心举行记者招待会,宣布:作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结果,"日台和约"失去"存在的意义",日本与台湾当局"断交"。 下午,周恩来陪同田中首相等人飞抵上海,当地根据中央安排组织了场面壮观的3000群众参加欢迎仪式和6000人参加的欢送仪式,象征性地表达了中国人民热烈拥护中日邦交正常化的政治态度和群众基础。周恩来在上海送别田中一行后立即乘专机返回北京。在飞机上,他欣慰地说道:"我们和日本是两千年的历史,半个世纪的对立,20多年的工作。今天,我们已经看到时代螺旋式地前进了。"对此,他十分欣赏和钦佩田中角荣的决断能力和超凡勇气。的确,从田中上台到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仅仅用了84天,这种破竹攻势就连日本国内也有"迅雷不及掩耳"之感。后来,周恩来在会见日本客人时曾高度评价田中。他说:"田中先生一上任就立即做出决断,恢复邦交,这是了不起的,值得称赞,他比尼克松勇敢。" 至此,战后中日关系终于实现了正常化。

通过对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过程的回顾和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中日联合声明的发表、中日邦交正常化,是两国领导人从大局出发,从中日两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求大同存小异,进行了充分的合作、对话与协商的结果。尽管还遗留了种种未曾圆满解决的问题,至今仍需要中日之间进行对话和谈判加以解决。但是从人类历史进步的潮流和亚太地区、乃至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的宏观视野和战略远景来看,这一双边外交的成果不仅有力地推进了中日两国官方关系的正式建立,也在战后中日关系史上,为中日两国之间通过各个层级和多种渠道的对话、协商与合作来增进理解、消除分歧、增加信任、化解矛盾,审慎地处理和发展双边关系,开创了一个极好的范例和模式,进行了基础性.规范性.制度性的安排和建设;同时也是中日两国共同为地区和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与共同发展提供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公共产品。

四、中日邦交正常化40年的思考:历史反思与政治解构

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之后,中日关系有了一个大约20年的稳定发展时期。但美苏争霸对抗的国际冷战格局解体和结束后,中日关系进入了一个起伏多变、摩擦频繁的对话与冲突并存的时期。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人文交流的广泛,与政治外交关系的时紧时缓和战略安全关系的互不信任同时存在,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运动的广泛深入发展与日本国内否认侵略、美化战争之思潮的甚嚣尘上互为因果,导致两国国民感情的不断恶化的循环递进,使得中日关系呈现出稳定-摩擦--恶化-缓解-发展--再稳定--再恶化的周期性波动。如果把中日关系这种周期性恶化的现状完全归结于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未能全面解决中日之间的所有战争遗留问题,恐怕也未必是准确、公允的平心之论。40年过去了,学术界应该可以有一个更加全面、科学、公允和严谨的视角,超越双边关系的局限和历史感情的恩怨,从人类历史进步和国际社会发展的大背景、大视野,把中日关系的发展放在历史演进的长河中,来回顾和反思作为一个历史过程和政治结构的中日邦交正常化、乃至1949年以来的整个战后中日关系史。那么,影响中日关系的发展、进程和走向,影响中国对日政策的因素近景有哪些呢?

1、 新中国外交的战略考量、哲学理念和思维逻辑

20世纪50年代,是中国共产党夺取全国政权后,逐渐认识国际社会,形成国际战略和外交理念,探索外交方针政策的一个重要时期。中国外交、包括对日政策的思考、制订和实施,既有探索、学习过程中的天真和不成熟,也受到国际冷战结构、国内政治环境、意识形态框架、对外经贸关系、历史遗留问题等多重因素的困扰,因而经历了一个不断调整和适应、反应的过程。

新中国对日政策的多次调整、反复变化反映了新中国成立后对于战后日本的两元心态和两难选择:一方面在美日安保体制对中国安全构成现实而直接之威胁的情况下,希望借助苏联的力量和中苏结盟来抑制日本军国主义复活,防范美国的扩张威胁,其法律表现即为中苏同盟的"对日条款";另一方面希望超越战争创伤和痛苦记忆,弥合历史与现实的巨大落差,"近交远攻"拉日本、分化日美同盟,改善周边安全环境,缓解西方国家对华包围、遏制所造成的困难,其政策表现即为频繁调整对日政策方针和推行民间外交。但这种两元心态的平衡以及对日外交目标能否实现,不仅取决于中国对日政策的正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更取决于国际环境和外部因素,只有在主客观条件都对中国比较有利的情况下,才有把握实现对日外交政策目标。遗憾的是,国际形势瞬息万变,随时随地挑战主观认知,使学习外交的过程缺乏准确把握外交的本质和走向的能力和素养。新中国对苏"一边倒"的外交选择从根本上改变了雅尔塔体制下的东西方力量对比格局,朝鲜战争进一步将中苏与美日对抗的远东地区冷战体制固定下来。美国为确保东亚地区的战略优势,对新中国采取了政治打压、经济封锁、外交孤立和军事包围的遏制政策,一手包办了排除中国的片面对日媾和、对日和约及日台"和约",与日、韩、台分别缔结军事同盟条约。美苏冷战对抗的国际环境,美日同盟和美日政府的反华政策,对新中国外交构成了限制性外部空间,使20世纪50年代中国政府为争取中日关系正常化而做出的极大努力,终因中日关系受制于冷战思维主导下的美日政府的反华政策而未能如愿以偿。由于美日坚持敌视新中国的政策,没有回应中方在朝鲜战争之后改善彼此关系的好意,日方更把中方通过驻日内瓦总领事向日方发信,提议就中日关系正常化举行双边谈判的建议,视为离间日美同盟的"谋略运用"而恶意理解,采取了不予理会的对策。致使中方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不得不放弃缓和对日、对美关系的政策调整,重新采取坚决斗争的对抗性方针。

进入1957年以后,中美、中日关系均趋向紧张。中美大使级会谈因美国企图单方面降低谈判级别而中断。国务卿杜勒斯声称美国将继续执行对华政策三原则(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新中国进入联合国,对中国实行贸易禁运)。日本岸信介政府追随美国、敌视中国:访问台湾时公然支持蒋介石反攻大陆;1958年4月宣布不承认中国驻日商务机构悬挂国旗的权利;5月纵容右翼分子侮辱中国国旗。中国政府因此认识到岸信介政府阻挠和破坏中日关系的本质。周恩来在会见浅沼稻次郎为首的日本社会党第二次访华团时指出:"我们知道,通过日本人民和中国人民的友好往来推动日本政府这一条路已经走不通了。至少在岸信介的政策下是不可能的。"对于中日关系现状的这一认识以及民间外交的一时受挫,使中方不得不中止了包括贸易在内的各个领域的双方交流,改变了推进中日关系正常化的政策方针。日方的错误政策使中日关系进入了一个摩擦频发、情感恶化的新阶段。

无庸讳言,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泛滥的"左"倾思潮和反右斗争后国内政局走向和各项政策变化,不会不影响到中国领导人对于国际环境的分析和判断,对国际力量对比估计过于乐观的判断,也难免渗透于对外政策的思考和外交行为的实施。国际形势的变化,中苏关系的裂痕,国内政治的发展,对毛泽东关于整个国际形势的判断有着不可否认的影响,使他在国际战略思维方面倾向于考虑:"怕我们怕得多一点"的资本主义能否心甘情愿与社会主义和平共处?正处于上升态势的社会主义究竟有无必要主动缓和对西方的政策?反复深入思考的结果是,一生为"与人斗""与天斗"而感到"其乐无穷"的毛泽东更加强调开展国际斗争的重要性。他在1957年冬至1958年秋形成以下三点结论:(1)把国际形势概括为"东风压倒西风",认为"国际形势到了一个新的转折点",社会主义在人心向背、人口众多、幅员广阔和重要科技等方面已经"占了压倒优势",西方世界被"永远地抛下去了"。(2)就东西方关系提出"西方国家怕我们怕得多一点";紧张局势"比较对于西方国家不利","对我们并不是纯害无利";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也有防御性,除非社会主义"摇摇欲倒,那个时候他们会进攻"。(3)对于共产主义、帝国主义和民族主义三者的关系,认为"共产主义和民族主义比较接近"。美国现在是"霸占中间地带为主",其侵略锋芒"是向民族主义进攻"。虽然这些形像而夸张的结论所依据的资料并不完全符合当时的历史情况,就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所占优势的估计明显过高,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作了相对而言过于简单的图解,但这并不妨碍毛泽东增强了以斗争来争取世界和平、加强社会主义阵营的信心,使他在思考和决定对外政策时越来越倾向于、坚信于革命力量此时不应向帝国主义势力妥协的结论,主张"我们的外交政策原则","对西方主要国家,现在主要是和他们斗争",要求外交工作应克服保守思想、开展"大跃进"。

根据毛泽东的思想和指示,1958年6月,外交部召开国际形势讨论会。陈毅在会上传达了毛泽东对外交工作的一些批评:1955年在中美大使级会谈前一次释放11名美国人是替美国说话;1958年2月同日本签订的钢铁长期易货协议是方针性错误;中国外交要坚持对美斗争,不和美国发展关系。这表明毛泽东已经放弃了朝鲜战争后一度认可和赞同的争取缓和国际紧张局势的对外政策。这次会议虽然肯定了1949年以来外交路线和政策的正确,但认为在一些具体工作中存在右倾保守偏向。会议最后把中国当时和以后一个时期的外交政策方针归纳为:"搞臭南斯拉夫,巩固社会主义;打击美国,搞垮帝国主义;孤立日本,争取民族主义。"   这一次外交政策方针的调整反映出中国领导人在战略思维、外交理念和策略手法上的一个特点,即对外政策的示强而非示弱可能是达到同西方缓和关系的更有效手段,毛泽东很自信地认为:示强,迫使西方国家正视中国的存在,更符合中国长远利益的要求。这一时期探索和尝试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中期中国外交包括对日、对美政策的基本走向。中国外交奉行意识形态主导下的革命外交原则,因此联合苏联、对抗美国、反对美日反动派,支持被压迫民族和人民的革命斗争,就合乎逻辑地成为新中国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对外政策的重要内容。

从毛泽东关于"中国革命的阶段性及其继续革命"理论的内在发展逻辑来看,新中国建国以后历次急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运动,也是"示强"而不"示弱"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在国内政治方面的体现。1958年的大跃进对于中国对外政策的革命性转变,不仅有领导人心血来潮的革命浪漫主义想像,也是不能不以持续不断的阶级斗争和政治运动来推高中国革命之高歌猛进,以维系政权合法性的题中应有之意。从毛泽东试图以急风暴雨式的革命性群众性手段来改造中国国家与社会并重建中国在世界上的中心地位,使中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勃勃雄心来看,大跃进的发生以及中国外交的"革命性"转变,其实是毛泽东时代中国历史发展之逻辑的必然。当然,基于内政与外交互为因果、相得益彰的国际关系理论,毛泽东并非仅仅出于发动大跃进的需要才"刻意制造"了同美苏两个超级大国的冲突。但中国外交的革命性转变发生于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却不能不同国内政治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由大跃进及其以后的"四清"运动而带来的国内政治与社会的高度紧张,以及由对外政策革命化而导致的国际关系紧张及其随之而来的外部压力、国际孤立,恰恰是互为因果、互相影响和促进的。后者的存在不仅使得前者显得更有必要性、更加合理化了,也使得前者获得了更大的合法性、权威性和说服力。这一内政与外交的互动推进中国外交的调门螺旋上升,到"文革"时期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

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内的"自然灾害"和"文化大革命"相继发生,对外的中苏边境武装冲突和与周边国家关系的紧张,说明"示强"未能达到维护国家安全和改善周边环境的目的,现实环境的强大压力和"文武之道、一张一弛"的传统文化,要求中国领导人改变外交方针,谋求对美、对日关系的改善。中美关系解冻、中日邦交正常化,两张大牌因此连续打出,国际格局为之一变。这也说明,为什么中方在处理中日邦交正常化诸问题时,现实主义的考量占据了主导地位。中共中央《关于接待日本田中首相访华的内部宣传提纲》强调指出:侵华罪行要由日本军国主义负责,更重要的是时代变了、世界变了,当前对我国威胁最大的是美帝、苏修,而且特别是苏修,中日邦交正常化有利于牵制美帝和打击苏修,我们不能用感情代替政策。  出于这种现实主义的政治判断和政策依据,中方必须就侵略战争的受害问题严词批评日本,以正视国民要求索赔的正义呼声,稳定国内局势;日方也必须私下承认战争罪行、表示反省并感谢中国放弃索赔要求。但在中日联合声明里,既没有日本对侵略战争的责任表示"谢罪"的内容,也没有日方对中方放弃赔偿要求的感谢,使得因发动侵略战争而必须谢罪和赔偿的国际法意义几近于无。而没有实际赔偿行为的口头"反省"和关于"麻烦"的争执,又因为日方以词义解释替代责任意识而使侵华战争责任的法律问题转化成了对历史事实的认识问题。

到了21世纪,中日之间的战争遗留问题又进一步以中日共同历史研究的形式被压缩进学术研究的框架,最终使中方占据政治、外交、历史、法律和道义高地的中日之间的战争处理问题,变成了以学术的名义对史实的再考证、对史观的再争论、对史识的再确认。中国是否具有对日索赔的国际行为主体资格,中国人民是否享有对日索赔的国际法权利,反而要取决于战败国日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程度;以至于日方承认铁证如山的历史事实,如:南京大屠杀等多地多个血案,以及细菌战、毒气战、日军性暴力等早已众所周知的侵华罪行,竟被中方学者视为重大研究成果而沾沾自喜、自矜自得。如此共同历史研究的结果,似乎无论中方怎样义正词严,无论中国民众怎样义愤填膺,中日之间的战争处理问题的最终解决,都只能等待日本人对侵略战争责任的自觉意识的回归和复苏,从而使作为战胜国的中方,几乎失去了在历史问题上掌握正义、公理和人道的道义制高点和法律主动权,导致后冷战时代的中日关系也不能不随着日方的历史认识偏好的变化而不可避免地反复发生周期性的恶化。

2、 二战后国际体系的制约。

从战后国际体系来看,新中国政府长期被排斥于联合国这样一个各主权国参与、商讨和决定国际事务的普遍性国际组织之外,缺乏以联合国席位为象征、通过在联合国的发言权和表决权而实现的国际法人地位,以及对于国际事务的参与权、话语权和影响力,因而"光荣地孤立"于战后国际体系之外。

朝鲜战争期间,中国因被联合国决议指为"侵略者"而遭受国际社会的外交孤立、经济封锁、军事遏制,被迫游离于既有国际体系之外,不得不经常扮演抗议和挑战现存国际秩序的角色。以直接或间接挑战世界超级大国主导的现存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政策行为方式,使国际社会认真倾听中国的声音、正视中国的存在,承认中国作为国际社会一员的国际政治行为主体的权利,不能不与中国对话,从而获得通过自身利益宣示和对外政策效用来影响国际战略格局的外交空间。但这种外交战略及策略行为因中美关系的制约和中苏关系的阴影而导致回旋空间的不足,形成"孤独的呐喊"、"光荣的孤立",对日外交同样陷入这样一个"百慕大三角"的国际体系结构而困难重重、左右为难。战后中日关系的发展受制于美苏阵营冷战体制的结构性障碍,直到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东亚冷战格局开始松动,国际政治多极化的转型露出端倪,才为中国外交突破冷战格局的外部制约提供了空间条件和时间契机。

为了在国际冷战体系的羁绊下和中国外交受困的环境中突破对日外交僵局,打破对中国的国际封锁和外交孤立,中国提出了"民间外交"的政策思想,力图通过"民间先行""以民促官"的路径,经过"长期积累"的方式,促使日本政府改变对华政策,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周恩来指出:"外交是通过国家和国家关系这个形式来进行的,但落脚点还是在影响和争取人民",即首先发展民间往来,通过经济、文化和人员的交流,增进互相了解,建立广泛联系,"以民促官",推动日本政府承认中日民间往来的现实,逐步发展到"半官方外交","突破美国对日本的控制",最终建立正式外交关系。1957年7月,周恩来接见日本记者时指出:中日两国还没有恢复正常关系,在国际法上还存在着战争状态,但两国的许多民间团体、半官方团体签订了很多协议,而且大多数都已实行,"这样先从民间的频繁来往并且达成协议开始,把两国关系大大发展,最后就剩下在外交上宣布结束战争状态,恢复正常关系了"。这一外交模式"在国际关系史上创造了新的范例","我们把国民外交看成是我们整个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周恩来第一次全面阐述了中国的"民间外交"及其地位和作用,他满怀信心地预言:"照国民外交的方式搞下去,日本的团体来得越多,我们的团体也多去,把两国关系要做的事情都做了,最后就只剩下两国总理外长签字喝香槟酒了。" 作为中共高层决策集团中最熟悉国际事务的领导人,周恩来擅长外交,是新中国"民间外交"的主要领导者和实践家,他抓住符合中日共同利益的和平、经贸等问题,采取"民间先行"、"以民促官"的对日政策的策略手段,实现了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外交目标。他对"民间外交"的思想理念、方针政策和深远意义的阐述,标志着"民间外交"已经从具体实践上升为理性认识和理论高度,成为新中国外交的独特方式和重要组成部分。

3、东亚地缘战略格局的制约

东亚地区国际战略格局的演变,尤其是中美日三边关系的互动以及中国VS日美同盟的冷战对抗的战略格局,既是左右战后中日关系变化的外部环境,也是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必要国际因素,包括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中美关系解冻、中美两国就日本问题达成谅解和美国政府对日本展开自主多边外交的认同,而中方基于自身安全利益默认日美安保体制的存在,都是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必要前提。历史的脚步走到这里,简直就是跟几个在世界舞台上纵横捭阖的大国开了一个玩笑:曾经为应对日本军国主义复活的中苏同盟条约名存实亡,牢不可破的中苏友谊竟然反目为仇;曾经在朝鲜半岛大打出手的中美两国冰释前嫌,曾经以遏制中国为主要目标的日美同盟被中方认可;曾经浴血奋战的中日两国握手言欢,而同床异梦的中美日三国都试图从另外两方与苏联的矛盾中渔翁得利。美国既然要解冻中美关系以牵制苏联、消除中苏同盟复活的可能性,自然不好再继续阻止中日邦交正常化。但为因应亚太地区战略格局之变,美国在中美关系解冻之前早已预先精心布局:1969年11月的日美联合声明,在对日"归还冲绳"之际,强调日美同盟对于日本安全、"远东国际和平"、"维持台湾地区的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性。美国的全球战略利益决定了,美国既不能抛弃台湾,要"保证台湾享有独立国家生存的权利";也不能放弃在日本的军事基地,日美安保体制是美国亚太地区战略的功能性支柱之一,与澳大利亚并称为美国亚太战略之北、南两大"锚";更重要的是,要让"日美同盟承担着左右中台关系的核心作用"。  日本防卫厅官员为此强调指出:虽然日美安保体制封锁社会主义阵营的作用已经减弱,但"为了抑制本地区的战争,应将维持现状(不承认通过军事手段改变现状)作为新的同盟目标。"  所谓"维持现状"显然包括维持台海两岸分裂和日本实际上控制钓鱼岛的现状。因此,只要美日安保体制继续作为双边安全机制而发挥着维护东亚地区安全以及事实上维系着台海两岸之分离的作用,中日两国即使实现了邦交正常化,其双边关系中的冷战遗留也不可能完全消除。特别是美国在1971年向日本归还冲绳行政权时声明把钓鱼岛也包括进去,"深谋远虑"地在中日之间精心制造了"钓鱼岛主权争端问题"这一新的结构性对立因素,  并屡次声明日美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使钓鱼岛问题至今仍困扰着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另一方面,中日之间结构性矛盾的存在,又使得日美同盟得以在控制约束中国发展的共同战略利益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和巩固对于亚太地区战略格局和安全网络机制的主导地位和权力结构。

从战后东亚国际关系史的角度看,战后初期的日本借助美国对日政策从"抑制"到"扶持"的转变,不仅逃脱了国际法所规定的对战争受害国的谢罪赔偿,而且获得了经济高速发展的机遇和空间,以及依靠日美同盟的战略资源和政治权力来逃避侵略战争责任的综合性战略利益。20世纪70年代,已经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的日本,面对"文革"时期的中国,自以为拥有实力对比的优势带来心理上的优越感,居然厚颜且强势地维护"荣誉和自尊"而拒绝谢罪赔偿。明确战争责任并谢罪赔偿的法律、历史和道义的逻辑,被强权政治的现实国际关系力学原理所扭曲,没有全面而彻底地完成战后处理的中日邦交正常化也因此未能成为中日两大民族和解与互信的契机,中日关系战后史的历史遗留问题、冷战对抗因素和"安全困境"结构也因此而未能完全消解。

4、中国外交理念的结构性思维定势的问题

一是用阶级分析的意识形态思维和国内革命战争的经验处理国际事务,难免混扰了对于国家利益的明确认识和尺度把握。如:以"和式基辛格"自诩、向日本政府传达中方谈判草案的竹入义胜对田中首相赌咒发誓:自己是"地地道道的日本人",说明了"日本人民"之概念的滥觞以及区分人民与政府、区分敌我友而采取区别对待政策的意识形态惯性思维和套用国内革命斗争经验的胶柱鼓瑟,都难以应对瞬息万变、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实际上,国内阶级分析的方法将国民或集团分成敌、我、友等各个不同的阶级或阶层,并通过政治强权将其固定在观念里和物化在档案里,作为展开国内阶级斗争的依据,在垂直性的国内政治权力结构中依靠专政机器和暴力手段而得以实现和巩固,并不意味着在处理国际关系时依样画葫芦照搬照用就能够无往而不胜。实际上,意识形态化的"人民"这一概念,完全取决于权力者的主观认知,谁属于"人民",可以作为"团结"、"信任"和"依靠"的对象,完全取决于权力者在阶级斗争中的现实需要,因时因地因人因场合环境的不同而随心所欲地变化,并无精确的内涵和严谨的外延,以这样并不科学的概念用于分析外国社会情况时,产生误差或谬误也就难以避免了。

以中日关系为例,中方对日开展"人民外交",强调要区分作为"美日反动派及其走狗"的日本统治阶级和日本人民,但实际上密切交往的外交对象中,却很少真正意义上的"人民群众",外交学会、中日友协邀请访华的日本客人,大多是日本国内各个社会阶层的头面人物。每每在宴会上觥筹交错的日中友好七团体之衮衮诸公,有几个能算得上是"人民群众"?在对日外交实践中,是否属于"人民群众"的标准实际上是看对方是否"亲中"。只要对中国友好,不管什么阶层的人都可以归属于"人民"的范畴,都是"人民外交"的交流对象;否则就是"美日反动派及其走狗",都在被排斥和打倒之列。

二是作为对日外交决策之背景、前提和思想资源的相关信息的搜集、分析及研判,过于依赖于日方的信息来源或渠道。无论是被认为代表着"日本人民"的在野党政治家,还是自民党内"对华友好"的政治家,以及日本各界的"亲华"的头面人物,都被认为是可以信赖"朋友"而作为在中日政府之间传递信息的重要渠道,其实所有这些人都是基于自己对如何维护日本国家利益的理解或认知来于中方打交道,他们有意或"无意"向中方提供的信息,都是符合日本国家利益取向、推动中方以宽宏大量作出让步妥协的日本国内情况。几乎所有的日本人,在与中方会谈时都以党内派系斗争、国会运营困难为由,向中方施加压力、要求中方让步。信息来源的高度单一性、同质性和指向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方对日本国情之分析研判的科学性、准确性、全面性和深刻性,以及在对日谈判中、乃至处理中日关系时,掌控大局、折冲樽俎的主动性。

5、中方对日工作、对日交流的机构和机制的问题

回顾二战后的中日关系史可以发现,中方的对日政策从来不缺少战略性的高屋建瓴和宏观视野,从"民间外交"到邦交正常化,从中日联合声明到中日和约,从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到"融冰"、"暖春"之旅,中方在设计和实施对日政策时,均有明确的战略诉求、政策规划和具体的政策措施、程序步骤,逐步推进、多管齐下,力求达成既定的外交目标。但战略设计的宏观视野和居高临下,有时也会导致因过于宏大的叙事而忽略了细节变化多样的不确定性或现实存在的各种可能性,进而难免出现因大而不当而产生的误判、误读、误解的问题。这种宏观的战略思维和顶层设计与高度集权的外交决策体制是相辅相成的。但在战略决策权高度集中的同时,对日工作的机构设置却是叠床架屋、不一而足。如:政府有外交部、中联部,以及各部委的外事工作部门,也有对外友协、中日友协、外交学会等以民间面目从事涉外工作的事业单位;学界有分别属于或挂靠在各个部门的日本研究所、国际问题研究所、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中华日本学会、中日关系史学会、中国抗战史学会,以及北京的抗日战争纪念馆、沈阳的九一八纪念馆、南京的日军大屠杀纪念馆等;还有中日友好21世纪委员会以及五花八门的论坛、会议之类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交流机制作为对话渠道。这些机构虽然在不同的领域和层面、从不同的角度开展对日工作,但其经费来源无不来自于政府预算,实际上都是官办机构。长期从事对日工作的孙平化在谈到中日民间人士会议之所以陷于瘫痪状态时也承认:"这是由于日本与我国在体制上的差异:中方事务局由中日友协担任,经费属国家预算"。 官办机构"不差钱",所以能够达成1980年代3000日本青年访华的壮举,也能做到2002年9月13000名日本人同时聚会北京人民大会堂的空前盛况。这一类"国家盛宴"大规模动用国家资源,固然能有效推进和实现既定的对外政策目标,但由于民间草根阶层的参与不足,也导致中日关系的"顶层结构"无限壮大并掌握丰富资源,而民间"底层结构"发育不良且被"边缘化",导致中国对日交流体系的结构不对称、发展不均衡。这也是在如何看待和对待日本、如何处理中日关系时,中方的官民双方的判断标准、表达方式和处理方法,长期以来存在错位和差异的原因之一。1970年代田中角荣访华前向全党全国下发中央文件,2005年大规模涉日游行后和2012年中日关于钓鱼岛的主权争议激化后组织宣讲团,都是为了说服教育民众,缩小或弥合官民之间对日观的温度差。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中方对日工作、对日交流的机构和机制需要随着中日关系、乃至国际关系的历史性变化而与时俱进,需要观念思想、策略手法和机制体制的不断创新。

6、中方涉外人员养成的素质、知识和能力的问题

中国培养涉外人员的主要渠道是外语学院,即主要从外语专业毕业生中选拔外事工作人员。外语学院的课程设置多为所学语种之国家的风土人情、社会习俗、历史传统和文化礼仪等,除了偶尔有时事报告之类的讲座,几乎很少有国际关系史、国际政治、国际法以及对象国政治、经济、外交、军事、战略、安全方面的固定课程安排。人文科学多、社会科学少,表层了解多、深入分析少的知识结构、文化素养及学术训练,如从事有关文化、人员的日常事务性交流工作尚足以应付,而进行对象国以及与之相关的国际问题的深入研究则明显不足。一旦从事外事工作,大多数人员也是长期针对某一国家或某一领域进行工作,知识面较为狭窄、知识储备单一,问题意识和观察视野有限,缺乏宏观而长远的深入思考和高瞻远瞩、高屋建瓴的战略思维,而且长期埋头于事务性工作,缺乏科学研究的时间、精力,更无法主动建立科学的问题意识,展开主动的前瞻型研究。仅以对日工作而言,多年以来的对日工作无疑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如不带偏见地回顾和分析,仍然存在不少有待改进之处。如:对日本国情之动态现状的了解认识多,深入细致全面的研究分析不足,因事设策的后发应对措施多,宏观超前的战略策略设计不足等。其原因在于,对日工作与对日学术研究相对脱钩,第一线的对日工作限于日常事务,缺乏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的时间和精力,也未能从关于日本问题的政治、经济、军事、历史、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学理性、学术性研究中汲取深厚的思想资源和学术成果。特别是1972年前后正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政治的混乱不仅造成了中国社会的动荡,也冲击和干扰了对日外交的决策程序和工作机制,对日工作干部或被打倒、或靠边站、或下放到五七干校,连最低限度的情报搜集、问题研究都无法保证,遑论外交队伍的建设、人员能力的养成和研究质量的提高?缺乏学术素养的坚实支撑和科学知识的不断供给,在能力上、知识上的结构性短缺,不能不影响包括对日工作在内的整体中国外交。

另一方面,"对日工作"既然是"工作",自然有着"工作"的规章、程序、纪律和机制,即要求上级对下级发布命令指示,下级对上级必须服从照办,尤其是在"外交无小事"这样权力高度集中的领域,更有严格的纪律要求,以保证令行禁止和严守秘密。如此严格、严密固然是工作的必须,但也不免限制了外事工作人员的积极主动性、思维想像力和思想、行动的自由空间,难免导致执行力强于创新力的能力偏好,日常工作可以作到中规中矩、一丝不苟,但在重大事件发生或危机管理之际,就很难激发出创造力十足的神来之笔和从容不迫的游刃有余了。相比之下,日方人员的专业素质、知识结构和谈判能力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即便是给谈判带来极大困扰、使中方非常气愤的日本外务省国际法局局长高岛益郎,周恩来也对其外交业务能力颇为欣赏、称赞不已。以至于在谈判结束后的晚宴上,周恩来在与大平外相谈话时当面表示:"中国也很希望有他(高岛)那样受过训练的、能干的外交官。" 外交人员的专业素养、知识积累、远见卓识和折冲樽俎、危机处理的能力,对于一个国家外交的成败得失、国家利益的维护与发展,具有不言而喻的直接关系和重要意义。当我们回顾和梳理近年来的中国外交时,这一点尤其使人感慨万分、唏嘘不已。

无论如何,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战后中日两国从没有国家关系到邦交正常化,走过了近20年的"山重水复疑无路"的艰难路程,经过近20年对日"民间外交""以民促官"的"长期积累",终于"柳暗花明又一村",水到渠成、瓜熟蒂落,在1972年金秋时节实现了邦交正常化,中日关系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注释:

1.《竹入·周会谈的日中共同声明关联部分》(第三回竹入·周会谈记录),1972年7月29日,见外务省档案01-298-2,极密(无限期),复印第5部之第3号,062页。

2.《田中总理·周恩来总理会谈记录(1972年9月25日--28日)日中国交正常化交涉记录》,[日]外务省档案01-42-1,极密(无限期),复印第4部之第3号。

3.《日中声明的日本方案的对中说明》,1972年9月26日上午第一次外长会谈,[日]外务省档案01-42-2,另纸,极密(无限期),复印第4部之第2号,063-066页。

4.18[日]外务省档案01-42-2,极密(无限期),复印第10部之第2号,别纸1别添1.2,别纸2,063-066页。

5.姬鹏飞:《"饮水不忘掘井人"-中日建交纪实》,安建设:《周恩来的最后岁月》289页;张香山:《中日复交谈判回顾》,《日本学刊》1998年第1期39页;陆维钊:《田中访华与中日邦交正常化》,《新中国外交风云》第3辑137页。

6.《大平外务大臣·姬鹏飞外交部长会谈·第二回》,1972年9月26日下午17:10-18:20,[日]外务省档案01-42-2,极密(无限期),复印第5部之第3号,041-045页。

7.张香山:《中日复交談判回顾》,日本学刊,1998年1期。又: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內容是:"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開羅宣言規定:(中美英)三國之宗旨……在使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

8.《大平外务大臣·姬鹏飞外交部长会谈·第二回》,1972年9月26日下午17:10-18:20,[日]外务省档案01-42-2,极密(无限期),复印第5部之第3号,041-045页。

9.王泰平主编《新中国外交50年》上,北京出版社1999年,第443--444页。

10.《毛泽东会见日本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谈话记录》(1972年9月27日),外交部编:《毛泽东外交文选》,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版,第598--599页。

11.张香山:《通往中日邦交正常化之路》,日本学刊1997年5期。

12.《大平外务大臣·姬鹏飞外交部长会谈·第三回》,1972年9月27日晚10:10-28日00:30,[日]外务省档案01-42-2,极密(无限期),复印第5部之第3号,052页。

13.《第三回外长会谈》,1972年9月27日晚10:10-28日00:30,[日]外务省档案01-42-2,极密(无限期),复印第5部之第3号,052-53页。

14.「大平氏、懸命の車中説得」『朝日新聞』1997年8月28日;「非公式外相会談」(1972年9月27日)、石井明、朱建荣、添谷芳秀、林晓光編『日中国交正常化·日中平和友好条約締結交渉』、92頁;张香山:《中日复交谈判回顾》,《日本学刊》1998年第1期47页。

15.《第三回首脑会谈》,1972年9月27日下午4:15-6:45,[日]外务省档案01-42-1,极密(无限期),复印第4部之第3号,033页。

16.[日]《第85次国会众院外务委员会会议录》,第1号第32页。转引自殷燕军:《日中国交正常化过程的再检证-看日本外务省的公开资料》,[日]《中国研究月报》2003年第2号。

17.[日]《第85次国会众院外务委员会会议录》,第1号第32页。转引自殷燕军:《日中国交正常化过程的再检证-看日本外务省的公开资料》,[日]《中国研究月报》2003年第2号。

18.《大平外务大臣在北京举行记者招待会的详细记录》,田桓主编:《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71-1995》,第112-114页。

19.王泰平主编《新中国外交50年》上,北京出版社1999年,第445-446页。

20.参见,林晓光、周彦:20世纪50年代的新中国对日外交,《中共党史研究》2006年第6期。

21.《关于接待日本田中首相访华的内部宣传提纲》(1972年9月4日),《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下卷,第548页。

22.参见,姬鹏飞:《"饮水不忘掘井人"-中日建交纪实》,《周恩来的最后岁月》289页;张香山:《中日复交谈判回顾》,《日本学刊》1998年第1期;陆维钊:《田中访华与中日邦交正常化》,《新中国外交风云》第3辑137页。

23.「『同盟深化』遠い道」、『毎日新聞』2010年1月14日。

24.五百旗头真(主编):《战后日本外交史》,吴万虹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版,第124页。

25.参见,理查德·斯特宾斯、伊莱思·亚当编:《美国对外关系文件》(1968-1969),1972年,第336-341页。日本鹿岛和平研究所编:《日本外交主要文书年表》(3)(1971-1980年)原书房,1985年6月,第624-639页。吉泽清次郎主编:《战后日美关系》,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26-128页。理查德·尼克松:《尼克松回忆录》,董乐山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版,第685页。神谷不二:《战后史中的日美关系》,新潮社1989年第150页。

26.孙平化:《中日友好随想录》,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年。

27.参见,刘柠:《构筑中日关系的"底层结构"》,《同舟共进》2012年第10期7-10页。

28.永野信利『天皇と鄧小平の握手--実録·日中交渉秘史』行政問題研究所出版局、1973年、第8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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