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正茂:无法治信仰即无法治中国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92 次 更新时间:2014-12-30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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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正茂  

没有法治信仰,法治中国就没有灵魂。1978年以来,我国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不断提高,法治已逐渐成为全社会的价值共识。但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与传统依赖非法律权威的人治观念交叉影响,不少领导干部和普通民众对法治的敬畏意识并未建立起来,在诸多领域和很多方面,有法不依、违法办事的现象时有发生,客观上反映出法治信仰培育存在的问题。

培育法治信仰还存在哪些问题

“信访不信法”,“走关系”强于“走程序”的倾向较为普遍,权力等法外因素干预司法的现象依然存在。当代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多发期。“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信网”几乎成了超越法律之上的“规则信仰”。而一些党政领导由于潜意识中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的“人治”思维作祟,以“舆论关注”“事关地方大局”等种种名义,以个人意志代替党纪国法,喜欢对涉法涉诉案件进行打招呼、做批示,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加剧了司法中的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等潜规则,滋长了社会上“信访不信法”的风气。

法治宣传教育实施主体有待明确,普法形式陈旧的问题值得注意。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在普法工作中明确了“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大原则,但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在普法工作中的主体责任不明确,关于普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的实施主体也并不明确,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普法工作的优化提升。此外,法制宣传讲座、法律咨询、普法横幅标语这些“老三样”的普法方式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依然较为普遍,普法中一直沿用“一摆”(摆摊咨询)、“二赛”(知识竞赛)、“三训”(以会代训)“四考”(开卷测试)等做法逐渐流于形式。

公众参与立法在具体法治实践中缺少广度和深度,公众立法参与的制度保障不足。受现有机制设计、政治文化条件、公民主体意识、政府信息公开不足等因素的制约,使公民参与法治建设缺少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并且公众立法参与的制度保障也相对欠缺,虽然我国宪法对公众参与做了原则性规定,宪法第二条也确立了公众参与原则,但具体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和抽象,并没有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具体形式、程序、内容以及配套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带来了参与制度的不健全,这些因素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众参与立法的热情。

创新法治信仰培育的途径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让法治成为社会共同信仰,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显迫切。因此,必须积极创新法治信仰培育途径,让法治植入社会文明土壤,成长为民众信仰。

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大力营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环境。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培育法治信仰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在全民教育基础上,继续推进针对不同领域、不同群体的法治教育,不断创新法治宣传方式,提升新媒体时代舆论引导能力,借助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努力打造法治宣传教育新平台(如微信、微博等自媒体),以精准滴灌和春风化雨的形式,将生硬抽象的专业语言转化为生动鲜活、通俗易懂的群众语言,让民众在学法守法用法中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认识和信仰,形成崇尚法治的风尚,最终在法治文化的熏陶下使得法治信仰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落地生根,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社会基础。

推进司法去行政化,创新制度安排提升司法公信力。培育法治信仰,离不开法律的公正实施。一方面,将法治信仰的塑造与司法工作的实践相结合,以去行政化为重点完善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在司法权与地方党政权力之间建立起强有力的绝缘设计,进一步扩大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正司法的阳光,以公开促公正,及时回应社会对司法公正的高度关切,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另一方面,积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堵住党政领导任意干预司法的漏洞。通过设立政府权力清单,约束好“有形之手”,依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通过科学周密的制度安排,把领导干部滥用权力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进行全程留痕并通报追责。同时要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坚决克服“权大于法”的人治思维。

拓宽民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以完善的公众立法参与制度助力法治信仰的培育。扩大民众有序的立法参与,既是一个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过程,也是一个将法治信仰潜移默化融入民众思想观念的过程。一方面,对于传统的信函、电话、传真、意见箱、电子邮件、网站留言板、面谈、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等行之有效的公众参与立法渠道,要用好用足,进一步优化其参与便捷性,降低公众参与的门槛,提高参与的广泛性。另一方面,对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广义法律的制定,应积极完善立法信息公开制度,并搭建公众有效参与的制度平台,积极引导公众事前参与,同时鼓励人们以舆论监督等形式进行事后参与。让公众参与得到更多的渠道、更坚实的制度保障,让公众意见得到充分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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