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耀桐:党内选举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677 次 更新时间:2014-11-17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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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耀桐 (进入专栏)  

实行党内选举,是判定政党具有民主性质的标志。马克思和恩格斯坚决反对那些排除民主选举的密谋性、独裁性的政党,他们在创建政党的实践中,坚决贯彻了政党的民主原则。党内选举充分体现了政党的民主性质,首先,保证了党的各级机构按民主制组织起来,各级干部都经由民主选举产生;其次,通过选举的方式,可以有效地破除和拒绝党的领导职务的终身制。实行党内选举,必须适合于具体的国情和党情,无论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还是社会主义时期,中国都不能离开国情和党情谈选举。中国一定要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和党情,创造党内选举科学的、可行的制度机制。建构党内选举科学可行的制度机制,包括五大制度机制,即:选举工作委员会制度,候选人提名和遴选机制,候选人竞选制度,差额选举和秘密投票规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制度。这五大制度机制,涵盖到党内选举的方方面面,在符合党章规定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增加了选举的合理的具体步骤、细节,且具有可操作性。

中国共产党实行党内选举,《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开申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为此,在党员的权利条款中明确规定,党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要求全党“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i]。中国共产党为什么如此重视党内选举,怎样才能把党内的选举工作做好、真正落实党内选举,这些都需要加以认真的研究。

一、党内选举充分体现了政党的民主性质

政党是随着近代工业革命的发轫、演进而产生的。工业革命敲响了封建社会的丧钟,迎接了民主政治的到来。工业革命在一个国家催生、造就了政党,政党的出现,本身也表现了这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一般而言,政党政治、政党制度是作为世界近代反封建专制制度以来,国家民主政治体制的一部分而存在和发展的。”[ii]在封建国家专制制度下,政党处于被禁止之列。只有在国家民主政治体制下,政党才获得了开放。

但是,政党的出现作为国家民主政治发展的表现,反过来政党则未必能够给这个国家带来民主政治发展。萨托利指出,“人们不指望独裁或专制政党在其内部成员中实践民主,就像人们不指望他们在管理国家时能够实践民主”[iii]。为此,在萨托利看来,有必要深入到政党的组织内部,研究政党的结构,“要知道,关于组织结构的研究对民主问题有一定的影响,因为民主过程需要特定的而不是其他的结构。”[iv]例如,1933年通过选举上台执政的希特勒纳粹党,是极权主义的政党,“极权主义一党制代表的是政党对公民全部生活经验的渗透、动员和垄断控制的最高程度。”[v]萨托利认为,在极权主义政党的组织结构里,根本没有民主可言。可见,一个政党是否在党的组织系统内部实行民主,是判定这个政党是否具有民主性质的标志,由此也决定了它能否给国家带来民主。

在一个政党的组织系统内部实行民主,首先要求的就是实行选举。这是因为,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一样,也必须从选举入手,才能形成一系列的民主制度和机制。在社会民主方面,很难设想,如果没有选举,无论是议会,还是人民代表大会将不知如何组成,总统、首相或国家主席将无从产生。同样的,作为一个具有民主性质的政党,一旦缺失选举,党代会也将无法召开,党的各级领导人也无从任职。由此可知,党内选举奠定了政党民主的第一块基石。

如前所述,一般而言,政党的出现需在一个国家确立了民主政治体制之后。但是,政党的出现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这就是在专制政治制度下,为了推翻反动统治而甘冒危险、秘密成立的革命政党。这样的革命政党与民主和选举的关系,也是迥然不同的。世界上最早起来组织政党、要求实行社会主义的,是近代一批西方空想社会主义者。1523年,德国空想社会主义者闵采尔秘密组成“上帝的选民同盟”,即“基督教同盟”的政党组织;179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巴贝夫为了适应革命斗争的需要,成立了“先贤祠协会”,随后在1796年改称“秘密救国督政府”的政党组织;1833年德国空想社会主义者魏特林成立“人民同盟”、1834年建立“流亡者同盟”、1836年组成“正义者同盟”的政党组织;1835年,法国另一位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布朗基建立了“家族社”、1837年建立了“四季社”的革命政党。这些政党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无一例外的都是充满密谋性的和个人独裁的政党。到了19世纪30年代末,英国宪章派建立的“工人阶级及其他人的全国联合会”和“伦敦工人协会”,协会规定了党的生活制度、工作报告制度、下级服从上级和民主选举制度,这表明党的活动和领导在组织上是民主的,这才被恩格斯称为“近代第一个工人政党”[vi]。1838年,当魏特林着手改造“正义者同盟”时,在废除某些阴谋和神秘的传统形式、实施一定的民主方法方面有了巨大的进步,如同盟的章程规定:每个盟员都有立法提案权;所有组织机关的任期为一年;每年的5月进行改选;被选举人若辜负选民信任时,选民有权随时罢免。为此,恩格斯给予积极的评价,“他们已经能够本能地预料到自己未来的发展,并且能够组织成为(虽然还不是充分自觉地)一个无产阶级政党。”[vii]从以上回顾社会主义的产生和工人阶级政党发展的历史看,我们能更清楚地认识到,选举对于政党的民主性质所具有的决定性的意义。

正因为这样,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坚决反对那些排除民主选举的密谋性、独裁性的政党,原因在于他们认为,这样的组织必然走向宗派、陷入专制,从而有害于无产阶级解放全人类的事业。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建政党的实践中,坚决贯彻了政党的民主原则。1847年,他们共同创建了“共产主义者同盟”,这是全世界第一个共产党组织。由他们制定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体现了同盟“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viii]性质。1864年,马克思又亲手创建了“国际工人协会”,即“第一国际”。“国际工人协会”作为共产党的国际组织,同样实行了民主制。毫无疑义,“共产主义者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是民主性质的政党,它们的共同点在于:首先,党的各级机构是按民主制组织起来的,各级干部都经由民主选举产生。《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同盟的“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ix];同盟设有支部、区部、总区部等组织,代表大会是全盟的最高立法机关。在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同盟的各级领导都是经过盟员选举产生并可以随时撤换。恩格斯指出:“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现在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x]《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也同样地规定,国际工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支部选派代表参加的代表大会,必须由代表来民主选举总委员会成员。其次,党的任何职务都是可以变动的,通过选举的方式,可以有效地破除和拒绝党的领导职务的终身制。党的各级领导只有经过选举产生,并且不称职的可以随时被撤换,才能使任何人在党内的职务不被固化、形成终身制。而只有在民主选举制度被破坏的情况下,实行个人专断,才有可能使某些领袖终身任职。为了防止某个领导人利用不变的主席职位来推行个人意志,谋求特权,马克思甚至特意地建议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取消主席职位。马克思这样说道:“在国际协会的章程中也没有协会的主席。但是,实际上他的职能只不过是主持总委员会的会议。我在1866年拒绝了主席的职务,1867年根据我的建议根本取消了这个职位,而代之以在总委员会的每周例会上选出的执行主席。”[xi]正是通过选举的措施——每周选举一次执行主席,从根本上防患、杜绝了领导职务终身制。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建政党的实践中所制订的关于党内选举的规定,成为为日后世界各国共产党建立和发展的圭臬,坚持党内选举从根本上保证了共产党的民主性质。

二、党内选举要适合于具体的国情和党情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工人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理所当然地必须坚持党的民主性质和关于党内选举的规定。1921年7月23日至31日,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和嘉兴召开了第一次代表大会,建立了党组织。党的一大在经过了开幕式、各地代表报告工作情况、起草党的纲领和工作计划、讨论党纲和今后实际工作等项议程后,进行了领导人选举。出席大会的代表们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了陈独秀为党的第一任总书记。翌年7月,中国共产党便在二大通过的党的第一个《章程》中,作出了有关选举的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五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三人”;“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任期均半年,组长任期不定,但均得连选连任”[xii],党内选举也和党内的其他活动一样,必须遵从“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xiii]的规则。

毋庸讳言,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实行的党内选举,虽然是党内民主的一个重要体现,但是无论从选举的内容到选举的形式来说,都还是初级的、粗糙的,远没有达到完美完善的程度。党内选举,主要采用了这样的步骤程序:由党的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部署、领导的意图和对干部基本情况的考察比较,事先提供候选人名单,经过领导层对候选人名单的反复磋商酝酿、修改审定同意,然后提交全体选举人投票选举。选举采取了等额选举、一人一票的方法,选举人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可以做出“赞成”、“反对”、“弃权”的选择,并在自己对那些候选人名单做出“反对”当选的选择后,可以相应地提出自己认为可当选的候选人名单。当然,由于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作出“反对”的、以及提出来的新的当选人,在整个的投票选举中显得十分的分散,几乎不可能超过半数,因此,只要是列入了最初的候选人名单、成为候选人,尽管有一些反对票,最终并没有什么悬念,总能够获得当选。这样的党内选举,自然留下很多诟病。一是选举人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愿来提名候选人的权利;二是候选人也没有机会表达自己当选某一职务的想法、打算、工作规划和目标等等;三是选举人无法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有的甚至连候选人长得什么模样都不认识;四是候选人只能被动地接受候选人当选的既成事实,无从做出更多的选择,虽说选举人有着投反对票的选择权利,但在大多数人的从众心理的支配下,要想否决候选人名单上的一些人,几乎没有成功的几率。因此,到了选票印制出来、进行投票的那一天,选举实际上已成为一个过场。

显而易见,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实行的党内选举是不成熟、不完善的。但这与其所置身的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专制制度下,中国共产党处于到处被追剿、被屠杀的危险状态之中。这样的环境,严格地说是不适合于共产党开展民主的。列宁曾经十分客观地论述道,“在专制制度的国家里”,“坚强的革命组织按其形式来说也可以称为‘密谋’组织”,“秘密性是这种组织所绝对必需的。对这种组织来说,秘密性是最必要的条件,其余一切条件(如成员人数、成员的挑选、职能等等),都应当和这一条件相适应。”[xiv]列宁深知,如果实行“民主制”,需要“完全的公开性”。列宁说:“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并且这种公开性还要不仅限于对本组织的成员公开。……甚至党代表大会的会议也是公开举行的;……对秘密组织来说是无法执行的”[xv]。“在黑暗的专制制度下,在流行由宪兵来进行选择的情况下”,过分强调民主制“只是毫无意思而且有害的儿戏。……只会便于警察进行广泛的破坏”[xvi],无异于自乱阵脚、自毁长城。中国的情况也是这样。在民主革命时期,毕竟通过战争的胜负结果选择领导人,看谁有能耐领着全党打胜仗,比起通过选举的形式选择党的各级领导人,显得更为迫切、更为重要、更加客观现实、也更具权威和合理性。坦率地说,在民主革命时期如此严酷的外部社会环境下,中国共产党能够在党内实行选举、坚守党内民主已实属不易。党内选举不可能也不允许离开中国的国情和党情高谈阔论,而只能尽最大的努力与之相适应。因此,对于民主革命时期党内选举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和瑕疵,也就完全可以为人们所理解和包容了。

现在的问题是,中国共产党取得革命胜利、夺取了政权、成为执政党已经有六十多年了,中国也早已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但是,在国家制度和社会环境发生了有利于民主政治发展的巨大变迁的情况下,党内选举却没有发生怎样的变化和改进,党内选举依然成为走过场式的一种表演。相反,在某些时期还出现了严重的倒退。例如,1956年党的八大召开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不再按照每届正常的5年任期按时召开,而是过了13年之后的1969年才召开党的九大,其间延迟长达8年之久,剥夺了按期选举党的代表和党的领导人的民主权利,破坏了党的民主政治生活。又例如,党的九大在进行党的领导人选举时,作出了“谁赞成选票上的名单就不必画圈,反对某人时在姓名前打个叉”[xvii]的规定,其用意十分清楚,是为了不让选举人投反对票,因为凡“赞成”的不必画圈,就不需要动笔了,而“反对”的要打叉,则需要动笔,那么,在选举投票的现场,在没有专门设立秘密写票间的情况下,你只要一动笔,大家就知道你是在投反对票了,所以,在众目睽睽之下,选举人迫于压力,就不敢动笔打叉、投反对票了。时至今日,据有关调查资料和报刊文章披露,在一些地方的党内选举中,仍然频频采用这样的凡“赞成”就不动笔的选举方法。由此出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一些情况:作为列入候选人名单上的领导,高高地坐在主席台上,盯着选举人的一举一动,他们可以清清楚楚地看到有谁动笔;有的选举会场竟然规定不许选举人带笔进入,而在会场备好笔,让会场上的工作人员在过道上来来回回地走动,高声叫喊“有谁需要笔,到这里来领”,完全是一副“请君入瓮”、给人下套的做派;有的选举现场则干脆运用了高科技手段,装上摄像头,对选举投票进行全程监控,以便在选举投票结束后取得谁动笔的证据。

在当代中国,如果党内选举还是固守旧制、沿袭惯例、照着葫芦画瓢,以至于每下愈况,严重侵犯选举人的权利,而不幡然振作,不做出任何的改革发展,势必会越来越引起党员同志的反感和抵触。对于党内选举,现在必须拿定主意,花大力气加以研究改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西方国家开始有了越来越多的了解。西方国家有着两百多年选举的历史,形成了完整的一套选举的做法和经验。既然我们原有的一些做法不行了,要祛除原来党内选举中的弊害,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党内选举的制度机制,那么,很自然地就提出一个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对待西方国家这两百多年来所形成的选举做法和经验。

有人认为,西方国家有成熟的选举做法和经验,把它拿过来用就行了。对于西方国家的选举做法和经验,我们当然要认真学习和借鉴的,但是,如果要把它们的那一套做法和经验全盘地照搬照套过来,则是不行的。改革和完善我们的党内选举,也必须从当下中国的国情和党情出发。要对西方国家的选举做法和经验,进行一番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取长补短、为我所用的改造制作过程。应该说,西方国家在选举中有着自由提名候选人、候选人进行竞选活动、实行无记名的秘密投票等环节,都是十分可取的。但是,西方国家的选举成为完全的为金钱打选战,互比筹款烧钱能力;分为两党或多党的候选人,彼此之间进行恶性党争;候选人在竞选中基本上靠“贿赂选民”,攀比谁开出的福利条件最为优惠,而全然不顾国力和财力的现实情况,超前许诺、漫天开“空头支票”,一切以赢得选战、先上台为目的的等等做法,则是不可取的。

其实,当代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和选举方法,已深陷僵局、暴露出黑金政治、党派倾轧、讨好选民和拉票买票的种种弊端。中国一定要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和党情,在学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走自己的路,创造适合于党内选举的科学可行的制度机制。

三、党内选举必须建构科学可行的制度机制

当前,不可否认中国存在着严重的腐败现象。其中,最为严重的腐败当属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任人唯亲、官职恩赐的组织人事腐败案件。自2009年以来,组织人事腐败案件已差不多占到全部腐败案件数的1/3。在组织人事腐败案件中,恶劣者比比皆是,江苏省委原常委、组织部长徐国健,大肆买官卖官,受贿人民币640多万元,其中一次收到的买官费就高达200万元。解放军总后勤部原副部长谷俊山怎么爬到中将的位子上,也还是靠着干部人事方面的腐败、不择手段地花钱买到官职的。自古以来,国家治理头等之事便是治吏,治吏之事又莫过于选官。现在发生了这么多的组织人事腐败案件,归根到底,就是包括党内选举在内的选官制度这样重大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为此,必须建构党内选举科学的、可行的制度机制。现在重要的是把党内选举的车轮转动起来,让党内选举的风气张扬起来。只有确立了正确、科学的选举干部的制度机制,才能从根源上把其他的不正之风制伏下去,使其销声匿迹。

建构党内选举的科学可行的制度机制,必须遵循党章的基本精神。2012年党的十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指出,“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xviii]根据党章的论述和规定,笔者提出以下建构党内选举五大制度机制的相关建议。

一是选举工作委员会制度。在各级党的组织部门成立选举工作委员会,选举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应由现任领导班子、组织部门中的相关人员和一般干部代表、党员群众代表四个方面的人员组成。这个工作委员会负责党内选举的全部事务,负责对选举工作的组织部署和开展,进行全面的实施和监督。选举工作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已决定参选的人员不应成为该委员会的成员。

二是候选人提名和遴选机制。什么人可以成为党代会的代表和党的各级领导人的参选人员呢?应允许参选人员提名的多渠道,可以由党员自己报名,可以由组织部门提名,也可以由若干数量的选举人联署提名。参选人员提名后,交由选举工作委员会,由选举工作委员会对参选人员进行资历、操守、业绩、民意等方面的考察,确定综合得分高的参选人员为候选人。确定的候选人名单与当选的比例,应为2:1或3:1。

三是候选人竞选制度。候选人可在选举工作委员会的安排和主持下,进行竞选活动。竞选活动主要为政见发布会。选举工作委员会应为所有的候选人集中举行1—2场的政见发布会。候选人在政见发布会上,主要介绍自己的任职打算和工作设想。选举工作委员会可通过党的网站对政见发布会进行实况转播。选举工作委员会也应为每个候选人印制和散发由本人认可的有关的宣传品,让选举人可以充分地了解候选人。

四是差额选举和无记名、秘密投票规则。选举工作委员会确定选举日期,将确定的候选人名单提交选举人选举。由于候选人名单与当选的比例为2:1或3:1,实行差额选举。选举采取无记名、秘密投票的方式,选举投票现场应为选举人设立秘密写票间,使选举人的意志真正得到尊重,不受任何影响干扰。经过差额选举和和无记名、秘密投票选举,候选人中得票多数者胜出,获得当选。

五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制度。县及县以下党代会的党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县以上党代会的该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会副书记、书记,实行间接选举,即由县及县以下党代会的代表选举产生。县以上的党代会的代表,实行间接选举,即县以上的上一级的党代会代表,由下一级党代会代表在本级党代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县以上党代会的该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会副书记、书记,由该级党代会的代表选举产生。

以上五大制度机制的设计,涵盖到了党内选举的方方面面,在符合党章规定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增加了选举的合理的具体步骤、细节,且具有可操作性。当然,还可以在这个大框架下,进行更为具体的补充、细化。

参看文献:

[i]《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求是》2012年第22期。

[ii]梁琴、钟德涛:《中外政党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5页。

[iii] [意]G. 萨托利:《政党与政党体制》,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03页。

[iv] [意]G. 萨托利:《政党与政党体制》,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03页。

[v] [意]G. 萨托利:《政党与政党体制》,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07页。

[vi]《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97页。

[vii]《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1-192页。

[viii]《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0页。

[ix]《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31页。

[x]《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0页。

[xi]《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19页。

[xii]《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6页。

[xiii]《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8页。

[xiv]《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29页。

[xv]《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31页。

[xvi]《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32页。

[xvii]佚名:《毛泽东为何选王洪文当接班人》,《人民文摘》2008年第9期。

[xviii]《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求是》2012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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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理论探索》2014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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