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法治中国建设将全面进入务实阶段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19 次 更新时间:2014-10-29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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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关法治的公报的一大特色就是务实,“法治”从1997年载入党的十五大报告,之后又被写进1999年宪法修正案,法治已经走过了17年,本次会议以法治为主题也是党的代表大会第一次这样做,足见新领导集体对法治的重视,通读整个公报,从中可以感受新领导集体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务实风格。

我们国家已经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宪法法律的实施却存在很大问题,公报抓住了国家最迫切需要解决有关法治的一些观念问题和具体的体制机制问题,着手对法治中国的建设作出了全面的部署。

务实风格表现在宪法的实施这个问题上。长期以来,我们一方面说宪法是根本法,另一方面宪法却很难成为我们生活和工作的真正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不接地气,在很大程度上被束之高阁。今后,宪法应当成为真正的法,真正成为判断合法或违法的最高价值判断标准,成为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行为准则,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最高法律规范,使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得以体现,从而落实宪法序言所规定的“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同时也是实现宪法总纲第5条所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公报的务实风格还表现在不回避观念问题,会议很好地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宪法至上之间的关系,使得党的领导和宪法至上保持了高度的一致,因为宪法序言规定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本身就是宪法的内容的组成部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得到了保障,党的领导也就实现了,另一方面,离开了党的领导宪法至上也无法推动。

从观念上来看,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会议高度重视宪法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此外,法治体系这一概念也比法律体系更容易说明中国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法治建设成效成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从而改变过去长期唯GDP论的观念。

务实风格还表现在具体问题的制度设计。例如,有关司法机关的去地方化的内容,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院也让我体会到了党的领导集体的务实的风格。此外,优化司法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也是值得特别称赞的。

在如何落实宪法实施的问题上,给出了主要的途径,即健全宪法监督、宪法解释机制。宪法是国家法治的基础,宪法实施的好,国家法治建设的总体水平就提高了,否则,国家法治总体水平就会受到制约。如果能设立一个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那么,我国的法治建设将会带来巨大的进步,也将会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公报不仅指出要打造法治政府,而且还要实现法治社会,指出了体现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和涉及到的基本内容,城市居民有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有村民委员会,它们是基层群众组织组织,行业要行业自律,社团也要内部自治,它们都在不违背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制定自己内容的规范,充分发挥这些社会规范的作用。

总之,本次党代会公报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强调宪法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地位和作用,全面部署了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的工作,新领导集体在法治中国的建设方面给人留下务实的印象,法治中国的建设也将步入全面务实的新阶段。

王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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