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怀德: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10 次 更新时间:2022-11-23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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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把握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坚持人民至上,坚持自信自立,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坚持胸怀天下,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1]这“六个必须坚持”同样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内核。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理解把握其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并将其贯彻落实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各领域。


一是必须坚持人民至上。“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2]历史唯物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指明了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和社会历史的主体。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坚持人民至上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内涵十分丰富的原则宗旨。一方面,人民立场始终是法治的根本立场,人民群众始终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和基础力量。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发挥人民的首创精神,重视人民群众在全面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中的最终决定性力量。坚持人民至上,是衡量法治建设成效的重要尺度,更是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始终坚持的价值立场,我们必须把人民群众拥不拥护、赞不赞成、高不高兴、答不答应作为衡量法治中国建设成效的价值尺度。另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3],这一论断深刻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为了谁、维护谁、造福谁的根本问题。我们实行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是在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基础上所作出的重大战略抉择,也是在进入新时代后为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所矢志奋斗的目标。坚持人民至上要求我们积极响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领域。


二是必须坚持自信自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人民经过十年的不懈努力后,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4]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没有教科书,更没有现成的模板和答案。“我们中国人必须用我们自己的头脑进行思考,并决定什么东西能在我们自己的土壤里生长起来。”[5]只有坚持自信自立,立足中国实际,进行中国实践,才能形成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道路、中国理论和中国制度。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从改革开放初期的“摸着石头过河”到十八大以后“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再到如今“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历史和现实充分表明,我们只有坚持自信自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才能不断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推向深入,不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我们之所以能够坚持自信自立,是立基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和充分经验之上的。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不是马克思当初预想的模板,也不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翻版,而是党领导人民历经千辛万苦、付出巨大代价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必须自信自立地走下去。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我们必须坚持自信自立,既不能墨守成规、封闭僵化,也不能照搬照抄、食洋不化,要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体现中国特色、深刻揭示法治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伟大创造,是符合国情、有效管用、获得人民衷心拥护的科学制度。我们必须坚持好、巩固好已经经过实践检验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三是必须坚持守正创新。守正创新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智慧,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鲜明品格,是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法论。一方面,“守正”要求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律制度不能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然而,“守正”不是因循守旧、刻舟求剑,理论和实践都必须要往前发展、与时俱进,否则,这种“守正”就是僵化的、陈旧的、过时的。另一方面,“创新”要求法治建设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实践发展,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但是,“创新”不能数典忘祖、无中生有,要坚守正道、坚守真理,既立足本土又放眼世界,不妄自菲薄,不人云亦云,否则,这种“创新”就是盲目的、空洞的、狭隘的。所以,必须在坚持好、发展好、实施好经过实践检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继续加强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马克思主义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始终站在时代前沿。”[6]当法治理论不能反映实际、适应发展时,就容易生硬地解释、甚至“裁剪”活生生的法治实践和创新,这显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态度;当法律制度不能及时回应现实、满足需要时,就容易阻滞实践发展,甚至引发新的矛盾问题。总之,守正创新是继承与发展的辩证统一,要求我们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既不能动摇或放弃我们法治的根基,又不断推动法治理论、法律制度、法治实践的创新发展,不断夯实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法治基础。


四是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问题导向是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点”[7],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坚持问题导向的鲜明品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问题导向,就“新时代为什么要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这个根本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回答,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内核。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产生,制度总是需要不断完善。”[8]所以,马克思曾说:“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9]如果不能精准把脉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是不可能准确把握历史发展规律的,更不可能找到中国之路、中国之治、中国之理的正确答案。所以,“问题是创新的起点,也是创新的动力源”[10]。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法制建设方针和法治建设环节实现了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历史性转型,新旧“十六字方针”的变革跃迁,深刻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坚持问题导向的思维方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发现问题、筛选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只有增强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才能不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事业的新局面。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等。[11]所以,我们要继续立足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期待,在“完善”“扎实”“严格”“加快”上下功夫,以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五是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形成了一系列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断,但这些论断旨在回应某一时段或某一方面的问题,并未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高度,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提出了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包括内政国防外交、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各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揭示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发展和安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等一系列重大关系,系统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体构成,全面阐释了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依法治军、依法治网等各领域的法治建设要求,贯通历史与现实,统筹国内与国际,形成了一个内容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理论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系统观念,用普遍联系的观点定位法治,用全面系统的观点厉行法治,用发展变化的观点建设法治。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广度前所未有,法治改革的深度前所未有,法治发展的崭新局面前所未有,均得益于我们坚持系统观念。奋进新时代迈入新征程,我们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上着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上用劲,不断增强法治中国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六是必须坚持胸怀天下。中国共产党人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解放学说”的坚定信仰者,也是 “天下为公”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继承者,坚持胸怀天下是中国共产党人与生俱来的品质。中国共产党人一以贯之地坚持胸怀天下。这就要求我们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敞开胸襟、海纳百川,借鉴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加快涉外法治战略布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提升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和国际治理方面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用法治方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胸怀天下,不仅要擘画好法治中国建设的美好图景,而且要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同世界各国一道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共同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为人类文明作出新贡献。


参考文献:

[1] 参见《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十九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2022年10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2]《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31页。


[3]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求是》2021年第5期,第3页。


[4]参见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载《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第1版。


[5] 《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92页。


[6] 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8年5月4日),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9页。


[7]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5月17日),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4页。


[8]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第1版。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89页。


[10]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5月7日),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4页。


[11]参见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载《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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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行政法学研究》2023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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