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献生:试论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民主价值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62 次 更新时间:2014-10-09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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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献生  

【内容摘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现形式,发展人民民主是我国政党制度的根本价值取向。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作为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特征,与一党独裁、一党专制、一党极权有本质区别,是一种崭新的民主执政类型,为民主政治和党际民主赋予了新的内涵。不能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竞争、轮流执政为标准,评价和衡量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民主价值。

【关键词】人民民主 实现形式 一党执政 中国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现形式。“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①。这就决定了人民民主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价值取向,也是我国政党制度的根本价值取向,更是其蓬勃生机与旺盛活力之所系。但是,国外一些政治家和学者,却不承认我国政党制度的民主价值,往往将其视为中国共产党一党专制。国内一些人也认为我国的政党制度不如西方的多党竞争民主。因此,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中,正确认识我国政党制度的民主价值,对于发挥我国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更充分地体现和实现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是从国民党政权的大地主、大资产统治到人民民主的历史跨越中形成的,实现人民民主是我国政党制度的根本价值取向的。一个国家的政党制度是否具有民主价值,是由其根本价值取向决定的,即创立和实行这个制度的目的是否为了追求和实行民主。如果是为了维护专制和独裁,让少数人决定和掌握大多数人的命运,那就很难认为它具有民主价值;如果是为了反对专制和独裁,争取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那就很难否认它具有民主价值。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争取民族独立、实现人民民主成为近代中国革命的主题。中国人民为此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但都失败了。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试图走西方资本主义的民主道路,结果也没有走通。建立独立、民主、自由、统一的新中国的历史责任,就落到了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肩上。面对十分艰巨的革命任务和异常强大的反动势力,中国共产党建立了统一战线,先后两次实行国共合作,取得了北伐战争和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抗战胜利后,蒋介石国民党统治集团在美帝国主义支持下悍然发动内战,企图使中国成为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中国共产党建立了包括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开明绅士、其他爱国分子、少数民族和海外华侨在内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与各民主党派进行合作,努力开辟实行人民民主的新路。1948年4月30日,中国共产党发布“五一”口号,提出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建立民主联合政府,得到各民主党派等各界人士的积极响应。1949年9月21日,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各民族及海外华侨的代表参加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隆重开幕,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等重要文件,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并于10月1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形成,标志着中国政治发展实现了从国民党的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统治到人民民主的历史跨越,从而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坚实基础、创造了根本前提。

从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多党合作的实践看,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行人民民主,始终是多党合作的奋斗目标。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②。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党的历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纲或党章,都贯穿着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中国共产党80多年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就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大力发动和组织工农群众投入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斗争。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江西革命根据地瑞金召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强调苏维埃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明确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③。新中国成立之后,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权利。改革开放后,进一步深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内涵,扩大人民的政治参与,丰富民主的实现形式。我国各民主党派成立之初,就明确提出反帝爱国、实现民主的政治纲领。其发展历史,就是与中国共产党一道反对国民党一党专政、建立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等共同推进人民民主的政治宣言。可以说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构成了我国多党合作政治基础的重要内容,并成为我国政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动力。正是在多党合作的推动下,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不断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向前推进。

上述充分说明,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是为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的人民民主制度而建立的,是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价值取向的。如果这样的政党制度不具有民主价值,什么样的制度才具有民主价值呢?

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现形式,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基本精神。一个国家的政党制度是否具有民主价值,归根到底是看它是否能够体现民主精神,贯彻民主原则,实现民主要求。民主作为反映社会政治文明的基本概念和共同价值,是以权利平等为特征的,排斥少数人或个人独裁。但是“民主仅仅意味着形式上的平等”④,在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具有不同的实现形式。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多党合作制度是在中国这块土壤中生长起来的具有独创性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政治实践,都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基本精神、原则和要求,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现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体现了以下特点:

第一,具有平等的党际关系。平等是人民民主的根本前提。党际关系平等是人民民主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我国多党合作的政治格局中,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具有不同的性质、作用和组织规模,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目前有7000多万党员;各民主党派是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是参政党,目前共有成员70万人(8个民主党派在党员数量上相差悬殊,其中最多的有18万人,最少的不到3千人)。但都是独立的政党,都以宪法作为活动的根本准则。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多党合作中,中国共产党虽然居于领导和执政地位,但“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⑤。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虽然有领导和接受领导、执政党与参政党之别,但在党际关系上是平等的。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主要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主要依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实行民主协商和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民主党派心悦诚服地接受共产党的主张,“决不意味着可以把它们当作附属的团体,决不意味着可以去命令、干涉或者控制它们”⑥。各民主党派接受共产党的领导,也不是组织上对共产党的附属,而是对共产党政治主张的赞同,是对共产党领导能力与执政水平的肯定,是对在共产党领导下可以实现其政治意愿和利益的确认。在合作共事中,中国共产党可以召开座谈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共商国是;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也可以“就国家大政方针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的政策性建议,也可约请中共中央负责人交谈”⑦。这种平等的党际关系反映了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为形成党际民主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二,具有充分的政治协商。协商是人民民主的基本形式。党际协商作为我国多党合作的基本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江泽民同志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力与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⑧。在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条件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选举民主是人民民主的根本实现方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政治协商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方式。政治协商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协商,一种是中国共产党与包括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内的各族各界人士的协商,而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党际协商则贯穿在两种基本协商形式之中。从1990年到2006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与各民主党派中央及委托有关部门召开的协商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达230多次,其中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召开的达74次⑨。无论是党和国家领导人选的酝酿,还是宪法修改和法律制定,无论是中共中央重要方针政策的出台,还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解决等,都充分征求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中共十七大的政治报告起草中,中共领导人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提出的78条建议大多被吸纳。为充分发挥政治协商的功能,《中共中央关于推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化的意见》明确提出,把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从而使党际协商不仅能够成为广泛体现和表达人民意愿的重要民主通道,而且可以随时发挥参谋、完善、警示和纠错功能,使人民当家作主延伸到国家的各项重大决策之中。

第三,具有广泛的政治参与。参与是人民民主的实现条件。没有政治参与,就谈不上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更谈不上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与此相适应,我国还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通过政治协商、互相监督和民主党派参政议政,进一步体现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从而成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实现社会各方面成员的有序政治参与开辟了制度化渠道。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34个界别,涵盖了我国社会方方面面的代表性人士。截止2006年,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共有17.7万人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有33.7万多人担任各级政协委员,有3.1万人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这些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政权机关、司法机关和政治协商机关,积极发表意见建议,反映各自利益需求,充分履行职能,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通过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更加切实地反映出来。

第四,具有积极的互相监督。监督是人民民主的重要保障。我国多党合作中的党际监督,作为社会主义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作用。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一文中明确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⑩。邓小平同志也指出,“有监督比没有监督好,一部分人出主意不如大家出主意。共产党总是从一个角度看问题,民主党派就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出主意。这样,反映的问题更多,处理问题会更全面,对下决心更有利,制定的方针政策会比较恰当,即使发生了问题也比较容易纠正”(11)。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中的民主监督,既是一种非权力性的政治监督,又是一种体制内的党际监督,具有高层次、建设性、灵活性的特点。既能提供单靠共产党自身难以提供的监督,又是人民监督的深度拓展。目前,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有1.7万多人担任各级政府部门聘请的各类特约人员,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仅审计署特约审计员,就直接参与了中央预算执行、三峡库区移民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等重大项目的审计工作和调研(12)。特别是民主党派的监督是为了帮助共产党更好地执政兴国、执政为民,而不是把执政党搞下去取而代之;共产党的监督是帮助民主党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而不是进行压制和限制,从而使互相监督成为团结合作的重要形式,更加深刻地体现了人民民主精神。

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作为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特征,是一种崭新的民主执政类型。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人民民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国内外一些人为什么不认同其具有的民主价值,甚至仍然将其与一党专制相等同?一个十分重要而直接的原因,就是对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缺乏正确认识和深入了解,对这种执政方式在实现人民民主和党际民主方面的独创性价值缺乏辩证思维和深刻认识。因此,要认识我国政党制度的民主价值,还必须对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是否具有民主性质、能否体现民主价值作出科学解析。

首先,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不是一党独裁,而是领导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前,中国人民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产阶级的压迫和奴役,毫无民主可言。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使中国人民第一次成为国家的主人,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建立,为实现人民民主提供了基本政治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人民民主得到的切实保障。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13)。

其次,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不是一党专制,而是与各民主党派等党外人士参政相结合。早在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明确提出,我们主张统一战线政权,既不赞成别的党派一党专政,也不主张共产党一党专政。毛泽东同志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强调,“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力”(14)。并在陕甘宁边区率先实行“三三制”,开了在政权建设中与党外人士合作共事的先河。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等非中共人士在国家政权中的合作共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在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56名委员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约占50%,其中,3人任副主席,2人任副总理,13人担任部委单位的正职领导。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颁布《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和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明确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权中的合作共事得到进一步发展。截止2006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中,有24个省区市配备有党外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397个市(州、盟、区)人民政府中,有356人担任副市(州、盟、区)长。有35人担任省级法院副院长和检察院副检察长,141人担任地市级法院副院长和检察院副检察长(15)。2007年致公党中央副主席万钢同志和无党派人士陈竺同志分别担任科技部、卫生部部长职务。2008年省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换届后,31个省区市有205名非中共人士担任了领导职务(16)。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3位副委员长中,有非中共人士6人。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并不是一党独占政权,垄断权力,而是与各民主党派等非中共人士参政结合在一起的。

再次,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与一党制中的一党极权具有本质区别。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与一党制中的一党极权都是由一个党执掌政权,但两者执政的性质、基础和实现方式却大不相同。一党制中的一党执政本质上是一党极权,执政党作为唯一合法的政党,不允许其他政党存在,如苏联的共产党一党执政,二战时期德国、意大利法西斯的一党执政,有的一党执政允许其他政党存在,但主要是一些无足轻重的小党,如被称为一党居优、一党独大制的东南亚国家新加坡、马来西亚等(17)。执政党与其他政党的关系,是一种势不两立或有条件并存的关系,要么不允许合法存在,要么作为没有执政可能的在野党存在,难以构成也不允许构成势均力敌的竞争关系,更不具有政治生活和国家政权中的合作共事关系。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是以各民主党派合法存在并广泛参政为前提,以与参政党合作并充分发挥参政党作用为基础,实质是一种合作中执政。各民主党派作为亲密友党和参政党,与执政党在政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互相配合、相辅相成。参政党的存在和作用发挥,非但不会对执政党构成威胁,而是有助于执政党更好地执政兴国、执政为民(18)。如果说一党制的一党执政反映了一党对政权的独占,是政治专制,那么多党合作基础上的共产党一党执政则体现了一党执政与多党参政的统一,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实现形式。两者天差地远,不可同日而语。

最后,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创造性了一种新的民主执政方式,为民主政治和党际民主赋予新的内涵。其一,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是高度集中与广泛民主的有机统一。共产党执政与民主党派参政是同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民主集中制结合在一起的。实行民主集中制,不搞三权分立,是我国政权建设的根本原则。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主要通过组织政府,选拔推荐官员,在人大中保证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政府预算、官员任命等议案的顺利通过等履行执政党职能。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主要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重要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共产党一党执政体现了广泛民主基础上的高度集中,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各民主党派参政体现了高度集中指导下的广泛民主,为共产党执政提供了广泛的合法性资源。其二,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是选举民主与政治协商的有机统一。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我国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形成了我国政治体制的基本结构和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基本形式: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力的选举民主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的政治协商。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从与各民主党派实行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中获得对其执政和民主党派参政地位的拥护,从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中获得大多数选民对其执政和各民主党派参政地位的支持,从而获得合法执政和参政的法律地位和政治支持。其三,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是根本利益与具体利益的有机统一。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执政反映了人民的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保证。我国各民主党派作为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其多党参政有利于反映和实现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中国共产党在多党合作和民主党派参政基础上的一党执政,既代表和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兼顾和包容了社会各方面成员的具体利益。

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利益创造了一种崭新的民主执政形式,为致力共同事业、实现共同发展创造了一种崭新的党际关系模式,极大地丰富了一党执政的内涵,注入了新的民主元素。因此,不应因为我国是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就简单地与其他国家的一党专制、政治独裁等同起来,否认它所蕴含和实际体现的民主价值。

不能以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多党竞争、轮流执政为标准,评价和衡量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民主价值。一些人之所以不认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民主价值,主要是认为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让反对党合法存在,实行多党竞争、轮流执政。这实际上涉及到对民主基本价值的理解、对民主价值与实现形式的关系、对民主制度判断和评价标准等一些根本问题的认识。如果在这些问题上缺乏正确认识和应有共识,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形成对我国多党合作制度民主价值的正确认识。

首先,什么是民主的基本价值?民主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是指由人民而不是由个别人或少数人掌握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19)。民主无论是作为国家形式,还是社会政治制度,其本质要求和基本取向都是人民掌握权力,人民当家作主。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主的基本价值就是体现和实现民主本质要求的内在规定性和普遍认可的原则,如主权在民、人民统治、多数决定、平等权利等。它有三个显著特征:第一,民主的基本价值是客观的,具有本来意义。民主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内涵,不同阶级和人们对民主的理解也各不相同。但是,体现民主内在规定性的基本价值,虽然可以随社会历史发展而丰富,却不会随不同人们的不同理解而发生实质性改变。比如,主权在民、人民的统治或自治、人民是权力的来源等,作为民主的基本价值及本来意义,并不会因不同阶级和人们对它的不同理解而相应改变,也不能被赋予不同的甚至对立的非本来意义。第二,民主的基本价值的实现方式是多样的,具有非唯一性。民主是在不同国情的国家和社会中实施的,不同国家的历史文化、政治传统、社会制度、发展程度等的差异性,造成了民主实现方式的多样性。历史证明,共同认同的民主价值要由不同的方式来实现,并非只有一种方式能体现和实现民主的价值。比如,平等竞争、轮流执政可以体现人民的选择,多党合作、一党执政同样可以体现人民的选择;允许反对党合法存在可以体现某种民主价值,执政党与参政党合作共事也可以体现某种民主价值;轮流执政是基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观念提出的,多党合作则是在党际关系平等基础上实行的。不能肯定某一种民主实现方式而否定另一种或几种民主实现方式,更不能把一种民主实现方式作为唯一的民主实现方式。第三,民主的基本价值作为一种实践工具,主要体现为政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规则、程序和手段,而不是某种具体的制度模式。民主价值具有工具性,可以在政治过程中运用,在不同的政治制度中体现,但本身并不是也不能固化为某种具体的制度形态。如主权在民、权利平等、多数决定、广泛参与等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中都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体现和实现,但它决不是也不能等同于某种具体的民主制度。因此,认识一个制度的民主价值,决不能从某种特定的政治制度类型上去认识,也不能从具体的民主实现形式上去认识,而应具体分析这一制度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和实现了民主的本来意义和基本价值。只有这样,才能客观地正确认识我国政党制度的民主价值。

其次,评价一个制度是否具有民主价值的标准是什么?其实,明确了民主的基本价值,也就具备了评价一个制度是否民主的基本标准。简言之,一个制度是否具有民主价值,就是看这一制度在政治发展中能否切实体现和实现民主的基本价值。由于民主的基本价值总是要通过一定的实践形式和结果体现出来,所以判断和评价一个制度是否具有民主价值,还应从与民主基本价值相联系的具体实践形式和实践效果来衡量。就是把民主的基本价值转化为现实的实践要求,是民主的基本价值与实践效果的统一。由此可见,评价一个制度是否民主,主要以民主的基本价值在实践中的体现和实现的方式、程度为依据,而不能以某种特定的民主制度模式为标准,更不能用一种政治制度模式作为评价另一种制度是否民主的标准。因此,衡量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是否具有民主价值,主要应看民主的基本价值在我国政党制度中的体现和实现程度,而不能以西方多党竞争的政党制度模式为标准。

最后,西方多党竞争的政党制度模式是否比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更能体现民主的价值?之所以要探讨这个问题,是因为一些人认为西方多党竞争的政党制度模式比我国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模式更民主,并以此作为否认和贬低我国政党制度的民主价值、推崇西方多党制的重要理由。应当肯定,西方的多党竞争与我国的多党合作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但都是民主的具体实现形式。比如,多党竞争、轮流执政,允许反对党合法存在,比较充分地体现了政治权利平等、选民自由选择、对不同政党的政治包容等民主价值。但多党合作、一党执政,则比较充分地体现了广泛的政治参与、人民的自主选择和相应的政治包容。西方国家允许反对党合法存在是由其政治结构和传统决定的,是多党竞争所必须;我国的民主党派不是反对党,是共产党的亲密友党和参政党,则是由我国的政治结构和历史发展决定的,是合作之必要。而且西方国家允许反对党合法存在是以维护资本主义制度为前提的,并不是包容所有反对党,如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不仅不允许共产党合法存在,而且还制定专门法律予以取缔。能否说竞争是民主,合作就不是民主?能否说竞争比合作更民主,更能体现民主的基本价值?能否说这种有条件的让反对党合法存在,比在共同政治基础上执政党与参政党团结合作就更民主?这两种体现不同国情、不同文化、不同社会发展、不同政治制度的不同民主实现形式,仅从形式上讲很难说那一种更民主,也没有必要指出那一种更民主。因为一个国家对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模式的选择,并不是以民主程度为取向,而是以适应程度为依据。

总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是不具有民主价值,而是不同于西方民主和政党政治的一种新型民主,它既具社会主义民主价值的规定性,还具有在民主政治和党际关系上的创新价值。充分肯定我国政党制度的民主价值,并不是说这一制度已经充分体现和实现了民主价值,也不是以此拒绝学习和借鉴别的国家民主发展的有益成果,而是要在实践中坚持民主价值取向,充实民主制度内容,完善民主实现形式,使我国政党制度更加充满生机与活力,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人民民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注释:

①《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27页,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②《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28页,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③方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日报》,2007年11月14日。

④《列宁选集》,第3卷,第256页,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

⑤《当代中国政党制度与民主政治建设(附录)》,第315页,延边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⑥《历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概况和文献》,第286页,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

⑦《当代中国政党制度与民主政治建设(附录)》,第316页,延边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⑧《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347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⑨《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17页,外文出版社,2007年版。

⑩《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34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1)《邓小平文选》,第2卷,273页,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12)《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17页,外文出版社,2007年版。

(13)《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31页,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4)《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809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5)《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17页,外文出版社,2007年版。

(16)《团结报》,2008年4月12日。

(17)吴辉:《政党制度与政治稳定》,第115页、第130页,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版。

(18)张献生:《合作中执政: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重要方式》,《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1期。

(19)吴珺、何民健:《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研究”课题组专家访谈》,《人民日报》,200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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