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永清:深入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重要论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57 次 更新时间:2014-08-01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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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永清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依法执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创造性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做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今年1月7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党委政法委要带头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这标志着我们党对领导政法工作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对提高政法工作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自觉贯彻落实到政法工作中去。

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能够认识到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在我国,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政法机关作为执法司法机关,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法治思维、能否善用法治方式,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强国建设,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


用法治思维预防化解矛盾,实现维权与维稳的统一

法治是最大的社会公约数。在法律框架内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惩治各类犯罪、维护政治安全,能够最大限度地稳定社会预期、最大限度地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社会的支持,使法治成为社会安定有序的压舱石。从人民内部和社会一般意义上说,对涉及维权的维稳问题,首先要把群众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同时不能一味迁就用“闹”来解决问题的做法,因为“闹”的本质是打破常规、放大诉求,是以高昂的社会代价满足眼前和个别的利益,长此以往必将严重干扰我国现代化进程。把法律而不是个人意愿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符合人们的普遍理性。因此,矛盾的解决、诉求的张扬,都应当纳入法律轨道。不管眼前有多大困难,都应当顺应这个历史潮流,坚定地推进依法办事进程。全社会要有这个共识。

牵住依法办事这个预防矛盾的牛鼻子。当前,不少矛盾是不依法办事造成的。预防减少矛盾,最根本的是社会全体成员都要遵守法律而不破坏法律。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依法办事,形成示范效应。对各个环节的执法司法活动,都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谁不依法办事引发矛盾就追究谁的责任。同时,要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善于引导群众把法律作为规范自身行为的基本准则,自觉做到依法办事。这些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只要坚持抓下去,就一定会有成效。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法治思维是权衡思维、建设性思维,注重瞻前顾后、常规持久。依法化解矛盾具有权威性,可以较少留有后遗症。如果以牺牲法律权威为代价,求得问题一时解决,会破坏人们的行为预期,引发新的问题。面对矛盾,我们要善于用法律上的事实分清是非,用权利义务思维分清对错,在法律框架内明确权利、界定义务。对进入法定渠道的矛盾问题,要严格依据事实、法律,公开公正处理,以依法解决矛盾问题的实际成效,让群众体会公平正义、信服法律权威,从而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强化法治在预防化解矛盾中的权威。法治是一种非人格化权威,需要人们敬畏和尊崇。对矛盾纠纷,依法达成的协议、依法作出的处理结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普通百姓都要一体执行;如果不服,可以通过法定渠道寻求解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应严肃追究责任。同样,如果有人在合法合理诉求解决以后无理取闹甚至聚众滋事、扰乱公共秩序,也要依法严肃处理。只有建立依法办事、依法维权、违法必究的规则和机制,才能树立法治权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用法治思维处理好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习近平同志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落实好这一重要指示,关键要把好每一起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确保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追求的目标,两者相辅相成。只有运用法治思维把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结合好,才能坚守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确保实体正义。在我国,对一些事情只走程序是不够的,还要在法律轨道上设法解决实体问题。实现实体正义,关键是依法律靠证据。要把证据作为保证案件办理质量的生命线,严格执行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对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供述陈述,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坚持疑罪从无。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判处理公正,让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救济、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制裁。对穷尽法律手段仍不能完全实现实体正义的,要给予适当补偿或救助,尽可能促进实体正义实现。

确保程序正义。程序在法治思维中之所以有特殊意义,在于其有三个重要价值:机会公平、中立公正和权利救济。正因为此,程序不仅成为保障实体正义的机制,而且成为社会成员实现普遍理性的载体。特别是实体上难以分清对错或实体正义难以保证时,按照事先设置的公平透明的程序来处理,即使最终结果不尽如人意,人们也会自我释然、坦然接受。政法机关要肩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责任,必须把程序正义的要求落实到执法司法全过程,确保中立公正,严格办案期限,落实告知、回避、开庭审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制度,让社会成员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用法治思维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执法司法活动中,有时会陷入所谓“合法不合情理”“合情理不合法”的矛盾境地。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正确理解法理情的内涵,善于用法治思维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

正确理解和把握法治意义上的公理、常情。法律作为人民意志的体现,法治意义上的理是公理,不是歪理;法治意义上的情是绝大多数人公认的常情,不是个别人的私情。公理、常情是构成国法的重要内容,国法是公理、常情必须坚守的底线。司法实践中,合法公正的判决于情于理都讲得通;不合法、不公正的判决于情于理都讲不通。只有用法治思维把法理、事理、情理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用法律视角和社会视角分析、处理问题。社会事物是复杂多样、普遍联系的,评价事物的优劣、对错、利弊,应综合各方面因素。运用法治权衡利弊、瞻前顾后、兼顾各方的思维特征来分析、处理问题,才能更好地实现双赢甚至多赢。从我国司法实践看,由各种矛盾相互交织、相互影响表现出来的法律问题,往往蕴含着更为深层、复杂的经济、社会问题,如果单纯从法律技术角度去分析、处理,有时难以有效解决,甚至会引发更多问题。法律既有明确的杠杠,也有极大的包容。政法工作者要加深对国情、社情、民情的了解,既善于从法律视角依法办事,又善于从社会视角处理问题,努力实现执法司法行为最优、执法司法效果最佳。

用法治思维把严格公正执法司法与理性文明执法司法结合起来。人民群众衡量执法司法活动,首先是合法,同时要合理合情。只有准确把握社会心态、群众情绪,积极主动向当事人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做到实事求是、以法为据、以理服人,才能既解开“法结”,又解开“心结”,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要规范执法司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阳光执法。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执法司法人员善于与群众理性对话,善于与不同意见的当事者协商,是引导社会成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维护社会秩序义务的重要方式。官民都依法办事、理性平和,很多矛盾才不会升级激化。


用法治思维管人管权管事,提高政法队伍建设制度化水平

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既要端正执法理念、提高执法素质、改进执法作风,又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从制度建构层面,对管人管权管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长远解决方案,确保权力规范、公正行使,确保队伍清廉、司法清明。

用制度厘定执法司法权边界。法治既授予权力,更约束权力。把执法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最重要的是明确执法司法权都由法律授予;没有法律授权,不得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执法司法行为。要对法律授予政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权进行全面梳理,清晰界定执法司法人员行使权力、承担责任的界限。

用制度实现对执法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执法司法权行使关乎当事人权利,如果缺乏监督,既会影响执法司法公正,也会产生腐败。要坚持以权力制约权力,健全政法各单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依法制约的制度机制。正在进行的执法司法责任制改革,一开始设计改革方案时就要注重强化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制约,确保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制约机制就到哪里,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寻租的机会。

用制度促进执法司法权公开透明运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通过健全制度,确保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都及时公之于众,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保廉洁。把信息化和公开化结合起来,健全执法办案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机制,做到动态管理、刚性约束,促进执法司法公开、规范、公正、高效。坚持以权利制约权力,拓宽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渠道,促进司法公正。

用制度的严格执行保障权责一致。有了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要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约束没有例外。对违反法律制度的,无论涉及谁,都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能姑息。


(作者为中央政法委秘书长)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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