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德志:利普哈特的结盟民主理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10 次 更新时间:2014-06-30 16:26

佟德志 (进入专栏)  

当代西方的民主理论异彩纷呈,无论是“提民主,言必称希腊”,还是“提民主,言必称美国”,都是对西方民主理论的一个片面理解。当然,希腊和美国作为两种典型的民主国家,在西方民主当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也是事实。然而,抛开希腊民主已经成为一种知识考古的样本外,在当代西方,最成功的民主国家,绝不是英国,也不是美国,而是瑞典、挪威、冰岛、芬兰、丹麦等北欧和低地国家。在2008年《经济学家》智库(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的民主排名中,前面提到的5个国家占据了民主国家的前5名。而实际上,国内学术界对这5个国家却所知甚少。

不仅如此,这些在民主政治上成绩斐然的国家却存在一些民主政治建设最棘手的问题。在这些国家中,社会的多元不仅仅包括组织的多元,同时,更令人头疼的是文化的多元。与英美模式和大陆模式比起来,像荷兰、瑞士这些国家在文化上具有很强的多元特点:“社会按照宗教、意识形态、语言、文化、民族或种族的分界线高度分化,形成了拥有各自的政党、利益集团和传播媒介的、实际上彼此分离的亚社会,这使多数民主模式缺少了必需的弹性。”[①]

那么,这些国家民主政治成功的奥秘在哪里呢?对于当代在文化上越来越多元的西方国家来说,这些国家民主政治的成功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人们观察多元文化社会的民主政治提供了样本。就这一问题,利普哈特根据荷兰经验提出了结盟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的理论,并系统地进行阐发。作为著名的比较政治学家,利普哈特曾于1995—1996年担任美国政治学会会长;作为荷兰裔美国人,利普哈特曾经在荷兰的莱顿大学任教长达十年,在这期间,他依据荷兰经验提出了结盟民主理论。

利普哈特的著作大多围绕着结盟民主理论展开。在《政治包容:荷兰的多元主义和民主》(The Politics of Accommodation: Pluralism and Democracy in the Netherlands, 1968)一书中,他提出并阐释了结盟民主的理论。其后写作的《多元社会中的民主》(Democracy in Plural

Societies: A Comparative Exploration, 1977)为其赢得了在比较政治学领域中的巨大声誉。在比较民主和结盟民主方面,他最著名的著作《民主的模式》(Patterns of Democracy, Government Forms and Performance in Thirty-Six Countries, 1999)的出版表明,其结盟民主理论已经成熟。除了这些著作外,他还发表了大量的论文。一些论文,如《结盟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 World Politics, 1969)、《文化多元与政治整合理论》(Culture Diversity and Theories of Political Integration, Canad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1971.)在西方学术界形成重要影响,成为这一领域多被引用的文献。进入90年代,利普哈特的视野逐渐扩展到发展中国家。

在利普哈特看来,结盟民主的总体特征是,“强调共识而不是对抗,主张包容而不是排斥,力求使处于统治地位的多数的规模最大化而不满足于微弱多数”。[②]利普哈特将结盟民主的特征归纳为四个方面。首要的是政府是由多元社会中的各个重要的元的政治领袖组成的;其次,摒弃多数原则,采用相互否决的方式使在没有主要亚文化群体的领袖的时候,不会做出影响到其群体利益的决定。第三,采用比例代表制,使主要的亚文化群体在议会和其他决策机构中大致地根据其人口得到相应的代表,这一比例亦可延伸至公民服务的职位。第四,每一亚文化群体在处理其自己关心的事物时享有高度的自治。[③]这就是利普哈特总结的结盟民主四原则:大联合(Grand Coalition)、互相否决(Mutual Veto)、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ity)、地方自治(Segmental Autonomy)。

大联盟是结盟民主第一个主要特征,意味着“各局部集团的领导人在一个大联盟体制内以合作方式执掌这个国家”[④]大联盟原的则是对多数原则的否定,包括八个基本要素:行政权的分享、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权力平衡、强两院制、多党制、多维政党体制、比例代表制、联邦主义和分权、成文宪法和少数否决。[⑤]

大联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少数族群的利益,但仍然会纵容多数伤害到少数的利益,为了进一步摒弃多数原则带来的多数暴政,使在联盟中做出的决定不至于伤害到少数的利益,利普哈特认为,在结盟民主理论当中,会有一种相互否决原则,即:少数派可以运用否决权否决联盟内部做出的决定。荷兰和瑞士是非正式运用否决权的例子,而在比利时,这一原则甚至得到了宪法的认可。

在选举制度上,与英美国家的多数选举制(Plurality and Majority Systems),不同,结盟民主国家更多采取了一种比例代表制(PR,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System)。这一选举制度根据各政党得票的比例分配议会席位,成为结盟民主在选举制度上的主要安排,在北欧和低地国家广泛运用。比例代表制使少数族群也在联盟内部得到代表,保障了少数权益,减少了多数民主当中胜利者和失败者之间尖锐冲突。

由于文化上的高度分裂,结盟民主在中央地方关系上更多强调了地方自治和联邦主义的解决方案。这一方案使使得共同决策的事务越来越局限于具有共同利益的总体决策上,而将地方事务的决定权更多地交给地方。“联邦制明显是一种平息潜在的破坏性冲突的途径。”[⑥]与一般意义的联邦制不同,结盟民主不仅强调了地理意义上的自治,比如瑞士和比利时,而且也给那种非地理意义上的自治留出了空间,比如荷兰和奥地利,虽然多元文化的族群并没有出现地理意义上的集中,他们仍然根据族群状况实行了一种所谓的“合作联邦主义”。

早期的利普哈特主要关注多文化多元的角度理解结盟民主,并对结盟与低地国家的制度建设问题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其视角是一种严格的结盟主义,从其所写论文的题目即可略见一斑。这些论文包括《结盟与联邦:一些概念和经验的链接》、《结盟理论:问题与展望》、《结盟民主》等等,这些作品大多是上个世纪60到80年代的作品。进入90年代,利普哈特则更多关注“共识民主”(consensus democracy)的模式。在《18个国家的社团主义与共识民主》一文中,他更多阐释了共识民主,而在他的著作当中,也更多地提到共识民主。当然,利普哈特亦并没有放弃结盟理论,仍然以结盟理论来分析民主。比如,1996年在《美国政治学评论》上发表的《印度民主的困惑:一种结盟的解释》。[⑦]

相比结盟民主来看,共识民主把文化之外的某些社会多元的特征也加进来,扩大了应用范围,从而使其能够适应更多的国家,甚至是像欧盟这样的国家联合体。另外,其激进色彩也有所减轻,即进一步限制了少数派的否决权以及地方自治等主张。实际上,这种共识民主仍然以瑞士、比利时这样的国家为典型。在总结这些国家经验的基础之上,利普哈特进一步指出了共识民主模式的具体特征:1.在广泛的联合内阁中分享行政权;2.行政权与立法权平衡;3.多党制;4.比例代表制;5.利益集团的合作主义;6.联邦制、地方分权的政府;7.强势的两院制;8.刚性宪法;9.司法审查;10.独立的中央银行。[⑧]

利普哈特的结盟民主在很大程度上一种精英民主。在他看来,结盟民主的关键在于多元社会领导人选择合作而非竞争。在高度异质性,甚至是高度分裂的社会中,民主政治的关键在于各亚文化集团的精英能够努力缓解文化多元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比如,难以达成共识、不稳定、易分裂等诸种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各亚文化集团的精英选择一种合作、包容的方案,这是结盟民主一个重要因素。这就决定了结盟民主是一种精英选择合作的民主,而不是按多数则建立起来的民主形式。

结盟民主的核心精神在于“政治包容(The Politics of Accommodation)”。利普哈特总结荷兰的经验指出:“荷兰政治是包容政治,这就是其成功的秘密。”[⑨]政治包容需要的是“最低限度的共识”。政治包容往往作为一种既有传统,是精英联合最重要的有利条件之一,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精英联合的精神依归。

我们应该看到,结盟民主在西方的兴起并不是一种孤立的现象,它是西方社会文化多元不断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在文化愈来愈多元化的西方社会,自由民主要求的那种相对同质化的自由文化与价值受到了来自方方面面的挑战,越来越显得捉襟见肘,而结盟民主的理论空间则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展。在西方,结盟民主理论的研究得到了阿尔蒙德、达尔以及布莱恩·巴里(Brian Barry)等一大批政治思想家的关注和推崇,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主编的《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在结盟民主这一词条中,编撰者指出,一般认为,结盟民主存在着四个要素,两个核心要素:行政权力的分享,即大联盟;组成部分的自治,即高自治,另外,还有两个次要的原则,即均衡和少数派否决权。[⑩]这实际上是对利普哈特理论的总结,同时它还可以从一个侧面证明,结盟民主不但在西方学界得到公认,而且,这种民主模式已经开始作为一种知识进入专业领域。

我们应该看到,结盟民主的效果并不能一概而论。在那些存在着极端亚文化多元主义的国家,比如瑞士、奥地利和荷兰这三个国家中,多头政体仍然能够存在。这正是结盟体系的成功之处,它成功地地削减了亚文化冲突可能造成的颠覆性后果。在发展中国家当中,哥伦比亚和委内瑞拉的成功也证实了结盟体系的有效性。然而,在黎巴嫩、塞浦路斯、尼日利亚等国,结盟主义体制遭到失败也是有目共睹的。

[①] Arend Lijphart, Patterns of Democracy, Government Forms and Performance in Thirty-Six Countrie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32.

[②] Arend Lijphart, Patterns of Democracy, Government Forms and Performance in Thirty-Six Countrie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33.

[③] Arend Lijphart, Democracy in Plural Societies: A Comparative Explora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7,pp. 25-44.

[④] Arend Lijphart, Democracy in Plural Societies: A Comparative Explora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7, p.25.

[⑤] Arend Lijphart, Non-Majoritarian Democracy: A Comparison of Federal and Consociational Theories, Publius,Vol.15, No.2, pp.8-9.

[⑥] David Earle Bohn, Consociationalism and Accommodation in Switzerland, The Journal of Politics,Vol.43,No.4.(Nov.,1981), p.1239.

[⑦] Arend Lijphart, The Puzzle of Indian Democracy: A Consociational Interpretation,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1996(2), pp. 258-268; Arend Lijphart, Consociational Democracy, World Politics, 1969(2), pp. 207-225.

[⑧] Arend Lijphart, Patterns of Democracy, Government Forms and Performance in Thirty-Six Countrie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33-41.

[⑨] Arend Lijphart, The Politics of Accommodation: Pluralism and Democracy in the Netherlands,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8, p.103.

[⑩][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主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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