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金融与实业的华晨轮回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39 次 更新时间:2014-06-27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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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融,这个名字曾被解为“仰视金融”,由此写照曾经的资本金融大鳄仰融非常贴切。仰融是中国改革企业史中的金融英雄,在其与国有资本合作的近十年中曾为中国汽车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对此,官方和华晨系并未明确否认。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他信奉的商道哲学“以汽车为手段,金融为目的”成就了华晨系庞大商业帝国,使华晨汽车于1992年成为中国第一家在纽交所上市的国企概念股,系统资产一度高达300亿。然而,过于偏重“金融”而忽视“实业”且多头投资的经营安排,在其个人商业哲学看来天经地义,但在官方和国企领导层看来却可能有害于汽车业的实际发展。加之1990年代双方合作过程的某些法律缺陷,终于导致2002年的“仰融事件”及连绵不断的国际国内法律诉讼。

直接的法律纠纷是作为美国上市公司名义股东的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股权之争。双方合作开始于1990年代初,仰融在港注册的华博财务公司及其本人有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而国内汽车业又有海外上市融资的发展需求,于是国家借出“名义”,提供政策支持,具体操作过程包括资金投入则由仰融一方运作。上市融资成功,但合作双方对于具体权益划分并未形成共识,也没有具体的协议。

随着华晨系的壮大,仰融认为华博公司与个人管理投入应折算为具体股权,甚至认为从“谁投资、谁受益”的公司法原则出发,华晨系虽名为国企,实际上就是其个人资产。然而,官方和华晨系领导者并非如此认定:第一,涉及纠纷资产的所有正式法律文件(包括上市文件)均没有明确记载华博公司及仰融个人的股权比例,国有资产属性在法律形式上可以成立;第二,官方认定中国金融教育基金会是非营利的社团法人,而不是企业法人,仰融的资金投入只能视为“捐赠”而不能视为“投资”,从而不能转换为“股权”;第三,在股权之争公开化之前双方曾就对仰融个人贡献的股权折价进行沟通谈判,但没有结果;第四,仰融的“金融中心主义”及个人的经营决策专断作风可能危及华晨系实业发展与整体利益。  

在此背景下,财政部发出国有资产确认函,确定华晨系主要资产为国有资产并划归辽宁省政府管理。双方各自开展法律行动,仰融在北京法院起诉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要求确认股权,而辽宁省检察院则以经济犯罪(侵吞国有资产)为由发出批捕令。北京法院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管辖规则中止了民事诉讼,国内法律诉讼转入辽宁地方的刑事程序。国内法律救济无望且面临牢狱之灾的仰融避走美国,但并未偃旗息鼓,而是发起了更具影响的海外法律诉讼:第一,在项目公司注册地百慕大法院提起禁止令诉讼,请求法院禁止辽宁省政府组建的”新华晨”对“华晨中国”的强制股权收购,未获支持;第二,在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法院以个人名义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被告辽宁省政府侵权成立并予以赔偿。

美国诉讼是中国省级政府海外涉诉的第一案,法院发出应诉通知书,但文书送达和政府应诉经历了较大波折:第一,中国司法部拒绝接受并转送美国法院司法文书,理由是主权绝对豁免论,即外国法院无权管辖中国政府机构;第二,在司法途径失效后,美国律师通过美国法院将相关司法文书转送中国外交部,外交部转给辽宁省政府,后者决定积极应诉。但诉讼结果不利于仰融,哥伦比亚地区法院经审理以辽宁省政府行为属于主权行为为由,确认自身无管辖权,裁定驳回起诉。上诉审以同样理由驳回。仰融的海内外法律诉讼接连失败,不仅全部“资产”追索无望,最初内部谈判中的折合资产也无法获得。  

没有仰融的华晨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新董事会全面颠覆了仰融的商业哲学,调整为“以汽车为目的,以金融为手段”,全力推进汽车实业发展。接连败诉后的仰融也没有闲着,身在美国但仍然控制着香港两家企业的他重新规划着在中国和美国同时构筑新的世界汽车帝国体系,主打新能源汽车概念,无疑又是“金融中心主义”。有趣的是,中国官方并未因为仰融出走而扣押、没收其国内资产,而仰融也没有因为避居美国而忘却中国汽车市场,他的“汽车金融项目”也正在寻求与中国地方政府尤其是辽宁省政府的合作。若有可能,今日的合作当是在更为规范的外商投资与公司法律体系下运作,之前的“投资”被强制认定为“捐赠”的商业悲剧不会重演,甚至可能出现“隐形补偿”而互泯恩仇。


(本文原载《法治周末》2014年6月19日,略有删节,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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