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锡文:现行土地管理制度法律法规问题需改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41 次 更新时间:2014-03-08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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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文 (进入专栏)  


6日下午,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记者会,邀请周伯华、厉以宁、陈锡文、杨凯生、李彦宏等就“深化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新华社、新华网记者提问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大家比较关注的是农村集体建设性土地可以和国有土地实行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包括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要慎重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改革试点。请问今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会如何推进?另外,我们还想知道这种改革的推进会对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依赖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如何看待去年深圳等地探索的农地入市的问题?

陈锡文: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涉及到土地制度改革的内容很多,由此可以看出来土地制度改革实际上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就你刚才提到的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这个问题在《决定》中至少提出这样几个方面:一是改革我们的征地制度,逐步缩小整地范围,规范整地程序。二是逐步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对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机制,适当的、合理的提高个人收益。再有就是你刚才直接提到的关于农村集体建设性用地进入市场的问题。按照三中全会的《决定》,大家都可以理解,不是所有农村土地都能进入到建设用地市场。第一,要符合规划。第二,要符合用途管制。第三,只有农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以入市。我们知道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实际上分为三类:一类最大的就是农民的宅基地。第二类就是农村的公益性和公共设施用地。第三类就是农村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实际指的就是乡镇企业用地。

倒过头来讲,只有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以进入这个市场,和国有土地同权同地同价。这件事情推进起码要有两方面的重大改革:一个是对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问题要进行改革。比如说,农民的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这涉及到的法律据我了解,至少有三个大的方面。一是《宪法》。《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所以现在的城市建设用地都要从农民手里征过来变为国有土地才能建设,如果《宪法》这个规定不改,按理来说农村的建设用地就不能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二是涉及到《土地管理法》。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出让、出租和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就是它要用,只能批准之后自有自用才可以,现在它要进入市场,这个法律也要修改。三是涉及到《物权法》、《担保法》等等。这里面都明确提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和担保,土地开发商拿到这个地不能抵押和担保,那建设就没法搞。

所以第一需要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清理之后觉得这件事要做触及到哪些法律法规应该立改废,到底能不能立改废,怎么进行立改废,那就要通过实践,这就要进行试点,通过试点获得经验之后再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这样才能成为一个普遍性的制度。

第二,《决定》已经提出,要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在这个过程中非常明确的提出,要适当、合理的提高个人的收益,就是对农民的补偿收益要合理提高。这个事情现在已经提出来了。大家知道,2月28号中央全面深化领导小组改革举行了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会议已经审查通过了今年的改革重点,其中也包括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内容。这个决定通过之后,各个专项改革领导小组、各个部门都在按照要点进行研究方案来确定哪些地方来搞试点,现在正在做这件事情,我想不久之后就会推出试点来进行。

剩下两个问题,一个是土地财政的依赖,一个是深圳的问题。土地财政大家对他的诟病很多,任何一个政府不可能通过卖地来获得收益进行发展,所要总要转到集约用地上来,这一系列土地制度改革,包括形成兼顾三者利益的土地分配机制,包括合理提高个人的收益等等,在相当程度上都是应该把政府从卖地中直接获得的收入逐步降低水平,只有降低了,土地才能在使用中更加得到重视,能够集约节约利用。所以土地制度改革会对目前的政府收入结构产生很大的变化。当然这种变化是朝着可持续的方向去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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