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曾宪义与中国法学教育(上)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73 次 更新时间:2014-02-16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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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 (进入专栏)  

 

曾宪义先生是我国著名法学家、教育家。在曾宪义先生逝世一周年之际,我以追思他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卓越贡献为主题表达对先生的深切怀念和继承先生遗志推进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信念。

新中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引进初创(1949-1957)、遭受挫折(1958-1966)、恢复重建(1978-1991)的艰难历程,经过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改革和发展,已经形成了具有庞大规模、而且结构比较合理、整体质量稳步提高的教育体系,并在世界法学教育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曾宪义先生经历了这一全部过程,并主导了9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曾宪义先生对中国法学教育的主要贡献,可以概括为八个“致力于”:

 

一、致力于法学教育思想理念的创新

曾宪义先生指导法学界、法学教育界开展了转变和变革法学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大讨论。通过讨论,实现了思想观念的大转变,诸如,从知识传授的教学观转向能力培养的教学观,从教育终身的观念转向终身教育的观念,从专业对口培养的观念转向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相结合的观念,由单一的知识传授转向全面素质教育观念,由学生是客体的观念转向学生是主体的观念,由偏重共性的教学观转向兼顾共性和个性、因材施教的教学观。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的转变为法学教育和教学改革提供了舆论准备。特别是曾宪义先生强调法学教育要注重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优秀法律文化传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教育。

在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新世纪的法学教育与续职法律教育”专题论坛上,以我们两个人的名义发表的主旨讲演,集中表达了他的法学教育思想。具体来说,法学教育应当做到五个适应:

第一,与法治社会相适应。21世纪是走向法治社会的时代。依法治国,走向法治社会,是中国人民数千年来梦寐以求的理想。中国共产党正在领导中国人民建设这样一个美好的社会。法治社会有很多重要的标志。诸如,社会主要经由法律来治理;社会整合应通过法律实施和实现;立法政策和法律必须经由民主程序制定;法律必须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法律必须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法律必须有连续性和一致性;法律必须以平等地保护和促进一切正当利益为其价值目标;法律应能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的失控与异变;法律应力求社会价值的衡平与互补,力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中国的语境下,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在法治社会,法律人应当树立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认同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应当成为尊重和遵守旨在维护秩序、保障公正、促进效率、实现自由的法律规则的模范,成为抵制和监督一切违法行为、捍卫法律尊严和神圣的英雄。法学教育应该担当起培养这种法律人的历史责任。

第二,与知识经济相适应。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经济是继工业经济之后出现的经济形态,是以人类知识精华和最新科学技术为基础,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与使用为主导内容的经济形态。其主要标志在于:第一,知识资本、知识资源、知识产权、知识产业、知识创新、知识交易成为最基本经济概念,是经济运动的表征。第二,知识资源成为所有资源中最重要的资源,知识要素在经济增长和财富增加方面的贡献率达到50%以上;第三,作为知识资源的主体和载体,人力资源构成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核心竞争力;第四,知识信息化,信息网络化,网络大众化。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时代的知识形态显著不同,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形态往往表现为信息,而且信息的传播、采集、整合、信息的资源化等往往通过网络形式进行,以致有人把知识经济称为信息经济或网络经济。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提供的数据表明,2004年中国境内通过网络进行购买的消费者数量居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随着世界范围内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经济知识化的进程空前加快,知识经济不仅将推动生产力的加速进步,而且将引起生产关系的巨大变革,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进步和变革相适应,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必须不断创新。因而法学教育应当高度重视和研究知识经济引发的法制变革和制度创新,培养更多具有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知识经济理论基础的法律人才。

第三,与权利时代相适应。21世纪是走向权利的时代。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在法律制度和法律生活层面,最主要的标志就是权利的张扬和彰显。具体表现为权利倍受关注和尊重,人们越来越习惯于从权利的角度来理解法律问题,来思考和解决社会问题;权利话语越来越彰显和张扬,权利话语成为越来越占主导地位的话语系统,在社会生活、经济交换、政治交往、法律论辩、听证协商中,人们把自己的经济主张、政治要求、精神需要纷纷提升到权利的高度,纳入权利甚至人权的范畴,试图说服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承认其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权利问题正以几何级数的速度增长,经典的权利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衍生出许多新的具体的权利问题,而新的社会关系要求在权利大家族中添列新的成员,新兴权利与日俱增;人的权利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动物的“权利”、植物的“权利”以及其他自然体的权利已被提到日程;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习俗权利”,国内法的权利与国际法的权利等“权利”形式难解难分地交织在一起;维权成为诉讼的强大动力,以往那种基于伦理道德诉求、讨个说法的情绪、显示抗衡能力的诉讼已经让位给基于维护权利和谋求权利救济的诉讼。面对权利时代,法学教育应当注重帮助受教育者和整个社会树立民主的、理性的、科学的权利观,懂得权利的正当性、可行性、界限性,在法定范围内主张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是不可无视社会所能提供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以及社会的、他人的承受能力而盲目主张权利和超越法定权利界限而行为;同时,对一切合法的权利(包括个人的、集体的、国家的、人类的权利)给予同等的尊重和维护。同时,权利的所有者应当承担起与自己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和责任。为此,法学的理论体系和法学教学内容将进一步创新和调整。

第四,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相适应。21世纪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根据对社会转型规律的科学认识和转型后的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科学判断,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纲领。全面的小康社会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相互交融、协调发展、互为表征的社会。四种文明的协调发展将使中国社会步入新的文明阶段。全面的小康社会也必将是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四大文明的协调发展与和谐社会建构必将深刻地影响到法律的价值体系、制度构成、调整机制,从而对法律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面对中国社会的转型和转型后的中国社会建设和发展目标以及法律的变革,中国法学教育的自身定位也将相应调整,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

第五,与全球化发展趋势相适应。21世纪是全球化时代。全球化是我们所生存的这个世界正在发生的伟大历史变革之一。全球化正有力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样式和生存状况,也正在深刻地改变着法的存在方式、价值取向、运行模式和发展方向。世界范围内的经济贸易一体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海洋和空间的合作、世界和平的维护、人权的国际保护、政治领域的对话与合作等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全面融入国际社会,所有这一切都在驱使法律发生悄悄的演化或剧烈的变革。这种时代变化要求法学教育必须树立国际意识和全球意识,以具有反映全球化时代精神和国际竞争能力的教育理念、课程设置、教育范式、质量体系来应对全球化,培养出一批又一批具有全球意识、全球视野、全球责任、足于应对经济全球化、公共事务全球化、环境全球化、法律全球化发展趋势的高级法律人才。

科学论证并坚持中国法学教育“以本为本”。关于法学教育的起点,究竟是美国模式(大学后职业教育),还是欧洲模式(高中后素质教育)。法学界经过科学论证和充分讨论,进一步明确我国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应当坚持以本科为基础和“以本为本”的原则,以本科教育为起点、积极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形成由本科、硕士、博士三个层次以及各类法律职业培训构成的法学教育体系。这是符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法学教育传统和当代中国国情的,也有利于吸引优秀年轻人报考法学专业、进而加入法律职业共同体。有鉴于此,曾宪义先生不赞成取消法学本科教育的主张。他认为,一个大学与社会的联系,最重要的是通过本科生的联系,本科生来自千家万户。社会大众关注大学的招生、教育质量、校风校貌,最重要的是因为他们的孩子要升大学、接受高等教育,从这里培养成才,并从这里走向社会。如果取消了法学本科毕业生,就等于割断了法学院与社会的直接联系,这对于法学教育来说将是悲剧。在当代中国的高等教育体系当中,如果取消法学本科教育,将严重影响法学研究生的质量,越是重点高校受到的影响越大。

理清高校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推动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关于高校法学教育与统一司法考试的关系,是法学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二者的关系涉及法学教育的功能和质量,也涉及司法考试的功能和质量;涉及法学教育的理念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也涉及司法考试的理念和制度设计;涉及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也涉及到司法考试的定位。二者的关系处理不好将严重影响法学教育的质量,也会对统一司法考试带来负面影响。为此,曾宪义先生将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法学教育研究会2001年的年会主题定为“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经过讨论,特别是请当时分管司法考试的刘旸同志(原任司法部副部长、现任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到会讲话,参与互动,取得了共识。与会同志认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对接,形成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和谐局面。司法考试是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通道,对法学教育它是出口,对法律职业它是入口,为此司法考试在功能、效力、时间安排、考生资格等方面,要对法学专业毕业生有指导和引导作用,有更强吸引力,并且是方便高效的;司法考试必须适应法律职业需要,法学教育也要充分考虑法律职业需要,这是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共同前提,在这个前提下二者互相适应、互相促进,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不存在谁改造谁、谁指挥谁、谁向谁靠齐的问题,而是互相调整,互相适应。从法学教育的功能出发,不能用司法考试来规范或限定法学院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更不能把法学教育变成应对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把司法考试作为指挥棒,将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衡量法学教育质量的主要甚至唯一标准,对法学教育将产生严重的危害。在法学教育的性质、功能等问题上,应当采用现实主义的观点,而不是浪漫主义的观点。后来,曾宪义先生多次参加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会议就二者的关系发表重要观点,多次组织专家学者与实务部门的领导同志座谈讨论,多次建言献策争取司法考试与法学核心课程教学内容的衔接,推动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呈现良性互动、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致力于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战略研究

法学教育是以实施素质教育、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造就高级法律专业人才和治国理政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法学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高等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法学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大,我国法学教育中内在的缺点不断凸现,新的问题日益严重。比较突出的缺点和问题是人才培养模式僵化;专业设置过于狭窄;课程体系从科学性看相当零乱,从容量上看却又庞杂无边;教学内容陈旧,特别是理论课的教学内容严重落后于市场经济、精神文明、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教学方法单调,说教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仍然是主导的方法,而案例教学、辩论教学、多媒体教学则微乎其微;教师队伍水平参差不齐,结构失衡,不少院校的法律系仅靠几个教师支撑,产品质量难以保证;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薄弱,学生难以确立法律工作者的职业良知和素质;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互相脱节,以致出现法学基本理论上的矛盾……面对上述缺点和问题,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本科教育必须进行战略规划和改革。为此,2000年初曾宪义先生提出要对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进行战略研究和谋划。为此,以他为首组成课题组,向教育部申请了《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课题,得到评审专家的推荐和教育部的批准。这个课题是在“面向21世纪法学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系列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曾宪义先生强调课题组要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和发展的观点,坚持借鉴外国经验与开发本土资源相结合的观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理论研究与对策设计有机结合的方法,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经济、经济全球化、可持续发展、法治国家以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和需要为参照,对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育发展经验进行全面总结,对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法学教育的模式、方法、课程体系等进行了比较研究,对法学教育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梳理,从理论上提出和解答了法学教育所涉及的基本理论和重大现实问题。

本课题对21世纪市场经济、知识经济、经济全球化和可持续发展的时代条件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和模式进行了积极探索,从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法学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法学教育中的教学队伍建设、法学教育质量的宏观监控与评估等方面提出了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方针;提出了新形势下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研究的有机结合、互相促进的模式;提出了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高等教育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中,加强中国法学教育的国际性,扩大和深化中外法学教育的交流与合作的方策;向教育部和有关部门提出了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建议和方案;提出了法学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评估的指标体系和程序,为实施质量监控和评估提供了可操作的方案。课题形成的结项成果内容主要包括:中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宏观背景和指导思想、中国法学教育的百年回眸与反思、21世纪初叶中国法学教育的战略分析与前瞻、中国现代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与模式、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法学教育中的科学研究、中国法学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法学教育中的教学队伍建设、法学教育质量的宏观监控与评估。课题的研究成果通过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已经转化为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实践。这项由曾宪义、张文显、李龙、吴汉东、韩大元担任主要完成人的《中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实施工程》荣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这是对这项研究成果及其应用效果的充分肯定。

 

三、致力于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实践

在创新法学教育思想和深入进行战略研究和谋划的基础上,曾宪义先生带领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法学教育研究会,扎扎实实地推进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首先是对法学本科教育进行了科学定位。世纪之交,法学教育的属性与定位成为教育界争论的焦点。为了凝聚共识,曾宪义先生在听取一些同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法学本科教育应当是素质教育,在法学教育的全过程都要注重素质教育。

提出法学教育作为素质教育,乃是因为:第一,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大提出一个崭新的概念,即“学习型社会”。学习型社会概念是应对突飞猛进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而提出来的。现代科学技术进步呈现四大特点:第一,知识积累明显加快,知识总量急剧增加。截至1980年,人类获得的科学知识,90%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50多年获得的。第二,科学技术急剧变革。第三,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速度加快。第四,科学技术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每一项稍微复杂的工程或社会问题的解决往往需要多个学科的知识。科学技术发展的这些特点使得知识更新的周期越来越短,我们所传授的最新知识无论如何都赶不上科技的进步,何况我们所传授的很多知识本来就是陈旧的、老化的、不中用的。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社会变迁和转型加快,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大致经过了四、五千年,而从工业社会到信息社会只不过经历了二、三百年。不仅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社会科学知识的积累和进步也呈现出加速度局面。面对知识进步和创新的加速,面对社会变迁加快,我们不得不彻底转变以知识传授为本质的教学观念。传统的教学观把教育的本质理解为传授知识,把教学过程简单地看作知识传授的过程,总是立足于最大限度地教给学生足以使他们终身受用的知识。这种观念出自良好的愿望,但却脱离现实。

高等教育总体上是这样,法学教育更应当是这样。我们知道,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发展,社会对法律的需要不断增加和变动。与此相适应,新的法律源源不断地制定出来,旧的法律则接连不断地被修改、废止或者清理,有关法律的知识总量日益增加,日益改变。这种情况使得学习成为每个法律人的终身活动,继续学习成为没有终结的过程。既然如此,培养学生学会学习、尤其是学会在工作过程中学习,就应当成为大学法学本科教学的重要目标。我们要树立和强化终身教育的观念,并用这种观念指导我们的教学活动。

第二,素质教育是法律专业教育的基础和核心。职业教育有十分明确的职业定位,诸如石油化工、汽车制造、导弹设计、地质勘探、金融货币、国际贸易等,法学教育则没有这样的明确定位。正如法律调整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样,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可能进入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内政、外交各个领域,哪里有法律调整,哪里有法律程序,哪里应该依法办事,哪里就有法学毕业生。因此,法学教育不能归结为严格意义的、定向型的职业教育。但是,法学教育又确实有自己的专业领域,有特定的知识范畴,有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和规格,属于专业教育。在法学这种特殊的、宽泛的专业教育中,素质教育具有基础与核心的地位,并贯穿法学专业教育的始终。素质教育的目标是使学生首先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学会学习,学会做事,学会做人。在此基础上,培养和养成良好的职业品质和能力。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大体上是:立足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课程体系的建构和与时俱进的改革;开设文化素质教育专门课程;组织高水平的学术活动;开展优秀的、健康的校园文化活动。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内容比较广泛,其中包括人文教育、科学教育、法律知识传授、就业和生活能力教育等。但其核心是科学的、理性的、民主的、法治的、不断创新的法学理论教育。对于一名学习法律的人来说,法学理论素质的提高比其他任何事情都更为重要。首先,部门法学和法律实务所要解决的问题大都是实证性、实践性、技术性很强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学理论作指导。这是因为我们不仅要知道有关的法律规范,而且必须知道它们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规范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要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的技术,而且必须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时应当坚持的价值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学习法学理论,培养法学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比仅仅习得具体的法律知识重要得多。显然,具有较高法学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的人比起那些仅仅掌握法律的某些细节性知识的人,能更好适应法律和社会的进步和变迁。其次,具体法律工作者容易受自身的法律偏见和法律经验的束缚,容易盲从现行的法律制度。通过学习法学理论而培养良好的法学理论素质和理性思维能力,能够帮助人们超越自身的法律偏见和法律经验的局限性,对现行法律制度保持反思和批判的能力。再次,任何法律的实践问题都不是孤立的,而是同整个法律制度和社会实践连在一起的,需要根据法学的理性来把握和解决,这样才能平衡互相对立的利益,实现各种价值的合成,避免形式主义地对待法律问题,处理具体案件。同时,具体案件的解决固然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需从具体的法律规定找答案,但是,要能够找到正确的答案,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做出正确裁决,则取决于对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价值、法律系统的深刻理解。美国哈佛大学前任校长陆登庭(Neil L. Rudenstine)在论述法学等专业的教育时非常深刻地指出:“即使在专业学院,对学习法律、商学、教育、医学、政府管理和其他学科的学生来说,他们也应该集中精力学习这些学科的基本原理,而不是学习非常专门化的专题或培训内容。所谓基础学科领域,是指那些能够提出最根本的和复杂的问题,从而需要认真分析和研究才能解答的领域。再重复一遍,教育的前提是提出问题和集中注意力寻找未知问题的答案。因此,建立在社会需求和人力分析基础上的本科生和专业教育的概念,根本不是优秀大学的教学方法。”[1]

他还认为,法学的素质教育可以分解为两个方面:即培养高素质的公民,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就实施公民素质教育而言,法科学生从他(她)报考法学专业的那一天,就立志从事公共事务,无论是做法官、检察官、警官、公务员,还是当律师、法学教师,其职业选择本质上都属于公共事务(既包括政治国家的公共事务,也包括市民社会的公共事务)。从法科学生将来大多数要从事公共事务这个角度,必须注重对学生进行公民教育,将他们培养成为优秀的、高素质的公民。公民教育就是对学生进行公民人格教育和公民能力培养。培养学生牢固树立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宽容态度、法治观念、义务(责任)观念、理性精神等等。这些要素是一个优秀公民应当具备的品格,更是作为法律人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素质。一个法科学生只有首先成为优秀的公民,才有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就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而言,从法学院走向社会的毕业生,无论是做法官、检察官、公务员,还是当律师和从事其他法律工作,他所面对的都是社会,要处理的问题无不涉及经济、政治和文化,职业的特点要求法科学生比其他学科的学生具有更扎实的文化素质,更宽厚的人文学科知识和社会科学理论,更强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更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更健康的心理和精神状态。所以,法学教育自始至终都要体现素质教育。为此,要研究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的特殊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实施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素质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等。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思想素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认同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法律人的文化素质包括:(1)广阔的知识背景。法律与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现象紧密交织在一起,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其他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不熟悉其他领域、其他学科的知识、理论,就不可能真正精通法律和法学。因此,法学院的学生应当具有广阔的知识背景。他们不但需要对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有较为深入的了解,而且还需要对自然科学知识有初步的、重点的了解。(2)工具性技能。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职业需要就业者具备某些特定的工具性技能,法律职业也概莫能外。在这些工具性技能中,外语和计算机知识是最重要、最普遍需要的技能。当今时代是全球化时代。法律事务的国际化、全球化,要求法律职业者、特别是律师具有熟练的外语(主要是英语)交流能力。就律师职业来说,律师如果不能熟练地运用外语处理法律文书,用外语直接与自己的客户交流,而仍然借助于“翻译”,那就不仅抢占不到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甚至不可避免地被挤出原有的法律服务市场,那些高级的、报酬可观的法律服务将被外国律师行垄断。在计算机与网络时代,计算机的知识和能力也显得特别重要。未来的法律事务将越来越数字化、网络化。以律师而言,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将更多地是通过网络联系,律师将主要通过网络提供法律信息和咨询服务。因此,法学素质教育应使学生熟练地掌握外语和计算机这种两种技能,并且能在实际中加以运用。(3)人际沟通能力。法律职业者都需要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说,不能有效地进行人际沟通的人不可能成为好的法律职业者,甚至无法从事这种职业。法学教育应当尽可能地使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便初步具备进行人际沟通的能力,至少也应当使他们对人际沟通的重要性和进行人际沟通的基本方法有适当的了解,重视人际沟通,并且作好进行人际沟通的心理准备。在人际沟通能力方面,最重要的是群众工作方法。

在法学教育中培养学生基本法律素质至关重要。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1)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概念虽不规定具体的事实状态和具体的法律后果,但每个概念都有其确切的法律意义和应用范围(领域、场合)。能否准确理解和解释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维的基础。第二,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命题是表达判断的语言形式,由系词把主词(主项)和宾词(谓项)联系而成的陈述,联系的方式或者是肯定(确证),或者是否定(否证)。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实际上就是形式推理的能力。第三,法律推理的能力。法律推理属于实践推理的范畴。所谓实践推理,是指法律人从解决法律实际问题出发,运用概念、命题,综合法律因素、道德因素、社会情势、当事人具体状况等多重因素进行的法律推理,是一种解决问题(即关于What to do )的推理,即把法律的规范或原则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使规避法定义务或侵害他人和社会权利的人受到制裁,使正确行使权利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人得到保护。这样一种推理比科学家的真理推理复杂得多,比逻辑学家关于真实命题的推理困难得多。法律中的实践推理最能体现法律人的综合素质。法学素质教育尤其要重视实践推理能力的培养和训练。第四,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法律工作,特别是就法律纠纷做出裁决的工作,是需要充分说理和论证的工作,一个裁决文书对当事人的说服力和对社会的公信力,往往取决于法律人的论证能力。在理性的法治社会(而不是情感、情绪化的道德社会),法律论证的能力对于法律人来说至关重要,对于健康文明的法治生活来说也是必要条件。(2)法律表达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可以分为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两个方面。法律人,无论是法官、检察官,或是律师、法律顾问,在其职业活动中都需要以口头的方式与他人进行交流,表达自己对特定事实或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也都需要以书面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法律意见,记载特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因此,法律表达能力是法律人必备的重要能力。(3)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法律人有较强的事实探知能力。因此,对于以培养法律人为己任的法学院来说,应当把培养学生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放到与培养其他法律职业能力同等重要的地位来对待。然而,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是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中普遍被忽视的问题,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在定位法学本科教育为素质教育的同时,曾宪义先生大力倡导法律职业教育,亲自建议设立法律硕士专业,创立法律硕士培养机制。在他担任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第一副主任委员期间,中国的法律硕士教育蓬勃发展。除了法律硕士这种职业教育之外,曾宪义还积极参与其他法律职业教育,例如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的在职培训等。

与法学本科专业的素质教育相衔接,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定位为: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培养具有坚实理论基础、宽阔知识结构、学术与实务并重的高级法律人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宗旨是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目标是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培养从事法学教育与研究和高层次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其次,曾宪义先生大力推动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模式的多元化,以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多元化。我们需要更多的法律专业毕业生从政、经商、治学,走向各个行业,活跃在党政法工农商学兵等各条战线,这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实现法律对社会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是极其重要的;与法律职业比较,培养各行各业的栋梁之材更为重要。面对宽口径的就业渠道,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多样化需求,为此,他主张法学教育应当是基本教育与特色教育相结合。基本教育包括五个方面: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教育,包括法理学(法哲学)理论和各个部门法学的基本理论教育,用科学的法学理论武装学生,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法律价值观,权利义务观。二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帮助学生树立先进的、民主的、理性的法治观,养成信仰法治、践行法治、维护法治、为法治而斗争的法律职业精神。三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教育,使学生深刻理解我国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和时代精神,把握以宪法为核心构筑起来的法律体系及其各个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四是法律程序和法律方法的教育和训练,培养学生树立程序意识、熟悉法律程序,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明辨的基本方法和技能。五是比较法律教育和国际法律教育,即培养学生树立法律多元观和国际法治观,认识国际法在构建和谐世界、促进全球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运用国际法律维护中国融入全球化和实施和平发展战略中的各种权益。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的设置就是为了适应上述五个方面的基本教育。除了这些基本教育之外,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特色的法学院系可以实施法学特色教育和拓展教育计划,例如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可以为学生开设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社会学、法学方法论等更多基础性和前沿性的课程;农业院校的法学院系可以为学生开设更多与农业、农村、农民以及土、林、水密切相关的课程;财经类院校法学院系可以为学生开设税法、会计法、财政法、反垄断法等经济法课程;理工类院校法学院系可以开设较多与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课程,医学类院校法学院系可以开设出较多与现代生物医学技术运用、医患法律关系与医疗纠纷处理相关的法律课程;师范类院校法学院系可以开设更多与教育、教师、学生相关的法律课程……以适应社会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多样化需求。

再次,彻底改革高校法学专业设置。20世纪90年代中期,根据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重应用的专业建设思路,教育部实施大规模的专业结构调整。在曾宪义先生的主持下,经过一年多十几次的调研、座谈,充分听取各院校以及政法实务部门的意见,认真研究国内外、解放前后、文革前后专业设置的情况,反复进行论证,分清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不同培养目标,最终形成共识,基于法律素质教育的思想理念,形成了把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刑事司法等专业整合为法学一个专业的建议,这一建议得到教育部的批准,成为高校专业设置和调整改革中一步到位的典型。当然,每个法学院校可以在法学专业之下设置不同专业方向。但在专业目录上和招生简章上只能写专业,而不能写专业方向。

复次,根据法律人才培养成长规律,对课程体系进行改革,实施法学本科共同核心课程。首批确定的共同核心课程一共14门,即法理学、中国法制史、中国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核心课程的确定将有利于加强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有利于学生素质的培养。此后,根据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基本国策和加强社会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执政理念,增设了环境资源法和社会保障法两门核心课程。在对专业和课程体系进行改革同时,着力更新教学内容,包括删除重复,修正不当,剔除陈旧,吸纳新知。

出处:《追求卓越,义宪法林:缅怀著名法学家、教育家曾宪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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