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志华:自由与发展的辩证逻辑——中国全面深化改革之“正和博弈”趋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68 次 更新时间:2014-02-08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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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志华  

 

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多流传着这样一种观点:“如果让穷人在政治自由和满足基本经济需求之间做出选择,他们总会选择后者。”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政治自由与经济需求之间就必定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吗?针对上述问题,印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AmartyaSen)在其代表作《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出版社,2009)一书中精彩地评判道:上述观点预先假设的政治自由与满足基本经济需求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对立,在事实上并不存在,实际上“经济需求的紧迫性加强了而不是减弱了政治自由的迫切性”。

 

自由与发展的良性互动

对于阿玛蒂亚·森的整个学术贡献,时任联合国秘书长柯菲·安南曾赞誉道:“全世界贫穷的、被剥夺的人们在经济学家中找不到任何人比阿玛蒂亚·森更加言理明晰地、富有远见地捍卫他们的利益。……联合国在自己的发展工作中极大地获益于森教授观点的明智和健全。”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他极力论证一种特定的发展观,即“发展可以看做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自由与发展的博弈,绝非一种“负和博弈”,相反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更加紧密的联系和良性互动。

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一直关注自由与发展关系命题的理解,因为它直接决定着其国际、国内政策的基本走向。自1991年中国首份人权白皮书发布以来,我国政府对于人权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扭转,即从对人权的完全排斥、否定到主动在宪法中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对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根本价值和意义。在逻辑上,生存权的基本目的在于促进基本经济需求之满足,而发展权则强调社会主义国家对于人权,尤其是对生存权的保障应当以经济发展为前提和中心。从中国人权建设的“二阶层”划分可以看出,自由、需求与发展间的关系问题在我国尚未完全理顺。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更加强调的是需求与发展间的紧密联系,即基本经济需求的满足必须以经济发展为前提,至于自由与发展的关系议题,似乎还没有成为探讨的焦点。

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中,森教授认为,财富、收入等固然可以作为人们的追求目标,但在终极意义上它们仅具有工具主义价值,“以人为中心,最高的价值标准就是自由。”实质意义上的自由,作为享受人们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即是“对于此人是可行的、列入清单的所有活动的各种组合”,它既是发展的首要目的,又是促进发展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在外延上,实质自由应当包括“免受困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基本的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等的自由。”仔细观之,上述免受困苦的基本可行能力自由,事实上即是我国政府一直强调的生存权。如此推论,显然在我国亦是如此,即发展能够促进公民自由,尤其是“免于匮乏的自由”(美国前总统罗斯福语)的实现。但除此之外,发展是否能够促进政治自由,以及自由又是否能反过来进一步促进发展呢?

根据阿玛蒂亚·森的回忆,早在1993年的维也纳人权会议上,中国、新加坡等东亚国家以紧迫的经济需要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为由,弱化了将政治与公民权利应用到发展中国家的做法,但是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等南亚和西亚国家以及非洲国家却没有选择这样做,究其根源,即在于他们在当时既已认识到经济需要和政治自由并非非此即彼的对立物。森认为,政治自由本身即是一种工具理性,它不仅可以在提供激励和信息方面为解决紧迫的经济需要发挥重大作用,而且在形成“需要”这个概念上亦具有建设性作用。简而言之,政治自由是应当有助于促进经济保障的,政治参与本身即是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

在阿玛蒂亚·森的理论框架中,自由在发展中首先具有建构性作用,同时它也发挥手段性作用。除上述政治自由之外,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担保以及防护性保障均有利于促进发展的具体实现。例如,在现实中,经济条件可以帮助人们创造个人财富以及用于社会设施的公共资源;社会机会有利于经济参与。不仅如此,即使是在上述工具性自由内部,其亦可因交往理性而获得相互关联和促进,进而共同增进行为人的一般性可行能力。

总之,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阿玛蒂亚·森极力论证了自由与发展的良性互动关系。他认为,“发展是一个相互依赖的过程,而且经济的成功不可能与社会、政治和文化的成就相分离。”对于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中国而言,阿玛蒂亚·森的自由发展观,无疑可以为其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或方法论意义。新近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虽然没有明确使用“自由”语词,但其诸多内容事实上已经暗含着阿玛蒂亚·森所言及的以自由促进发展、发展就是扩展自由的基本观念。

 

对中国的方法论意义

首先,在谈及中国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时,《决定》明确指出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而根据阿玛蒂亚·森的自由发展观,他主张发展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事实上,这两种表述虽然形式各异,但殊途同归,即两者均意在强调发展的目标就是为了个人,保障个人自由是一种社会的承诺。此外,《决定》还强调要改变过去单纯以经济增长作为评定发展成果的唯一指标,这一转变暗含着国家对于“发展”概念的重新释义,即发展不应当仅局限在经济层面,更应当体现为对个人层面的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等实质自由的促进。

其次,在现实中,“社会安排对于确保并扩展个人自由可以具有决定性意义。”根据阿玛蒂亚·森对中印两国的比较考察,他认为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其发展速度高于印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于中国政府对于生存自由之社会安排的重视。而事实也确实如此,中国能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主要应归功于对“以生存自由促进发展”策略的实际应用。在《决定》中,中共中央为进一步完善生存自由与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其特别强调党和政府在“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方面的要求,即政府必须在促进教育公平、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方面继续进行改革和创新。

再次,根据阿玛蒂亚·森的公共选择理论,“公共选择的基础,一是自由,一是民主”。民主的成就不仅依赖于所得到采用并受到保障的规则和程序,而且取决于公民如何运用这些机会。对于社会主义中国而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民实现民主权利的根本途径。虽然当前国内对于民主、需求和发展间的逻辑联系还未完全理顺,但是党和政府对于民主的追求从来没有停滞过。在《决定》中,中共中央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尤其是要推进协商民主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而这些主张,即民主和参与式的治理,恰好都被认为是20世纪以来政治组织的最好模式。

最后,正如阿玛蒂亚·森所言:“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之间的互补性在中国最近的历史中得到了很好的说明。”虽然当前《决定》所确定的改革核心仍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这并不影响国家对于公民自由的尊重和保护。因为,在理论上,经济发展与公民自由之间本身即存在着一种良性互动的辩证逻辑。虽然在过去,我国政府曾对需求、发展与自由,尤其是与政治自由间的关系问题存在某些偏见,但这种偏见因为认识上的深化,必将逐步成为历史。(1397期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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