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营经济法治建设是我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以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依循,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改革为重要牵引,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为目标指向。新时代以来,我国通过法治理论创新、规范体系完善以及营商环境优化,在民营经济法治建设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然而,实践场域仍存在法治效能阻滞的困境,存在制度文本与政策执行的衔接偏差导致规范供给碎片化,市场准入壁垒与隐形规制影响政商沟通实效等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专项立法,将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权责明晰、程序规范的法治供给,在制度建构、信心提振、经济治理等维度发挥积极作用。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后续实践中,需强化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在民营经济法治建设中构建秩序稳定与创新激励的辩证统一框架,以问题导向破解制度体系梗阻,以系统观念推进治理范式迭代升级,通过法治的人民性依归、开放性扩容、整体性调适与规范性提升,实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协同共进。
关键词: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民营经济;民营经济促进法;法治建设;高质量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新时代新征程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1]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原则,并强调改革需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实现改革和法治的统一。2025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多方面显著优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将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为坚强的保障。”[2]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截至2024年9月底,我国实有民营经济主体总量达18 086.48万户,占经营主体总量的96.37%[3]。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不可或缺的发展力量,其法治建设问题也备受社会关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加快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当前,学界对“民营经济”概念的界定经历发展过程。在21世纪初,有学者将其简单等同于非公有制经济[4];有学者将国有经济以外的各种所有制经济视为民营经济[5];也有学者结合所有制形式与经营方式进行界定[6],并提出狭义与广义民营经济的区分[7]。本文认为,民营经济和私营经济都属于非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民营经济的概念范畴更为广阔,私营经济属于民营经济的一部分,随着历史背景和社会观念的转变,民营经济概念被广泛使用。?民营企业属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及的“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相关内容均围绕民营企业展开,故本文对民营企业的探讨内蕴于对“民营经济”概念及其发展实践的分析之中。民营经济法治建设,指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与监督,以及法治理念的培育,推动民营经济在公平、有序的法治轨道上动态发展的过程。
学界对“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研究涵盖宏观政策、企业治理、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营商环境和政商关系等领域,呈现多维度、跨学科的特点。《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学界研究聚焦于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立法原则、历史进程、法治政策举措等方面。一是从法学角度探讨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基本原则。刘俊海提出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利合作、平等监管与平等保护六项核心原则[8];蒋悟真认为立法理念应重点面向合法权益保护、公平发展、扶持激励、规范经营等方面[9]。二是从政治经济学的不同范畴分析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和发展路径。耿灏在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探究民营经济法治体系的演进、问题及发展方向,呼吁建设更加完善和灵活的法治环境[10];邓建鹏从新质生产力角度探讨制约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因素,提出加强法治保障的具体路径[11];黄卫以税收政策为切入点,分析了民营经济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了构建税收优惠政策法治保障体系的建议[12]。二是基于“经济-法治”关系探讨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现实困境和纾解思路。张守文[13]、陈云良[14]、江必新[15]等学者强调法治能够发挥推动经济发展的核心作用,梳理了民营经济面临的实际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政策建议。总体上,既有研究多从法治体系建构的原则、历程、环境等出发,分析法治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但对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内蕴的政治经济学机理及其与经济实践的内在关系分析尚待丰富,尤其需要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视域下扩充对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研究。
在马克思主义语境下,社会经济结构是发展的现实基础,“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16]为其提供支持与保障。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形态的体现,其发展依赖市场机制,同时需要法治保障公正与稳定的市场秩序。本文基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首先从基本经济制度定位、经济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深化改革实践三个方面给出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政治经济学依据;随后分析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成效、困境和创新尝试,呈现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发展的内在理路;最后探讨加强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路径,发掘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益思路。
二、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政治经济学依据
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度建设和法治建设“两个轮子”一起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明确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为民营经济的角色定位提供了制度依循。民营经济法治建设需以法律法规为依托,以经济体制机制改革为牵引,以制度创新和规则完善为其后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要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相统一,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民营经济发展的全过程。
(一)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
民营经济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生产关系具体形态,其存在具有历史必然性。回溯党和国家在经济建设上的政策演变,结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与发展为民营经济的角色定位提供了根本遵循。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国家为推动国民经济建设开展了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模式,私营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开始出现并逐步得到承认,党和国家也陆续提出一系列重要论断,如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7],“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18],“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19]等。1995年,党和国家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20];1999年,宪法修正案确立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1];2004年,“私有财产不受侵犯”[22]入宪。这些政策和法律的调整,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动态发展,而且也表明党和国家通过根本大法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从基本经济制度之外的“补充”上升到基本经济制度之内的“构成”,这为我们从政治和法律的意义上把握民营经济的角色地位提供了重要依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23],强调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24]。在此基础上,“鼓励社会投资39条”“促进民间投资26条”“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29条”等具体政策陆续出台,这反映出党和国家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统筹把握和持续投入。2017年,党的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从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上升为国家基本制度;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之中,由此反映出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互相补充、民营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平等竞争的关系。上述政策演进意味着民营经济的规范化发展要求,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完善需要之间具有一致性。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是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实际的必然选择;民营经济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其不可或缺的内在要素。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所有制的结构形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又赋予民营经济独特的制度意义,决定其发展必须与国家经济政策保持一致,并接受制度和法律的规约。
(二)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市场平稳运行及其作用的有效发挥,离不开强有力的法律体系保障,亦即离不开法治建设。“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2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决定的经济关系内蕴于既有的法治建设之中,而法治的发展完善能够相应地促进经济关系发展。这要求法治建设不能脱离社会中人的现实需要和物质生产方式的发展实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26],其高水平发展要求高质量的法治建设。在我国,法治建设不仅是规范经济主体行为的工具,而且是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环境、保障民营企业活动始终沿着正确轨道运行的重要手段。“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7],国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实质上是从“上层建筑”的角度出发,在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前提上,通过法治手段调适市场所具有的社会属性与民营经济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内在矛盾,由此成为凸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高水平”的重要一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为民营经济法治建设提供坚实基础。其一,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通过深化经济机制体制改革,“从立法完善、执法公正和司法保护三个方面入手,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支持体系”[28],有利于从制度、政策、法律层面保障民营企业平等权利,在更广泛领域、更深层次上对民营企业做到一视同仁。其二,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持。经济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有利于打破市场壁垒,提升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激发创新动力,推动其在更加稳定、公平、透明、规范的市场环境中发展。其三,提高法治建设实施效果。经济体制机制改革有利于优化政府职能配置,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严格市场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化,并增强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保护。立足新的历史方位,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强化法治对市场机制的规范与约束作用,健全和完善民营经济相关法律法规,使民营企业既“放得活”又“管得住”[29],迸发出强大生机和活力。
(三)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筑牢法治保障的重要内容
作为经济发展与结构优化的驱动力,改革与法治构成了现代化进程中的双重保障。前者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后者确保制度运行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宏观背景下,其总体目标聚焦于“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9]4的战略部署。在此框架下,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核心在于构建系统完备的制度规范体系,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这一建设进程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提高民营经济现代化治理水平亟需加强法治建设。改革进程的深入推进必然要求制度体系的系统性完善与治理结构的创新性重构,而法治建设则通过制度化的法律确认,为改革成果提供稳定性保障。历史经验表明,改革与法治具有辩证统一关系,改革进程的深化必然要求政治的和法律的上层建筑发生相应变革。审视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轨迹,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审批程序冗杂、政策执行弹性化等阻滞因素的出现,不仅制约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更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在此现实语境下,法治建设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竞争秩序层面的重要性愈益凸显。
在数字经济与平台经济等新兴业态加速替代传统经济模式的转型期,民营经济的资本扩张呈现出二重性:既驱动生产力创新发展,又潜藏加剧社会分化的风险。例如,部分平台型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市场整合,迅速积累了资本,但同时存在通过技术垄断、算法操控和数据滥用等不当行为或进行无序扩张的情况。这要求民营企业重视法治建设,在激发市场活力与维护社会秩序间寻求动态平衡。民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既需要市场竞争提供的创新活力,也离不开法治建设提供的制度秩序。在这个意义上,将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纳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布局,使其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协同推进,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现实进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民营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逐步发展壮大,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保持社会稳定和推进现代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时代,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法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工作安排和重要部署,推动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同时,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下,民营经济法治建设面临着诸多现实挑战。当前,党和国家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为全面强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提供了重要指向。
(一)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理论发展和实践成效
我国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其历史性成就主要体现在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理论创新、法治保障体系逐步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等方面。
首先,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理论开创新境界。改革开放初期,民营经济因其法律地位不明晰而受到诸多讨论与争议。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民营经济逐渐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地位与作用也日益受到重视。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党外人士座谈会、全国两会、民营企业座谈会等重要场合以及在各地考察调研时,多次围绕加强民营经济工作作出重要论述,包括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建立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秩序、依法平等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家人身与财产安全等多个方面。这些论述不仅为民营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民营经济法治建设注入了理论支持。同时,学术界对民营经济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对其未来发展的前瞻性思考,有利于更好地理解民营经济的内在规律,明确其法治建设的方向和重点。
其次,保障民营经济的法治体系逐步形成。在法治保障层面,党和国家通过顶层设计统筹推进民营经济法治建设进程,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基础,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行政法规为支撑,以《中小企业促进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专门法律为配套的制度性框架。其中,《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通过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政府权责边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着力破解账款拖欠顽疾,共同构筑起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法治保障体系。值得关注的是,《民营经济促进法》已进入立法审议程序,标志着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向法治化、体系化迈进。在地方实践维度,一些地方依据区域经济发展特征,制定差异化实施方案。如深圳通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2023—2025年)》探索商事纠纷速裁机制,江苏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进“放管服”改革标准化,《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创新“链长制”产业协同模式,辽宁通过专项政策破解东北地区民营经济结构性矛盾。这些政策聚焦准入壁垒破除、融资渠道拓展、公平竞争维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关键领域,形成“中央立法+地方细则”的多层次法治供给格局,有效回应了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中的法治诉求。
最后,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近年来,我国积极发挥各级工商联的桥梁纽带作用,提升法律服务机制,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不断加快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步伐。其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强化对政商关系的规范和监督。通过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严格实施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法律,构建起清晰、透明的政商互动机制,促进政府的角色从单一的管理者转变为市场的公正裁判者,有力确保市场竞争的有序性和透明度,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其二,各级工商联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统战工作重要抓手,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产权为关键,深化与公检法司机关的联系协作机制”[30],大力推动亲清政商关系的构建。自2019年起,全国工商联已连续举办五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打造出社会普遍关注、企业积极参与、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品牌工程,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服务保障。其三,建设更加透明、公正、专业的法律服务机制,推动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对接,帮助企业妥善处理法律纠纷,有效化解过去企业面临的法律不确定性和风险问题,为民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筑牢了法治防线。其四,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的财产权。尤其是司法机关加大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保护力度,例如,“最高法院重审纠正了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增强了民营企业对完善法治环境的信心”[31],有力推动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法治民企建设的协同发展。
(二)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衔接偏差”与“隐性壁垒”
当前,我国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强化法治保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然而政策话语与实践场域的衔接效能仍需提升,法治保障机制的实践仍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既有政策与法律的“衔接偏差”导致规范供给的碎片化,影响民营经济创新活力。法律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一经制定和公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修改或废止;而政策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时效性,可能随社会发展和形势变化而改变。当前,民营经济的理论创新成果在学术研究和政策制定层面已经得到了一定的关注,但这些成果在法律层面尚未完全得到充分体现,“部分理论创新成果和政策革新在转化为具体法律法规和法治实践的过程中尚存在一定的差距”[12]。例如,关于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市场准入平等、产权保护、融资渠道等方面的理论尚未系统性地转化为具体法律条文。同时,党和国家出台的许多有利于民营企业的政策往往更多体现在行政措施和文件中,在法律法规层面缺乏明确的规定和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经济政策和法律之间的“衔接偏差”。由于现有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跟上数字经济发展的步伐,一些新型业态处于监管真空或模糊地带,针对民营企业家的网络谣言、名誉侵权、虚假不实信息时有出现。民营企业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多依托具有迟滞性、碎片化特征的规章制度。此外,人才和资源短缺、融资困难以及“数据要素权属不清、定价不明、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不足”[32]等问题,也严重制约民营企业的数字化转型。
其次,不合理的限制政策和隐性壁垒影响政商沟通效果。近年来,尽管诸多政策旨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但在部分地区或行业,法治建设仍显滞后。例如,在产权保护领域,部分地方对民营企业的产权纠纷解决不及时、程序不透明;在市场准入方面,尽管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推行在制度层面为民营企业进入更多领域创造了条件,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变相审批等行为影响民营企业享受到优质、高效的政府服务,“有不少民营企业反映,一些地方在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等方面对民营企业设置了不合理的限制和隐性壁垒”[33]。这些隐性壁垒和不合理的限制政策,一方面来源于法律适用的模糊性,即部分法律条文和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解释空间,缺乏明确的指导原则;另一方面来源于地方在政商互动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和行政干预过多的问题。部分地方政策执行的不规范和实际治理过程的不透明,不仅会降低政策的执行效率,也会影响民营经济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此外,就法治文化建设而言,部分民营企业家的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尚待加强。受法律服务成本高、法治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差异、企业对法律的依赖性和契约精神的理解不足等因素的影响,部分民营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存在漏洞,法务部门未能发挥实际作用,缺乏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且在知识产权保护、合规经营、合同管理和争议处理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而且,部分民营企业家“存在自身法律素质不高、经营中无视法律甚至违反法律、参与非法竞争、以假冒伪劣产品和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34],此类问题不仅影响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也对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造成了冲击。
(三)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创新尝试与现实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35]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推动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以法治建设增强民营经济发展预期,回应民营经济面临的质疑和挑战,让民营经济领域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成为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是对我国现有经济立法体系的重要补充。2023年7月19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聚焦7个方面推出31条重大政策举措,回应民营经济的关切和问题,强调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2024年10月10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年12月21日,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我国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关于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有效举措上升为法律规范,将填补中国民营经济领域专门立法的空白。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将是提振发展信心的有力举措。《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能够利用法律公信力对社会形成积极影响,有效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批驳澄清了“民营经济离场论”“新公私合营论”等错误言论,深入剖析了民营经济遇到的市场、融资、转型的问题,强调打破投资准入和金融政策方面的“卷帘门”、阻滞民营企业了解新规新政的“玻璃门”、管理服务和审批流程上的“旋转门”。这些不平等对待的隐性壁垒严重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空间,阻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尽管国家大政方针已明确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但社会上仍不时出现对民营经济地位的错误议论,甚至借民营经济的问题否定和怀疑改革方向。《民营经济促进法》聚焦民营企业的核心关切,通过针对性的法律条款设计,从法律层面重申“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促进“两个健康”等原则,明确民营经济的定义、性质、范围、地位与作用,回应了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不足”“市场准入不平等”“营商环境不稳定”“创新动力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税收负担过重”“劳资矛盾加剧”“国际化竞争压力”等方面的疑虑和担忧,有利于减轻民营企业家的思想负担,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强大信心。
未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完善国家经济治理,激发民营企业活力。《民营经济促进法》以明确的法律条款,在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一方面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会,对于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构建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具有重大意义;另一方面可以明确民营企业在不同阶段和不同领域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加强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依法治理,加大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有利于规范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真正实现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民营经济促进法》将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的政策举措法律化,有利于确立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增强民营企业家的法治意识,消除社会对民营经济的偏见,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更加包容、宽松的社会氛围,让民营企业家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大胆发展、放心发展。
四、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加强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路径
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迈向纵深的关键时期,加强民营经济法治建设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持续推动民营经济法治体系的现代化进程,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党在民营经济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在此基础上,应秉持守正创新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运用系统观念与辩证思维统筹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各项工作,不断提升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人民性、开放性、整体性和规范性,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民营经济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实现蓬勃发展。
(一)以坚持党的领导彰显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人民性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也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最大政治优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的领导发挥着关键作用。党的领导有助于规范和引导各类资本健康发展,推动各级政府提升资本治理的能力。同时,这种领导机制可确保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始终与国家改革发展的大局保持一致,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党对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领导,一方面要体现在顶层设计和政策推动层面,党要领导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民营经济促进法》,确保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另一方面要落实在各项法律制度的具体实施与执行过程中,党和国家要尽快建立健全配套的立法、执法、监督机制,使民营企业在法治框架下得以保护产权、保障权益、优化布局、整合资源。
中国共产党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团结带领人民取得了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性成就。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为了人民而改革,改革才有意义;依靠人民而改革,改革才有动力”[36]。这揭示出人民群众是改革的初心、使命和不竭动力。民营经济是数以亿计劳动者实现就业、改善生活、追求幸福的坚实依托。加强民营经济法治建设,不仅是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热切向往的必然选择。在推进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始终,确保法治建设围绕人民群众的利益展开,引导民营企业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同时,更加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丰富的产品和服务,以提升民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进而让民营经济在法治的护航下,成为增益人民福祉的重要力量。
(二)以守正创新的原则增强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开放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守正创新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牢牢把握、始终坚守的重大原则。”[37]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这些理念生动诠释了守正创新的思想基础和方法论原则。
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着诸如融资成本过高、技术和人才资源短缺、数字经济带来的法律风险等问题。对此,要立足新的历史条件,坚守正确发展方向,将法治建设贯穿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建立健全动态法律调整机制。加强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必须从思想解放入手,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实践发展,打破传统的思维定式和现有体制框架的束缚,以更加包容和开放的态度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积极探索创新性的解决方案。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与民营企业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广泛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紧密围绕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全面审视法治建设中的问题与挑战,推动民营经济领域的理论创新积极融入法律条款及法治实践中。此外,鉴于我国不同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水平和特点的差异,地方政府需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特点,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探索适合本地发展的法治创新模式,确保相关法律法规既具有普遍适用性,又能体现地方特色,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区域法治协同,实现优势互补,增强法治建设的开放性,切实推动民营经济法治建设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三)以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凸显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整体性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马克思曾深刻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38]问题导向强调直面矛盾和挑战,立足于现实世界解决实际问题。在推动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精准识别当前法律体系与民营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和瓶颈,提出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例如,法律保障的相对滞后性、部分领域法律适用的模糊性,以及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执行法律时的选择性,都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和加强执法监督予以解决。另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要求在开拓创新中探求思路和解决问题”[39]。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崛起,民营经济所处的市场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其发展也面临着新特征与新挑战。传统的法律框架和政策体系在应对这些新兴领域的法律问题时,逐渐显现出其局限性,无法完全满足民营经济发展的新需求。因此,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应具备前瞻性和灵活性,不断提高创新思维能力,及时识别并有效解决这些新兴领域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在坚持问题导向的基础上,还需运用系统观念和系统方法,注重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整体性及其同其他领域建设的协调性。具体而言,民营经济法治建设不仅关乎企业的法律需求,还涉及法律法规的调整完善、政府政策的引导支持、市场机制的优化健全以及社会各方力量的协同配合。在推进民营经济法治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各个层面之间的相互联系与影响,从宏观政策制定、法律制度构建、执行机制优化以及社会文化培育等多个维度进行统筹规划与布局,确保政策、法律和执行措施的内在一致性。同时,全面深化改革本质上是一项涵盖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个领域的系统性变革。民营经济法治建设作为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其他领域的改革紧密结合、形成合力,始终服务于国家整体改革战略。
(四)以辩证思维提升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规范性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是法治体系建设的四个关键环节,它们彼此紧密相连、相互影响、相互制衡,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在推进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坚持辩证思维,统筹协调各个环节,注重法治精神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有效运用。
其一,在立法层面,应根据新形势的变化,聚焦特定领域开展法治创新,及时修订和完善涉及民营经济的法律法规,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通过健全的法律规范体系,为国家治理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解决方案,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其二,在执法层面,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明确行政执法权限,提升执法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要将法律的权威性与实践的灵活性有机结合,解决法律实施中的隐性障碍和企业自身的法治意识不足等问题,确保法律在地方层面的有效实施。其三,在司法层面,应依法审慎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积极探索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确保涉民营企业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加大司法机关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增强民营企业对法治的信任和信心,保障民营经济活动在法治框架内有序开展。其四,在守法层面,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社会各界对法治的认同与信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要坚持诚信守法经营,树立正确价值观和道德观,以实际行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2]。在后续的法治建设实际中,必须营造全社会尊重企业家、企业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使法治真正成为社会治理的基石和动力。总体而言,民营经济法治建设需要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主体的共同参与,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有机衔接和协同推进,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规范性,形成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五、结语
法律是治国理政的标尺,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关键工具。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通过法治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撑。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在民营经济法治建设上展现出显著的制度优势。我国民营经济法治建设虽起步较晚,但在改革中逐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强调政府进行科学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而且重视法律、政策与市场之间的有机协调。当前,我国正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从制度和法律层面保障民营经济的平等地位,不断加大法律的执行力度,坚决抵制任何污蔑或抹黑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错误言论,为民营经济营造了更加公平、透明、规范的法律环境。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形态,承担着推动国家经济体制转型的重要任务。在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当下,民营经济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并存,更需依托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有序健康发展。对此,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守正创新、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以辩证思维推进民营经济法治建设,不断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持久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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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格式:陈晓仪,徐梦瑶.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依据、进展与路径[J].统一战线学研究,2025(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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