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光清:如何避免极端维权事件的发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61 次 更新时间:2013-12-26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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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光清 (进入专栏)  

 

近年来,极端维权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危及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并对公众心理造成了极大冲击。有些人为了讨薪,爬电线杆、高楼、高塔,以自杀相威胁;有些人为了抗拒强拆,不惜自焚,以命相搏;有些人为了表达对政府或政府工作人员的不满,围攻政府机关,或者焚烧公私财物。更为甚者,少数极端维权行为转化成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使人民和国家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何避免极端维权事件的发生?值得我们仔细思考和研究,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应对。

 

一、应建立完备的权利救济体系

一般而言,权利有三种形态,即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和实然权利。权利救济则是应然权利、法定权利转变为实然权利的重要保障。一种无法诉诸救济的权利,实际上是很难实现的权利。在实践中,即使法律对公民权利做出了清晰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相应的权利救济手段,权利主体在权利实现受阻,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有效予以阻止,或者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得不到相应的补偿,那么,法定权利就只是停留在纸面上,而难以成为实然权利。

从中国现有制度环境看,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司法救济是指通过司法机关实现的权利救济,司法机关主要是通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程序来达到权利救济的目的,或给予受害人以赔偿或补偿,或判令对侵权者实施惩罚或制裁。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一定的行政机关来防止和排除其侵害,以保护和弥补公民合法权利的一种救济方式。在这里,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都是依靠公共权力获取救济的公力救济方式。社会救济介于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间,是依靠社会力量获取救济的方式。私力救济则是由权利人自己采取措施,保护自己权利的救济方式。

应当说明的是,中国权利救济体系尚不完备,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制度不够完善,社会组织没有得到充分发展而使社会救济难以有效展开。这样,有时候,一些基本的公民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救济,即便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也不能及时有效转化为实然权利。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一些人权利受到侵犯,而又找不到正常的救济渠道,才会出现极端性质的维权事件,寻求以非法的私力救济方式获得权利救济。也就是说,极端维权事件的发生往往是在极端情况下出现的。一般来说,政府保护性职能缺失、司法腐败和政治腐败、纠纷解决和协调机制缺失,导致权利受害者不能通过正常的、有效的权利救济方式获得补偿和纠正,才会导致极端性质的私力救济行为的发生。

这种极端性质的私力救济方式表现为,在利益纠纷中的受害方通过过激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对受到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过激或不当行为针对的对象包括加害方和受害方自身,有时则会针对无辜的第三方。可以说,非法的、极端的私力救济方式具有反社会倾向,是一种野蛮的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很多时候会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利,有时候甚至会侵害无辜者的利益,或者危及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包括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是权利救济的主要手段,社会救济是重要的补充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的场合,除非法律许可,都应排除采用私力救济手段。事实上,绝大多数国家对私力救济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并没有完全否定在特定情况下私力救济仍有存在的必要。对于中国而言,非常重要的是,应通过立法赋权于民,建立起完备的权利救济体系,确保法定权利能够有效转化为实然权利。当前,要完善公力救济机制,确保公力救济渠道的畅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社会救济作用,并对私力救济手段进行有效规范。

 

二、应尽可能将抗争性维权行为纳入法治轨道

从现实案例看,许多极端维权事件都具有很强的抗争性,也可以说,这些极端维权事件是一种抗争性维权行为。这种抗争性维权行为,有些是群体性的,有些是个体性的。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往往持续较长时间,破坏性很强,对当地社会生活和经济生产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并且需要动用大量社会资源才能处理好和解决好。纵然是个体性事件,有时也会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有的人以生命为赌注威胁当事人或地方政府,或者制造事端激化事态,以便引起周围群众的围观、全社会的关注或者媒体的关注,甚至造成很恶劣的国际影响,从而形成很大的轰动性社会效应。当前,中国社会中的抗争性维权行为频繁发生,对社会秩序与社会稳定形成了较为严重的冲击。

抗争性维权行为可分为合法和非法两种形式。有些抗争性维权行为的参与者有较高的政治参与素质,能对维权行为进行很好的组织和控制,使维权行为保持在合法范围之内。但是,也有一些抗争性维权行为表现得非常极端,参与者打、砸、抢、烧公私财物,甚至激于义愤,会伤及无辜者生命,这就突破了法律的界限,变成了非法行为,更有甚者,触犯刑法,成为犯罪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在处理这类抗争性维权事件时,就根据事件的不同性质而采取不同的措施。

在当前中国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有些地方的基层政府将所有抗议性或抗争性的行为都归入非法之列,或者尽管有些是合法的,但是,也像应对非法行为一样的进行应对,其结果,只能是激化矛盾或冲突,而不是化解矛盾或冲突。有学者说,高压维稳,越维越不稳。从中国高压维稳的后果来看,也证明了这一道理。在非常状态使用高压手段来维稳,可能是迫不得已的选择,但是,把它作为一种唯一的或常态化的手段,就难以真正实现维护稳定的目标了。

总体而言,政府应当对抗争性维权行为进行开放性疏导,并使之尽可能在合法的制度化渠道中展开,或者开辟一定的渠道,使抗争性维权行为能够以合法的方式展开,这样,才可以使抗争性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降低到最小程度。我国宪法保障公民的抗争性政治活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当前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比较激烈的社会转型时期,公民的抗争性行为如果能够合法有序展开,就可以有效释放社会不良情绪,并有助于相关问题的解决。只要按法律行事,就不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对一些难以疏导的社会问题,要尽可能地“去极端化”,通过社会手段和法律手段予以解决。对一些破坏性很大,而且是非法的抗争性极端行为,则必须依照法律予以严惩,决不姑息。

同时,在处理抗争性维权行为时,相关政府部门要注意策略和手段的灵活性,要特别防止不要陷入两个极端。一是过于强硬,见风就是雨,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把低层次的问题高层次化,结果导致问题越来越严重,越来越难以解决。二是不按法律规章制度办事,认为,“人民的内部问题用人民币解决”,形成一种“花钱买稳定”的行为模式,陷入到“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恶性循环之中。其结果是,政府权威遭到严重削弱,公民权利保护的基础也被破坏殆尽,而问题还是没有得到真正解决。

 

三、应特别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

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加剧,群体间的对立情绪很强,社会排斥问题非常严重,无论承认与否,一些弱势群体事实上被排斥在主流社会之外,基本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保障和救济。可以说,弱势群体之所以弱势,关键就在于其权利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没有完备的权利救济和权利保障的制度,包括所谓强势者在内,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弱势者。只有走出“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中国的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才有希望。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目标。

当前,许多流动人口聚集地,特别是人口流入较多的一些省市,例如:广东省、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北京市等,正是中国现代化和工业化进程最为迅速的地区,这些地区在成为现代化和工业化集中地的同时,也成了聚集现代化和工业化过程中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集中地。这些地区经常出现一些非常极端的维权行为,或者说,经常会出现一些极端性质的私力救济现象。由于流动人口离开了其户籍所在地,在中国现时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下,流动人口作为一个整体成了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缺乏组织性、缺乏足够的社会影响力、社会地位不高、远离政治资源、被排斥在主流社会之外、没有明确的利益代表,其权利很容易受到各种侵害。

社会上有很多人,包括一些学者想当然的认为,与其他社会群体相比,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有更加强烈的暴力倾向。但是,笔者所率领的课题组曾对流动人口权利救济选择倾向进行过实地调查,通过实地访谈和问卷调查发现,这种认识存在严重的片面性。调查表明,与户籍人口相比,流动人口并没有选择非法手段或者暴力手段解决问题的明显倾向。这说明,一个人采取极端维权行为,与其个体所处的特定情境有很大关系,而并非某一群体天然就具有非法或者暴力倾向。当然,流动人口中确实存在一些综合素质低、暴力倾向严重的人,但是,绝大多数人遵纪守法、勤劳节俭、工作踏实、老实本分。可以说,这类群体只要在存在其他救济渠道的情况下,一般不会采取极端行为。

如果一个国家建立起了完备的权利救济体系,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多种渠道寻求救济,就不至于采取过于极端的方式来寻求权利救济。中国要成为一个民主宽容、社会和谐的国度,扶助弱势群体,完善权利救济体系,必定是社会进步的应有方向和目标。当前,应当优化弱势群体权利救济的路径,真正赋权于民,注重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各类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增强它们的公信力,促使弱势群体减少采用私力救济的手段,更多地选择公力救济手段;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并创造条件使弱势群体融入当地社会,保障其基本权利,使之成为中国社会中真正平等的公民。

要疏通权利救济的多种渠道,特别要注重防止弱势群体权利救济方面的暴力化倾向,尽可能避免权利救济的极端情况发生。在社会治理和政府管理工作中,一定要给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留出释放的口子,避免一些弱势群体在权利受到侵害后,无路可寻,被迫“逼上梁山”,而采取极端手段寻求权利救济。要特别注重防范极端维权事件的发生,让需要获得权利救济的人能够寻找到权利救济的恰当渠道,从而缓和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冲突。

(本文发表于《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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