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安:司法过程的直觉及其偏差控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50 次 更新时间:2013-12-20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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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  


摘要:作为相对独立存在的认知加工系统,直觉与“理性—分析”系统共同处理各种信息。直觉机制以自动化方式发挥先行的加工作用,在信息不充分和判断不确定情形中,为理性分析提供基础。在司法过程中,直觉通过获取法条、形成初始结论为法律推理提供前提,逻辑自动化型直觉还可以省略认知过程、快捷获得结论。但直觉可能产生偏差,导致结论偏离实际,所以要通过诉讼程序、司法管理等制度设计对直觉进行深度监控。理想的司法认知至少需直觉、检测与证立三道工序,对应发现结论、防范直觉偏差、修正不合理理由三个认知功能,完成为案件提供答案、保证客观性、展现正当性三重司法任务。

关键词:直觉;法律推理;司法过程;司法裁判;司法偏见

作者李安,法学博士,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杭州310036)。

司法判决是如何作出的?这是千百年来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可有趣的是,不论主张逻辑决定的法律形式主义,还是主张直觉决定的法律现实主义,抑或是提供了一种批判性视点的哈特,都没有在本源上回答逻辑运行机制及直觉机制的问题,甚至在直觉究竟为何物都没有界定清楚的情形下,就互相交锋起来。如果是依照逻辑,那么逻辑推理的大小前提如何获得?如果是依靠直觉,那么司法的客观性、正当性应如何保证?这一法理学问题本应通过深入了解逻辑运行机制、直觉机制及其相互关系予以消解。虽然争议延续至今,但终究没有一个专门研究司法直觉的议题被人重视。

法律现实主义虽然建构了司法直觉理论并对法律形式主义进行批判,促使人们认识到传统法律推理的局限,但因主张司法完全取决于直觉而走向另一极端,对直觉的结构、功能、影响因素等也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所以没多久就走向衰落。自心理学家卡尼曼(D.Kahneman)的直觉决策理论在经济学领域得以应用,并获得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后,直觉问题引起了西方心理学家极大的兴趣。在基础研究方面,关于直觉的认知科学、认知神经学等研究成果频见于心理学权威杂志;在应用研究方面,关于直觉在经济消费、道德判断等领域都有很好的成果。司法领域已有研究主要有两类,一是如ChrisGuthrie等人讨论司法直觉的非理性问题;二是如RodneyA.Smolla等人验证司法过程直觉的存在问题。从总体上看,司法领域的直觉研究数量偏少、议题陈旧,缺乏与法学理论的沟通。在中国,关于司法直觉的研究几乎是空白,现有研究多是在介绍法律现实主义时谈论这一主题,基本重复着法律现实主义运动时期的那些“旧事”。其实,法律心理学的交叉研究普遍存在着这种状况。美国法律心理学家MarkA.Small 通过统计分析法律心理学论文后指出:“多数研究都停留在实验的描述水平,能够结合法学理论,达到解释水平的研究微乎其微”。从主流学术期刊看,我国心理学与法学的隔阂更为严重。一方面,心理学家热衷于实验研究,并取得丰硕成果;另一方面,法学家以近乎原始的方式,以自己的心理体验与感悟,艰辛地思考着推理、直觉等心理学问题,却忽视心理学的已有成果。研究司法过程中的直觉,不能不借鉴心理学的新近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有所推进。

…………

六、结论

2008年,JamesR.P.Ogloff 重申Huntington Cairns的观点:“法学与心理学结合的发展将会是一个长期且沉闷的过程;尽管这需要很大的耐心,但是这样的一个过程必将使法学收获丰硕的成果。”通过对司法过程直觉的心理学审视,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在微观层面,揭示了司法过程直觉的组成要素、加工机制、基本功能、表现形式及可能产生的偏差等。这些内容可以充实法律认知理论,改变以往法律认知理论几乎由理性分析主导的状况。

第二,在中观层面,法律适用过程的认知活动是“经验—直觉”机制与“理性—分析”机制的统一。法律适用过程少不了经验直觉,也少不了理性分析。它们和谐地共同处理外部信息,直觉属于发现脉络,推理属于论证脉络。没有直觉,后续的理性分析就没有可加工的原料;没有推理等论证手段,直觉的偏差就不易被觉察,直觉的结论也缺乏应有的穿透力。考虑到直觉偏差的存在,最后形成了“直觉—检测—证立”的司法认知模式,使直觉偏差能受到有效约束,使实然的认知机制与应然的司法价值能较好兼顾。这对于以往将法律适用几乎等同于法律论证的研究倾向无疑起到一定的纠偏作用。

第三,在宏观层面,由于逻辑与直觉都无法独立承担司法的基本任务,所以以逻辑为基础的法律形式主义与以直觉为核心的法律现实主义都难以为实际司法决定提供成功解释,两者只能共同服务于更有解释力的奠基于理想司法认知基础之上的理论。

吸收心理学新近研究,刻画直觉与分析的关系,有助于我们认识司法过程中理性思维的缺陷与直觉机制的不足,以协作的视角形成理想的司法认知模式,建构有效的司法理论。同时,直觉是一种缺乏意识监控的认知机制,如果不加以适当限制而任由其在司法中“大行其道”,可能会导致司法目标的偏离。这也是我们需要正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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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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