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光鼐:治理群体性事件要有新思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44 次 更新时间:2013-07-09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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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光鼐  

5月8日,北京“京温事件”引发广泛关注。这些年,历经多次国际、国内盛大集会、活动,在刚性维稳的大背景下,各地强力社会政治动员、强化社会治安管理,安保措施可谓精细、具体,模式化、常态化的管制措施直接约束了群体事件的发展。即使这样,群体事件仍未见根本消解,引人深思。

纵观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可以发现这两年群体事件仍保持在广义社会运动的“初始状态”阶段。行动者认同既有社会体制,但使用体制外的手段表达诉求,借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大多数群体事件,仍表现出如下特点:参与主体主要是弱势群体;起因是“利益损害”等因素;属被动反应;多是地方事件;是节制的“常规性”抗争。但是,与过去20年相比,近两年的群体事件也有诸多新变化:重心东移;以地域关系互划界限的族群械斗;同乡会、宗族组织成为动员工具;中产阶级的集体行动凸显集体焦虑;多种社会思潮活跃,且相互间碰撞、交锋、开始争夺话语权,欲以各自主张的意识形态引领中国社会发展的方向,宣扬各自的核心价值观念吸引群众,以期形成政治力量;底层民众与新技术结合;微观社会环境冲突加剧;事件生成的速度加快;持续时间延长的事件增多;扩散的倾向明显;抗争形式快速更新;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公开表达的抽象诉求增多。

群体性事件的跌宕起伏和表现出来的新特点警醒我们,治理群体性事件必须要有新思维。

首先,要树立危机意识,以改革推动矛盾化解。现阶段的群体事件存在着“结构性的治理便利”。如,零星的、分散的局部社会冲突和民众“一盘散沙”、原子化的、低度组织的集体行动均易为政府分散应对;“自在阶级”的维权意识和经济民生诉求,也便于地方政府用经济手段解决。此类初始状态,让一些干部以为“危机尚远”。其实,广义社会运动在中国已有众多表现形式,门类几近齐全。诸多事件表明,在结构性张力持续紧张的社会环境里,群体事件的“初始状态”已濒临突破。事件的治理便利性已越来越小,支付的社会成本越来越大,社会治理的空间已变得相当局促;民众维权意识提升,民间弥漫着对贪腐、贫富悬殊、社会不公的不满情绪,对社会不公平的耐受性降低,这些均导致社会政治改革已日益急迫。

其次,要摒弃敌对思维,避免过度政治化解读事件。总的来看,现阶段大多数群体事件都是追求具体的民生诉求,并不企图用体制外行动谋求体制内权力的再分配。这是应对群体事件的认知前提,应对之策应来源于此。以敌对思维应对群体事件,容易激化既有矛盾,将党和政府推到民众的对立面,而且对群体事件“上纲上线”,往往会引发滥用公权,容易授人以柄。

再次,要尊重民众的表达权利,在社会稳定与民众维权间求平衡。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颁布了集会游行示威法,这些年来,地方政府针对类似群体事件的集会、游行的社会管理,既没有“管住”暴力;也没有“管好”社会秩序。究其原因,主要是地方政府在实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没有处理好“保障”和“限制”的关系。

对于集会游行示威,无论是实行“许可制”还是“报备制”的国家,共同的经验是:警方事前一定要知道游行者“要干什么”,这是有效维持秩序的前提;另外,警方事前也一定会告知参与者“什么不能干”,一旦触犯,必招惩罚。现在在具体执法实践中,警民双方起码的互动还不存在,双方均不知边界和界限在哪里。这也是发生警民冲突的一个机制性原因。

如今,中国社会的结构性张力来自贪腐和贫富悬殊,社会因此“紧绷”。对公权力缺乏有效的制度化约束、司法救济乏力、公民表达诉求渠道狭窄等都刺激群体事件的增加。

实现“中国梦”需要经济发达、官吏清廉、政治昌明、社会和谐的宽松的社会环境。我们应紧随社会发展的变化,适时开启针对群体事件管理的法治实践探索:认真依照宪法精神,尊重公民表达的权利。当然,也不能一蹴而就,由许可制立即转变为报备制还不现实,易引发社会混乱。但是,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目前的这种严格限制既不能有效防止暴力,也不能有效维持秩序,再也不能照此继续下去了。我们应采用逐步缩小限制范围的渐进办法,逐步放松限制,以求得社会稳定和民众维权间的平衡。我们追求的目标应该是:保障合法,反对非法,制裁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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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年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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