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建设法治政府 保障中国梦的实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96 次 更新时间:2013-05-03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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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中央党校)  

美国法学家波登·海梦曾经说过: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一个先进的政府必须拥有不断健全的法制体系,才能确保一个国家的健康发展。2012年1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 “中国梦”,是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构想,而“中国梦”的生长必须要植根于“法治中国”。法治中国既是“中国梦”的目标,又是“中国梦”的保障。针对法治政府的建立,理论网记者采访了中央党校宪法行政法教研室主任王勇教授。

记者:您觉得法治政府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王勇:我觉得法治政府的建设,首先要有一种理念,光靠建设法治政府的愿望是不够的。法治政府理念内涵丰富,比如,我们常说的依法行政、公开行政、服务型政府建设、有限政府等等,这些都是理念。运用理念,指导建设法律制度,将政府的一切行为都纳入到法律的轨道当中去,这才是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行政的政府,这主要包括政府的职权合法,职权的来源合法,政府职权的运行合法,对政府职权的监督合法等。

法治政府的建设需要一些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在形式要件方面,法治政府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行政首先要有法可依。对政府来说,所依的“法”主要是属于行政法范畴内的法。所以,在形式要件上,需要行政法律体系健全,需要行政法律完备。具体的行政法律,比如行政组织方面的法律是否完备,这涉及到政府职能部门是否设立,设立后拥有哪些职能,设立之后的编制是什么等方面是否有法可依;在行政行为方面,具体的法律很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程序等等,这些方面是否具有完善的法律至关重要;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救济方面,需要有完备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方面的法律制度。以上可以称作法治政府的形式要件,有没有这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检验这个政府是不是法治政府。如果政府需要遵循的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法、行政程序法等必备的法律都没有,单从形式要件上,就不能称这样的政府为法治政府。实际上,检验一个政府是否是法治政府,首先要看其关键性的行政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完备,比如关于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关于政府权力运行程序方面的行政程序法,关于透明政府建设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法,这些基本制度就好像是一个文明国家的标签,具有这些基本制度至少会离法治政府的要求更靠近一些。

实质要件是指,政府的公务员不仅要有依法行政的理念,而且在具体的行为过程当中能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本身应有的目的和意义,在落实和执行方面能保证行政既合法同时又合理。如果政府的行政行为只符合合法性原则,但不符合合理性原则,这说明政府仍有很大的欠缺,法治政府建设的道路仍会很漫长。由于法治政府本身也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地在进行完善,其内涵也在不断的丰富。二十年前想要达到的标准和现在想要达到的标准以及未来二十年要达到的标准肯定会有层次性的差别。所以法治政府建设要根据公民对政府不断提高的要求,持续进行,并不断完善发展其内涵和理念。所以,在实质要件上,它也是在发展的。同时,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是相辅相成的。法治政府的理念树立起来之后,需要具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在政府行政行为中,还要检验其行为是否既合法又合理。这正是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结合。

记者:法治政府与中国梦的实现有什么联系?

王勇:中国梦涉及到每一个中国人的梦,每一个法人每一个单位的梦,大家的梦都实现了,那么中国梦就实现了。为什么法治政府与中国梦有很重要的联系呢?因为法治政府是为每一个公民提供服务的。我们梦的实现,单靠我们个人不一定能够达成,需要借助于外在的力量,那么在这个时候政府就起到一个根本性的作用。因为政府可为我们提供好的环境,提供良好的服务,帮助和促进我们实现梦。

政府为我们梦的实现所提供的外部环境是多方面的,比如在规范社会秩序方面,单靠我们一个人是做不到的,它需要政府出面才能会有有条不紊地的社会秩序。良好的秩序能提供给我们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助于每个人、每个企业去实现自己的梦。政府要提供这样的环境,就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行为,这正是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如果一个政府是个无能、腐败的政府,从公共权力运用角度来说,它既无法帮助我们去实现个人的梦,甚至还会阻碍、破坏我们实现梦。只有法治政府才会为大家实现梦想提供一个外在保障,营造一个很安全的环境。如果我们生活在一个很不安全的环境中,政府违法滥用公权力,正义得不到伸张,那么一个人在这样的环境下就无法实现自己的梦,最终中国梦也就无法实现。所以说,中国梦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梦能够展现很好的未来,每个人都要扎扎实实地去做,政府更要去扎扎实实地去规范、去推动,只有这样才能不让每个人的梦成为泡影,才能最终真正实现中国梦。

记者:您对现在公民对“法治”二字存在不信任现象怎么看?该如何加强群众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信任?

王勇:我觉得存在不信任现象的原因是我们在执法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建成,虽然有一些法律还没有出台,但是许多基本的法律都有了。有了法律就有了规则,这个规则需要由执法部门来维护。执法部门去运用和维护规则的过程中,如果滥用权利,或者不能准确理解法律的本意,或者是对违法的事情没有达到应有惩治的目的,就会破坏法律的尊严,会使遵守法律秩序的人觉得吃亏了,而违反法律秩序的人却获取了更多的好处,这样,长期以往,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认可意识就会弱化,也不会信任“法治”了。

如何增加群众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信任呢?主要的方法是对于违法的、破坏规则、破坏秩序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制裁。要让违法者明白在市场经济中,违法的成本太高,因违法获取的收益太低,让他不得不去遵守法律。要让违法者意识到这一点,在现实中就需要对每一个违反法律秩序的个案从严惩处,这样才会使守法者信任法治,形成法律至上的文化氛围。采用严厉的惩治,会使人民群众意识到法律是神圣的,国家对于规则的维护是坚定、到位的。现在,我国政府对违法者的惩处非常不到位,违法者没能得到应有的惩治,这会使违法行为滥化。造成这样现象的原因,一方面从执法的角度来说,执法力度不够,另一方面会有“人情”来干预执法,甚至公权力与私权力非法交易。现实中,很多违法者一旦违法,其第一意识就是找关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事实上,很多违法者特别是在中小城市,也往往能找到关系,这使执法者在使用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更多从“人情”而不是法律的本意出发,惩治违法行为虽然合法但不合理,处罚不到位,该罚十万的罚两万,该罚两万的干脆不罚了,这样,该严厉惩治的变成象征性惩治了,其危害是整个社会秩序变得更加混乱了,老百姓也就不会再信任政府,不信任法治。所以加大对违法者的惩治力度,这是增强群众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信任的很重要措施。当然,这种惩治也包括对非法滥用公权力的执法者的惩治。

记者:“腐败”是影响人民群众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不信任的重要原因之一,您觉得该如何扼制腐败的现象发生?

王勇:针对“腐败”,我们的措施已经很多了,比如监督、对腐败分子严厉打击等等。措施很多,但是效果并不像老百姓期待的那么明显。对此,我们必须要继续出台一系列的制度、规定,然后严格的去执行。比如,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就是一个很好的措施。还有,比如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我们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还不完备;再比如,尽快建立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让老百姓了解政府的行为,并必要的参与政府的行为。目前这些还没有从法律层面出台规范,这说明制度的制定有很大的阻碍。在这方面,一方面不能太着急,另一方面还得加大推动的决心和勇气,对此,我们对这一届新的政府充满期待。

记者:我国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与以往历次修改相比,突出地强调宪法的核心价值观念,即有效保障公民权利,依法规范国家权力,重点是行政权力,您在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方面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

王勇:我们当然要在宪法里面规定公民权利,但是,要意识到,在一个国家中不仅仅公民的权利意识重要,而且公民的义务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更为重要。权利当然要保障,包括公民本身对维权方面的保障,政府不能干预、侵犯公民的这种权利,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公民本身的义务意识。实际上,从行政法的角度来说,对公民的权利保障方面,我们有一些制度了。比如,针对政府侵犯公民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我们有了行政诉讼,即有了民告官方面的法律制度。但也存在一定的完善问题,比如,行政诉讼需要适当的扩大受案范围,只有扩大受案范围,才会更好的保护公民权利;在这方面,还要注重增强法官独立审判案件的能力,否则对公民的权利即使有平台和制度去保障,最终的结果未必是正义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对于公民的义务意识培养方面,我们的制度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还有很大欠缺。

在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方面,还有很多的制度,比如我们谈到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如果做好了,就有利于把政府该公开的信息公开,让政府权利在阳光之下运行。另外,我们一直呼吁行政程序法尽快出台。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法一旦出来以后,就可以有效地规范政府权力,在规范政府权力的同时,实际上也是客观地保护了公民的权利,这是相辅相成的。此外我们可以发挥网络的力量,公民利用网络的力量也可以对政府实施监督。

记者: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新媒体的崛起为法治监督提供了全新的途径,如何看待新媒体对法制建设的监督作用?

王勇:网络作用非常大,也非常具体。目前我们有很多腐败案件是通过网络发现,进而深入调查打击了腐败分子,可见网络的作用是很大,也很有效果的。但是对于网络,一方面政府要去规范引导,对于那些恶意乱发信息者要给予打击,但对于那些真正的想要借助于网络揭示一些社会丑恶现象,又有相对比较准确证据的,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作为重要的信息来源、突破口,去深入调查,对关注这一事件的公民有个交代。另一方面也要教育公民,因为网络能够引导舆论的导向,每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它、规范它,让网络向一个正向发展。

新媒体对法治政府的监督当然是利大于弊的。因为监督政府的渠道越多越好,力量越大越好,这样会使得政府工作人员都能够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依法行政。一旦出现滥用职权、贪污腐化的问题,通过发挥媒体作用,会有利于打击腐败,有助于法治政府建设。

记者:鉴于一些突发的如最近的四川雅安地震和H7N9等公共事件中暴露出的政府应急管理机制,特别是公共应急法制的诸多薄弱环节,有人提出应将行政应急性原则纳入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系,从而体现在重大突发事件中政府应对机制的法治化水平。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王勇:这个问题涉及到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当然需要纳入到法制的环节当中,应该有行政方面的法律规定。行政法有比较固定的原则,比如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基本原则统帅了行政法的整体内容,而行政应急性原则只是其中一个方面。从原则上讲,不需要纠缠于它是否要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关键是这方面的制度是否存在,是否完善,是否遵守。目前我们对一些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有一些应急管理的办法。对于像地震这样的公共事件涉及到的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我们也有,只是我们在应急的过程当中并没有都按法律规范去做,使得既有的法律制度形同虚设。这说明,我们并没有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识。建议每次处理完毕公共危机之后,都要从法律的角度予以总结,不仅要检查法律法规的漏洞,更重要的是检查是否依法救济。如果没有按法律的要求处理公共事件,即便最终效果是好的,也要对有关的人员追究一定的责任,因为我们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

记者:有专家认为“法治中国建设”应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王勇:当代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中应当将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治建设作为一个指标,不能只看GDP。GDP作为考核指标可以,但它是不全面的。在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领导干部的考核也应该是科学全面的。但目前我们并没有完善的与科学发展观相配套的干部政绩考核规范体系。如果要制定更加科学的考核规范,法治内容应该作为一个重要的指标放在里面。当前,在领导干部培训过程中仅仅加强法治培训是不够的,更重要的还是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于那些违法犯罪者,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惩处,树立法律的权威。记者:田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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