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兴中:宪政与民主:孰先孰后?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21 次 更新时间:2013-05-27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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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兴中  

宪政与民主是两个各自独立但又密切相关的概念。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没有宪政的民主有可能是暴民专政;没有民主的宪政,闻所未闻。实行宪政本身就意味着实行民主,宪政需要民主才能贯彻;民主需要宪政才能得到保障。两者互为条件、互为构成对象、同时存在。当我们说某一个国家是民主国家时,就是说那个国家已经在实行宪政。因此,宪政民主或民主宪政这些说法都表明宪政与民主往往是连到一起的。

就实践而言,美国的自由民主制度既包括了宪政也包括了民主。英国既是宪政的发祥地,也是民主的摇篮。大宪章限制了国王的权力,也为民主扎下了根基。英格兰在1265年就产生了第一届“民选”议会,尽管那时候被选入议会未见得是一件好事,因为议会随时都有可能被解散。但在前英国的殖民地里,既不实行宪政,也不实行民主,实行的却是不包含宪政但基本能保障人权的传统法治。

所谓宪政意指建立在行宪基础上的政治。它拟解决的是权力的来源、配置和运作的合法性。这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首先,由一份作为最终权威的被称为宪法的文件来记载人民和政府之间关于秩序与自由、统治与服从、占有与分配的承诺和安排,并充当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中最高的合法性标准,即所谓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次,它有两个着重点,一是限制政府,二是保障人民权利;再次,法庭,普通的或者是特别的(如宪法法院) ,充当宪法的守护者和解释者;第四,宪法作为一个普通部门法,被广泛应用于诉讼;最后,它有专门的宪法律师(包括维权律师),作为一种专业人才为实施宪法做出贡献。

所谓民主大体上指的是由全体公民以多数决定的方式行使政治权力。它拟解决的是权力机构的职位由谁来占有,权力由哪些具体的人物来行使的问题,以及何种监督制度才更为有效。现代民主的主要特征,是周期性的民主选举和普遍的民主监督。民主虽然可以有不同解释,不同侧重,但人们往往会把它同普选连到一起。谈论民主多半是在谈论选举。

然而,尽管宪政和民主具有不同的含义,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但两者却又密切相连。宪政和民主的关系就像秩序与自由的关系,也如同制度与生活世界的关系。宪政好比秩序,民主好比自由。民主只能在宪政秩序内才有可能,宪政秩序以外不可能有民主。历史上曾经有过没有宪政的短暂的民主尝试,但都是过眼云烟。当今世界上有些国家虽然实行某种程度的普选,但因其没有实行宪政,普选并没有带来真正民主。如果说宪政是一种制度框架,那么民主就是在这种框架之内的生活世界。这个框架可以形塑生活世界,即宪政形塑民主,而生活世界也可能改变宪政框架。两者相互作用,互为表里。

如前所说,宪政的一个重要内容是限制政府。而限制政府主要是分权制衡,分权制衡本身就是民主的体现──民主在最高决策层的体现。而保障人民权利则包括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尤其是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的权利。选举是民主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然而,选举权的获得必须经过宪政,而选举的程序和方法等等也需要经宪政规定。我们知道民主选举的程序和方法通常都是由《选举法》规定的,而《选举法》本身就是宪法性法律,是宪政的组成部分。可见实行民主离不开宪政。

但同时,宪政和民主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永远和谐的,两者之间也有冲突。这种冲突最明显地表现在思维方式上。适用于民主的思维方式是自下而上的、大众的、归纳性的,而适用于宪政的思维方式则是从上而下的、精英式的、演绎性的。民主的思维不拘一格,没有定势;而宪政的思维立足于一个前提。民主强调多元,而宪政强调统一。值得欣慰的是,宪政和民主的关系似乎越走越近了。就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而言,民主制宪已经成为唯一的制宪方式,无论制定还是修改宪法,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都会采取广泛讨论甚至公投的方式。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君主立宪、精英立宪的方式已经不为人所称道。而“辅助原则”在宪法上的运用则更进一步拉近了宪政和民主的距离。

那么,是先实行宪政还是先实行民主?其实,两者是可以并行不悖的。任何一方的开始都会带来另一方的开始。实行宪政就意味着实行民主,而实行民主必然需要宪政的保障。孰先孰后并不是问题。问题是无论宪政还是民主,都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形成。没有一个国家的宪政或民主是一蹴而就的。不是说今天公布了要实行宪政,明天就有了宪政,民主亦然。但是,总得要起个头。如何起头?一般的惯例是制定并落实宪法,并建立相应的制度,诸如军队国家化、厉行法治、分权制衡、司法独立、民主选举、违宪审查、保障人权等。这些制度的建立需要时日,而这些制度要深入人心,那更需要时间。但重要的是,必须要有起头的那一天。一般而言,一个新政权的建立或一任新领导的就职都给实行宪政提供了新的契机。

应该指出的是,宪政和民主在今天都在接受着各种挑战,也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应该以一种发展的眼光看待它们。现代宪政是精英宪政,大体由少数精英分子促成。而在全球化以后的今天,宪政发展的动力主要来自于草根,或所谓“大众宪政”。而民主也已开始从代议民主向协商民主过渡。落实宪政必须要带着发展的眼光。

(本文作者於兴中现为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Anthony W. and Lulu C. Wang中国法讲座教授。兰州大学文学学士,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博士。研究方向为社会理论、法哲学、中国法律及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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