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岭:中国宪法学研究方向之我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53 次 更新时间:2013-05-27 11:37

进入专题: 宪法学基本理论   中国宪政问题   学术品格  

马岭 (进入专栏)  

摘 要:宪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是中国宪法学研究的薄弱环节,在这方面我们目前的任务或许主要是吸收国外先进的成果,一时还难有创新。中国宪法学者首先应当关心的是中国的宪政问题,尤其是“当下”的中国宪政问题,我们应该尝试着尽力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宪政道路。中国宪法学者要树立一种独立思考的学术品格,以探询宪政发展之客观规律为使命。

关键词:宪法学基本理论;中国宪政问题;学术品格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谁也不能为中国宪法学确定研究方向,明确要求中国的宪法学者们沿着某一方向前行。中国的宪法学者们有权利寻找自己的研究方向,有(至少应该有)基本的学术自由。每一个宪法学者都有权研究自己认为有意义的课题,而许许多多宪法学者们共同的研究兴趣和内容就可能成为一种方向,一种潮流,因此研究方向应该是自然形成的,而不是指定的。这种自然形成的方向本身又是值得研究和反思的,它并不因为“人多势众”而必然拥有真理。因此每一个宪法学者可以遵循自己的学术方向,同时也可以就他人的研究方向、主流的研究方向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批评。这种交流和互动将有助于推进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发展,也有利于中国宪法学者们寻找中国宪政的轨迹。笔者作为中国宪法学研究中的一份子,在此仅从个人的角度对中国宪法学的发展方向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关于宪法学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

宪法学基本理论问题是中国宪法学研究的薄弱环节,所谓中国“法学的幼稚”主要是理论上的幼稚,与某些法学学科相比,宪法学理论上的不成熟似乎更为突出一些。这主要表现在我们总是跟在别人后面重复别人的话,而且还经常重复得不到位,不准确,我们在试图运用理论来解答中国的现实问题时往往力不从心。平心而论,中国宪法学乃至整个中国法学在理论上的不成熟是有其历史原因的,这种理论上的差距很难在短时间内消除。因此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在理论上可能主要还是虚心向别人学习,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吸收。理论的成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它有一个自然形成的过程,是一个长远的目标。但不应否认的是,它也是我们的一个目标,是我们需要努力的一个方向,研究宪法学的基本理论是所有国家的宪法学者共同的使命,我们可能因为基础薄弱而一时难有突破,但我们并不会因此遗忘这一目标。

在吸收他人先进思想和他国先进经验时,翻译成为至关重要的环节,近百年来中国的翻译界出现了从未有过的欣欣向荣,中国社会对世界的向往、对吸收先进国家经验的渴求由此可见一斑。直至今天,大量的翻译工作仍然是十分需要、十分迫切的,但与早期的翻译作品相比,现在的学术翻译粗糙了许多,以致有些作品令人几乎看不懂,或者产生严重误导。我们今天仍然需要大量的翻译作为思想沟通的渠道,需要大师级的翻译家为社会贡献精品。

如果将理论运用于实际也是一种创新的话,那么,中国宪法学者们还是大有可为的。西方的宪政理论在西方的民主革命中获得了成功,并不等于它就自然地“放之四海而皆准”。在他们的理论中,哪些是普适性的,哪些是只适用于他们的本土的,我们应当遵循什么,借鉴什么,哪些东西可以直接“拿来”,哪些东西需要加以“改造”,都是摆在中国宪法学者面前的课题,没有现成的答案,现实需要我们创造一个中国的宪政版本。如果说每一种版本都是基本理论在不同情形下的具体运用,那么它们也就都是基本理论的“补充和发展”,是通过中国宪政的实践“补充和发展”宪法学的基本理论,这一方面要求我们对中国的现实社会要有充分的把握,令一方面又要对宪法学基本理论有真正的理解而不是生吞活剥,这无疑是时代对我们提出的很高的要求。因此,对中国宪法学者来说,不是时代没有给我们提供创新的天地,关键在于我们有没有能力担当重任。

二、关于中国宪政问题的研究

“中国的”宪政问题是宪政理论在中国运用时所产生的问题,它与中国的历史文化、发展阶段、社会背景等都有密切关系。每一代学者都有自己的历史使命,这种使命既不能推委,也很难逾越,因此,虽然中国宪政发展进程中的问题复杂多样,但我们这一代宪法学者更关心的是“当下”的中国宪政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我们予以解答的问题。这类问题也很多,笔者初步想到的有:

其一,“阶级斗争理论”问题。“阶级斗争理论”是我国四部宪法都涉及的问题,但其中提法又不尽相同。“阶级斗争理论”和宪政理论是否有关系?有什么样的关系?它们彼此是相容的还是不相容的?一个宪政国家是否应当彻底屏弃“阶级斗争理论”?我们今天是否还有“阶级斗争”?如果有,是哪个(或哪些)阶级与哪个(或哪些)阶级之间的斗争?在改革中激化的社会矛盾是否是一种阶级斗争?如果是,我们还需要用阶级斗争的方式去处理这些矛盾吗?如果不是,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新的方式去解决这些矛盾?

其二,“国体”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概念?它有什么意义?为什么西方基本不用这个概念?这个概念是在什么时候、什么背景下产生的?为什么在中国得以“发扬光大”?我们长期以来对这一概念的理解是否正确?如果我们有曲解,那么,我们曲解了什么?又为何会有这样的曲解?国体和政体究竟是什么关系?

其三,为什么我们会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它的优越性到底是什么?我们从中得到了什么益处?它与“民主集中制”是什么关系?“民主集中制”的重心是民主还是集中?这种重心与“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否有直接关系?在这种制度设计的背后,反映了我们在追求一种什么价值?

其四,“依法执政”依的是什么法?是宪法还是法律?还是二者都“依”?执政者为什么要“依法”?立法者是谁?为什么执政者要依从立法者所立之法?这是否意味着立法者的地位比执政者地位高?这种地位的高低是由什么决定的?或者立法者与执政者本身就是重合的?中国独特的政党制度对“依法执政”有何影响?在这种体制下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做到“依法执政”?我们现在是否已经具备了这些条件?如果没有,我们还欠缺什么?“党政分开”的含义是什么?为什么要“党政分开”?党政在哪里分开?

其五,法治与德治是否应该结合?能不能结合?怎么结合?如果法治与德治能够结合,那么法治是否也可以与礼治结合?甚至与人治结合?如果不能结合,其理由又是什么?

其六,关于中国宪政发展的方式,宜革命还是宜改良?在中国一百多年来争取宪政的道路中,重革命轻改良的模式是否值得反思?为什么我们喜欢革命?我们的社会总是容易发生革命?革命对一个国家的宪政建设有何利、有何弊?相形之下改良的利与弊又是什么?我们今后的宪政道路应该作何选择?我们是否有能力作出选择?

其七,关于中国宪政发展的阶段,我们是否应该分阶段进行体制改革?分为几个阶段?什么样的阶段?每一个阶段的目标是什么?哪一个或哪几个阶段是更为关键的?我们现在处于什么阶段?下一个阶段又将是什么?我们为此应该做何准备?

其八,孙中山先生的“训政”对我们是否应该有所启示?“开民智”是否依旧是我们今天的任务?怎样才能“开民智”?除了普法教育之外,是否还应该有更好、更有效果的方式?一个国家公民的宪法意识、权利意识究竟是怎么培养出来的?中国宪政发展的最大障碍是民智未开,还是过于集中的权力体制?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其九,我们对民主的认识是否应该彻底反思?从五四以来一浪高过一浪的民主浪潮、从领袖到人民对民主的一致崇拜说明了什么?民主是否一定要与专政相结合?为什么这种结合最后会导致没有民主的专政?是否还存在一种没有专政的民主?如果今天我们仍然需要专政,那么,谁来专政?对谁专政?专政和法律制裁的区别是什么?民主是我们的终极目标还是通向终极目标的过程?在民主与专政相结合的体制下还有没有自由?在中国这种集体主义文化根深蒂固的社会人权有没有生存的土壤?是否一定要将其改造成“民权”才能被人们接受?

其十,1949年的《共同纲领》以及后来的四部宪法有什么共同点?它们构建的国家权力模式有何不同?为什么会有这些不同?如1954年宪法中国家主席与国务院总理之间的关系与1982年宪法中国家主席与国务院总理之间的关系有很大的差别,是什么造成了这些差别?中国社会现实的权力模式与中国宪法中的权力模式是否有差距?为什么会有这种差距?制宪者在制宪时是否已经意识到这种差距?对他们来说宪法仅仅是一个崇高理想的载体,还是同时也作为巩固统治的工具而具有一种现实性?

……

这些问题或许不是我们这一代宪法学者能够回答的,其中有些问题是一百多年来中国几代知识分子都在探索的内容,但我们至少应该尝试着作出我们的回答,在这篇复杂、艰深的考卷上,哪怕我们只作出一两道小小的选择、填空题,也算是我们的一点贡献。

在现实中,中国宪法学的研究有时看上去是在研究很中国化的问题,但却不是中国社会目前的现实问题,“违宪审查”热即是一例。宪法学界应该以什么样的问题为热点,这或许见仁见智,但首先它应该是一个来自社会生活的问题,是在中国社会的宪政实践中已经出现、并需要法律加以解决、在理论上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而“违宪审查”恰恰不是目前的中国社会给我们提出的问题,而是一个“将来”的问题。宪法学者当然可以研究“将来”的问题,但是那么多宪法学者都纷纷卷入一个“将来”问题的讨论,恐怕就不太正常,而且大家显然是把“违宪审查”当作一个“现实”问题而不是当作一个“将来”的问题加以研究的。为什么“违宪审查”这样一个还没有现实需求的问题能够成为热门话题?这恐怕是照搬西方宪政的结果。“违宪审查”是二战后西方的热点问题,而我们把人家的热点问题当作自己的热点问题,是变相的人云亦云。当一个不应该成为热门话题的问题成为热门话题时,真正应该成为热门话题的问题可能反而被掩盖、被忽略了。

我们之所以犯照搬西方的错误,和我们思维方式的简单化、情绪化有一定关系。我们应该学习西方的一些先进经验,但我们首先要明白西方的这些制度究竟是什么含义,以免在借鉴中混淆概念,曲解原意。同时应该弄清楚这些制度是怎么产生的,具备什么样的时间、地点、条件它们才得以发挥作用?当我们想将其搬到中国来的时候,我们要看这些时间、地点、条件是否也能搬过来?或者在中国社会内部是否已经具备了类似的时间、地点、条件?不能觉得西方有的中国就“自然”应该有,尤其是不能认为西方现在有的我们也应该现在就有。生搬硬套是不动脑筋,是不耐烦做深入细致的研究工作。而这种不耐烦反映了我们思想上的急功近利,急于求成,总想“大跃进”,跟上“世界潮流”(主要是西方潮流)。因此我们不愿意再谈那些西方在几百年前就早已解决了的问题,如选举权的行使、法院的独立、议会对政府的监督,其实这些问题可能才是我们目前宪政实践中遇到的真正问题,是中国的现实问题,但我们不愿意花力气去研究,因为它不时髦。西方解决了的问题不等于中国也解决了,中国近年来在选举中、在争取权利的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其中既有世界普适性的内容,也有属于中国特色的东西,而宪法学界并没有对此作出深入细致的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我们热衷于谈论的话题似乎总是具有太强烈的批判性,对照西方以抨击中国社会的现实,而普选、议会、法院等等体制我们都大体有了,虽然不完备,但总是存在,只有“违宪审查”(尤其是司法的“违宪审查”)是中国完全没有、而在西方又是一个相对时髦的问题,因而也是最能够形成鲜明对照、说明中国落后的话题。这并不是说中国社会的现实就不需要批判和反思,但这种批判和反思不能过于简单化,情绪化。我们应当从现实出发,探讨什么是宪政中带有普适性的问题,什么是中国的问题,什么是中国当下的问题,我们应该先做什么,后做什么,当下应该做什么,……不要赶时髦,不要被别人的色彩迷住了自己的眼睛。

“违宪审查”成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宪政的热点问题,实际上是中国宪法学界的一次集体“跑题”,说明了中国宪法学界的不成熟。不过,成熟总是从不成熟开始的,谁也不可能生下来就成熟,走一段弯路或许是真正上路的开始。但我们应当将这种教训铭刻在心,不能一而再、再而三地重犯类似的错误。

三、关于中国宪法学者的学术品格

在过去50多年的历史中,中国宪法学界几乎一直是紧跟政治形势的模范,为政治服务的姿态比其它法学学科更突出,这固然与宪法学本身就是政治学有极大的关系,同时也说明宪法学人要铸就自己的独立品格有更大的难度,如果能够具备这样的品格就更加难能可贵。

虽然宪法学不可能脱离政治,但作为一门科学它是在研究政治,而不是从事政治,是评论员而不是运动员,是观察者而不是实践者,我们应该明确自己的这种身份和地位。宪法学者不应该做政治的附庸,御用文人是一种职业,但不是学者的职业;真正的学者也不必以“为民请命”为己任,“为民请命”应该是人民代表、各种社团法人代表、新闻媒体的职责。学者应该致力于研究客观事物的真相,他们努力寻找的是客观真理。当真理在政府手中的时候,他们会和政府合作;当真理在民众手里的时候,他们会为民众说话;当政府和民众都没有掌握真理的时候,他们会将自己发现的真理(如果他们发现了的话)予以表达,并加以阐释,不论政府听了是否愤怒,民众听了是否喜欢。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科学家与自然科学家没有本质的区别,他们都是以探询真理、并传播真理为使命的人。如果说当年的宪法学者们因为环境所迫而不能说真话尚情有可原,那么今天的宪法学者们适度地说真话并不会被关牛棚、下放干校,但我们“跟风”的文章仍然太多,这很难用“人在江湖,身不有己”来搪塞。我们可能在学术品格上存在着某种缺陷,或者不习惯独立思考,容易被形势、被潮流牵着走,或许只是将讲授和研究宪法学当作一种职业,一个饭碗,而没有真正信仰它,感悟它,或许还将研究宪法学作为个人升官发财、沽名钓誉的阶梯。知识分子生存在一个没有言论自由的环境中固然是可悲的,但更为可悲的是知识分子自动放弃思想的自由,放弃独立的人格。文革中的顾准虽然不能发表自己的言论,但他对真理执着的探索、对权威的怀疑以及对现实的困惑与追问,都体现着知识分子最本质的特征——生命不息,思想不止,它表明人类的灵魂没有放弃工作。部分宪法学者当然也可以、甚至应该去从政,那是个人择业的自由,也有利于国家和民族宪政事业的发展。但踏入政界也就不再是学者,其角色和身份都已经发生了变化。笔者无意说学者比政治家更高尚,或官员比学者更优越,而只是想说明,在一个分工明确的现代化社会,官员就是官员,学者就是学者,“宣传”政府的政策是官员的职责,但不是学者的使命。

宪法学界并不是生活在真空里,社会的浮躁自然也会影响我们,使我们急功近利,热衷于大制作、大产品,急于追求理论上的创新,填补空白。而理论创新不是人为地想创新就能创新的,创新应该有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是积累到一定程度后的自然结果。在不具备创新功底的时候硬要人为地创新,是“大跃进”作风在学术界的反应,它可能出现一种虚假的学术繁荣,但留给后人的很可能是笑柄,正如我们今天嘲笑挖苦当年的豪言壮语所创造的所谓人间奇迹一样。当我们在宪法学的基本原理方面只具有常识或基本的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就试图形成中国的宪法学流派,在我们还没有充分地理解宪法学原理背后的真实脉络时,就企图超越和突破,这不能不令人怀疑有拔苗助长之嫌,与其热衷于创造流派,不如扎扎实实研究一些问题。在一个浮躁的社会,学界也难免不浮躁,但我们至少应该认识到这种浮躁是不好的,而不要以此为荣,四处张扬、炫耀我们的浮躁,我们至少应该为这种浮躁阻碍了学术的发展而悲哀,而不是为浮躁喝彩,不能因为社会浮躁就将自己的浮躁披上正当性的外衣。宪法学界现在做普及性工作的人相对较多,而从事研究基本理论的人很少,虽然这两种工作都很重要,很难说谁比谁更重要,普及宪法学常识、讲解宪法学基本课程是必要的,甚至是崇高的(当你怀着崇高的信念去做的时候),研究宪法学的基本理论也是必要的,也是崇高的。但从事研究基本理论的人数较少本身就说明了研究基本理论是更艰难的工作,它更需要沉静,排除浮躁,忍受寂寞,淡漠名利,更需要对学术的兴趣和热爱。中国的宪法学界如果真正要在宪法学的基本理论方面有所作为,就需要一批这样的宪法学研究人员,不仅有学术研究的志趣,而且相对淡漠功名。他们不需要领导的定期看望和鼓舞,也不太在乎是否有人喝彩,不追求名噪一时,也不一定追随社会热点问题(但不意味着不关注社会现实)。他们可能会被某些人指责为“两耳不闻窗外事”,缺乏社会责任感和对大众的同情心,对中国改革进程中出现的侵犯人权的种种现象没有站出来义愤填膺地呼吁,但他们的埋头研究对社会是有意义的(如果他们确实是在研究的话),这种意义可能对某一事件、某一时期并没有直接的作用。理论的成果不会像专利产品那样立竿见影,它需要沉淀,需要时间的检验和证明。这一方面要求社会不能以急功近利的眼光去指责那些看上去“空洞”、“抽象”的理论研究,另一方面也要求理论研究者自身要耐得住寂寞,包括承受官方的不认可、同行的不承认、社会的不理解,在做学问的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在以各种形式展现自己做人的品格。

每一代知识分子都只是人类探求知识阶梯中的一级,我们也是。如果说上一代宪法学者们的任务主要是起步,在结束“左”的年代之后开始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进行民主法制的启蒙教育,宣讲普及宪法学的基本知识,编写教材,培养师资,一切都几乎从零开始,他们作出了他们的贡献。那么我们在他们铺垫的基础上应该更前进一步,毕竟“思想启蒙”的任务并没有完全完成,这个接力棒传到我们手中,我们还得继续,并应该更深入、更准确。但大量编写教材的年代应该已经过去,集团式的写作也不宜再成为主流,学术研究从本质上说应该是个体劳动,以个人的作品记录自己独立的思考结果,使宪法学逐步实现学术化。在中国,宪法学要真正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宪法学研究要真正成为一门学术研究,可能不是我们这一代人所能够完成的历史使命,我们只是铺一层砖(而且还不是最坚实、最重要的那一层),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注定也是“过渡性”人物。我们正在尝试着构建宪法学的科学体系,但我们还不能很好地完成这一工作;我们正在摸索宪法学的基本原理,但还有大量的基本理论问题我们搞不清;我们已开始关注现实社会中为权利而进行的斗争,也不乏为人权呐喊的热情和勇气,但鉴于我们学术功底的不足,我们的声音可能显得苍白、沙哑;我们试图将宪政理论与中国的改革实践相结合,但我们的“方案”还比较幼稚,我们的思路还很不成熟。不过我们应该尽力而为,有没有能力、有多大能力是一回事,是否认真尽力又是一回事,即使我们没有多少学术上的贡献,我们也应该在学术品格上有一些良好的表现,树立一些基本的学术规范,给后来者们一个基本的交代。

(发表于《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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