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体制可以分为哪几种类型?不同类型的政治体制有什么特点?它们有什么亚型和变种?通过对政治体制类型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中国现有的政治体制是属于何种类型,也不难明白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逻辑空间和可选方向。
一、专制体制和宪政体制
神权制和君主制是历史上存在过的两种专制体制。
神权制,又称政教合一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中,神权高于一切,高于世俗的权力。这种体制建立在一种宗教解释体系上:天地万物都是神的安排,都应当服从神的旨意。它通过一种宗教洗脑,使人民将他们的权利、财产甚至身体和生命通过神的使者和代言人(僧侣、教会、寺庙)奉献给神。
神权制是人类历史上的一种精致发明。由于神本身并不是一种真实存在,或至少是不能直接享用世俗财物和权利的,因此不难明白,那些通过宗教洗脑而让人心甘情愿转让来的权利和财产实际上是被神的使者和代言人所享用的,他们的身体或生命也是可以被神的使者和代言人驱使的。
在神权体制下,宗教领袖即教主具有最高的权威。在服从神的旨意的名义下,世俗的权力必须服从教主。在整个社会都被教义征服和洗脑的情况下,教主(或教会、寺庙)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因为教主是神的使者和代言人,服从教主就是服从神,反对教主就是反对神。
在这种体系中,教主(或教会、寺庙)实际上成了超世俗的权力实体,他(它)是不受世俗法律制约的,其意志就代表了神的意志,就应当成为法律。在中世纪的欧洲、历史上的阿拉伯和西藏,我们都可以看到这种政教合一的神权体制。
君主制是一种世俗的专制制度。与神权制主要靠思想征服不同,君主制的建立一般是武力征服的结果。在君主制中,君主不再需要通过一套精致的关于宇宙生成、构成和运转的本体论解释和一套道德劝说的话语体系,迂回地证明自身的权威和让人民心甘情奉献其权利和财物,而是可以直截了当地、赤裸地声称,君主的权力是神授的,或君主就是神的儿子(天子),国家就是一家一姓的私产,君主有权管理国家和以赋税方式强制征收财物。
在君主制下,君主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国家是君主的私产,国法就是王法,就是君王的法。“朕即国家”,“朕即法律”。君主是法的制定者,其意志就是法律。君主是处在法律系统之外和之上的超级权力实体。
宪政体制是一种在近代出现的政治体制。宪政体制建立在自由、平等和民主的原则基础上。标准的宪政体制是一种民主共和体制。在宪政体制下,国家的执政者是通过民主的方式,由公民或他们的代表选举出来的。不存在处在法律系统之外和之上的超级权力实体,国家执政者的权力是受法律制约的,其权力的行使是有任期的,不是世袭的或终身的。
宪政体制不是以神的使者和代言人或君权神授的理由去解释权力的来源和证明权力的合法性,而是将权力的来源解释为人民的授权,认为只有建立在人民授权基础上的政治权力,才具有合法性。它认为,执政者的政治权力不是天赋的,而人民的权利则是天赋的。人民可以授权给执政者来管理国家,人民也有权终止和收回这种授权。这就是说,执政者的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是可以随时被终止和被剥夺的,不是一朝授权,便可以永远据有。当执政者违反人民的意志时,人民便有权终止其权力。
二、党国体制和君主立宪制
人类政治文化的发展,表现为政治体制的竞争,新的体制取代旧的体制。在政治文化或政治体制的竞争中,旧的文化或体制总是力图延续其存在,而新的文化或体制总是力图扩展其疆域。作为自保和扩张的两种方式,常常会出现新瓶装旧酒或旧瓶装新酒的文化合成现象:旧的政治体制通过置换其外壳,保存其内核,改头换面,走上历史前台。或者,新的政治体制通过借用原有的外壳,置换其内核,偷梁换柱,暗渡陈仓。
由于科学的发展和自文艺复兴以来的反宗教运动,神权观念已经日趋衰落,因此在现代,专制体制不可能再象神权制那样,靠神权观念来解释其权力合法性的来源。又由于近代宪政体制的出现,民主观念的传播,专制体制也不可能再象君主制那样,说君权来自天命,或赤裸地声称国家就是一家一姓的私产。它需要与时俱进,需要有现代化的包装。
党国制就是古老体制的现代版,在党国体制下,国家是由党来领导的,党的领袖就是国家的领袖。如希特勒的国家社会主义就是一种党国体制。希特勒作为纳粹党的首领,实际上也就是国家的统治者。如果我们将“党”与“君主”或“教主(或教会)”相置换,我们会发现,党国制与神权制和君主制有共同的特征:它们都有一个处于法律体系之外或之上的超级权力实体(“党”、“君主”或“教主”)。这个超级权力实体拥有至高无上的无限权力,其意志就是法律。它是不受它所制定的法律制约的。可见,神权制、君主制和党国制是古老的专制体制的三个亚型。不过,党国制是一种更精致的体制,它继承了神权制的思想征服的套路和君主制的以力服人的招数,又借用了一套现代的政治话语体系。
作为一种古老体制的翻新和现代版,党国体制是古老政治文化在现代政治文化竞争中的一个变种。它保留了原有专制体制的内核,但套用了它的竞争对手即近代宪政体制的外壳。在这种翻新体制中,原来属于宪政体制版权所有的“民主”、“自由”、“平等”等话语系统,被抄袭过来,用于外表的翻新和装饰。它试图以这种“山寨版的”、鱼目混珠的方式,求得生存而不被历史淘汰。
与迄今我们所看到的党国体制的新瓶装旧酒恰好相反,今日我们所见到的君主立宪制却是旧瓶装新酒。这种君主立宪制保留了原有专制体制的外壳,却拷贝了宪政体制的内核。可见,党国体制和君主立宪制是古老的专制体制在与近代宪政体制的竞争中,为了自我保存而产生的的两个变种。区别只在于,迄今我们所看到的党国体制意味着专制体制的名无实存,即无其名却有其实,而今日我们所见到的君主立宪制则意味着专制体制的名存实无,即有其名而无其实。
可见,党国体制和君主立宪制是介于传统专制体制与标准宪政体制之间的两种过渡形态。由于迄今为止的党国体制均具有专制体制的內核,而今日尚存的君主立宪制大体上都具有宪政体制的內核,因此,按实质来划分,我们可以将今日的党国体制归入专制体制的范畴,而将今日的君主立宪制归入宪政体制的范畴。
三、宪政的虚实与党国体制的逻辑空间
在历史上,在君主立宪制出现之前,曾存在过“纯粹”的君主制,即没有宪政的君主制。而党国体制在出现之前,却没有一个“有党无宪”的前身。党国体制一登上历史舞台,就是身披宪政外衣亮相的。
长期以来,关于党国体制有无民主的争论一直没有中断过。一方说,党国体制没有民主。而另一方反驳说,谁说没有民主?它有宪法,有选举,有表决。
如前面我们分析的,党国体制并非没有宪政外壳,它确实有宪法,有议会,有选举,有表决。但迄今我们所见到的这一切,虽然存在,却是“虚”的,是形式主义的。如果从实质上来界定,说党国体制有一个宪政的有无问题,这并不算错。而如果从实质与表象两方面综合起来分析,说党国体制有一个宪政的虚实问题,这也不算错。可见,这只是一个因定义方式、分析方式或表达方式不同而导致的不同表述,其间并无实质分歧。
前面我们分析了,党国体制是介于“古典的”专制体制与新的宪政体制之间的一种过渡形态。作为一种过渡形态,其命运是不言而喻的。这种曾经在上个世纪在世界上风迷一时的体制,今日在它的发源地和它曾经流行过的大部分地区已经消失。作为一种历史陈迹,人们只能在远离其发源地的某个世界角落见到它的残存。
对于残存的旧体制来说,其未来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彻底消失,另一种是再次蜕变。所谓革命和改革的分别,只不过是关于旧体制的这两种前途的另一种表述。革命就是反体制力量以毁灭方式使其消失,而改革就是体制自身寻求一条蜕变之路。
从文化竞争的角度看,旧的政治文化或政治体制总是力图自我保存。从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来看,与其被毁灭而消失,不如再次蜕变。那么,党国体制有通过蜕变而继续延续的可能吗?虽然就某一个具体的国家来说,我们不能铁口直断一定会或一定不会。但从逻辑上分析,党国体制尚有蜕变的逻辑空间。关于这一点,让我们回过头来,先谈君主立宪制的两种可能形式。
虽然今日尚存的君主立宪制大体上都具有宪政体制的內核,但是在历史上,君主立宪制却有两种可能的形式:实君虚宪与虚君实宪。所谓“实君虚宪”,就是说君主专制为实,而宪政为虚。而所谓“虚君实宪”, 就是说君主制为虚,而民主宪政为实。
虽然迄今为止的党国体制均具有专制体制的內核,但是从逻辑可能性来看,党国体制亦有两种可能的形式:实党虚宪与虚党实宪。所谓“实党虚宪”,就是说一党专政为实,而宪政为虚。而所谓“虚党实宪”, 就是说一党专政为虚,而民主宪政为实。
分析至此,道理不难明白,迄今为止,党国体制只是使用了它的两个可能的逻辑空间或逻辑选项之一,即实党虚宪,它还有另一个空间或选项,即虚党实宪尚未使用过。虽然对于党国体制来说,在无生存危机的情况下,前一逻辑选项优于后一逻辑选项,但是倘若它面临要么被毁灭,要么自我蜕变的存亡选择,则选择蜕变,即进入它尚未使用过的第二逻辑选项的空间即虚党实宪,就是一种明智的选择了。而一旦它进入这一“实宪”的第二逻辑选项的空间,则按实质划分,它将与现存的“虚君实宪”的君主立宪制一样,可以被归入宪政体制的范畴。
可见,党国体制并非没有继续延续的可能的逻辑空间,也并非没有向宪政体制转型的可能。关键只在于,人们会如何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