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慧:传播中的社会冲突、民主实践与应激式改革

——以“郭美美事件”为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14 次 更新时间:2012-06-09 23:31

进入专题: 互联网   网络民主   参与式民主   人民民主   应激式改革  

罗慧  

【内容提要】本文从对网络舆论的影响力评价谈起,跳脱不同评判方式所隐含的对民众发现与讨论社会问题时所彰显的民主主体性既肯定又质疑的矛盾性认知,进而将互联网与民主的生发放置于历史性的全球政治经济结构之中来探讨网络民主与参与式民主话语在中国互联网上兴起的背景、内涵以及与中国作为政治制度最根本层面的人民民主的差异与契合,从而通过反思“郭美美事件”中民主参与在网络上实践的主体、内容和结果的具体表现,从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两个维度来解构将民主潜力抽象性赋予给互联网所塑造的网络民主神话。

【关键词】互联网 网络民主 参与式民主 人民民主 应激式改革

编者按:2012年3月31日至4月1日,复旦大学新闻传播与媒介化社会研究基地暨当代马克思主义新闻与传播研究中心与上海外国语大学传媒学院共同举办了一场“传播政治经济学视野下的微博事件(2011—2012)”工作坊,分别选取了2011年~2012年十大代表性热点个案进行梳理与分析。本次工作坊在新浪微博上引发众多关注,现场讨论热烈,与会者激情投入。本专辑三篇文章以及点评意见,就是本次工作坊的一个阶段性成果,是希望在传播政治经济学的理论视野下探讨中国新媒体研究的新路径,并借此推动传播政治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我们尝试把微博事件放置在当代中国政治、经济与社会激烈变动的整体脉络中去描述、理解与剖析,阶级、党派、民主、国家、市场、公共性、知识分子等关键词因此成为中心议题。在此,也期待更多的批评意见,以共同推进中国新媒体研究的进程。

在成为一个令人欢欣鼓舞的字眼之前,民主在西方曾一度被认为是带有贬义色彩的乌合之众的统治并因而被统治者所恐惧和排斥。如果仅从字面意义即人民的统治来理解民主似乎没有疑义,然而,一旦涉及“人民”是“谁”、“谁”来统治以及统治“谁”,民主就赫然成为一个极富争议性的问题,并在民主指称被越来越多的具体演绎和修饰语叠加的使用中摇摆于贬义与褒义之间成为最被滥用的一个,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形成“民主反对民主”的尴尬对峙局面。作为反映社会民主脉象并同时推动民主走向的媒体民主在承接民主内涵的多义性中也同民主一并成为争议的对象。在媒体与民主的关系问题上,西方发达国家存在三种宽泛的观点:即自由民主框架下的市场自由主义民主论、社会民主框架下的公共领域自由主义民主论,以及激进民主框架下的人民民主论。①事实上,民主体现了一种政府的治理结构以确保人民在政治地位上的平等、公共事务决策中的主体地位以及经济和社会领域的自我管理。但是,人民是谁以及在什么民主体制下进行传播却是一个历史变数,正因为此,大众媒介的民主传播代表着哪类人民主体的传播权利以及民主传播模式,也存在历史形态的差异。

在中国,无论是对民主观念的吸纳与立场分化还是对媒体民主的向往与批评,都是近代反封反帝反殖历史催生的产物。在“五四”这场被当代部分知识分子定义为带有启蒙意味却未完成真正意义上西式启蒙的运动中,英国式的经由霍布斯(Thomas Hobbes)、斯宾诺莎(Benedict Spinoza)以及洛克(John Locke)阐述的以自由、人权、宪政为核心价值的民主理念,混杂着法国式的被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推崇的以人民主权、公意、共和为主导并强调革命与平等的激进民主诉求,成为民主观念在中国近代传播的起源。除了西式民主这股思想源头之外,马克思主义及其无产阶级民主观作为另一股与西式民主理念相悖的思潮,随着十月革命成功所引发的世界性关注也在五四运动中兴起,成为中国社会民主发展的另一种选择性参考与方向。新中国成立后,无产阶级民主观经由毛泽东在借鉴列宁、孙中山等人士民主思想的基础上,通过对阶级主体的扩展和对民主实现方式的中国化探索后成为人民民主思想的基石。改革开放不仅带来了经济运转的新机制,更开启了又一次启蒙与反启蒙的交锋,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以自由市场为孕育母体的西式民主观成为中国第二次启蒙话语中的民主向往,并在全球化和互联网的推动下成为第三次启蒙持续推进的目标。

中国在经历了三十几年经济体制改革后,政治体制改革的话题正褪去敏感成为议论焦点,其核心问题即为民主政治的建设。在政治民主充满方向性争议的历史发展中,中国的主流媒体一直在将新闻自由与媒体民主、社会民主等同的过程中,将新闻自由实现空间的扩展作为民主有无与健全与否的重要衡量标准。而当互联网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成为以城镇居民为主体人群的日常生活体验后,民主政治与互联网之间的关系在“网络”与“民主”直接嫁接后所呈现的“网络推动民主参与”的新的话语建构与表达中被紧密联系在了一起。尤其是近年来以社会冲突为焦点的网络公共传播事件更是把互联网所可能带来的社会变革潜力和彰显的传播精神与自由、民主抽象性的直接对等,并认为突显了自下而上的大众民主的实现。然而,互联网作为一种技术中介真的能承载民主建设这一厚重的使命吗?如果可以作为实现的技术手段,那么互联网上的民主又是谁的民主?民主参与的内容又表现在什么方面?参与的过程最终又将会推动民主向何种方向发展呢?当民主的想象力与西方尤其是美国的边界重合时,网络民主的生成会囿于西方现行民主制度的框架与设想,从而在公众表象性的参与中与民主本意相悖。

一、“公民”微新闻:是群体极化的导火线还是社会变革的推动机?

郭美美,一个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的20岁女孩在新浪微博上多次发布豪宅、名车、名包等照片而备受关注,后因其在新浪微博上认证的“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身份引发了民众关于“我们捐给红十字会的钱到哪去了”的种种质疑与猜测,矛头集中在郭美美炫富的个体行为与其认证身份所彰显的公共性之间的巨大冲突。正是基于新浪微博中身份与言行的强烈反差,从而导致一名叫“卖耗子”的网友于2011年6月21日21:02在天涯“娱乐八卦”版中率先发帖——《新浪微博又有新发现,20岁“女红十字商会总经理”,各种炫富!火速围观!!》,帖子一出,立即引起BBS论坛跟帖和微博等新媒体的关注,并最终导致对以中国红十字总会为代表的全国慈善事业的信任危机。

事实上,事发并非偶然。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各阶级博弈中的利益冲突在社会“从结构断裂到权利失衡”②的过程中,一方面在“萌发了‘我们’与‘他们’的概念和意识”③中形成了明晰的阶层意识,另一方面激化了富人和穷人之间明显的相互敌意,引发民众对于富人财富积累方式的合法性以及富人在相同制度条件下可能获得的特殊庇护的普遍质疑④,从而使民众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在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现实认知中日渐积聚,并被富人们视为“仇富情结”与“变态心理”——实属社会断裂所导致的人们对公平诉求的焦虑在由“红十字商会总经理”所引发的人们对公益事业运作的公共焦虑中得到了集中的爆发。

在推进事件真相调查的过程中,一方面是以周亚武的三个微博ID,即“新闻挖掘机”、“真相挖掘机”、“猛料集中营”为代表的网友的人肉搜索,以及以微博、博客、BBS为代表的作为公民自媒体的转载与评论,另一方面是传统媒体的快速跟进与调查。整个事件产生的影响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是直接的影响,即引发了人们对以中国红十字总会为代表的全国公益慈善事业的信任危机,这主要表现为捐款额度的明显下降。据统计,2011年3~5月,全国慈善组织共接收捐款62.6亿元,但在事发后的6~8月,全国慈善组织共接收捐赠8.4亿元,降幅达到86.6%。⑤第二是直接影响所带来的社会变化,即相关当事方为挽回公众信任而采取的应激式改革,其中,有两条举措最引人关注。其一,2011年7月31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捐赠信息发布平台”上线试运行,并着手建立全国联网的“中国红十字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将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款、物、工作人员、开展的项目、志愿者这五项情况全部纳入,加快实现红十字会系统接收捐赠款物及使用的信息化管理,并力争两年内实现各种捐赠信息的公开。其二,2011年12月16日,中国民政部出台了《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旨在为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和机构公开信息提供指导性规范,为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提供参考性文本,为社会和公众了解、获取和监督慈善捐助信息提供参照性标准,从而增强慈善捐助信息的透明度,提高公益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引导公益慈善资源的有效使用,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并表示下一步将在此基础上制定《慈善捐助信息公开办法》。

类似因为网络的舆论压力而推动事件展开调查的案例不在少数,从山西“黑砖窑”(2007年)、贵州“瓮安6•28”(2008年)、南京“天价香烟”(2008年)、云南“躲猫猫”(2009年)等事件中当事人的被免职,到厦门“PX 项目”(2006年)、广州“许霆案”(2006年)等事件结果的改判,再到广州“孙志刚”(2003年)与收容遣送制度、河北“李刚门”(2010年)与酒驾入刑、北京“郭美美”(2011年)与慈善信息公开等事件中基于制度、法律等层面的社会变革,广大网民对事件的质疑和争议之声在互联网的人肉搜索和互动平台的推动下使深藏普遍性社会问题却外显为地方性、个人化的焦点一跃成为全国民众乃至世界关注的焦点。正是基于网络事件引发网民激烈讨论,甚至监督和推动社会问题解决的现实,民众在网络上通过新闻发布、评论、跟帖等方式参与的传播行为被视为社会变革的推动机。对此,媒介技术决定论者认为互联网在改变人们生活形态的同时也极大的重构了人们关注整个社会的节奏和方式,以微博、博客、播客、BBS论坛、脸书、人人、开心为代表的各类不断新生的信息发布、讨论与社交的空间组成了与现实讨论空间等级制相对的网络公共领域,身在其间可体验相对自由浏览、自由发布、自由跟帖的参与式互动传播,并且其产生的影响并不局限于网络上通过文字、图像或视频所表达出来的“说”的声音,而是渐渐“从说转向做”、“从言语转向行动”,使网络意见与现实进程在“说”中汇流、在“做”中共振,甚至使网上以言为行与网下以身为行的集体行动在互为影响的过程中激化事态的矛盾与冲突,并推进民众参与社会问题的意见表达与讨论。自由主义者则进一步将技术发展与民主政治相连,在肯定互联网实现了哈耶克式的自生自发的秩序(spontaneous order)(Hayek,1960)的过程中,一方面通过凸显网络自由与政府管制相对立等议题将自由主义政治意识形态植入网络用户的个体体验之中,并使人们形成对自由向往的普遍认同,另一方面又在倡导“自由也意味着责任”的审慎中质疑网络使用者在某些情况下的认知与判断能力,认为网络在锻造公民自由精神与公共理性的同时,也容易导致网络群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现象的产生,甚至催生出一批可能导致多数人暴政(Tocqueville,1838;Mill,1865)的网络暴民,并使民粹主义在网络上得以延续和泛滥。“郭美美事件”的讨论中,陈丹青先生在参加凤凰卫视“铿铿三人行”节目中谈及的“网民围观人肉郭美美大有‘文革遗风’”的言论便是对网络上群体极化与民众理智担忧的例证。

事实上,无论网络上人们的意见是基于向更多冒险转移(Stoner,1968)还是向某种偏向聚合(Sunstein,2001)而导致群体极化这一现象层面的表现,真正需要关注的是“冒险”与“偏向”这个选择本身在社会不同阶层中的话语意义,以及导致更多人愿意冒险与倾向于某种偏向的社会根源所在。因此,对于网络民意的影响力评价并非在群体极化的导火线和社会变革的推动机之间做出选择,而应该着重去发掘网络民意所包裹的内层社会冲突、背后的政治经济原因以及所带来变革的前进方向,而非一味在强调公民审慎与理性的过程中忽略民众普遍性情绪表达和个人体验中所折射出的社会深层矛盾与冲突。因此,当有言论认为过度围观郭美美会伤害慈善事业且大有“文革遗风”时,我们应该追问的是,为什么人们会围观郭美美?为什么这种围观的规模与影响达到了被视为有“文革遗风”的程度?而当社会普遍认为慈善公益对社会资源再分配、减少贫富差距有积极作用时,我们应该追问,为什么现实社会的贫富差距在不断地扩大,以至于需要慈善发挥如此重要的作用来降低社会风险与不稳定的因素?跳出慈善问题的单一视角来探讨慈善背后的社会隐患,才是真正认识慈善存在的原因与意义的路径所在。在这一点上,人民通过融入个人体验来发现社会问题的民主主体性“不应在‘去政治化’的对‘群体性事件’的定义中被否定”⑥。

二、互联网:是信息的乌托邦还是民主的孵化器?

无论对普通民众在网络民意中作为民主参与主体能力存在肯定或质疑的不同评价,互联网都被认为是在公共议题发现、讨论和跟进中实践民主参与和推进整个社会民主建设的重要载体,并在对网络民主一词抽象的使用中,视其为基于技术的制度变革和思想进步。然而,无论从互联网诞生的历史还是从民主发展的进程来看,互联网与民主之间的关系并非“网络”与“民主”直接嫁接后所呈现的“网络推进民主”这种简单的命题。

开放、平等、协作、共享是普通用户使用网络的体验以及专注于技术开发与信息产业发展者们对网络特质的描述,如同1996年 2月 8日《赛博空间独立宣言》(A Declaration of the Independence of Cyberspace)所言:“在这个独立的空间中,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可以自由地表达其观点,无论这种观点多么奇异,都不必担心受到压制而被迫保持沉默或一致”⑦,以此来塑造具有共识性的“能够消解任何个人或者阶层垄断高贵与伟大”的互联网精神,并在将网络自由与政府管制相对立的观念形塑中视其为培育民众自由、平等、民主参与意识与行动的重要载体。在众多肯定网络带来解放性力量声音的同时,也不乏对其参与者、传播内容、过程及其影响的质疑之声,即认为Web2.0既像是一个打开了的潘多拉魔盒,又像是一个混乱中的巴别塔,因为网络上事实与舆论的混淆、专业评价与业余推测的混杂、愚昧和低品位的并存会影响主流专业媒体存在的意义,个人主义和极权统治也大量涌现(Keen,2007)。然而,无论是对网络基于技术层面带来时空、生活、交往等有关速度与方式变迁的肯定,还是基于对网络参与主体和传播内容所可能带来的负面效果的担忧,都将互联网放置于整个社会结构权力关系的真空中考察。事实上,互联网既不是媒介技术决定论中技术进化过程中自然生发的产物,也不是当下被自由主义者视为对抗政府审查以捍卫传播自由的场域,其产生和发展恰恰是国家政府力量推动的结果。

20世纪60年代,为防御和对抗苏联可能会发动的核战争,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署(APRA)赞助发明了从“中央控制式”到“分布式”转变的作为互联网最早雏形的阿帕网(APPANET),但当时的技术运用仅限于美国军方及其指定大学校园实验室所连接计算机之间的数据传递。直至80年代末,苏联及其领导下的华沙组织相继解体,冷战结束,在福山认为西方自由民主制度已经成为人类意识形态发展的终点和人类最后一种统治形式的历史终结论的宣称(Fukuyama,1992)以及托夫勒所描绘的继农工和工业两次浪潮后迎来信息化社会的第三次浪潮(Toffler,1980)的推动下,原主要用于军事目的且非商业化的网络在TCP / IP协议、万维网(World Wide Web)等新技术的诞生中被美国政府从军方控制推向了金融市场的商业化运用,并在部分私有化的过程中开启了由政府倡导的以“国家信息基础设施”(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简称NII)为目标的“信息高速公路”建设,于是,“数字化生存”(Negroponte,1995)、“未来之路”(Gates,1996)成为美国技术科学家们为人类描绘的世界图景,这些新自由主义的倡导者们在努力成为未来的预言家时,一再宣称新技术将创造信息社会(information society)这一乌托邦的文明,从而实现“没有摩擦的资本主义”⑧。在中国,西方科技现代化的内在市场逻辑通过全球化的语境延伸了其被认同的效用空间,改革开放后中国的信息化发展与数字革命便在经济发展、工业化需要以及民用需求的共同作用下经历了一条自上而下的主要依靠技术专家治国的精英路线和与跨国资本主义市场体系整合的道路,成为适应全球化市场体系中最流行和最商业化的领域中。⑨

由此可见,当从政府培育的限制性空间进入市场自由主义的消费领域后,互联网便在隐匿技术产生背后的政治经济权力控制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里,成为了相对客观、中立的技术产物,并被认为是自由的象征,能实现人类的和平与美好。面对蛊惑人心的网络美丽新世界的预言,丹•席勒(Dan Schiller)基于互联网诞生和其后来泛经济化发展的历史指出:“互联网绝不是一个脱离真实世界之外而构建的全新王国。相反,互联网空间与现实世界是不可分割的部分。互联网实质上是政治、经济全球化的最美妙的工具。互联网的发展完全是由强大的政治和经济力量所驱动,而不是人类新建的一个更自由、更美化、更民主的另类天地。”⑩

尽管,从互联网嵌入市场体系成为新自由主义工程的角度来看,它“正在带动政治经济向所谓的数字资本主义转变”11。然而,基于互联网上民众通过各种参与式传播所表达出的对某些公共政策、经济方案甚至体制危机的异见与不满,又使互联网相较于同样嵌入市场体系和商业化发展逻辑的主流媒体而言,一方面在西方成为了民众实践参与式民主以及反资本主义体制的场域,另一方面在中国成为了草根反抗和重现阶级话语表达的空间。因此,作为在某些阶层利益上无法与自由兼容的民主理念如今也同自由一并被赋予给了网络,认为它是实现双重民主诉求的载体和方式。一方面,互联网打破了传统媒体内部垂直的传播机制,实现了双向传播的即时互动,甚至在议程设置与内容传播上挑战了新闻专业主义者的权威和新闻专业主义原则的边界,激发了民众发现新闻、参与传播的主体性,使互联网成为一块被寄予从商品经济(commodity goods)向公共产品(public goods)和礼品经济(gift goods)12转变过程中实现媒体民主化的数字公地(digital commons);另一方面,基于是社会冲突与矛盾得以呈现的平台,互联网上各种另类于主流媒体的信息与观点成为民众在彰显“人人书写新闻”这一主体性的同时,通过网络传播的方式体验作为个体政治人实践民主参与并推进民主主体扩大化、议题公开化和行动社会化的基层民主。

正是在这种视网络参与式传播为民主在互联网时代实现的新形式的期待中,远程民主(teledemocracy)(Arterton,1987; Becker & Slaton,2000)、网络民主(cyber democracy)(Slouka,1995; Henderson,1995; Poster,1998; Tsagarousianou et al., 1998)、电子民主(electronic democracy)(Browning,1996)、虚拟民主(virtual democracy)(Norris, 1999)、数字民主(digital democracy)(Hacker & Dijk,2000)等新词汇产生,并常常交织在一起,被用于在进一步扩展民主具体指称的过程中描述公众积极实践网络政治参与的现实。其中,相较于其他词汇,由马克•斯劳卡(Mark Slouka)于1995年最早提出的“网络民主”被运用得最为广泛,主要指“以网络为媒介的民主,或者是在民主中渗入网络的成分”13,再具体一点来说,即“公民借助网络技术,通过网络公共领域加强和巩固民主的过程”14。然而,互联网上的民主参与并非一种独立的民主机制,其实现的民主主体、民主范围、民主程度和民主方向需要在民主发展的主线中找到立足和发展的基点。

事实上,民主的本意是指作为主体的人民拥有主宰自己生活的权力。如果仅从字面意义来理解没有疑义,但是,如何定义人民又存在分歧。当人民被视为是一个具有阶级性概念时,民主也带上了阶级的色彩,成为“作为阶级斗争的民主”15。因此,透过对民主含义的表层之争,从民主主体和决策方式两条线索来认识民主的变迁是抛开纷繁复杂的民主争议而直击其本质特征的路径所在。具体来说,民主是从以古希腊公民作为主体将权力赋予有财产的男性公民却排除平民、奴隶和妇女主体地位的直接民主,发展到视人民为乌合之众从而为避免所谓多数人的暴政而以精英为主体将一套规范和程序化的制度作为代议制民主标识的间接民主(Pareto,1984; Michels,1962; Schumpeter,1942),再到为修复精英代议制民主弊端而提出的以多头利益集团为主导的多元民主(Dahl,1967)、以现代公民为主体的参与式民主(Pateman,1970; Macpherson,1965; Barber,1984)和通过充分讨论来实现公共决策的协商民主(Bessette,1981; Mannin,1987;Cohen,1989; Rawls, 1993; Habermas, 2001),最后到西方左翼人士在实现替代性社会制度的期望中主张以底层民众为主体在参与过程中将民主非制度化并视其为一种状态从而实现民主方式不断探索和民主权益最大化的激进民主(Bowles & Gintis,1986; Lummis, 1996; Laclau & Mouffe, 2001)。在整个不断排斥、施行、反抗与修正的民主历程中,民主的实现主体大致经历了从城邦公民到精英到多头精英到现代公民再到人民的范围扩展与主体意义的再阐释,而民主的决策方式也相应经历了从直接民主到代议制民主到多元民主到参与式民主再到激进民主的多重发展。

民主从来都是具体而不是抽象的,网络作为民主实践的延伸空间,不能只着眼于从技术层面的变迁来从抽象意义上探讨其对民主实现方式的改变,而需将其放置于国家制度层面的民主语境中从民主主体与决策方式的具体考察中来把握在网络上呈现的民主参与的主体实践与利益诉求。网络民主自1995年被提出后,主要是在以“电子投票、电子论坛和电子竞选”为主要形式中扩展以精英为主体的代议制民主在网络上实现的范围与方式,在此,网络突出表现在其作为技术延伸的中介,并没有在民主主体和决策方式上真正挑战西方的现代民主观,更重要的是,这与我国互联网上兴起的以凸显民意表达的“网络民主”一词存在明显的差异。当网络民主一词被认为过于抽象并存在技术决定论的倾向后,西方的参与式民主因被认为与我国强调扩大民众“参与权”之间存在逻辑的契合而被视为我国互联网上民主实现的具体形式。然而,参与式民主这样一种在西方政治体制中产生的民主理论与模式与我国国家制度层面的民主机制在民主主体与决策方式上是完全一致或兼容的吗?

三、人民民主和参与式民主:是差异还是契合?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16作为在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人民民主,不仅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的创立与发展,更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毛泽东最早使用“人民民主”一词可追溯至1936 年9月23日他与美国记者斯诺的谈话中,“认为必须建立民主共和国,建立国防民主政府,它的任务应该是:一、抵抗外国侵略者,二、给广大人民以民主权利,三、加速发展国民经济。这样一个纲领符合当前人民的意愿,并将得到人民的一致拥护,苏维埃政府赞成建立这样一个统一的人民民主政府”17。而后在1939 年5 月4日《青年运动的方向》的讲话中正式提出这一概念,把中国人民进行的反帝反封的革命称为“人民民主革命”,把需要建立的国家称为“人民民主共和国”,把要建立的制度称为“人民民主制度”18。“人民民主”的主要内容包括:原则上体现为在具有阶级性的“人民”意义上牢固确立“人民主权”和“人民的统治”;制度上表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权利上扩展为享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上强调民主与专政的结合;方式上则坚持1928年提出的群众路线,将其作为人民民主价值和理念的重要体现和实践形式。由此可见,人民民主的“本质属性是作为整体存在的人民,掌握国家权力,治理国家,当家作主;其价值基础是平等、共享和正义”19。

1978 年改革开始后,民众政治参与的制度条件发生变化,在坚持人民主权原则的前提下,一方面,人民的范围在阶级概念的取消中得以扩大,使原来强调以工农为最大多数的人民主体扩展为传统精英阶层在公民权利恢复中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群众运动被宣布正式取消,1975 年写入宪法的四大自由(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被删除,民众通过运动的方式制约当权者不再可行,于是,在不讲阶级斗争和终止群众运动的制度环境下,民众的政治参与开始常态化。20也正是在这种语境下,西方参与式民主的理论因被认为与中国政治发展的逻辑契合,因而未经过去西方化的过程直接被引以为用。然而,在理解和运用参与式民主理论的过程中,虽注重了“参与”一词与我国不断强调扩大民众“参与权”在内涵和表现方面的相近之外,却忽略了参与式民主被提出和实行的制度根源和基础。

“参与式民主”作为一种理论经历过衰落与复兴,同时作为一种实践更是在不同国家的现代民主建设中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从1970年最早较为系统阐述以参与理念为核心的新型民主观的美国学者卡罗尔•佩特曼(Carole Pateman),到加拿大新马克思主义者麦克弗森(C. B. Macpherson)与美国学者本杰明•巴伯(Benjamin R. Barber),再到90年代“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作为参与式民主实现新形式的理论话语,参与式民主从以前主张在政策议程设定和执行过程中都应有所有公民参与的基本原则,发展到强调公民参与从政治生活领域扩展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进而在社群、共识、公共善等理念的吸纳中趋于跳脱出自由主义民主的个人权益视角来寻找民主主体的整体性存在,以及为了提升民主质量,进一步在原初70年代民主参与提出的原则上强调理性公民通过协商以“克服自由主义民主论所遭遇的集体选择难题,克服共和主义民主论所遭遇的伦理或道德超载难题,实现民主(政治、程序)、人权(道德、实体)和法治三大价值之间的合理平衡”21。

事实上,参与式民主并非一个统一的概念,而是不同西方学者在反思以精英为主体的代议制民主的危机中提出的民主新设想。虽然它指出了自由主义民主和美国式民主的种种弊端,并提出在扩展民主主体的基础上延伸民主实施的范围和方式,但主要是诉诸于在资本主义制度内的民主修复,以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有缺陷的民主”(defective democracy)所带来的“民主赤字”(democratic deficit)22。因此,在涉及民主根本体制和民主的阶级主体方面,我国的人民民主和西方的参与式民主存在根本性的差别。尽管如此,参与式民主挑战代议制民主的部分诉求在当下我国民主实践方式的探讨中被视为在打破选举式民主神话中可以借鉴和发展的内容,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在主体方面,强调从作为政治看客的选民走向更多直接政治参与的现代公民;其二,在决策方式上,强调从实行单一的一人一票制的选举权走向对公共事务以讨论和协商为主要方式的过程和执行参与。这两方面呈现的民主参与特点被视为在政府网络问政和公共事件中我国民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发展趋势。然而,我国网络上集中于冲突性公共事件中呈现出来的被媒体广泛称之为民主的实践确实能在借鉴西方参与式民主的理论诉求中,通过对民意、民智、民力的充分尊重以确保人民民主内核精神的进一步实现吗?

四、网络上的民主实践:主体、内容、结果及其问题

在我国,自互联网成为民意表达渠道并因其突发性和围观效应的显著而使其被视为民主得以发展的载体后,网络民主和参与式民主的话语表达便流行开来。然而,当抽象使用这两个词语来描述一个个网络事件所彰显的民主意义时,却忽略了民主主体、内容、结果等层面的具体探讨,即网络民主究竟代表谁的民主?以什么样的方式和内容得以实现?其目标和行动彰显了何种社会意义?推动何种内涵所指的民主向何种方向发展?以下在解构民主抽象概念的基础上结合“郭美美事件”中网络上的民主实践来具体分析基于广泛参与所期望实现的民主愿景与现实作为。

(一)谁在参与?阶级主体、称谓想象与平衡视角

传播可以成为一种解放性的力量,民众在无压迫的结构下,通过参与式传播实践其作为一个主体本当享有的民主权利并实现赋权的意义,因而,理想的参与式传播强调民众的主动性,使他们在参与并影响公共决策的过程中建构主体性,从而构筑民主参与的大环境。其中,民众的主体性突出表现在其传播的自主性上,即民众不是被动接受信息的受体,而是具有权力和能力自主传播的信息源本身,这种主体性已经跳出文化研究中将阅听人选择性理解视为主动性表现的局限性,更重要的一点在于,这种主体性还特别强调权力主体的阶级性、多元性和平等性,从而避免因忽视弱势人群的传播权力而使参与式传播的民主实践主体局限于精英阶层。

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媒体构筑了参与式传播的对话平台,在“郭美美事件”当中,不仅有网友之间的对话、郭美美本人与网友的对话,更看到中国红十字总会在事发14天后通过创建微博账号并通过官方认证后加入到对话主体的应激式举措,这也正好体现了当下各类官方机构积极融入微博发言主体并形成一种“微政务”的趋势。但是,在这个期望呈现空间民主的平台中,如果我们进一步探究“谁在参与?”时会发现三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一,尽管有数据指出我国网民数量已达4.85亿,其中微博用户已超过3亿,但这3亿用户有多少是活跃的网络参与者无从得知,并且如果纯粹从数量上来看,这3亿与中国近14亿人口总数相比,远没有涵盖所有民众。当然,并没有谁苛求每个人都成为网络的积极使用者,而且即使全民都成为网络的使用者和参与者,也并不一定就代表着最广泛民主的实现。因此,对3亿这个数据的关注并不在于总数上以及与我国总人口基数的比例上所呈现出来的数量大小,而在于对3亿用户阶级归属的认识。

阶级作为理论和分析方法在马克思的强阶级解释中成为了革命性政治的核心概念,以期从整体论的视角来定位阶级作为独立实体的地位,从而通过生产关系中所有权的占有来辨识每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然而,由于马克思阶级解释方法在现实中遭遇了理论未实现的困境,于是,“无阶级的神话”与“阶级死亡”这两种对阶级分析的批判在对自由市场、资本主义民主的捍卫以及新自由主义资本攻势兴起的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中盛行开来。其中,“无阶级的神话”论试图通过在公民身份、后工业主义、后福特主义、后现代主义理论的表述中掩盖社会不平等与制度性不平等之间的冲突,而“阶级死亡”论则从强阶级理论转向弱阶级解释,在吸纳韦伯的分层(stratification)和地位(status)这两个主要观点以阶层作为分析工具来替代阶级分析法(Lee & Turner,1996)。虽然,这两种分析方法只一字之差,却在对社会不平等的基本假设上存在根本区别,即阶级分析是冲突论,认为社会不平等的存在只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的需要,社会不平等的形成本质上是一个对抗性的权力强制;而分层研究则是功能论,认为社会不平等是社会整体的需要和自由竞争的结果,本质上是一个市场性的资源配置过程。这种话语的替换在自由民主制度被称为“人类意识形态发展的终点”和“人类最后一种统治形式”的宣称中达到胜利的顶点。然而,随着资本主义体制内制度层面的不平等所带来的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加剧,阶级分析又重新恢复活力。当世界范围内经历着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到韦伯式的分层研究再到阶级理论的复兴与回归时,阶级话语在我国也有着相似的经历,并形成了一种双重异化,“一方面是毛泽东时代对‘阶级’和‘阶级斗争’自上而下的表述,另一方面是改革时代阶级话语在否定阶级斗争的过程中突然消逝”23,而如今又在社会不平等问题日渐突出的现实中成为平等与正义诉求的出发点。

事实上,阶级概念在我国并非独立存在,而是与人民民主制度紧密相关,因为“人民”的范畴是根据阶级分析的方式来界定的。也就是说,工人和农民作为我国“人民”这一概念中最大多数的组成部分,在人民主权的民主机制中享有最广泛的发言权。然而,虽无法精确掌握网络上活跃的网民的经济情况,却可以通过其网络注册的职业、收入、消费、生活方式、观念认同等标准来推测其所属的社会阶层,从而进一步判定其所属的阶级。目前,鉴于各种社会作用因素下仍然存在的数字、知识、教育等鸿沟,网络的活跃者主要是被定义为中国新兴中产阶级的这类人群,他们虽被冠之于“阶级”之称,却主要是按照社会学分层的标准来划定其所属,其中,财产和职业成为最重要的两个衡量标准,这两点也直接决定了他们对技术拥有和使用的能力。因此,目前我国网民的阶层代表无法覆盖阶级所赋予给“人民”作为民主主体的范围。

第二,在称谓上,公民是西方参与式民主的行为主体,我国在借鉴参与式民主的过程中,公民代替了人民成为网络上对民主主体的称谓描述,并且越来越被视为国际通用的概念。然而,公民是西方社会特有的产物,“在西方之外,从来就不存在城市公民的概念”24。“公民”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和罗马,在经历了共和主义公民的传统后,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在基于宪政民主和个人主义的基础上于18世纪占据了公民话语的主导意义,并被视为西方政治民主的关键,其最大多数的阶级构成强调的是理性的、受到良好教育、具备参与政治生活素养的中产阶级。而“人民”一词也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和罗马,但那时的“人民”是作为“公民”的集合出现,强调的是合法性的整体来源。在我国,毛泽东在发展被孙中山赋予了革命意义的人民时扩展了其内涵和所指,认为人民“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被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政权及其所代表的官僚资产阶级(大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所压迫和损害的民族资产阶级”25,并且“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26。虽然公民和人民都是政治主体,但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公民”重心在于对个体的权利与自由的保护,并集中体现在法律层面上确保个人所拥有的参与公共事务与个人自由的权利不被侵犯;而我国的“人民”概念则主要是从整体性的角度不断诉诸于对平等的追求,既是最广泛意义上的联合,又隐含着对分化与排除的反复纠正。27正是在这种追求对最广泛阶级利益的整体性维护中,人民成为我国人民民主制度中的重要主体。然而,这并非意味着只能使用人民这一宏观叙事层面的行为主体,不能使用微观层面对个体权利保障的公民概念,而是要思考我们所称之为的公民是怎样一种公民身份?是传统的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还是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抑或社会主义语境中在坚持人民整体性内涵的前提下的公民身份?第三种公民身份特别强调不能将西方的公民理念直接嫁接过来,在遗忘人民作为整体性概念对平等的诉求中将西方的民主宪政和个人自由作为我国民主发展的合法性基础。

第三,在慈善捐助的公益事业中,一直存在着“捐助”与“被捐助”这两群凸显着上述阶级和当下替代性阶层话语意义的群体。在“郭美美慈善危机事件”中,除了认识到参与对事件讨论和意见发表的活跃网友的所属阶级意识的不全面性之外,我们更进一步发现,正是基于作为“捐助”者的“我们”在慈善中处于主导的一方且属于活跃的网民阶层,而作为“被捐助”对象的“他们”不处于活跃的网络世界,因而,网络上的讨论很少能听到“被捐助”者对慈善危机事件的看法。与此同时,由于事件的主要矛头集中于捐助款项的流向与运作机制的缺失,所以,网络上的讨论也主要是作为捐助者的“我们”质疑与慈善事业相关的人和机构,却很少能听到被捐助者的“他们”对捐助效果的评价。事实上,正是由于网络无法惠及到这群被捐助者并使他们成为活跃的网民,因此,若要知晓他们对突发状况下慈善危机的看法以及对过往常态下捐助效果的感受就需要以专业主义精神为己任的新闻媒体通过走基层的方式进行深入报道。然而,在这一方面,主流媒体的报道角度和内容长期处于较为缺失的状态,且没有体现平衡的报道原则。事实上,平衡并不单单指不同观点有同等机会得以呈现,也是指从不同阶级利益的角度来呈现对同一事件的不同理解。

(二)参与什么?议程设置、围观效应与话语意义

民主参与的关键意义并非只表现在参与这个行为本身,还涉及参与的领域与实质表现,因此,关注网络上民意表达主体在阶级与阶层所属上存在区别的同时,还需要对其参与讨论与意见表达的内容进行分析。

首先,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媒体改变了自上个世纪20年代以来李普曼(Walter Lippmann)在《公众舆论》(Public Opinion)中所提出的议程设置的单向维度,成为新闻线索提供和追踪的新渠道,并因其及时的互动能力,甚至形成了由网民提供新闻线索和爆料性的事件,从而在连续的新闻议程设置进程中,形成民众微新闻与专业媒体跟进报道之间的往复互动。“郭美美事件”中,正是网民的线索发现,形成了被主流媒体监控缺失的慈善公益话题。

其次,在作为主体通过网络设置新闻议程之后,网络的影响力还突出的体现在网民点击、转载、评论等可以量化的数字上,认为在“围观即参与,分享即表态”28的技术进化时代,“关注就是力量,围观改变中国”,因为“一个公共舆论场早已经在中国着陆,汇聚着巨量的民间意见,整合着巨量的民间智力资源,实际上是一个可以让亿万人同时围观、让亿万人同时参与、让亿万人默默做出判断和选择的空间,即一个可以让良知默默地、和平地、渐进地起作用的空间。每次鼠标点击都是一个响亮的鼓点,这鼓点正从四面八方传来,汇成我们时代最壮观的交响”29。至今,在郭美美和中国红十字总会微博上保存的与慈善危机事件相关的言论中,转载、回复、评论的数字最高达到了六位数,这正是被视为围观力量存在的佐证。

第三,议程的设置以及数字的围观的确构成了民众在内容层面的网络参与体验,但是,仅仅通过新闻发布的主导权和相对自由的网络言说行为的聚合就能带来如媒体所宣称的“对中国的改变”吗?改变是否会发生是个问题,改变以什么内容往什么方向发展却是比判断改变发生与否更为重要的讨论对象。为了理解围观所带来的除数量上聚合的影响力外,还需要分析舆论本身的话语构成、原因及其意义,即网民发布的新闻内容是什么?其包裹的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是什么?围观中情绪与言论表达的意义为何?网络上的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的观点指向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在此次“郭美美事件”中,正是郭美美认证身份中“商业”二字与中国红十字总会作为“非商业”公益组织之间的性质冲突引发了民众对事件中4个核心对象的讨论。然而,这些大众讨论却在精英话语的引导与延伸中使民主参与的表达一部分偏离了其应发挥作用的面向,另一部分则没有通过更进一步的民主商议而被精英话语纳入改革的方向性参考之中。

其一为郭美美,民众主要通过人肉搜索发布与郭美美本人相关的个人信息和图片,在评价其拥有的车、房、包等个人收入来源与生活方式中,凸显大众话语的阶级意识,质疑富人财富积累方式的合法性;在精英话语中,郭美美一方面被还原为财富收入来源于母亲合法经营与他人无偿赠送,不存在对公益捐赠的挪用,另一方面在“网民围观人肉郭美美大有‘文革遗风’”的代表性言论中成为人网搜索与网络暴民围攻下的弱者,并认为过度围观郭美美会伤害整个慈善事业。

其二为以中国红十字总会为代表的慈善组织,民众主要围绕捐款流向、信息公开、运作透明等制度性缺失层面质疑慈善机构成本运作资金与捐款来源之间的分配比例与合理性。在这一点上,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的质疑方向一致,但在问题归因及解决方式上精英话语占据了主导,认为慈善事业本就属于民间,长期以来运作不透明的症结在于官办的垄断与行政效率的低下,只有开放民间慈善组织发展的自由空间,让官办慈善回归民间,发展成熟的慈善NGO组织,并在公民社会的培育中方能重振慈善业的公信力。

其三为慈善组织背后的商业机构与商业活动,这一点作为事件引发的导火线,成为民众质疑的重点。事实上,民众在质疑慈善组织与企业化机构合作背后的利益链条是否有违慈善宗旨的过程中对商业给公益事业带来的可能性伤害表现得十分担忧,并认为捐款不能也不应被用来投资,慈善公益应去商业化、去市场化运作,否则就不叫公益,如果过度商业化则会滑向慈善资本主义。然而,在大众话语中被担忧的商业却在精英话语中成为因政府过度干涉而导致慈善商业运作模式无法高效运转的发展诉求,正是因为民间组织合法化的渠道困难才走上公司化发展的道路,并且在不违背红十字会精神的前提下,可探索公益性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新型慈善运作模式,甚至认为慈善商业化才能惠及更多穷人。于是,在呼吁政府从主导者转变为监督者的角色变化中,新型的商业化慈善行为被认为是一条可行的出路。

其四为政府,在精英话语将慈善事业定位于民间性质并认为政府不应越俎代庖操盘民间公益的引导下,部分大众话语也在指责政府的情绪性表达中复述了精英话语中官民对抗的简单框架,认为政府作为官僚机构,不应染指慈善运作,而应在小政府大社会的环境中培育民间慈善的成长。然而,也有部分大众话语认为,政府应在大众群体需要的领域担负起一个大政府的责任,而不能将公益性质的事业推向市场。

在围绕上述4个对象的讨论中,精英话语在将慈善事件定位于民间性质的过程中形成了政府与民间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对立,而大众话语中对富人财富积累方式的合法性、对商业与公益之间的冲突性等多层面问题的质疑,既没有在主流媒体对真相和原因的报道中得到最终的可信性解释,也没有成为发挥民主参与讨论的重要议题,类似“意见的自由市场”与“自生自发的秩序”的市场自由主义逻辑会使精英话语在嫁接大众对抗性情绪中让民主在网络上的实践有可能成为反对民主本义与阻碍民主真正实现的羁绊。

(三)参与的结果?应激式举措、长期为继与改革方向

参与过程本身是期待最后能产生制度完善的行为影响,因此,参与过程与社会变革之间的互动也是民主参与在行动方面的重要体现。从“郭美美事件”中我们看到,事发10天后,中国红十字总会开通官方微博,力图澄清事件挽回声誉,其秘书长王汝鹏还通过个人博客解答网民疑问。7月20日,中国红十字总会向地方红会及行业红会发出《关于贯彻落实“两公开两透明”承诺的通知》,要求各地红会捐赠款物公开,财务管理透明,招标采购公开,分配使用透明。7月31日,即事发40天后,中国红十字总会捐赠信息发布平台上线试运行,后续慈善捐助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也相继起步。这些为扭转事件负面影响从而激发整个系统做出快速高效的应急行为被称为应激式改革。然而,这种类似生物刺激下做出及时反应的举措是否能称得上在持续性效果作为中最终在负面影响逐渐消除的同时带来对问题根本解决的改革呢?如果确实能触动某些制度性缺失的完善,但整体上的归因和解决之道又会向何种方向发展呢?此外,与社会整体性进程的改革维度又会建立何种关系呢?因此,在看到这种直接影响力的同时,还应关注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应激式举措的出台,民众能不能参与到实质性条款和意见制定的过程中。以捐赠信息发布平台为例,中国红十字总会在官网上公开了联系电话并设置了意见反馈栏向民众征询平台建设的意见,并在微博上发布相关信息并就公众提出的宝贵意见表示感谢,同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公众对平台试运行情况提出的“捐赠数据出现误差、捐款时间早于地震、善款使用情况过简、督查为何需要583万,以及搜索最多显示百条”30这五大疑点做出回应。但是,一方面目前没能更多呈现公众所提出的其他具体意见,另一方面没有后续发布更多针对公众提出的疑点所采取的改进行动。发布平台从2011年7月31日试运行至今,仍只有青海玉树地震的部分资料,这远远没有达到“两公开两透明”的承诺。当然,实现全面的信息公开需要一个过程,不过,相关机构需要通过针对公众的质疑定期或不定期的将捐赠信息发布平台与后续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与完善的情况向社会通告,并在公众意见呈现与采纳的反复过程中完善相关平台和制度建设,让公众切实感受到民意在条款和决策制定过程中所发挥的实质性作用,如此才有可能真正重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其次,应激式举措的出台作为扭转事件所引发的强烈负面影响如何不流于暂时性的问题缓解与形式上的口号与承诺,举措落实与后续长期为继何以成为可能,民众又如何能通过更多民主参与的方式实现对慈善公益事业的长期性监督,都是超出应激式举措短暂性实施之上的更为重要的问题。

最后,涉及应激式改革的方向及社会争议。上述谈到的对4个对象的社会讨论中,“郭美美事件”的核心问题在于:人物与各类机构尤其是商业机构关系的真相为何?慈善事业是不是应该被圈定为民间社会所属从而实现去政府化的管理?政府在慈善公益中应扮演大政府还是小政府的角色?商业化模式究竟是慈善事业运作的新方式还是对慈善未来发展的根本性伤害?对这4个核心问题的不同分析与认知会直接影响改革的方向,更重要的是,改革方向的决定是否有民众意见的参与和决策。从之前分析的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对同一问题质疑与解释的差异性理解中可以看到,在精英的主流话语中,通过解围郭美美、澄清慈善组织公司化的无奈、批评政府权力集中与行政效率低下的表达中,规划了重振慈善事业的未来图景:即政府不再主导性介入慈善事业,民间慈善NGO被释放了,市场与公益可以结合出新型的能惠及更多穷人的慈善新模式。不过,如果慈善与民间、慈善与商业真的形成被官方认可的新型运作组合后,如何确保与慈善联手的公司、NGO以及市场权力不会对慈善构成另一种可能性的伤害呢?虽然有一部分大众话语在被主流话语情绪征用过程中表达了与主导性意见趋同的观点,但仍有针对慈善去市场化与政府应担当责任并发挥主导性作用的言论得到支持,这些意见在网络推进参与式民主的认知中究竟能多大程度上被纳入到改革方向性决策的考虑之中呢?民众的参与若仅仅只表现在围观行为所产生的数字影响力,那么大众的意见就很难进入改革方向讨论的实质性过程之中并成为最终决策的重要参考。

五、结语:民主参与背后的经济民主诉求与中国慈善的未来

如同民主是不是个好东西的讨论在俞可平先生提出“民主是个好东西”(俞可平,2006)的观点之后广泛展开对推进民主认知至关重要一样,慈善是不是个好东西的问题由于关联到“郭美美事件”产生的社会症结,理应是重要的讨论对象,然而,这个与经济民主相关的问题却没有在此次事件的讨论中被更多提及与关注。整个事件在接近舆论大量围观的尾声中我们看到:郭美美因与慈善“一不小心”的身份冲突而使本没有名气的她一下子在网络声讨中成为焦点,沉寂一段时日后经营起淘宝小店,并在媒体采访的聚光灯下忙碌着各类商演与电视台的节目录制;与此同时,各种慈善公益组织的负责人一方面为扭转捐款大幅下降的不利局面而出台各类应激式举措,另一方面也将慈善公益组织无独立地位与法人资格的身份性尴尬问题提上讨论议程,以期通过危机事件的契机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慈善理念中寻求中国慈善公益组织的民间回归与商业化运营模式的新探索;另外,2012年的两会上,作为新闻出版界委员的杨澜不仅提出要明晰慈善公益的定义和定位,明确政府与民间力量在其间的角色任务,并通过对慈善组织的资格认证加强慈善公益组织的内部治理,还进一步提议通过立法将这些讨论性的意见落实为法律的明文规定与保障。然而,无论是对郭美美本人的围观,还是针对慈善由政府或民间或商业机构来主导的方向性争论,抑或倡导慈善信息公开与立法的推进,都着重关注了民众在互联网上实践政治参与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发现社会问题的主体性、讨论社会问题的积极性与解决社会问题的参与性,而对于慈善事业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制度性根源、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等直指慈善为何存在以及何以存在的根本性问题却在过度强调网络上民主参与的形式化过程中被大大忽略了。因此,在政治民主参与的形式与话语意义探讨之后进而揭示与讨论其背后的经济民主诉求,是保障人民民主的根本利益所在。

在近代以前,中国的慈善救济事业大都受“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治国理政思想影响,认为社会救济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因而,传统意义上的慈善救济主要是由国家采取的各种备灾救荒、收养贫病、养老抚幼等措施。鸦片战争以后,由于内外交困,政府救济的主导地位让位于民间慈善救济,开始了现代意义上的慈善组织。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慈善事业被视为资产阶级的伪善之举,于是,民间慈善机构被政府主办的社会福利部门全部取代,公益事业成为政府单一主体的职能。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是经济发展在紧跟全球市场步伐的过程高速增长,另一方面是贫富分化的日益加剧,受财政有限,政府无法解决所有贫困地区的问题,民间慈善组织便成为政府救济的补充,形成了政府主导的慈善组织发展模式。31

事实上,此次“郭美美事件”产生的原因隐含着极深的贫富差距的社会现实与心理认知,若要理解为什么人们会围观郭美美、为什么这种围观的规模与影响达到了被视为有“文革遗风”的程度、为什么现实社会的贫富差距在不断扩大以至于需要慈善发挥如此重要的作用来降低社会风险与不稳定的因素等上文提及到的跳脱出对网络舆论是推动社会变革还是诱发群体极化的两分选择的根本性问题时,就需要看到经济民主对于政治民主的重要意义。

经济民主包括两个方面,在宏观上,经济民主旨在将现代民主国家的理论原则——“人民主权”贯彻到经济领域,使各项经济制度安排依据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而建立和调整;在微观上,经济民主旨在促进企业内部贯彻后福特主义的民主管理,依靠劳动者的创造性来达到经济效率的提高。32在此,自由市场并非是与人民民主在利益上相契合的经济民主的保障,相反,将经济嵌入社会生活(Polanyi,1957),使人民分享市场经济民主化过程所带来的共同富裕是经济民主的真正诉求。如果从与人民民主相呼应的以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民主诉求来看,“郭美美事件”的引发恰恰体现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与以消除贫困、共同富裕为核心的经济民主诉求存在巨大偏差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贫富分化严重。如果这个问题不得以重视并且其鸿沟越拉越大,慈善在我国就会成为继市场、政府两次财富分配之后的维持社会稳定的出于伦理驱动的第三次重要的资源分配方式,甚至在慈善资本主义所宣称的富人拯救世界(Bishop,2008)的赞颂之声中掩盖了慈善得以存在的经济制度不平等与不民主的社会根源。反之,如果消除贫困、共同富裕作为经济民主目标在接下来我国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得到逐步的实现,那么慈善事业的未来就不是当下只围绕谁来主导所体现出来的慈善如何存在的讨论,而是首先涉及慈善要不要存在以及为何存在这两个更加直接反映一个社会在经济制度层面的民主程度与发展方向的根本问题的探讨。

总之,民主不是一劳永逸的制度建设或民众参与的形式要求,而是一种源于人民头脑、心理和行动的主体意识和经济利益诉求。如果人民在政治层面的民主参与只表现在事件的发现以及围观的数字影响力,与此同时,经济层面的民主诉求并没能被纳入到政治民主参与的讨论对象与过程之中的话,那么有可能,一个由人民最先发现的问题最终会在人民分散性围观下被精英话语对围观情绪的征用中背离人民的根本利益归属与期待。

评论

展江(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媒体与民主是欧洲的话语,需要区分欧洲与美国,欧洲内部也需要区别,譬如北欧西欧的民主法团主义模式,南欧的极化多元主义模式以及北大西洋模式。作者文章的关键词之一是“民主”,不过我认为,讲民主不能脱离选举式民主来谈;在共产党的历史上看,从马克思、恩格斯推行普选制到列宁时代的党内民主,特别是列宁时期的党代会,需要全体代表投票通过,所以党务公开、参与式民主都必须与选举式民主相配套,不可离开选举式民主谈参与式民主。

作者的文章也让我想起李普曼与杜威之间的争论。根据我个人的观察,美国学者更多讨论的不是民主,而是自由。作者区分阶级与阶层,但认为阶级强调冲突,阶层指向调和,有失偏颇。此外,还有一个“去西方化”与“本土化”的问题,作者的个案研究相对较少,“郭美美事件”本身极其复杂,需要更加细致的分析。除了引发对红十字基金会的质疑外,还存在一个重要的争论,十年前就有“青基会”与《南方周末》未发表的文章之间的争论,去年“郭美美事件”发生,一位热心的公益人士曾想组织“青基会”原秘书长徐永光与报道此事、现已退休的新华社记者方进玉之间展开一次友好的辩论,最后被叫停。“郭美美事件”的连带效应、前奏与后续发展十分复杂,需要进行相对完整的跟踪、描述与记录。从昨天到今天的年轻学者的研究中,我发现或多或少存在一种新的媒体中心论,认为媒体可以解决我们现实中的所有问题。我想借鉴某位台湾学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闻自由 :一个新闻舆论监督的考察》(来说),我国的新闻媒体的功能充其量是舆论监督,而不是推进民主,我们是否具有推进民主的功能,可能有,但是我们的现实目标与可预见的未来是,媒体通过对权力的监督,能够避免权力滥用所造成的社会性损失以及对民众进行一定程度的启蒙,这个目标是特定也是有限的。

张志安(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郭美美事件”典型体现了传统主流媒体的报道与新媒体(包括微博)的介入、建构之间的差异与互动,例如“郭美美事件”后期,《南方都市报》、《南方人物周刊》以及郎咸平在自己的电视节目中对郭美美的采访引发网络争论。我认为可以使用一些更加中层的概念或理论来勾连微博中的“郭美美事件”,譬如社会动员理论,借此,我们可以看到网络社会动员与传统社会动员之间的差别,通过新媒体实现的社会动员的特点在于,它背后似乎没有一个明确的组织,特别强调社会网络动员以区别传统情境下的资源动员,换言之,非组织化的公共动员。其次,到底我们使用群众、大众还是公众来描述、分析网络社会动员中的能动者?此外,关于理性与非理性的分析,我们似乎在单个的个案中看到网民的盲从,但是一连串的个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网民的理性自觉正逐渐形成。网民的非理性背后存在一个结构性怨恨,这一怨恨恰恰代表中国公众对中国目前的权力结构最准确的判断。第三,必须理解社交媒体上公众行为与传统大众媒体上公众行为之间的差别,网民倾向于选择性的接收信息,所以更加类型化地分布在网络空间当中。最后,既需要重新界定网络空间中的“精英”和“大众”,也需要注意“精英”与“大众”之间身份的流动。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新闻发言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发布与舆论引导”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项目批准号:201022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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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开放时代》2012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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