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东: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八大亮点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29 次 更新时间:2012-03-11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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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  

作为今年全国“两会”一项重要议程,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将在此间迎来第二次大修。与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相比,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无论是在条文数量上还是内容上都有重大进步。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66条,减少了1条,条文数由255条增加到290条。从内容上看,新刑事诉讼法既有对原有程序制度的调整,也有对既有程序制度的重塑,还有对新制度、新程序的建构。其中既有微观的规范调整,针对实践中问题多发的领域作了新的规定、修改,也有宏观上的制度重塑与构建,完善了既有的制度安排并搭建了新的制度框架。因而,整体来看,新刑事诉讼法不仅具有实用性与针对性,还具有制度前瞻性。具体而言,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

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被称为“小宪法”,就是因为其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密切相关,因而其进步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国的人权保障水平。我国早在04年修宪时就已经将其纳入宪法。作为与宪法、与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部门法,刑事诉讼法理应作出相应规定,以突显其在人权保障上应有的价值理念。为此,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二条新增规定,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该规定不仅契合了社会主流价值取向,也彰显了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进步。可以说,这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最耀眼的闪光点。

二、完善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刑事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据制度的调整可谓是全方位的。证据的概念由“事实”走向了“材料”;在证据种类方面,书证、物证单列,成为新的证据种类,鉴定结论更改为“鉴定意见”,并新增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形式。口供自愿性原则也得到了确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证据制度修改的一大亮点。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担并修改了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作了细化规定。证据制度方面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新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以及排除的程序等内容,从而在法律上搭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框架。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也是证据制度修改的重要内容,新法明确了特定案件中证人作证的保护措施,并将证人的补助、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等问题也纳入了保障范围。此外,新法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转化适用问题也作了相应规定。

三、强制措施的重大调整

强制措施是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发展与形势变化,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强制措施在运行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此次刑事诉讼法主要对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作了较大地调整。在逮捕方面,新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与完善,细化了逮捕条件;完善了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特别是增加规定审查批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与程序;创设了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明确要求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并删除了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这些修改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被逮捕人的权利保障,减少不必要的羁押,防止错误羁押。关于监视居住,新法调整了其适用条件、执行场所、考察内容以及可以采用的监视方法,并规定了通知家属、辩护人辩护、检察监督等措施确保监视居住的正确适用,此外还明确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从而使监视居住成为比取保候审要重比逮捕要轻的准羁押措施。对于取保候审,新法调整了其考察内容并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应承担的义务,以及保证金取保候审中保证金的确定、保管、退还等内容。此外,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争议较大的拘留后的通知家属问题也做了调整,将有碍侦查的情形严格限制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这两类。

四、加强辩护权的保障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保障辩护权是宪法所肯定的刑事诉讼当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辩护难的具体问题,同时为解决与律师法的衔接问题,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制度,强化了律师权利的保障力度。具体而言,辩护权保障方面的重大进步包括在基本原则部分明确提出保障辩护权行使原则;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了聘请辩护律师的主体范围;将辩护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吸收并完善了律师法当中规定的律师会见、阅卷权;完善了追究律师伪证罪的责任条款并设置了追究律师伪证责任的特殊保护程序;设置了辩方对于阻碍辩护职责履行的救济渠道等。

五、完善侦查措施

侦查措施一方面影响侦查机关的侦查效能,同时也事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是权力与权利交锋的重要领域。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综合权衡各种因素,对侦查措施做了适当调整。其中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将技术侦查纳入刑事诉讼法的涵摄范围,这也是修法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新法对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适用主体、执行主体、适用期限、保密义务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而且新法还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实施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等侦查措施,从而将技术侦查纳入法治化进程。为了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新法明确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对在押人员的讯问只能在看守所进行,建立了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明确规定了讯问中应当保证在被讯问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等基本需求。此外,新法还规定了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申诉或者控告的权利,以维护当事人、辩护人等有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六、审判程序的重塑与完善

审判程序是控辩双方对抗与法官听审的平台,事关刑事审判的公正性与否。特别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有必要对刑事审判程序作出必要调整。从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来看,对所有的审判程序都作了相应调整。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对简易程序的重构,新法调整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将以往的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审程序合二为一,从而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并相应地调整了其审判组织的形式,审限等内容,此外新法还强调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公诉审案件中的检察官出庭义务等。新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无疑更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对于一审程序,最为突出的变化就是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证人出庭对于查明案情、核实证据、正确判决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实现审判公正,解决实践中比较突出的证人不出庭问题,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明确了证人出庭的范围,规定了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意见不予采纳,建立强制到庭制度并考虑到家庭关系的特殊情况设置必要的例外。此外,新法实行全卷移送,增加了庭前召集公诉人等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规定并增加了有关量刑的内容等。

附带民事诉讼是实践中运用比较广泛的一项制度,但96年刑事诉讼法仅有两条规定,难以有效应对司法实际。此次刑事诉讼法作了一定调整,扩大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赋权人民检察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并明确了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

在二审程序部分,新法实质上扩大了二审开庭审理的范围,并明确限制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以一次为限,从旨在杜绝反反复复发回重审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同时进一步明确,发回重审原则上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确保上诉不加刑原则得到全面落实,更为周全地保障被告人上诉权。

就死刑复核程序而言,新法的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做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裁定,二是增加规定辩护方对死刑复核的参与,特别强调了检察机关对于死刑复核案件的检察监督。

鉴于再审程序的现状,要求完善再审程序的呼声比较高,此次刑事诉讼法也作了相应的修改。主要内容涉及再审事由的细化、指令再审中的原审法院整体回避、开庭审理案件的检察官出庭、再审程序中的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原裁判的处理等问题。其中将非法证据未排除以及程序违法行为纳入再审事由无疑非常具有中国特色。

七、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特别程序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首次在法典中增设了特别程序编,这是适应新时期刑事诉讼实践日趋复杂与精密化的需要作出的必然调整。毋庸置疑,这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最具有前瞻性的制度建构,彰显了刑事诉讼法的中国特色。在特别程序编中共分四节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及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新法在这一编分别对其适用范围、适用程序、法律救济等内容作了相应规定。其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强化了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多项特殊保护的规定,包括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在场、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中,新法特别强调了律师的法律帮助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

八、完善执行程序

就执行程序而言,《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以后,增加了社区矫正这一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刑事诉讼法作为刑法的实施法,也应作出相应调整。对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社区矫正,并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对象。而且,新法也完善了暂与监外执行的规定,扩大其适用对象,明确了其适用程序等内容。此外,新法还加强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以确保刑罚的正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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