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明: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路径选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36 次 更新时间:2012-03-10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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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明  

人民政协以人民主权的价值追求、协商主体的平等参与基本要求和民主协商机制,丰富和发展了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制度资源和平台。以人民政协为基础,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拓展和丰富我国社会公民的政治参与,注重利益主体的协调一致,进一步发展协商民主的形式,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现实路径。

一、培育公民社会,拓展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形成是同公民社会的成长分不开的。具有独立意识的公民社会的成长,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要途径。由于我国是后发现代化国家,工业化、现代化同城市化进程、公民身份的迅速转移和嬗变叠加在一起,极大地加剧了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变迁的复杂性。特别是当前,我国进入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期与矛盾凸显期并存的关键阶段,改革开放的深入要求政治体制与之配套,在这种情况下,培育具有理性、宽容精神的现代公民,引导他们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合法有序地表达政治参与的权利和要求,是我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使命。人民政协高扬人民主权原则,是实行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和制度平台。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中,重视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和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将社会变迁中产生的新生政治力量纳入现行政治体制内,引导公民合法有序地表达政治诉求,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随着公共领域的现代转型,社团和政党成为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工具。因此,拓展公共领域的重要内容,是重视社团和政党的作用,发挥政党整合社会和实行社会动员的作用。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是中国唯一所有合法政党参加的,并以本党派名义在其中活动的多党合作组织。人民政协这种与生俱来的党派合作性,是其不同于其他政治组织的显著特征,为人民政协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提供了必要的政治和组织保证。随着我国政党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不断发展,我国政党制度的包容性有了很大增强。当前,应当针对我国多党合作中政治协商主体不明确、政治协商的内容比较模糊、政治协商的形式和程序不够规范以及缺乏对政治协商效果的客观评价机制等问题,采取措施,进一步明确政治协商的主体,更加重视发挥界别的作用;建立确定协商内容的民主协商机制,重视中共与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各界别的直接政治协商;进一步完善政治协商的形式和程序,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

二、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政治公共领域的一项重要功能是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用相对合理的方式来解决冲突。这种解决是建立在理性批判的基础之上的。各种组织“同时也承担着政治公共领域的功能,并且承担着政治公共领域的使命,使社会向国家权力机关施加的压力合法化。……它们公开要求把许多个人的私人利益变成一种共同的公共利益,把各种组织的特殊利益令人信服地表现和证明为普遍利益。”当前,我国政治和社会领域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以及海内外同胞关系,其实质是利益关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国各政党、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种宗教信仰群众以及海内外同胞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存在着具体利益的差别。我们要发挥人民政协各协商主体平等参与的特点和作用,在各社会阶层、利益群体平等参与协商的基础上,在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同时,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超越各自利益,共同维护和发展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和实现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共同奋斗。

三、坚持沟通协商,注重达成共识。为了寻求应对公共挑战的路径,政治过程中的参与者必然会在恰当的行为路径上达成一致。协商民主,就其一般意义来说,就是通过沟通、协商、比较,消除各种歧见,凝聚和达成共识的过程。哈贝马斯曾经深刻地阐述了话语交往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他指出:协商必须以相互交换意见为基础。在不同形式的辩论和协商中,交往前提必须得到满足。话语理论的优势就在于,它能够明确交往的前提。在社会福利国家大众民主的语境中,如何才能通过话语形成意见和意愿,进而克服自我利益与共同利益、当事人与公民这两种角色之间的鸿沟,哈贝马斯给出的理论假设就是——每一次辩论实践的交往前提都在于参与者消除和超越党派偏见与自身的特权,用他的话说,就是制止公民转为当事人。在我国经济社会变迁中,化解和消除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差别,实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根本途径在于坚持民主协商的方式,尊重差别,求同存异,实现在公共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团结。但是,这种达成共识的过程,并不是要求参与各方在所有问题上保持或达成一致。它只是要求在相同的公共协商过程中公民能够持续合作与妥协。这同人民政协的协商议事原则也是一致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是参加政协的各个方面民主的、平等的、真诚的协商,政治协商的重点不在于事后表决,而在于事前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充分讨论,最大限度求得共识。即使有人对政治协商事项有不同意见,在不违反章程规定的各项原则前提下,也允许保留。

近年来,人民政协坚持民主协商的重要原则,不断丰富和发展协商民主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在协商的各个环节都制定了明确的要求和规范,从程序上保证了协商民主的执行。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逐步落实,在知情等环节上存在的问题逐步解决,协商于决策之前的制度和规范化运作机制正在逐步建立。可以预期,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具有生命力的民主形式,将会不断发展和完善,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新境界。

陈立明,山东省社会主义学院教研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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