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东风:乌坎事件与中国特色的维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99 次 更新时间:2012-01-12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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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东风 (进入专栏)  

  

1、政治诉求和经济诉求的合一

乌坎事件的最大特点之一,是村民的政治诉求(不承认非民选的村干部和村委会)和经济诉求(合理的土地赔偿金)的高度合一。这点在今天的维权运动中具有普遍性。只有当村民(以及其他维权事件中的公民)的经济权利、物质权利因不合理的政治制度而受到侵犯时,人们才会提出自己的政治诉求。经济诉求是第一诉求,政治诉求是附带诉求。脱离经济诉求的政治诉求至少在广大的农民和一般市民中,是没有基础和号召力的。

这点从乌坎事件的源起即可看得很清楚:

2009年4月3日,一张题为《给乌坎村乡亲们的信之——我们不是亡村奴》的传单,一夜之间洒遍乌坎村的大街小巷。传单上称,乌坎村从1993年开始出现土地贪污,多年来村内土地对外租用,但村民仅领取过两次分红,分别为人均50元、500元,之后村内多次变卖集体土地,但村民从未见过分红。传单呼吁全村人守土问责:“试问这样的政府能让百姓信赖、依靠吗?望真正的党啊(上级有关干部),请给予重视吧!”传单落款是“爱国者一号”,并留下了QQ号。这就是整个事件的起因。

与此相适应,脱离经济目标的政治目标在今天中国也没有广泛的社会动员力量。抽象的、不与具体的切身物质利益相联系的政治目标,比如民主、自由、人权,很少能够产生广泛的社会动员力量。只有当政治目标服务于或联系于经济目的的时候,才有动员力量。

这表明,老百姓改革政治的动机和直接动力,是捍卫自己的经济利益。这两者之所以纠缠在一起,乃是因为权贵资本主义体制对公民经济利益的剥夺,是以政治制度为基础和支撑的,或者说,这种权贵资本主义体制不剥夺公民的经济利益就不可能存在。因此,对公民经济利益的捍卫,必然也是对这个体制的挑战。这是现阶段一些表面看来属于经济纠纷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几乎全部同时是政治事件的深层原因。

面对这种新的形势,一方面我们应该明白今日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在方式、方法上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和经济利益挂钩的政治民主化诉求很难成为激发公民维权行为和民主化运动的动力(这种诉求会被视作“空洞”“不现实”等等),从而及时调整自己的民主化策略;但是另一方面,也要改看到,与维权者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过于紧密的维权运动,毕竟带有极大的局限性和狭隘性。大家会对不是发生在自己身边、和自己没有直接关系的公民同胞的维权行为视作“事不关己”,并“高高挂起”,甚至会出现这个村的村民不关心那个村的村民维权,更不要说不同的县市和不同的省了。这样,发生在不同地区的分散的维权行为,就难以形成大的全社会的维权运动。目前最最重要的,是要让大家认识到:公民的权利是捆绑在一起的,有则全有,无则全无。对别人的侵权,实际上就是对自己的侵权。今天侵犯这个村或这个地区公民的不受限制的公权力,明天可能就会侵犯到你。

2、维权是合法的又是艰难的

乌坎维权的另一个突出特点,也是全国其他地方民间维权的共同特点,是只反地方政府,不反中央政府,更不反党或叛国。相反,他们处处打出爱国和相信政府的口号,更重要的是,他们的维权行为不但合乎国家宪法法律,而且也合乎中央政府的相关规定(比如关于土地使用方法的规定,关于基层民主选举的规定等等),因此,他们即使对照国家法律或党和政府的文件,也显得理直气壮:不在理甚至违法的,恰恰是某些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

乌坎的维权活动始终高举“爱国”大旗。2009年4月3日的那张题为《给乌坎村乡亲们的信之——我们不是亡村奴》,署名就是“爱国者1号”。

维权核心人物之一庄松坤一再对儿子庄烈宏说:“有共产党在,没有危险。”庄烈宏同样相信这一点:“胡主席、温总理每天在中央开会,他们天天说,处处说,要爱护老百姓,要老百姓过好日子。我才知道了中央是爱护老百姓的。是下面的干部瞒了中央做坏事。我看新闻,我相信中央是我们的靠山。”(张洁平、陆文:《乌坎热血青年团》)

正因为这样,乌坎的抗争有明显的合法抗争性质,即使对照中央政府的文件,他们的诉求也是正当、合法的,违法的不是村民而是村干部。因此,他们抗争的理据,除了《国际人权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就是政府文件、政府批文等等,这些文件均被QQ群里置顶。

不仅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的土地买卖交易不合法,而且其拘禁维权人士的方法更是违法(即使是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据《父亲薛锦波之死—-薛锦波长女薛健婉自述》一文陈述:

“来(拘捕薛锦波)的人没有证件、没有制服、没有任何逮捕令,连手铐都没有,都是用胶带把手捆起来。他们也没有通知家属,抓起来一点消息都没有。店员跟我说,我爸当时已经很生气,大喊不要抓他朋友,要抓就抓他一个人。”这样,抓人者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这点抓人者自己也清楚。正因为这样,他们才会采取见不得人的特务式。正因为这样,对于抓人事件,更不要说后来的死人事件,陆丰市政府不敢承认,说“不关他们的事”,公安也不敢直接出面。

这和“文革”时期的红卫兵或各单位的革命委员会可以大张旗鼓地做违法(抄家、批斗等等)的事情,而且做了违法的事情之后还敢于继续在媒体公开宣扬,而被侵权者完全不敢甚至不知道如何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是完全不同的。这涉及到极权社会和后极权社会的重大区别。按照阿伦特的理论,极权社会之所以敢于明目张胆地、公开地违背成文法(那个是极权国家自己的成文法),是因为在其成文法之上,还有一个所谓的“更高法”——历史发展的必然法则(“实现共产主义”)和自然法则(优化人类人种),所有的成文法在这个更高法则面前都必须让步,因此,那些自称遵循历史法则或自然法则的人可以理直气壮地违反成文法,而且根本不觉得自己犯法。“文革”时期的情况其实就是如此。那些高喊砸烂公检法随便批斗殴打走资派(从普通老师到国家主席)的小将们,之所以可以这样做而不觉得自己理亏,就是他们自觉遵循了一个更高法(具体表现为毛主席的“最高指示”)。

但在今天,这个可以肆意践踏成文法的“更高法”(意识形态)已经不存在了,即使还有一些残留,其合法化力量也已经衰竭了。地方政府不再能够在践踏成文法或国家其他法规的同时拿出所谓的“最高指示”“更高法”为自己辩护。

既然如此,既然地方政府的侵权行为是违法的,村民维权是合法的,为什么维权又如此之艰难?或者说,既然有明确的法规和政策,而且在其之上已经不再有“最高指示”那样的“更高法”,为什么地方政府居然敢于公然违背?村民的维权既然就这么艰难?这才是问题的要害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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