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杨:胡汉民与蒋介石的“党权”与“军权”之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114 次 更新时间:2011-10-27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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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杨  

【内容提要】1928年,国民党从革命党转为执政党,开始进入训政时期,这是中国近代以来第一个党治政权。国民党通过《训政大纲》和《中华民国约法》,从“党统”和“法统”上,确立了南京政府为“以党治国”体制。至此,训政时期的国民党政权,至少表面上已遵从总理遗嘱,形成党治格局。吊诡的是,号称“以党治国”的南京政权,最终建立的却不是一个以纯粹党力体现的党治政权,而是一个以“党治为表”、“军治为里”的政治体制。为什么训政时期南京政府党治体制的制定与日后实态运作大异其趣?笔者谨以南京政府实权派蒋介石与党治制度的规划者和建构者胡汉民的两条路线之争为切入点,探讨国民党成为执政党后,以“军权”为代表的蒋介石为何能战胜“党权”代言人胡汉民。

【关键词】胡汉民 蒋介石 国民党 党权 军权

一、提出问题

1928年,是国民党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中国终于结束辛亥革命以来南北分裂的局面,南京政府从一个地方政权跃为全国政权,国民党从一个动员型革命党转变为控制性执政党,“开始了一段由政府主导而进行的政治近代化的建设运动”。①饱受军阀混战之苦的民众对这种体制耳目一新,费正清主编的《剑桥中华民国史》对此评论道:“对许多中国人来说,国民党统治表明一个新时代的开始。”②按照孙中山制定的建国路线图,国民党政权开始进入训政时期,这是中国近代以来一个具有全新政治形态的政权。

之所以说它是全新政权,是指南京政府为国民党治下的政权。虽说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也实施党治体制,但完全意义上的党治体制,应从军政结束训政开始的南京国民政府开始,它“标志着20世纪中国全能主义政党政治的开端”。③1928年8月,基本完成统一大业的国民党召开二届五中全会,会议通过由胡汉民起草的《训政大纲》,明确南京政府的政治体制为“以党治国”。所谓“以党治国”,按孙中山解释,即是“党在国上”,④其核心思想是“一切权力皆由党集中,由党发施”。⑤党权被推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并通过党规约定程序合法化。1931年5月,国民大会通过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约法》,更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从法统上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

《训政大纲》是训政时期国民党大法,《中华民国约法》是南京国民政府发布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至此,从“党统”和“法统”上,训政时期的国民党政权,至少表面上已遵从总理遗嘱,形成党治格局。

吊诡的是,号称“以党治国”的南京政权,最终建立的却不是一个以纯粹党力体现的党治政权,而是一个以“党治为表”、“军治为里”的政治体制。按孙中山设计,党治体制的法理序列首先是党,其次是政府,最后是军队,而实情却是首末倒置,“武主文从”。最后,就连胡汉民也不得不承认,“只是军治,没有党治”,⑥也即是“军事胜于政治,政治胜于党务”,⑦南京政权形成为“党亦交给武装同志,权亦交给武装同志”的局面,⑧国民党最终成为统而不治的“虚君”。⑨

有关国民党训政时期的“党权”与“军权”问题的讨论,学界已有不少成果。如蒋永敬的《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实施训政的背景及挫折--军权、党权、民权的较量》、⑩杨奎松的《党权、训政与军权统治》、11杨天石的《蒋胡“约法”之争与蒋介石软禁胡汉民事件》、12周聿娥、陈红民的《胡汉民》、13王奇生的《党员、党权与党争》以及金以林的《国民党高层的派系政治》14等,这些相关的论著对这一问题都有各自深入的论述。

为什么训政时期南京政府党治体制的制定与日后实态运作大异其趣?这是一个很大的题目,本文不准备就此展开宏论。笔者谨以党治制度的规划者和建构者胡汉民与南京政府实权派蒋介石的两条路线之争为切入点,探讨国民党成为执政党后,以“军权”为代表的蒋介石为何能战胜“党权”代言人胡汉民。胡汉民与其说未能与蒋介石一争雄长,不如说胡汉民没有遇上适合的历史机遇,历史选择了蒋介石。这印证了梁启超当年的预言:“革命会导致由一个军事铁腕人物控制的独裁制”,15或如史家蒋廷黻所言:中国无从避免独裁。16

二、训政时期党治制度的安排

训政时期,国民党党治制度和方策的最主要规划者和建构者为胡汉民。关于这一点,蒋介石也承认:“国府成立以来,各种设施,百分之九十悉依汉民之主张。”17孔庆泰等也持同样看法:“南京国民政府这列火车,就是按胡汉民设计铺就的政治轨道前行的。”18

胡汉民对党治制度的建构,主要包含在他起草的《训政纲领》、《训政大纲提案说明书》以及《国民政府组织法》等文件里。这些文件对国民党训政时期的党政关系、政权治权关系、政府人民关系等,提供了基本原则和实施方案。据陈瑞云研究,胡汉民对党治制度的贡献有三方面:

一,设计了南京政府的纲领、政体,并主持制定了相应的法规,组建了南京国民政府。

二,设计、主持制定了一党专政制度。

三,反对军权政治。19

这三者的核心在于党治。何谓党治?据胡汉民解释,即是“以党权代民权,则政权属于党,治权属于政府,即党行其权,政府尽其能,是谓党治”,20也即是通称的“以党治国”。党治是“师俄”产物,是一种精英政治,即“一切权力皆由党集中,由党发施”,21其具体表现为:第一,国民政府的根本法由国民党制定。第二,国民政府的权力源于国民党。第三,国民政府的政策和施政纲领,由国民党制定并监督执行。22党治不仅是胡汉民政治思想中的最重要部分,也是“1928年后国民党领导中国现代化的重要的战略性指导思想”。23

其中,由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的《训政大纲》最为重要,它规定了党治体制的最高原则,“为国民党‘以党治国’奠定了法律基础”,24是训政时期国民党的治国方略。在具体施政方面,它有两大特点:一是提高党权,国民党地位和权力大为提升;25二是实行集体领导,以遏制北伐以来过于膨胀的军权,也即是陈瑞云提到的“反对军权政治”。

胡汉民主要从三方面推行他的意图: 第一,“党握有发动训政之全权,政府负有实行训政之全部责任”。第二,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赋有决策权和人事权,为最高权力机关。第三,国民政府实行五权制,分别为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26

胡汉民提出的第一条,从指导思想和方针上确定了“以党治国”的体制。胡汉民声称:“政府由党负责其褓姆之责,故由党指导,由党拥护。”27国民党对中华民国之政权治权“独负全责”,它包括:第一,国民政府的权力由国民党给予;第二,国民政府的大政方针由国民党决定并监督施行;第三,国民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国民党选任;第四,国民政府的组织法由国民党制定修正和解释。28国民党自认为是一个肩负着改造和建设近代中国历史责任的党,是先进人物的集合体,是人民的代表,所以排斥他党存在,不许党外有党。

依照《训政大纲》总则,“以党治国”成为国民党训政时期的治国模式,“这是中国有史以来建立的第一个党治政权”。29政体包含着权力归属和权力形式问题,由此衍生出一系列政治动员口号,如“以党治政”、“以党治军”,“党权高于一切”、“党政不可分离”、“军队党化”等,均是胡汉民的得意之作。30

胡汉民提出的第二条和第三条,是实施“以党治国”的制度保障。首先是确立中央政治会议的(以下简称政治会议)地位,以确保国民党中央对于国民政府的政治领导权,这是确立党治极为重要的步骤。胡汉民起草的《中央政治会议暂行条例》规定,政治会议为“全国实行训政之最高指导机关,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其全责”。31脱胎于俄共中央政治局的国民党政治会议,总握训政时期一切根本方针之抉择权,为政府根本大计与政策方案发源之机关。32国民党通过政治会议领导国家和政府。政治会议的所有决议直接交国民政府执行,故又被称为“太上政府”。33当时就有学者说:“中政会地位之崇高,实为中国现在的最高指导机关,是政治发动的枢纽,是全国命脉之所寄。”34王奇生评论说:“国民党正是通过这一制度化的党治输入管道,在法理上实现其对国家政治的全面垄断和绝对控制。”35

政治会议在广州国民政府时期已设立,当时在胡的操弄下,“中政会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国民政府既置于中政会的指导监督之下,国民政府主席也须受政治委员会主席的指导监督。”36当时甚至出现政治会议主席(胡汉民)与国民政府主席(汪精卫)“双雄共主”的局面。

北伐期间,政治会议主席一职由北伐第一功臣蒋介石担任。1928年8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改革了政治会议的人事制度,废除主席制,实行集体领导,即常委合议制,蒋介石从主席位退下。政治会议人数46人。37改革后的政治会议,对内凸显“以党统政”以及实行集体领导的特征;对外则显示出它对国民政府拥有强有力的领导权和制约权。

体现权力制衡机制的另一项措施,是建立五院制国民政府,也即是“五权分立”。胡汉民立意是,“以五权制度作训政之规模,期五权宪政最后之完成”。胡汉民认为:“国民政府是五院的集体,每一个院是国民政府的一体,彼此间并立而不对立,且有相互连锁的关系;对外又同受党的指挥,对于政治会议的决议同一要绝对地遵守。”38根据胡汉民的五权分治主张,《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于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39五院制是中央国家机关的基本结构,其核心在于体现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

在孙中山的《建国大纲》里,五院制应是宪政时期的产物,40当时南京特别市党务指导委员会丘河清就指责:“查五院之设立,为宪政开始时期之组织,现在决非其时。”41胡汉民对此解释道:“假如不在训政时期先有试行五院的预备,将来到宪政时期,骤然行起那种分立的五权来,一定不行。”42胡汉民之所以提前以宪政机构行训政之实,“系对总理遗教之变通办法”,43其用意之一就是防止国府主席专权。

至于国民政府主席的产生,胡汉民在《训政大纲说明书》中规定:“常务委员五人中,指定一人为政府主席”,其正式名称为主席委员。主席委员除对外代表国家外,其权力地位“与其他常务委员同”。44国民政府以合议制原则运作,凡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都须经国务会议议决,并由国民政府主席及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院长共同署名,即国府主席与五院院长平起平坐。国府主席不仅要接受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的指导和监督,还受五院院长制衡。45纵观这一时期南京政府出台的法案、条例以及决定重大人事问题,难有个人独断行为,均为集体决定。

从国民党的传统政治路线来看,胡汉民的这套制度安排,多少偏离了孙中山的政治路线。张玉法说过,国民党的政治路线设计,都有政治权力集中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部分是来自国民党的革命性格,从孙中山到蒋介石,都倾向于集权。46而胡汉民这套政治制度的核心,明显是权力制衡与集体领导。日本学者家近亮子就此评论说:“胡汉民引进权力制衡制约制度与集体领导体制,虽多少脱离了孙文主义,但重视避免权力集中于个人,获得党内统一,并以之为制度化正当性的根据。”47

胡汉民的各项主张,十分明显是要以党权来限制北伐以来过于膨胀的军权,其实质是防止权力集中在军事强人蒋介石手里。蒋永敬对此说过:“《训政纲领》将国民党的权威推到至高无上,其党治色彩浓厚,不仅取代了民权,也掩盖了军权和军治。”48这正是胡汉民苦心经营的“以党治国”之主要目的。

胡汉民以党权约束枪杆子的背后,贯穿着他的治国理念,简单说来,就是“自古武人只能马上得天下,没有文人就不能马下治天下”。胡的这一制衡军权的文官制度,在国民党从一个动员型革命党转为控制性执政党的转型期中富有建设性。不管怎么说,在中国近代政治制度史上,南京国民政府的训政体制是一套较有特点并成系统的政治体制。49

那么,胡汉民的党治理想最终能实现吗?这涉及到胡汉民在党内的控制力。国民党历来山头林立,派系纷争。胡汉民长期居于孙中山第一助手地位,拥护者众,为各方所瞩望。人脉关系上,胡有国民党元老派邓泽如、古应芬、邹鲁、谢持及太子党孙科等亲信追随者;有地方实力派粤系陈济棠、陈铭枢,桂系李宗仁、白崇禧及张发奎、唐生智等人的支持;还有广东财团的经济支持等。50在党内,胡派算是颇有实力的主流派。

胡汉民也自认为有实力掌控大局。党内实力强弱的判断,可从控制党的重要机构的人数判高低。行使最高权力的政治会议46人当中,支持蒋介石的只有16人,反对及中间派即会支持胡派的有30人。51再看控制党代会人数,1929年3月国民党三全大会代表人数的派别构成是:“胡汉民派”80人,“蒋介石派”70人,52胡派略胜一筹。就连陈立夫也说:“胡先生的势力很大,只要党能控制局面,他是党的领袖,就能保有很大的势力。”53家近亮子也认为:“掌握这样的制度化的领导权的,不是蒋介石而是胡汉民。”54

胡汉民影响大局的一个运筹空间,是掌控党务领域。只要党权彰显,胡汉民就可控制全局。1931年初,陈果夫和陈立夫调查发现,如果国民党各省区改选,参加国民会议的地方代表将有68%支持胡汉民。55

胡在党内资望深重。国民党元老马超俊说过,“总理生平品评党内人才,恒推重胡汉民,比及晚年,倚畀更殷”。因此,“总理逝世后,论党内资望风格,以胡氏居楚翘”。56在党内,胡汉民也确实一度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被认为是孙中山的接班人。党内三大元老中,廖仲恺已死,汪精卫被排挤,胡汉民凭着无人可敌的两度“代帅”资本,自命“燮理阴阳”(首相),57俨然成为党内公认领袖。胡汉民常把“汉民以党为总理”挂嘴上,据金以林解读,其中含有以己为党的化身,是党权唯一合法代表的言外之意。

表面上看,一切军政大计均由党来决定和实施,胡汉民规划和建构的党治格局似乎形成。

三、谁能掌控党权?

党治局面真的形成了吗?历史的演进并非如此简单。可以发现,胡汉民等一手设计的“党权至上”的大政方针在理论层面虽成系统,但在实态运作时却大异其趣,问题出在哪里?问题早已存在。

党治能否成功,党权之谁人掌握最为关键,这是影响党治格局走向的一个关键因素。胡汉民自认为有掌控大局的筹码,但实情并非如此。党治国家需要一个单一的权威,这是国民党一党专制体制的特点。孙中山在世时,党内唯孙马首是瞻。孙中山逝世后,谁是孙中山的合法继承人?谁来带领国民党完成治国任务?这是孙中山逝世后头几年国民党派系争斗的焦点,党内几大巨头势必争夺“党统”尊位。吴国桢说过:“早年当蒋介石在国民党内为最高权力而奋斗时,他有两个对手,一个是胡汉民,另一个是汪精卫。”58也就是说,在争夺党内控制权时,胡汉民除了“领袖欲极强”的老对手汪精卫以外,还有北伐后逐步掌握实权的“后进者”蒋介石。胡汉民善于内部策划,汪长于对外联络,蒋则重于军事行动,三人各有所长。

胡汉民是个党性意识极强的人,但很难说他深明历史大义。胡汉民言称追随孙中山尊崇党统弘扬党权,但与孙中山把党看作权力之根本不同,胡汉民对于权力之根本,随着党内争斗激烈,益发偏重于制衡对手,这也是国民党派系政治的一个特点。当北伐宣告成功时,人在法国的胡汉民和孙科立即致电国民政府主席谭延闿,提出了《训政大纲》,随后匆忙回国,并谢绝粤方军政要人的极力挽留直奔南京,其主要原因是欲争取主动,防止以蒋介石为中心的组织化形成。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以来,蒋介石权力大增,蒋专致于中央集权制度化,胡汉民欲阻止这一动向。59同时,胡汉民此行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要阻断蒋欲拉汪合作的可能,汪对胡威胁更大。此时,胡、汪派系都在台下积蓄力量有所期图。胡汉民私下说:“你们要晓得我不去捧他(蒋介石),自然有人(汪精卫)去捧他呀。”60胡汉民要排汪,就须借用蒋的力量。

孙中山晚年时,曾“期汪佐胡”。61未料1925年“廖案”发生后,胡、汪闹翻,胡被远戍莫斯科。从此,胡汉民一直耻于与“绝无学问”的汪精卫为伍。621927年8月“宁汉合流”,胡汉民不齿汪出尔反尔辞国府主席一职去法国。陈立夫总结说:“由于多年来与汪精卫为敌,无论汪的主意是什么,胡先生就是反对。”63因此国民党政坛上,一向有“汪来胡去,胡来汪去”的说法。

胡汉民匆匆回国要拉蒋排汪,重夺他在国民党元老地位,建立和巩固“胡来汪去”局面。胡、蒋再次结盟,各有所需。胡汉民清楚,只有蒋介石这一军事强人才能维持和稳定尚未站稳脚跟的新生政权。胡说:

国内军人中,能对用兵、练兵及带兵三者具备者,只有蒋氏一人,比较当时任何军人为优,自是不可多得的人才。只要他不过于独裁及作越轨行为,而又能为国效力,未始不可拥戴也。64

同样,蒋介石也需要胡汉民这位党国元老作为“政治旗帜”,以标榜其正统性。胡、蒋有相同的国家观念,均反对“联省自治”,主张武力统一,反对共产势力,消除地方武装,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这是他们的合作基础。

1929年3月的国民党三全大会,是国民党“统一”全国以后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这次大会开得颇为隆重。会上,会议主席胡汉民与蒋介石联手,使得汪精卫、陈公博等人不仅未能在新组阁谋得一席,还因广州暴动一事被党内处分。蒋也获胡支持,被授权武力讨伐桂系,并将曾逼他下野的“元凶”李宗仁等开除党籍,一雪旧恨新仇。胡、蒋均巩固了各自在党内的地位。国民党三全大会后,胡、蒋共主中枢,权倾一时。

胡汉民虽然“组建了南京国民政府”和“制定了一党专政制度”,但新秩序的建立需要一个统一安定的环境。国民党结束自辛亥革命以来的北洋军阀割据局面后,政局一直动荡不安,新的中央权威并未建起,地方武力滋事此起彼伏。因此,北伐后“国民党的方案是围绕着剧变的军事构筑一个现代国家”,65这就决定了军事行动依然是南京政府的首要任务。自认代表国家正统的蒋介石,其铁腕手段正好满足这一历史性需求。

问题是,接二连三的军事行动造成无论在中央还是地方,枪杆子地位日益重要。这就与胡汉民的“提高党力”、“反对军权政治”的政治主张相冲突。如军权弱,国民党难以一统天下,但倘若“政治以军权为中心,训政故无从开始,建设亦莫由进行”。66实情使胡汉民左右为难。胡汉民始终希望遵循孙中山的《建国大纲》,走一条由文官统率的、实行党治的治国路线。

为平衡军权,首先将在北伐中占据着举足轻重地位的军事委员会和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的权限厘清。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下令裁撤军事委员会和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宣布军事委员会所管事宜移交军政部、参谋部以及军事参议院等办理,规定现役军人不得兼任国民政府委员。11月7日,国民政府明令裁撤军事委员会,并通电全国。根据《国民政府组织法》,国防和军事权隶属党中央,国民政府则统帅陆海空军。胡汉民等防止以军事强人为中心的组织化形成,强调必须“视军队为国家武力,不应视军队为个人财产”。67为防止军权溢过界,胡汉民特别注重厘清党、政、军关系。他反复强调军不能越政,更不能与党平行。他说:

在以党治国的意义之下,党务是一切建设的先驱,政治是实施党义的枢纽,至于军事,则仅仅是政治中的一部。所以在理论上,只有政治可以左右军事,而军事不能左右政治的。68

军事不可妨碍政治,破坏党务。69

在军政训政两期,政权属于党,军权属于政,照原则之理。70

必先使一切军人,能守住自己的本分,走自己应走的路。71

军人的责任,在服从中央。72

蒋永敬曾评论道:“对此,在军权决定一切的情况下,民权既不可期,惟有希图以党权来平衡军权,以党治来取代军治,未尝不是较为切合实际的选择。”73

军事强人蒋介石不甘示弱,强调社会主体应是军人,“盖无论古今中外,国家之兴替,全视军人为转移”。74自民初起,枪杆子就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蒋介石深谙其理。当时南京格局,“大致是蒋介石控制军权操纵政权,胡汉民以其在国民党内的历史地位影响国民党党务的格局”,75也就是说,“胡重党权之集中与提高,蒋重军权之集中与提高”。76两条路线斗争,泾渭分明。

1928年12月,张学良宣布易帜,东北悬挂起青天白日满地红国旗。直到此时,南京政府才真正实现政治版图的统一。年末最后一天,蒋介石在日记里写下:“全国已告统一,列邦除日本以外,其余皆已承认我关税自主与放弃领事裁判权。吾人如能努力做去,则20年内,我堂堂中国必能独立、自由、平等于现时代也。”77方德万对此评论道:“谋求改变这一切并建立一个新中国,哪怕使用暴力来达到此目的,并没有什么不合理可言。”78一心要建立稳定和有序的中央政权的蒋介石,正是借此战场胜者资本,一步步扩大他在党内的影响力。

时局的发展,超出胡汉民的想象。由于战事不断,以党权制衡军权变得不切实际。1929年初,被党内视作“暴发户”的桂系,借着北伐势头,建立了跨越两广两湖四省的“桂系帝国”。李宗仁、白崇禧等希望推行“联省自治”以保护既得利益,这对实行“大一统”的南京政府构成极大压力。主张一统的蒋介石不能容忍地方势力再度分裂,惟有付诸武力。

4月4日,讨桂总司令蒋介石率兵攻占武汉,李宗仁、白崇禧很快兵败逃至香港,庞大的桂系帝国几乎全军覆灭。蒋介石迅速解除来自广西、湖南、湖北和冀东一带对南京政府的军事威胁,蒋不仅平定南方,还回收地方截留税款,将税金征收增至22个省,一时名声大振。

成大事者,往往都是乘势而为之。蒋介石借着人望,迅速在党务领域也插上一脚,以改变党内元老们认定他为“军事的,而非政治的人物”79的负面印象。1929年4月8日的三届一中全会上,炙手可热的蒋介石出任中央党部组织部部长,开始掌控党内人事权。不仅如此,6月,国民党三届二中全会通过《中央政治会议条例》修正案,常委合议制又改为主席制,平定桂系功臣蒋介石重掌政治会议主席一职。80随着主席制的恢复,蒋介石顺势扩大其职权范围,规定凡涉及建国纲领、立法原则、施政方针、军事大计、财政计划、国民政府主席及委员、各院副院长及委员人选等,均由政治会议议决。81也就是说,政治会议有权制定、修改和解释国家根本大法,集国家立法、最高决策和人事大权于一身。胡汉民原先的政治会议实行集体领导的制度安排形同具文,党的《中央政治会议条例》可随意改动,明显受军情左右。

历史的天平继续朝蒋介石一方倾斜。蒋桂战争后,又接连爆发蒋冯、蒋唐、蒋石战事,都一一被蒋平定。1929年9月,阎锡山邀请汪精卫,并召集冯玉祥、李宗仁、唐绍仪等各路人马相聚北平,与南京国民政府分庭抗礼。1929年9月9日,阎锡山出任北平国民政府主席一职,民国重现南北两个政府,中国政坛出现倒退。于是南京政府下令通缉北平“国府主席”阎锡山,而北平政府以牙还牙将南京国府主席蒋介石定为“全国人民之公敌”。82一时间,南北你争我斗互不相让,延至1930年5月,政争演变为武争,终于爆发中原大战,这是中国军阀混战时期规模最大的一场内战,造成近40万人伤亡,“戡平逆乱”的蒋氏第一集团军就伤亡9万多人。10月,战争最终以蒋介石一方获胜,阎锡山宣布下台而告终。除此之外,苏俄引发的“中东路战事”以及日本对满洲的蠢蠢欲动等外患,也一直不断给南京的军权扩张制造张力。

孙中山逝世后,国民党废除领袖制。但在武力就是权力的支配下,军事强人逐渐独揽大权。正所谓时势造英雄,蒋介石因连连战功,在党内的政治地位迅速上升。在中央通过《奖慰蒋正中同志案》,蒋介石以第一高票当选为中央执委及常务委员,第一次被树为全党“最高领袖”。这位“党国干城”,“自视为革命者,自信他的使命便是在孙中山失败之处取得成果”。83史家也评论道:“实现中山统一中国的遗志,蒋氏之功,不可没也。”84

踌躇满志的蒋介石野心勃勃,希望更上一层楼,最终能成为党的单一权威。蒋介石认为,若无军权,中枢必软弱;若无党权,政治无决断权,最终自身不稳。蒋介石深明,党权之谁人掌握最为关键。在此之前,蒋介石第一次成为美国《时代》周刊封面人物,文章形容蒋介石说:“尽管他衣着简便,不事张扬,但蒋仍表现出一个征服者统领一切的事实。”85易劳逸也认为此时“蒋介石在南京政权里的力量是举足轻重的,这一点毫无疑义。”86

谁能掌握党权?资深望重的胡汉民看来并非有足够的筹码掌控大局。

四、“军权”在“党权”之上

“党权”和“军权”之争,表面上是政歧问题,背后关键点在于国民党高层领导权的争夺,即到底是“蒋治”还是“胡治”问题。一直反对军权政治的胡汉民,不仅在治国理念和如何行使政权上受到严重冲击,更在领导继承权问题上受到极大挑战。蒋永敬说过:“领导权的继承问题,以资望与党政实力,胡有优先,以军事能力,蒋有机会”。87

没有军事掌控权的胡汉民十分清楚自己的优势在于党政,胡汉民希望把蒋介石的势力限制在军事范围内。1930年11月的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上,胡汉民致开幕词时,公开影射蒋介石要老实专心于军务,不要把眼光盯在党政上。这次全会,胡汉民运用他的影响力成功搁置蒋介石提出的制定约法议案,但在人事安排上,蒋介石却占尽上风。外交、军政、财政、交通等部门大部分为蒋派人马,反观胡派,只保留孙科(铁道部长)以及不重要的职位,如宣传部长刘芦隐、训练部部长马超俊等。

本色是书生的胡汉民不甘罢休,仍希望能限制蒋介石涉足党务。在大会最后一天,胡汉民临时提议,“常务委员任务繁重,以后各部部长可不必由常务委员兼任”。88该提议虽获通过,却不能阻止蒋介石仍然以中央常委名义继续兼任中央组织部长,甚至还增加兼任教育部长一职,胡的议案显然无足轻重。蒋的亲信陈果夫任组织部副部长,其弟陈立夫兼中央党部、政治会议秘书长。通过“二陈”,蒋介石开始掌控党的人事和党务大权。

1930年12月,由蒋介石主持的政治会议议决改组国民政府。之前,蒋介石刚出任国民政府主席时,国民政府为合议制,一切国务均由国民政府委员会处理,国府主席被称为主席委员,与五院院长平起平坐。之后,蒋介石连任国民政府主席,不再与五院院长们平起平坐,而居其上--主席有权任命五院院长和副院长。中原大战后,国民政府主席兼任中华民国陆海空军司令,并“决定发布法律或发布命令,不必再由五院院长署名,只要由国民政府主席署名,以立法院院长副署行之”。实际的责任和权力,转由主席一人负责。89胡汉民的国府主席与五院制衡的制度建构初衷已不见踪影。

蒋介石还当仁不让地兼摄行政院长,此时的行政院长也与以往不同,之前,国民政府处理国务是以国务会议形式进行。蒋介石兼任行政院长后,“国务会议改成为国民政府会议,行政院会议改称国务会议”。90行政院会议取代原来的国民政府的国务会议,行政院升级成为处理国务的中枢,其权威和独立性大大增强。反之国民政府会议不再是处理国务,而是议决院与院之间不能解决的事项,权限缩小。实际的政务中心“由国民政府转移到行政院”,91甚至转到个人。

蒋介石一心要改造便于形成自己权力理想的政治体制。时任行政院政务处长的何廉曾说:

几乎每份重要的报告,按理应直接送交南京行政院,却首先来到了委员长的驻地办公室。

重要的任命在做出正式决定并在行政院的会议上宣布以前,都要经委员长亲自裁定。

政府的真正实权所在,始终是围绕着委员长转的。委员长不仅是行政院的头,军事委员会的头,党的头,如果化成实权来说,他是万物之首。92

蒋介石能逐渐集国民政府主席、陆海空军总司令、行政院长于一身,与他在一系列的军事行动中屡屡获胜不无关系。在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铁律之下,胜利者有权制定游戏规则,权力左右制度,而不是制度约束权力。如国民政府主席一职,蒋介石出任之前是个“虚位元首”,蒋介石接任后,变成“实权元首”。时人说,“中国人在政治上,决不肯因制求人,总是因人设制”,“他们讨论的是人的问题,不是制度的问题。制度恐怕是个幌子而已”。93如《组织法》多次被修改,就与主席职权升降有关。政党不成熟,还没有脱离草创时期的人身掌控,制度因人而设,仍是“家天下”作派,典型的会党遗风。

身为立法院长的胡汉民固持这一原则:党有中央党部,国有国民政府,军有海陆空军总司令部,应该事有专司,军不能干政。94有一次,中央党部已通过一项议案,陈立夫却说:“还得问问介石的意思。”胡汉民表示不满:

有一次,我在中央党部告诉立夫说:“其实甚么机关都可以不要,只存一个陆海空军总司令部就可以了,既简洁,又经济,这样一实行,对于减少目前财政恐慌,大概也不无小补!”介石是不是什么事都要闻问,我不得而知。但陈立夫、陈果夫等对任何事件,总说:“介石不知意思如何如何?”其实,既然有中央党部,有国民政府,有陆海空军总司令部,又有各院部会,事有专司,何可以某一个的意思来掩盖各机关。难道在政府党部之外,又有一个太上政府和太上党部总持一切吗?95

实际上胡汉民无法阻挠“军不能干政”。耿介刚直的胡忿然贬蒋“军人不懂政治”。爱面子的蒋介石对此耿耿于怀:“以军人不懂政治之诽谤,诋之于中外人士之前。”96不仅如此,“喜欢自夸和居功的”97胡汉民还自恃党国元老资格告诫蒋介石,“总理已过世,我不管你,谁来管你”,“除我之外,怕没有人再教训你了。你不当以为我不敢教训你”。98胡甚至以“顾惜国家名器”为由,坚决反对蒋介石“把名器滥给”张学良,一时气得“介石发愤要辞职了”,胡汉民还振振有词,“我怕介石辞职,便不讲话了吗?” 99

多次冲突后,蒋越来越不尊重胡汉民这位老前辈。胡汉民还因与蒋的政见不同,遭党内元老反对。马俊超说过:“胡先生的致命伤,还是受到党内元老的反对”。100这些元老们包括吴稚晖、蔡元培、丁惟汾、王正廷、戴季陶、王伯群、邵力子、李石曾、张静江等。就连本与胡关系不错的李宗仁也认为,“至于胡汉民,则确为一守正不阿、有为有守的君子。然胡氏器量亦极狭隘,恃才傲物,言语尖刻,绝无物与民胞的政治家风度”。因此,“没有人对展堂先生不表示尊敬,然也没有人觉得展堂先生足以为全党一致归心的领袖”。101陈公博也说过,“胡先生素来好骂人,他的词锋尖酸刻薄,经他批评,身受者都有些象(像)挖心之痛”。102人情练达皆文章,官场中的胡汉民书生意气与刻薄性情,使他易失拥护者。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以后,胡汉民与蒋介石冲突公开化,胡的影响力开始递减,地位也逐渐边缘化。胡汉民常对人说:“我在中央不过是一个开会机器罢了。”103

随之而来的军事行动,继续为蒋派势力的扩大提供历史空间。因红色武装力量迅速扩大,国民党中央将当前的施政急务确定为“铲共和剿匪”。在中原大战揭开帷幕的同时,中共趁势向防务空虚的长江沿岸城市发动进攻,以李立三为首的中共中央领导人,欲就势“组织全国总暴动”,宣布要夺取全国政权。1930年7月,工农红军第三军团在彭德怀的指挥下攻克长沙。9月,中共首次提出要把红军“发展成为真正能够担任大规模的国内战争的任务”,和“争取全国革命总的胜利”的强大武装力量。104到了1931年下半年,红军数量已达10万人以上。以瑞金为中心的中央根据地,控制区域已达数万平方公里。105

中共建立全国性苏维埃政权的主张,对南京政府深具威胁。张玉法说过:“对国民党训政建国影响最大的是共产党的建国路线”。106“维稳”成为南京政府的头等大事。三届四中全会后不久,国民党开始对豫鄂皖地区发动军事围剿。

随着大规模的军事行动,军事机构兼摄地方行政权。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成立后,按《豫鄂皖三省剿匪司令部党政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这些军事机构兼有对辖区内的行政治权。“剿匪”司令部通过党政委员会兼摄地方党政。也就是说,凭借军事力量实施社会控制,成为一种近乎常规性的安排。按规定,陆海军军事机构隶属国民政府,军事机关与行政部门互不相属。现实情形是军事机构通过党政人员可以行使行政处置权,如此一来,党国体制的运行就不再是法律规定的方式了。在中央,军事委员会甚至也不按规定于党之下,党难以控制军委。陈立夫对此解释为:

军事是在党之下,这只是手续,严格地说,党要控制军事是很困难的。中央政治会议下是没有机构掌理军事事务,虽然有一个军事委员会,但力量是有限的,因为主管的人并没有权力。

这一切最重要的还是人事问题,如果党、政、军的领导者是同一个人,就不需要为军事问题向党的政治部门作报告,这是自然的结果。107

法理上规定权力归属党,而现在是军事首脑成了权力中心。蒋介石为“剿匪”设立南昌行营,“但凡政府重要事务都要随时请示时在南昌行营的蒋委员长”。108申晓云查过这一时期蒋介石南昌行营有关外交事务的往来电文,发现所有来自政府外交部的电文开头均为“南昌蒋委员长赐鉴”,蒋也以“中正回电”直接给有关部门下达指示。公文用语即一“饬”字,意为直接命令。“蒋介石人不在南京,但权随人走”。109凡是蒋介石所在的机构,自然成为权力核心。110柯伟林说,蒋介石依靠军事委员会这个机构,使得“行政集团与国民政府之间出现了脱离,政府真正的职权位置已越来越不在南京,而成为在南昌、武昌和重庆,或在蒋委员长设置其司令部的任何地方。”111陈立夫对此理解为:“一个强有力的领导者,无论他走到哪里,权力就会跟到哪里,权力就掌握在最后的决定人手中。”112实情确实如此。

在历史重大关头,左右大局的人往往拥有很大的运筹空间,蒋介石的军事委员会名分隶属于国民党中央,但实际权力凌驾于党中央之上。当时的外闻甚至认为:“国民政府正式在南京成立以后,蒋介石就变为中心人物”。113蒋介石逐渐成为国民党“众望所归和似乎不可缺少的领袖”。114军权膨胀则意味着党权不张,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军权大于政权、大于党权的情势。胡汉民党治体制的法理序列是党、政、军,实情却是军在党、政之上。

中国的近代史,枪杆子往往占有独一无二的重要地位。训政初期,一直受到各种反对势力挑战的南京政权建立在军事实力之上,并靠军事实力来维持。蒋介石通过蒋桂、蒋冯、蒋唐、蒋石以及中原大战,打败地方军事实力派。汪精卫等北平“扩大会议”、西山会议派和“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等政治异己力量也一一被遏止。蒋介石的一系列军事政治行动,对中央政权的稳定起到关键作用。在这种情势下,谁掌握军队,谁就能干政干党。这也是造成军权大于政权、更大于党权的根本原因。

胡汉民“用法治的力量来约束住枪杆子”的愿望遂成水中花。胡汉民的党内资深地位终不敌蒋介石的当下事功。蒋介石以军事实力为后盾,逐渐将党、政、军大权集于一身。胡汉民不点名地批评道:“目前的现象,如果不图挽救,则长此以往,已足亡党亡国而有余,更不必再言训政了”。115高华对此说过:“蒋介石以党军作凭借,逐步控制国民党,进而一身兼任党的领袖和党军领袖,从而完全控制了国民党,是国民政府政治发展的最显著的特征。”116

胡、蒋的“文主武从”,还是“武主文从”之争,其结果已不难预料。胡汉民与其说未能与蒋介石一争雄长,不如说胡汉民没有遇上适合的历史机遇,历史选择了蒋介石,如史家蒋廷黻所言:中国无从避免独裁。117

家近亮子说:“在这两条路线的对立中可以发现,不甘心自己的权力被限制于军事领域的蒋介石一方,欲通过忠实地实施孙文的国家建设理论,作为孙文的继承人,以合法的或得到制度保障的形式,确立与孙文相匹敌的权力。”118蒋介石希望通过国民会议制定约法的程序,确立有“制度保障”的权力,遭胡汉民强烈反对。

1931年2月,胡蒋二人的矛盾以“约法之争”为导火线而激化,最终爆发“汤山事件”,以胡汉民被软禁收场。119“汤山事件”显示着胡汉民与蒋介石的“党权”与“军权”的路线斗争暂告一段落。年轻气盛的陈立夫对胡汉民被囚表示赞同,深谋远虑的陈果夫则立论持平,“国民党的灵魂没有了,从此中国多事矣”。120

中国政局果然“无从避免独裁”。1931年6月1日,也即“汤山事件”发生不久,国民会议通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倡言“国民政府综揽治理中华民国的权力”,赋予国民政府主席以极大权力,“仿佛更予总统制的事实以一种法律上的根据”,121甚至“较总统制国家之元首有过之而无不及”。1226月15日,蒋介石再次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此次更改,最大特点仍是把权力仅托付给主席。123国民政府主席不仅代表国民政府,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依法署名公布法律和发布命令,而且直接提请国民政府任免五院正副院长与海陆空副司令及直属国民政府之各院、部、会的首长,无须通过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或政治会议,这就直接取消了本来只是停留在形式上的“以党领政”的指导监督职能。蒋介石可以自己提议、议决和签署各种法令法规。124

国民党元老对此甚为不满,胡派的邹鲁直言不讳地说:“五院之上有政府,政府之上有主席,一切大政大令可由文管处奉主席谕而行之,大权独揽,过于君主专制”。125柯文则认为,《国民政府组织法》的性质是“军人与党的领袖互相谅解的条约”。126

英美等国的舆论也指责蒋介石独裁妄为。司法院长王宠惠批评蒋介石“目无国法,目无党纪”。就连心腹陈布雷也承认“此事几引起政潮,党外人士尤为讥刺口实”。“汤山事件”果真引发严重政潮--宁粤分裂,国民党不仅内部组织受到重创,外部也受波及。

党内政潮更被外人恃机动乱提供口实。犬养毅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国民政府中枢,常此携贰不定,将引起日本少壮军人抬头,控制日本政治,因而爆发中日战争。”127不久,果然爆发“九一八事变”,该事变正是由日本关东军的少壮派将校所策划。梁启超“内乱必召外患”的名言被证实。

 

五、结语

国民党完成北伐以后,并没有建立起一个稳定的国家,军事行动仍然是南京的首要任务,政权的基础仍然是军队。如易劳逸所言:“军队赋予了这个政权实力,从此以后,它也就依赖于军事力量继续生存下去。”128在“武力就是权力”的游戏规则下,胡汉民虽然“组建了南京国民政府”,并“设计、主持制定了一党专政制度”,但他组建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无法与现实的情势相契合,胡汉民面对的远非是一场可以辩论清楚的政治规则,而是一场他根本无法占上风的“党权”与“军权”之较量。胡汉民的政治制度构建意图,实质上是远超出当时环境所能提供的社会资源。

胡汉民的一切努力,说到底,是想要树立党的权威,试图“用法治的力量来约束住枪杆子”,129走一条由文官精英统率的、以“提高党力”为目标的治国路线。在“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铁律下,军权的膨胀,终于使得胡汉民设计的政治体制偏离原意。从党政关系看,党不敌政;从党军关系看,党不“统”军。

党权日降,何来党治?从1928年开始,国民党就没能以纯粹的党力来实现“以党治国”的理想。胡汉民的“党权至上”主张和制度建设,由于失去了赖以生存和成长的土壤而变得脆弱不堪。如胡适所言,“其事今日所谓‘党治’,说也可怜,那里是‘党治’?只是‘军人治党’而已。”130《大公报》主笔张季鸾也感慨道:“现在状况,政界固不堪,军界殆尤堪,且时局递演之结果,权力中心,皆集中于军,今人民已不知有党权、政权,而唯见军权。”131

实情如此,书生如斯的胡汉民也终于明白,自入南京以来,“以军权高于一切之故,形成以军驭政”,“政治以军权为中心,训政故无从开始,建设亦莫由进行……而以个人为中心之劳力,则日见其扩张”。132胡深深地感慨道:

枪之所在,即权之所寄;政令所由,不在政府,而在于军事委员长,执政者请示领训,殆无虚日;国计之决,不在于党部,而在于庐山、南昌之会议。133

军队与党也没有关系。因此主义是主义,党是党,军队是军队,党固然不是奉行主义的一个组织,军队尤其不是党推行主义的一种工具。134

过去五年中,所有的,只是军治,没有党治--即三民主义之治。民国十五年北伐的成功,只是军阀的成功,不是党的成功,和革命的政治的成功。135

我的企图完全失败了。我所立的法,能实行的是那几种?我不能说,能稍稍压抑枪杆子的威权,使有枪阶级有所慴伏的,则可断言其绝无。136

胡汉民极力推行“以党治国”的南京政府,最终演变成为一个以“党治为表”、“军治为里”的政权,胡汉民的党治理想随之破灭。如此,蒋永敬才发出“要想籍训政来提升党权,推行党治,来消灭军权和改变军治的局面,不可能之事也”之慨叹!137这似乎也印证邓野所言,武力是民国政治的出发点和最终依据。

训政初期,胡汉民与蒋介石的“党权”与“军权”治国路线之争,最终以蒋介石以“军权”控扼“党权”结束。吊诡的是,赢家蒋介石的“党治为表”、“军治为里”的政权形式使得国民党运动逐渐走向式微,并最终成为中国国民党在大陆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本文为广州市黄埔军校研究基地资助项目。

【注释】

①王兆刚:《国民党训政体制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②[美]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民国史(1912-1949)》下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4页。

③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版,第179页。

④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编):《孙中山全集》第9卷,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2页。

⑤胡汉民:《革命理论与革命工作》,上海民智书局1932年版,第416页。

⑥香港存萃学社(编):《胡汉民事迹资料汇辑》第5册,香港:大东图书公司1980年版,第39页。

⑦ 《32年度日常工作的检讨与指示》,载《中央党务公报》第6卷第7期(1944年4月1日)。

⑧《吴稚晖氏为和县惨劫事致彭基相氏函》,载《中央日报》1928年9月11日。

⑨参见张超:《国民党虚领下的南京蒋介石政权(1927-1937)》,载《武汉大学学报》第58卷第3期(2005年5月)。

⑩参见蒋永敬:《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实施训政的背景及挫折--军权、党权、民权的较量》,载《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5期。

11参见杨奎松:《中国近代通史》第8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3页。

12参见杨天石:《蒋介石与南京国民政府》,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1页。

13参见周聿娥、陈红民:《胡汉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4同注③;参见金以林:《国民党高层的派系政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15[美]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91页。

16转引自黄仁宇:《从大历史的角度读蒋介石日记》,北京:九州出版社2008年版,第75页。

17《国府纪念周蒋主席报告胡辞职经过》,载《大公报》1931年3月6日。

18孔庆泰等:《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史》,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55页。

19陈瑞云:《胡汉民与南京国民政府》,载《民国研究》第2辑,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2~236页。

20《市党部监督市政府办法》,载《民国日报》1930年3月5日。

21同注⑤。

22同注⑨。

23高华:《南京国民政府权威的建立与困境》,载高华:《革命年代》,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0页。

24《中央政治会议暂行条例》,载罗家伦等(主编):《革命文献》第22辑,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70年版,第339页。

25蒋永敬:《国民党兴衰史》(增订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262页。

26参见胡汉民:《训政大纲提案说明书》,载孔庆泰(选编):《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上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27同上。

28参见郑大华:《国民党训政制度对孙中山训政理论的继承与背离》,载《史学月刊》2008年第3期。

29同注③,第151页。

30王炯华:《胡汉民评传》,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00页。

31同注26。

32同上。

33林贵圃:《中国国民党的中央政治会议》,转引自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第155页。

34陈之迈:《国民党的政治委员会》,载《社会科学》第1卷第4期(1937年),第610页。

35同注③,第155页。

36王奇生:《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208页。

37李松林(主编):《中国国民党史大辞典》,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2页。

38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胡汉民先生文集》第4册,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78年版,第814页。

39钱端升等:《民国政制史》上册,上海世纪出版社2008年版,第202页。

40孙中山:《建国大纲》第19条:“在宪法开始时期,中央政府当完成设立五院,以试行五权之治。其序列如下:曰行政院;曰立法院;曰司法院;曰考试院;曰监察院。”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编):《孙中山全集》第1卷,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

4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5册,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6页。

42胡汉民:《什么是监察院的职责》,载《胡汉民先生文集》第4册,第814页。

43同注39,第214页。

44同注18,第128页。

45同注39,第203页。

46张玉法:《中华民国史稿》(修订稿),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1年版,第205页。

47[日]家近亮子:《蒋介石与南京国民政府》,王士花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页。

48同注25。

49王兆刚:《南京国民政府训政体制论》,载《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50曾荣:《从蒋介石与胡汉民关系之嬗变看南京国府政局》,载《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51同注47,第99页。

52[日]久保亨:《南京政府成立时期的国民党--以1929年的三全大会为中心》,载《亚洲研究》第31卷第1号(1984年4月),转引自[日]家近亮子:《蒋介石与南京国民政府》,第120页。

53陈立夫:《成败之鉴》,台北:正中书局1994年版,第168页。

54同注47,第115页。

55同注53。

56刘凤翰等(整理):《马超俊傅秉常口述自传》,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62页。

57参见李吉奎:《胡汉民与黄埔军校》,载舒扬(主编):《黄埔军校研究》第3辑,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8同注30,第210页。

59同注47,第97页。

60肖杰:《蒋介石与胡汉民》,北京:团结出版社2009年版,第97页。

61同注56。

62孙中山逝世前,汪精卫认为中共加入国民党,“本党的生命定要危险”,孙中山逝世后,汪转身一变,成为左派领袖。参见《革命与反革命最显著的一幕》,载香港存萃学社(编):《胡汉民事迹资料汇辑》第4册,香港:大东图书公司1980年版,第1307页。

63同注53,第170页。

64程天固:《程天固回忆录》,台北:龙文出版社1993年版,第231页。

65[英]方德万:《中国的民族主义和战争(1925-1949)》,胡允桓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86页。

66胡汉民:《军治与党治》,载王养冲(主编):《三民主义与中国政治--胡汉民先生政论选辑》,广州:中兴学会1935年版,第13~14页。

67同注38,第1011页。

68胡汉民:《同志们自己一切的检查》(1930年9月22日),载胡汉民:《革命理论与革命工作》,第135页。

69同注67。

70香港存萃学社(编):《胡汉民事迹资料汇辑》第4册,第1011页。

71蒋永敬(编):《胡汉民先生年谱》,台北:国民党中央党史会1978年版,第469页。

72同注60,第118页。

73同注25,第149页。

74《蒋主席昨日在平陆大纪念周演说》,载《中央日报》1929年7月2日。

75张宪文等(主编):《中华民国史》第2册,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

76同注25,第263页。

77[日]古屋奎二:《蒋介石秘录》第3卷,本书翻译组译,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9页。

78同注65,第184页。

79董显光:《蒋总统传》,台北:中华文化出版事业委员会1952年版,第108页。

8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上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0页。

81朱汉国(主编):《南京国民政府纪实》,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3~144页。

82同上,第163页。

83同注65,第182页。

84同注25。

85转引自《桂系:地方实力派的国家观》,载《南方人物周刊》2010年第31期(总224期),第31页。

86[美]易劳逸:《流产的革命--1927-1937年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高华等译,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2年版,第338页。

87同注25。

88《胡委员汉民临时提议常务委员任务繁重以后各部部长不必由常务委员兼任案》,台北:国民党党史馆藏,3.2/18.26。转引自金以林:《国民党的高层派系政治》,第102页。

89同注39,第214页。

90《国务会议及行政院会议有略事变更之必要,于是乃有十一月二十四日之国民政府组织法》,载钱端升等:《民国政制史》上册,第213页。

91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台北:正中书局1937年版,第344页。

92何廉:《何廉回忆录》,朱佑慈等译,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114~115。

93《政制改革上的一个问题--恢复主席制》,载《国闻周报》第9卷第46期(1932年11月21日)。

94胡汉民:《同志们自己一切的检查》(1930年9月22日),载胡汉民:《革命理论与革命工作》,第135页。

95胡汉民:《革命过程中之几件史实》,载《三民主义月刊》第2卷第6期(1933年12月)。

96《蒋介石关于胡汉民辞职的报告》,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转引自杨天石:《蒋介石与南京国民政府》,第276页。

97同注53,第142页。

98同注95。

99同上。

100同注56,第89页。

101李宗仁(口述)、唐德刚(撰写):《李宗仁回忆录》下卷,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84页。

102陈公博:《苦笑录》,北京:东方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103孟曦:《关于“非常会议”和“宁粤合作”》,载《文史资料选辑》第9辑,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03页。

104周恩来:《目前红军的中心任务及其几个根本问题》(1930年9月30日)、《中央通告第九十一号》(1930年10月12日),载《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卷,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414~427页。

105杨奎松:《中间地带的革命--国际大背景下看中共成功之道》,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52页。

106张玉法:《中华民国史稿》,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1年版,第217页。

107同注53,第163页。

108申晓云:《蒋介石与他的幕僚制度》,载《历史学家茶座》2009年第4期。

109同上。

110参见付春杨:《民国时期政体研究(1925-1947年)》,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1页。

111同注108。

112同注53,第162页。

113《英报论中国时局》,载《国闻周报》第13卷第33期(1936年8月24日)。

114同注65,第244页。

115《中国国民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第三日速记录》,台北:国民党党史馆藏。转引自金以林:《国民党高层的派系政治》,第101页。

116同注23,第23页。

117同注16。

118同注47,第207页。

119有关胡、蒋“约法之争”问题,参见李杨:《胡汉民与蒋介石的“约法之争”--兼论国民党训政时期治国模式之困局(一)》,载汤应武(主编):《黄埔军校研究》第6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120同注56,第94页。

121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3页。

122董森:《战前之中国宪政制度》,台北:世界书局1968年版,转引自高华:《南京国民政府权威的建立与困境》,第33~34页。

123同注39,第213页。

124参见杨奎松:《中国近代通史》第8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1页。

125邹鲁:《对党事国事之意见》(1930年4月7日),载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1927-1931)》第3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3页。

126田湘波:《中国国民党党政体制剖析》,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83页。

127同注56,第98页。

128[美]易劳逸:《毁灭的种子--战争与革命中的国民党中国 1937-1949》,王建朗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129孟曦:《关于“非常会议”和“宁粤合作”》,载《文史资料选辑》第9辑,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04页。

130胡适:《人权与约法的讨论》,载《新月》第2卷第4号(1929年6月10日)。

131张季鸾 (著)、胡政之(编):《季鸾文存》第1册,上海:大公报馆1947年版,转引自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第177页。

132同注66,转引自金以林:《国民党高层的派系政治》,第76页。

133胡汉民:《对时局宣言》(1933年12月25日),载《三民主义月刊》第7卷第6期(1936年6月)。

134胡汉民:《党与军权之消长及今后之补救》,载《三民主义月刊》第1卷第6期(1933年6月)。

135同注⑥。

136胡汉民:《辟谬--法西斯蒂与立宪政治之检讨》,载《三民主义月刊》第2卷第2期(1933年8月)。

137同注⑩。

(李杨,广州市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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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开放时代》2011年第9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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