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酋午:在现有制度大框架下无法建成公民社会

——评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王名的《改革创新的目标是公民社会》一文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16 次 更新时间:2011-10-26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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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酋午  

“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有四个前提:一是法治国家,二是民主政治,三是有限政府,四是市场经济。”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名以《改革创新的目标是公民社会》为题在爱思想网(2011-10-25 21:06:30

)上发表文章这样说。这个表述十分准确,即是告诉我们,我国要建立公民社会必须具备“法治、民主、有限政府和市场经济”这四个前提,否则,就无法建立公民社会。

王博导在文章中说,从已有的实践和发展来看,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应当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民社会。而他又认为要建立公民社会必须具备“法治、民主、有限政府和市场经济”这四个前提条件,那么,这里有没有悖谬的地方呢?当然,在王博导看来,没有悖谬之处,可是,我认为这里有悖谬的地方,因为,很明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大框架下,提供不了“法治、民主、有限政府和市场经济”这四个公民社会的前提条件,所以,很显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大框架下实现不了王博导所说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目标。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大框架下,提供不了“法治、民主、有限政府和市场经济”这四个公民社会的前提条件的根据在哪里呢?

(一)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中共统治下,掌握公权力的人利用手中握有的权力通过各种方式发家致富,形成权贵集团,发展权贵资本主义,形成占据垄断优势的特权,现在我国的权贵资本、平民资本和外国资本这三部分就是当今的私营企业的状况;迄今为止,中共控制的国有经济仍然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国有企业在石油、电信、铁道、金融等重要行业中继续处于垄断地位,这些企业的领导人基本上是高官的子女和亲属,垄断国企自己可以制定价格可以优先贷款,可以任意挥霍资金,从而取得了特权地位;

各级政府的官员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他们通过直接审批投资项目、设置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管制价格等手段对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进行频繁的干预,各级政府握有支配土地、资金等重要经济资源流向的巨大权力,他们可以优先将资金注入国有企业和权贵企业,破坏市场公平。很明显,在现在的情况下政府还在不断强化对市场的控制和干预,不断扩大国有部门的垄断力量和权贵资本力量,已经完全使我国经济蜕变为中共及其政府控制经济社会发展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和权贵资本主义经济。这已不是常规上的市场经济而是半统制半市场的经济。

(二)现在半统制半市场的经济使到社会两极分化、贫富对立尖锐、官场腐败丛生、官民对立严重。要克服这些问题就必须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当今世界,市场经济已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形式。我国正在逐渐实现工业化,从全世界来看工业化在经济上的模式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本来就应该是法治经济,

但是一党政治又无法供给"法治",因为,在实行一党制政治下,法律主要反映的是中共的意志,其立法代表往往是通过假选举选出来的,中共及其政府手中掌握着全部公权力,凌驾于法律,享有特权。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治国方略,要实行法治就要改革现有的一党专政制度,实行多党民主制度。

(三)

在一党制下,多党制下的反对党制衡、自由竞选制度下的选民制衡、三权分立下的相互制衡以及言论自由下的舆论监督这四种有效的制衡权力的形式都没有,中共不许异见者活动,没有言论、政治结社和选举自由,没有民主和公平正义。民主说到底是国民主权,但在一党制下是中共主权,民主一般是通过定期、公正和周期的选举来体现的,但中共总是在搞假选举。

(四)在当今中国,中共控制了所有公权力,包括警察和军队,控制了宣传机器,中共各层组织任免大大小小的官员,政府完全在其控制之下,并与它融为一体,公权力无限扩张,无法限制公权。“有限政府”在一党制体制下只是水中月亮。

没有“法治、民主、有限政府和市场经济”这四个公民社会的前提条件,想要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框架下建设公民社会,那可以说是“残脑者”的狂喜。

可是王名博导,却愿意沉浸在这种狂喜之中。比如,他在文章中说:“从中央高层传递的各种讯息及地方党政部门的实践来看,社会管理创新包含两个方面的实质内容。首先这意味着一场深刻的思想解放,是还权于民、以人为本的思想解放,是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思想解放,是民主协商、依法治国的思想解放。”这是一次“还权于民、共同治理、依法治国”的思想解放吗?从中央允许的各地在地方党政部门的创新实践中,如北京建立的以社工委为中心的“大协调体制”,巫溪探索的以党委群工部为中心的“大群工”“网格化”的“大推动体制”,深圳和上海在增强民政职能基础上形成的“大社会体制”等,都是在中共的一个机构或是在中共控制的一个政府机构的管制下的一种尝试,不是什么在实践中结合当地实际突破了既有体制的种种束缚建构起有效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新型体制和机制。这能叫作“还权于民、共同治理、依法治国”吗?

请问:“还权于民”是什么意思呢?很简单,从两百三十多年前的美国建国开始在实践上首先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这个原则要求,原构性质的权力只有人民才享有,只有通过人民选举的政权才是合法政权,这样的政权掌握的公权力才是合法的。如果通过革命或政变或搞假选举获得的政权,就是非法政权。如果非法政权自觉把主权交还给人民,才叫还权于民。现在中共大权独揽,一切掌握公权的官员由其任免,军队、警察牢牢掌握于其手中。显然,中共是在通过做一些表面文章来糊弄人,这就令王名这样的博导狂喜,看来中国知识分子也太幼稚了,从1949年以来,中国所谓的“知识分子”的残脑就是长不出一个全脑来。

请问:什么叫共同治理?公民社会里的社团法人都是依法登记、自主活动的,包括中共在内的任何政党,互不相统属,在法律面前各党派平等,任何政党都可以依法参加政权竞选,获胜者获得领导权,失败者下一次再角逐,不论是执政还是在野,它们都是公民社会的政治组织,自己管自己的事,没有不获主人(人民)的同意硬要当领导的。各党派要共同治理国家必须征得人民同意,要共同治理各自政党事务,必须通过党派协商,依法进行,但是有一党制的历史以来,还没有任何一个政党在掌握所有重要权力的前提下,能发明出一个真正的共同治理来的。

请问:依法治国是什么意思?我们这里不用追源看谁的立法,只说在有法的情况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大框架下,能不能依法治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大框架下,中共是领导核心,所有权力掌握在它手中,它凌驾于法律之上享有充分的特权,从1949年以来它从来不守法,只根据它的利益和想法行动,有过依法治国吗?它拿枪你赤手空权,它怎么来就怎么来,你敢管它吗?所以什么

“首先这意味着一场深刻的思想解放,是还权于民、以人为本的思想解放,是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思想解放,是民主协商、依法治国的思想解放。”这简直是脑进水,功能全乱了。

王博导说,社会管理创新包含两个方面的实质内容,第一是上述所言,“其次是对现行体制的全方位改革创新,其中最重要的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四个方面的改革创新。”是这样吗?从1978年以来,进行改革开放,经过三十三年的大发展,从原来的简单社会,发展出了复杂性社会,阶级、阶层分化,人的利益和思想多元化,现在的中共要用野蛮人老毛或老邓的办法来控制社会简直是不可能了。需要根据新情况采取新手段,但是不管它的控制手段如何变,其目的是不变的,就是通过各种方式使到中共牢牢掌握政权而又让被统治者不反感,接受它的领导,不是什么“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四个方面的改革创新”,没有什么改革创新的,有的只是如何使中共及其控制下的政府借用什么手段来控制社会的问题。

众所周知,如果真的要改革社会管理体制,那么从根本上来说是中共、政府体制自身的改革。首先是“府际关系”的调整与改革。比如,调整党政关系,在执政党与政府之间建立协调体制;有效调整部门及中央与地方关系,建立部门协调、央地协调体制;有效调整党政与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之间关系,建立政社、政事协调体制。一句话,其核心就是中共放权、中共控制的政府放权、中央放权、地方自治。目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框架下,由中共一党领导,它会放权吗?就算它放了部分权又有什么保证它不会把权收回来呢?

放不放权由中共自己决定,那么什么改革党政与社会的关系格局,建构大社会的发展体制;什么改革现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新型管理体制;什么改革与完善以民为本的法治体系及党规体系,建立健全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法规,形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员规约制度;什么改革政党制度,加快执政党自身的改革,建设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执政党;什么加快政府改革与职能转型,建设服务型政府和与“大社会”相适应的“小政府”等等,全然没有了可靠的保证,就算中共进行了部分的改革,如果出现它的控制失常的局面,它还是要把权力收拢起来的。王博导,你狂喜什么?

应该说,公民社会是社会的有序化力量,比如,市场经济是一种非政治化的经济制度,在市场经济下,私人企业、私有产权制度、各种利益组织构成公民社会经济生活的主体。这些经济生活的主体逐渐演变成为公民社会基层经济组织的稳定性力量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化力量。公民社会有助于培育社会资本实现社会的制度整合,公民社会组织作为公民之间横向互动的组织结构,有助于促进互惠、信任等合作规范的产生,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促进了横向社会联系网络的发展,有利于实现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合作,实现社会的制度整合。现代公民社会有助于实现社会的价值整合,这特别表现在非营利的现代社会组织上,由于这种组织的非营利价值取向,使它们志愿涉足政府和市场所无力涉足的领域,因此公民社会组织的存在对弘扬社会公正的价值理念、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有积极作用,同时,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有利于形成人与人的相互信任关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市场经济造成的人际冷漠、疏离及社会的原子化状态,有利于实现社会价值理性的回归,实现有机团结。在公民社会里,各种独立自主的社团组织和机构通过对其成员的动员、组织、参与等活动,使社会成员学习和掌握在一定的组织机构中担任特定行为角色的知识、技能和行为模式,并向成员灌输政治价值理念,传授政治操作技能。公民社会里各种独立自主的社团组织既是社会政治生活多元化的中坚力量,同时也是公民社会中执行政治社会化功能的组织和机构。公民社会有助于形成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社会结构,公民社会的出现以及公民对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就在国家与分散的社会公众之间形成一个中介力量,使政治生活增加一个弹性因素,提高社会抵御政治动荡的能力。在公民社会里,自主的社会个体在面临国家政治权力的威胁时,会自发组织各种政治的、经济的、职业的等等之类的社会团体来抵御这种威胁,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这种功能无疑有助于社会的有序化,而民主政治的前提之一是稳定性的有序化社会。

一般认为,民主政治生长的社会环境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由于其固有的结构功能,成为既是民主政治生长的社会基础,又是民主政治成长后维系成熟民主政治制度果实的社会肌体。如果我们真的要朝向现代性的民主化社会迈进,就必须建设公民社会,而要建设公民社会就必须为其提供前提条件,即是提供王名博导所讲的“一是法治国家,二是民主政治,三是有限政府,四是市场经济”公民社会这四个前提,但是正如我们于如上所述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大框架下提供不了“法治、民主、有限政府和市场经济”这四个公民社会的前提条件,因此,必须改变现有的这个制度大框架。

201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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