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贲:中国的“身份低下者”们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519 次 更新时间:2011-04-16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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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 (进入专栏)  

在今年召开的政协会议上,有委员提出,“不鼓励农村孩子上大学”,理由是,在农村,导致一个家庭贫困的两大原因:一个是看病,一个就是读大学。农村孩子读完大学想要留城,少数人确实能在城市站稳脚跟,但大部分面临着找不到工作的 困境。他们不是富二代、不是官二代,在城市里没有关系、找不到工作、买不起房子、娶不到老婆。在城市中他们常常是二等公民,过着没有尊严的生活。这就好比那些去国外读书的人一样,到了国外洗盘子。要想站稳脚跟,跟城市人享有同等水平和待遇,至少要两代人的付出。这位委员的话虽然很难让人接受,但却触及了当今中国一个令许多人充满焦虑和不平的现实:身份决定命运,那个给予我生命的家庭出生,不仅决定我现在是谁,而且也决定了我将来能是谁。

身份和等级

一个人带着固有的身份出生到这个世界,不得不与这样的身份和它的宿命相伴一生。这被许多人当作是一个理所当然,无法抗争,不如接受的现实。那位不鼓励农村孩子上大学的政协委员就是这么认为的。

这位委员不愿意承认的是,一个社会中的身份系统并非是一种宿命,而是由人为的不平等权力制度和利益结构所造成。一个人的身份并不是孤立的存在,它必定是某个特定社会身份系统中的一份子,它的意义取决于它与这个身份系统中与其它部分的关系。例如,在“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红色”身份是在与“黑色”身份的区别中确立其优越地位的,前者是自然的人上人,而后者则是自然的人下人,好的机会由人上人独占,成为天经地义的事情。

从50年代到70年代末,中国社会身份系统的区分尺度是“阶级划分”。这种阶级划分是与特定的政治意识形态联系在一起的,它的划分由社会生产关系逐渐转化为意志论,再转化为血统论。在1955到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之前,人们在生产关系中的关系和财产情况是中国阶级分析的主要依据,这也是马克思阶级分析的基本原则。但就阶级分析的基本目的和性质而言,这里却有一个重要的区别。马克思所作的是阶级理论分析,而在中国,这些理论上的“阶级”却被落实为每一个具体社会成员的“属性”,成了他的“成份”。即使当这种阶级划分的物质条件已经根本不存在以后,人们仍然无法改变这种身份。

80年代后,这种情况逐渐发生了改变,90年代至今,金钱和财富成为中国的新的等级标志。由政治意识形态维持的身份秩序并没有因此消失,它虽然失去了先前对等级利益分配的绝对控制,但仍然以新的变化形式继续存在。它的内在矛盾也随之前所未有地凸现出来。例如,以前的“好身份”,如工人、农民,虽然仍然是无产阶级政治的名义上的先进分子,但事实上已经沦落为“差身份”,它引起的只是贫困、低下、受欺负、无尊严的联想。

随着金钱、财富成为新的优秀身份标志,中国社会形成了新的社会等级制度,它与权力结合,使得新的不平等利益分配变得比旧的“成分”等级制度更加隐秘,更加复杂。例如,以前,成分好就可以让一个人有上大学的资格,而大学毕业后就可以保证得到一份待遇优厚的工作。现在不同了,谁都可以“凭考分”,或者靠花钱上大学,但毕业后想要得到好工作,有身份(“路子”)就比没身份的要容易得多,特别有身份的还能得到待遇特别好的工作,享受特别优越的升迁机会。不平等的等级秩序给身份差的人们带来了极大的焦虑,因为他们虽然可以努力改变“我是谁”,但却注定不可能实现自己愿望的“我能是谁”。

有身份不能无声音

不平等的身份等级,无论是明文规定还是隐秘存在,都与社会不公正的制度有关。在这样的社会中,“人可完善”的观念是无法令人信服的,“以人为本”也必然只能成为一个空洞的口号。托克维尔曾经说过,人与动物虽然有些地方相似,但有一个特点是人所独有的。这就是人能自我完善,而动物则不能自我完善,“自有人类以来,人类就发现自己与动物有这种差别。”因此,人可完善的观念,同世界本身一样古老。平等本身并没有创造“人可完善”这个观念,但它使这个观念具有了新的特点,那就是,人无需接受宿命的安排,他们不仅可以使自己的社会地位变得更好,而且,更重要的是,他们可以在相互之间形成一种平等的,比个人身份更高的共同身份:公民。

封建制度国家的人民,并非绝对没有自我完善能力,只是没有认识到这种完善是可以无限的。他们只想个人处境的改善,而不能设想整体制度的改变。托克维尔说,“他们希望自己社会地位逐渐变好,除此别无他求。他们虽然承认人类至今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而且今后还会有所进步,但又事先把人类置于一定的不可逾越的限界之内。”

今天,我们关心社会不平等的身份等级和不公正利益分配的问题,并不是仅仅想要改善某些具体弱势群体的处境(这当然也很重要),而是要设想如何让社会整体制度能有所进步,不至于在政治制度上受制于“不可逾越的限界”。只有在政治制度上突破人为的限制,才可能在社会等级继续存在的情况下,让弱势人群能在民主政治的体制中,通过他们自己的政治代表,发出他们的声音,维护他们的权利,坚持他们应有的公正待遇。

身份的不同,造成了政治代表名额分配的明显差别,这种等级差别比眼下的经济收入差别更为不公正,也使得经济收入差别不可能有所改变。2008年政协会议上推出“新阶层”委员,有报道满怀期待地声称,像张茵和韩方明那样各自代表“新阶层”中的富人和海归,是中国“民主发展”的标志性事件。在此后的政协和人大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富人”代表。相比之下,“穷人”代表的人数却不见有所增加,成为“有身份,无声音”的群体。

2008年,康厚明、胡小燕和朱雪芹成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农民工代表。2亿农民工拥有3位代表,是按什么样的名额分配原则决定的呢? 有高度组织的身份群体(如军队、党政人员)能够比没有组织的(如失地农民、下岗工人)拥有远远多的名额。全国人大中的各种“精英”代表,包括“红二代”、“权二代”、“名人二代”的名额又是按什么原则决定的呢? 在贫富悬殊的今天,身份的政治待遇差别实际上是一种比经济收入差别更为本质,更为严重的社会不公。

个人身份和公民角色

从社会学来看,每个人的“身份”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每个人都必然属于多个不同群体,因而获得多个不同的局部身份,这些多重身份并不总是和谐一致,而往往是相互矛盾的。有些看起来是“自然”的经济身份,其实是社会、政治制度的产物。个人的身份意识和由此而产生的不满、仇恨在一定的条件下会成为破坏性的社会力量,汇集为“身份政治”(identity politics)。“身份政治”可以是暴力斗争的杀富济贫、阶级斗争、民族革命,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公民政治,如妇女运动,黑人民权运动。作为一种公民政治模式,身份政治与那些“运动”或“斗争”的“身份造反”是有区别的。在没有民主制度保障和缺乏公民政治的国家里,身份政治几乎无一例外地会酿成暴力和社会动荡。

一个社会,如果大部分人的“差身份”无法或者很难向“好身份”转化,便会成为“身份固化”的社会,封建的和其他的身份世袭社会都是这样。身份固化的后果是社会内部的实际分裂。托克维尔说过,在身份固化的社会内部,“所有的人都按照职业、财产和出身分属等级森严的阶级,而在每个阶级内部却把自己的成员视为同一家族的子女,成员之间经常怀有一种民主社会的同类公民所不能有的亲切同情。”其结果是,“贵族的成员与其余公民毫不相同,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思想和感情,以致很难相信他们是属于同一国家的人。”

一个社会要打破“身份固化”,就必须把平等和自由一起确立为基本的普世价值,强调公民身份高于包括政党、财产、阶级在内的任何个人身份,强调所有公民必须拥有参与国家大事的平等权利。

公民的平等并不是因为人生来就是平等的。平等的基础不能建立在自然权利论之上。平等是一种人为的社会价值,而且是有条件的。只有当人们进入公众领域,成为有权利的公民,他们才能获得平等。现代国家中的“平等”价值与民主政治是密不可分的。只有民主的政治体制才能保证平等这一价值共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汉娜.阿伦特(H. Arendt)曾说过:那些被纳粹政权剥夺了公民和政治权利的人们,并不能用自然权利的名义来保护自己,他们被排斥在政治群体之外,毫无权利可言。为了要为自己的自然权利辩护,他们首先得具有争取自然权利的权利,那就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公民既是一种“身份”,也是一种“角色”。从根本上来说,一个人从出生而来的“我是谁”,转变为他所愿望的那个“我能是谁”,这是一种自由选择的角色设计。每个人都对自己有某种身份转变的期待,想要变得更富有、更有政治或社会地位、更事业有成、更被人看得起。但仅仅有这些个人愿望显然是不够的,因为这些愿望只有在一个称得上是“好”的社会中实现才会具有普遍意义,这就需要绝大多数人能一起优先考虑争取一个较好的社会,而这一定必须是一个公民平等的民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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