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雪慧:遏止公权行使无底线的危险倾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81 次 更新时间:2010-07-26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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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雪慧  

前些天,东莞警方公布的一组“扫黄行动”图片热传。照片上,四个涉嫌卖淫嫖娼的青年男女烈日下赤脚走在晒得发烫的水泥地上。男子手铐脚镣加身,女子手被铐,还系着一条长绳,绳的另一端拽在远处树影下偷凉的警察手里。这一幕和最近多个省市将罪犯、疑犯五花大绑、游街示众、公捕公判的场面提醒人们,中国人曾经经历的那个毫无法治意识、动辄对列入异类的人施加侮辱、虐待的疯狂时代并未远去。

在不允许性交易的我国现行法律下,几个青年纵然违法,但不是罪犯,也无涉重大的权钱、权色的交易。警方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而无权超越法律权限,施加法外惩罚和侮辱,更无权把他们的照片、姓名等个人信息公之于众。但警方似乎毫无这种意识。羞辱涉黄者并公布个人信息,深圳在2006年11月就大规模搞过一次,将100名涉黄男女身穿黄衣游街示众,并一一念出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这种做法引起上海律师抗议,并上书全国人大。然而这之后游街示众到处上演,呈泛滥之势。跟普通公民相比,政治人物和公务员掌握公权力,如果行为不检点、涉黄嫖娼,就不是纯个人的问题,公众有权知道。所以在海峡对岸,正参选“议员”却陷入招妓门的陈致中就必须得给公众一个说法。为自证清白,他表示如果属实,将退出参选“议员”。

早有论者指出,色情业跟某些人性弱点有关,而法律或其他高压手段在这个问题上是没多大作用的。所以,古今中外,没有哪个国家能真正禁绝色情业。我国自1949年之后的短暂时期大概算一个例外,但当时禁绝色情业的条件已不可复制。而我国现在色情业泛滥,除了人性弱点,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现实情况。几亿农民工背井离乡,其中很多有家室的单身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离,这种不人道状况是部分农民工找小姐的原因之一。谴责他们,给他们贴道德标签是容易的,但无助于问题的减少。

而对整个色情业施禁和抽风式打击,不过是使这一行从地上转入地下。处于地下状态,政府无法进行有效管理,直接后果是性病传播、尤其艾滋病传播不可控。我国性交易泛滥的社会根源、地下色情业的现实及性病传播的严重后果,道学家是不屑一顾的。喜欢盯住性事做文章的变态道德观在我国也一向亢奋,这种道德变态居高临下地对有不当性行为的个人进行无情道德讨伐,却对在社会上具有弥散性影响的道德败坏熟视无睹或异常宽容。为政者不能不认真检讨。职权法定和罪刑法定,是法治社会基本原则,对公权机构和行使公权的人来说,也是不可逾越的政治伦理。对违法者,按治安处罚法处理;对犯罪者,经法庭定罪判刑。但无论前者还是后者,其人格和隐私不容侵犯。游街示众,不光羞辱的是他们本人,还羞辱他们的家庭,且丝毫不顾忌其父母妻儿的感受和今后处境。这是极端无人性的做法,也是在公开挑战职权法定和罪刑法定原则。

而在媒体报道湖南娄底市公捕公判引发争议后,娄星区政法委副书记潘汉平高调回应,称“是最管用的方式”,且振振有词:法律没有禁止公捕公判,政府机关这么做当然不违法。在他眼里,游街示众只是“打了个擦边球”。

然而,对公权机构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而绝非什么“法律没有禁止”就可为。何况,早在1988年,两高、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已明文禁止公捕公判。2006年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3条又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第116条规定,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罪犯、疑犯、治安违法者游街示众、五花大绑、在烈日暴晒的水泥地上赤脚行走、像拴狗一般拴人,等等,无不既是体罚、虐待也是侮辱。此类行径违法,乃板上钉钉。

事情走到极端了,问题也许就到了绕不过去而必须正视的地步了。据南周报道,娄底一位目睹丈夫被游街的女子表示,想打一场“政府侮辱公民人格”的官司。这样的诉讼应该成为一个契机,使社会朝规范和管束权力迈出重要一步。

但责任追究,还有一个角色不能遗漏,即某些充当公权违法协同角色而配合行动的媒体。不管是娄底盗钢材农民还是东莞几个涉嫌性交易的青年,他们既非政治或公众人物,更非对社会构成现实威胁的通缉犯,媒体无权向社会公示他们的影像及姓名年龄籍贯等个人资料。但这些媒体无底线,公布了无权公布的,既然如此,就该为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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