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鸣:顽固的“讼棍”思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29 次 更新时间:2010-02-01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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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鸣 (进入专栏)  

眼下,李庄案闹得沸沸扬扬,网上网下嚷成一片。考察人们对这个案子反应,姑且无论孰是孰非,人们会发现,李庄这个小有名气的大律师,在相当多人眼里,其实还是一个讼棍,顶多是讼师。

中国有律师的日子不长,据说民国元年,才有国家正式批准的律师,第一人是后来被骂为卖国贼的曹汝霖。到了1949年之后,律师虽然没有取消,但基本上被搁起来了。中断已久的律师的历史,是改革后再接上的,满打满算,才二十几年。相对来讲,讼棍或者讼师的历史,却要长得多。从某种意义上说,那是我们国家的传统。所以说,一些人,把律师看做讼棍或者讼师,也不奇怪。

在古代社会,讼棍和讼师,所获评价,相当负面。在统治者眼里,没有讼师一说,凡是搅入诉讼帮人打官司的非涉案人,统统是讼棍。包揽讼词,挑唆诉讼,十分可恶。凡是讼棍,一经查实,就得严惩。讼棍和讼师,仅仅是因为民间有这样的需求,才在官方的高压之下,能够存在。但必须说,这种存在,是非法状态的。但是,即使在民间,这些人名声也不大好。所谓讼师之名,是晚近才出现的,在古代的多数时候,人们只管他们叫做讼棍。

在中国有关讼棍的传说,大多是负面的。有时候,也传他们会干点好事,比如帮助人们从受诬陷的状态中解脱出来。但更多事迹,却是讲他们如何出坏主意,帮助犯了罪的人,尤其是帮助忤逆不孝之人,逃脱责罚。即使少数做好事的事例里,讼棍们也全无心肝,一点是非观念也没有。只管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不消说,这样没有起码道德感的人,在传统中国社会,根本就是坏人。到了清末新政时期,各省谘议局选举,讼棍还是明令被排除在外的。

中国古代社会,在法律方面,最高的理想是孔子说的“无讼”。历史上有很多地方官治理的故事,都是强调教化,通过地方官自己言行的感召和激励,实现无讼。汉代的故事讲,官员当众宣读孝经。到了明清两代,就是读圣谕宝训——皇帝的劝善书。通过这种方式,使民众被德化,不争互让。没人打官司,官府的台阶上长草,门可罗雀。不过,这种故事,如果不是编出来的话,也只能是一些理想状态,完全不可能被复制的理想状态。在古代,无论哪个官府,都是一堆人。一堆人和他们的家人,要靠官家的印把子吃饭的。就算县令、太守道德高尚,不想让百姓打官司。但是官府里的其他人也不会干——百姓不打官司,他们吃什么去?因此,正常状态是,官府希望百姓诉讼,而老百姓明知道打官司就得往里扔银子,也不得不打。因为生活总免不了有纠纷,纠纷调解不了,就得打官司。更何况,还有涉及人命的刑事案件存在。

尽管官府希望百姓打官司,但古代政治制度,却是一个礼制结构。所谓礼制,就是一种合乎于礼的社会秩序,上下尊卑,井然有序。所谓的法律,基本上就是“刑”法——以刑罚来将不符合礼制秩序的事情,脱离礼制轨道的恶,扳回到正轨,合乎礼制秩序的轨道上来。所以,无论官府断案多么荒谬,都是合理合法的。因为这是一种父母官对于民众的整治,本是就是礼制的一部分。所有不合道理的断案,要想纠正,只能通过更高层的干预,或者官员的道德自律来实现。任何来自诉讼人之外的民间干预,都是大逆不道的。

海瑞是著名的讲道德的清官,但是即使是他,也认为在断案的时候,如果小民与乡宦“争言貌”,“与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所谓“存体”,就是尊重礼制,为了礼制,小民就该受委屈。在礼制秩序第一的原则下,无论是讼棍还是讼师,都是不能被允许的。因为他们的存在,本身就是以下犯上,扰乱了“领导意图”。

应该说,即使在今天,人们脑袋里讼棍的意识依然强固。只要提及律师,尤其是律师在为似乎是公认的罪犯辩护、同时又很卖力的时候,讼棍两个字就会自动跳出来。如果律师的辩护,让某个背后具有政治运动性质的行动,结果被打了折扣,打出来的“坏人”减轻或者逃脱了惩罚,那么,律师就更加难以被容忍了。不仅官方不能容忍,连关注此事的部分民众,也一样难以理解。尽管到了21世纪,人们却还在迷恋清官,迷恋清官的保护,清官的行为,即使违法也高度容忍。还在不知不觉地把律师看成讼师,我们离一个法制社会,还有相当远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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