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波:李庄案与中国法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91 次 更新时间:2012-12-08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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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近日,曾经备受瞩目、一波三折的李庄案再度峰回路转。最高检察院和重庆市一中院分别就李庄控告当年的重庆专案组徇私枉法一事听取其意见,国内媒体也迅速跟进,有论者称之为“李庄案第三季”。

此案无疑已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标志性案例之一。倒不是因为当事人所受冤屈和损害极其严重(中国冤假错案有远甚于李刚案者),而是因为此案直接关系对重庆“打黑”运动的评价与定性,政治意味深重,而且当年重庆的相关官员出于私心和打击报复目的,公然置法定程序与法治原则于不顾,亦属触目惊心。李庄案“第一季”和“第二季”期间,因其强烈的政治风向标色彩而成为“敏感”话题,一时之间公开媒体无法自由讨论,彼时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要对“歪曲事实”的报社和记者起诉的“双起论”也让人心生寒意。幸运的是这一页已经揭过,最不堪的时期已经过去,反思李庄案的教训有助于构建中国法治的更好未来。

在李庄案的激烈时刻,媒体上也曾就“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权衡问题展开热议。事实上正如马克思当年所说,“德国的现实是如此粗鄙,以至于不需要理论家的分析”。所谓“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平衡问题,是在法治和公民权利保护机制已臻于极度完善的国家,过于严格的程序是否会带来实质上的不正义的问题,其前提始终是遵守基本的法律程序。而李庄案及重庆“打黑”期间的所作所为挑战的是基本法治的底线:司法机关能不能不经审理就对被告人做有罪推定;检方能不能因律师为被告人做辩护就将其列为报复对象;公、检、法能不能不遵守法定的相互监督与制衡机制而串通一气,刻意陷人于罪;检察机关能不能教唆证人作伪证;法庭审理要不要遵守法定的举证质证程序,等等。在这个层面上,程序正义本身就是实质正义。毒树不可能结出佳果,不遵守基本程序必然造成错误和冤屈。

从更大的角度来看,假如对李庄案的重新处理能够带来对重庆“打黑”运动的深层次反省,以及方向性的摒弃,那么更大的期待就是,整个中国的司法改革能够回到更强调“依法治国”的轨道上来。1997年中共“十五大”上提出“依法治国”口号,而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实现更大程度的司法独立,但在最近几年里,司法独立诉求越来越被政治需要和维稳大局压倒,“党的领导”近年来得到更多强调,乃至凌驾于“依法治国”和“宪法法律至上”之上。由此带来的结果就是司法改革进程的停滞不前,以及方向上的困惑和迷茫。

中共“十八大”报告重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新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本月初讲话时强调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假如能使宪法中已规定的公民权利得到完整的落实和切实的保障,中国的人权状况已足以大大改观,而实现这一点需要政治意志。

最后,李庄案期间重庆当局对所谓“黑律师”的打压,以及借此案所掀起的舆论攻势,甚至要求律师“讲大局、讲政治”的教育,已经影响到中国律师群体的生存状况,独立、公正的法律职业群体的存在本身遭遇挑战。这一状况需要纠正。政府需要强调并保障律师独立、超然于司法机关与政治的身份,只有具备这种超然性,当公民需要从法律职业群体那里获得对抗公权力的服务和保护时,才能实现自己的愿望。而那些限制律师、吓止律师、导致律师视某些类型的诉讼为畏途的制度性障碍,应该得到及时的拆解。

法治原则的另一个要求是,不能让诉讼和审判变成政治斗争与清算的替代品。宋朝马定国有诗“苏黄不做文章客,童蔡反为社稷臣。三十年来无定论,到头奸党是何人?”写尽政治斗争和本质性判断带来的混乱与荒谬。原诗是写北宋的党争,但放到当今中国的现实中,也不禁让人心生联想。走出这样的困境就是坚守法治原则,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以法律作为唯一的判断准绳和游戏规则。唯有如此才能走出政治斗争和意识形态的泥潭,构建一个真正的现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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