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思之:李案虽结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293 次 更新时间:2011-07-22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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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之 (进入专栏)  

李案二季,检方撤诉,显示出重庆法律人纠错的勇气;稍感不足的是,过于匆促,一时未能表现出应有的大智。

纵观李庄案,因其引发了一系列世人关注的现象和问题,已成为具有公共性质的事件,影响广泛,愚以为不会成为过眼云烟。

李庄事件是当代中国社会上层建筑领域,诸如法制、政治、道德、伦理、监督、舆论等等方面负面现象的集中袒露,是时代的产物。

从辩护制度方面考察,李庄全案是中国现行辩护制度的特殊形态,一个怪胎,它的出世固有其复杂的缘由和条件,但并不具有必然性。用什么样的态度对待这个产儿,反映着中国律师的“成熟度”,实证着中国律师在国家法治建设中是否能够起到支柱作用。

伴随李庄事件出现的李庄现象,游荡于一出“活报剧”的始末,以其具体鲜明的形态,给我们重新提出了那个严肃的课题:当代中国律师,应以什么样的方式和内涵树立形象、塑造人生?对此似不容回避!

李庄本人无疑已定格在法制史上。李庄辩护人的有力辩护更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尤其是两位年轻律师在“二季”中发表的辩词,达到了值得称道的美好境界,必将留下历史的印迹。

考虑到历史人物、当代英杰,往往具有一时难以把握的复杂性,是故讨论李案只应涉事,无须评价人物,更不必背上李庄留下的“包袱”责东怪西,或者怨天尤人。积极的态度和恰当的方法是把一切消极因素转化为精神财富,使之成为建设合理法律制度推动社会前进的重要元素,同时为塑造健康活泼、确有尊严的人生积累丰厚资源。

李案“一季”虽结,但各种议论未歇,遗存问题未解。我从不怀疑,古今中外,任何一家法庭都难免错案。但作为法律人,如能在合力条件下,凭借法庭平台,从不同的职责角度,集中起几家的法律智慧,通过相应的法律手段,把每件讼事都审理得尽善尽美,就很可能将“冤假错”减到最少的限度。为了这个美好目标的实现,谨就李案所疑提供有识之士商酌。为清晰计,分列于下——

一、重庆打黑,以“快”为主要特色。可是最先审理的黎强一案却迟迟难决。想来与律师的优秀辩词命中指控的要害、驳倒了起诉有关。这是中国青年报那篇“核心调查”长文痛打律师的由头。该文尽管文风待正,却不同凡响,大有来头。据此不难察知,律师一到位,不管姓李还是姓汪就会受到监控。不识其中厉害,难免灭顶之灾,李某是撞到枪口上了。律师执业如此凶险,何能避免打黑越轨?打黑涉讼,应有律师参与,这是法制的要求,试问为何这样对待律师?

二、上述中青报长文说:“在龚刚模按响报警铃(检举)之前,李庄等人妨碍正常司法的行为已引起相关部门的警觉,……看守所依法做了详细记载。”那么,——

所依何法?“记载”的主体既是“看守所”,试问所记的依据是什么?既称“详细”,必有过程,始于何日?止于何时?要害是李庄行为何处违规?何处涉嫌犯罪?

还有,如此重要证据,何不提交法庭出示、质证?

三、李庄会见被告,有会见记录,一审判决为何将它排除于证据之外?与此相关,记录人马律师为什么不能到庭作证?二审传唤六位证人作证,马在当局监控之中已失自由,“不愿”之词,岂能服众?

四、龚刚模检举李庄罪嫌,开古今中外当事人检举辩护律师的先河,极为蹊跷:

(一)书面检举,电脑打字,出自何人之手?龚的签署为12月11日,即在李庄专案组建成的次日,那么,建“组”的合法性依据是什么?

书面检举,通篇限于民事行为,不涉“伪证”,更无编造刑讯之说,故不敢拿上法庭质证,那么,检举由何而起?是否有诈?

(二)口头检举的时间、内容、背景及接受对象,正式的说法统统先后不一,如何解释这些矛盾?

(三)刑讯逼供是李案问题中的关键,下列三点不能排除:

1.法医鉴定结论:龚的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如手铐、钝性物体碰撞等)①所致擦伤后遗留。”含义十分明确。对此,公诉人说:这并不能表明龚刚模被刑讯过。对此,龚在二审法庭上以试探性口吻解释说:“(这是)去年四、五月份海南玩儿的时候不小心划伤的吧。”前者强词夺理,姑且不论;后者歪曲事实,应问:何物所划?划、“擦”有别,为何不能依法医结论得出判断?要害在于:法官凭什么支持了二者的妄辩?

2.龚案中有十多人痛陈曾被刑讯,基本情节与龚对李的诉说相似,为何不能作为旁证立案侦查?为什么轻纵刑讯的施行者?

3.李、龚谈话,不涉及“伪证”,不涉及李诱使龚编造刑讯借以翻供,均有“笔录”可证,有什么理由否定?

五、一审开庭之后,政府官员走访李庄劝降;李表示有错但无罪,但可修改上诉理由作为妥协。二审开庭之前,李又表示“认罪”,对此有以下疑问——

(一)官位再高,如非法官,也无权会见二审阶段的“未决犯”,这是规则,凡夫不能逾越。薄熙来代表在人代会期间讲李庄案时也说:“哪一个界别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讲得好!但转念一想,薄代表讲的是“界别”,没说“人”,看来在重庆还是有人(不论属于哪个“界”)可以越“界”的!是耶,非耶?

(二)李庄与高官暗中妥协的条件应是“认罪,判缓刑”。李当然清楚这是满盘皆输的条件,为什么能够接受?由认错到认罪,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哪些让李心动的异常情况?高官下了什么筹码,迫使一个分明无罪的律师会由认错转变为认罪,并且演出了一场闹剧?这到底是为了什么?

(三)李庄本人当庭面告他的律师:“(我)一月二十四日已交了悔罪书”,此举不知想解决什么问题?他悔的是什么罪?

六、重庆当局电致北京司法行政机关,指责李庄“妨碍司法”,说有录像可证,律师要求当庭出示,竟然否认录像的存在,其中有何奥妙?证据怎么可以沦为“道具”?

七、薄代表说,李案(二审)有六个证人出庭,“我们近年来审理任何一个案件有这么多证人出庭吗?”他据此断定程序合法。照此说法,一审不让证人出庭,一个也没出庭,岂不无理?岂不非法?可是二审居然断言一审的“程序合法”,这不是公开扯谎么?再说,薄代表讲的“六证出庭”仅是事务的一个侧面,另一方面,辩方证人尽管十分重要也硬是一个都不准出庭,试问:这么干会把诉讼审清楚吗?如此违背程序合法吗?公正吗?程序不公,判决立得住吗?

总而言之,以上诸疑不排,硬给涉嫌当事者定罪,既关法制,又涉人权,注定错判。有错应纠,重庆检方的样板堪为镜鉴。李案最终公正裁决之日,或是法治旗帜飘扬山城之时。我们期待着它的早至。

① 括号内所引,出自网上发出的一个版本。

本文为《律师文摘》2011年第2辑卷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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