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尚立:政党、政党制度与现代国家———对中国政党制度的理论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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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尚立 (进入专栏)  

中国的政党制度适宜于中国的国家建设和发展,中国政党制度实践的是有领导的党派联合执政、多元协商、合作治理国家的政治形式,既不是一党制,也不是多党制,而是结构化的多党派协商合作制。中国政党制度内含一体多元结构,它不仅适宜于中国的社会形态的内在结构及其现代化转化,而且适宜于中国的国家建设和民主成长,其进步与发展能够为中国的国家建设和民主成长提供新的资源与新的空间

关键词:政党 社会 政党制度 国家建设

政党是现代政治区别于传统政治的重要标志,是现代政治生活得以展开的核心要素。在现代政治框架下,政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所形成的制度性政党关系、行为规则和运行形态,则构成一个国家的政党制度。政党制度在规范政党的地位、功能与运行的同时,也深刻影响着国家政治生活的全局。然而,任何国家的政党制度,既不完全是政党或政党关系所决定的,也不完全是国家制度体系所决定的,而是决定政党生存与发展的社会和国家所共同决定的,是国家与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果。但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这种相互作用往往可能体现为国家的力量,或者是社会的力量,从自身的利益和愿望出发,对政党制度提出要求,以塑造理想的政党制度。于是,人们自然就会产生这样的疑惑:一个国家的政党制度的确立,应该基于党派的原则与民众的理想,还是应该基于社会运行的规律与国家建设的要求。针对这样的疑惑,本文的出发点认为:深思熟虑的国家建设与政治发展应该从国家与社会内在要求及其相互作用中,选择和确立适宜的政党制度。

一、政党与社会

人类生活的自我组织逻辑很清楚:先组织社会,后组织国家,国家在社会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人的进步与发展,必然带来社会组织与结构的变化和发展,进而带来国家组织与运行的再造。人以类聚。利益、志趣相投的人们,必然在社会中形成他们自己的组织。这种组织一旦力图通过掌握国家政权来实现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就转换为政党。以利益和志趣形成团体或组织,是人的天性,自古有之,因而,导致政党出现的关键是国家权力体系对社会开放,它使得社会团体和组织有可能通过掌握国家政权来实现其利益与愿望。国家权力体系对社会开放,是民主发展的必然体现。从这个角度讲,民主确实是政党产生的前提,政党是民主发展的动力。可见,基于一定团体或组织形成的党与派自古有之,但由此所形成的政党,则是人类社会迈入现代化,出现了现代民主体制之后。意大利政治学家G.萨托利说:“政党,我们知道,是一个为新的事物而起的新名字。说这个名字新是因为事物是新的。这个词直到16世纪才在政治意义上使用。”[1](P97)

政党的根基在社会,其产生的前提在国家权力的制度安排。实际上,这个概括是不严密的,因为,国家权力安排的开放性,不是到近代才有的,在此之前也多少存在,如古希腊的雅典,其公共权力向所有公民开放,并要求所有公民必须参与城邦的公共政治生活,而雅典并没有因此出现现代意义的政党。可见,国家权力安排的变化是政党产生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那么,政党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充分条件是什么呢?从现代国家与古代国家的区别来看,这个充分条件就是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离。马克思指出:“在古代国家中,政治国家就是国家的内容,其他的领域都不包含在内,而现代的国家就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的相互适应。”[2](P283)这种分离使得社会从国家中获得独立,由依附国家的社会变为能够自主的社会。在国家与社会一元的条件下,社会是作为国家的社会而存在的,人们在社会中所形成的团体与组织,是国家权力运行的产物,不是社会自身运行的结果,这样,团体与组织自然也就构不成社会的多元化存在,因为,它们既很难形成相互之间的各自独立,也不可能作为独立的力量来面对国家权力,进而争取掌握或分享国家的权力。但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分化的条件下,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所形成的团体与组织,不仅各自相互独立,而且也能作为独立的力量直接面对国家权力。社会的这种独立以及由此形成的多元化存在,正是政党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充分条件。这种理论的现实注脚是很容易在各国政党的发展事实中找到的。

基于上述的分析,我们完全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现代政党,不管是通过怎样的途径以及以怎样的形式产生,从宏观理论上讲,都离不开三大前提条件:一是国家制度安排所形成的权力开放性;二是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分立所形成的社会自主性;三是社会利益分化和自主结社发展所形成的社会多元化。这三大前提条件决定了任何试图迈入现代化,并进行现代国家建设的社会,都必然会产生出政党。政党是一定社会利益集团借以代表和表达其利益,并通过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或掌握国家权力以实现其利益的政治组织。因而,政党是社会借以进入国家体系,影响和主导国家运行的重要中介。

社会的多元是政党得以产生的前提,换言之,政党存在体现的是社会的多元。多元的背后必然客观地存在着利益的差异、意见的分歧与理想的冲突,当这些差异、分歧和冲突通过政党来提炼、来表达、来自我维护的时候,政党在无形中就可能成为分解社会、撕裂国家的力量。所以,在西方国家建设与发展的早期,政党并不被视为积极的政治力量,相反被视为可能导致社会与国家分裂的政治宗派,并由此遭到政治家和思想家的鄙视与反对。美国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在建构美国宪政制度的时候,就明确认为党派分立以及由此引发的“党争”对社会、对国家都有巨大的危害。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在1796年9月17日发表的告别演说中,就对党争可能带来的危害提出忠告:“我已经提醒你们,在美国存在着党派分立的危险,并特别提到按地域差别来分立党派的危险。现在让我从更全面的角度,以最严肃的态度概略地告诫你们警惕党派思想的恶劣影响。不幸的是,这种思想与我们的本性是不可分割的,并扎根于人类脑海里最强烈的欲望之中。它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存在于所有政府机构里,尽管多少受到抑制、控制或约束。但那些常见的党派思想的形式,往往是最令人讨厌的,并且确实是政府最危险的敌人。它往往干扰公众会议的进行,并削弱行政管理能力。它在民众中引起无根据的猜忌和莫须有的惊恐;挑拨派系对立;有时还引起骚动和叛乱。它为外国影响和腐蚀大开方便之门。外国影响和腐蚀可以轻易地通过派系倾向的渠道深入到政府机构中来,这样,一个国家的政策和意志就会受到另一个国家政策和意志的影响。”在这忠告中,华盛顿已经明确地意识到这种“党争”根源于人类本性,难以消除,只能警惕和防范。美国的联邦党人麦迪逊也明确反对党争,他从党争存在的经济与社会基础看到其不可避免性:“造成党争的最普遍而持久的原因,是财产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有产者和无产者在社会上总会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债权人和债务人也有同样的区别。土地占有者集团、制造业集团、商人集团、金融业集团和许多较小的集团,在文明国家里必然会形成,从而使他们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受到不同情感和见解的支配。”所以,“党争的原因不能排除,只有用控制其结果的方法才能求得解决。”他们对党争危害的担心是正确的,因为时至今日,他们当时所担心的现象还常常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发生,尽管今天的政党与当年的政党不可同日而语;而他们所意识到的党争原因,则构成后来政党发展全面展开的基本动力。然而,有一点是他们当年没有预见到的,即政党在今天已被世界许多国家和社会普遍接受,并成为这些国家的政治中心。

不论在中文的语义中,还是在英文的语义中,“党”或者说“政党”(Party)一词本身,所含的根本意思就是“部分”。社会的多元,就是多种“部分”的存在,政党是作为“部分”的代表而存在的。就社会来说,“部分”的存在有两种:一是作为整体的部分而存在;二是作为与整体相对立的部分而存在。代表前一种“部分”的政党,不是分解社会、撕裂国家的力量;相反,代表后一种“部分”的政党,则可能引发不可调和的党争,成为分解社会、撕裂国家的力量。①一个社会要使其部分是作为“整体的部分”存在,就要求其社会具有内在的整合性,或者作为维持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国家应该是具有整合力和维持内在统一性的政治共同体。多元的社会要成为有机的社会共同体,使多元的“部分”都是作为整体的部分而存在,那么,社会就必须有基础、有能力将其内在的理性灌输到政党之中,使政党能够从社会的整体来把握和反映其所代表的部分;或者国家有能力将代表多元的“部分”的政党整合在一个稳定的制度框架之中,使代表多元的“政党”都能够在共同的制度框架和价值体系中表达多元,实现多元。要达到这样的良性状态,社会与国家就必须共同创造一个适宜的政党制度;换言之,政党就必须在社会与国家的互动中,创立一个既适宜于现实社会结构,也适宜于国家建设的政党制度。从这个角度讲,一个社会形成多党是极为容易的,可谓易如反掌,但要在多个政党存在的基础上建立一个适宜的政党制度却是相当困难的,可谓千辛万苦。所谓适宜的政党制度,简单讲,就是既能关照社会的进步,也能关照国家的建设的政党制度。然而,在实践中,人们常常把政党制度的设计简单地与民主设计和民主发展挂钩,简单地把政党制度看作是实践和发展民主的工具,过度强调民主的所谓标准化要求,忽视社会的条件和国家建设的实际要求,结果,使政党跃出“整体的部分”存在,成为与整体相对立的部分存在。这样的政党制度,既危害政党,也危害社会与国家。

政党制度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这是共识。但是,我们形成这种共识的同时,也应该形成另一个共识,对现代民主的建设和发展来说,政党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民主成也政党制度,败也政党制度。

二、政党制度与国家

人是一定要过团体生活的,为此,组织社会,建立国家。所以,人既是社会动物,也是政治动物。国家是人创造的,其使命是维持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国家在履行其使命的过程中,逐渐成为超越社会之外的相对独立力量,既遵从着社会,也驾驭着社会。社会创造国家,国家保障社会,在这种相互依存下,社会不能脱离国家而放任,国家不能消灭社会而独尊。这决定了规范整个社会的制度,既不完全是社会意志的结果,也不完全是国家意志的产物,必然是社会与国家相互作用的结果。马克思精辟地揭示了这个真理:“国家制度只不过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之间的协调,所以它本身必然是两种本质上各不相同的势力之间的一种契约。因此,法律不能决定使两种势力中的哪一种,即国家制度的哪一个部分有权改变国家制度本身,有权改变整体。”[2](P316)基于这样的制度原理,任何政治制度的形成、发展与巩固,既要充分尊重社会结构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国家运行与发展的基本规律。从人类制度文明发展来看,即使是在国家力量最为强大的时期,或者是在社会力量最为强大的时期,任何一项有效的制度都不会仅仅出于满足国家或社会中的某一方需求而确立,更不会因为满足其中的某一方意志而得到巩固。在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的条件下,政治制度的这种特性更加深刻和全面。

从现代政治发展史来看,是先有政党,后有政党制度的。现代政党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现代国家制度发展的产物,如英国的政党,就是在英国议会制度运行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二是为确立和建设现代国家制度而诞生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党是由此出现的,不论是为了结束前资本主义的政权或体制而形成的革命性政党,还是为了迎接民主共和体制的确立、议会的开设与选举的开放而诞生的政党,都属此类。可见,不论政党如何产生,都与现代国家或者与其所蕴含的现代民主制度的成长有关。在前一种情形,政党起始于国家层面,随着普选的展开,逐渐走入社会层面,从而成为居于社会与国家之间的政治力量;在后一种情形,政党起始于社会,一诞生就以国家政权为目标,并直接成为建构现代国家、运行现代国家制度的主导力量或核心力量,其实际所处的政治方位也在社会与国家之间。

前面的分析表明,政党不论以何种情形产生,其内在的根源都来自社会的现代化转型与社会结构的分化,换言之,政党产生的内因在于社会转型与分化。政党产生之后,一旦开始以非武力的方式争取和掌握政权,政党制度就开始酝酿和形成。面上看,政党制度始于政党的产生和活动,然而其实际的根源却在国家。因为,不同的政党只有在形成共同的主权认同和宪政制度认同的基础上,才可能在国家的框架内进行和平的政治竞争、协商与合作。至于政党之间会形成怎样的政党制度,一方面取决于政党的布局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则取决于国家的政治形态与制度形态。同样是有多个政党存在的国家,但它们各自所形成的政党制度却往往是不同的,此类事例比比皆是。这足以说明一国的政党制度,从根本上讲,不取决于社会分化与转型所形成的政党规模与数量,而是取决于国家以及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结果。国家是抽象的,而支撑国家的意志则是具体的,可以体现为统治者的统治意志,也可以体现为全社会的共同意志,自然也可以体现为国家发展内在规律所蕴含的客观意志。

既然政党制度是在国家意志主导下国家与社会互动的产物,那么政党制度在满足政党生存与发展基本利益的同时,也必须充分满足国家组织社会、驾驭社会、保障社会以及实现统治的基本要求。从现代国家发展的内在逻辑来看,这种要求核心主要有两个:一是制度化;二是一体化。②这两个要求是现代国家建设的两个基本方面,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一体化是制度化的前提,制度化是一体化的保障。所以,从逻辑上讲,政党活动的制度化是现代国家建设追求制度化和一体化的必然结果。虽然国家不能直接决定制度化的政党活动以什么样的结构和形式展开,但将政党的活动纳入到和平有序的制度框架却是现代国家建设的基本前提。做不到这一点,任何国家不管其实力有多么强大,都无法维护基本的一体化和制度化,自然也就无法维系自身的生存,实现自身的发展。

从另一方面讲,政党一旦被制度所规范,其功能和使命也会相应地发生转变,其中最根本的变化就是从“宗派性的部分”角色向“作为整体的部分”的角色转换,从分散性、甚至是分裂性的力量向表达性和整合性的力量转化。萨托利认为,现代政党正是因为实现了这种转化,才逐渐从被人们唾弃的对象转变为被人们承认和接受的对象:“伴随着民主化过程,政党成为表达的手段。同时,恰恰是因为政党为表达、沟通以及实践被统治者的要求提供了渠道,负责任的政府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反应型的政府。那么,正是从宗派到政党、从负责任的政府到反应型的政府以及从议会党到选举党的渐进性的、自我延续的演进,才确立了政党的基本功能、功能角色和体系地位———简而言之,确立了政党所赖以存在的理由。”[1](P56)这样的政党对于国家建设来说,多少都包含有积极的功能与作用,不仅把“混乱的公共意志组织起来”,而且使“大众的偏好转化为公共政策”成为可能。③所以,从现代国家建设的角度来看,不管政党制度是在什么情况下、以什么样的形式确立,其内在的倾向都是共同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创造国家整合,减少党派的无序纷争所可能带来的社会分散和国家分离。这也就意味着政党制度的形成,既是基于国家立场的政党合法化过程,同样,也是基于国家立场的政党整合过程。至于最终形成的政党制度是什么样的形态,显然不取决于人们的善良愿望或主观好恶,因为,这确确实实是国家与社会长期互动的产物。日本人在明治维新之后的政党制度选择中,就希望建立一个稳定的两党制,但直到今天,日本依然没有走出“一党独大”的体制,而这个体制的形成,不仅与日本独特的社会结构有关,而且与日本国家现代化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式有关。[3]在现代国家建设中,政党制度的确立不仅与国家建设有关,而且也必然与民主建设和发展有关。因为,政党制度直接关系到政党合法性、政党的关系以及国家权力的分配。但在政党制度与民主发展的关系上,人们常常是因果颠倒,本末倒置,从而产生一种强烈的错觉,认为政党制度应为发展民主而设定的,要发展民主,关键就是变革政党制度,以便给政党以自由,给民众以自主的选择。于是,多党制就几乎成为了民主的代名词,成为民主化实践的核心任务和基本目标。这种错误认识的最大后果就是:不是从国家建设和发展的角度考虑政党制度,而是为了创造民主而选择政党制度,而且是在一种政党模式上选择,那就是多党制。这种为民主而民主的政党制度(或者说多党制)必然存在着一个巨大的政治风险:通过政党制度(多党制)创造出来的多元的政治结构和民主景象,将可能使国家发展失去其内在应有的整合性,使国家的制度建设与一体化发展无法形成良性的互动。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多党制所带来的民主化,毁掉的不仅是国家建设,而且是民主化本身,自然也就包括多党制本身。在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实践中,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有值得我们去很好反思和研究的惨痛教训。

这里必须说明的是,不是说多党制就一定与国家建设所需要的一体化水火不容。有些国家之所以实行多党制,是因为其内在的社会结构以及社会与国家的基本关系决定了多党制更有利于这个社会的协调与平衡。显然,这种多党制不是为民主而民主的结果,相反,是力图将客观存在的多元政治力量都能够通过共同的制度体系最大限度地整合到国家建设中来的制度安排。法国的多党制就是国家社会与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法国的历史与现实表明,要让法国这样在历史上形成了极为复杂阶级结构的社会放弃多党制度,不是政治上集权,就是社会失衡动荡,法国的社会结构决定了其实行多党制是使法国国家社会得以维系和发展的基本要求。但是,法国的国家建设和政治建设并不因此停留于多党体制,法国还是努力寻求如何在多党体制基础上创造更为稳定的政治秩序与更为有效的国家整合。为了建立一种能够保证“国家的持续性,政治机关的稳定性,政府行动的有效性”的新体制,[4](P397)戴高乐总统创造性地创设了“半总统制”,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多党制所可能造成的政局动荡。“半总统制”在补救多党制不足的同时,实际上也为多党制与现代国家建设所追求的一体化和制度化实现更好的结构找到了一条有效的制度途径。法国的生动实践再度说明这样的道理:即使是多党制,作为一种政党制度,其内在的倾向依然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协调与国家的整合。这也就充分说明政党是基于社会的转型与分化而诞生,而政党制度则是基于国家建设和发展而确立。

三、中国政党制度与国家建设

在中国,伴随着传统帝国体系的危机、动摇和崩溃,现代政党得以萌芽、诞生和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政党要么以肩负领导革命,推翻专制,创建共和的使命而出现,要么以响应共和,参与议会选举的名义而出现,志向不同、层次不一。中国最初的政党制度产生于辛亥革命之后的国家建设实践,先后经历过多党制和国民党一党独裁制。1949年,中国共产党夺取全国政权、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形成的多党合作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建设与发展的实践,形成了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中国政党制度: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革命和国家建设的历程表明,中国的政党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确立起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先后为这个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扎实的政治基础与制度基础。在这个过程中,这个制度不仅经历了历史的选择和社会的检验,而且经历了国家建设的探索和实践,可以说是在政党、国家与社会三方有机互动,共同努力的过程中确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不仅与中国的社会结构与现代化逻辑相契合,而且与人民民主和国家建设相契合。

一项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不仅需要规范的考察,而且需要经验的检验。规范的考察固然可以从抽象的原则出发,但这种考察要有意义,其原则不可能是孤立的单项原则,相反,是基于一定的逻辑关系而形成的原则体系,其中的逻辑不是来自观念的运动,而是现实的经验运动。因而,即使是规范的考察也需要建立在对经验的把握基础之上。对制度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经验把握,关键在于把握制度与现实运动之间的契合性,即能够适应现实运动的要求,创造现实运动的发展。这就意味着制度在价值上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只有建筑在其对现实运动具有实质性的价值和基础之上,否则,一文不值。就政治制度而言,这个现实运动不仅是社会现实运动,而且包括国家建设的现实运动。前面的分析一再表明,不能同时适应社会与国家需求的政治制度,是很难在社会与国家之间创造出有效的秩序和发展的。基于这样的理念,结合中国社会转型与国家发展的历史与现实来考察和把握中国的政党制度,我们就会发现中国现行的政党制度具有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具体依据如下:

其一,中国的历史与社会状况决定了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转型与发展,必须要有强有力政党领导的支撑。众所周知,中国是被外部的现代化力量强行拉入现代化发展潮流的。所以,对中国来说,现代化不是内生的,而是从外部嵌入的。这决定了中国是在没有形成现代化的社会力量,包括新兴的阶级力量的前提下迈入现代化的。另一方面,现代化一旦启动,传统的政治就必须面临变革,而其核心不在于制度与体制的形式变化,而在于国家权力的归属变化,从传统的归属方式迈向现代的归属方式:即国家权力在性质上归属社会,归属人民,并由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占主导地位的阶级来掌握。显然,在新兴的阶级力量没有形成的条件下,辛亥革命所创立的民主共和就必然会面临着因为缺乏必要的社会主体而无法有效确立和发展的局面:即现代的民主制度形态确立起来了,但民主共和不但没有发展,反而不断退步。政治上的失效所带来的经济与社会发展问题,使国家进入无政府状态,外敌欺凌,内部割据,民主共和也因此面临夭折的危险。面对这种困局,孙中山提出了拯救民主共和的方案:即通过政党的整合,在中国这样一个没有现代化社会基础和现代阶级力量的社会,迅速建立一个能够担当领导现代化发展和建构民主共和的主体力量。为此,他领导和推动了第一次国共合作,并由此对国民党进行改组,希望国共合作之后的政党力量能够成为中国社会的中坚,承载起中国社会的转型和整合,推动中国的现代化发展和民主化建设。于是,在中国,开辟了以政党为核心,而不是以军队为主导的现代化发展和现代国家建设历程。这就是所谓的“党建国家”历程。

从中国的国情和人类现代化发展的基本逻辑来看,孙中山的这个选择是正确的。首先,任何国家的现代化发展都需要一个核心主体,在西方国家,如英国,这个主体就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历史表明,主体的代表性、整合力和成熟度,直接决定着这个国家现代化的成长。法国与英国相比,在迈向民主的道路上无疑更加激进和彻底,但其现代化发展却大大逊色于英国,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国社会结构多元,一直无法形成一个能够有效整合法国社会的中坚力量。结果,法国的政治不得不在帝制与共和之间徘徊,使得现代化发展与民主化的发展无法有机统一,形不成相互促进的发展合力。所以,孙中山先生要为中国创造一个现代化的中坚力量,或者说核心主体,是符合现代化规律的。其次,就中国的国情来说,中国迈入现代化的时候,社会不但没有形成一个新兴的主导力量,相反,在军阀割据下,陷入四分五裂的无政府状态。在这样的状态下,国家发展的首要任务自然是建立一个核心主体,成为社会与国家的中坚。为此,孙中山选择了最具有现代民主价值和意义的政党组织,并强调要建立能够为政党宗旨而奋斗的军队,并把军队置于政党的领导之下,支撑政党对社会的整合和对国家的领导。以政党为核心整合中国社会、推动中国的现代化与民主化发展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化逻辑在中国社会的具体体现。至于什么样的政党能够担当这样的角色,不仅取决于政党的性质与能力,也取决于时代与中国社会的选择。所以,中国共产党能够成为中国社会现代化发展的核心主体和支撑力量,与政党本身先进性有关,但也与中国社会现代化发展对这样政党力量的迫切需求有关。

其二,中国社会性质与社会结构决定了作为核心力量的任何政党要支撑起中国革命和现代化的发展,都必须广泛联合各种积极的社会和政治力量,建立广泛的同盟,从而在巩固领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核心力量的作用。1940年,毛泽东在勾画中国共产党所要建立的新国家、新政权时指出:“在中国,事情非常明白,谁能领导人民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谁就能取得人民的信仰,因为人民的死敌是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而特别是帝国主义的缘故。在今日,谁能领导人民驱逐日本帝国主义,并实施民主政治,谁就是人民的救星。历史已经证明:中国资产阶级是不能尽此责任的,这个责任就不得不落在无产阶级的肩上了。”[5](P674)然而,“中国无产阶级应该懂得:他们自己虽然是一个最有觉悟性和最有组织性的阶级,但是如果单凭自己一个阶级的力量,是不能胜利的。而要胜利,他们就必须在各种不同的情形下团结一切可能的革命的阶级和阶层,组织革命的统一战线。在中国社会的各阶级中,农民是工人阶级的坚固的同盟军,城市小资产阶级也是可靠的同盟军,民族资产阶级则是在一定时期中和一定程度上的同盟军,这是现代中国革命的历史所已经证明了的根本规律之一。”[6](P645)“所以,无论如何,中国无产阶级、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小资产阶级,乃是决定国家命运的基本势力。这些阶级,或者已经觉悟,或者正在觉悟起来,他们必然要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构成和政权构成的基本部分,而无产阶级则是领导的力量。现在所要建立的中华民主共和国,只能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5](P674—675)毛泽东把这种共和国的国体定位为“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虽然此时毛泽东所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建设新中国的政治主张与抗日战争要求中国共产党凝聚全社会力量以实现国家独立的现实要求有一定的关系,但这个主张背后的理论基础则是前后贯穿的。毛泽东当时就认为他之所以要强调国体,是为了揭示“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他认为“资产阶级总是隐瞒这种阶级地位,而用‘国民’的名词达到其一阶级专政的实际。这种隐瞒,对于革命的人民,毫无利益,应该为之清楚地指明。”[5](P676)所以,毛泽东用“人民”这个词代替“国民”这个词。相比较而言,“人民”能够很明晰地显示这个社会什么阶级是专政的主体,什么势力是被专政对象。抗日战争之后,在中国共产党开始全面掌握国家政权,建立新中国的时候, 1949年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所定义的人民以及人民民主专政,依然坚持“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这个国体定位。他这样阐述道:“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要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7](P1475)

中国共产党对其领导的革命、所要建设的国家的认识以及对其自身在其中地位与作用的自觉意识,使得中国共产党把统一战线建设作为增强党的领导,实现党的纲领与路线方针政策,巩固党在中国社会中的核心地位的重要法宝。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表明,统一战线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战略体系,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组织社会、建设国家的基本工作途径。统一战线围绕着中国共产党领导展开,但其所建构的中国社会各阶级政治力量的联合与团结,则是国家多元与一体的协调与平衡。在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通过统一战线的发展,逐渐从社会与政治的边缘性政党发展为核心性政党,从而成为中国革命的领导力量;在建设年代,中国共产党通过统一战线,不仅维护和保障了中国现代化发展领导力量,而且使现代化过程中的中国社会在任何条件下都能够维护其内在的团结与统一,保持多元结构与一体整合的协调与平衡,为现代化发展提供了最为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政治与社会基础:即社会的团结与国家的一体。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战略以及基于中国社会结构所确立的国家建设形态,都决定了中国共产党不仅要以政治化和组织化的形式来建立统一战线,实现人民力量的整合与团结,而且要以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形式使统一战线能在党领导的国家政治生活层面展开,从而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与国家的一体化整合有机统一起来。这种内在要求正是中国政党制度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深厚的社会和政治基础。

其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是旨在实现人民解放,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这决定了党领导人民创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建筑在人民共同的意志基础上,为此,中国共产党创建了聚合各方力量,协商建国,共享政权的开国之路。毛泽东曾明确指出:“中国的民主革命,可以说是几个政党联合进行的,但是以共产党为首。”[8](P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也是如此。基于对中国国体的认识,中国共产党对新中国政权建设的构想从开始就主张新政府应该以各党联合的方式组织政府。早在1940年,毛泽东在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的演说中就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它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同时,也还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从前有人说过一句话,说是‘有饭大家吃’。我想这可以比喻新民主主义。既然有饭大家吃,就不能由一党一派一阶级来专政。讲得最好的是孙中山先生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里的话。那个宣言说:‘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同志们,我们研究宪政,各种书都要看,但尤其要看的,是这篇宣言,这篇宣言中的上述几句话,应该熟读而牢记之。‘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就是我们所说的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具体内容,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民主专政,就是今天我们所要的宪政。这样的宪政也就是抗日统一战线的宪政。”[9](P732—733)毛泽东这里所赞同的“为一般平民所共有”的主张,被中国共产党转换为“人民民主专政”,即由进步阶级组成的“人民”共同掌握国家政权。这种人民民主专政,既有别于资产阶级的专政,也有别于苏联式的单一阶级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虽然毛泽东是在特定时期、特定背景并针对特定的对象提出这些理论与主张,但这具有鲜明历史印记的理论和主张所依据的经济与社会基础和结构却是中国长期形成、并将长期存在下去的,因而,其提出时所带有的历史印记并不能局限这些理论与主张对中国国家建设和民主发展所具有的长久意义和价值。

中国共产党的这个民主宪政理论是在抗日战争即将结束的时候提出,并很快就作为基本的建国主张付诸实践。1945年4月,中共七大明确主张“立即宣布废止国民党一党专政,成立一个由国民党、共产党、民主同盟和无党无派分子的代表人物联合组成的临时的中央政府,发布一个民主的施政纲领。”将来再“经过自由的无拘束的选举,召开国民大会,成立正式的联合政府。”中国共产党的这个政治主张得到了民主党派的积极响应和拥护。1946年中国共产党基于重庆国共谈判的协议,与各民主党派联合促成国民党政府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并在会上通过了依据中共的方案形成的《和平建国纲领》。虽然国民党很快就撕毁了这次政协形成的决议,并引发全面内战,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团结合作却更加紧密。这种团结合作为中国共产党取得解放战争胜利,建立新中国奠定了重要的政治基础。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提出:“各民主党、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这个口号得到了民主党派和社会大众的广泛支持和响应。1949年3月,中共七届二中全会批准了由中共发起并协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民主人士召开的新政治协商会议即成立联合政府的建议。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开幕。在这次会议上,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协商建国大计,规划新中国的制度架构和发展框架。会议通过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础的《共同纲领》。这个《共同纲领》也同时构成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合作的重要政治基础;而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则为中国政党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构。由这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政府,也充分体现了联合政府的性质: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63人组成,其中党外人士占了50%,在56名政府委员中,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27名,也占了将近50%。这个格局既实践了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各革命阶级联合执政的政治主张,也奠定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合作运行国家权力,实践人民民主的基本组织与行动架构。

革命的成功之路和国家的诞生形态,都是建立在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的战略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各革命力量联合掌握国家政权的基础上。这决定了由此政治基础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中国政党制度是内生于中国的革命与国家建设的,符合中国国家建设发展的内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的历程与形式,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只有坚持和发展这样的政党制度,国家以及国家制度才能保持其应有的合法性;同样,中国的国家建设只有坚持这样的政党制度,才能获得发展所需要的应有的领导力,获得其一体化发展所需要的制度资源和政治基础。

其四,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的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体现为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生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建设和政治发展的根本取向,而人民民主的实践与发展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及其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形成了深刻的内在要求。民主本质上就是人民统治。“人民民主”不是“民主”的同义反复,因为,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在不同时代、不同的国家,其含义是不同的,因而,民主所体现的人民统治也是不同的,只有基于人民解放,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才是人民民主。根据马克思的理论逻辑,人民的解放,首先基于人的政治解放,即人摆脱人对人的依赖关系,成为拥有主宰自己的劳动和财富权利的独立个体,从而在政治和法律上获得平等地位和权利;其次人民的解放是基于劳动者的劳动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逻辑出发点。这是对资本统治的直接反动。在资本统治下,基于资本占有与劳动占有的严重分离,财富的生产者与财富的拥有者严重分离,创造财富的人不享有财富。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状态,使劳动者在整体上获得解放,从劳动出发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强调公有制是基本的生产资料占有形式,劳动创造财富,劳动者不仅是财富的生产者,而且也应该是财富的享有者,努力做到创造财富的人享有财富。这种人民解放,不仅使劳动者在经济与社会上获得相对的独立与自主,而且在政治上成为国家主人,承担着掌握国家权力,运行国家管理的基本使命。在人民解放基础上形成的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

毛泽东说过:“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10](P1031)所以,人民在本质上是指推动社会和历史发展的大众。相应地,人民当家作主,就是强调作为国家一切权力来源的人民大众应该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并赋予国家机器为人民服务的本质特征。毛泽东认为只有这种人民的国家才是保护人民的,而有了人民的国家,人民才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和全体规模上运用民主和运行民主。作为人民的国家,应赋予国家机器强大的人民性,形成人民的军队、人民的警察、人民的法庭,“借以巩固国防和保护人民利益。”[7](P1476)然而,任何社会都是在一定的经济关系基础上形成的,因而,任何社会的大众内部都是有阶级和阶层差别的。这种差别所决定的人民内部结构在不同的国度、不同的时代是不同的。中国社会的性质与结构,决定了以工农为核心的劳动者是人民的主体,是决定国家与社会发展的根本力量。因而,人民民主要在整体上得到有效的运行和实现,就必须依靠这样的根本力量,并得到其中最先进力量的领导,即工人阶级的领导。这种领导的具体实践是通过作为这个阶级先锋队的共产党的领导来进行的。所以,在中国社会,人民当家作主,实际上蕴含着两条基本价值原则:其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国家必须保护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其二,党在人民中所代表的先进力量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领导力量。所以,在中国政治中,人民民主是基于人民当家作主与党的领导的有机统一。

任何民主都要体现为一定的国家政治制度体系体。国家的政治制度体系,既是对人民权利的维护与保障,同时也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途径与机制。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在建设人民共和国的过程中,形成了四大民主制度体系: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些制度体系从多层面、多途径开辟了人民维护民主权利,参与国家事务管理,运行国家权力的制度平台。其中,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体现了人民民主对党领导的内在要求,也体现了人民民主所蕴含的多阶级力量的联合统治。从这个角度讲,中国的政党制度与中国的人民民主具有内在的契合性,是人民民主实践和发展的重要制度舞台。总结以上对中国政党制度的理论思考,我们可以得出三点基本结论:一,中国的政党制度是在中国革命与建设中形成和发展的,有深厚的社会基础,而且也适宜于中国的国家建设和发展,对中国现代化发展来说,是一项适宜的制度。二,中国政党制度实践的是有领导的党派联合执政、多元协商、合作治理国家的政治形式,既不是一党制,也不是多党制,而是结构化的多党派协商合作制。三、中国政党制度内含一体多元结构,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既包含有多党合作所形成的多元结构,也包含有多党派、界别协商所形成的多元结构,它不仅适宜于中国的社会形态的内在结构及其现代化转化,而且适宜于中国的国家建设和民主成长,因而,其进步与发展能够为中国的国家建设和民主成长提供新的资源与新的空间,反过来,国家的现代化和制度化也将使政党制度更全面、更深刻地嵌入国家制度之中,从而与其他制度一起共同支撑中国的现代国家建设和发展。

  作者简介:林尚立(1963— ),男,福建闽侯人,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参考文献:

  [1](意)G.萨托利.政党与政党体制[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6.

  [2]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A].北京: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56.

  [3]林尚立.政党政治与现代化———日本的历史与现实[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8.

  [4]戴高乐言论集[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 1964.

  [5]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A].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1.

  [6]毛泽东.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A].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1.

  [7]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A].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1.

  [8]毛泽东.马列主义基本原理至今未变,个别结论可以改变[A].毛泽东文集:第八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9]毛泽东.新民主主义宪政[A].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1.

  [10]毛泽东.论联合政府[A].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1.

  注释:

  ①关于政党所代表的“部分”与整体关系的探讨,意大利政治学家G.萨托利的分析和看法最为精到。参见(意)G.

  萨托利:《政党与政党体制》,商务印书馆, 2006年版,第一篇。

  ②著名学者艾森斯塔德认为,现代化所带来社会结构分化和变迁,对国家的制度化和一体化形成了内在的要求。参见S.N.艾森斯塔德:《现代化:抗拒与变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8年版,第41-58页。

  ③转引自(意)G.萨托利:《政党与政党体制》,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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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9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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