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背景下的“两委”分工问题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41 次 更新时间:2009-10-13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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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兴   孙昕   徐志刚   陶然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利用一个具有全国代表性的抽样调查数据,本文对目前中国农村党支部选举和“两委”分工状况进行了描述分析,并定量研究了“压力型体制”下影响村“两委”之间权力分配的主要因素。研究表明,目前中国农村村庄的权力分配格局实际上是乡镇政府、普通村民以及村“两委”等各方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干部的工作压力越高,权力越倾向于向村党支部集中;村民的集体上访越多,村“两委”之间的权力就越平衡。本研究旨在揭示“压力型体制”下村“两委”之间权力分配问题的主要制度动因、面临的结构性矛盾以及下一步的改革方向。

  关键词:村党支部;村委会;选举;压力型体制;集体上访

一、引言

村委会选举对于中国农村社会的重要意义,不仅是让广大村民见证了中国基层民主化进程的开端,更重要的是它改变了村庄的权力格局,使普通村民获得了在村庄治理和公共事务中表达意愿的机会。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并没有对村委会在实施选举后的权责利分配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即便是公正、民主的选举也不一定能够保证村民获得具有实际意义的自治。在村庄内部,基层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并存,形成了二者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二元权力结构”。[①]在这种情况下,村务管理上谁的权力和地位更具有合法性,村庄公共事务究竟由谁决策,都成为农村基层治理实践中难以回避的问题。由村“两委”矛盾导致的诸多村庄治理难题事实上也对农村社会生活、村民自治发展乃至中国的基层民主化进程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研究村民自治的学者很早就注意到了村委会选举实施以后,村“两委”之间凸现出来的矛盾、纷争及其对村庄权力分配的影响。例如,郎友兴等(2005)的研究表明,与县乃至乡镇官员相比较,村民选举直接挑战村党支部的权威,而村民选举出来的村主任会分享书记的权力,在有些村甚至会威胁党支部的核心地位。但是,长期以来作为村庄“一把手”的村支书自然不会轻易将权力移交出去,他们通常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村党支部应该起到“领导核心作用”的规定为依据,阻止自己既得的权力和利益被村委会瓜分和接管;再加上《组织法》对于村“两委”各自职能缺乏严格的规定,因此,双方在村庄公共事务的决策中难免因立场不同而发生分歧甚至产生争斗。争斗的核心通常是村庄内部的财权和事权,即所谓的“印把子”、“账本子”和“笔杆子”(景跃进,2003)。郭正林(2002)通过对广东三个村庄的案例研究发现,选举已经引发了一系列的利益纷争和权力斗争,并将选后可能出现的村庄权力格局归纳为“党强村弱”、“党弱村强”、“党强村强”等多种类型。当然,还有一些学者倾向于认为,无论选举与否,实权仍然由掌握了企业经营权、村集体财务分配权的村党支部书记控制,村委会在村庄政治活动中没有最终发言权(Oi Rozelle,2000;O ‘Brien Li,2000)。

虽然案例分析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被调查村庄权力配置的现状,并详细描述了村庄内部的实际政治过程,但针对全国总体情况的研究尚非常缺乏。更重要的是,从理论上和经验上讲,对于除村干部家族势力及个人能力以外,造成不同村庄“两委”之间权力配置差异的深层原因还有待探究。具体而言,如果说在村民自治实施前,村党支部普遍是村庄首要的领导者,那为什么在实行村委会选举之后有些地方的村党支部依然能够维持旧的权力格局,而另外一些地方则转变为“两委”共治甚至由村委会掌握实际权力?哪些制度性因素会影响村庄内部的权力配置?更进一步的,在村庄权力结构的演化过程中,基层政府和普通村民又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呢?

郭正林(2003)指出,虽然“两委”分工问题直接来源于村民自治和村委会选举的实行,但这并非意味着村民选举削弱了村党支部的政治影响,而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长期积累起来的问题在竞争性的村民选举过程中集中暴露出来了。相对于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委会,由上级党委任命或占村庄总人口比例很小的党员选举产生的村党支部则面临着更多关于其权力合法性的质疑,而这种权力合法性问题能否在村民选举中解决,关键取决于执政党自身如何进行制度化调整(郭正林,2001)。因此,提高村党支部成员产生方式的民主性和代表性,被认为是解决当前“两委”矛盾问题的一个重要突破点。但一个现实的问题是,村级党内民主选举的发展现状如何?村党支部的权力合法性提高以后,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的权力分配会受到怎样的影响?

利用一个全国范围的抽样调查数据,并结合对一些代表性村庄个案的讨论,本文对村民自治背景下的村党支部选举和“两委”分工状况进行了系统的描述,并在此基础上对村庄权力配置的制度性影响因素进行剖析。理论分析表明,村“两委”之间的权力分配是上级党委政府、普通村民等多方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而每一方力量都可以通过各自的途径试图实现其利益诉求,而相互之间的博弈结果则决定了村庄最终的权力归属。更进一步,本研究希望通过揭示基层政府、普通村民等利益相关群体在村庄决策中所采取的立场和行动策略及其对村庄权力结构的影响,来探讨在现有体制框架内解决“两委”矛盾问题所面临的挑战和可能的改革路径。

下文安排如下:第二部分结合有关文献提出本文的基本分析框架,并由此推导出相应理论假说;第三部分对当前村党支部民主选举和“两委”分工的现状进行总体描述;第四部分通过实证分析探讨村庄“两委”分工的影响因素,并对先前的理论假说进行检验;最后部分是结论。

二、分析框架和理论假说

(一)“两委”分工问题产生的背景

任何针对村庄权力配置的讨论都不能离开中国乡村所处的制度环境,尤其是中国的经济政治转型给农村社会带来的结构性变化。改革开放以前,人民公社制度使得所有的资源配置和农业生产的任务均由当时的生产队统筹安排并负责执行;而政治上则采用干部任命制来保证党对农村社会各个领域的控制。当时的村级组织隶属于整个国家行政体系的末梢,权力来自上级授权,对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需要绝对执行。村庄的权力配置表现为党领导下的“一元权力结构”(郭正林,2001)。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村庄的组织形式和管理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作为人民公社的替代机构,新建立起来的乡镇政府虽然可以通过各种渠道保持对村庄的控制,但是这种控制较之于改革前明显减弱了许多。在村庄内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则替代了原来的生产队的职能,担负起治理村庄、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以及协助执行上级政府的各项政策性任务。在“两委”分工问题产生初期,村委会实际上是村党支部和乡政府的辅助性组织,实际资源和权力掌握在村党支部手里,因此,村“两委”都可以看作国家行政体系在村庄内部的延伸,在共同执行税收、计划生育以及粮食征购等上级规定的任务时,也很少会产生矛盾。

1987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可以说是农村治理方式以及村庄权力结构发生变化的分水岭。组织法不仅在法律上规定了村委会自治组织的地位,并赋予其管理公共事务及集体资产的权力,村民“一人一票”直选也改变了村委会原有的授权方式。在选举制度的约束下,村委会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原来“只对上级负责”的行为逻辑,转而会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愿进行公共事务的决策。相比较而言,村党支部的民主化进程较为迟缓,部分村庄仍然停留在由上级直接或者间接任命并机械执行政策性任务的模式上。总而言之,伴随着村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总体环境的变化,村委会和村党支部这两个村庄政治中最重要组织的权力来源和行为方式也发生了分化,并逐渐形成了两个权力中心。由此可见,“两委”分工问题并非来源于村主任和村支书个人的矛盾,而是具有深刻的制度背景。因此,在讨论村庄权力配置的形成路径时,也有必要从相应的制度层面入手,来分析各种影响因素的作用机制。

(二)村“两委”的权力分配:分析框架与假说

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的矛盾首先源于双方具有不同的权力来源。比较而言,村党支部对村庄的控制地位来自于上级授权,而村委会的权力则来自于全体村民。于是,两种不同逻辑的权力合法性在村庄这一载体上产生了冲突。村党支部倾向于认为,在国家行政体系的各级别中,党组织都是领导核心,因此,村委会也应该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从村委会的角度来看,村党支部就其权力产生方式来看是不能够充分代表普通村民利益的,涉及到村民利益的各种公共事务以及村集体财产必须由全体村民选出来的村委会管理[②].

村“两委”对于各自权力合法性认识上的差异以及随后在村庄治理中引发的冲突,实际上反映了现阶段中国农村基层治理实践中一个深刻的结构性矛盾。目前,中国的基层政府都是在“压力型体制”下运作的[③].作为整个行政管理体系最底层的乡镇政府,是以上各级组织所施加压力的承载者。具体而言,县及以上各级政府针对基层的政策性任务,最终都要依靠乡镇政府负责执行,同时,上级政府根据任务的完成情况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绩效评估和行政考核。在乡镇政府承担的政策性任务之中,相当一部分工作(例如计划生育、税费上缴、纠纷调解、征地拆迁等)均需要村干部的紧密配合才能够完成。相比于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显然乡镇党委、政府的“嫡系部队”——村党支部更能够在政策性任务和村民利益相冲突的时候与上级政府保持一致。造成这种格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④],但最为直接的一点是,按照党的组织原则,乡镇党委有权力直接撤换村支书,但是,村主任的罢免却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因此,乡镇政府通常会采用各种办法保证村党支部对于村庄的控制,并在村“两委”产生矛盾的时候更多地偏袒村党支部(景跃进,2004)。郭正林(2002)等在广东省中山市下属乡镇调查时发现,“一些镇领导对村支书请示工作热情接待,对村主任则冷冷清清;有个镇为维护村支书的权力,下发文件规定村里八个方面的事务都要有支部书记的签名才有效;还有个镇甚至下文规定党支部实行脱产工资制,村委会实行误工补贴制”。这些事实都表明,如果乡镇政府的工作任务非常需要村干部配合,那么,其对待村“两委”之间权力之争的态度就很难保持中立,而是倾向于让村支书掌握更大的权力。由此,“压力型体制”在不同地区所施加的压力大小,特别是完成上级政策性任务是否需要村干部的强力支持,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地方政府干预村庄“两委”分工的强度和方式。

当然,乡镇党委和政府仅仅是影响村庄权力结构的一方面力量,与之相对应的另外一方,则是居住在村庄的普通村民。但是,作为村庄政治最重要的利益相关群体,村民能真正享有自治权力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选举产生的村委会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基层政府和村党支部的意志而获得独立运作的空间。这里并不是说基层政府的做法总是有悖于村民意愿,但在一些地方的确能够看到,乡镇政府的部分政策,例如乱收费、征地及其它一些直接干涉村庄公共事务的行为,不仅难以获得村民的认同,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大部分村民的利益。另外,在一些由村党支部控制公共资源和决策权的村庄,由于权力来源于上级,再加上个人素质等方面的原因,村支书只对上级负责,为自己谋求物质利益的同时想方设法抵制村民自治。同时,村委会因为缺少必要的权力和资源,很难组织起有效的公益建设和公共服务。在上述情况下,村民自治和村委会选举给村民带来的好处就无法得到体现,村庄治理即便没有瘫痪,也与过去“上面制定,下面执行”的旧模式无本质区别。

“压力型体制”及相应的基层治理模式与村民的利益诉求确有发生矛盾的情况,而目前农民通过制度内渠道表达利益要求还有相当的困难(郑卫东,2004)。在这种情况下,半制度化的信访途径,尤其是针对村庄事务的集体上访变成为村民这一群体反抗外界压力的重要手段。很多案例研究表明,村民的集体上访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村庄的权力分配。这是因为:一方面,有相当比例的集体上访针对的就是村党支部或村支书本人,主要原因通常包括账目不清、侵吞集体财产以及干预村委会选举等,普通村民通过这些针对村党支部的集体上访活动,给乡镇政府和村党支部都造成了一定压力,很多时候就使得村党支部被迫让渡一部分权力给村委会;另一方面,即便有些上访并非直接针对村党支部或村支书本人,如果该村庄的村委会主任是善于机巧地利用《村委会组织法》进行权力斗争的“评弹高手”[⑤],那么,他也可以借机将矛盾引到村支书身上,甚至通过暗中支持村民上访来争取部分权力。笔者在吉林等地的田野调查表明,在村民的上访行动比较多的村庄里,如果村支书集权,那么,村主任就不愿意去处理征地等纠纷(或者在处理现场不发表任何意见),结果,纠纷的矛头就对准了村支书。长此以往,村支书的威信就必然受到很大的影响。也就是说,即使乡镇党委在体制上赋予村支书更多的权力,但村支书为了缓解矛盾,还是有可能被迫将权力分散给村主任。总而言之,集体上访作为村民实现利益诉求的一种途径,在对抗外界压力的同时也会对村庄内部的权力结构产生一定影响。

由此可见,村庄的权力格局实际上是乡镇政府、普通村民以及村“两委”等各方力量相互竞争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压力型体制”及相应的基层治理模式与村民自治之间的结构性矛盾。

当然,学术界和各级决策部门已经开始针对村庄权力斗争和“两委”关系问题进行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进展。到目前为止,学者们普遍认为,积极推进基层党内民主改革,增加村党支部尤其是村支书产生方式的民主性和代表性,有助于解决“两委”斗争引发的村庄治理危机(郭正林,2001;景跃进,2004;Li,1999)。虽然从长远来看,这种自下而上的改革策略能否最终缓解“压力型体制”下的结构性矛盾还有待于深入研究,但村党支部选举民主程度的提高可能有助于提升(至少是部分提升)村支书的权力合法性和在村民中的威信,从而增加村民对于村支书管理村庄事务的认可。同时,村级党组织的民主选举更有可能产生关心村民利益,并有能力搞好村庄治理的人选。这种“能人”自身具有的品质和威望,就足以让他拥有一定的群众基础,从而在与村委会的权力分配中获得更多的主动权。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上级政府对村庄施加的“压力”大小、村民集体维权行动的强弱,以及村庄党支部产生方式的民主程度,是村“两委”权力配置的三个重要影响因素。基于前面的讨论,本文设定了如下三个理论假说:

假说一:在“压力型体制”下,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干部的压力越大,即乡镇工作对村干部的依赖程度越高,村庄的权力越集中于村党支部;

假说二:村民集体维权的行动越强,村庄权力越倾向于分散或转移到村委会手中;

假说三:村党支部选举方式越民主,权力越集中于村党支部。

在下面的部分,本文将利用一个全国范围的抽样调查数据,对村庄“两委”分工的影响因素进行探索,并对上述理论假说进行实证检验。

三、“两委”分工和党支部选举现状描述

(一)数据来源

分析所用数据来源于笔者在2005年组织的一次随机抽样调查。调查采用分层抽样法选取了样本省、样本县、样本乡镇和样本村。首先,笔者把全国分为6个大区,在每个大区范围内随机选取1个省,最终选取的样本省分别是吉林、河北、陕西、四川、江苏和福建6省。其次,分别把每个样本省内的所有县按照人均工业产值五等分,在每个等分组随机抽取1个样本县,最后确定了30个样本县。再次,在每个样本县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进行分层抽样,每个样本县抽取2个乡镇,一共抽取了60个样本乡镇。接着,在样本乡镇,也是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进行分层抽样,每个乡镇选取2个样本村,一共确定了120个样本村。最后,在每个村庄内部运用完全随机方法分别抽取了2~4个的村级干部(例如支书、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等)。在去除一些无效样本村镇与村干部后,本调查共收集了58个乡镇、116个村的有效数据[⑥].本文的数据包括每个村2004年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多数在2004年下半年)的基本程序和规则,以及各村庄“两委”分工等基层治理方面的信息;此外,还有村庄其它的社会、经济、人口结构等变量。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部分信息在某些村庄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⑦].因此,在后面的描述性统计和回归分析中,本文的样本总数并不总是116.

(二)村“两委”分工现状

根据调查资料,本文对样本村“两委”分工模式进行了全国和分省的描述(见表1)。在114个样本村中,近半数村庄(49%)的党支部在“两委”分工中占据主导地位。这里所说的主导地位根据两个原则判断:一是对村集体财务具有主要的支配权力;二是在村庄公共事务决策中起主要负责作用。相比之下,只有极少数村庄(6%)是由村委会占主导地位;26%的村庄其权力结构相对比较分散,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在村财务及公共事务决策中共同负责;另有19%的村庄实行村委会主任和村支书“一肩挑”。由此不难看出,在实行村委会选举以后,村党支部对村庄的垄断性控制权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两委”共同负责村庄公共事务的情况在各地都比较普遍。但是,村委会能够真正取代村党支部占据主导地位的还不多见,且在全国范围内分布比较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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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省的情况与全国总体情况差异不大。在除福建以外的其它5个样本省中,由村党支部占主要地位仍然是最为常见的“两委”分工模式,其中,吉林省由支书主导分工的样本村比例超过了60%.而福建和陕西两省则相对较多地采用村委会主导或者所有工作一起做的分工方式,这类样本村在两省所占比例分别为45%和44%,而在吉林和江苏这一比例只有10%左右。

(三)村党支部选举现状

由于党组织选举条例对村支书选举的要求比较灵活,因此,相对村委会选举而言,村支书选举在形式上更具多样性,很难找到一套可以作为参比的基准程序对各地的实际做法进行比较。为了便于对各地实际做法的民主程度进行评估和比较,本文首先将所有样本村的村支书产生方式分成差额直选、等额直选和非直选三大类。

(1)差额直选主要有两种具体的做法:其一是直接提名村支书候选人,再由全体党员投票选举;其二是先提名并由党员投票选出村支委,再以当选的村支委作为支书候选人,最后由全体党员选举产生村支书。

(2)等额直选,即所谓的表决制,这也是早期党支部换届中主要采用的方式之一。由于等额直选模式中村支书的候选人只有一个,因此,只要选择“支持”的党员数量过半,该候选人即可当选。一般来说,为了使这种选举形式能够有效运作,基层党委必须对候选人的产生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因而往往是直接指定候选人。

(3)除了直接选举以外,几种主要的非直选形式也在村支书换届中普遍存在,分别为基层党委直接任命、基层党委从当选支委中任命以及支委推选支书。在村支书直选出现以前,这几种做法在村党支部换届中是占主导地位的,这主要是因为同直选相比,任命和间接选举使得上级党委更容易控制村支书的最终人选。但与前两种上级任命村支书的情况有所不同,支委推选模式并非都意味着缺乏代表性或上级控制的选举。比如笔者在吉林的部分村庄发现,这些地方的村支书选举虽然采用的是支委推选模式,但由于支委的选举非常民主,竞争也比较激烈,因此最终推选出来的村支书也大多是党员(和村民)心中较为理想的人选。所以,在这种模式下,支部委员的产生过程就变得非常重要。

如表2所示,村支书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摆脱了过去那种完全由上级任命的模式,正在向民主的选举制度发展。就最近两届村党支部换届而言,全部样本村中只有12%的村支书是由上级党委直接任命的,另有5%左右是上级党委从当选支委中任命的,其它村庄则通过各种形式的选举来产生支书。近两届换届中分别有4%和1%的村庄采用等额直选的方式,而采用差额直选的方式产生支书的村庄已经超过半数,分别占全部样本村的51%和54%;另外,有28%的村庄采用先选支委、再由支委推选支书的间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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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差额直选,还是先选出支委、再由支委推选支书的非直选方式,都涉及候选人(支委候选人或支书候选人)的提名过程,而不同村庄内参与提名过程的主体又不尽相同。有些村庄的候选人提名被上级党委所控制,而另外一些村庄则采用全体党员以提名或者海选提名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由于候选人提名是任何一种选举制度中都非常重要的环节,因此,提名过程的参与主体是否具有代表性对最终的选举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在差额直选支书和支委推选支书的样本村中,最主要的提名方式为党员提名,其次是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合提名,还有少部分是上级党委提名。而在等额直选的样本村中,候选人无一例外地全部由上级党委推荐。

但是,仅仅通过村支书产生方式还很难判断其民主程度,例如,如果没有更多的信息,笔者很难评价“选举产生支委,支委推选支书的模式”与“党员直选支书”究竟孰优孰劣。简便起见,本文将全部样本村的村支书产生方式分成两组,以上级党委在整个过程中是否进行干预(指定支书或者提名候选人)为依据。一般来说,上级尤其是乡镇党委如果偏离了“监督者”的角色,亲自参与到党支部选举过程中,那么选举的民主性就会大打折扣。表3的统计表明,村支书由上级直接指定或上级干预村支书选举的村占样本村的1/4[⑧].其中,吉林和福建两省的党支部选举中上级干预情况较少,分别占省内样本的5%,另外四省都在30%以上。当然,这里的“干预”仅仅是在选举程序上的,尽管各种隐含的干预实际上可能更为广泛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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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证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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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

本研究表明,中国农村“两委”的权力分配格局是乡镇党委和政府、普通村民以及村“两委”本身多方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而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目前基层治理结构中存在的“压力型体制”。在“压力型体制”中,乡镇党委和政府为完成上级制定的政策性任务,通常需要村干部积极配合,而相对于村民直选产生的村委会,村党支部更容易为乡镇政府所控制,其工作重心也更容易受乡镇政府的支配。因此,在那些乡镇工作任务较为依赖村干部的村庄,公共事务的控制权更倾向于掌握在村党支部手里。而作为影响村庄权力配置的另一方重要力量,普通村民可以通过集体上访等维权手段,惩治专权且对村民利益不负责任的村支书,从而导致村庄权力重新分配。

总之,目前基层治理中产生的“两委”矛盾问题,是现行的行政体制及相应的基层治理方式与村民自治之间深层次矛盾的体现。由于村庄“两委”是最重要的村级组织,二者的合作和分工,也是村民自治和村庄治理中最关键的环节。因此,如果村“两委”矛盾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无疑将会引起农村基层治理中的一系列冲突和困难。“一肩挑”的制度改革虽然在表面上缓解了“两委”矛盾,但是,要从根本上消除该矛盾产生的制度性根源,就必须从行政体系中的管理及考核制度入手,并在乡镇乃至更高级别的政府中引入有效的民主测评和监督机制,使政府政策真正做到与群众利益接轨。与此同时,政府还应该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拓宽普通民众表达利益诉求的空间,真正实现从“管理者”到“服务者”的转变。

  参考文献:

  [1]陈洪生:《村民自治:农村两委关系的解析视角》,《求实》2005年第1期。

  [2]郭正林:《中国农村二元权力结构论》,《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

  [3]郭正林:《村民选举后的党支部:困惑、斗争与与权力格局》,载李连江(主编):《村委会选举观察》,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

  [4]郭正林:《国外学者视野中的村民选举与中国民主发展:研究评述》,《中国农村观察》2003年第5期。

  [5]景跃进:《两票制:组织技术与选举模式——“两委关系”与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6]景跃进:《当代中国农村“两委关系”的微观解析和宏观透视》,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

  [7]郎友兴、郎友根:《村党支部与村民选举关系之探讨》,《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1期。

  [8]毛军吉,陈远章:《农村“两委”关系现状及对策——对湖南500个村的调查》,《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1年第1期。

  [9]荣敬本等:《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

  [10]肖唐镖:《什么人在当村干部——对村干部社会政治资本的初步分析》,《管理世界》2006年第9期。

  [11]郑卫东:《农民集体上访的发生机理:实证研究》,《中国农村观察》2004年第2期。

  [12]Greene,William:Econometric Analysis ,fifth edition,NJ:Prentice Hall Press,2003.

  [13]Li,Lianjiang:The Two-Ballot System in Shanxi Province :SubjectingVillage Party Secretaries to a Popular Vote ,The China Journal,42(July):103-118,1999.

  [14]O ‘Brien ,Kevin and Li ,Lianjiang:Accommodating Democracyin a one-party State:Introducing Village Elections in China ,ChinaQuarterly ,162(June):465-489,2000.

  [15]Oi,Jean and Rozelle ,Scott:Elections and Power:The Locusof Decision-making in Chinese Villages,China Quarterly,162(June):513-53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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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研究得到了教育部社科基金规划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长效机制”(项目编号:06JA79000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基层政府转型和乡村治理研究”(项目编号:70703032)和中国科学院“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研究”(项目编号:KSCX2-YW-N-039)的资助。笔者感谢黄季焜教授、张林秀教授、Scott Rozelle 教授的帮助与指导。文责自负。

  [①]关于村庄“二元权力结构”的详细论述,见郭正林(2001)。

  [②]毛军吉等(2001)对湖南省500个村庄的调查统计表明,有65.5%的支部书记把“领导核心”理解为:对各项事务具有决定权,其中包括财产管理权和财务审批权;而近95%的村委主任则提出《组织法》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制的财产由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的决定,村党支部无权干预。

  [③]所谓“压力型体制”,指的是一级政治组织(县、乡)为了实现经济赶超,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分解成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为了完成经济赶超任务和各项指标,该级政治组织(以党委和政府为核心)把这些任务和指标,层层量化分解,下派给下级组织和个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然后根据完成的情况进行政治和经济的奖惩。由于这些任务和指标中一些主要部分采取的评价方式是“一票否决制”(即一旦某项任务没达标,就视全年工作成绩为零,不得给予各种先进称号和奖励),所以,各种组织实际上是在这种评价体系的压力下运行的(荣敬本等,1998)。

  [④]陈洪生(2005)认为,“村党支部与乡镇的结盟有悠久的渊源,在传统管理模式中结下了很深的私交,并且在后来的村民自治实践中由于受到村庄人事安排的挑战、行政管理任务落实的需要以及利益连带关系,甚至更主要是乡村权力结构的一贯性,两者关系具有了不可逾越的亲密性。”

  [⑤]“评弹高手”出自郭正林(2002)在广东田野调查的访谈,指一些善于找村庄主要领导的问题,借机上访或号召村民上访的村民、村民代表或村干部。

  [⑥]由于连续暴雨导致道路堵塞、黑恶势力阻挠和村庄选举中途停止等原因,调查在4个样本村没有能够成功进行。

  [⑦]关于村委会选举程序和“两委”分工,河北两个村庄的信息缺失,笔者收集到了114个样本村的有效信息;而关于村民集体上访,河北1个县4个村庄的信息缺失,笔者收集到110个样本村的有效信息,。

  [⑧]肖唐镖(2006)利用全国范围内抽取的241个村庄进行的统计分析表明,11%的样本村中村支书是上级党委直接任命,另有20%是“上级定人,党员投票选举”。

刘明兴1/孙昕2/徐志刚3/陶然3

(1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2美国西北大学政治系;3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农业政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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