蒯辙元:官股官企是中国式腐败源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05 次 更新时间:2011-09-13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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蒯辙元  

最近,中国好些地方官员被曝暴露违法参股,非法经营企业,谋取暴利。例如,湖南桑植县一名官员参股村办企业,非法获利七百多万元人民币(约合一百零二万美元),而村民却得不到任何补偿。再如,陕西横山县多名官员公然违法参股经营陕西省政府命令关闭的煤矿,非法牟利。

所谓官股,顾名思义,系指官员参股经营企业所占的股份。其实,官股并非新词,从国企股份制改造、企业上市始就已存在。当初与此相关的官员凭借手中的权力索要或获取所关照的企业赠送的干股。零七年,中央纪委颁发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牟取不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对官员的干股做了明确界定:官员或其他公职人员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对官员借助直系亲属接受干股也定性违法。尽管《公务员法》也明文禁止官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国务院从零五年始就下令纠查,却查而不绝,至今越查越发严重,大有泛滥成灾之势。

所谓官企,系指官员占有官股或参股经营的企业。这类企业表面看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或民营企业,实质上是官营企业,大多集中在暴利性行业,尤其如矿业、娱乐业、房地产业等领域,或明或暗参与或庇护的官企更为普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官员或警察所控制或庇护的官企,往往都有恃无恐,甚至和地方黑恶势力狼狈为奸,为追逐暴利非法经营,事故频发,草菅人命。

官股、官企行为是一种官商勾结的官员腐败行为、商人不法行为,已成为社会腐败的高发区,事故频发的重灾区。山西、陕西、湖南等地接连不断发生的官股官企矿难事件,湖南等地严重污染事件,上海倒楼事件,以至重庆大范围、大规模官商黑勾结腐败事件,可谓举不胜举。官股、官企对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侵害,对社会公正和社会公德的践踏,对市场秩序和市场公平的扭曲,对执政党声誉和政府信誉的损害,现已到了令人发指的严重程度。

尤其不可思议的是,不少官股、官企腐败问题大多因发生安全事故或被老百姓长期检举和媒体调查才败露,按理应依法予以查处,而现实的情况是,这类官员腐败问题却往往是或查而不处,或查而假处,或查而轻处。至于半遮半掩或明目张胆的官股、官企腐败,尽管在当地尽人皆知,但无人敢举报,不仅不闻不问,不查不处,甚至为之开绿灯,助纣为虐者,可谓比比皆是、多如牛毛。可以说,这是当前中国反腐败的一大难题,因为官股、官企腐败问题是一个全国性问题。从地市到乡村的官员涉及官股、官企腐败问题,几乎是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而且地方官员无论涉嫌与否,为了自身的利益和仕途,通常都会官官相护,出了事也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就是官股、官企腐败问题反不胜反、查不胜查,却又反而不查、查而不反,且查而不处、查而假处、查而轻处的关键原因。

防范和治理官股、官企腐败问题,就制度层面而言,不仅规定党政官员,而且也要规定国企官员,都不得占干股或参股营利性经营活动,如若违犯,不论轻重一律革职查办。若涉嫌被调查者也要停职或辞职接受调查,在调查期间被停职者也应停止其一切政务、党务工作,以免出现被停职者只是停止职务却仍照常上班工作的怪事,此其一。

其二,凡因腐败问题被革职者,党政部门不得再调任或转任其他公职。现今,很多被查处过的官员往往异地再任新职或转任他职的情况却为常态。这是不正常的,是在变相鼓励、包庇犯过犯罪。今后这必须从制度上禁绝。

其三,建立官员财产公开与申报制度,推行官员财产阳光化制度,使官员本人及其工作和财产都置于制度、法规、舆论和公众的严格监督之下。目前,关于官员财产公开与申报的制度和法制建设正在个别地方试点。看来,要尽快通过立法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亦即应尽快全面开展官员财产公开与申报的制度和法制建设。

其四,建立官员权力约束制度,尤其是对于官员利用权力插手商业、干预市场、垄断资源必须加以严厉的制度约束和节制。必须从制度上对官员的滥用职权、公权私用、权力设租、权力寻租,违规违法使用行政资源、社会资源、自然资源牟利的腐败行为严格防范和严厉制裁。

其五,建立民主监督制度,尤其在官股、官企盛行和腐败高发区,加强党内民主和基层民主建设,使党员和公众自觉地、无畏地行使对党政官员民主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在上述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之前或之时,亟须在全国范围发起严厉的专项整治,即对官股、官企腐败亟须开展强有力的专项清查、整顿和治理。既往的经验告诉我们,虽然专项整治不能治本,但对于官股、官企痼疾顽症屡屡得不到有效治理,甚至越演越烈的形势而言,专项整治也不失为一项有效的严查严治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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