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水法:理解“市民—公民”概念的维度

——《从市民社会到公民社会文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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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水法 (进入专栏)  

此部文集的缘起说起来是很简单的。在北京大学德国研究中心与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合作启动仪式暨“中国-德国:彼此理解”国际学术研讨会结束的那天晚上,北大德国研究中心几位成员围坐在一起,由本次会议的话题而漫谈至其他题目,虽然海阔天空,焦点不离德国问题及其与中国的关系。德语系教授黄燎宇当时正在翻译长达一千多页的《文学和艺术的社会史》,为书中间时常出现的Bürger和 Bürgertum这两个词和其他源词所苦,因为它的意义太过复杂,太过多样[1]。就这些概念及其词汇稍作讨论,就牵涉出政治、社会、历史乃至哲学等一系列问题。它包含马克思主义所谓的资产阶级这一层基本意义,或者反过来说,马克思所谓的资产阶级(Bourgeoisie)与这两个概念的所指是相同的,但偏重于强调这个阶层的某些消极性质,因为在这一簇概念中或同源同义词组中,Bourgeoisie最具明显的贬义色彩。[2]尤其令人心绪难安的是,它影响了中国现代社会几十年,并且是一个主要从消极方面来发挥作用的概念。黄燎宇提出下次开会可以讨论这个概念,我们几人当场响应。几经讨论之后这件事就算定了下来,接着就是头绪纷繁的准备工作。此次学术会议的宗旨被确定为从多学科的角度来研究这个问题,以便就此求得一个清楚的理解和认识。此外,还有一个实际的目的,这就是通过研究为它们找到合适而统一的译名。

当现在这本文集放在读者面前时,我们可以说,前一个目的已经有了初步的成果,而后一项看来依然是一个困难的任务。因为这一簇概念蕴涵了德国社会-历史的复杂演变,而其移译又关涉中国与欧洲,与德国之间在社会、政治和法律等方面的巨大差异;这就如being或Sein这个概念关涉中国与西方哲学思想之间的巨大差异,而无法用“是”或“存在”一译来了事一样。

另一方面,这个文集也为国内学者打开了研究此簇概念、相关的理论以及相应的宏大社会-历史问题的一个又一个的生面。从集中各篇文字,人们可以看到从不同角度、观点和方法出发所会导致的不同的结果,以及其中的结论又是如何在一种普遍联系的结构中彼此关联和趋同的。

一 吊诡的概念

Bürger或Bürgertum这一簇概念之所以吊诡,乃是因为它们包含了社会-历史演变所累积的多层意义。在不同的时代它具有相当不同的意义,甚至在同一时代由不同的角度来看也有不同的意义,但同时它们又具有某种共同的基本因素。与此相关,用来表达这一簇概念的词语既包含了它们的共同性,同时又表示它们之间的区别或不同层面的特征。对汉语读者来说,无论是一般读者,还是学者,要透过这簇概念的某一个汉译词来准确地理解它的意义是一件颇为困难的事情,因为这簇概念中的不同概念在汉语中是要用不同的词来表达的,乃至同一个德语词在同一篇文章甚至段落中要被译成不同的词——因为概念亦即意义在不同的语境中发生了变化;而这些意义之间的关联是需要通过学术研究以及详细的阐述才能建立起来的,因为其中诸如公民、资产者、资产阶级和公民这些概念和词语是外来的,它们代表了一种完全不同的社会的、政治的和历史等的关系、制度及其形成。不仅如此,而且就如后面所要阐述的那样,它们所包含的复杂的意义和关系由于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原因又被着意地改变和曲解了。

反过来说,汉语的市民、公民、资产者、资产阶级,在德语里面也可以译为不同的词:比如,公民可以用Staatsbürger 来表达,而不一定要用Bürger来表达,资产阶级或资产者可以用Bourgeoisie来表达,而不一定用Bürgertum来对译。即使德语文献中,为了强调这簇概念的消极意义,人们也会用法语的Bourgeoisie来指资产者或资产阶级而不用德语的Bürger或Bürgertum,譬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里面就是这样做的;不过,当要指明某个社会乃是市民-资产阶级社会之时,他就不得不用bürgerlich(即市民的、资产阶级的)来做规定。

理解这簇概念对于德国人来说,就是重温从他们的当下直到很久以前的市民诞生这样一个时段的社会-历史。这对他们来说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重温过去的历史,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意谓重新发现乃至建立过去导致市民-公民的各种事件、由它们导致的社会-历史的各种事件及其彼此之间的联系。一些小事件之间的片断联系是可以复原出来的,一些大事件的轮廓也是可以勾勒出来的,但是这些大小事件为什么是如此而不是如彼此地将德国社会引上既已走过的道路,既已形成的局面,却并不是能够轻易地解释清楚的事情。甚至许多事件的许多关联在今天依然是相当地不清楚的。比如德国在几十年间从普遍接受犹太人为正常公民的举动到彻底消灭犹太人的社会运动这样一个巨大的观念与社会转变,其间究竟是哪些因素发挥了主要的作用,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至今依然是有如雾里看花一般的朦胧。

对于中国读者来说,困难更是多重的。欧洲暨德国的城市与市民的现象,就如韦伯所说,乃是西方特有的现象,是为中国人所不熟悉的,从市民、资产阶级到公民这样复杂的演变也是中国历史所无的;然而,由于左派激进主义用完全为西方所特有的并且基本上只适用于西方社会的阶级以及资产阶级等理论来矫拂和解构中国社会-历史,并且以这种原本属于理论解释模式而经极其简单和粗陋的加工而成的社会蓝图来改造当下的中国社会,从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意识形态和话语方面令中国人的观念陷入一个虚假的世界之中,而后者与实际的社会-历史、与人们的现实生活之间形成巨大的分裂和冲突。于是,现在的中国读者为了理解这个概念就需要三重的知识,首先是中国传统社会之中人的地位、资籍等知识,包括市民等的概念,其次就是上述那些概念在现代中国形成的历史及其现实意义,再者就是这簇概念在德国暨欧洲的社会-历史之中的意义,包括其境域和各种关联等,亦即上面所说的欧洲暨德国人所需了解的那些知识。

这个文集里的各篇论文所展现的就是这样一种努力,为作者自己也为读者揭示、再现、或者重构了这些概念的语境,也就是说描述了作为它们渊薮的实际的社会-历史境域。不过,读者会发现,无论中国学者还是德国学者在这里主要是在提供有关德国的相应知识和背景,中国境域只是作为对比而被偶尔提到的。在那次学术会议上诚然有几位学者宣读了研究当代中国民间社会或公民社会的文章,可惜最后出于各种原因这些论文未能收入本文集。虽然关于中国市民和公民问题的研究可能并不是一个其名称为德国研究中心的学术团体的主业,然而,这个领域研究的薄弱却是中国学界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

在今天的汉语里面,市民是一个一望而知的概念,公民是一个一望而知的概念,资产者和资产阶级的情况也是同样。不过,如果有人说,这四个概念在德语文献里原来是用一个词来表达的,这也就等于说,时常遭到人们猛烈批判的资产阶级或资产者也许指的就是市民或公民,那么不仅一般的读者,而且许多学者也会一时摸不着头脑。至于谈到在德国或在欧洲,资产阶级始终是与公民的某些基本因素结合在一起的或者以这些因素为根本的,那么则更是牵涉到需要详加阐述的复杂的历史演变。

市民在中国原来是一个相当平常的概念,以致在先前并不引起人们特别的关注。在中国古籍中,市人这个词要早于市民,在《吕氏春秋·简选》中已有“驱市人而战之”。两个词虽不同,但意思却是一样的,是同一个概念。市民的说法则出现得比较晚。“山民朴,市民玩,处也”[3] 荀悦在这里表达了市民无非就是居住于城市之中的人而已——这恰恰就是市民一词的本义,他们与山民性格上的差异乃是所处环境造成的:山民质朴,而市民则要开放而不拘谨一些。市民概念是中性的,并不包含价值判断的因素。与资产者、资产阶级和资本家这些外来概念相关的资产[4]、资本[5]等概念,至迟在汉代也已经出现了。在整个中国传统社会里,主要是在郡县制社会里,这些概念应当说没有发生过多大的变化。

理解中国传统社会之中人民的形态与结构、地位与资籍,是一个今天的中国人了解不多而尚需深入研究的领域。不过有一点是相当清楚的,在郡县制的传统社会中,人口的绝大多数乃是在政治上、法律上平等的或曰受到同等对待的庶民,即所谓的编户齐民。在两千多年的时间内,情况或有反复,比如魏晋之际因倒退而出现的依附民现象,元代的种族歧视等;也有一些例外,比如极少数的贱民和奴婢等。齐民即意谓平等的民众,即便有士农工商的分类,后者也并不意谓某种特权的、世袭的等级划分,更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比如他们都可以拥有土地,即具有占有土地的权利,或者一般地说,他们都拥有财产权;他们也都可以自由地选择(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居住的地方,即城市或乡村,他们也可以自由地迁徙;一般而言,他们都可以通过科举考试而做官。这样一些权利,或者更一般地这样一些资籍在欧洲原本是属于世袭的贵族的特权,后来才由那些自由城市里的市民所获得,这些权利获得者的范围虽然扩大了,却依然是一些特权;而它们为人口中的大多数所获得乃是到了十八世纪之后的所谓资产阶级社会里面才实现的。

编户齐民的概念,或者一般地庶民的概念,是中国所特有的,它与皇权之下的官僚体系相对,而与欧洲那种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无关,因而也与在那个社会中出现的市民不同。这样,它就与后来普遍化了的市民-公民概念之间有着相当大的差别。虽然市民-公民这一簇概念从整体上对中国来说都是陌生的和外来的,不过,在实际的社会-历史之中,它们之中的某些因素在中国传统社会是存在的,并且一些重要的因素远早欧洲之前就已经存在。不过,它们因为居于不同的社会、政治和法律框架之中,因而体现的形式、实现的方式以及发挥的作用都大有不同。中国传统社会的庶民或齐民,由于它的平等的性质,而常常为西方学者所难以理解和误解——韦伯或许在某种意义上是个例外,而出于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理由,这一点也为中国的左派激进主义所着意抹煞、扭曲乃至否定。对于欧洲封建时代只有少数人具有特权和自由,也就是具有人的资籍,而多数人不具有完全的人的资籍,也就是那里存在着等级制的和世袭的阶级,亦即本来意义上的阶级,而中国自秦汉以降的社会形态竟然并非如此,相反人口中的绝大多数乃是齐民,即一般的庶民这样的事实,他们表现得非常的不满意,从而强行用欧洲的阶级理论来矫拂中国的社会-历史,制造出欧洲式的中国封建社会的假象。

中国现代社会的巨大变革与欧洲社会变革不同,这就是由于人口的绝大多数是具有平等资籍的,他们除了经济的、法律的和社会的权利之外还尤其需要政治权利,这就是直接的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但是,由于中国齐民或庶民的传统与现实,它就无法像欧洲,比如英国那样采取逐渐扩大政治权利的方式;这就是说,这种权利要么就扩大到所有的民众,要么所有民众都没有这样的权利——这自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潮流,至少是先进分子的观念;任何其他的途径都缺乏正当而合理的理由。然而,与此同时,正是由于这样的历史与现实,所有的民众都是没有参与民主政治的经验的——尽管并不是所有民众都是没有从事国家治理的经验的。基层的直选与多层次的间接选举原本是解决现代中国转型最大困境的最为有效的途径。而欧洲的市民从诞生之日起就是具有某种政治权利的阶层,因此他们到公民的转变,尤其到政治公民的转变,就是一个顺理成章的演变,虽然中间在不同的地区也经历不同的波折,甚至革命——其主要原因就是占有人口多数的公民同时要求成为政治公民。在中国,从庶民到公民,尤其是政治公民的转变直到今天都没有合理地完成。

这里的原因,除了转变的巨大困难之外,就是左派激进主义以其教条主义及其阶级、资产阶级理论为根据将中国社会改造成为一个类世袭的等级制社会。这样,在一个被西方理论,尤其是被那些左派激进主义教条搅乱的中国历史中,市民一类的概念对于中国的读者也成为一种陌生的东西,齐民、庶民和士农工商的的分类也被典型的西方理论即阶级的和教条社会主义理论切割为成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分类,比如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等等。因此,欧洲的阶级理论,尤其那种教条主义的阶级理论对于分析传统中国社会的阶层并没有多少解释的力量,相反地,人们需要从政治的、法律的、社会的以及知识形态的关系来解释中国传统社会的阶层关系。经济关系的解释固然有其意义,但是任何脱离了法律关系的经济解释,都说明不了什么实质性的问题,因为所谓的生产力并不能说明人的地位和资籍的原因:在大体相似的生产水平中,人们,或者人口中的多数完全可以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从而具有不同的身份和资籍。

中国传统社会庶民制度就决定了以等级特权为特征的阶级关系无法存在,尽管这并不意谓同为齐民或庶民的个人之间的压迫、欺凌不存在,也不意谓官对民的压迫等不存在。中国传统社会阶层关系的简单化和平等化,一方面固然是中国传统社会长期保持社会结构稳定的条件,但同时也是造成社会形态变化不大的重要原因。相比之下,欧洲社会由于包含各种复杂的因素,以及周围多种文明的刺激,这一方面固然造成了社会形态的不稳定,另一方面却同时也就具有了社会变迁的动力。

这簇概念本身的复杂性造成了它的吊诡,而它在中国的特殊表现更增加了这种吊诡性质,并且让人见识了它们被曲解之后所能够造成的破坏力量。但是,这种曲解原本也是发源于欧洲,发源于西方的。我们来看看科卡的一段描述:

柯卡说,“这就造成人们对Bürger und Bürgertum的评价相距甚远。有人拒绝,有人赞赏,有人嗤之以鼻,有人肃然起敬,有人恨之入骨,有人赞不绝口。19世纪早期的贵族阶级批判资产阶级的狭隘和中庸。社会主义工人运动则激烈抨击其阶级利己主义、阶级剥削和阶级傲慢。二十世纪初的青年运动则反对资产阶级的习俗和资产阶级的虚伪。纳粹和法西斯主义者蔑视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和资产阶级的法治国家。二十世纪的共产主义专制者们也对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文化展开批判。1968年信仰马克思主义的大学生和知识分子纷纷在旧金山、巴黎和柏林进行抗议,毫不含糊地表达了他们对资产阶级文化的全盘蔑视。“资产阶级爱情”、“资产阶级科学”、“资产阶级艺术”也成为他们的嘲讽对象。”[6]

上述任何一种评价倘若简单化为一种彻底的理论就会造成消极的、灾难性的结果。当然,这并不意谓所有这些评价不包含任何正确的、有价值的因素。

二、致命的简单化

所谓简单化就是将这簇复杂概念,这个复杂群体的社会存在及其作用,予以单向的理解和规定,并且将这样的理解和规定又转化为社会实践的原则与纲领;后者就会带来致命的后果。

马克思主义对这簇概念、相应的阶级及其行为的简单化处理是相当明显的,这是出于它的政治立场和对这个群体的基本评价。马克思始终想把关于社会-历史的研究结论转化为改造社会的蓝图,所以其理论从一开始就具有极其强烈的实践目的,因此也就具有强烈的价值判断的色彩。他选用Bourgeoisie 即资产阶级来表达相应的意义,就是为了强调这簇概念以及这个群体的消极的特性。韦伯以一种客观的态度阐述了这簇概念中的Bourgeoisie的意思。他在其《经济通史》中专门讨论了Bürgertum这个概念的三层意义,这是关于这个概念的一个全面、清楚而合理的概述。本文集中,尤尔根•柯卡也引证了比韦伯更早一些的一位哲学家即德国的克里斯蒂安•加韦[[7]]在1792年所做出的甄别:“德语的Bürger比法语的bourgeois更有尊严……之所以如此,是因为Bürger有两层意思,这两个意思在法语中则由两个不同的词来表示。Bürger既指资产阶级社会的成员——这相当于法语的citoyen(公民),也指靠某种职业为生的、非贵族阶级的城市居民——这相当于法语的bourgeois(资产者)”。[[8]]马克思回避Bürger和Bürgertum这两个概念的意思就是要回避它们所包含的积极的性质。在学术研究中,尤其是在实证的研究中,尽可能全面地考察一个对象的所有层面,是做出正确判断的基本要求,而有所回避的做法显然不是学术的态度,而是为了其他的要求和目的。

在经过列宁、斯大林以及其他苏联教条主义的全盘修正和改造过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中,这簇概念基本上就演变成了完全消极的东西了。事实上,由于俄罗斯社会发展及其形态的落后,在那个时代,甚至直到十月革命时期,市民-资产阶级乃是一个不成熟、不自主的阶层。因此,这簇概念及其理论之受到误解、曲解就有其社会-历史的必然性;这种宿命使得左派激进主义者所拟定的新社会的理想蓝图更多地倾向于对过去社会即农奴制社会的理想化重构上面,而不是现代社会——后者对他们来说,甚至是难以理解的——的完善、合理化或改革上面。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论在那个时代与封建社会有着更为直接的联系。德国比如普鲁士直到十九世纪被才在法律上正式废除农民对领主的依附关系。这种依附关系实际上在他们的历史记忆之中一直是作为他们所处的那个现代社会的对立面而出现的,并且被蒙上某种理想的色彩。俄国的社会主义成功与封建农奴制的废除之间仅仅只有十多年的时间,准确地说,它基本上是在封建农奴制上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在十九、二十世纪之交那个时代,俄罗斯刚刚摆脱农奴制,整个社会并没有完全从其阴影下走出来,还弥漫着其残余的浓厚气氛;在那里,阶级的概念,包括所谓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对立的关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从农奴主与农奴的关系上被理解的。因此,Bürger概念簇以及相应的理论在俄罗斯马克思主义那里,就进一步演变为那种仅仅服务于政治斗争的理论工具和实践策略。这簇概念之中所包含的普遍性的因素,即普遍的权利,即便它们是有某种限制的权利,也皆被过滤掉了。市民-公民与社会其他群体的关系不仅被简单地曲解为势不两立的关系,从而复杂的、多层面的社会阶层及其关系也被简单地并且强行地塞入两大阶级对立之履,而且被视为市民-公民的资产阶级也被列入了需要消灭的对象之内。

这样,这簇概念经由俄国而进入中国之时,不仅已经完全脱离了其所以产生的社会-历史境域,其意义和相应的理论自然也就极大地偏离了本来的意义。它们所承载的复杂的社会-历史因素几乎消失殆尽了。这就埋下了后来对中国社会造成多重负面影响的理论伏笔。

于是,在现代中国,由左派激进主义引入的这样一种资产阶级概念不仅在理论上是片面的,而且在实践上也是消极的和偏颇的。无论它的本来意义还是它的简单化变形事实上在中国社会都没有着落,但是左派激进主义将它们与阶级理论结合了在一起,而后者与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也就简化为富人与穷人的对立,这簇概念就成了不道德的富人一群的指示。因为无论那种本来意义的市民-公民还是那种被着意简单化地曲解的资产阶级在当时的中国都不存在,左派激进主义就需要人为地制造出这样的阶级关系来,而其方式就是通过对大众的重新划分和规定来制造出符合理论的实在来。这样一种理论于是就被构造了出来:一部分人被剥夺了政治的、经济的和法律等的权利,而另一些人则被确认具有这些权利。左派激进主义的政治目标是要消灭资产阶级。但是,历史事实表明,这种消灭资产阶级,稍微一般的消灭剥削阶级,或者更一般的消灭一切阶级的任何社会实践所能造成的结果,就是导致一个特权阶层对共同体中多数人的统治,后者成为类似于封建社会的农奴那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成员。由于所谓计划经济的约束,个人所受的控制在一些层面上不亚于农奴在封建社会所受的控制;而那种集权式的计划经济如果有其可能,也只适合于类封建社会。

事实上,以消灭资产阶级为直接目标的所谓社会理想从任何意义上来说,都是以西方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社会形态为蓝本的,诸如古日尔曼人的原始公社、犹太人社团以及封建社会的某些特征。它们与中国郡县制社会均有重大的差别,在现代社会中也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因为,越来越庞大的社会规模,越来越复杂的社会关系,人们日益增长的思想以及生活方式的自由的要求,人们之间多向与频繁的交往,或者简单地说巨大的人口数量,使得原始社会那种公有制毫无现实的可能性;同样,封建社会那种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依附虽然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是可能的,然而却是成本高昂,并且难以持续维持的。

在中国,左派激进主义的资产阶级概念,以及相应的阶级理论和社会形态理论因为与中国社会有太大的隔膜,它的实际影响就有如异族的入侵,而造成的危害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左派激进主义构造出以贫富对立为核心的独特的阶级理论,并以此来重新解释中国历史;同时建立起相应的阶级统治的制度,如成份制度、户籍制度。其所造成的人群的划分,不仅违背中国传统观念和制度,并且与之产生尖锐的冲突,而且此类制度因其欧洲封建的特征,也就具有了继承和血统的性质。中国社会于是也就被改造成了一种现代形态的等级的和人身依附式的社会,阶级的制度由此也就被坐实了。这是其一。其次,理论的批判以及批判的武器将中国既有的社会传统几乎彻底摧毁,消灭了它从既有的传统之中自我更新的力量,主要是那些积极、合理尤其是合乎现代观念的因素——比如绝大多数人在经济、法律和文化等方面的平等资籍,比如拥有财产、自由迁徙等等的权利。犹如一座古城,倘若予以合理的改造,那么它不仅可以得到更为有效的利用,而且也仍然保有其巨大的综合价值。但是,它被毁灭而成为一堆瓦砾之后,剩下的也就唯有垃圾了。这样,受到阶级理论以及消灭传统的教条摧残的中国社会,遗留下来的更多是糟粕而非精华,并且阶级理论在中国社会始终与消极的力量结合在一起,也就不难理解了。

传统就如马克思所要求的那样被彻底消灭了,而现实则依据那个粗鄙的乌托邦规划被彻底了地翻搅了一番,理想的境界自然不会出现,而社会却正倒退到此种乌托邦所必然导致的封闭、迟缓和分裂的状态。原来的中国社会的各阶层、相应的地位、观念等等一概被放弃了。经过这样的改造,使得中国传统社会对于现代中国人来说,就有如一种外在的文明那样陌生和不相关。

左派激进主义思潮自然有其复杂的来源,而其要害就是要求剥夺掉这簇概念之中所包含的普遍权利和个人自由的因素。他们有其特殊而非完全虚假的理由:即使在自由民主的制度之下,并不是所有人事实上都能够受到平等的对待,也并非所有人都能够拥有财产,或者能够享受自由。但是,他们的推论以及由此而得出的结论却是错误的:所以那些自由的和民主的原则就是虚伪的,据此他们也就有正当的理由来建立那种不仅在原则上而且也在实际上真正地区别对待人的法律与制度,这就是要将一部分人规定为被统治的和受支配的,而另一部分人是进行统治的和实行支配的。虽然在理论上,前者是少数人,后者是多数人。但是,实际上,其所导致的结果则无一例外地是多数人被剥夺权利而受到封建式控制和支配的状态。

继承的、甚至以血缘为依据的等级制阶级及其特权,除了皇族之外,在中国郡县制的社会中基本上被认为是不正当的。即便在今天,也就是在被左派激进主义的阶级理论和户籍制度改造了几十年之后的中国,以血缘、职业等因素为依据的等级和群体歧视依然被大众认为是不是正当的——尽管这些制度依然公开地存在着。阶级概念及其实际的隔离很快就被人抛弃了,它所证明的乃是其作为一种统治理论的残酷性及其在中国社会之中的不适应性。左派激进主义阶级理论的要害就在于为了政治与统治的需要而将阶级对立永久化,所以他们的中心关切就是彻底否定那构成市民-公民这簇概念的核心的普遍权利。在其极端的情况,连一般的人的概念、人道主义都成了禁忌,成了最危险的一种异教和异端,从而让中国人在思想上以及在行动上陷入欧洲历史上曾经长期存在的那种人与非人对立的社会状况之中。就此而论,左派激进主义乃是极端的西化派。社会与人民除罹受巨大的灾难之外,也必定会以各种方式进行反抗。——这个复杂的社会事件,这里且先不论,我们依然要回到理论的问题上来。

市民-公民这一簇概念因其充分的复杂性,任何一种解释的理论或许都有其某种意义,但是任何一种解释的理论,或者批判的理论都不能简单地转化为社会改造-尤其是全盘改造-的纲领与蓝图。这个文集所有论文的努力目标是理解这簇概念以及社会境域,这也就可以说,我们要还原这簇概念及其所关涉的那些社会现象的复杂性。因此,理解市民-公民这簇概念以及相关理论,就需要全面、深入地研究欧洲暨德国社会-历史;而当我们在中国的境域中并且以汉语来这簇概念及其相关的理论时,我们就还要理解传统中国的社会-历史本来现象,认识现代中国社会-历史之中人的状况与资籍所经历的独特演变。诚然,市民-公民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学术、理论界的一个重要问题,不过,基本的概念、理念和话语是来自于西方的,主要是来自于欧洲的,尤其是来自于德国的,中国的社会-历史主要还只是那些西方概念及理论施用的场所,而不是中肯的理论和概念的来源。

概念和术语翻译的准确和中肯也只是在一定深度和广度的研究之后才可能达到的目标。在中国学术界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通常的情况是翻译先于研究,这自然是不得已之举;关键之点在于是否有相应的研究随之而跟上,从而为以后更好的翻译提供依据。然而,这也通常是中国学界的一个弱点,比如韦伯著作翻译就是这样一些现象,多数研究却反而被初步的、望文生义的因而常常是错误翻译带着走。就市民-公民这簇概念和相应的术语而言,到现在为止,即到此文集编辑完成为止,它们的翻译依然是尚未很好解决的问题,这自然也说明相应的研究依然是不足的,是有待深入展开的。我这里也可以预计,由于这簇概念的复杂性,人们无法找一个合适的汉语词或一簇同源的汉语词来简单地对译相应的德语术语。不过,汉语也在某些方面具有其简明的优势,比如,由于没有市民-资产阶级-公民演变的社会历史背景,所以公民社会在汉语里面就不会象在德国社会里那样容易导致重大的误解,也就是不必象柯卡教授所强调的那样,需要用另外一个名称比如文明社会来指称公民社会。

三、理解的维度

本文集展现了跨学科综合研究的成果。所谓跨学科在这里有两层意思。第一,文集论文的作者来自哲学、法学、历史学、社会、文学等不同学科,大家共同就市民-公民问题发表研究报告;第二,集中的许多论文实际上也是以综合的方法所进行的研究的产物。实际上,在现代学术领域,人们是很难以纯粹单一学科的方式和视角来进行研究的。因此,整个文集如果展现了中德学者关于市民-公民概念和问题的新理解,那么它们的视野就一定是多维的,方法也一定是多样的。就如读者所看到的那样,各篇论文以不同的角度从不同的领域切入市民-公民问题,为读者提供了理解、观察和分析它们的各种不同的关联和境域,以及由此得出的各种新的观点和结论。

作为德国历史学界的泰斗,市民-公民问题研究的权威,科卡非常清晰赅要地阐释了这簇概念几层主要的意义,这个群体社会-历史变迁的主要轨迹,以及人们对这个群体复杂态度的主要原由。我们可以领会,这是个由富有洞察力的头脑和经年的钻研结合而成的产物——只有这样,那么复杂的问题才能够阐述得如此条理分明。不仅如此,科卡还从历史学家的高度对这个事实上流动的群体所构成的社会,做了一个历史性的总结:

但有一点是正确的:今天,公民社会意义上的资产阶级精神不再局限于资产阶级少数派。资产阶级精神的原则和实践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它们在其它的社会环境中也得到了认可,哪怕这不是全盘地、原封不动的认可。正因如此,今天的公民社会比一个世纪前有着更为坚实的基础。今天,公民社会不再只是资产阶级的事情。所以许多人都不再说“公民社会”,而是倾向于用“文明社会”这一概念。[9]

科卡认为没有德国的特殊道路,倘若就市民-公民概念中的普遍权利和自治来说,这个结论固然是正确的。但是这些因素在德国与其他的因素的关联,比如城市,比如封建领主,比如社会组织的方式,以及德国(Deutschland德意志的 土地)从民族聚居地到现代国家的演变过程,以及犹太人,就造成了德国的特殊性,而纳粹运动则更是这种特殊性的集中表现。更切近地说,这个文集中的文字基本上也都是在阐述德国道路的特殊性。至于德国今后的发展是否仍然还会生长出特殊性,这是一个难以预测的前景。不过,一旦德国的发展失去它的独特性,那么除了别的感叹之外,我们也会为某种特殊而有生气的文化的消失而感到惆怅——为什么德国的特殊性蕴涵了某种最终成为消极的东西呢?这一点或许才是问题的关键。

市民-公民从而市民-公民社会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事关一个核心,这就是自治,以及与此相应的个体的自为及其成为自为者的过程。这个过程到现在为止也难说是已经完成了的。在德国,这个进程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徐健的研究为我们揭示了这个进程的一个片断,即十九世纪初普鲁士的自上而下的乡镇自治运动。这是一个相当特殊的运动。当时的普鲁士还是一个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和官僚体系是当时现实的政治的和社会的状况。当局或曰改革者为了国家的利益,要将自由赋予当时的农奴以及雇工、仆役,这就是让一切非自由的人得到自由,实际上就是让所有人的成为市民-公民,而自由的实际意义就是每个人都具有从事经济活动的平等权利。普鲁士国家颁布法令宣称,从1810年开始普鲁士领土上只有自由人。不仅如此,国家还进一步促使这些刚刚得到自由的人自己来管理自己,参与政治事务,从而实行乡镇的有限自治。这是一个典型的自上而下改革的事件,所体现的也正是德国的特殊方式。主导这个过程是普鲁士的具有开明思想的官僚阶层,他们有其特殊的观念和思维方式。徐健在文章中所引用的德国历史学家托马斯·尼佩的话就体现这种观念和思维方式:在普鲁士“要实现公民参加国家政治,首先就要由官僚来实行教育独裁。”[10]这就让我们看到了黑格尔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思想以及马克思主义产生的现实社会背景。徐健在论文的结尾谈到,普鲁士这种由具有精英意识和自由思想的官僚主导的改革,导致了这样一种现象,即国家与社会完全交融在一起,而难分彼此。因此,它为普鲁士乃至德国遗留了一种影响深远的政治传统,即“市民社会没有与国家真正分离”[11]。这种政治传统对后来德国社会的发展有什么的影响,是一个颇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教授菲利普·库尼希对市民与国家关系的历史提出了一种稍微不同的观点:

“与此相反,德国的市民运动基本局限在促进私人自由空间的发展上,国家仍然潜在地保持着全能。按照这样的理解,立宪就意味着君主自愿进行自我约束,而市民性形成就还局限于社会领域。”[12]

这就向人们表明,市民-公民身份,或者用我的术语来说,市民-公民资籍,以及公民概念本身是具有很大的弹性的,即使在法律上面也是如此。比如,康德就曾经区分过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而对它们的理解却取决于划分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公共领域在今天的学界仿佛直接就是公民社会的另一种说法。然而,它事实上乃是一个相含糊的概念,没有确切的界限。哈贝马斯自己从来没有清楚地说明过公共领域究竟有一个什么的范围——不过,这个概念的核心乃是康德的公共理性与私域理性。倘若它存在,那么它只能是一个抽象的并且总是与私人领域相互重叠的领域,因为公共理性与私域理性在现实之中总是相互重叠和彼此贯穿的。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与康德的理性的公共运用也不尽是一会事:尽管哈贝马斯看起来是想给康德所说的理性的公共运用规定或者描述出一个实际的领域,因此也就是对理性的一种限制的分析。根据沃尔夫冈•诺依贝尔的分析,哈贝马斯将公共领域限制在那些实际上能够公共地谈论某些问题的人的圈子内,也就是享有特权的人的范围之内。这当然是一个非常狭隘的观点,因为他无视理性的公共原本就是人的一种自然倾向。理性的私域运用与公共运用并没有一个截然分开的界线,它无非就是人的自我限制。当一个人静默不言时,并不意谓他就不反思。沃尔夫冈•诺依贝尔指出了哈贝马斯所谓“代表性的公共领域”的缺陷,即简单化的规定。

市民-公民概念本身就包含公共理性作为它的一个主要因素,这就是他们的平等资籍所借以达到的前提。所以就此而论,凡事关平等权利的事情一概皆属公共领域。而试图从个人的权利的条件,或者一般地说,资籍的标准以外去界定公共领域,通常就会造成理解的繁难。所谓公共领域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就是资籍所允许的活动范围。而这通常就意谓,凡不在法律禁止之例,皆是公共的领域。所以公共领域总是相对于个体的权利范围而论的。诺依贝尔将公共领域与市民-公民的性质联系起来正是体现了这样的意思,因而他能够看到“近代早期的公共领域,不论是单数的还是复数的,都不仅仅是代表性的。”[13]理性的公共运用与公共领域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当然要远为繁难,而在实践中也相当的复杂,而两方面都需要具有深刻洞察力的进一步研究。

不过,赫尔穆特•沃尔曼的研究可以说是为此提供了一个实证的例子。他在文章中概述了“现代公民社会的核心功能”,由此来指明现代公民的自治活动的范围:“这个研究是由Anheier(安海耶尔)在2000年根据以下几个指标:自我组织、集体精神以及市民责任心得出的。”[14]公民活动的一种新的趋向是:

那些传统的(“老的”)义务行动,由于必须与协会和机构(或者党派和工会)有着较长时间的联系而消失了,而那些更加松散的、出于具体的理由的、为了某个确定的项目而形成的联合行动,则形成了一种“新的”义务服务形式,它们在市民团体和组织机构中的比重越来越大----这反映的是某种普遍性的价值观的转移,也就是说越来越少地参与那些预先规划好的组织和协会性活动,而更多地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个人实现的标准来参与义务服务。[15]

在我看来,这里所体现的是个人自为的扩大,以及传统的组织形式的局限:比如,过于官僚化,不能及时地依照现代生活方式的变化而调整。如果借用哈贝马斯的话语,那么我就可以这样来说,个人之间的交往形式的可能性就是公共领域的范围。

市民-公民在封建社会中一方面是相对农奴等非自由人而言的,另一方面是相对于贵族而言的,所以了解贵族也就是认识市民-公民问题所必需的重要背景知识。李伯杰的研究让我们看到了西方社会的贵族以及等级制的一些特征。这是一种在中国郡县制社会里未曾出过的现象。李伯杰指出,构成欧洲贵族身份的因素包含神力即巫术等的成份。

“在日耳曼人的观念里,人们普遍认为贵族的血液中含有某种神奇的物质,以致他们身上有一种神奇的力量或曰魔力(magische Kraft)。他们不但作战勇敢、英勇善战,而且具有许多旁人所不具备的特异功能,例如他们能够听懂鸟的语言。最重要的是,这种神奇的力量使他们获得超人的能力,使他们具有一种“Heil”,以致他们能够做到常人所不能做到之事,完成一般人所不能胜任之任务。”[16]

这不仅让人了解贵族这个等级原来是由多种因素构成起来的,而且也更加理解了韦伯所说的现代社会乃是一个祛巫的进程的意义:巫术不仅存在于基督教的仪式里面,也存在于等级制度以及社会生活的其他层面之中。或者我们可以进一步说,源于并且广泛存在于印欧语系民族中的等级制、种族主义或者它们的混合物原来就包含巫术的、神秘的因素而为其根据的。从这一方面来看,现代人的平等资籍乃是祛巫的合理化过程的结果。由此联想到中国近两千年前的齐民资籍,那么就令人意识到我们对中国传统社会的理性主义以及合理性的研究和理解原来是相当表面和简单的。

德国贵族制度与文化所形成的讲究血统和出身的传统,一直长久地影响德国人的观念——这是否就是德国纳粹运动中的一个传统因素?

“排斥其他等级成员进入贵族等级的最重要的手段,就是以出身来定贵贱,以血统来定等级。所谓世袭,即贵族身份只能传给贵族的后裔。这样做的结果,当然是让权力集中在贵族手中,不同等级的成员永远停留在自己的等级之中。所以,德国历史上的社会各阶层、各等级之间“老死不相往来”,各等级基本生活在相互隔绝的状态中。”[17]

这个研究与徐健的研究参照起来看,就会让人发现德国社会中相当有趣、吊诡却也可以理解的现象:普鲁士由国家实施的农奴自由(市民-公民化)和乡镇自治运动的目的就在于废除等级,包括废除贵族的特殊地位,但它却留下了国家与社会混同一体的遗产;贵族经过这个运动抽象地说在经济上、法律上以及在相当大的程度在政治上与其他群体没有什么区别了,但其实际的特权和特殊地位却不仅在事实上还残留了几十年,并且它们在某种意义上也遗传给了德国的上层市民-资产阶级。于是,这两种因素反而结合了起来共同影响现代德国社会的发展和变迁。

因此,德国的市民-公民的性质、特征及其各种关联,远比人们想象的要复杂得多,不过,在学术论文里面,这种复杂性是以抽象而枯燥的方式表述出来的,在小说里面它应当变得生动起来。文集里正好有两篇研究德国小说中的德国市民-公民形象的论文。不过,谷裕的文章不仅取了一个相当学术性的名称《拉伯小说对德意志市民性的悖论性认识及多元化叙事视角》,而且还有相当一般性的结论,即“小说《鸟鸣谷档案》借助这位主人公揭示并抨击了市民社会的庸俗、狭隘和市侩气,从而达到对德意志社会批判的目的。”[18]生动的小说由此而变得严肃起来。这也就提出了许多严肃而困难的问题:比如什么是市侩?比如市民社会是对人性的压抑,那么究竟是什么压抑了人性?尤其究竟是什么在压抑德国人的人性?小说大概不能回答这样严肃的问题,既有的经验的实证研究似乎也没有回答这个问题。但是,这样一类的说法却经常被引证来说明德国社会巨大而特殊的现象。谷裕文章试图点出德国市民社会的悖论:对他人自由的宽容,就是对自己的压抑。关于这一点,我这里要问的问题依然是严肃的:它在什么范围内是可能的?然而,小说主要是通过描述人的行为、心理来让人或曰帮助人理解他人以及自己的,而德国人对自己的市民的叙说确实是可以让我们领会他们作为社会特殊一群的特殊观念、行为和个性的。甚至在事实上,德国人一度认为这个阶层的情感也属于特定的类型:多愁善感是市民的情绪。[19]

黄燎宇是著名的托玛斯·曼学者。他通过托马斯·曼而发现了市民-公民概念的无比复杂性,起先以反讽的优雅来对付这些概念和语言所带来的无着落,继而终于无法摆脱它们对他这位翻译名家所造成的困扰:竟无法在汉语里面找到一个合适的名词来对译。虽然他有 “被Bürger词条搞得头晕目眩”之嫌,但在文集中那篇研究小说的文章中却试图对这个概念簇进行词源学、社会学和历史学等多学科的综合考证,从而给出它们演变的一个概括的线索。这过分严肃的工作一反其反讽的风格,甚至也连累了他的文章的题目,那么一本正经的《<布登勃洛克一家>:市民阶级的心灵史》——这与谷裕的题目不免有异曲同工之妙。不过,他最后的结论则依然是反讽的:

进化也罢,退化也罢,市民化也罢,非市民化也罢,反正《布登勃洛克一家》揭示了一种反比例关系:精神越发达,生存能力越低下。[20]

不过,就在这个文集中,人们也可以看到有利于相反的结论的观点。根据李工真的研究,纳粹的中坚力量是市民阶级即所谓的中间阶级,如此说来,他们的生存能力并非日趋低下,而是在特定的时期可以发展到超常的强大。或者我们是否也可以这样来理解黄燎宇的论断:纳粹时期,正是德国市民阶级精神最不发达的时期。在这里我想提出如下一种观察的角度:精神越发达,生存能力越低下,这大概是冷兵器时代出现概率很高的一种现象,而在热兵器时代,它是否就失效了?小说就是小说。文学的一种意义就在于无须经受实证的批判,因此《布登勃洛克一家》的衰落史或许反映了托玛斯·曼对市民这个阶层的看法,或许反映了一些特定个人、特定人群乃至特定家族的特殊看法,或者也许这里所反映的仅仅是一些个别的特殊现象。然而,文学确实又为人们理解特定社会的特定群体,比如德国市民阶层塑造了生动的氛围,丰富而具体入微的细节;倘若作品是写实的,所能够提供的还要更多。

* * * *

文集中的每一篇论文都指出了理解市民-公民问题的不同维度,不过,在这篇现在已经太长的序言里面不能再一一予以分析了。只是还有一点还需要提出来予以强调:市民-公民问题是否仅仅面向过去,而不涉及未来?答案显然不应当是这样的。虽然不能简单地说,研究过去就是为了面向未来,但在市民-公民以及市民-公民社会问题上当我们着重于公民及其资籍这一层面时,它们就直接关涉当下并且指向未来,即使象德国这样具有成熟的公民社会的国家,亦即自由民主的社会,公民以及公民社会的问题也并非仅仅关涉如何遵循既有规范的事情,或者在三权分立体系之中国家权力与社会自为者依照自由的和民主的原则如何互动的问题,[[21]]它也关涉到这种体系以及自由与民主的形式如何演变的问题。当然,在中国,首要的问题乃是每一个人如何成为完整意义上的公民,建立一个以现代正义原则为前提的公民社会。这是指向现在和未来的问题。不过,这也同样关涉到与德国人共同的未来、的问题,即自由与民主制度多样的可能性。

于是,从市民社会或者任何其他社会到公民社会并没有一条一览无遗的道路。

2008年10月20日定稿于北京魏公村听风阁

(发表于《文景》,2008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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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参见黄燎宇《<布登勃洛克一家>:市民阶级的心灵史》一文中关于这簇概念复杂性的概要讨论。

[2] 参见本文集韩水法《康德法哲学中的公民概念》第一部分,尤尔根•柯卡《市民、公民、资产阶级及其精神 :欧洲关于德国式特殊道路的讨论》第一部分,以及黄燎宇的《<布登勃洛克一家>:市民阶级的心灵史》相应的文字。

[3] 参见荀悦,《申鉴·时事第二》。

[4] 参见范晔《后汉书·刘盆子传》。

[5] 参见刘熙,《释名·卷三》。

[6] 参见《从市民社会到公民社会》文集电子版(此文集尚未正式出版;以下简称“文集”)第18-19页。

[7] 克里斯蒂安•加韦 (Christian Garve): 德国哲学家。

[8] 参见文集尤尔根•柯卡《市民、公民、资产阶级及其精神 :欧洲关于德国式特殊道路的讨论》一文序言。

[9] 文集第26页。

[10] 文集第57页。

[11] 参见文集第62页。

[12] 文集第98页。

[13] 文集第174页。

[14] 文集第150页。

[15] 文集第151页。

[16] 文集第179页。

[17] 文集第184-5页。

[18] 文集第159页。

[19] 参见沃尔夫冈•诺依贝尔的分析,文集第170页。

[20]]参见文集最后一页。

[21] 参见文集库尼希《从宪法角度看社会行动者对国家决定的影响》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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