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继荣:要民主就不能要法治吗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08 次 更新时间:2009-04-23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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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继荣 (进入专栏)  

问:有观点认为,如果强力推行民主,可能导致社会动荡,将不利于法治建设。不过,日前有学者表示,民主与法治互为条件,不可分离,共同构成现代政治文明的基础。请问,民主和法治到底有着怎样的关系?要民主就不能要法治吗?

———上海大木桥路 时良

答:无论是在政治思想的发展中,还是在政治实践的演进中,民主与法治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就本源性的含义而言,民主是一种相对于君主主政和寡头主政的方式,是由共同体成员共同参与管理的政治方式。法治则相对于由主政者依据事务的性质来个案处理的“人治”,指的是依照既定法律或事先制定的规则而实施社会管理的方法。

根据早期的理论,不管是君主政治,还是寡头政治,抑或民主政治,都可采用“人治”(一事一议)的办法,也可采用“法治”(按规矩办事)的办法。但是,现实当中,由于“圣贤”的难产以及保持其永久本色的不易,“人治”的弊端受到普遍谴责。除了早期柏拉图这样的理想主义者、后来的神权主义者以及为君权辩护的专制主义者外,几乎没有人提供系统的理论来支持“人治”。于是,“法治”的优势便显现出来,“依法而治”成为“良政善治”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而民主作为全体成员共同参与管理的政治方式,起初多在“小国寡民”中使用。对于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现代民族国家来说,民主的实施面临不少困境。首先,社会事务纷繁复杂,对这些事务的处理有赖于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此情形下,“共同参与”很自然会受到限制。其次,共同体成员有着不同的性别、年龄、种族、宗教等背景,他们可能有着完全不同的利益诉求。因而,如何达成管理“共识”,显然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特别是当利益分歧和冲突出现时,如何防止强势一方不会把弱势一方变成自己的“奴仆”,直接考验着“人民”在智慧、理性判断、心理趋向等方面的特性,也直接关系到决策效率和质量、管理专业化、群体利益协调以及长远的公共利益追求等因素。这也就是为什么精英统治乃至君主主政、寡头主政,在早期政治实践中被普遍应用的原因所在。

然而,历史已经充分证明,“精英”专制式的家长政治会让人们吃尽苦头。如何保证统治者对被统治者负有责任并“依法而治”,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随着欧洲资产阶级力量的扩大,人们逐渐找到了用法治主义和民主精神来改造精英政治,促成现代宪政体制的产生,进而使民主与法治找到契合点的方法。

在这一体制的设计规划中,民主体现为“主权”与“治权”的分离,“主权”属于人民,“治权”则交给具有管理能力和经验的“精英”。同时,确定“主权在民”的原则来解决统治合法性的问题,保证统治者“依法而治”,并用“专业管理”的原则克服“民意”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保证管理的有效性。此外,法治被明确界定为“依良法而治”,立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建立在公民认可的原则(民主原则)和程序上。在此基础上,依照良法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公民行为,并规范“精英”的统治和管理,遏制“精英”可能的私利行为。

事实上,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也就意味着,法治是“良法”与“守法”的结合。一项立法(包括政策和规则),只有被视为“良法”,才能得到普遍的服从;而要被视为“良法”,在民智已开的社会中,就必须经受民主程序的检验。换句话说,良好的法治应该是“民主的法治”。

至于民主,不仅需要公民具备参与意识,更需要组织和制度的安排。民主必须通过某种特定的组织结构和方式来实现,“民意”则必须通过特定的组织程序来形成,并通过特定的组织机制来表达。但公民参与管理所需要的组织结构、方式、程序和机制,都需要用法律的方式作出规定。只有这样,才不会让这一过程变得杂乱无序,也才能确保规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此而言,公民参与政治的行为,必须得到法律的约束。

不过,犹如法律可以分为“良法”、“坏法”和“恶法”,现实中的民主也存在优劣之分。“良好的民主”必须是“法治的民主”。所谓“法治的民主”,就是指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的民主制度。它通过依法赋权(赋予公民以权利,赋予政府以权力)的方式,不仅督促政府依法施政,对人民负责,避免因滥权而侵害公民权利,也对“人民主权”原则予以必要的约束,从而防止一部分人以“民主”的名义和方式对另一部分人实施“暴政”,保证公共管理的有效性和社会生活的有序性。

应当看到,现代民主政治的复杂性和发展的艰巨性,已远非以往民主政治所能比的。因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不能简单地援引古典观念。没有法治的民主固然不值得提倡,但没有民主的“法治”也难以维持正义性和正当性。民主需要以法治为基础和保障,法治需要以民主立法为前提。就其根本的价值取向而言,民主与法治与其说存在差异性或对立性,还不如说更多地具有同一性和亲和性。把民主和法治摆在“二者择一”的位置上,要么民主,要么法治,其结果只能是要么“烂民主”,要么“坏法治”。

如此看来,在现代政治安排中,民主与法治确实可以看作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互为条件,不可分离,共同构成政治文明的基础。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民主权利的保障,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前提;而法治———依良法而治,也只有在民主政治条件下才能真正得到实施。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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