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坚:公民社会评价指标体系之比较及基于中国情况的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41 次 更新时间:2009-03-26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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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坚  

一、引言

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公民社会蓬勃发展,作为政府和市场失灵的有效解决途径,公民社会在国家和社会发展历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据霍普金斯公民社会研究中心调查显示,全球公民社会经济产出达1.3万亿美元,为社会创造了4840万个就业岗位,世界占50%的人口成为公民社会组织的志愿者,按工作时间换算成全职劳动力达1.3亿,相当于成年人口的10%[②]。从经济性团体、社会性团体,到各类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公民社会组织遍布世界各国的每一个角落,其功能覆盖了社会服务、教育、文化、健康、专业支持、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在世界各国都已构成了一股非常重要的社会力量。公民社会组织通过自治性和志愿性的机制,倡导公共诉求,提供社会服务,共同致力于人类福利水平的提高,为社会的进步、人类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公民社会日益占据着世界重要一极的同时,如何建立一个科学的公民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对公民社会进行有效的定量考评,理解、衡量、分析和解释不同公民社会的发展状况,是摆在学术界、政府和公民社会参与者面前的重要课题。萨拉蒙教授主持的CNP项目和安海尔教授主持的CIVICUS-CSI项目中分别创立的公民社会评价指标体系,便是分析公民社会的方法论框架的有益尝试。公民社会在世界范围内的高复杂性和高异质性,使得整体把握其发展状况非常困难,从实证的角度进行国别分析与比较就更为艰难,这益发凸显出上述两个评价指标体系的弥足珍贵。公民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的最大理论和实践意义就在于将复杂而异质的公民社会的发育、发展状况用量化的、可以相互比较的多维度指数展现出来,它提供了从总体上分析公民社会的概念和方法论框架,避免仅从思辨性和规范性的角度去抽象地讨论公民社会的状况[③]。

本文将简要回顾现有的公民社会评价指标体系,比较CNP项目和CIVICUS-CSI项目确立的两套指标体系,分析两者的优势和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实际,讨论现有指标体系在中国的适用性,探讨可能的修正思路。

二、公民社会评价指标体系概览

(一)公民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的概念和内涵

社会评价指标体系是对社会发展总体状况的度量,包括社会结构、社会行为和社会发展过程的变化,体系中的指标具有描述、解释、评价、监测和预测等功能。不同的社会结构和行为差异很大,单一维度的指标是不可能全面反映其基本情况的,因此必须建立一系列有内在联系的社会评价指标组合体系。这一组合指标体系总体上应该反映人们生存的环境和物质条件,反映人的发展条件和水平等。社会指标的分类标准很多,如按照研究对象和范围,可分为总体性社会指标、部门社会指标、专题性社会指标;按照指标的性质,又可分为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等[④]。

公民社会评价指标体系是一种评测国家公民社会状态的指标体系,反映公民社会健康状况,即公民社会内部生存与外部环境及其相互之间关系的状况。公民社会指数是对指标体系各项打分的综合,它确定适合于反映公民社会各方面状况的指标以全面地评估公民社会组织的行动和价值。在分析公民社会现实的健康状况同理想状况之间的差距的基础上,公民社会指数为公民社会的相关方制定改善自身的计划提供指导[⑤]。

(二)现有评价指标体系概览

上文已述及,公民社会组织(CSOs)由于其在世界范围内的高复杂性和高异质性,使得总体测评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公民社会发展水平非常困难。加上选用指标在不同地区的适用性和系统可靠数据的缺乏,因此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国别比较研究更为艰难。在此领域取得阶段性成果并为学术界所肯定的包括三个项目研究:一是萨拉蒙教授主持的CNP项目,二是安海尔教授主持的全球公民社会指数研究(CIVICUS-CSI)项目,三是由中国学者王绍光主持的中国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项目。上述三个项目都是通过建立一套多维度的指标体系来综合反映国家或地区的公民社会发展情况,同时在得到指标评价数值的基础上进行国别比较。当然,还有很多学者就公民社会的某一特征或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并取得成果的,鉴于本文要着重讨论的是分析公民社会整体状况的指标评价体系,这些单项性的指标与国别比较研究将不展开评述。

萨拉蒙教授主持的CNP项目从1990年开始,一直持续研究至今,它采用能力、可持续性、影响三个统一维度对全球五大洲49个国家的CSOs进行了比较研究。《崛起的部门》(1994)、《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1999)、《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国际指数》(2004)是三阶段研究成果的集中体现。在后两阶段,CNP项目创建了统一的定义体系和方法论,投入大量人力在世界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在获得36国数据的基础上得出全球公民社会发展的概况,并且完成不同地区、不同地域的国别分析。

安海尔教授主持的CIVICUS-CSI研究项目是由全球公民参与联盟(World Alliance for Citizen Participation)发起的一项国际联合行动,从2000年开始启动。CIVICUS-CSI研究项目创建了非常具体细化的公民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四个维度(结构、环境、价值和影响)、25个亚维度和73个具体指标,并采用统一的数据收集方法对各国公民社会进行评价打分,目前已有近60个国家参与研究。安海尔教授的《公民社会:测量、价值、政策》便是第一阶段14个国家的研究成果的集中体现。

中国学者王绍光主持的“中国第三部门研究”,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开展的一个系列项目,“国际比较研究”是其中项目之一。该项目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东亚国家或地区、转型国家、发展中国家为四类研究对象,选取代表性国家,对其公民社会的历史、种类、规模、结构、收入、外界环境(包括法律、与政府关系等)等方面进行系统比较,在此基础上回答下列问题:民间组织解决集体行动问题靠的是什么;与政府行为相比,民间行为有什么特性;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一般私营企业有什么不同;为什么非营利部门的领域分布不同;如何用历史观来考察非营利部门的发展趋势;非营利部门的国别差异与国家情况差异的联系如何等。王绍光教授的《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便是其成果的集中体现。

三、CNP项目指标体系与CIVICUS-CSI项目指标体系之比较[⑥]

(一)CNP项目指标体系

1.定义和分类法。CNP项目的核心目的在于通过实证的方法,记录世界上不同国家公民社会的发展情况,包括范围、结构、资金、影响等方面,同时解释产生差异的原因,找出可能促进或阻碍其发展的因素。在这一目标指引下,CNP项目“采用的是自下而上的方法,即根据项目国家的实际情况构建公民社会的定义和分类法,使其宽泛到足以涵盖所涉及到的所有国家在这一部门内能够包含的各种实体[⑦]”,同时又与政府和市场包容的机构完全区分开来。CNP项目公民社会的核心含义归纳为“社会中的基本私人结社生活”,将核心外延具争议性、未达成统一性认识的定义内容舍弃,得出界定公民社会的五大特征“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组织或结构式关系、私人的、没有利润分配、自行管治、志愿地构成和靠自愿支持的”。此界定维度覆盖了项目国家中被视为公民社会组织的绝大多数实体。同时,形成一套国际非营利组织分类法(见表1)。

2.评价维度和指标内容。采用3个维度12项指标(见表2)。能力维度表征公民社会组织人员规模、涉及组织领域、接受慈善捐款比例;可持续性维度表征公民社会组织资金实力、成员覆盖面范围以及所处的政策法制环境;影响维度表征公民社会组织经济产出值、倡导和服务领域从业人员规模及大众参与程度。

3.指标与指数计算方法。指标值以相对规模计算为主,相对值的采用能缩小时间跨度带来的影响,也利于增强能力、可持续性、影响三维度在反映公民社会组织发展水平的说服力。指标集合成一个综合评分(即指数)的方法是:在每一个指标里,计算某一国的评分占项目国中最高评分的百分比比例,此即该国在这个指标的评分;指标综合以简单平均值为主,个别指标进行加权平均(如志愿者参与的指标评分进行2次加权)。

4.数据来源和收集方法。四种数据来源:官方经济统计(若统计资料中无直接数据,可用多种估算方法得到)、伞状组织或中介协会的数据、公民社会组织的特别调查、人口调查。方法以现有的数据系统收集、挖掘为主,若某类数据空缺,则进行特别调查。

(二)CIVICUS-CSI项目指标体系

1.评价维度和指标内容。指标体系包含4个维度、25个亚维度、73个具体指标(具体见附录)。四维度指公民社会的组成结构、所处的外部法律和政治环境、所倡导的价值观及参与者的行动在社会上产生的影响,四维度存有因果关系,前三个维度是因,影响维度是果。结构维度表征公民参与的规模、公民社会组织的资源、多样性及水平、组织间的交流合作关系;环境维度表征公民社会组织所处的政治环境、社会经济文化环境、法律环境、组织内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以及公民社会和国家、私有企业之间的关系;价值维度表征公民社会组织内部在民主、透明度、宽容性、促进和平、性别平等、消灭贫困和保护环境等方面持有的价值观;影响维度表征影响公共政策的能力、促进政府和私有企业担负责任的能力、对社会利益的反应速度以及满足社会需求的程度。

2.指标层次。所有指标分为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又分优先指标、标准指标、可选指标和其他指标。优先指标是指所有国家和地区公民社会所共有的特征指标;标准指标是指已被大多数国家证实有效的指标;可选指标是指具有地区特性的指标,适用于具有同一特性的国家或地区;其他指标是在给定环境下可供选择的指标,或者单独使用或者与其它测量指标联合使用。指标多层次的设立其目的在于排除地区差异性、特殊性的干扰,实现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可比性。

3.数据来源和收集方法。包括五种方法:二手资料回顾、地区利益相关者咨询(在不同的地区选择不同组织类型或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举行咨询会)、社区抽样调查(随机抽样、实地访谈,主要反映结构和影响维度)、媒体回顾(收集媒体有关报道,主要反映价值和影响维度)、事实发现(包括桌面审查、关键信息提供者会谈、问卷调查等,主要反映价值和影响维度)。同时采用统一详细的实施规程,如调研中的严格随机抽样、二手资料参考统一的数据源、项目报告使用统一模版等。

(三)两套指标体系的比较

1.共同点。CNP项目和CIVICUS-CSI项目的根本出发点是相同的,都是为了解全球公民社会的概貌,揭示国别和地区间存在差异性的原因,以促进公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上,两者都注意到指标定义的统一性、可测量性和可比性。一是在定义上,都尽最大限度地将世界各地的公民社会组织包容进来。在实际操作中只关注公民社会最核心的特征和属性,用有限维度的指标内容来描述,对具地区性特点缺乏共性的公民社会组织通过可选指标等辅助变通方法纳入统一分析框架。二是指标设计上,充分注意到在实证调查中数据可测量性的要求。公民社会状况的反映中有很多相关特性是在现实中无法观察到的或难于收集数据的,因此两套体系从维度到指标到调查问题的设计,都尽可能回避这些灰色区域,运用其他具共通性、普适性的测评指标替代。三是在最终指数的集合上,关注国别和地区之间的可比性。世界各国公民社会组织具高复杂性和高异质性,两个体系在指标的最初设计中就剔除了个性化、区域化的内容,而采用人口、资金、法律、经济、社会环境等共有的指标维度。四是在维度设计上,同时考虑到了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因素。公民社会内部的能力结构、外部的法律经济文化环境都是影响公民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两套体系在维度设计上都给予了充分关注。

2.差异性。一是定义及分类体系的产生过程不同。CNP项目采用的是自下而上、归纳的方法来定义和分类公民社会组织,即根据项目国普遍认为公民组织应当包括的各类机构和实体,在此基础上汇总归类,提炼其中的重合部分作为公民社会组织的核心定义。而CIVICUS-CSI项目更偏向于自上而下的方法,从学理上权衡公民社会的内涵和属性,同时兼顾现实中的各种差异情形。因此,前者在指标的设置上就相对简单,个别指标内容、指标与指标之间还存在牵强的情形(如“能力”维度中受薪雇员及志愿者占经济活跃人口比重本质上反映的是同一层面内容,但在体系中却将其分为两个独立指标;再如在“能力”维度中志愿者占经济活跃人口比重和“可持续性”维度中志愿者参与占成年人口比重,两者计算方法和分母取值虽不同,但反映的内容是相似的);后者体系指标内容具体、细化、系统,将公民社会涉及的有关方面界定得非常清晰,但由于其牵涉的内容涉及面很广,因此只适于以主观评价为主(实地问卷访谈),以客观数据反映为辅。二是指标集合成指数方法的不同。GNP项目采用相对规模方法,即将特定指标中某一项目国的最高值为基数,其他国家的分值与之相除得到该国在这一指标上的最终得分,这就排除了时间跨度和绝对值对指标数的干扰,提高了指数的可比性。而CIVICUS-CSI项目仅对各项指标数作简单的平均,得到最终的指数。三是数据调查方法的不同。GNP项目中的数据来源以官方及行业资料为主,采用各种客观途径取得(如雇员数量、志愿者数量、收入结构、法律结构等),其中个别数据空缺无法获取的再进行实地特别调查,这就剔除了由于主观评价带来的意识形态烙印,进而影响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CIVICUS-CSI项目则以地区利益相关者咨询和社区抽样调查等主观性途径为主。四是关注范围的不同。CNP项目研究仅仅停留于对各国公民社会组织整体状况的描述,对于公民社会与国家、市场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没有关注,而这些是分析公民社会差异、影响公民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CIVICUS-CSI项目除反映公民社会组织的全貌外,还非常注重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组织间的良好互动关系的测评。

四、中国公民社会现状及现有评价指标体系的适用性

(一)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政治、法律等外部环境的不断改善,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孕育了肥沃的土壤。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社会经济呈现多元化结构,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商合资、独资等各种经济形式纷纷出现;政治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政府从包容所有到逐渐退出,真正发挥市场守夜人的监督者、裁判者作用;法律不断建立和完善,人治向法治的转型日趋成熟,公民的言论、结社自由从法制上得到保障。上述这些因素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最为广阔的空间和舞台,中国的公民组织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目前,中国的公民社会组织数量,官方资料显示为40万,清华大学NGO研究所估计为300万,王绍光研究团队的调查估计为1100万(虽然不同学者和机构的统计数据相差较大,但总体上看中国的公民社会组织已具一定规模)。据有关学者调查显示,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经济产出达105.4亿美元,占GDP0.7%,总就业水平达275万,占经济总人口的0.36%,志愿者折算成全职员工占总劳动人口的3.13%。另据清华大学NGO研究所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的问卷调查显示,我国的公民社会组织在社会经济生活的近30个主要领域都有涉及(见表3)。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的近30年,中国的公民社会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国家社会经济生活的多个方面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我国公民社会仅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还存在很多不成熟、不完善的方面。清华大学NGO研究所于2003-2005年参与CIVICUS-CIS项目,负责实施对中国大陆公民社会指数的调查研究。其研究报告显示[⑧],我国公民社会仍处于成长阶段,公民社会组织多发生于国家让渡的有限空间,缺乏基本权限的制度保障,公民社会的发展程度和状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态度和政策行为;公民社会缺乏社会大众的参与基础,志愿、捐赠、组织等形式仅停留于局部或个别水平,公民组织间的互动关系不强、层次不高,人力、资金和基础设施资源严重不足,法律等外界因素仍存在较强的牵制作用。王名、贾西津(2002)经调查研究指出[⑨],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有几个特点:地区分布不均衡,东部强、西部弱;公民社会组织活动范围有限,大多限于组织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同时规模偏小;政府拨款和补贴是公民组织收入的主要来源,牵制性很大。另外,中国公民社会的总体规模与世界平均数比较差距较大:上文中述及我国公民社会经济总产出占GDP0.7%,世界平均值为5.4%;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就业人口占经济总人口的0.36%,世界平均值为4.4%;志愿者折算成全职员工占3.13%,世界平均值为38.4%。根据上述数据和研究结果我们可以得出,中国的公民社会在总体上补充性强、制衡性弱,执行性强、自治性弱,依附性强、独立性弱,服务性强、倡导性弱,还需各方努力推动其进一步发展。

(二)现有评价指标体系在中国的适用性及修正性建议

1.概念属性的界定。上述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中,我们已指出,我国公民社会组织多发生于国家让渡的有限空间,而自下而上从经济社会中自主发展的公民组织往往处于边缘的地位。在这一大背景下,我国的公民社会组织具有一些有别于国际公民社会的个体性特征,特别是萨拉蒙提出的公民社会五维度特征对中国的吻合程度有待商榷。大量学术性社团、行业社团挂靠在政府部门(如消费者协会、法学会等),私立性失去普适性;各类单位“小金库”的存在使得非营利性特征不明显;公民组织缺乏基本权限的制度保障,政府仍保留很大的支配权,自治性也受到较大影响;在我国现有的国情和发展阶段,公民组织以雇员为主,甚至很多归属于政府公职人员,志愿性程度很低;对于未登记的、基层的极小公民组织,组织性概念也很模糊。从上述分析来看,完全符合国际公民社会一般性定义的公民组织在中国的比例极低,中国的大多学者更多地是从促进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出发,将定义放宽。作者非常赞同这一基调,同时认为对中国公民社会组织概念属性的界定应回归于“社会中的基本私人结社生活”层面,即对政府、市场作严格定义,在此基础上对照定义,对不符合或不属于政府、市场、家庭概念范畴的组织一律归于公民社会。这种“排他性”的定义思路有三点好处:一是突出了公民社会组织的核心特性,即政府、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性”;二是由于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具高度复杂性和多元性(其程度远远超出了西方国家),非正面定义可避开系统实证考量的困难;三是最大限度地包容了各类公民组织,有利于中国公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对于最后一条优势,若按国际主流定义目前中国大量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是无法归于公民社会的(事业单位是中国的一个特殊现象,是政府转变职能、调整组织机构阶段的特定产物,其性质还很难完全界定清楚),在作者主张的定义思路下,就完全可以纳入到公民社会组织系统中来。

2.与人员数量挂钩的指标。CNP和CIVICUS-CSI指标体系中,有多项指标通过人员数量来测评,如受薪雇员数量、志愿者数量、服务和表达类领域从业人员数量等等。抛开简单的组织数量,引入组织机构人员实际工作数,对于分析公民社会组织无疑是一个进步,但就中国而言,机构繁杂、人员冗余、人浮于事的现象相当普遍,因此,用人员数量与测量指标挂钩,其合理性还需仔细斟酌。

3.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层次性要求。我国公民社会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层次性不高,因此指标的设立应以“求生存、谋发展”为基础。CNP和CIVICUS-CSI两套指标体系是基于世界平均水平的,其层次性要求已大大超出中国的实际。如对民主程度、组织运作透明度、组织内人员之间的宽容度等价值指标,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还未到深入观注这些内容的阶段;对组织联盟形式的要求,在中国现行的政策体系下,缺乏实际操作的意义,同时公民组织本身发展欠成熟,也未到谋求组织外联盟、形成组织网络合力快速发展的阶段。

4.指标权重的调整。需在两方面调整:一是对中国整体情况的考评,由于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功能以社会服务为主,倡导和宣传的功能微乎其微,因此可适当提高前者的权重;二是对中国地区之间的比较考评,东部强、西部落是一个共识,为了减少或剔除经济发展水平带来的影响,可以设立公民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对量(通过比例相除等方式),这样能更贴切地反映公民社会的实际。

五、一些延伸性思考

首先,就公民社会评价指标体系而言,萨拉蒙、安海尔、王绍光等学者创建的分析框架和体系是对公民社会研究领域的巨大贡献,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但毕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判断公民社会发展水平的参照系,特别是对于世界公民社会的高复杂性和高异质性,统一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是难能可贵的。目前我们最需要做的工作是,运用上述评价体系对本国公民社会进行大范围测评,同时分析对比其他国家的测评结果,根据实证结果提出修改性意见,以促进评价指标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其次,我们必须树立动态调整的意识和观念。任何一个评价指标体系不可能穷尽现实中的所有信息内容,国际公民社会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中,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涌现。这些变化可能已在指标体系的框架范围内,也可能在我们所能预期的内容之外。因此,我们必须以动态发展的思路去看指标体系,结合实践情况,及时调整和修改指标体系中不合适的内容。

第三,应充分体现中国的特色。萨拉蒙和安海尔建构的指标体系其基本立足点是基于西方国家的实际,中国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必然有许多内容和方面有待我们去挖掘。比如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中庸公正公平等价值取向的体现、中国社会对公民社会的认同(特别是政府和利益团体),这些具中国特色的内容应在指标体系中得到体现。同时,对于反映中国现阶段热点、难点的问题,也应加入公民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如初次分配的公平问题、三农问题、政治体制改革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等。

参考文献:

⑴莱斯特.M.萨拉蒙 S.沃加斯.索可洛斯基等著,《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国际指数》,陈一梅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⑵莱斯特.M.萨拉蒙等著,《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贾西津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⑶赵黎青主编,《非营利部门与中国发展》,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

⑷西奥多.H.波伊斯特著,《公共与非营利组织绩效考评:方法与应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⑸王名、贾西津,《中国NGO的发展分析》,管理世界2002年第8期

⑹胡辉华,《公民社会指数评述》,《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7期

⑺潘建会,《中国公民社会指数(CSI)实地调研的分析报告》,清华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⑻清华大学NGO研究所,2006,《中国(大陆)公民社会指数报告――转型时期生长中的公民社会》

⑼范恒山主编,《事业单位改革:国际经验与中国探索》,中国财经出版社

附录:

CIVICUS-CSI指标体系

1. 结构(Structure)

1.1 公民参与的广度(Breadth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

1.1.1 非党派性政治活动(Non-partisan political action)

1.1.2 慈善捐助(Charitable giving)

1.1.3 作为公民社会组织成员(CSO membership)

1.1.4 志愿(Volunteering)

1.1.5 集体社区行动(Collective community action)

1.2 公民参与的深度(Depth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

1.2.1 慈善捐助(Charitable giving)

1.2.2 志愿(Volunteering)

1.2.3 公民社会组织会员(CSO membership)

1.3 公民社会的多样性(Diversity within civil society)

1.3.1 公民社会组织会员(CSO membership,)

1.3.2 公民社会组织领导层(CSO leadership)

1.3.3 公民社会组织的分布(Distribution of CSO)

1.4 组织水平(Level of organization)

1.4.1 公民社会组织联盟的存在形式(Existence of CSO federations)

1.4.2 公民社会组织联盟的有效性(Effective of CSO federations)

1.4.3 自律(Self-regulation)

1.4.4 支持性基础(Support infrastructure)

1.5 相互关系(Inter-relations)

1.5.1 交流(Communication)

1.5.2 合作(Cooperation)

1.5.3 国际联系(International linkages)

1.6 资源(Resources)

1.6.1 资金资源(Financial resources)

1.6.2 人力资源(Human resources)

1.6.3 技术和基础设施资源(Technological and infrastructural resources)

2. 环境(Environment)

2.1 政治环境(Political context)

2.1.1 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s)

2.1.2 政治竞争(Political Competition)

2.1.3 法治(Rule of Law)

2.1.4 腐败(Corruption)

2.1.5 国家效力(State effectiveness)

2.1.6 分权(Decentralization)

2.2 基本自由与权利(Basic freedoms & rights)

2.2.1 公民自由(Civil liberties)

2.2.2 信息权(Information rights)

2.2.3 出版自由(Press freedoms)

2.3 社会经济环境(Socio-economic context)

2.3.1 社 会 经 济 环 境 及 其 影 响 公 民 社 会 有 效 机 能 发 挥 的 程 度

(Socio-economic context and how much do socio-economic conditions in the

country represent a barrier to the effective functioning of civil society?)

2.4 社会文化环境(Socio-cultural context)

2.4.1 信任(Trust)

2.4.2 宽容(Tolerance)

2.4.3 公益精神(Public spiritedness)

2.5 法律环境(Legal environment)

2.5.1 公民社会组织登记(CSO registration)

2.5.2 合法的倡导行为(Allowable advocacy activities)

2.5.3 税法对公民社会组织的优惠(Tax laws favorable to CSO)

2.5.4 税法对慈善事业的优惠(Tax benefits for philanthropy)

2.6 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State-civil society relations)

2.6.1 自治(Autonomy)

2.6.2 对话(Dialogue)

2.6.3 协作/支持(Cooperation/support)

2.7 私有企业与公民社会关系(Private sector-civil society relations)

2.7.1 私有企业的态度(Private sector attitude)

2.7.2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2.7.3 企业慈善(Corporate philanthropy)

3. 价值(Value)

3.1 民主(Democracy)

3.1.1 公民社会组织内部对民主的实践(Democratic practices within CSO)

3.1.2 公民社会推进民主发展的行动(CS actions to promote democracy)

3.2 透明度(Transparency)

3.2.1 公民社会内部的腐败(Corruption within civil society)

3.2.2 公民社会组织的财务透明度(Financial transparency of CSO)

3.2.3 公 民 社 会 参 与 者 提高 透 明 度 的 行 动 ( CS actions to promote

transparency)

3.3 宽容(Tolerance)

3.3.1 公民社会领域内部的宽容性(Tolerance within the CS arena)

3.3.2 公民社会促进社会宽容的行动( CS actions to promote tolerance)

3.4 非暴力(Non-violence)

3.4.1 公民社会领域内部的非暴力(Non-violence within the CS arena)

3.4.2 公民社会参与者促进非暴力与和平的行动(CS actions to promote

non-violence and peace)

3.5 性别平等(Gender equity)

3.5.1 公民社会组织内部的性别平等(Gender equitable practices within CSO)

3.5.2 公民社会参与者促进性别平等的行动(CS actions to promote gender

equity)

3.6 消灭贫困(Poverty eradication)

3.6.1 公民社会参与者消灭贫穷的行动(CS actions to eradicate poverty)

3.7 环境保护(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3.7.1 公 民 社 会 参 与 者 保护 环 境 的 行 动 ( CS actions to sustain the

environment)

4. 影响(Impact)

4.1 影响公共政策(Influencing public polity)

4.1.1 四个影响政策案例(Four Policy Case studies)

4.2 使政府及私有企业负有责任(Holding state & private corporations

accountable)

4.2.1 使政府负有责任(Holding state accountable)

4.2.2 使私有企业负有责任(Holding private corporations accountable)

4.3 对社会利益的反应(Responding to social interests)

4.3.1 反应(Responsiveness)

4.3.2 公众信任(Public Trust)

4.4 赋权公民(Empowering citizens)

4.4.1 公民认知/公民教育(Informing/educating citizens)

4.4.2 构建集体行动的能力(Building capacity for collective action)

4.4.3 赋权贫民(Empowering poor people)

4.4.4 赋权妇女(Empowering women)

4.4.5 建设社会资本(Building social capital)

4.4.6 就业支持(Supporting livelihoods)

4.5 满足社会需求(Meeting societal needs)

4.5.1 游说政府提供公共服务(Lobbying for state service provision)

4.5.2 直接满足紧迫的社会需求(Meeting pressing societal needs directly)

4.5.3 满足边际团体的需要(Meeting needs of marginalized groups)

注释:

[①] 本文撰写过程中,受到清华公管学院王名教授讲授的“NGO与公民社会”课程讨论的启发,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②] 萨拉蒙,2006,《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国际指数》(陈一梅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③]胡辉华,《公民社会指数评述》,《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7期,P107

[④]潘建会,《中国公民社会指数(CSI)实地调研的分析报告》,清华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论文,P11-12

[⑤]胡辉华,《公民社会指数评述》,《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7期,P104-105

[⑥]由于王绍光主持的“中国第三部门”研究项目的数据主要来自CNP项目,同时研究方法偏重于单维度分析,下文的指标体系比较将仅限于CNP项目和CIVICUS-CSI项目。

[⑦]莱斯特.M.萨拉蒙 S.沃加斯.索可洛斯基等著,《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国际指数》,北京大学出版社,P9

[⑧]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2006,《中国(大陆)公民社会指数报告――转型时期生长中的公民社会》

[⑨] 王名、贾西津,《中国NGO的发展分析》,管理世界2002年第8期,P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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