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祖陶:黑格尔建立逻辑学体系的方法论原则探索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621 次 更新时间:2009-01-01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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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祖陶 (进入专栏)  

黑格尔的逻辑学是逻辑学、本体论、认识论和辩证法的统一,或者说,是逻辑学、哲学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这样的逻辑学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它根源于哲学自身发展的历史需要,是哲学内部各主要研究部门辩证发展的产物,是黑格尔继承和发展他的先驱者们的思想和成果而建立起来的一门崭新的哲学学科。黑格尔的功绩在于,他不仅提出了建立这样一门逻辑学的思想和设想,更为重要的是他还按照经过严格论证了的方法论原则建立起来了这样一个逻辑学体系。在某种意义上,他的这些方法论原则甚至比他建立的逻辑学体系本身还具有更大的价值,更长久的生命力,因而对于改造哲学、重建哲学体系来说也就显得更为重要。这里只限于对黑格尔建立其逻辑学体系的最基本的几条方法论原则的内容作一初步的探讨,以期引起对它们的注意和进一步的研究。

一、逻辑学、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统一的逻辑学体系

黑格尔的逻辑学是逻辑学、本体论、认识论和辩证法四者的统一,这是黑格尔逻辑学的本质所在,是讨论他建立逻辑学体系的方法论原则的出发点。为了弄清这个本质,首先需要指明本体论和辩证法这两个词在这里应有的意义。

我们知道,黑格尔本人在论及他的逻辑学时,并没有直接说过他的逻辑学是上面所说的那四种学科的统一,他只明白地强调它是与本体论一致的,而且就在说到这点时,他也不是用的本体论这个词,而是说他的逻辑学与“形而上学”“合流”[①])。在更详尽地论到这点时,他说,他的“客观逻辑”(由逻辑学的存在论和本质论两部分构成)“代替了昔日形而上学的地位”[②]。黑格尔多次指出,就“形而上学”的“最后形态”(指在沃尔夫哲学里所获得的形式)而言,讨论一般存在的本性的本体论只是它的第一部分,形而上学的其余部分为关于上帝、心灵和宇宙等的哲学学说;而他的“客观逻辑”则既包括“本体论”,也包括了其余部分用以把握上帝、心灵和宇宙的“思维形式”或“思维规定”[③]。我们知道,康德在批判旧形而上学时,已经把“心灵”规定为一切精神现象的统一体,“宇宙”为一切自然现象的统一体,“上帝”则是包括精神与自然在内的最大的统一体。所以,黑格尔在说到形而上学的性质时,就明确地把它规定为“只有由思想才会建造起来的”“关于世界的科学大厦”[④],即关于世界的哲学体系或思辨哲学体系。逻辑学虽然不讨论上帝、心灵、宇宙本身的具体问题,但由于讨论把握它们的“思维形式”或“思维规定”,而这些思维规定在黑格尔那里也就是那些对象本身的普遍规定、本质或规律,因而逻辑学也就是关于世界的哲学体系,即形而上学或思辨哲学的“纯粹形态”,即“逻辑形态”。这层意思在黑格尔谈到阿那克萨哥拉把心灵或思想规定为世界的本质时是表达得极为清楚的:“这样,他就奠定了一个理智宇宙观的基础,这种宇宙观的纯粹形态必然是逻辑。”[⑤]由此可见,在我们说到黑格尔的逻辑学与本体论的一致或统一时,“本体论”一词在这里的确切含义应该就是哲学世界观体系,或者简单点说,就是哲学,也就是黑格尔所说的“形而上学”或“思辨哲学”[⑥]。

其次,需要考察一下逻辑学、本体论、认识论、辩证法四者统一中的辩证法一词的含义。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一方面保存了它本来就有的作为“方法”的意义,一方面又获得了作为事物本身固有的本质、规律的新意义。因此,辩证法这个词在黑格尔那里一方面是指关于一般辩证法的学问,一方面是指关于正确思维和认识的方法的学问,即方法论。如果说辩证法的前一种意义在黑格尔那里是与世界观的学问或一般哲学相重合的,那么辩证法的后一种意义,即作为方法论的意义就突出起来了。我们知道,方法论与认识论一样是从培根和笛卡尔开始的近代哲学研究的主要问题,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近代哲学就是从极力寻求和制定一种新的认识方法或思维方法而开始的。近代哲学家们差不多都有自己的方法论的观点或论述,在方法论的发展上也都做出了这样或那样的贡献,尽管他们的方法论从本质上来说都还不是辩证法。黑格尔继承了他的先驱者们重视方法论研究的传统,把寻找和制定一种适合于哲学或逻辑学的内容的方法看做是哲学或逻辑学本身生死存亡的大事。在黑格尔看来,哲学或逻辑学的惟一正确的方法只能是辩证法,而他的逻辑学的最高任务和目的也就是对这种方法的研究、制定和陈述,同时他也自认为在他的一切科学成就中人们应当首先注意的、最有价值的,就是他制定和应用的辩证方法[⑦]。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的方法论。因此,为了突出辩证法作为方法论和黑格尔逻辑学的关系,我们在谈到它们的一致或统一时,就用方法论一词来替代辩证法一词。

这样,当说到黑格尔的逻辑学、本体论、认识论和辩证法的统一时,如果着眼于强调历史上彼此独立的哲学学科在黑格尔逻辑学中达到了统一,那我们就可以更恰当地说,黑格尔的逻辑学是逻辑学、本体论(形而上学、思辨哲学、哲学世界观体系)、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

那么,黑格尔这种关于逻辑学、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相统一的精辟思想是怎样形成的呢?

我们知道,在黑格尔以前,哲学内部各研究部门(逻辑学、形而上学、认识论、方法论、伦理学等等)经历了一个萌芽,成长,分化为一些独立学科的辩证发展过程。同时,与这一过程相平行,黑格尔以前的哲学家们对于这些学科(或至少其中的这一学科与另一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或内在同一性也或明或暗地有所意识,或多或少地有所论述。

在古希腊哲学里,当出现哲学各个不同研究部门的萌芽时,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就已经为某些古代哲学家们注意到并加以探究了。例如,亚里士多德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形而上学”即“第一哲学”的创始者,他把“形而上学”规定为研究“作为存在的存在”或“本体”(“实体”)的科学;同时,亚里士多德又是众所周知的逻辑学的创立者,认为逻辑学是研究正确思维的公理和形式的科学。这两种科学是不同的,因为形而上学是关于本原的科学,而逻辑学则是关于证明和科学本身的问题的科学。但是,正是亚里士多德本人在其《形而上学》中就同时提出了“研究本体的学科和研究公理的学科,是不是同一学科”或“形而上学是否既研究本体的原则,同时又研究公理”的问题,这个问题也就是本体研究和逻辑学研究的关系问题[⑧]。而且,亚里土多德本人显然倾向于这两种研究不可分离,应属于同一学科。这最明显地表现在他虽然是传统形式逻辑的奠基人,但他的逻辑学作为整体而言并不是撇开认识内容而只研究单纯的形式。在他那里,思维的公理也就是存在的原则,思维的范畴也就是存在的范畴,就是说,它们不单是思维或语言的规定,而且是存在的规定。

亚里士多德以后,在古希腊后期各派哲学里,特别是在斯多葛派那里,形而上学即哲学的研究和逻辑学的研究以及其他哲学科目之间的关系问题仍然受到重视。例如,斯多葛派就有许多表现这种相互关系的生动的比喻。如把哲学比作一个动物,把逻辑学比作骨骼与腱,自然哲学比作肉,伦理学比作灵魂。或者,他们还把哲学比作鸡蛋,逻辑学比作蛋壳,伦理学比作蛋白,自然哲学比作蛋黄。他们又曾把哲学比作田地,逻辑学是围绕田地的篱笆,伦理学是果实,自然哲学则是土壤或果树[⑨]。但是,总的说来,哲学和逻辑学作为两个学科彼此独立的情况却愈来愈明显了,到了中世纪可以说就达到了完全分裂的地步。在中世纪里,哲学是神学的婢女,而逻辑学则成了完全脱离认识内容的、哲学用以论证神学教条的外在形式工具。

到了近代,随着实证科学之日益脱离哲学而独立,哲学内部各部门的分化也愈益明显。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洛克依据知识来源于经验的原则对人类认识能力(理智)的系统考察,把认识论的研究引上了成为一门单独哲学学科的道路。但这样独立起来的认识论研究很快就显示了它的反形而上学的本性。洛克从一开始就拒绝形而上学的研究,而到了休谟就从根本上否认了形而上学研究的可能性。与此同时,欧洲大陆从笛卡尔开始的理性主义派则赋予形而上学的研究以重大意义并热衷于建立庞大的形而上学体系。形而上学的思辨本性使这些哲学家满足于以天赋观念、理性的直观和推论作为形而上学知识的源泉,而对于以知识来源于感觉经验为前提的认识论研究采取冷淡直到排斥的态度。这样,在分裂感性和理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也就同时体现着认识论的研究和形而上学的研究的分裂。当然,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事情的本性,这些科目的研究仍然表现出了不可分离的相互联系。笛卡尔等人的形而上学体系中也包含了他们的唯理论的,乃至在唯理论前提下调和感性和理性的认识论观点,而洛克等人的认识论研究专著中,由于必须对形而上学的基本概念如实体等进行认识论的考察,也就不能不包含他们的形而上学的,即哲学的观点。

近代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体现的认识论研究和形而上学研究的分裂所带来的后果是大家都清楚的。这就是一方面使经验主义的认识论最终陷入了怀疑论即不可知论;一方面使理性主义的形而上学最终变成了关于上帝、心灵、自由意志、宇宙等等的空洞乏味、令人生厌的独断论。早已同形而上学研究分裂的逻辑学研究基本上停滞在亚里士多德时代的形态上而裹足不前。近代哲学中兴起的方法论研究,由于所概括的几何学方法或经验自然科学方法不适合于哲学和认识论的研究,又遭到了否弃任何方法的直接知识论者的攻击,陷入了危机。

近代哲学中哲学内部各科分崩离析的情况在康德那里发展到了一个转折点。一方面,康德关于在认识前批判认识能力的出发点和物自体不可认识的根本观点,可以说是在其先驱者们那里已经出现的认识论研究和形而上学研究的分裂达到极点的表现。另一方面,康德又在近代哲学中第一次提出了把逻辑学与认识论结合起来以改造逻辑学,建立一门不完全脱离认识内容和认识对象的新的“先验逻辑”的任务。不仅如此,由于把逻辑学和认识论相结合,康德就认为理性批判的结果必然是一方面证明了“超越的形而上学”之不可能,一方面则是建立了一种“内在的形而上学”——关于现象世界即感性世界或经验世界的普遍规律和认识原理的“形而上学”。正是针对着这点,黑格尔肯定康德的功绩就在于“使形而上学成为逻辑”[⑩]。这样,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里就不仅自觉地提出了把逻辑学和认识论结合起来的任务,而且不自觉地在主观唯心主义先验论形式中提供了一种逻辑学、认识论和形而上学即哲学世界观相统一的思想。在这里,且不去细说康德还恢复了“辩证法”的权威,把它直接列为先验逻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问题。

由此可见,黑格尔关于逻辑学,本体论(形而上学、哲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相统一的思想,是哲学自身矛盾发展的产物,是哲学历史发展的需要的产物,同时也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西方哲学中有关这些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或内在同一性的自觉的和不自觉的思想的总计、总结,而就其直接的思想渊源而言,则是康德的有关思想(经过费希特和谢林)的继承、改造和发展。

那么,黑格尔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不同于他的先驱者们的地方何在呢?这不仅表现在他第一个自觉地提出了所有这四门哲学学科相统一的思想上,更为重要的是,他不满足于把这四门学科当做彼此独立而又有某种相互联系的东西来处理,即一般地就其相互关系来论述它们,如为了建立哲学世界观体系(形而上学体系)而讨论认识论、方法论,或为了建立认识论体系而讨论逻辑学、世界观等等,或者在一部著作里从某种观点出发,按照一定的顺序,对它们作分门别类的叙述。在黑格尔看来,所谓逻辑学、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就是要把这四门学科变成一门学科,即一门有其统一的对象、规律、内容和进程的科学。这个意思,如果模仿列宁的话[11]来说就是“不必要四个词,它们是同一个东西”。

总之,黑格尔提出的目标和要求就是要把逻辑学、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四者熔于一炉,化为一体,建立起一门崭新的哲学学科,这就是以纯粹思想或纯粹概念为研究对象的“逻辑科学”(Wissenschaft der Logik)。在黑格尔那里,这门逻辑学就其一般性或普遍性而言是哲学中最高层次的学科,它讨论存在、思维、认识和方法的一般本性或最普遍的运动规律。但是,这种对存在、思维、认识和方法的一般本性的哲学研究并不否定或排斥对它们的各种特殊本性的哲学研究。事实上,黑格尔本人就进行了大量特殊的哲学研究。例如,在黑格尔哲学里,除去逻辑学外,就还有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而精神哲学又划分为更加具体的法哲学、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历史哲学、艺术哲学、宗教哲学、哲学史等等,它们是关于各相应领域的特殊的本质和辩证法运动规律的一些哲学分支学科。黑格尔除去研究认识的一般本性外,还对具体的认识问题如认识的诸种形式和历史进程等进行了专门的研究,这构成了他的精神现象学和精神哲学的重要内容。同时,黑格尔虽然不无过分贬低形式逻辑之处,但他从来没有否认过它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而存在的应有的权利、地位和作用。在黑格尔看来,哲学的一般研究和特殊研究两者是内在联系而不可分离的。他把一般的哲学研究即逻辑学看做是各种特殊的哲学研究的“灵魂”和“推动的原则”,而把各种特殊的哲学研究看做是“应用的逻辑学”。把各种特殊的哲学研究称为应用逻辑学,丝毫没有认为它们对于哲学来说是可有可无或没有什么价值的意思。相反地,没有了它们,哲学的一般研究就会沦为空言和独断,而且黑格尔本人认为,正是精神哲学,就其内容的复杂性、具体性、真实性和价值而言,构成了他的哲学的最高部分。但是,哲学的特殊研究的这种意义绝不能成为否定哲学的一般研究的必要性,将其斥为“形而上学”而企图予以取消的理由。取消哲学的一般研究实际上就取消了哲学本身,取消了纯粹本质或纯粹真理的,即理论思维的科学。一个没有“形而上学”,即哲学、理论思维科学的民族是可悲的,即使它在其他方面都有某些发展,那也只能是像一具徒有外形而没有灵魂的躯体或一座虽然富丽堂皇却没有至尊神像的庙宇。问题不在于要不要一般的哲学研究,问题只在于如何改造和完善这种研究。黑格尔正是在反对那种企图取消“形而上学”的倾向的斗争中,为了改造和发展哲学本身,而把逻辑学、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统一为一门关于一般本性的崭新的哲学学科——“逻辑科学”的。

问题是怎样才能把这样的逻辑学体系建立起来?下面就来依次考察黑格尔在建立他的逻辑学体系时所遵循的一些最基本的方法论原则。

二、意识的经验的发展和主客同一的纯概念的发展一致的原则

在黑格尔看来,建立逻辑学、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四者统一的逻辑学体系的首要关键就在于确定它的研究对象是纯粹思想或纯粹概念,而纯粹思想或纯粹概念之所以能够成为这样一门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最根本的就在于它既是主观思维的核心和命脉,也是对象的核心和命脉[12]。纯概念的这个根本性质,首先就使以思维为对象的逻辑学的研究和以存在的本质为对象的本体论的研究一致起来了。而纯概念就其为主观思维的核心与命脉而言,它即是作为主体的思维,抽象的自我意识,思维的形式或作为思维形式的思维规定;就其为对象的核心和命脉而言,它即是思维的客体,纯粹自我意识的对象,思维的内容或作为思维内容的存在的规定。纯概念既是主体又是客体,因而是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即概念或思维对它自身的纯粹知识,是具有自身形式的,即与自身一致符合的真理。这样,以纯概念为对象的逻辑学研究和本体论研究也就同以认识的一般本性、真理的本性为对象的认识论研究一致起来了。再者,纯概念的自我认识活动也就是它自己规定自己的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才有概念本身(既是主观思维、思维形式,又是思维对象、思维内容)的规定和诸规定的关系。因此,纯概念的自我规定的形式或方式就不仅是主观的认识方式,而且是客观的,即事物或对象的存在方式,从而在对纯概念的自我规定的形式或方式的反思或意识的基础上,就有了一种把握包含主体和客体及其相互关系在内的绝对整体、大全或无限统一体的形式或方式,即方法。这样,以纯概念为对象的逻辑学研究、本体论研究、认识论研究也就同一般方法论的研究一致起来了。

由此可见,在黑格尔看来,纯概念之所以能够成为逻辑学、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四者统一的逻辑学的对象,就在于在它那里普通意义上的思维和存在、主体和客体或概念和实在之间的对立已经泯灭、消除或克服了。根据通常意识的观点,思维、主体、概念是属于意识、精神的东西,而存在、客体、实在则是意识之外的、非精神的即物质的东西,两者是对立的。可是,在纯概念那里这样的对立已经没有了。这个意思,用肯定的方式来表达,就是说纯概念乃是思维和存在、主体和客体或概念和实在的统一体或同一体。这个统一体具有这样的性质:我们确实知道它是我们的思想,但又同样地是客观的,即事物的本质规定;我们确实知道它是为我所产生的东西,但又同样地在它的内容中包含着对象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本质和具有客观的实在性;我们确实知道它不单纯是主观的确定性,而且也是真理,即主观确定性和存在或客观性的一致或统一。如果纯概念不是这样性质的统一体,逻辑学、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四者统一的逻辑学就无从设想,因为它没有自己合适的对象。因此,黑格尔强调,摆脱意识的对立,把纯概念看做思维和存在或主体和客体的统一,这是“四者统一的”逻辑学所以可能的前提,是它需要根据的“惟一真正的立场”,因而是这样的逻辑学体系得以建立起来的根本原则[13]。

可是,问题在于:这个前提、立场或原则是否能够成立,是否确实可靠,它的根据又是什么?这就是说,这个前提的真理性本身就还需要证明,否则它就是一种无根据的、其可靠性值得怀疑的独断,而以此为前提的逻辑学也就理所当然地不可能成其为一门真正的科学了。而困难更在于这样的证明既不能求之于通常的逻辑论证,因为这样的论证必然陷于由结论推导理由的无穷进展;也不能靠列举这个那个事实,因为对立的主张也可以同样地列举另外一些事实作为根据。同时,这样的证明既不能重复洛克式的“经验的演绎”,即试图从感觉、知觉、表象等心理过程中直接引申实体、本质等一般概念,因为这种作法必然导致否认一般概念的合法性的怀疑论;也不能重复康德式的或费希特式的“先验演绎”,即试图从科学知识或经验知识的逻辑前提——先验自我意识中直接引申范畴,因为这种作法一开始就赋予范畴以一种本质上与客体相对立的主观的意义,从而注定陷入主观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在黑格尔看来,纯概念的真理性除去从它发生的必然性中取得证明以外,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证明”或“演绎”的途径。

那么,纯概念是从哪里来的呢?它是怎样发生的,其发生和形成的必然性又何在呢?

纯概念就其形式来看,是一切意识的形式中最高的,因为它是真理的存在的要素,是真正的知识或科学的要素;而就其内容来看,则是以无限的实体、绝对、大全为内容或对象。纯概念因而是以一种完全适合于它的对象的形式来认识它的对象的知识,即以概念的形式来认识概念自身(作为万物的绝对本质的理念)的知识,黑格尔称之为绝对知识,或哲学知识、真正的知识、科学。纯概念作为这样的绝对知识在时间进程中只能是最晚出现的,只能是意识或知识从低到高的长期发展的结果:“最初的知识或直接精神,是没有精神的东西,是感性的意识。为了成为真正的知识,或者说,为了产生科学的因素,产生科学的概念,最初的知识必须经历一段艰苦漫长的道路。”[14]意识或知识所经历的这条道路就是它本身的发展过程,因而也就是纯概念或绝对知识本身的形成过程,它是在世界历史(人类史)中进行的。世界历史是以自由的、偶然的历史事件的形式出现的,为了在世界历史的纷繁驳杂、五光十色的偶然事件堆积里清理出纯概念的形成过程和发现其发生的必然性,就必须抓住意识的本质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作为根本的线索。

人的意识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它的前身是一种低级的、粗糙的、模糊的、人与禽兽共具的意识,黑格尔称之为自然灵魂。自然灵魂的特点是:对于它来说,一切都存在于它之内,没有什么外在的,就是说,它不把对象当做外在对象来对待,在它那里还没有主客的区别,因而是一个单纯直接的整体,主客的区别只是潜在于它之内。这样的自然灵魂可以说是一种直接的或潜在的精神。真正的或本来意义的意识开始于直接精神的分化和潜在于它之内的主客区别的展开,即一方面把灵魂本身作为直接的同一性提升成为“自我”,一方面使直接精神(灵魂)的内容成为外在于“自我”的独立的对象,所谓意识即是“自我”对于外在独立的对象(存在)的意识或知识。黑格尔把意识看做精神的分化、展开或显现,即现象的阶段。意识经过这种分化,又重新恢复了主客的同一。这种主客同一的意识就不再是一般的意识,而是真正的精神,即已经使它的现象和它的本质相同一了的精神。

因此,意识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作为处于分化或现象阶段的精神,始终有两个对立的方面:知识,即主体或主体性方面和同知识处于否定关系中的对象、客体或客体性方面。特定的知识和对象,即主体和客体的对立构成一种特定的意识形态或精神的现象学形态。但是,意识作为精神的目标则是要克服这两方面的对立,把主观的确定性提高为客观的真理,使它的现象与本质相同一,达到主客的同一。当意识发现它的知识与对象对立,即不一致时,意识就必须改变它的知识,以便使之符合于对象。而由于现有的知识本质上就是一个关于对象的知识,或者说,由于对象本质上就属于这个现有的知识,因而,随着知识的改变,对象也就变成了另一个对象,对于意识来说,也就是出现了一种新的对象,从而也就出现了一种新的、具有不同于以前的本质的意识形态,即原先的意识形态改变成了另一种新的意识形态。而由于改变了的知识和改变了的对象又是对立的,于是在这个新的层次或阶段上又开始改变知识、改变对象,从而出现新的意识形态的辩证运动。这种情况就使得从一种意识形态到另一种意识形态的整个系列都按照它们的必然性而向前发展,而意识也就循着这条必然的道路经历了知识与对象,即主体与客体的相互关系的一切形式,直到自身发展长途中的最后一种意识形态——主客同一的绝对知识。上述意识既改变它的知识又改变它的对象从而改变它自身的辩证运动过程,也就是意识对它自身的经验过程。对于意识(它是精神的现象)而言,实体和实体的运动都是作为经验的对象出现的,而意识所知道和理解的也不外乎是它经验里的东西。意识的内容(构成这个内容的即是实体)最初是潜在的,是意识所没有经验过,即所不知道的东西。意识必须把这个东西首先予以异化,即把潜在的、未知的内容外化为对象,然后扬弃这个异化,即扬弃对象的外在性,把它据为已有,使它回到自身之内,从而才能有对它的经验或知识,这样的内容也才能是意识的真正的财产。这就是经验。所以,意识形态的系列延伸得越远,意识所经历的主客关系的形式越多,主体据为已有的对象的范围越深广,意识对于它自身的本质的经验(知识)也就越充分、越完全。起初,作为对象的只是外物,与此相应作为主体的也只是“意识”,经过意识对自身的辩证运动(从感性确定性到知觉再到知性),意识得到了物体的本质与自我的本质(知性的概念)相同一的经验。进而,作为对象的不复是外物,而是自我,即人,与此相应作为主体的就是“自我意识”,经过自我意识对自身的辩证运动(从欲望到认可的自我意识到普遍的自我意识),意识得到了他人的本质与自我的本质(自由)相同一的经验。再进一步,作为对象的是实在,与此相应作为主体的是理性,经过理性对自身的辩证运动(从观察的理性到实践的理性再到自在自为的实在的个体性),意识得到了实在与理性相同一(实在即理性,理性即实在)的经验。在个体意识这样发展的基础上出现了新的意识形态——“精神”。现在,作为对象的是整个社会,与此相应作为主体的不再是个体意识(主观精神),而是“精神”(客观精神,社会意识或群体意识,亦即社会的人),经过精神对它自身的辩证运动(从尚未异化的“真正的精神”——希腊罗马世界,到自我异化的精神——西欧封建社会及其衰亡时期的启蒙运动、法国革命,再到自我确定的精神——当代德国历史现实),意识得到了整个社会的本质与自我的社会本质相同一的经验。最后,作为对象的是无限的实体,与此相应的主体是绝对精神(认识着它自身的精神),在绝对精神对自身的辩证运动(从艺术到宗教再到哲学)的过程中,为了克服宗教表象知识同作为对象的无限实体的对立,意识于是改变它现有的全部知识为纯概念——以无限实体为自己的不可分离的内容的“概念式的知识”。至此,意识获得了对于它自身的本质的最充分、完全的经验,从而认识到了:无限实体由于成为了主体的不可分离的内容而表明了它自己就具有主体的性质,而主体则由于以无限实体为自己的不可分离的内容而表明了它自己即是一个无所不包的“大全”、“绝对”,思维这个绝对即是思维自身,因而它自身即是客体、对象。这样,意识就摆脱了仿佛从来就总是在跟一个外来的对象打交道的外表而变成了以自身为对象的主体和客体同一的绝对精神,而知识也就变成了具有自身形式的,即与自身符合的真理。“当实体己完全表明它自己即是主体的时候,精神也就使它的具体存在(指作为精神的现象的意识——引者)与它的本质同一了,它既是它自己又是自己的对象,而知识与真实性(Wahrheit,真理性)之间的直接性和分裂性所具有的那种抽象因素于是克服了。”[15]黑格尔认为,到此为止,以主体和客体的对立形式进行的意识形态的运动或精神的现象学形态的运动结束了,而以主体和客体同一的形式,即纯概念的形式进行的精神的运动,即精神思维(认识)它自身的本质的运动,也就是纯粹本质性的运动开始了。陈述前一种运动的是精神现象学或意识的经验学,陈述后一种运动的是逻辑学或思辨哲学,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因为纯概念是意识发展的全过程的结果,而意识发展的全过程则是纯概念之为主客同一体的证明或演绎。“逻辑学以显现着的精神的科学为前提,这种科学包含并指明纯粹的知这种立场的必然性(从而是这种立场的真理性的证明)及其一般间接性。”[16]“精神现象学不是别的,正是纯科学概念的演绎,所以本书(指《逻辑学》——引者)便在这样情况下,把这种概念及其演绎作为前提。”[17]

精神现象学是逻辑学的前提,这是因为意识的经验发展是作为逻辑学对象的主客同一的纯概念的前提。而主客同一的纯概念作为绝对精神或绝对理念、纯粹的本质性又是意识的经验发展的绝对的前提,所以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里逻辑学又是精神哲学(就内容说,精神哲学和精神现象学基本一致;就形式说,精神现象学只是精神哲学的一个小的组成部分)的前提。在这里就出现了我们有条件称之为黑格尔的意识的经验的发展和主客同一的纯概念的发展一致的原则。这是黑格尔建立他的逻辑学体系的第一个最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它的最主要的内容和意义可以概括如下。

(1)意识的经验的发展是主客同一的纯概念的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意识的经验的发展首先是意识自身从最低级的感性知识向绝对知识发展的历史。由于这个历史的根本内容和内在机制(构成原则或组织原则)是意识既改变知识又改变对象从而改变它自身的辩证运动,或者说意识既异化自身为对象又扬弃异化从而实现它自身的辩证运动,因而这个历史实际上就包括了人类实践史,也包括了人类认识史。就实践史说,它包括了人类的一切形式的实践活动,因而它也就是人类史本身。就认识史说,所指的不仅是狭义的认识(感性认识、知性认识或理性认识),而且是一切形式的认识,即对于对象的各种形式的(如法的、道德的、伦理的、政治的、艺术的、宗教的等等)知识或意识。纯概念,即逻辑学或哲学的概念乃是这一切实践的和认识的过程的结果。“哲学知识的观点本身同时就是内容最丰富和最具体的观点,是许多过程所达到的结果。所以哲学知识必须以意识的许多具体的形态,如道德、伦理、艺术、宗教等为前提。”[18]由此可见,纯概念以意识的经验的发展为前提和基础,就是以人类实践史和人类认识史为前提和基础。或者更确切地说,作为逻辑学对象的纯概念的最深刻的基础,它的生命力的最根本的源泉,它的真理性的最后的根据乃是人类实践史和人类认识史的辩证的历史的统一[19]。

(2)意识自身从感性认识到绝对知识的经验的发展过程也就是绝对知识或主客同一的纯概念自身的形成过程,即它从潜在到现实的生成过程。纯概念的潜在因素和正在成为现实的因素弥漫和渗透在意识的一切活动、环节、方面和阶段里,它同意识的其他要素互相贯穿、互相转化,特别是和语言互相融合,发挥着它特有的普遍性功能,支配着意识的经验的发展过程。换句话说,纯概念是同意识本身,同它的经验、知识和活动一起自然地发生、发展和形成起来的。但是,另一方面,纯概念又是意识作为主体在发展的最高阶段上能动地对意识发展全过程进行“回忆”的结果:回忆意识发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阶段是怎样的和是怎样完成它们的组织而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的,也就是说,深人到它们的内部,对它们加以扬弃和改造,使它们摆脱外在的、偶然的、孤立的性质而成为“内在的东西”,也可以说,对它们进行“提纯”,去其经验的杂质,使其以纯粹的形式,即作为纯概念出现。纯概念作为结果并不是在意识的经验的发展过程之外,一方面它就是这个过程的一个阶段,即最后阶段,一方面它又把这个过程包含在自身之内。正如黑格尔所说:“回忆把经验保存下来了,并且回忆是内在本质,而且事实上是实体的更高的形式。”[20]所以,纯概念本身就包含了它的对立面——客观实在作为它自己的本质的内容。只是客观实在之被包括进纯概念里,不能理解为仅仅发生在主体在最后阶段上进行“回忆”的时候,而应当理解为客观实在是作为经验或认识的内容在人类实践史和认识史的漫长途程中逐渐积淀或结晶在纯概念的潜在因素、胚芽及其成为现实的诸因素里的。

(3)必须在对意识的经验发展过程的研究中形成与这个客观过程及其规律性相符合的科学概念才能进入对纯概念自身的系统的研究。意识作为主体最初是完全空虚的,它除去知道自己是在同一个外来的对象发生关系外,别的什么都不知道。意识从此出发向着绝对知识前进的过程,也就是它获得越来越多的关于它自身(既关于主体,也关于对象以及两者的关系)的经验的过程,直到最后它由于对自身的充分、完全的经验而认识了它自己,达到了绝对知识,即主体和客体同一的纯概念。意识的这个经验发展过程是意识自身的、不依考察这个过程的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客观过程。但这并不是说,既然意识自身的这个经验的过程最后已经达到了绝对知识,因而逻辑学或思辨哲学的研究者就可以置这个过程于不顾而径直地从绝对知识或绝对概念开始他们的研究工作。诚然,哲学研究者的任务的确是要研究本质,建立起关于本质的纯科学,因而就必须摆脱经验和现象的纠缠,否则就无法完成他们的研究任务。但是,这种“摆脱”并不是调头不顾就能办到,而是要靠“转过来面对着”的经验和现象[21]。换句话说,哲学研究者必须首先面对现象或经验的发展过程,通过对大量的、充分而完全的现象材料或经验材料的研究,掌握了它们的核心和命脉,即发现了它们存在和发展变化的规律,形成了与客观过程和客观规律性相符合的科学概念,才能摆脱现象和经验的纠缠而进入本质的研究,从而建立起从本质到本质、从概念到概念的关于本质或真理的科学体系。换句话说,哲学研究者必须自觉地作为意识的主体,对意识自身的经验的发展过程重新进行“回忆”,通过这种“回忆”而把作为逻辑学对象的主体和客体同一的纯概念建立起来,从而才能开始对纯概念以自身为根据的运动作系统的研究。这种情况甚至对于学习哲学的人来说也有重大的意义。他们为了从普通意识的立场转到哲学的立场,也必须以压缩的形式重演,即通过意识自身从感性知识到绝对知识的这个经验历程,也就是说,要消化、熟悉和领会那已经成为人类普遍精神的财产和构成个人意识的外在无机自然的意识自身发展的历史经验。意识自身所经历的这条漫长道路是个体赖以升入哲学殿堂的一把“梯子”。

(4)意识的经验的系统和纯概念的逻辑系统有着同一的内容。从感性知识到绝对知识的意识形态系列构成一个完整的经验系统,从绝对知识即纯概念开始的精神运动,即各种特定的概念及这些概念的有机的、以自身为根据的运动则构成一个完整的纯概念的逻辑系统——一个完整的精神真理的王国,而前一系统本质上是把后一系统包括在自身之内的,正如黑格尔所说:“意识对其自身的经验,按其概念来说,是能够完全包括……整个的精神真理的王国于其自身的。”[22]这两个系统在内容上完全一致,谁也不比另一个丰富些或贫乏些。但两者在形式上则是不同的:在经验的系统中精神的真理及其各个环节是以主体和客体的对立(或知识与对象、知识与真理、存在与知识等等的对立)的形式,即意识形态的形式出现的,而在逻辑的系统里,精神的真理就摆脱了以上的对立形式,而以“知识的单一性”的形式,亦即概念的、真理的形式出现,表现为诸概念以自身为基础的、结合为有机整体的运动,即逻辑范畴的运动。例如,在意识的经验的系统里,是以知识与对象的关系形式出现的从“感性确定性”这种最低级的感性知识开始到“绝对知识”为止的经验发展过程,而这同一的内容,在精神的概念系统里,则是以纯概念形式出现的从“纯存在”这个思想内容几乎等于零的概念开始到“绝对理念”这个思想内容最丰富、具体、真实的概念为止的逻辑发展过程。以意识形态的形式去认识纯概念就是意识的经验的系统,构成纯概念的实在性方面;反之,以纯概念的形式去认识意识形态就是精神的概念系统,构成意识形态,即意识的经验的系统的纯粹形式的方面,即内在规律性的东西或逻辑的东西。在时间的顺序上,意识的经验的系统在先,它是精神的概念系统赖以形成或从那里升华而来的基础;在逻辑的顺序上,则是精神的概念系统在先,因为它作为纯粹本质性的系统是意识的经验的系统的根据,只有把握了它才能更深刻地理解和说明经验的系统。总之,意识的经验的系统必须概念化、逻辑化,概念的逻辑系统必须实在化、经验化;两者的一致既是概念的逻辑系统的实在性、真理性和确定性的外在试金石,也是建立概念的逻辑系统,即逻辑学、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四者统一的逻辑学体系所必须遵循的最重要的方法论原则。

三、纯概念的自身运动的原则

主客同一的纯概念是逻辑学的对象。但是,逻辑学对于纯概念的研究既不是根据一些主观的原则去对它们进行分类和整理,也不是根据一些形式的标志对它们作经验的描述,而是要研究它们自身的本性。具体地说,这种研究就是要观察纯概念自身是如何运动的,探索它们自身运动的进程,揭示它们在这种运动中的内在联系和规律,从而把握到它们是如何在这种以自身为根据的运动中构成一个有机整体的,用黑格尔自己一句简明的话来说,就是对于这个“思想王国”(概念的有机整体)要“从它的必然发展去阐述它”[23]。从黑格尔所规定的逻辑学研究的性质可以看到,纯概念的自身运动是把逻辑学、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四者统一的逻辑学体系建立起来的根本。这是因为:纯概念有自己的独立的运动,才有自己固有的运动规律,而依据纯概念之为主体和客体或思维和存在的同一的性质,这个规律是主观思维的规律,同时也是客观存在的规律;纯概念的自身运动也就是它自身的内容的展开,这种展开是从一个概念到另一个概念的逻辑推演进程,也同时是从一种本质到另一种本质的存在发展进程;纯概念的这种自己展开自己的内容,也就是它自己认识它自己的内容,因而也就是与它自身的内容相一致的思维形式(概念),亦即自身符合的真理的形成过程;而从纯概念对自身的内容的认识过程中也就能够找到一种与内容一致的方法,因为“方法就是关于逻辑内容的内在自身运动的形式的意识”[24]。因此,在对象确定之后,纯概念的自身运动就成了黑格尔逻辑学得以构建起来的根本原则,抓住这个原则,就抓住了纲,就可以把具有无数个彼此交错、相互重叠的纽结的逻辑体系之网举起来。或者说,概念的自身运动是骨架,有了骨架才能建立起多层次的逻辑体系的大厦。

那么,黑格尔所说的纯概念的自身运动的原则究竟是什么呢?

为了理解概念的自身运动的原则,首先就必须理解任何一个真实的概念或真理,即黑格尔所谓“逻辑的东西”(das Logische)或“逻辑真实体”(das Logisch-Reelle)“就形式而论”,都有三个方面,或者说,都是由三个方面构成的有机整体。这三个方面就是:“(1)抽象的或知性的方面;(2)辩证的或否定的理性的方面;(3)思辨的或肯定的理性的方面。”概念的这三个方面也就是它的三个环节(das Moment,亦译要素或因素)[25]。抽象的或知性的要素的特点是“坚持着固定的规定性和各规定性之间彼此的差别”[26]。辩证的或否定的理性的要素的特点是“有限的规定扬弃它们自身,并且过渡到它们的反面”[27]。思辨的或肯定的理性的要素的特点是“在对立的规定中认识到它们的统一,或在对立双方的分解和过渡中,认识到它们所包含的肯定”[28]。概念的这三个方面或要素并不是彼此平列、互相隔离的东西,而是前两个要素即知性要素和否定的理性要素都从属于第三个要素即肯定的理性要素而为其构成的要素,而第三个要素则是前两个要素构成的统一整体。这个统一整体不是前两个要素的算术式的和,而是一个具有新质的要素,因为它是前两个要素之处于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相互联结的关系中,是两者的对立统一。另一方面,前两个要素在整体中都失去了它们各自原有的质,已经不再是它们原来在整体之外所是的那种东西了,因为它们在整体中虽然仍有区别,但却是不可分离地联结在一起的,而在整体之外则是彼此分离、各自独立存在的,就它们每一个自身而言又会是由其他的要素构成的一个统一整体。

但是,概念的三个方面或要素的关系并不是静态的统一,而是动态的统一。只有当我们对一个真实的概念作切片式的或解剖学的考察,而这实际上也就是把它的三个要素都安置在知性的要素里,即从知性的概念的观点去考察时,才会把三个要素的关系看做是一种静态的统一。相反地,如果我们就真实概念的本身,即就其自在和自为的状态去考察它,那么概念的三个要素的关系就必然会呈现为一个统一的、完整的概念自身的运动过程——它自身的生成过程,即它自身从潜在变为现实的发展过程。所谓真实的概念就是它的三个要素中的思辨的或肯定的理性的要素,即作为对立规定的统一的思辨概念或思辨理念,它不是现成的东西,而是它自身从潜能发展的结果。黑格尔对概念自身从一个潜在的对立同一体到成为一个现实的对立同一体的这个运动过程,依据其固有的本质特征,从不同的侧面进行了规定和描述。

(1)概念的自身运动是一个概念的内在矛盾的展开和解决的过程。知性要素是概念自身运动的开始,因为知性的规定是从感性直观上升到抽象思维的第一步,是直接的直观和感觉的反面。知性要素的基本特征是坚持概念的固定的规定性(A是A)及其与别的规定性的差别(A不是B),因而知性要素就其直接性来看就是一种抽象的同一性或单纯性,就其为概念自身运动的起始而言,黑格尔把它称为“原始的同一体”。但是,从思辨理念的观点来看,这种同一性乃是理念对它自身的规定,因而是一种自身同一性,而自身同一性是以自身的差别为前提或中介的,只是这个差别、他物或对方是潜在于这个原始的同一体内而已。所以,就原始同一体尚未实现出来的内容而言,它是一个潜在的对立同一体。原始同一体由于自身内部潜在的矛盾而必然发生分解并向它的对立面过渡,从而原来潜在的矛盾着的对立面就展开出来了,而这正是否定的理性要素或辩证要素的基本特征。从否定的理性要素的这种直接性来看,似乎同一体由于分解为两个自相矛盾着的对立面而消灭为无了。但是,从思辨理念的观点来看,矛盾着的对立面是以各自的对立面的存在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即以它们相互依存的不可分离的同一性为前提,只是这种同一性现在还是潜在于双方的对立中而已。矛盾着的对立面的相互过渡扬弃了它们各自的独立自存的直接性,使它们成为一个统一整体中的两个不可分离的要素,从而达到了矛盾的解决和同一性的恢复。但是这已经不是原先那个原始的同一体,而是一个真实的对立同一的概念了。把对立的双方包含在自身之内作为两个既有区别又不可分离的环节,这正是肯定的理性要素或思辨理念的基本特征。由此可见,概念自身内在矛盾的展开和解决的过程就是概念自身从潜在的对立同一体到现实的对立同一体的生成过程。

(2)概念的自身运动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作为运动起始点的知性要素就其坚持固定的规定性的这种直接性来看,它是一个单纯的肯定的东西,但从思辨理念的立场看,这个肯定乃是概念的自我肯定即自我规定,而规定同时是否定,或者说,这个肯定是以否定为前提的,只是这个否定现在是潜在于单纯的肯定的东西之内而已。这是概念自身运动的自我肯定阶段。单纯的肯定的东西由于其内在的否定因素的发展而必然自我否定、走向反面,而这正是否定的理性要素即辩证要素的基本特征。这个否定就其直接性来看表现为对肯定东西的单纯的否定,即全盘否定,消解为无的否定,但从思辨理性的观点看,这个否定是对于前一个规定了的东西(单纯的肯定的东西)的否定,因而它自身也就是一个规定了的(特定的)否定,而由于规定性即是否定,所以它也就是一个否定的否定,即肯定,也就是说,这个否定同时也是肯定,只不过这个肯定现在是潜在于这个单纯的否定之内而已。这就是概念自身运动的自我否定的阶段。单纯的否定的东西由于自己的否定的本性而必然被否定,从而肯定的东西被恢复起来了,但它已不再是先前的单纯的肯定的东西,而是一个把否定的要素包含在自身之内的肯定的结果——一个肯定的东西和否定的东西的对立同一体。在否定中把握到肯定的东西,这正是肯定的理性要素即思辨要素的基本特征。这就是概念自身运动的否定之否定的阶段。

(3)概念的自身运动是一个起点和终点同一的圆圈运动。运动的起点是抽象的原始同一体,但就其内容说则是一个潜在的对立同一体,运动的目的则是使这个潜能成为现实,所以,运动的起点也就是运动的潜在的终点,从这点出发的运动——原始同一体的分解、自我否定、向对立面过渡、引出新的规定等等,一方面是离开起点越来越远地向前进展,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东西都是起点自身内容的展开,而这个内容也就是起点自身的根据,所以概念的向前进展也就同时是向起点自身的根据的深入,即越来越近地向起点回复或倒退。运动的终点是展开出来的对立规定回复到了同一体,是一个现实的对立同一体之建立,因而也就是实现了的起点。概念的自身运动就是这样一个自成始终、首尾相贯的圆圈。

(4)概念的自身运动是一个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运动。作为运动起点的原始同一体或单纯的肯定的东西是一种抽象的普遍,即自身不包含特殊的、与特殊相分离的普遍,因而是片面的、内容空洞贫乏的、不真实的知性概念或知性规定。知性规定既与特殊相分离或对立,因而它本身也就是一个特殊的规定了。它的这种矛盾的本性使它扬弃自身并向对立面转化,从而把它的内在矛盾展开出来了。这展开出来的两个对立规定一方面彼此对立、彼此限制,因而双方都是特殊的规定,另一方面它们相互包含、相互转化又表明双方的同一性或作为双方之本质的普遍性,只是这同一性或普遍性还是潜在的而已。概念由于这种矛盾的进一步运动,就是这两个对立的特殊规定扬弃它们各自的独立性而降低成为统一体的两个既有区别、又有有机联系而不可分离的构成要素,或者说成了普遍东西自身内部的两个相互统一的特殊东西。这时,概念就不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了。所谓具体概念就是包含特殊于自身之内的普遍,即不同规定或对立规定之同一。这种包含特殊于自身之内的具体的普遍或对立规定之具体的同一体,就是具体的、全面的、内容丰富的、真实的概念。

总之,概念的自身运动就是概念自身通过其内在矛盾的揭露和解决而把自己的潜在内容实现出来的过程,即它自身从潜在到现实(从自在到自在自为)的发展过程;这一发展过程按照概念引导它自己向前的自身的绝对否定性的本性(即不仅否定,而且要否定这个否定)而经历了肯定、否定和否定之否定这样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不是构成一条直线,而是构成一个首尾相贯的圆圈;而这三个圆圈运动则是朝着从抽象到具体的方向前进的。或者换一个说法:矛盾的内在发生、展开和解决构成概念自身运动的机制和内容,否定之否定构成其节奏和阶段,首尾相逢的圆圈构成其路线和途径,而抽象到具体则构成其目的和方向。在这四个方面中,作为机制和内容的矛盾运动是最根本的,但是,这四个方面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离开其他任何方面而单独存在,因而也都不能离开其他任何方面而得到应有的理解。这就是概念的自身运动的原则的基本内容。

但是,这个“基本内容”只是就真实概念的某一次完整的自身运动的过程,或者说,只是就某一个层次上的真实概念自身的生成过程来说的。概念的自身运动是不可遏止的,这一次运动所达到的那个终点(作为实现了的起点)本身又是概念自身运动的新的起点,从而在一个更高层次上开始了同样形式的矛盾运动、否定之否定运动、圆圈运动和抽象到具体的运动,如此循环往复,以至概念的全部丰富内容都实现了出来而成为现实的、真实的、绝对的概念,即绝对理念。这样,概念自身运动的最初的圆圈就成了高一层次的更大圆圈的一个构成要素,前一个概念的整体就成了高一层次的更大整体的一个分支,先行的对立同一体概念就成了高层次上更大对立同一体概念的一个方面,或者也可以说,低层次上的概念系统就成了高层次上的概念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

前面讲的纯概念作为思维和存在(或主体和客体、概念和实在)的同一体的原则和这里讲的纯概念的自身运动的原则是内在统一的,或者说,纯概念作为思维和存在的同一体必须用纯概念的自身运动的原则来理解,首先,必须把思维和存在理解为纯概念自身的两个环节,因而它们的同一就不应该是抽象的同一,而是对立的同一。其次,纯概念作为思维与存在的对立同一体是一个从潜在到现实的过程的结果,而这个过程乃是一个由一系列的纯概念之内在矛盾的发生、展开和解决的运动过程、无数依序前进的否定之否定的运动过程、一个接一个的从较小圆圈到较大圆圈的运动过程、连续不断的从抽象(从最抽象的存在概念开始)到具体的运动过程所构成的大过程。如果不是这样来理解作为思维和存在之同一体的纯概念,那它就不是真实的。因此,黑格尔强调指出,正因为在纯概念那里通常意识中的那种主观东西和客观东西的对立被认为是克服了,所以思维和存在也就是纯概念,即“逻辑的东西”里的两个环节:“但这两个环节现在却被意识到是不可分离的,不像在意识中那样,每个环节又是各各自为的;但是它们同时又被意识到是有区别的(然而又不是自为之有的)环节,所以它们的统一不是抽象的、僵死的、不动的,而是具体的。”[29]

纯概念的自身运动,黑格尔也称之为精神的运动,以与精神现象或意识形态,即意识的经验运动相区别。关于这种精神运动他作出了许多极其简明的说明。如他说:“这种精神的运动,从单纯性中给予自己以规定性,又从这规定性给自己以自身同一性,因此,精神的运动就是概念的内在发展。”[30]所谓概念的内在发展,就是说概念的这种自身运动乃是它的内容本身的联系,是“内容本身的内在灵魂”,因而也就是“它的内容扩张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的必然的发展运动”[31]。正因为如此,黑格尔就把概念的这种自身运动称为概念系统的“自己构成自己的道路”[32],并且说,“概念的系统,一般就是按照这条途径构成的——并且是在一个不可遏止的、纯粹的、无求于外的过程中完成的”[33]。这就是说,概念的自身运动的原则乃是黑格尔逻辑学体系(逻辑的概念系统)据以构建起来的最重要的方法论原则。不过,由于这个方法论原则既然就是概念系统的“自己构成自己的道路”,所以黑格尔认为,这个方法与其说是他在他的“逻辑学体系中所遵循的方法”,倒不如说是“这个逻辑学体系在它自身中所遵循的方法”[34]。这也就是说,纯概念的自身运动的原则也就是纯概念系统的“自构成”或“自组织”的原则。

四、纯概念发展的逻辑方式和历史方式一致的原则

思维和存在(主体和客体、概念和实在)同一的纯概念或纯思维是意识从最低级的知识到绝对知识的漫长而曲折的发展过程的结果。正如黑格尔在谈到巴门尼德哲学时所说的那样:“人类诚然自始就在思想,因为只有思维才使人有以异于禽兽,但是经过不知若干千年,人类才进而认识到思维的纯粹性,并同时把纯思维理解为真正的客观对象。”[35]但是纯概念并不是一经达到便已完成了的不变的真理,它自身也同样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发展过程,而这个过程又是以逻辑的和历史的双重形式出现的,或者说,纯概念自身有逻辑的和历史的两种不同的发展方式。精神现象学只把纯概念(绝对知识)作为一种最高的精神现象或意识形态加以描述,而不研究它自身的发展。纯概念自身的发展是哲学研究的对象,具体点说,其逻辑方式的发展过程是逻辑哲学的对象,而其历史方式的发展过程则是哲学史的对象。黑格尔关于纯粹概念的两种不同发展方式的思想为逻辑学和哲学史的研究提供了一条极其重要的方法论原则。

所谓纯概念发展的逻辑方式是指它以纯粹的形态(在抽象的思维成分中)在人的思维着的头脑中的发展,即概念之间的逻辑推演(演绎),其特点就是这种概念由此及彼的推演具有意识到的必然性,就是说后一个概念的产生及其特性、情况等等都是从前一个概念必然地引申出来的。揭示纯概念的各种形态的推演及其在思想中的被认识了的必然性,这就是逻辑哲学(所谓逻辑哲学即逻辑学、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四者统一的逻辑学)的课题和任务。黑格尔据此就把逻辑哲学规定为用概念来认识绝对的科学,而概念只有经过系统的演绎过程才能把握住绝对的全部丰富内容。在概念的逻辑发展过程,即演绎系统里,虽然有许许多多不同的概念,概念推演的阶段、环节等等,但它们都是那惟一的概念(绝对理念)自身的不同规定和发展的阶段、环节。

所谓纯概念发展的历史方式是指它以改变了的形态,即哲学体系的形态在时间中的发展,即从时间上在先的哲学体系到时间上在后的哲学体系的进展。这种发展方式和逻辑的发展方式的不同在于它不具有必然性的意识,而是采取了一种自然的、似乎偶然出现的方式。这就是说,在哲学的历史发展中,纯概念的不同阶段和环节不是以纯粹思想的形态出现,而是以极其不同的哲学体系的形态出现在某些特殊的地域里,可以在这个民族里,也可以在那个民族里;出现在某些政治环境,或由政治环境而引起的种种错综复杂的关系里;可以是在时间中彼此相继地出现,也可以是时断时续地,有时甚至中断、停顿了许多世纪才重新出现,而有时又在短时期内突飞猛进,甚至跳跃式地越过了几个世纪。在这种发展方式里,纯概念仍然内在地依据自身的规律在起作用,但这种规律性并未明白地表现出来。揭示一个哲学体系接替另一个哲学体系的进程及其内在规律性和作为其根据的纯概念,这就是哲学史研究的课题和任务。黑格尔据此把哲学史规定为人类认识绝对的历史,即各个时期的哲学家用概念来把握绝对的历史,或者说,是表现绝对的内容的概念,即纯概念以具有历史的外在性和偶然性的哲学世界观体系的形态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哲学家的头脑中出现和进展的历史,因而也就是纯概念的系统推演或演绎的历史。所以,哲学史上虽然出现了许许多多不同的,甚至对立的哲学体系,但却可以说都只是那惟一的哲学体系发展的不同阶段和环节,而不同的,甚至对立的哲学体系各自的特殊原则则是那惟一的哲学体系的整体原则的各个分支,因而归根结底是以作为绝对整体的纯概念(绝对理念)的某一个规定为基础的。

纯概念发展的逻辑方式和历史方式虽然有这么大的差别,但它们都是同一纯概念的不同发展方式,因而它们两者又是一致的。所谓逻辑的东西和历史的东西的一致即是指两者进展的次序一致,即:“历史上的那些哲学系统的次序,与理念里的那些概念规定的逻辑推演的次序是相同的。”[36]两者次序的一致也就说明了支配两者发展的规律的一致。哲学体系递嬗的历史的外在性和偶然性只是外表,在它们后面隐藏着决定如此更替变化的内在规律性。而这种内在的规律性也就是作为哲学体系的基础的纯概念规定自身运动的辩证法:“这种发展的主导力量是各种多样性的形态之内在的辩证法则。”[37]这种内在的辩证法则在哲学史上通过无数的偶然性而为自己开辟道路,从而使得哲学体系的历史发展也同纯概念的逻辑发展一样遵循着对立同一、否定之否定、圆圈运动和从抽象到具体的道路前进。这样,前后相继的不同哲学体系之间的关系和前后两个逻辑阶段上的纯概念规定之间的关系就会是一致的了,就是说,都会是在后的把在先的作为被扬弃了的东西包含在自身之内。

由纯概念的两种发展方式的这种次序上、规律上、前后关系上的一致,黑格尔作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结论:“我认为:如果我们能够对哲学史里面出现的各个系统的基本概念,完全剥掉它们的外在形态和特殊应用,我们就可以得到理念自身发展的各个不同的阶段的逻辑概念了。反之,如果掌握了逻辑的进程,我们亦可从它里面的各个主要环节得到历史现象的进程。”[38]这个结论无论对于逻辑学的研究,还是对于哲学史的研究都具有重大的方法论意义。关于这种方法论的意义,黑格尔曾经提出了这样一个命题:“逻辑的东西里的进展和历史里的进展在主要点上必然是同一个东西。逻辑学是哲学史的证据,反过来说,哲学史也同样是逻辑学的证据。”[39]我们知道,在黑格尔那里,逻辑学中概念的推演是以纯概念自身运动的规律为依据,或者用黑格尔自己形象的说法,逻辑学研究者并不需要自己去做什么推演,而只须观察概念自身是如何运动的就行了。但是,纯概念、纯思维或纯理性究竟怎样规定自身为某种原始同一性的规定或某种单纯的肯定的东西,这却是逻辑学研究者本人的事了。如果说逻辑学研究者只凭自己的主观的看法、想法、见解来解决和确定诸如此类的问题,那么概念的推演就会沦为逻辑学研究者个人的主观独断,甚至概念的游戏。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逻辑学研究者在进行概念的推演时,就不仅要以概念自身的规律为依据,而且还必须有某种客观的事实为依据。在黑格尔看来,哲学史就应当成为这样的客观的依据。这是因为哲学史是人类认识绝对的历史,是概念的推演在时间中、在历史中的进行,因而就可以说是概念的推演的外化、对象化、客观化,甚至物化了的东西。因此,所谓哲学史是逻辑学的证据就有了这样的意义:首先,逻辑学必须以哲学史上概念(以哲学体系的形式)的进展为惟一可靠的参照的原本来安排概念的逻辑次序;其次,逻辑学中的概念推演必须以哲学史上概念的进展作为一种客观的准绳,依照它来校正或修正自己;再次,逻辑学必须以哲学史上概念的进展作为概念的逻辑推演的正确性的证明。显然,为了使哲学史能真正起到逻辑学的证据的作用,就必定要求逻辑学研究者对哲学史上哲学体系的发展首先作一番透彻的研究,要能够而且善于从概念的改变了的形态,即从各个哲学体系中去发现和认识那作为哲学体系的基础的纯概念自身的规定,而为了做到这点又必须有关于纯概念即理念的知识为前提。这种情况恰好说明了逻辑的东西和历史的东西的一致的原则对于哲学史研究的意义,即逻辑学又是哲学史的证据。这就是说,作为科学的哲学史应当以逻辑学中概念进展的次序作为一种逻辑的模型或原本来安排哲学体系的次序,作为一种逻辑的根据或准绳来理解、整理、校正或修正哲学体系的历史的次序,作为哲学体系的历史进程是否与其内在的必然性相符合的一种逻辑的标准或证明。总之,哲学史是逻辑学的证据,就是要求逻辑学必须是哲学史,即人类认识绝对的历史的总计、总和和结论[40],而这也就是要求逻辑学必须历史化;而逻辑学是哲学史的证据,就是要求在作为科学的哲学史中哲学史应当与逻辑的规律,即思维发展的规律相符合[41],而这也就是要求哲学史应当逻辑化。而无论是要做到哪一方面,都必须把逻辑学的研究和哲学史的研究结合起来,不可偏废。

但是,纯概念的逻辑发展阶段和历史发展阶段的一致,并不是两者的完全一致或无差别的同一。事实上,一个是概念发展的逻辑次序,一个是概念在历史发展中的时间次序,这两者当然是有区别的。而且正是由于这个区别,所以,一方面,在逻辑学中有的概念或范畴,哲学史上可以没有,甚至必然没有。这首先是因为逻辑学(逻辑学、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四者统一的逻辑学)并不是哲学史上出现的基本概念的罗列和堆积,而是一种创造性的总结、总计和结论,因而必然包含有某些作为概念推演的环节或阶段的新范畴而为哲学史中所没有的。例如,黑格尔不止一次地指出,定在(Dasein)就是这样的范畴。而且定在也是哲学史上所必然没有的,因为它是一个标志特殊东西、有限东西的范畴,或者说是一个标志在空间和时间上都有限制的东西,即飘忽即逝的现象的概念,因而不可能作为基本原则来解释整个的世界观,而所谓哲学体系无非就是整个世界观都根据一个惟一的主导原则来解释罢了。另一方面,哲学史上有的概念逻辑学中也可以没有,甚至必然没有。这首先是因为只有那些足以标志人类认识绝对的历史的某个阶段或环节的哲学体系的基本概念之间的次序才和逻辑学中概念推演的逻辑阶段有一致的关系问题,并非哲学史上的任何哲学学说的基本概念或哲学体系中的任何概念都在逻辑学的概念推演中有它们的对应物。再说,既然概念的历史发展,即在时间中的进程往往是出现在不同的地域和时代以及发展的跳跃性,概念的历史次序和逻辑次序也就当然会有局部的不同,甚至互相颠倒。但是,不管怎样,正如黑格尔指出的,“在主要点上”两者的进展是同一的,或者说,“大体上两者的次序是同一的”[42]。也正因为这样,所以逻辑学和哲学史的研究者的任务和责任就在于“确切指出哲学内容的历史开展与纯逻辑理念的辩证开展一方面如何一致,另一方面又如何有出入”[43];或者说,逻辑学和哲学史的研究者既要“善于”从哲学的历史形态所包含的内容里去剥取出不同阶段的逻辑理念,也要“善于”从逻辑的进程里得出哲学的历史现象的进程。

五、逻辑学和经验科学一致的原则

黑格尔认为,任何一门科学都有一个发生和臻于完善的过程,而其开端和发生的进程同作为完备科学的进程是不相同的。任何一门科学都是从经验开始,而当这门科学达到完备的阶段时,它就不再从经验的材料开始,而是从原理、原则或公理开始,经过系统的研究,推导出该门科学所考察的事物的完整概念,建立起博大而周密的理论体系。但是,完备科学由以出发的那些原理、原则或公理,按时间的顺序说,“当初都是特殊事物的结果”[44],就是说,是对个别的、特殊的事物进行经验的认识或研究的结果。所以,科学在臻于完备以前,必须经过从个别到一般、从特殊到普遍的过程,必须主动地反作用于经验材料,对之进行加工改造,而这也就是任何一门科学的开端和发生的进程。只有当科学的这个经验的发生进程积累了足够的经验材料和概念材料时,才会出现把所有这些材料结合为一个统一整体(理论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就是说,只有到了这个时候,科学就不再从经验材料开始而从原理、原则或公理开始,其进程也就不再是经验的认识过程而是逻辑的认识过程了。在这点上,逻辑学或思辨哲学就其为一门科学而言,情况也是一样的,只不过由于哲学无论就对象、任务和方法而言都不同于其他具体科学,因而情况就更为特殊和复杂而已。这表现在一方面逻辑学或思辨哲学作为臻于完备的科学,即从概念或理念自身出发的概念系统(即逻辑学、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四者统一的逻辑学体系),以普遍的哲学史,几千年来的哲学进程,即哲学的经验的厉史的过程为其开端和发生进程,就此而言,它包括了过去的逻辑学和形而上学的范畴、规律和对象,并用更深广的范畴陶铸和改造了它们,或者说,它是哲学史所积累的概念、范畴、规律等等之加工改造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是它们在更加抽象和普遍的形态,即逻辑的东西的形态上的概括、总结和总计。这就是前面已经论述过的逻辑学和哲学史一致的原则所包含的基本内容。另一方面,整个哲学的进程(包括臻于完备的逻辑学或思辨哲学在内)作为对于宇宙整体(绝对、大全、无限统一体)的理论思维进程,又都以对于经验的自然(物理的自然和人的自然,即人的本性)的认识,即对于自然的经验认识为其开端和发生的进程,或发生、起源的基础,就此而言,哲学的内容和范畴乃是从对经验科学的内容和范畴、规律等等的改造而来,或者说,哲学就是关于自然(物理的和人的)的经验认识、经验科学所得到的概念、范畴、规律等等之升华为一个理论的整体,是它们在逻辑的东西的形态上的概括、总结和总计。而这就是我们有条件称之为黑格尔的逻辑学和经验科学一致的原则所应包含的内容。在黑格尔看来,这个原则无论对于逻辑学的研究或经验科学的研究都有重大的意义,是建立逻辑学、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统一的逻辑学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

逻辑学和经验科学的一致或统一的原则就其主要内容而言有如下几个方面:

(1)逻辑哲学的历史发展阶段和对于自然的经验认识的历史发展阶段相一致(平行)。在古代,人们也是从经验出发去寻求对于自然的知识,但当时的经验还处于开始的阶段,还停留在对事物的感性直观、知觉和从感觉材料出发的直接推论上,换言之,还没有进到对于事物的科学认识。古代希腊哲学就是同对于自然的经验认识的这个开始阶段相应的。古代哲学不满足于经验的开始状态,对它采取否定的态度,要求提高到思维本身纯粹的要素,即概念。但它却满足于概念的普遍性,而对其特殊性漠不关心。换句话说,古代哲学停留在“理念”,即整体的一般性质或对整体的笼统的直观上,而不能,也不要求进一步去说明整体的各个环节。只是到了近代开始的时候,对自然的经验认识才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所谓经验或经验认识并不是单纯的看、听、摸等等,并非只是对于个别事物的直观、知觉和由此出发的直接推论,而是从关于个别或特殊事物的经验材料出发,经过分析、比较和推论,做出类的划分,找出普遍的东西(概念),发现规律等等,这就是15世纪后半期以来在西欧突飞猛进发展起来的经验自然科学的工作。与此相应,近代重新觉醒起来的哲学也就超出了古代哲学的范围,它不满足于抽象的普遍性,而是要求从那里超脱出来进展到特殊性,进展到普遍与特殊的联结,一方面注意于怎样从个别进到特殊和普遍,一方面注意于怎样用普遍来认识或规定特殊和个别。这就是近代西欧的经验主义哲学和“形而上学”,即理性主义哲学。当经验自然科学已经积累了足够的材料而开始走向从自觉选择的原理出发去系统地研究整体的联系及其过程,建立内容广博的理论体系时,在近代哲学的进程中也就相应地出现了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德国古典哲学。这一哲学思潮的全部努力就是要描述“纯粹思维”的这样一种自发性,即它怎样在自身的运动或发展中展示出了作为其内容的绝对实体的全部规定性并将它们纳回自身而实现其为一个概念的有机统一整体的。逻辑哲学的历史发展阶段和对于自然的经验认识的历史发展阶段的这种一致或平行,一方面说明了对于自然的经验认识的不同阶段是各个历史阶段的哲学之所以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和形式的根源,一方面说明了各个历史阶段的哲学乃是思维凭借自身的力量对于相应阶段上的经验认识的一种否定或提高。

(2)逻辑哲学作为臻于完备的科学是一个从纯概念(理念)自身出发的、包含有不同阶段的逻辑推演的进程,纯概念推演的这些逻辑阶段同具体科学的经验发生过程中的那些历史阶段是相同的。具体科学的经验发生进程是从对个别事物的直观、知觉开始,进到通过分析比较和推论而从个别和特殊中得到类、普遍、规律等,再进而从普遍出发推导出关于具体事物作为整体和过程的完整概念。在作为科学的逻辑学里,纯思维或纯概念是一个全体,这个全体的实现经历了三个逻辑阶段:(1)思想、概念的直接性,这是思想、概念对自身的单纯直接性的认识阶段,即“存在”阶段。在这个阶段上思想、概念只是直接性的东西,即直接存在或存在之直接性的思想规定。(2)思想、概念的间接性,这是思想、概念对自身的认识由表及里,深入到了直接东西的背后的间接性认识阶段,即“本质”阶段。在这个阶段上思想、概念最初只是间接性的东西,即存在的根据或本质的思想规定。(3)思想、概念的“真正的直接性”,这是思想、概念对自身的认识从间接性回到直接性,因而是包含间接性在内的直接性的阶段,即“概念”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上思想、概念成了直接性和间接性、存在和本质的有机统一整体,是现实的思想、概念,因而是作为全体和绝对的真理。逻辑哲学中概念进展的逻辑阶段和人类科学认识发展的历史阶段的这种一致,一方面说明了思想、概念的逻辑进程是人类认识(全部科学)的一般进程的写照;一方面说明人类科学认识的进程是合乎思维发展规律的。

(3)逻辑哲学和经验科学在内容和范畴上的一致性。按照时间的顺序来说,由于经验科学是在最普通的范畴如全体与部分、事物及其属性、原因和结果等等中活动的,因此经验科学的进步总是最先使更高级一些的思想关系、概念关系或范畴逐渐显露出来并在自然现象的不同领域里获得越来越大的普遍性,从而引起了哲学的注意。逻辑哲学不仅不排斥经验科学,而且对经验科学的内容和范畴予以承认和利用,对它们进行加工改造,去掉它们的直接性和给予性,使之成为逻辑哲学自身的内容和范畴。因此,逻辑哲学的内容要由经验科学来充实,逻辑哲学的范畴的素材要由经验科学来准备和提供。就此而言,“哲学的发展实归功于经验科学”[45]。但是,经验科学的内容及其范畴都是经哲学的改造而才被吸收到哲学的内容里去的。就此而言,逻辑哲学对于经验科学的内容及其范畴的这种吸收本质上即是“基于思维自身的一种发展”[46]。由于这个原因,黑格尔把逻辑哲学和经验科学的区别认做是一种“范畴的变换”[47]。但是,逻辑哲学对于经验科学的范畴等等的改造,并不仅仅是出于哲学自身的需要,恰好相反,它实在也是经验科学自身所包含的一种迫切需要。这是因为经验科学由于实际研究的需要,可以说是被迫把某些新的范畴(黑格尔举“两极性”范畴为例[48]),即更高的思想关系或概念关系固定下来,即使它们同某些原来在科学中已属行之有效的范畴极不一贯,乃至冲突。可是,这样一来经验科学就使得这些彼此独立、互相矛盾的范畴都同样有效,但却不能解除它们的矛盾,把它们合理地结合起来。这种情况就会成为经验科学进一步发展中的阻碍,而哲学在改造经验科学的那些范畴时,也就同时把思想、概念或范畴自身的辩证关系和辩证运动引入了科学的范畴并使之生效,从而使经验科学能够摆脱那些支离的、有限的范畴的限制和束缚而按思维自身的规律自由地思维,用黑格尔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把思维和认识中最重要的成分,即“思维的自由”[49]赋予了经验科学。同时,由于概念自身的辩证关系和辩证运动在黑格尔那里也就是客观对象(存在)本身的本质和规律、内在核心和灵魂,因而把它赋予经验科学,也就同时是对经验科学的内容的必然性的一种证实或保证,就是说科学的内容就不再仅仅是对于偶然发现的经验事实的一种信念,而是存在的一般发展规律、内在本质的一种特殊表现,即原始的、完全自主的思维活动的说明和摹写,从而也就是某种活生生的、发展着的真实东西了。逻辑哲学和经验科学在内容上的这种一致性,一方面说明经验科学的内容及其范畴是逻辑哲学的内容及其范畴的来源和表现,一方面说明哲学的内容及其范畴是经验科学的内容及其范畴的提高(超出)和本质。

由于逻辑哲学和经验科学的一致性,所以黑格尔认为,他的逻辑学(逻辑学、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体)的价值(不仅是逻辑学的价值,而且是本体论的——即客观规律的、客观真理的价值,以及认识论的和方法论的价值)仅仅从逻辑学本身去理解,那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朝着熟悉和掌握经验科学,特别是经验自然科学的内容及其发展的方向前进,才能真正地理解。下面就是黑格尔本人在《逻辑学》的“导论”中关于这一点的极富特色的论述:“只是由于对其他科学有了较深刻的知识以后,逻辑的东西,对主观精神来说,才提高为一种不仅仅是抽象的共相,而是在自身中包含丰富的特殊事物的共相”;“逻辑的东西,只有在成为科学的经验的结果时,才得到对自己的评价;对于精神说来,它从此才表现为一般的真理,不是与其他素材和实在性并列的一种特殊知识,而是所有这些其他内容的本质”[50]。从另一方面来说,主观精神或主观思维在真正理解和掌握了逻辑学所陈述的纯思维或纯概念的自身运动的规律和系统之后,就摆脱了来自感性的直观、主观的目的和感情、个人意见或社会成见的偶然性和任意性的支配而获得了“自主和独立”,即“自由”,这时思维“就会成为一种不自觉的力量,这种力量把各种知识和科学的其他多样性纳入理性的形式中,从本质方面来掌握这种多样性,剥掉外在的东西,并以这种方式从其中抽出逻辑的东西——或者同样也可以说,把从前学得的逻辑的东西的抽象基础,用全部真理的内含充实起来,给予这个内容以一个共相的价值,这个共相不再是与其他特殊事物并立的一个特殊物,而是统摄了这一切,并且是这一切的本质,是绝对的真。”[51]

* * * * *

总起来说,黑格尔适应着哲学发展的需要,继承和发展了他的先驱者们关于改造哲学(形而上学)和逻辑学、建立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思想和成果,依照他周密制定的和相互内在联系的方法论原则,建立起了一个逻辑学、本体论(哲学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辩证法)相统一的逻辑学体系。

意识的经验的发展和思维与存在或主体与客体同一的纯概念的发展相一致,是使逻辑学体系得以建立在人类实践史和认识史的基础上的根本原则。纯概念的自身运动是纯概念系统的自构成或自组织的原则,它为逻辑学体系准备了骨架。纯概念的各个规定在理念中逻辑推演的顺序和历史中各个哲学体系的顺序相一致,为逻辑学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惟一可靠的参照的原本和准绳。逻辑学和经验科学的一致,是逻辑学体系借以获得充实的、新的内容和对它的评价的原则。

黑格尔的这些基本的方法论原则虽然是唯心的,思辨的,但它们的内容所包含有关方面的合理关系却具有客观真理的价值,因而是任何一个哲学研究者在企图改革哲学、重建或新建哲学体系时都不能忽视而必须加以认真思考和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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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9页。

[②]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47页。

[③]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47页。

[④]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47页。

[⑤]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1页。

[⑥]“逻辑学本身就是思辨哲学,因为事物的思辨考察方式无非就是对于事物的本质的考察,而这本质既是纯粹的、理性所特有的概念,又是事物的本性和本质。”(黑格尔:《哲学入门》,《黑格尔全集》第3卷,弗罗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171页。)逻辑学中的思想规定是“具有万物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根据的价值和意义的概念。逻辑学因而本质上就是思辨哲学。”(黑格尔:《哲学全书纲要》(第一版),(黑格尔全集》第6卷,弗罗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36—37页。)

[⑦]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页;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7页。

[⑧]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7、40、41页。又参见汪子嵩:《亚里士多德关于本体的学说》,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45页。

[⑨]参见《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78—179页。

[⑩]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3页。

[11]“在‘资本论’中,逻辑、辩证法和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不必要三个词:它们是同一个东西]都应用于同一门科学”。见《列宁全集》第38 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57页。

[12]关于这个问题可参见作者的论文:《黑格尔关于逻辑学对象的观点及其在发展辩证法中的历史作用》,载《论康德黑格尔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13]参见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9、31、33页;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0页。

[14]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7页。

[15]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24页。

[16]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53页。

[17]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0页。

[18]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4页。

[19]我认为这就是黑格尔用以结束精神现象学的那句名言的真义所在:“对那些成系列的精神或精神形态,从它们的自由的、在偶然性的形式中表现出来的特定存在方面来看,加以保存就是历史;从它们被概念式地理解了的组织方面来看,就是精神现象的知识的科学。两者汇合在一起,被概念式的理解了的历史,就构成绝对精神的回忆和墓地,也构成它的王座的现实性、真理性和确定性,没有这个王座,绝对精神就会是没有生命的、孤寂的东西;惟有从精神王国的圣餐杯里,他的无限性给他翻涌起泡沫。”(《精神现象学》下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75页。)

[20]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74页。

[21]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54页。

[22]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62页。

[23]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7页。

[24]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6页。

[25]参见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72页。

[26]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72页。

[27]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76页。

[28]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81页。

[29]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44页。

[30]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5页。

[31]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22页。

[32]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5页。

[33]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6页。

[34]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6页。

[35]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91—192页。

[36]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34页。

[37]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40页。

[38]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34页。

[39]这是黑格尔于1829—1830年最后一次讲授哲学史课程的导论时提出来的。引文见黑格尔的《哲学史导论》,迈纳出版社1966年版,第278页。

[40]参见《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90页。

[41]参见《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55页。

[42]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34页。

[43]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91页。

[44]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21页。

[45]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4页。

[46]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4页。

[47]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9页。

[48]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9页。

[49]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4页。

[50]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42--43页。

[51]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43页。

全文原载《德国哲学》第五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5月,第75—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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