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司法的时代性和民主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95 次 更新时间:2008-09-19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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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进入专栏)  

“三个至上”是一个能够有机统一起来的整体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胡锦涛总书记对大法官、大检察官关于“三个至上”(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

从形式逻辑来看,三种利益同为一个位阶是完全可能的,空气、阳光与水对生命,就不一定要有一个谁为第一的排序。通过司法程序中法官对“人民群众感受”的把握,正确理解抽象的宪法法律,这正是“良法之治”所需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既维护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遵照宪法法律,又不至于让法官成为法律面前的机器。

首先,司法完全远离政治,是学者们构建的一个神话,正如哈佛大学教授罗伯特•麦克洛斯基所言:“法官及其忠实的支持者相信,或者说声称相依,宪法是技术上的神秘之物,以绝对正确的方式向掌握着秘诀的人表明自己;宪法是一种唱片,法官只是一台播放他的留声机,没有什么政治偏见;他们是这样的一群人,一旦穿上法袍,便设法不再是一般的人,不会梦想让自己的主观价值判断影响其对宪法的理解。从来没有一个法院能够像这样,也从来没有一个法律体系如此肯定地拥有一位法律解释的引导者。”“美国最高法院就是一个有主见的、制订政策的政治机构”。

其次,在很多人奉为经典法治国家的美国司法中,也曾经出现过“宪法法律至上”以外的“至上”论。在美国建国之初发,出现过“宪法至上”与“国家至上”、“联邦司法至上”(马歇尔时代(1801--1835));而在沃伦法院时代(1953-1969),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已渐渐变成“司法至上”(judicial supremacy)。这与时代的要求是一致的。美国建国之初,维护联邦的统一是当时之急;而在沃伦所在的年代,则是黑人与白人还可以“隔离但平等”的年代,许多社会不公正在美国社会中堆积起来,沃伦法院的大法官道格拉斯认为:已制定的法律条文或者已确立的司法先例并不一定是司法裁判的可靠依据,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未必就能适应当今社会的需要,不断地“重新审视”既有的法律和先例,“才是一个法院的良好行为”,也才能“使古老的宪法适应时代的需求。”正是在这个波澜壮阔的年代,中国人所熟知的关于沉默权的“米兰达规则”和重罪被告人有权获得免费的律师辩护的“吉迪恩规则”、宣告种族隔离制度的第一声丧钟的“布郞案”的裁决,都在“司法至上”(司法能动主义)的理念下诞生。美国曾经出现的“至上”的观念是否正确也许还可让历史评说,但至少说明司法中唯有“宪法法律至上”是可能正确的这一说法是片面的。

有些人以西方学者及马列主义经典作家的只言片语,认为只有一个宪法法律至上,是对司法基本理念的误解。显然,“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指的是法官依法判决,不受其他个人和单位的压制和干涉,但并不意味着法官心中没有正确的政治信仰和道德良心,更不能说法官可以超然世外,不注重人民群众所期待的公平正义,所以,通过司法程序中法官对“人民群众感受”的把握,正确理解抽象的宪法法律,这正是“良法之治”所需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既遵照宪法法律,又不至于让法官成为法律面前的“机器”,这正是现代司法要完成的使命。

三个至上及其指导下的相关理念符合时代的要求

王胜俊院长提出,贯彻“三个至上”的要求,务必做到“六个坚持”与“六个确保”。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确保人民法院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这一要求之下,王胜俊院长提到了要“坚持五个统筹兼顾”。一是统筹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二是统筹兼顾依法判决与诉讼调解。三是统筹兼顾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与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四是统筹兼顾依法独立审判与接受监督。五是统筹兼顾司法工作专业性与坚持群众路线。

以上的要求非常具体,看到了当前司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很有现实性和针对性,只有坚持这五个统筹兼顾,才可以在当今中国实现司法公正最大的可能。为什么要这样做,《人民司法》上的一篇“特约评论员”文章说得很中肯,“近年来,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努力抓好队伍建设,奋力夯实基层基础,各项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感受和评价相比,人民法院工作取得的明显成效并没有博得相应相等的广泛赞许。”

评论举例说:大批高学历人才进入法院,但缺少经验辅佐的学理难以应对丰富复杂的司法实践,秀才办案、机械司法引起了人们对高学历的怀疑;程序正义的普及带来了诉讼证据的完善,逾期举证后证据失权时,国人还一时难以接受“时间可以改变事实”的规则;慎刑和宽大变成了钱权交易的盾牌。“六个坚持”与“六个确保”及其中所包含的“五个统筹兼顾”、“五方面做到与时俱进”,以及“死刑裁判三个依据”等重要内容,是在肯定司法改革已经取得的成绩的同时,防止司法改革顾此失彼,特别是防止重体制改革轻程序改革、重司法独立轻司法的制约与监督、重司法职业化而轻司法道德的情况出现。

此外,在三个至上指导下提出的一系列司法理念,考虑到了我国转型时期司法要有所作为,防止错误理解司法的“消极”观念,忽视法院所应当承担的时代使命。所以, “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人民法院服务发展的责任更加重大。”法院工作必须“坚持‘三个至上’,以审判执行工作为主要任务,以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司法改革为动力,以基层建设为基础,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最大程度地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以上这些思想,都体现了司法应当与时俱进、解决现实问题的求真务实精神,及时回应了人民的期望,承担起了司法的时代使命。

司法民主化契合了现实之需

大批高学历人才进入法院,对实现司法职业化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法院地位的提高和司法职能的加强,对人民法院审判的独立性也有了更大的提高。但是,近年来出现的法官腐败的大案中,大部分学历都很高;而审判业务的专业化和独立性的增强,使人民群众的监督很难到位。因此,对法官的道德考察和民主监督同样重要。法官是法律方面的精英,但也是普通人,具有普通人同样的弱点,如果忽略了道德考察和权力制约,司法公正的问题照样得不到解决。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某些司法不公的情况,根本原因是“司法制约不够”,即司法民主化的程度还待提高。

王胜俊院长在第三个坚持即“坚持抓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确保队伍总体素质不断提高”这一要求之下,提出建设高素质的政法队伍,要集中抓好四项建设。一是思想政治建设,二是工作作风建设,三是司法能力建设,四是反腐倡廉建设。另外,在司法制约方面,强调要着重健全四项制度。一是要健全教育学习制度,二是要健全干部队伍管理的目标责任制度,三是要建立健全巡视制度,四是要健全完善业绩考评制度。可以看出,王胜俊院长对法官的道德考察和权力制约引起了特别的重视,看到了人民群众的期待和渴望,是民主司法和人民司法的当然要求。

王胜俊院长提出,司法工作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评判”。目前,对法官的道德考察和权力制约的要求,正在逐步走向落实和制度化。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全省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法审判责任人追查到底,《细则》具体规定了责权的追究范围、违法责任的划分、违法审判案件的审查工作程序和处理、兼职审查员的聘任等内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安东以公民身份旁听案件审理,庭审结束后,安东院长邀请旁听群众座谈,听取他们对案件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坚持三个至上,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保证人民对司法的民主监督,为此,人民陪审员制度还需要扩大陪审员的选择范围和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比例;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评议也需要经常化和制度化;审判公开需要落实,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也需要得到更好的保障。“三个至上”指导下的一系列理念,是基本的指导原则,实现民主司法的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还需要我们在学习和讨论中发扬改革精神,坚持与时俱进,进行制度创新。

原载《人民法院报》200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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