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贲:善待底层民情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064 次 更新时间:2008-07-20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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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 (进入专栏)  

网上有题为《太彪悍了!湖南某县警告上访者的标语》的图片报道。只见一顺溜的跨街大幅标语上写着,“违法上访,坐牢罚款”、“谁不依法上访,就打击谁”、“坚决打击涉访违法犯罪行为”、“打一场规范信访的人们战争”。这么大张旗鼓地宣传,想来这个县的群众上访已经到了“不抓不行”的地步。横幅标语都拉到大街上去了,要上访的人肯定不少。宣传的口气这么蛮横、这么暴力,杀气腾腾,让人大概也能猜出为什么这个地方,有这么多人,竟然不惜冒着违法严惩的危险,情愿铤而走险,上访告状。

“依法上访”听起来是冠冕堂皇,但仔细一想,上访之法在那里?法又到底和上访有什么关系?“上访”去求包青天作主,这本来就已经是人治而不是法治的处理问题手段。在一个法治社会,任何社会矛盾、政府行为规范,既然有相关法律,当地又有执法人员,依法处置即可,又何需跑到外地,找什么“上级领导”,求什么英明指示呢?

这种“包青天关怀”和法外行政介入,为人治提供了样板和范式,为依法办事、维护公民权益、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制造了制度障碍。即使问题偶然得到解决,看上去提高了“包青天”的爱民威望,其实法治失败的负面后果却相当严重。因为它误导了整个社会,以为有了高一级领导的情感关怀,社会就可以长治久安;事实上这种“包青天关怀”更加激励只能治标的人治,背离了可以治本的法治。

老百姓的“违法”往往是被逼出来的。长期研究底层民众反抗的学者斯考特(James C Scott)就曾指出, 底层民众早就习惯了逆来顺受、忍气吞声,他们心里十分明白自己硬斗不过在上者,因此决不会一开始就去鸡蛋碰石头。自下而上的抗议都是循规蹈矩的,都是以“申诉”、“请愿”和“反映情况”来争取在上者的善待。“(底层民众)上诉往往是……动乱和闹事的先声,”只是在完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他们才会铤而走险,犯上作乱。

对于底层民众的不满和冤屈,如果不能马上从改革民主体制加以根本改善,至少也不应该一味高压管制, 诉诸于暴力和威胁。“上诉”毕竟还是一种试图用言语、说理来解决问题的方式。 人们越无法用言论进行抗争,也就越有可能转向暴力。即使不直接参与暴力的人也可能因此越加同情那些有暴力抗争行为的群体性事件。

暴力抗争并非社会之福。反抗性质的暴力行为虽然暂时可能成为申张正义的方式,成为“复仇”的手段。但是,暴力复仇,为正义而自行执法,与现代文明群体的约法制度不合,它更不是政治解决的手段。暴力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在暴力达不到目的的时候,暴力本身甚至还会变成目的。

我们对群体暴力对社会稳定的威胁应该见微知著。1789年5月,法国国民议会于凡尔赛举行,审议了取消包括贵族狩猎权在内的封建特权问题。6月10日,就在民众进攻巴士底狱的前一个月,当时是议员参与审议的加米德·德士摩兰在给他父亲的一封信中写道,“布列塔尼人正在实行《审诉书》中的若干条文,他们杀死鸽子和猎物。此地约有50人正在大举屠杀兔子。巡狩员看到他们在日耳曼平原杀死了4000到5000头猎物。”

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埃利亚斯·卡内提把这看成是一件很有代表性的“群体事件”。 卡内提称杀兔子的是“反叛的群众”。他评论道,“羊(群众)在敢于攻击狼之前,先进攻兔子。在矛头针对上司的反叛之前,人们先用最低级的容易得手的(对象)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卡内提认为,法国革命其实是从杀兔子的“群体事件”,而不是从进攻巴士底狱开始的。

在“群体事件”这个说法中,“群体”指的并不是所有的“人群”,而是进行抗议活动的人群。“事件”指的也不是一切社会的发生,而是那些表达严重不满的集体行动。群体性事件历来都有,但未必受到重视。只是当群体抗议行为真的成为对现有社会、政治秩序的“威胁”时,这类事件才会得到一点重视。到那个时候才匆匆应对,恐怕就已经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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