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登高 马帅:中国要素产权理论的拓展:从土地到数据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21 次 更新时间:2026-11-07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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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产权理论以西方经验为蓝本,中国丰厚的土地产权制度遗产长期缺位;新兴的数据要素尚未被纳入产权理论的分析框架。立足和综合前期研究,本文系统梳理中国传统地权制度体系,综合提炼“要素占有权”概念,建立“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产权层次框架。占有权是介于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独立产权形态,是非所有者基于要素投入与价值增值形成的财产性权利。在此基础上,本文论述了地权由民间界定、契约表达、政府认可和保障的产权秩序核心特征。本文进一步拓展至数据要素,基于相同的扩权赋能逻辑,提出“数据占有权”。数据开发商通过投入资本、技术实现数据增值,应获得相应的财产性权利。这一制度安排兼具产权激励、市场流转与风险管理功能,能够在保护所有者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同时,更好激发数据开发企业的投入积极性,为中国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提供学理支撑。本文以中国历史经验与前沿实践反思和拓展产权理论,提炼标识性概念,推进产权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建构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新时代学界的重大使命。产权理论的主流建构以西方经验为蓝本,中国历史经验与前沿创新双重缺位。一方面,传统中国多层次的地权形态和发育成熟的地权市场,其丰富内涵未在理论建构中得到充分吸收。另一方面,新兴的数据要素快速崛起,中国对数据要素的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水平跻身世界前列。新兴数据要素与传统实体要素存在重大差异,既有理论难以对数据确权、开发激励和风险管控提供有效指引。由此,一个亟待回答的问题是:传统中国的地权经验能否提炼为一般性的产权理论,并拓展至新兴数据要素,成为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典型成果?

与既有研究相比,本文的边际贡献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系统揭示传统中国民间界定产权的制度特征,补充以国家确权为重心的产权理论;第二,提炼“占有权”这一独立产权形态,形成标识性概念,建立“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的三层分析框架;第三,将土地与数据纳入统一的产权分析框架,揭示其共享的“要素增值—扩权赋能”逻辑,实现从特殊到一般的理论拓展。

二、主要研究发现

本文首先梳理传统中国的地权制度体系,揭示地权并非“所有权—使用权”二元结构。围绕典权、田面权等应归属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长期争论最终指向:土地之上还存在一类独立的、具备财产属性的产权形态,即“占有权”。占有权由非所有者通过工本开发、要素投入与市场交易等途径自主形成,对应土地增值部分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占有权人具备独立支配和经营的权利,增值与超额收益归其所有。占有权还可典当、抵押和担保,其形成不改变所有权的终极归属,从而实现权利分层而不冲突、分工而不对抗。传统中国地权体系的核心特征,正是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三者可分离并存、分层交易、协同配置。这种三层结构,使传统中国在前现代条件下依然实现了土地、资本、劳动力的跨阶层、跨地域、跨时期优化配置。

在这一产权结构之上,发育成熟的地权市场与民间界定的产权秩序相辅相成。不同层次的土地产权均可独立入市交易。占有权交易是传统中国地权市场的典型标志,田面权、永佃权、典权可独立买卖、典当和抵押。传统中国产权秩序以民间界定产权、契约表达产权、政府认可和保障产权为核心特征:产权由民间主体在长期交易互动中自发生成,依靠契约合意明确权利边界;契约是最主要的产权凭证,对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收益和风险作出细致规定;政府遵循“官从政典,民依私契”,为民间自发界定、契约表达的产权提供制度配套与法律背书。这一体系以低成本、高韧性的方式维系了长期稳定的产权秩序。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同一逻辑拓展至数据要素,提出“数据占有权”。数据要素与土地要素具有一致的经济逻辑:二者均需通过开发与交易才能释放价值。占有权可细分、可共享、可独立进入市场,甚至可不依赖实物载体而存在,与数据要素的非竞争性、虚拟性特征相契合。数据占有权随数据开发过程而生成,成为对开发者的制度化产权激励。“数据二十条”提出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均可理解为数据占有权在开发链条不同阶段的展开。

研究还表明,数据占有权的最优配置由隐私成本、企业开发能力与市场流动性共同决定,在安全、激励与效率之间实现均衡,“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能够得到学理支撑。其制度价值体现为产权激励、市场流转与风险管理三方面功能:占有权使企业形成稳定的增值收益预期;可脱离原始数据所有权单独入市,沿开发链条拆分与重组,形成多层次交易体系;并提供数据估值、入表与质押融资的制度基础。

三、政策启示

第一,以“数据占有权”为数据产权“三权分置”夯实学理基础。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对应开发链条的不同阶段,而非权利的上下位阶,占有权的可分性使不同开发者能够沿链条并行设权。因此,数据确权应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配置原则,为不同阶段的权能边界与收益分配留出组合空间。具体而言,对于“自然数据”,即反映自然人画像特征、可识别或可关联到自然人与法人的个体数据,应坚持原始主体的权益优先,开发者通过合规授权与开发增值取得数据占有权,实现保护与激励相容;对于“公共数据”,即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应在严格合规前提下,依据开发投入与增值给予有限度、可监管的占有权;对于“商业数据”,即开发商在原始数据基础上经匿名化处理与分析形成的可商业利用的新数据,应赋予开发者完整、独立的数据占有权乃至所有权。分类确权的本质,是根据数据属性、隐私成本与价值形成机制差异化配置三层产权,实现安全、激励与效率的统一。

第二,依托合同约定与市场实践实现数据占有权,并配套培育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一方面,数据占有权属于经济产权而非法律物权,经济权利的产生与拓展并不以法律权利的确定为前提。因此,在数据财产权益尚未得到法律明确界定的情况下,仍可推动数据资源持有者、加工使用者与产品经营者通过合同明确权能边界、收益分配与责任分担,依托市场实践先行实现权利。另一方面,应加快培育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允许占有权脱离原始数据所有权单独入市、沿开发链条拆分与重组,发展数据资产评估、入表与质押融资业务,使企业能够将远期收益转化为当期现金流。特别是在隐私敏感度高、合规约束严格的领域,以及在市场流动性不足、流转成本较高的领域,更需要通过占有权配置与质押担保等变现通道补充激励。经济产权先行与立法跟进相结合,有助于在数据价值释放与预期稳定之间取得平衡。

第三,从传统地权制度的深厚遗产中汲取历史镜鉴,将“产权分层、交易分层”的思路延伸至要素市场化改革的广阔领域。研究发现,传统中国的产权由民间界定、契约表达、政府认可和保障,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可分离并存、分层交易、协同配置;产权分层越充分、交易形式越多样,则市场规则越成熟,要素配置效率越高,经济运行韧性也越强。当代数据要素的确权、流转与市场化建设,同样能够借鉴这一历史经验。占有权理论为当今农地改革提供学理支撑,非所有者基于投入与增值形成的财产性权利获得承认与保障,正是激发长期投资、促进地力开发与维持农业经营稳定的制度关键。深入发掘本土制度遗产,能够为中国完善产权制度、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提供历史经验与理论滋养。

(脚注和参考文献略)

作者及单位:龙登高、马帅,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来源:《经济学动态》202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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