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登高 马帅 刘紫卓:欠租与恤佃: 清代租佃关系中的互动机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7 次 更新时间:2026-04-29 14:24

进入专题: 租佃关系   清代   《豆流水簿》  

龙登高 (进入专栏)   马帅   刘紫卓  

 要租佃关系的性质与特征历来备受学界关注,但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微观互动机制受限于史料未能得到充分挖掘。新发现的江西九江余氏家族《豆流水簿》包含连续40年翔实的收租记录,在此基础上自主构建数据库,首次对租簿结构进行量化分析,得以还原常态下的主佃关系及其形成的微观基础。地主与佃农并非单纯的经济利益对立者,在相对平稳的社会环境下,二者之间形成了良性的互动关系。佃农在纳租、欠租和还租之间具有选择空间,地主亦常采用地租折扣、欠租让清等“恤佃”的减免举措,主佃关系呈现出相对稳定与缓和的情形。地主与佃农在博弈中共同维系租佃关系的长期稳定,形成了具有包容性与灵活性的互动机制。租佃作为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主要形式,促进土地要素通过地权市场的流转与配置,实现主佃双方的可持续经营。

作者简介龙登高,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授,上海交通大学访问教授;马 帅,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生;刘紫卓,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生

本文载于《社会科学》2025年第12期

租佃制度作为理解传统中国地权关系的核心纽带,历来是学界研究的焦点。早期研究大多聚焦于地主的“暴力催租”和佃农的“抗租拒租”等刚性举措,主要揭示租佃关系中阶级对抗的激烈面向,形成主佃关系不甚融洽甚至矛盾激烈的印象。近年来,一些研究则转向对其经济意义的探讨,指出租佃作为地权交易的一种形式,对生产力发展和农业经济效率的提升具有重要价值。租佃关系的复杂性得到承认,其中的缓和因素也被逐步揭示出来。但是,上述研究仍较少触及租佃关系中主佃互动的底层机制,租佃制度长期稳定发展的内在机理尚待进一步研究。

相较于诉讼文书,收租簿作为一种“动态的租佃契约”,连续记录了主佃之间常态化的经济往来与社会互动,为观察租佃制度在日常情景中的实际运作提供了系统而连续的一手材料。它不仅是地租交纳的记录工具,更承载了主佃双方长期的互动轨迹,相对完整地呈现了租佃关系的实践形态。现有针对收租簿的研究主要关注地租率和地权分配指标的变动趋势,探讨租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层面的宏观特征。然而,受限于现有收租簿的结构与规模,目前对其中所反映的主佃微观层面行为逻辑与决策机制仍关注不够,尤其缺乏对具体情境中双方互动策略与约束条件的深入分析。推进这一方向的研究,将有助于从微观互动层面深化对租佃制度实际运行方式的理解。

本文以新发现的江西九江城隍余氏家族《豆流水簿》为主要材料,自主构建量化数据库,分析地主和佃农的微观行为,揭示清代租佃关系中双方的互动关系。《豆流水簿》时间跨度长达40年,系统收录了166户佃农共计6119次的纳租记录,数据翔实、连续性强,为从微观层面探讨租佃关系的形成机制提供了重要契机。与既有研究所使用的收租簿多以土地地块为单位进行记录不同,本文使用的《豆流水簿》以个体佃户为基本记录单位,持续追踪其纳租行为,从而为观察主佃双方的行为逻辑与长期互动模式提供了独特视角。这种以人而非地为核心的记录方式,也为分析主佃关系中双方的行为选择与长期互动提供了独特的材料基础。基于该材料的分析,本文以“欠租”与“恤佃”为核心线索,深入考察清代租佃制度中所蕴含的包容性与灵活性,力图揭示主佃互动中形成的良性、稳定关系及其背后的运作机制。租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主要交易形式,构成多层次地权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制度框架下,土地要素得以有效流转与配置,不仅维系了长期稳定的租佃结构,也为地主与佃农双方的可持续经营与发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一、《豆流水簿》相关信息与数据库构建

(一)余氏《豆流水簿》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中心所藏“九江城隍余氏家族文书”中收录有数册收租簿。结合该批文书中的公文、诉讼与账簿等其他资料可推知,余氏家族世居江西九江城隍余村。该村地处湖口、都昌两县交界,因“山环如城,土阜若隍”的地貌特征而得名。当地农业以稻、豆种植为主,兼作油菜、芝麻等作物,其中大豆及其制品的生产尤为突出。例如,当地盛产以大豆为主要原料制成的“豆参”,其制作工艺源远流长,可追溯至明末,“豆参工匠技艺相传,名师百人”。

《豆流水簿》是余氏家族遗存收租簿中时间跨度最长、保存最为完整的一册。该租簿立于乾隆五十九年(1794),持续记载至道光十三年(1833),系统反映了余氏家族在这40年间对“豆租”的管理与征收实况。《豆流水簿》共收录166户佃农总计6119次的纳租记录,内容涵盖佃农家庭成员的姓名及亲缘关系、所耕土地位置及每年应纳租额等基本信息,并在主体部分逐年翔实记录了各户的纳租时间、纳租作物、实缴和欠租数额。尤为珍贵的是,租簿还对地主在佃户纳租与欠租不同情境下所采取的态度与应对措施予以记载。如此时间连续、规模可观且内容高度结构化的租佃记录,在有关租佃事务的研究中出现和应用尚属首次。其所呈现的清晰、翔实的信息,为深入解析清代租佃关系中各方主体的行为逻辑与互动机制提供了珍贵的原始资料。

《豆流水簿》中的佃农呈现出较为显著的个体差异。纳租最多者在40年中总计交纳了101.5石地租,每年平均纳租达到253.8升。纳租最少者则仅在9年间交纳63升地租,每年平均纳租仅7升。平均来看,佃户每年向余氏地主交纳的地租约为88.74升。

“豆租”是一种定额实物地租。纳租数额由地主与佃农事先约定,佃农通过交纳大豆来完成纳租义务。租簿中出现了多种不同种类的大豆,其中以黄豆和黑豆为主,同时也有少量牙豆、泥豆和花红豆等其他类别。记录的纳租数额与佃农交纳大豆的种类无关,各类大豆在纳租时被视为完全等价。

除数额基本固定外,佃户纳租在其他方面展现出较强的灵活性。首先,纳租的时间没有严格定例。夏季交租是佃农的主流选择,约93.2%的纳租记录发生在5—7月,纳租产品多为黄豆与黑豆。但仍有约6.8%的纳租记录发生在一年中其他各个月份,此时纳租产品转而以泥豆为主(一种冬季收获的大豆类作物)。其次,虽名为“豆租”,但对于佃户实际纳租的产品同样没有严格限制。除豆类外,部分佃农亦会交纳其他种类的产品,如粟、荞麦等粮食作物,豆腐、鸡等副业产品,以及布匹、茶盅等手工业制品等。上述产品各按一定比例折算为大豆的数量,计入佃户所纳“豆租”之中,并不影响对佃户纳租和欠租情况的记录。如佃户作梅在道光元年的纳租记录:“道光元年,(作梅)入粟四斗八升,折豆三斗。”此时大豆近似扮演了“一般等价物”的角色。租簿中各类纳租产品及其与大豆之间的折算比例见表1。

1 各类纳租产品与大豆的价值折算比例

 

除实物地租外,《豆流水簿》中也出现少量以货币交纳地租的情况,例如:“乾隆五十九年起,(赵思敬)该纳豆租四斗,又该纳钱二百文……道光七年,此钱转纳豆一斗。”在该则记录中,佃户赵思敬的纳租义务最初由“豆租”(实物地租)和“钱租”(货币地租)两部分构成。出于某种原因,“钱租”一项中途转换为了“豆租”,货币地租的成分完全消失了。“钱二百文”近似等价地转为“豆一斗”,大豆与其他产品间又存在如前所述明确的折算比例,这使我们能够一窥当时各类作物和产品的价格情况。但是,货币地租的记录在租簿中确属特例,相关记载仅寥寥几处;实物地租仍占据绝对主流。因此,本文对货币地租的情形不作过多讨论。

(二)数据库构建

1.租簿数据。基于对《豆流水簿》中大量数据的系统整理和量化分析,笔者自主构建了两套数据库,分别为“佃农数据库”与“逐年数据库”。“佃农数据库”聚焦佃农视角,以租簿中出现的佃农个体为基本统计单位,涵盖每户佃农的租佃期限、纳租时间、纳租与欠租数额等数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测算得到各佃户的纳租和欠租的频次和比率等。该数据库将佃户的租佃生涯浓缩为多项关键数据,不仅能够衡量个体佃农的履约能力和土地经营稳定性,直观反映出不同佃农的能力和质量差异,也可用于观察佃农群体的整体特征和选择倾向。

“逐年数据库”则转向地主视角,以租簿中各年度为统计核心,汇总包括各年实收地租总额、欠租总额和欠租比率等在内的“豆租”收纳情况,以及余氏地主施行“折扣”“让清”等地租减免行为的频次与幅度。该数据库旨在呈现余氏家族土地经营的整体状况与变化趋势,并为分析其“恤佃”行为的动因提供量化依据。

2.年景数据。《豆流水簿》所涉时期,九江地区整体社会环境平稳,无战争、流民等重大社会扰动因素。在此情况下,自然条件成为影响农业产出的核心因素。由此,笔者特别构建了一个年景数据库,以评估不同自然和气候条件对欠租与恤佃行为的影响。

年景数据库的构建采取地方志文献与历史地理研究成果交叉互证的方法。首先,笔者以《中国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集》为基础,获取九江地区的旱涝信息,作为年景的初步判断依据。但该图集的数据颗粒度较大,未能细致反映租簿所涉的具体区域差异。因此,笔者进一步参考同治《都昌县志》与同治《湖口县志》中的相关记载,收集整理有关自然灾害与农事收成的描述,并对其进行标准化赋值处理。赋值标准如下:(1)若两地县志中至少一地记载“大有年”或“有年”,则赋值为0.8。例如,1801年九江旱涝状况为“正常”,《湖口县志》载“正月大雪,平地深数尺,有年”,故该年年景指数为0.8。(2)若两地均无任何关于年景的记载,则视为“正常年”,赋值为0.6。例如,1805年九江旱涝状况为“正常”,两县县志均无灾情记载,故该年年景指数为0.6。(3)若两地中有一地记载干旱或水灾等灾情,则赋值为0.4。例如,1817年九江旱涝状况为“偏涝”,《湖口县志》载“四月下乡风折大木,六月底天暴寒,人多挟纩,岁荒,米石三两有奇”,故该年年景指数为0.4。(4)若两地均记载存在严重灾害,则赋值为0.2。例如,1831年九江旱涝状况为“涝”,《都昌县志》载“大水”,《湖口县志》载“大水,米甚昂贵”,故该年年景指数为0.2。

据此方法构建的年景序列如表2和图1所示。租簿所涉40年间,丰收或“大有年”共计6年,正常年景有17年,出现轻度旱涝灾害的年份有7年,重度灾害的年份有10年。整体而言,年景尚可(年景指数>0.3)的年份占比约为75%。这构成了地主“恤佃”与佃农“欠租”行为发生的环境基础,为本文探究在无明显天灾人祸等外生冲击的常态下的租佃关系提供了重要的背景条件。

2 1794—1833年湖口、都昌两县年景信息整理与赋值

1 1794—1833年湖口、都昌两县年景指数

二、主佃双方经营状况的长期发展

余氏家族《豆流水簿》以连续40年的详尽记录,为观察租佃关系的长期动态演进提供了珍贵的微观视角。在这一持续互动进程中,主佃双方作为核心主体,其经营状况均呈现出显著的变迁。对于佃农而言,因耕种与经营能力各异,其内部出现了显著的经济分化,经营有方者得以承佃更多土地,从而获取更高的土地收益。而对于地主而言,余氏家族则凭借成熟的土地经营策略,不仅实现了租佃管理的良性运作,也推动了家族土地规模的稳步扩张。这一过程深刻揭示了传统租佃制度下行为主体间的协同演化路径。

(一)佃农耕种能力差异及经济状况分化

《豆流水簿》对佃农逐年的纳租与欠租数额均有详细记录。这些记录构成了对佃户耕种能力和经营情况的完整侧写。一些佃农耕种能力突出,纳租表现稳定,展现出强大的生计韧性。他们通过与地主和其他佃农的互动,获得佃种更多土地的机会,以扩大其经营规模、增加土地收益。另一方面,不可避免地也存在耕种能力偏弱的佃农,他们在租佃生涯中日益难以完成交租义务,逐步陷入经济困境之中。

分别以佃户易九辅和舒贵保为例。佃户易九辅的租簿记录如下(《豆流水簿》第126页):

易九辅,嘉庆三年起,该纳兴友原种地豆租四斗,北;

七年,加拆可兴所佃地豆租七斗,北;

七年五月,又加纳豆租七斗五升,叶,系买为章地;

十一年春,又加圣荣原佃地,豆租一石三斗五升,叶;

十四年,又加旺先原佃地,豆租三斗五升,北;

十五年春内,除租七斗,北;转范学武纳;

十六年春,又加旺先原佃地,豆租一石一斗,东。

 

佃户易九辅与余氏家族的租佃关系始于嘉庆三年。自嘉庆三年至嘉庆十六年,易九辅在14年间不断从余家佃种更多的土地,扩大自己的耕种规模。有关地块的面积和产量信息尚无准确数据,但从易九辅逐年需向地主交纳的地租数额来看,嘉庆三年这一数字为4斗,至嘉庆十六年地租已增加至39.5斗,达到最初的近10倍。这可以作为该户佃农耕种规模大幅扩大的一个佐证。在耕种规模增加的同时,后续的纳租记录还反映出易九辅仍能很好地履行纳租义务,极少发生欠租。

作为对照,佃户舒贵保的租簿记录如下(《豆流水簿》第152页):

舒贵保,嘉庆十一年起,该纳豆租一斗五升,存公。

……

二十一年新租粒合未入;

二十二年新租未入;

二十三年、二十四年新租全未入;以后荒了。

 

舒贵保自嘉庆十一年开始佃种余氏家族的土地,应纳地租为每年15升。这一地租数额在全体佃农中位居最后10%,这意味着耕种面积并不很大,规模并非造成其纳租困难的首要原因。但在租佃关系存续的12年间,舒贵保仍然频繁欠租,甚至在嘉庆二十一年至二十四年间连年“粒合未入”,直至最后土地抛荒,完全丧失纳租能力。这一情形背后反映的是佃户较弱的耕种和经营能力。

上述两例均属较为极端的情况,但它们也构成了佃农发展分化的一个缩影。耕种经营能力较强的佃农能够更好地完成纳租义务,并得以佃种更多土地,获取更大的土地收益。能力较弱者则无法创造足够的产出,难以在维持生计的同时履行纳租义务,最终逐步面临经济困境。在此过程中,土地的租佃和经营权在佃户间流转,逐步流向耕种能力更强者。土地的流转并未受到余氏地主的过多限制,展现出一定的市场化特征。如佃户易九辅,即是通过“拆”“转”“加”等多种方式转佃其他佃户的地块,实现耕种规模的增加。通过地权市场配置土地要素,耕有余力的佃农能够耕种更多地块,创造更大的土地收益,这构成了“良田择良佃”的一个鲜活案例。

 

(二)动态视角下的余氏家族土地经营

作为地主的余氏家族,在租簿中多以单字代号的形式出现。代号附在佃户应纳地租数额之后,反映着每笔地租的去向。《豆流水簿》中共出现5种上述代号,分别为“琴”“叶”“北”“东”“公”,这些代号暗含了收租者的身份信息。其中,前四种推测为余氏名下家族各房的代号,“公”则代表一笔由家族共有的“公租”。通过追溯这些单字代号,笔者得以完成对历年各房“私租”和家族“公租”数额的统计,如表3及图2所示。

3 逐年应收地租数额的归属和变迁

1794—1833)(单位:升)

 

2 历年私租在家族各房的分配(1794—1833)

租簿所载时期,余氏家族的土地经营状况持续向好,“豆租”的总租额在40年间平稳增长。乾隆五十九年,豆租总额为5449升;至道光十三年,租额已增加至18117.5升,增幅约为232.5%,年平均增长率达到3.1%。考虑到应收租额与地块之间存在的严格对应关系,租额的整体增加必然意味着新地块的进入。由此,总租额的平稳增长直接反映了土地规模的不断扩张,进一步折射出家族土地经营的良好成果。

“豆租”总额的各组成部分中,以“琴”“叶”“北”“东”为代号的家族各房“私租”占据了更多租额增量。四房私租40年间的总增幅达371.4%,年平均增长率约为4.1%。另据图2所示,40年间租额在各房之间的分配虽经历一些波动,但多数时间都极为接近1:1:1:1的平均状态。经历大幅增长后,土地收益的获取仍在家族各房间保持高度均衡。

总的来说,余氏家族通过成熟的土地租佃经营,公私两项租额稳步增长,管理土地规模不断扩张;家族四房齐头并进,土地收益在各房之间均衡分配。随着租佃关系的进展,主佃之间形成了良性的互动关系,地主和佃户均从这一良性关系中获益,实现长期的正向发展。通过分析双方在租佃事务中的微观选择,本文尝试揭示这一主佃关系的形成与运转机制。分析发现,主佃两方在互动博弈中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亦付出相当努力以维系租佃关系的长期稳定,这成为双方能够长期得到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佃农选择空间:纳租、欠租或还租

在履行年度纳租义务时,佃农会依据当年实际情况做出不同的选择。这些选择在《豆流水簿》中被系统记录为以下四种类型:欠租、全额纳租、超额纳租,以及较为特殊的欠租让清。具体而言,欠租,指佃农所纳地租数额未达到当年应纳总额。全额纳租,指佃农所交数额恰等于应纳数额,当年“新租入清”。超额纳租,指佃农不仅交满当年地租,还额外多纳部分数额。而欠租让清,指虽然未交满当年应纳地租,但地主对此不作追究,视为已完成当年的纳租义务,记为“作让清”。

《豆流水簿》所呈现的佃农行为,揭示出一种与传统认知迥异的生计实态和经营策略。在同地主的长期互动中,佃农并非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全然被动地履行交租义务。相反,其决策与行为显示出相当的自主性与灵活性。佃户能够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年景收成及与地主的关系,一定程度上在纳租、欠租乃至还旧欠等方面做出策略性的选择。这些多样化的行为模式,不仅反映出佃农在租佃关系中所具备的博弈能力与选择空间,也折射出地主对欠租行为所持有的较高包容度,打破了“一欠租即撤佃”的刻板认知。

(一)常态化的欠租行为:佃农个人选择与整体倾向

基于《豆流水簿》信息构建的“佃农数据库”,整理收集了租簿所涉全部佃户历年的纳租与欠租情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测算佃户群体的欠租发生频次、欠租与纳租额度比率等数据,使笔者得以一探佃户在不同情形下的个人选择与整体倾向。

4 佃户纳租各类情形的发生次数与频率

 

《豆流水簿》共载有6119次纳租信息,经归并整合后,得到4002条有效的“佃户—年份”纳租记录。其中欠租、全额纳租、超额纳租与欠租让清等各类情形发生的次数与频率见表4。一个突出的特征是,欠租的发生频率较高。在全部4002则记录中,可明确判断纳租状况的有3879则,其中欠租记录就有2010则,占比高达50.22%。此外,全额纳租记录为1326则(33.13%),超额纳租为432则(10.79%),欠租让清为111则(2.77%)。由此可见,欠租在租簿中发生频次过半,几乎成为佃农的一种常态行为。

然而,尽管欠租行为频发,其实际欠租数额却相对较低。租簿显示,166户佃农在40年间的应纳租额总计为382 936.6升,实际交纳的地租额为347 264.2升,欠租总额为35 672.4升。由此算得的佃户整体欠租比率仅为9.32%。

以佃农个体为单位作统计,超八成佃农的欠租率低于15%。若不考虑佃农耕种和纳租规模的差异,为每一佃户赋予相同权重,可计算得到佃农在整个租期内的平均欠租率为9.89%,中位欠租率为7.54%。具体分布如图3所示:在可计算欠租率的157户佃农中,欠租率在0%—5%区间47户,5%—10%区间54户,10%—15%区间25户,15%—20%区间11户,20%—25%区间及25%以上的均只有10户。由此可见,尽管欠租行为普遍存在,但绝大多数佃农的欠租额度处于较低水平,整体并未对地主的地租收益与土地经营构成系统性威胁。

 

3 佃农个体欠租比率统计

较高的欠租发生频率一定程度上也折射了余氏地主对欠租的态度。“欠租撤佃”这一规则普遍存在于各地租佃习惯之中,被认为是地主的一项基本权力。但是,欠租并非必然导致撤佃,撤佃与否的选择还取决于地主的利弊权衡。余氏地主对佃农的欠租行为就展现出较高的包容度,刻板印象中“一欠租,即撤佃”的现象鲜有发生。反映在《豆流水簿》中,则发现租佃关系因欠租而遭中止的情形很少出现。相反,即便佃农频繁或高额欠租,租佃关系有时仍可延续数年乃至数十年。

例如,佃农谭东水在嘉庆至道光年间佃耕余氏家族土地达28年,累计纳租1129升,而欠租就达到552升,总欠租率高达32.84%。谭东水在道光年间历年纳租与欠租情况见表5。其间,该佃农在部分年份出现密集的欠租记录,甚至在道光四年、六年、十一年、十二年四度“粒合未入”。但直至道光十三年即租簿记载的最后一年,谭东水仍在这一地块上耕种,租佃关系并未终止。类似的,佃农刘国昌、刘明西兄弟亦同余氏维持了长达40年的租佃关系,其间累计欠租409升,总欠租率达28.88%。这类例证反映出在某些情况下,地主更倾向于同佃户维持长期的合作关系。地主选择包容佃户的欠租行为,而非在欠租发生后即行终止租约。

5 道光元年至十三年佃农谭东水纳租与欠租情况

 

《豆流水簿》有关各类纳租情形的记录直观展现了佃农灵活的选择空间。在租佃关系进程中,“欠租”已是佃农的一种常态选择,超五成的发生频率印证了这一点。但从整体来看,佃农群体的总欠租比率仅为9.32%,欠租幅度完全处于可控范围以内,不会系统性威胁地主的土地经营。由此可知,佃农在租佃关系中并非处于绝对弱势被动的地位,而是具有相当的选择空间,能够在纳租、欠租与还租之间进行具有策略性的博弈选择。另一方面,地主亦非租佃关系中的绝对权威,其在实际经营中表现出较强的包容性和灵活性。租簿所揭示的这一制度实践,反映出租佃关系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协商性与长期主义倾向,与传统印象中的“压迫—反抗”二元结构存在显著差异。

(二)年景丰歉下的欠租和还租

除个体层面的差异外,佃农的纳租、欠租与还租行为亦受到外部自然环境的深刻影响。这一特征得到《豆流水簿》“逐年数据库”的直接印证。如图4所示,40年间佃户的整体纳租率呈现出显著的波动。考虑到部分年份存在地租折扣,佃农实际应纳租额会降低,因而定义“理论纳租率”和“实际纳租率”两项数值。其中,“理论纳租率”为当年实交租额与原始应纳租额之比;“实际纳租率”定义为当年实交租额与折扣后应纳租额之比。

结合笔者构建的“逐年数据库”和“年景数据库”可以发现,佃农历年的纳租率与年景状况具有较高的匹配度。在年景丰稔、风调雨顺的年份,佃农的纳租能力明显提升,纳租率也相应提高。而在旱涝灾害频仍、收成不济的年份,纳租率则普遍下降。例如,道光五年(1825)和道光十一年(1831)年景不佳,两年的纳租率较之前一年均呈现出下降趋势,显示出租佃制度对自然变动的高度敏感性。

但进一步观察发现,纳租与欠租率的变动亦并非完全受年景主导。如道光元年(1821)为“大有年”,但年均欠租率仍达15%;嘉庆十七年(1812)和道光十年(1830)虽未出现严重灾害,欠租率却分别高达16%与17%。这种“违背常理”的欠租现象,可能源于佃户家庭经济状况的突然恶化,也可能反映了佃农基于自身情况的机会主义行为,如将作物优先用于家庭生计或生产再投入,而选择暂缓交租。

 

4 1794—1833年地租折扣与年景信息匹配情况

“逐年数据库”揭示出的另一个特征是,在欠租行为普遍存在的背景下,持续积欠并非佃农的主流选择。各佃户往往在条件许可的年份,如年景丰收时主动进行还租。在租簿所载4002则纳租记录中占比10.79%的“超额纳租”情形,多数即为佃农对前期所欠租豆的部分或全部偿还行为。这类行为反映出佃农对租佃关系长期维系的重视与努力。

以佃户驭远为例,其在嘉庆四年欠新租豆1斗,次年六月即交6斗,明确注明“并去岁豆租清”;又于嘉庆十二年欠新租5升,同样于次年即还清。此类在次年就偿还欠租的行为,说明佃农在经济条件改善后,会倾向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履行原定租约的承诺。此外,亦有相隔数年补纳欠租的情形出现,佃户舒贵保即为类似个案:尽管其在嘉庆十二至十四年连续欠租,仍在嘉庆十五年“大有年”中陆续偿还部分旧租。

佃农的还租行为在某些年份还呈现出集体行动的态势。如嘉庆二十年,全体佃户实际交纳的租额总量超过了应纳租额,年欠租率甚至为-0.49%,表现出明显的“还租年”特征。这一现象表明,在收成良好、经济条件改善的年份,佃农群体具有主动清偿旧欠的积极性,其背后所体现的是对长期租佃关系的维护与投资。

整体而言,欠租即少纳租豆符合佃农的经济利益,佃农具有选择欠租的经济动机。从租簿记载的租佃关系实践中也能看到,欠租确实是佃农的一种常见选择,较为频繁的欠租亦受到地主的包容。这反映出佃农在主佃互动中具备一定的话语权和博弈能力。但是,连年积欠并非佃农的主流选择。稳定的租佃关系有助于佃农对土地进行投资,增加产量,获取更多土地收益。因积欠地租致使租佃关系终止是佃农不愿面对的结果。因此,即使在遭遇经济压力而出现暂欠地租时,多数佃农仍倾向于择机偿还部分或全部欠额,以维护自身在租佃关系中的信誉与地位,维系租佃关系的长期存续和稳定。

四、地主恤佃行为:折扣、让清和免息

余氏家族对土地及租佃事务有一套成熟的管理模式,收租簿正是对这套经营管理模式的直接记录和反映。一方面,收租簿的详尽记载本身就是余氏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直观体现。余氏通过《豆流水簿》对佃户的欠租数额进行逐年细致记录,保障了对地租欠额的权利宣称。对于欠租较为严重的佃户,地主也会采用“面算”等措施,即与佃农当面进行过往欠租的阶段性结算、约定偿还旧租的期限,以完成欠租的收缴。

但另一方面,如前所述,余氏地主对佃户的欠租表现出较强的包容性。佃户频繁欠租而租佃关系仍能长期维持的情况并不鲜见,因欠租而撤佃并非地主的常规选项。此外,地主还提供一系列地租减免措施,这些措施减轻了佃农的经济负担。此类措施并不符合地主的直接经济利益,但从长远来看它们促进了租佃关系的长期稳定。由此,租佃事务的管理成本得以降低,佃农长期的纳租能力也得到提升,这是余氏地主所乐见的。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余氏在40年间的土地经营中获得了显著的成果。

地租减免的现象并非九江余氏的特例。安徽合肥县租佃惯例中有“照数实缴者不多,苟非上等良田,十足丰收,鲜有不打折扣者”的记载。浙江平湖业主已有多年不再依照租额实收,如果佃户能够按期缴纳地租,可以按照原额打折征收。重庆巴县当地有佃农因“夫故”“父故世”而向地主要求减租,且被同意的案例。在余氏租簿中,减免地租的“恤佃”措施也频繁出现。佃户并不总是需要足额交清地租,在某些情况下,地主会为佃户提供地租减免。减免的方式主要包括地租折扣和欠租让清两项。而当欠租确已发生时,地主亦为佃农提供了灵活的跨期偿还选项,并对跨期偿还的欠租免设利息。上述措施均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佃农的经济负担,并使佃农能够更好地应对风险,实现土地的长期经营。

 

(一)地租折扣

一般情况下,佃农需逐年向地主交满定额地租,才算完成当年的纳租义务。但在特定年份,地主会在佃户应交定额地租的基础上提供一个折扣比例。以佃户驭远为例,其在嘉庆四年应纳豆租的数额是5斗;但此年“豆八折”,驭远“入豆三斗,除折、除入,欠新租一斗”,实际的地租义务经折扣便减为4斗。

地租折扣是一种普遍适用的恤佃方式,其对绝大多数佃户生效,且折扣统一。1794—1833年这40年中,出现地租折扣的年份有17年,占到42.5%。其中,九折有3年,八折有10年,七折则有4年。根据历年折扣情况计算平均数,则发现经折扣后,40年中实际应纳租额占原总租额的91.25%,换算为折扣即略高于九折。综合考虑佃农的欠租总额与地主免去的地租数额,计算得到余氏在40年中实收的租额约为原额的82.75%。这一数值与现有文献中70%—80%的测算结果基本吻合。

在租佃实践中,折扣与否及折扣额度的确定,推测应与年景丰歉直接相关。方行在对定额租制的研究中即指出,气候原因造成收成受损的情况是多数,因此在定额地租之上通常会有不同程度的减免。这种减免在《豆流水簿》中主要便是通过地租折扣的方式实现。租簿中少数以“布租”或“钱租”纳租的佃户并不享受折扣,地租折扣只对产量和气候条件高度关联的“豆租”生效。此外,收租记录中还出现少数经双方商定不享受地租折扣的情况,如佃户和宝:“嘉庆八年起,议年年无论丰歉年,该纳豆租八斗”,不论丰歉,租额不减。这从侧面印证了地租折扣与年景丰歉的关联性。

40年间地租折扣与年景数据的匹配情况如表6所示。出现地租折扣的年份,湖口、都昌两县多有自然灾害的明确记录,这为年景影响地租折扣的结论提供了更为确切的证据。

6 1794—1833年地租折扣及年景情况

 

(二)欠租让清

针对特定佃户的欠租行为,地主会依具体情况对欠额进行不同程度的减免,这也就是《豆流水簿》中出现的“欠租让清”。对欠租的让清在不同年份、对不同佃户没有统一标准,与让清当年的年景条件之间亦没有直接关联(见图5)。相比地租折扣来说,欠租让清是一种一事一议、更加个性化的恤佃方式。

 

5 1794—1833年地租折扣、欠租让清与年景信息匹配情况

在总计4002条交租记录中,欠租让清共出现111次,占全部交租记录的2.77%。让清欠租的原因灵活多样,根据不同佃户的记录分析,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其一,欠租数额较小,免予追究。佃户驭远在嘉庆八年获得的让清便属于这种情况:“(嘉庆)八年六月初四,入豆四斗八升,欠新租豆二升,作清。”此年,驭远应纳豆租数额为5斗,实际交纳了4斗8升,欠租2升,欠数仅占总额的4%。这笔小额的欠租得到地主的让清。

其二,佃户个人遭遇困难,地主提供针对性的地租减免。这是让清欠租的主要原因。在普遍的年景条件之外,一些佃农可能因地块位置等原因,小范围内受到更为严重的灾害影响。相关的记载包括“地火”“田干”“水淹”等。如佃户谭曰明:“(嘉庆)二十二年……外地水淹,让豆两升半。”由于受水灾影响格外严重,相比其他佃农来说,谭曰明获得了两升半的额外让清。

在以上两种情形中,让清的地租欠额普遍不大,一般不超过佃农当年应纳租额的10%。除此之外,另有部分数额较大的让清记录。得到此类较大幅度让清的佃农,其佃耕年限普遍较长,且往往交租记录更加良好,欠租额度更低。此时,让清欠租的做法成为地主为租佃关系长久、交租记录良好的佃户提供的一种额外让利。仍以佃户驭远为例,“(嘉庆)十八年……欠新租二斗,让清”。此年驭远欠租2斗,欠租比率达到40%,而这一较大幅度的欠租行为无需特殊原因,仍能获得地主的包容并让清。考察驭远的整个租佃生涯发现,驭远和余氏家族的租佃关系始于嘉庆四年,在租佃关系存续的35年中,驭远共向余氏交纳了3291升豆租,其间欠租总计仅129升,欠租比率约3.77%。因其在整个租佃生涯中良好的交租表现,驭远在发生欠租时,也能够获得更高的让清额度。

(三)跨期免息

当佃农未能按期交纳租豆时,余氏地主并不会在当年进行严厉追缴,而是采取更为温和的手段,接受佃农的跨期偿还。跨期可以向前,亦可以向后:向前跨期类似一种储蓄行为,即提前多交地租,以备未来遭遇困难时补足欠额。如佃户玉瑛:“欠二升,以去岁所长入豆作清”,因前一年多交租豆,本年度的租额得以补足,未产生欠租。向后跨期则是在欠租发生之后的年份多纳地租,以补足此前的地租欠额。仍以玉瑛为例:“(嘉庆)十九年……欠一升;廿年入豆六斗……新旧豆租一齐清讫”。其于嘉庆十九年产生的欠租,在嘉庆二十年得到偿还。

对于跨期偿还的地租,地主并不要求利息。欠多少,偿还也仅需补足多少,不论欠租和偿还行为之间相隔几年。作为对比,余氏家族同时还为佃户提供朴素的短期借贷。 一些佃农会在开春前后向地主借出一笔粮食,以补足当年家庭的生活和耕种所需。即便多数借贷会在一年内得到偿还,所还数额仍是需要连本计息的,其年利率据推算为25%。相比之下,地租则完全不设利息,避免了出现欠租数额不断累积增长的情形。

接受跨期还租并对地租给予免息,既可认为是地主为方便管理租佃事务而采取的选择,同时也是地主的一种恤佃手段。欠债需偿还,连本并计息,这是一种朴素的经济共识,余氏家族对短期借贷的处理方式亦反映出其对上述共识的遵循。但如果佃农的欠租面临利息,其租佃经营的风险将成倍扩大,实现长期经营的难度也会急剧上升。不论佃农的能力如何,其均无法完全避免因天灾人祸等风险事件出现收成受损、难以纳租的情况。而一旦出现欠租,这笔欠额将随着利息的滚动成为日益沉重的负担,直至彻底击垮佃农的经济状况。从租簿中地主和佃农采取的选择来看,这种情况是双方都不能接受、不愿看到的。短期来看,跨期还租、地租免息的做法不符合地主的利益追求,但长期来看,其有助于增强佃农的风险应对能力,以更好地进行长期租佃经营,并持续向地主交纳地租。

地租折扣、欠租让清和跨期免息等手段,都可认为是地主为稳定租佃关系和持续收租而采取的“恤佃”行为。几种恤佃手段互为补充,地主通过三种方式的结合,在佃户遭遇灾害而收成受损时,减免佃户的交租负担,与佃户共担生产与经营风险。减免地租的做法并不符合地主的直接经济利益,但从长远来看,租额降低有利于佃农的长期经营,并能减少欠租情况的发生,最终使地主获益。更进一步的,在上述地租折扣、欠租让清和跨期免息等做法之外,地主仍然包容佃户一定比例的欠租,佃农仍能在土地上耕种和收获。平均来看,这一比例正是前文测算得到的9.32%。在佃户欠租较为频繁的情况下,却鲜少看到撤佃情形的发生,总体来看租佃关系是长期稳定的。地主的这一系列做法,符合其稳定租佃关系、降低监管成本并实现持续收租的目标诉求。

在租佃关系中,主佃双方并非单纯的经济利益对立者,双方在长期的互动中形成了一种良性的关系,地主与佃农均从这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中受益。佃农的纳租、欠租和还租选择具备较大的灵活空间,其背后反映出佃农较强的决策权和话语权。“欠租”的频繁出现也成为佃农追求经济利益的直接证据。但长期积欠并未成为佃农的主流选择,在丰年积极偿还欠租的普遍做法亦体现出其对租佃关系稳定性的重视。从地主视角来看,在通过“面算”欠租等方式保护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余氏地主也采取各类恤佃手段减轻佃农负担,促进租佃关系的长期稳定。在《豆流水簿》背后的主佃关系实践中,双方围绕“豆租”分别追求经济利益,既存在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但又共同谋求主佃关系的长期稳定,有着利益一致的部分。在此情形下,主佃互动展现出一定的柔性特征,租佃关系的均衡点并非只在佃农交满定额地租时出现,而是在双方长期的互动、妥协甚至合作下一定程度向佃农倾斜。

 语

基于对九江城隍余氏《豆流水簿》的系统性分析,本文揭示了一种主佃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并尝试探讨这一良性关系形成与运转过程中的主佃互动机制。在未遭遇重大天灾人祸、社会环境较为平稳的条件下,常态化的主佃关系往往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和包容性。地主与佃农在这种柔性互动中维系了相对稳定的租佃关系。

在租簿所涉年代,地主并非始终采取“欠租即撤佃”或“暴力催租”的刚性手段。在灾荒歉收或佃农遭遇家境变故时,地主时常通过地租折扣或欠租让清等方式减免佃农的地租负担。对于佃农阶段性的欠租行为,地主亦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包容。这种“恤佃”行为不仅出于道德伦理或义利兼顾的仁慈态度,更是出于对长期租佃关系可持续的经济考量。地主以适度让利换取租佃关系的稳定,从而降低撤换佃农的交易成本,保证自身可持续的收租利益。

佃农也并非完全被动的交租者,在同地主的互动中,佃农群体具有一定程度的博弈和选择空间。佃农的欠租行为与年景波动等经济压力密切相关,实则是一种在家庭生计与契约履行之间权衡取舍的理性选择。租簿所载的大量还租与超额交租记录,反映出多数佃农在条件改善时倾向于积极履约,以维护租佃关系的稳定,展现出较强的主观能动性和经济理性。

租簿作为租佃关系的事后书面记录,不仅记载了地租交纳的实际过程,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土地使用权的再确认。在契约实践中,“欠租”与“恤佃”并非意味着契约失效或违约,而是体现出主佃双方对契约条款的弹性调整与事后协商能力。事实上,许多租佃契约在制定之初即保留了对于灾荒、歉收等不可抗力因素下地租变动的协商空间,而租簿正是这种契约灵活性在执行层面的具体表现。

租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主要交易形式,构成了多层次地权市场的基础,使得资源配置得以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在土地要素市场化的过程中,地主与佃农双方都实现了可持续发展,并在长期运作中塑造出相对稳定的租佃格局。租佃关系并非单纯的制度强制或社会压迫,而是主佃双方在不确定环境下围绕土地使用与收益分配展开的理性互动过程。在此过程中,土地要素得到有效组合与利用,传统农业社会中的产权秩序与社会协调机制也得以形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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