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宏福苑大火的独立委员会,日前向行政长官李家超提交调查报告,政府亦会向公众公开文件。看来政府已准备好作出回应,追究对事件的责任。追责包括3个层次: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政治责任。按媒体一些报道,政府可能不会追究这事的政治责任,引起了社会上对政治问责的讨论。
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日前提出“错失论”,指如司局长没有犯错,就不应问责下台。很明显,汤要么不明白何谓政治问责,要么明白,但由于政府不会追究政治责任,而替政府吹风、泼冷水,以降低市民对这件事的期望,毕竟身为行会成员,口径要与政府保持一致。政圈内也有人替政府解画,指主要官员目前的任期只剩数月,反正他们有些人明年7月后不会在位了,对他们追究责任亦无意义,这也是完全不明白“政治问责制”是怎样一回事。从刘兆佳教授态度的变化,由“都好难话无政治责任”,到“求其开刀不如不做”、“我无谓畀压力佢哋”来看,政府对这次大火,很可能不会向主要官员政治问责。
回归后港人治港 政府对市民有不可逃避责任
对于宏福苑事件应否有主要官员下台,即“政治问责”的问题,纯粹是政府的一个“政治”决定,与官员是否涉及刑事责任或行政失误无关。政府对是否动用此措施的唯一考虑,即是否需要回应市民的不满,平息民愤。如英治时期,港英政府出错时,市民的反应及意见对他们并不重要,自然不会追究政治责任,去要求相关官员下台,这是英治时期的做法。但回归后,香港是“港人治港”,政府对市民有不可逃避的责任。内地对这些情况也有举措,即事故中死者超过了一定数量,地方“一把手”便要下台的硬性规定,这就是政治问责的实践。回归后,香港为何做不到这点,与“一制”还是“两制”本身无关,纯粹是政治道德、政治操守的问题。事实上,回归后的第二届特区政府,就有三名主要官员问责下台。
据媒体的报道,有公务员指出问责制的缘起,是因为当年兴建公共房屋出现的短桩事件。由于当时直接负责的房屋署长苗学礼为公务员,按规矩、程序,无法即时要求他下台。时任房委会主席王?鸣则自行辞职,以示对事件负责,虽然她与短桩事件完全没有直接关连。王主席所做的就是“政治负责”,这事发生在时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引入“主要官员问责制”前,故知这事不是催生“主要官员问责制”的原因。政治问责的做法在香港从来都有,也从来都可以做。问题只是做不做、什么时候做?
董建华引入“问责制”的原因
董先生在2002年引入“主要官员问责制”有当时的理由,笔者对这问题有一定的发言权,因为笔者在董先生的邀请下曾为这事进行研究并提出方案,故此对董先生当时的考虑有些了解。
香港回归后,港英时期的主要官员,除了律政司长一职外,全部获得留任、原位不动。这当然是为了稳定、确保九七回归前后不变,以安定民心的措施。董先生对此完全明白及支持,也有信心能驾驭这班子及局面。但回归后不久,他就遇到不少困难。他曾经向笔者透露,引入“问责制”的原因,是当他遇到有主要官员不称职,或合作上有问题时,按当时的规矩很难处理。由于当时的主要官员几乎全部都是政务官,基于公务员的身分,辞退他们要走繁复的程序,而调走他们,亦要按规矩找同级别的职位,但这些职位只有10多个,不少还有专业知识及经验的要求,所以要辞退或调走他们非常困难。这就是董先生告诉笔者要引入“问责制”的其中一个主要理由。他曾经要处理的其中一个情况,就是中央政策组回归后的第一任首席顾问。
问责制最后定出的方案并不是笔者所建议的,董先生将这工作交由当时的政务司长曾荫权处理,方案没有好好地解决董先生关注的问题,但有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做到了,就是除公务员事务局长外,所有接受任命的主要官员,都要脱离公务员队伍。这解决了不用走公务员内部的既定程序,就能辞退主要官员的问题。顺带一提,假如当时能参考新加坡的经验,将所有政府高级官员职位,包括所有处长,在接受升迁时,都要脱离公务员身分,改用合约制,我们的问责文化,便会得到大大的改善。
对这问题,《基本法》的规定也制造了一个麻烦,就是主要官员的产生,是由行政长官提名,中央任命。行政长官要撤换主要官员时,须先得到中央同意。这本来与英治时期的做法没有差别,但伦敦处理这些事的态度与北京可能有不同。在一般情况下,中央固然会尊重行政长官的意见,但回顾过去近30年的经验,这不是必然的,这对行政长官的施政便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宏福苑大火倘不政治问责 政府威信势损
有意思的是,现任行政长官李家超特别重视官员问责,并引入了“部门首长责任制”。但过去4年的施政不断出现大大小小的失误,如筹划多年的垃圾征费计划,推出前突然叫停,浪费了1.4亿元公帑;又如公共交通上强制使用安全带的政策,推出7天后被发现摆了个大乌龙,被迫收回。及至政府招标购买饮用水出现的严重失误,也都没有官员问责下台,连一句道歉都没有。这次大火导致168人遇难,造成了各种重大损失,无论放在任何标准下,都不能算是一宗小事,如中央及特区政府决定不采取任何政治问责,将会对政府及整个制度的威信,造成重大的伤害!
在“黑暴”后引入的新选举制度下,通过选举程序向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问责的机制,基本上已失灵,虽然在过去的制度下,这功能也不强,作用亦不大。这就要求我们的政治领导,不论是在北京的还是在香港的,都要认真执行监督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的工作,严格要求他们负上政治责任。
香港回归前后三四十年,公务员及其体制受到中央的极度维护,考虑到当时的理由,是可以理解的。但任何制度,不论如何优秀,经过长时间的固化,都一定会出现问题,香港不会是个例外。近期出现的多宗涉及政府监管失误问题,就是一个警号。虽然不能期望一个复杂的人事制度,其长年积聚的问题会迅速获得解决,但一个彻底、全面的检讨,执行深度的改革,是香港一个迫不及待、刻不容缓的任务。
作者是新范式基金会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