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法律监督是中国检察学独有的元范畴与逻辑主线。在全面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系统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时代背景下,推动检察学术走向自主创新,必须确立一元主线统领四层架构的整体研究布局,沿着基础理论再造、部门业务整合、内外监督制度衔接三个维度搭建完整的制度分析框架,同步构建规范分析、实证调研、历史溯源、比较法学、跨学科治理分析与类型化归纳融为一体的多元研究方法论。进一步从课题统筹规划、检校协同平台搭建、实证数据平台建设、教材专著体系完善、学术人才梯队培育、本土学术话语提炼六个层面,构筑长期稳定的学术保障机制,并结合数字检察改革落地、刑民、刑行交叉案件一体化办案机制建设、基层小微权力常态化法律监督等前沿实践展开实证延伸。
引 言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作出加快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大部署,检察学作为兼具司法制度研究与权力监督研究属性的法学分支,推进学术自主化已经成为现阶段必须完成的学术使命。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构成全部检察职权生成与运行的逻辑原点。梳理近三十年国内检察学术发展脉络不难发现,检察理论相当程度上存在依附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重心高度集中于公诉运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刑事业务领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基础理论建构存在滞后,四项业务之间缺少统一贯通的理论纽带,学科整体呈现出四分天下、总论悬空等结构性困境。
从司法实务层面观察,随着“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目标落地,跨条线协同办案已经成为办案新常态。虚假诉讼财产侵占案件、非法集资衍生民事纠纷案件、行政渎职与刑事犯罪相互交织的刑行关联案件,都需要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多部门同步发力、协同监督。依托业务条线划分形成的碎片化理论研究,难以给一体化履职提供统一稳定的制度解释,制度理论供给与司法实践需求之间的断层持续扩大。与此同时,数字检察改革正在全方位重塑法律监督运行模式,大数据监督模型不断打破传统业务条线边界,对法律监督的运行机理、程序规则、监督效力保障机制提出一系列全新命题,仅仅依靠分领域的碎片化研究,已经无力回应数字化转型催生的制度变革。
更深层次的矛盾集中体现为“公诉中心主义”叙事惯性的长期延续。近代检察制度诞生于刑事追诉程序改革,大陆法系传统检察学说始终以公诉权作为检察权的核心内容。国内不少研究者在学术建构过程中不自觉地移植域外理论,将公诉权视为检察权的本体内容,把法律监督降格为公诉职能延伸出来的附属职能。这种本末倒置的逻辑安排,直接遮蔽了我国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本土制度特色,使得检察学始终无法生成独立于刑事诉讼法学的总论体系,乃至沦为部门诉讼法学的附属内容。想要走出当前理论困局,就必须完成研究范式的根本性转型,由分业务、分领域的碎片化对策研究,稳步转向以法律监督为主线的整体性体系化研究。
当前国内学界已经开始反思检察学科体系建设存在的短板,部分学者相继提出重塑法律监督基础理论、打通“四大检察”之间的理论壁垒。现有研究成果大多停留在理念倡导层面,尚未形成完整闭环的研究布局、成熟稳定的方法体系与可持续运行的长效保障路径。本文立足这一研究空白,在剖析碎片化研究多重表现与制度根源的基础上,阐释研究范式转型的现实必要性,搭建一元主线叠加四层架构的体系化研究总体方案,贯通基础理论、部门制度、内外衔接、前沿实践四大研究板块,打造复合型研究方法论,从科研运行机制层面为自主知识体系建设保驾护航,真正推动检察理论实现从域外移植走向本土原创、从条块分割走向体系统一。
一、检察监督是中国检察学知识体系的核心理论基石
(一)检察监督是检察学专属核心研究对象,划定学科独立边界
学科区分的核心标准是有独特研究对象。诉讼法学以审判、侦查、辩护等诉讼活动为研究对象,监察法学以监察调查与监察权运行为核心,而中国检察学独有的、无法被其他法学学科覆盖的研究范畴,正是宪法确立的检察监督制度。域外各国检察机关普遍仅承担公诉、侦查辅助职能,不存在统一、全覆盖的法律监督职权,域外检察理论体系以公诉权为核心展开,无法适配我国检察制度。我国检察机关职权体系全部围绕法律监督搭建,公诉权本身亦属于刑事审判监督的实现载体,侦查、批捕、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公益诉讼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管场所监督等职权,均是检察监督的具体实施方式。
从知识体系划分来看,完整的中国检察学分为基础检察理论、分论检察制度、检察运行实践、比较检察学四大板块,四大板块全部以检察监督为主线串联。基础理论板块回答“检察监督是什么、为何设置检察监督、监督权的权力属性”等本源问题;分论制度板块按照四大检察划分刑事检察监督、民事检察监督、行政检察监督、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运行实践板块研究检察监督的启动程序、监督方式、效力保障、数字监督手段等;比较检察学则以中外检察监督职权差异为核心对比维度。若脱离检察监督这一主线,检察学将沦为诉讼法学的附属分支,丧失独立学科存在的法理基础,只有以检察监督为核心统领全部研究内容,才能清晰划分检察学与相邻法学学科的边界,形成专属知识范畴。
(二)检察监督承载中国检察学独特价值内核,塑造本土理论话语
“法学是饱含价值关怀的学科。”任何法学知识体系均依托固定价值理念搭建,西方检察理论以控辩平等、当事人对抗、公诉权制约审判权为核心价值;而我国检察学的价值体系由检察监督制度衍生,包含法秩序统一、公权力分层制约、公益与私权双重保障、司法公正兜底四层独特价值。其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检察监督首要价值,通过对侦查、审判、行政机关违法履职行为开展监督,消除同案不同处理、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乱象。其二,分层制约公权力,区别于监察机关针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的监督,检察监督聚焦执法、司法权力运行全过程,形成监察监督、检察监督、审判制约相互配合的权力约束格局。其三,兼顾私权利救济与公共利益保护,既通过刑事、民事检察为当事人权利受损提供救济渠道,又依靠公益诉讼监督守护生态、食品、国有财产等社会公共利益。其四,司法公正兜底,针对生效错误裁判、违法强制措施、违法监管行为提供终局性程序纠错路径。
这套依托检察监督形成的价值体系,构成中国检察学区别于域外检察理论的核心话语标识。当前法学领域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关键任务,就是摆脱西方法学理论话语束缚,构建适配本土制度的理论表达,而深化检察监督研究,本质上就是提炼、完善中国检察学专属价值话语的过程,为整个学科知识体系提供统一的价值指引。
(三)检察监督贯通检察学知识体系全部层级,实现理论逻辑自洽
成熟学科的知识体系应当具备层层递进、首尾呼应的逻辑结构,中国检察学完整知识链条呈现“基础元概念—价值原理—分领域制度—实践运行—制度完善”的递进关系,检察监督贯穿全部层级。在元概念层面,法律监督机关、检察监督权、监督客体、监督效力等基础概念均围绕检察监督创设;在基础原理层面,检察权独立行使、客观公正、全流程监督等基本原则,均是规范检察监督运行的准则;在分论制度层面,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本质是检察监督的类型化划分;在实践运行层面,数字检察、检察听证、检察建议、抗诉等全部工作机制,均是检察监督的实施载体;在制度完善层面,检察改革的核心目标,就是完善检察监督体系、提升监督质效。
可以说,检察监督是串联整个检察学知识体系的逻辑纽带。一旦检察监督基础理论研究薄弱,各层级知识板块之间将失去连接主线,出现各分论制度相互割裂、基础原理与实务规则脱节、学科内部概念冲突等问题,整个检察学知识体系将呈现松散、碎片化状态。夯实检察监督相关理论研究,是实现检察学体系逻辑自洽的前置条件。
二、当前法律监督研究碎片化困境及其深层成因
立足于当前检索学术生态不难观察到,碎片化研究已经成为阻滞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稳步成型的突出障碍,而理论根基不够深厚,是一切问题的逻辑起点。
(一)“公诉中心主义”造成基础理论本末倒置
现代检察制度脱胎于纠问式诉讼程序改革,法国、德国检察机关设立之初的核心职能就是开展刑事公诉活动,大陆法系主流学说长期将检察权界定为行政权或者准司法权,整个制度阐释始终围绕刑事追诉职能展开。我国检察制度植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制度顶层设计上确立了法律监督的核心定位,不过改革开放初期法学研究大规模引介德日诉讼法学理论,公诉权优先的学术观点长期占据主流教科书与学术论文的核心位置。大量研究习惯于先界定公诉权的权力属性,再把民事监督、行政监督作为派生职能附带予以阐释,颠倒了法律监督为本、公诉仅作为监督手段的宪法制度逻辑。在这样的学术叙事之下,法律监督不断被窄化为刑事诉讼内部监督,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被简化为诉讼监督的延伸内容,公益诉讼制度仅仅被视为补充性制度安排。一旦出现权力边界争议,研究者习惯于直接套用三权分立体制下的检察权理论,忽略我国人大制度下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制度前提,本土理论的主体性持续弱化。
(二)学科总论虚化,四大检察分论割据
一门走向成熟的独立学科,必须拥有体系完备的总论内容,现阶段检察学总论研究始终陷入两难境地。要么简单照搬刑事诉讼理论框架,直接将检察制度等同于刑事司法制度;要么仅仅空泛阐释法律监督的政治属性,无法实现与各项具体职权的制度对接。总论无法有效统摄“四大检察”全部业务内容,各个业务板块只能自行搭建理论框架,最终形成总论虚化、分论割据的格局。刑事检察领域研究成果体量庞大,理论体系相对完备,民事检察长期依附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检察依附行政诉讼法学,公益诉讼检察也存在依托环境法等零散展开研究现象。四项业务各行其是,缺少对共同的上位概念、统一的原则体系与连贯的制度逻辑的勾连,检察学无法紧密凝聚为一门独立完整的法学学科。
(三)选题条块分割,割裂一体化监督的内在关联
研究格局的离散化,进一步割裂了“四大检察”之间固有的内在关联。长期以来,检察科研选题严格对应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业务分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各自独立立项,不同研究领域之间形成明显壁垒,刑事方向研究者极少涉猎民事执行监督问题,民事领域学者一般不会深入探讨刑事追诉规则,跨条线综合性选题长期处于稀缺状态。期刊栏目划分、课题项目申报、学术年会研讨单元也大多按照业务条线予以拆分,进一步固化了条块分割的研究格局。这种分工模式能够适配传统分条线办案机制,却割裂了法律监督权统一行使的本质属性。法律监督是统一完整的国家权力,只是依据监督对象的不同分化为诉讼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公共利益保护监督,权力本源保持一致,价值目标彼此相通。人为拆分研究领域,必然阻碍统一制度理论的学术建构。
刑民交叉、刑行交叉案件已经成为当前司法实务中的重点与难点。行为人借助虚假诉讼侵占他人财产,既涉嫌刑事犯罪,同时会形成民事裁判存在错误的法律后果,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履职,既可能构成渎职类刑事犯罪,还会引发行政违法争议。这类关联案件需要刑事检察部门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民事检察部门依法纠正错误裁判,行政检察部门监督违法行政行为。但分条线研究模式只能分别讨论刑事定罪规则、民事再审启动条件、行政监督范围,难以提炼一体化监督的程序衔接标准、线索移送规则、多部门协同办案机制。实务部门在制定一体化办案指引时,经常缺少上位法理作为支撑,制度规范呈现碎片化、地方化特征,很难形成全国统一稳定的运行规则,根源就在于缺少贯穿全部业务领域的体系化理论作为制度支撑。
(四)研究流于浅层对策,基础制度建构薄弱
研究内容浅层化问题持续存在,对策建言类成果比较广泛,基础制度体系构造长期被忽视。检索近年检察类核心期刊能够清晰看到,绝大多数论文围绕个案法律争议、办案工作细则、临时工作机制展开分析,都属于即时性实务对策研究。针对具体案件如何提出抗诉、如何提升检察建议刚性、如何适用最新司法解释,这类研究可以短期解决实务难题,却无力回应根本性制度命题,法律监督权的完整权力构成应当如何界定,各项监督职权共同遵循的行使原则应当如何提炼,如监督程序的一般构造能否统一适用于四大检察业务,监督效力保障体系能否实现一体化设计等。基础法理研究薄弱,整个学科体系难以扎根,一旦实务政策发生调整,对策型研究成果会快速失去适用价值,学术积累无法沉淀为稳定成型的知识体系。
现有的制度研究大多局限于单一程序环节,很少从整体制度架构层面开展体系梳理。检察建议已经成为“四大检察”共同使用的监督手段,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范围内的检察建议效力规则并不统一,学界极少围绕阶梯式监督手段体系展开整体性研究,没有把口头督促、书面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文书、抗诉、提起诉讼整合为由弱到强的层级化监督工具箱。分领域单独设计程序规则,造成同类监督手段效力参差不齐,监督体系整体秩序混乱,充分体现出体系化制度建构的缺失。
(五)研究方法单一,复合型方法论供给不足
研究方法单一化同样制约着理论发展,法教义学一家独大,实证研究、历史研究与跨学科研究长期供给不足。绝大多数研究成果停留在法条注释层面,仅仅对现行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开展文义解读,研究者习惯于就法论法,很少观测制度在实务中的真实运行状态。一项监督制度在基层司法实践中能否平稳落地,是否产生制度梗阻,会不会出现制度异化,很少通过大样本案例统计、问卷调查、改革试点跟踪开展量化验证。理论结论脱离司法现实,理论研究与实务办案两张皮的问题长期难以化解。
制度史层面的研究整体薄弱,本土制度源流挖掘不够充分。“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社会性质、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我国法律监督制度延续了中华古代御史监察制度的治理传统,历经革命根据地检察制度的长期演进,最终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定型。现有研究大多直接截取当代成文法律文本,跳过制度历史谱系梳理,古代御使自上而下纠察官吏、保障法令统一实施的制度精神,人民检察制度维护法制统一的初心使命,没有充分转化为现代法律监督制度的本土法理根基。缺少完整深入的历史溯源,制度特色只能停留在政策表述层面,无法提炼为严谨规范的学术理论,也就难以摆脱西方法学话语体系的束缚。
比较法研究长期存在简单化弊病,极易落入域外制度移植的理论陷阱。中国比较法研究整体呈现单一的“输入导向”,缺乏对所继受制度的深层理论逻辑与历史文化坐标的辩证思考。不少比较研究直接拿三权分立国家的检察制度对标我国检察制度,简单对比公诉权限、侦查权配置内容,忽略政体差异带来的制度本质区别。英美法系检察机关隶属于行政分支,职能限于刑事追诉,大陆法系检察机关属于司法辅助机关,二者都不具备普遍开展法律监督的职权。如果不立足人大制度前提开展整体性制度比较,很容易把域外公诉权理论直接套用到我国检察权之上,进一步强化公诉中心主义,持续削弱法律监督的制度主体性。
跨学科研究仅仅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回应治理时代催生的全新学术命题。法律监督已经从单纯的司法监督延伸至社会治理领域,数字检察、基层权力监督等议题,需要融合公共管理学、数据法学、制度经济学等多元知识。当前跨学科研究成果数量偏少,大部分研究依旧固守纯诉讼法学视角,无法解释大数据监督模型如何打破部门壁垒,线上监督如何平衡权力规则与公民权利保障,基层小微权力监督如何兼顾治理效能与司法谦抑原则。单一法学研究方法,已经跟不上法律监督现代化的整体实践节奏。
(六)前沿改革议题跟进迟缓,学术生产机制存在制度束缚
前沿议题跟进滞后,理论研究难以适配数字化监督转型进程。数字检察正在全方位重塑法律监督整体格局,海量案件批量筛查、类案系统治理、跨部门线索统一归集,依托大数据平台打破了刑事、民事、行政之间的业务边界,监督模式由传统个案事后监督转向类案事前源头治理。现有理论研究大多沿用传统个案监督的分析框架,只能讨论线下办案程序规则,无法回答数字化监督带来的一系列新问题,大数据线索筛查的法律边界应当如何划定,监督算法是否需要履行公开义务,跨条线数据共享的权限规则如何设计,智能监督成果具备何种法律效力。碎片化的分业务理论,无力为统一的数字监督体系提供法理支撑,理论供给明显落后于制度创新节奏。
学术生产机制的制度约束,进一步延缓了本土话语体系的培育进程。课题立项方向、期刊栏目设置、学术年会主题高度对应检察机关内设业务部门,跨领域综合性课题立项门槛更高,实务考核更加看重即时办案机制创新,基础理论研究缺少稳定激励。检校协同大多停留在个案研讨层面,缺少长期稳定的制度观测平台与脱敏数据共享渠道。一线检察官总结提炼的鲜活实践经验,很难转化为规范严谨的学术概念,学界原创理论也难以顺利进入顶层制度设计环节。穿透式监督、一体化履职、阶梯式监督效力等本土实践创新成果,迟迟未能凝练为稳定严谨的学术范畴,自主话语体系培育进度缓慢。
综合来看,研究选题条块化、理论建构对策化、研究方法单一化、学术运行机制部门化,多重因素叠加共同造成了当前检察理论整体碎片化的现实状况。想要走出这一困局,必须全面转向以法律监督为主线的体系化研究范式,依靠统一主线统摄全部业务板块,依靠多元研究方法夯实理论根基,依靠长效运行机制保障学术持续积累,稳步建成自主完备的检察学知识体系。
三、法律监督体系化研究的整体架构:一元主线与四层研究布局
体系化研究落地推进,首先需要锚定法律监督的制度本原,彻底破除公诉中心主义叙事桎梏。正本清源重构检察权的逻辑次序,法律监督始终是检察权的唯一本体,公诉职能、诉讼监督职能、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公益诉讼职能,都是法律监督在不同社会领域的具体实现形式。人民检察院的宪法身份是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正确实施,是全部检察职权运行的终极目标。刑事公诉,本质上是针对刑事法律实施情况开展监督,依法追究违法犯罪行为;民事检察监督民事裁判与执行活动,纠正私法领域法律适用错误;行政检察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审判活动,保障公权力严格依照法律运行;公益诉讼则针对公共利益受损形成的法律实施漏洞开展专项监督。四项职权同源同根,仅仅存在监督场域的区分,完全可以在法律监督这一总概念之下形成逻辑统一的制度体系。
理论建构顺序必须彻底完成反转,首先搭建法律监督总论体系,提炼监督主体、监督对象、运行基本原则、一般程序规则、监督效力层级等通用制度规则,再把通用规则分别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领域,形成各项分论制度,最后针对交叉关联案件、数字化监督模式形成跨领域特殊规则。只有始终坚持一元主线统领全局,才能把原本彼此孤立的四大检察串联成逻辑严密的整体,从根源上化解总论悬空、分论割据的学科难题。
第一层:法律监督基础元理论的建构
第一层承担学科奠基功能,完成法律监督基础元理论的原创建构。研究要跳出刑事诉讼单一研究视角,梳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政体逻辑,梳理近代人民检察制度完整演进历程,对接中华御史监察的制度传统,从历史与政体双重维度论证法律监督制度的本土正当性,彻底摆脱域外检察权学说的理论束缚。在权力构成研究层面,统一界定法律监督权完整权能结构,把追诉纠错、程序监督、违法纠正、公共利益保障整合为一套完整权力体系,厘清公诉权在整个权力体系中的从属定位,明确公诉只是监督手段而非权力本体。
在此基础上提炼能够统摄全部检察业务的基本原则体系,把法制统一原则、依法独立监督原则、监督谦抑原则、权责对等原则、综合治理原则确立为贯穿始终的价值共识,形成统摄四大检察的统一价值标尺。研究要进一步归纳法律监督的通用运行流程,把线索发现、调查核实、作出监督决定、督促整改、跟踪回访提炼为通用程序构造,将这套通用流程作为分领域制度设计的基础模板。为终结同类监督手段效力规则碎片化的乱象,统一搭建梯度化监督手段谱系,按照预警提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抗诉、提起诉讼由弱到强依次排列,形成层层递进的刚性保障体系,统一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全部业务领域。
第二层:四大检察业务制度的内部整合
第二层研究板块聚焦分论制度整合,打通四大检察内部业务壁垒,在总论通用规则的约束之下,对四项业务开展体系化重塑。统一制度叙事逻辑,不再按照部门划分孤立开展写作,每一项业务都定位为法律监督在对应领域的制度展开,刑事检察对应刑事法律实施监督,民事检察对应民事司法活动监督,行政检察对应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监督,公益诉讼检察对应公共利益领域法律实施监督,保持四项业务叙事框架高度一致,确保各项业务拥有统一的理论语境。
一体化履职制度建设是本板块实务价值最高的研究内容,重点完善三项核心制度设计。建立刑民、刑行交叉案件线索归口管理规则,打破部门信息壁垒,搭建全院统一归集的法律监督线索池,适配大数据时代线索统筹管理的现实需要。完善跨部门协同办案程序,明确联合立案、联合调查、分线处置的完整办案流程,厘清各部门职权边界,化解交叉案件各自为政、监督脱节的现实堵点。搭建常态化案件会商与成果共享制度,针对虚假诉讼、涉众型经济犯罪衍生民事纠纷、行政渎职关联刑事案件开展集体研判,实现一次调查取证、多项监督同步推进,持续提升法律监督整体运行效能。依靠制度整合,把分散割裂的条线业务融合为统一完整的法律监督整体,真正实现四大检察一体化协调发展的制度目标。
第三层:检察监督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外部衔接机制
第三层研究向外延伸制度维度,推动检察监督深度融入党和国家整体监督体系,构筑内外闭环的监督链条。厘清检察监督与监察监督双向衔接的完整规则,细化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移送标准,规范纪法衔接操作程序,合理区分违纪调查、职务犯罪侦查、诉讼违法监督的边界范围,防止出现监督重叠或者监督空白。理顺检察监督与人大监督的联动路径,研究人大执法检查、专项质询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常态化对接机制,推动个案监督上升到保障法制统一的宏观层面。
在维护审判独立的前提之下,划定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边界,平衡纠错监督与司法终局性价值,细化监督谦抑原则的实操标准。持续完善检察监督与行政层级监督联动机制,细化行刑衔接配套规则,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主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减少事后司法监督的启动频次,努力实现公权力违法源头治理。持续拓展监督成果社会转化路径,推动制度堵漏与行业治理,实现法律监督从事后个案纠错向前置类案治理延伸,充分释放法律监督的社会治理效能。
第四层:面向数字检察与基层治理的前沿制度创新
第四层研究板块紧盯最新改革实践,保持理论研究与时俱进,重点围绕两大前沿课题展开制度建构。系统研究数字法律监督整体规则,统一梳理大数据监督模型的法律规制边界、跨部门数据共享权限、智能筛查线索的证据效力、算法监督的公开限度,搭建统一规范的数字化监督程序规则,扭转业务条线数字化改革各自试点、规则不一的混乱局面。把乡村执法、基层行政执法乱象纳入统一监督体系,研究基层检察室一体化履职运行模式,打通法律监督向基层延伸的制度通道,完善基层小微权力常态化监督机制。同时围绕涉外民商事裁判、跨境刑事犯罪、国际公共利益保护拓展法律监督适用场域,搭建涉外法律监督制度框架,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局。四层架构层层递进,总论奠定学科根基,分论整合内部业务体系,外部衔接打通制度运行闭环,前沿板块承接时代改革任务,共同构成完整自洽的法律监督研究体系
四、体系化研究的多元方法论体系构建
建构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离不开科学而系统的法学方法论支撑,须坚持和贯彻体现人类社会法律现象发展规律的系统的法学方法论。体系化学术建构不能仅仅依靠传统法条文本解读,必须打造多元融合的研究工具箱,形成规范教义、实证调研、历史谱系、比较制度、跨学科治理、类型化归纳融为一体的复合型研究范式。
(一)法教义学规范分析
坚持法教义学研究的规范底色,以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文本为基础,对全部法律监督条款开展体系整合,打破部门法壁垒,把散落在不同部门法中的监督规则提炼为通用制度规范,梳理法律监督主体、权限范围、启动条件、调查手段、监督文书、整改跟踪的通用规范条文,清理部门法之间相互冲突的程序规则,构建逻辑统一的成文法规范体系渊源。规范研究主要用于总论规则提炼与制度条文整合,确保整个研究严格立足于现行法律文本,守住法学研究的规范底线。
(二)大样本实证调研分析
大样本实证研究用来弥合理论学说与司法实务之间的鸿沟,选取全国多省市基层检察院开展大数据案例观测,采集数万件监督案件运行数据,统计抗诉采纳率、检察建议整改率、跨条线协同办案总量,量化评估条块分割带来的制度运行梗阻,直观呈现一体化制度改革的现实必要性。面向检察官、法官、行政执法人员开展问卷调研与深度访谈,梳理交叉案件办理中的程序堵点、数据共享障碍、部门协作难点,提炼实务层面真实的制度需求。长期跟踪数字检察模型运行、基层一体化履职、行刑衔接各项改革试点,持续评估制度落地成效,避免纯纸面理论脱离司法实践。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为制度方案设计提供事实依据,保障体系化制度方案可落地、可复制。
(三)制度历史谱系梳理
制度史谱系研究用来夯实本土法理根基,纵向梳理三段完整的制度演进脉络,挖掘中华古代御史监察制度中纠察官吏、平一法令的治理传统,提炼统一法制的制度基因;还原革命时期人民检察制度创建历程,梳理法律监督制度的本土制度源头;梳理新中国检察制度在人大体制之下不断完善的百年演进历程。依靠完整的历史溯源可以充分证明,我国法律监督制度并非简单移植域外检察制度,而是植根本土政体与治理传统的原创制度。历史研究能够帮助学术研究摆脱西方检察理论话语垄断,为自主知识体系筑牢历史根基。
(四)政体先行的整体性比较法研究
整体性比较制度研究用来守住理论主体性,摒弃点对点条文对比模式,坚持政体先行的比较原则,首先区分议会制、三权分立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架构差异,再考察不同政体之下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重点对比两项核心内容,域外检察机关以刑事追诉为唯一职能,不存在普适性法律监督职权,我国检察机关依托人大监督体系,专门承担保障法制统一的制度职能,制度功能具备独一无二的本土属性。在此基础上选择性吸收域外公诉程序、侦查程序中的合理技术规则,坚决拒绝照搬域外权力定性学说,防止公诉中心主义借助比较研究再度回潮,在中外学术对话中持续守住本土制度主体性。
(五)多学科交叉治理研究
跨学科治理研究适配现代化监督转型的现实需求,引入公共治理理论,把法律监督放置在基层权力治理、公权力监督体系之中展开分析,跳出纯司法程序研究的狭窄视野,更多关注制度整体治理效能。引入数据法学理论,研究大数据监督、算法模型、信息共享带来的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算法透明度等法律新问题,为数字监督划定清晰的法治边界。引入制度经济学理论,分析部门壁垒造成的制度运行成本,论证一体化履职模式能够降低办案内耗、节约司法资源,从效率维度论证体系化改革的合理性。多学科知识相互融合,有效回应数字化、治理化时代催生的全新课题,拓宽检察学的研究广度与理论深度。
(六)制度类型化归纳研究
运用法学类型化归纳技术,对纷繁复杂的监督实践进行归类梳理,按照监督时序划分为事前预警监督、事中程序监督、事后纠错救济,按照监督对象划分为司法活动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公共利益保护监督,按照监督刚性等级划分为提示类监督、督促类监督、裁决类监督。通过类型化归纳,把海量零散实务样态提炼为有限的制度类型,让整个制度体系层次清晰、逻辑规整,避免制度研究杂乱无章,保障体系化理论结构严谨有序。
不同研究板块搭配对应的方法组合。总论基础理论研究结合规范教义、制度史梳理与整体性比较研究,完成正本清源的原创理论建构。四大检察制度整合研究依托规范分析叠加类型化归纳,提炼统一通用制度规则。一体化履职与交叉案件制度研究,依靠大数据实证分析搭配治理理论,立足实务提炼可行的制度方案。数字法律监督前沿议题,融合规范法学、数据法学与试点效果评估,平衡制度创新与法治底线。内外监督协同机制研究,依托实地调研与制度试点跟踪,打通制度运行堵点。多元研究方法相互配合,实现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相结合、历史研究与比较研究相补充、法学研究与社会科学研究相交融,彻底扭转单一法条注释的老旧研究范式。
五、法律监督体系化研究的长效保障机制
研究范式转型离不开配套科研机制的长期支撑,想要稳步推进法律监督体系化研究,必须构建课题统筹、科研平台、检校共同体、教材专著、人才梯队、学术话语六位一体的长效保障体系。
(一)顶层课题规划,优化选题导向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部门联合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制定中长期学术研究规划,将法律监督体系化研究、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列为重点攻关方向,设置四大课题集群,围绕法律监督总论重构、检察权本源研究设置基础理论课题,围绕四大检察一体化履职、交叉案件协同办理、梯度化监督手段体系设置内部制度课题,围绕检察监督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纪法衔接、行刑衔接设置外部衔接课题,围绕数字检察法律规制、基层小微权力监督、涉外检察监督设置前沿改革课题。
课题立项适度向跨条线综合性选题倾斜,降低纯部门业务选题的立项比重,依靠课题指挥棒引导研究者走出条块分割的研究惯性。同步设立青年学者专项课题,鼓励中青年研究者投身基础理论体系建设,形成稳定接续的学术研究梯队。
(二)搭建检校协同科研共同体与实证观测平台
搭建检校协同科研共同体,打通理论研究与实务办案之间的壁垒,国家级检察官学院与重点政法院校联合成立法律监督体系化研究智库,推行学者与资深检察官双向挂职制度,实务专家深度参与基础理论研讨,高校研究者长期进驻业务部门跟班办案,共同提炼实践背后的法理命题,破解理论实务两张皮难题。在全国选取二十余家不同地域、不同层级检察院作为固定实证观测点,持续采集办案数据、制度运行资料,建成脱敏共享数据库,为大样本实证研究提供稳定的数据来源,改变研究者只能依靠零星个案开展研究的局限局面。同步改革学术会议组织模式,学术年会不再按照刑事、民事、行政分设独立论坛,统一按照基础理论、一体化履职、外部监督衔接、数字检察划分研讨单元,推动不同业务领域学者开展交叉交流,打破学术圈子的部门壁垒。
(三)完善教材与学术专著成果体系
稳步推进教材与学术专著体系建设,持续固化已有的学术成果,新编核心教材《检察学总论:以法律监督为核心》,全书始终坚守一元主线,先阐释法律监督一般原理,再分述四大检察各项制度,从本科法学教育源头纠正公诉中心主义叙事,重塑新一代法学学子的理论认知。配套编写分论系列教材,统一各业务板块的理论分析框架。组织撰写系列学术专著,分卷出版法律监督法理本源、完整制度体系、一体化履职机制、数字监督法治规则、中外检察制度比较等系列成果,把零散单篇论文整合为连贯完整的学术著作,稳步沉淀自主知识体系的学术积累,避免研究成果碎片化流失。
(四)分层培育复合型学术人才梯队
分层培育复合型学术人才梯队,遴选深耕检察基础理论的资深学者组成领军人才队伍,主攻总论原创建构,筑牢整个学科根基。重点培养熟悉多项业务条线的中青年骨干研究者,主攻一体化履职、跨部门制度衔接等交叉领域课题。在各级检察院研究室组建实务研究专班,专门梳理一线办案经验,提炼本土制度学术概念,源源不断向学界输送实践研究素材。在研究生教育环节增设法律监督体系研究、一体化检察履职必修课,强化研究生的体系化思维,为学科长远发展储备后备人才。
(五)凝练本土学术话语,优化期刊学术导向
持续打造本土学术话语体系,检察类核心期刊长期开设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法律监督体系化建构固定专栏,优先刊发基础理论与跨领域综合研究成果,持续引领学术风向。把实务中成熟稳定的创新做法提炼为严谨规范的学术范畴,一体化法律监督、阶梯式监督效力、穿透式类案监督、跨条线线索归集机制、数字化法律监督模型规制等概念不断丰富完善,逐步形成区别于域外公诉理论的本土概念体系。依托中外法治学术交流平台,讲好中国法律监督制度故事,立足人大制度下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制度特色,稳步提升本土理论的国际学术影响力。
(六)优化科研考核激励制度
同步优化科研考核激励机制,适度调整检察系统科研评价导向,不再片面看重即时工作机制总结,同等重视基础理论长期研究成果,鼓励检察官总结制度运行规律、提炼法理命题。高校科研评价同步支持部门法交叉研究,为跨条线体系化研究提供制度保障,营造鼓励原创、鼓励体系建构、鼓励理论深耕的良性学术生态。
结 语
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核心突破口就是完成研究范式的深度转型,从分业务、分领域的碎片化对策研究,升级为以法律监督为主线的整体性体系化研究。当前学科面临总论悬空、条块割据、理论依附域外、实务供给不足等多重困境,根源于长期锁定在公诉中心主义叙事束缚之下,研究选题被内设业务部门切割拆分,研究方法局限于单一法条注释,学术生产机制高度部门化。想要走出理论困局,必须坚持正本清源,牢牢守住法律监督为本、公诉仅为监督手段的宪法制度逻辑,搭建一元主线统领四层架构的整体研究布局。第一层再造总论基础理论,夯实学科独立根基,第二层整合四大检察制度,打通跨条线一体化履职制度通道,第三层完善外部衔接机制,把检察监督嵌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第四层跟进数字检察、基层治理等前沿改革,保持理论与时俱进。与之配套,打造规范、实证、历史、比较、跨学科治理、类型化归纳六位一体的复合型研究范式,摆脱单一法条解读的老旧套路,重点补强刑民交叉一体化监督、数字法律监督两大前沿议题,推动研究范式全面转型升级。在此基础上依靠课题规划、检校科研共同体、数据平台、教材专著、人才梯队、期刊专栏多重保障,形成稳定长效的自主知识生产机制。
依靠体系化研究范式转型,检察学才能彻底挣脱刑事诉讼法学附属学科的定位,跳出西方法学话语桎梏,真正立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成逻辑自洽、体系完整、植根中国法治实践的自主知识体系。理论根基稳固之后,才能更好指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推动数字检察改革行稳致远,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高质效开展提供持久深厚的学理支撑,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贡献检察学原创学术成果。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
发表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6年第5期。有删节,引用请参照原文。